㈠ 什么是综合保险
综合保险是上海地区企业必须为外来员工缴纳的社会性保险,只有有上海身份证或居住证才可以叫社保。
综合保险具体细则如下:
第十四条(工伤或意外伤害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使用的外来从业人员、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在参加综合保险期间发生工伤事故(或者意外伤害)、患职业病的,经有关部门作出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后,参照本市规定的工伤待遇标准,享受工伤(或者意外伤害〉保险待遇。工伤(或者意外伤害)保险金一次性支付。
工伤待遇: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四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如果你所说属实,在没有违章操作的情况下受伤的话,起诉成功率100%
用人单位和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连续缴费满一年的,外来从业人员可以获得一份老年补贴凭证,其额度为本人实际缴费基数的7%。
外来从业人员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时,可以凭老年补贴凭证一次性兑现老年补贴。
参考资料:<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
㈡ 综合保险内容是什么意思
一般来说,综合保险是指保障内容较为全面的保险产品,而不同的综合保险其作用不同,不知道您指的综合保险是家庭财产综合保险卡还是其他的保险种类,所以无法给您答复,更多详情,您可以致电4006-366-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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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 综合保险是什么意思是什么意思是什么意思
外地人综合保险是以前的说法;现在上海都取消了。必须都要给交保险,只不过现在有区别,非城镇户口需要先交3险,等以后再逐步交到5险;如果是城镇户口2011年7月1日上海市单位必须给交的;综合保险交一年后,保险公司会给你寄个费用单,退休后可以去领钱,每年都会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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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 请问大家综合保险是什么意思
综合保险是针对外来务工人员,没有和上海市的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无法缴纳社会保险的群体而设立的,是为了保障他们的利益。综合保险包含三个险种,即工伤(也就是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和养老补贴。意外伤害保险就是你遭遇工伤或者其他意外伤害时,可以得到一笔工伤保险金,医疗保险就是你生病住院时,自己承担20%,其他的由综合保险来承担。养老保险缴费满一年后,你就可以获得一张养老保险凭证,等你退休时可以一次性拿到一笔养老金。
综合保险不是四险一金,四险一金其实就是社会保险,保障的权利要比综合保险更高,缴费也更高,如果你能得到公司正式编制,那么公司就会缴纳社会保险了。
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助到你~~
㈤ 综合保险指的是什么
综合保险是为了维护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包括工伤(或者意外伤害)、住院医疗和老年补贴等三项保险待遇。综合保险则包括工伤保险、住院医疗、老年补助等三项待遇。外来从业人员在参加综合保险期间发生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的,可以得到一次性支付的工伤保险金;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住院的,住院发生的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由综合保险基金承担80%,自负20%;连续缴费满一年的外来从业人员可以获得老年补贴凭证,并在退休之年一次性兑现老年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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㈥ 成都市综合保险保障内容
《成都市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简称《综合保险办法》)是根据《成都市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管理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93号)制定,并从2003年3月开始实施的。截止目前,成都市综合保险参保人数33.5万人,已为34576人支付各项待遇9509万元,并为参保农民工建立了个人账户,目前扣除个人账户仍有一定结余。我市综合保险办法实施以来,为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规范企业用工行为,维护劳动力市场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制定《成都市非城镇户籍综合社会保险补充规定》的必要性
《综合保险办法》的出台,保障了农民工合法利益,得到了国务院研究室、国务院农民工办公室、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及四川省的高度重视和充分肯定,并受到我市各类用人单位和农民工的认可。随着我市社会保障制度的逐步完善和市政府93号令贯彻实施的不断深入,《综合保险办法》在运行中也出现了很多新情况和新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综合保险办法》规定,参加综合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综合保险费即可享受工伤(意外伤害)补偿、住院医疗费报销和老年补贴三项待遇。从实际情况看,这3项待遇是农民工最需要的基本待遇,但同现行的城镇职工基本保险相比,在保障范围和保障水平方面存在一定差异。
2、《综合保险办法》规定,综合保险费的缴费基数,是依据农民工的收入情况和参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情况,按上一年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200%,分为八个档次。但从实际参保缴费情况看,绝大多数参保农民工都只选择二至三个档次,参保缴费结构不尽合理。
3、《综合保险办法》规定,综合保险费统一按缴费基数的20%征收,没有考虑建筑行业的特殊性。根据国家建设部门的现行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此,在我市开工建设的建筑施工企业参加的是商业保险公司的意外伤害险,大量从事建筑工作的农民工没有参加综合保险。据统计,目前全市建筑行业参加我市综合保险的人数仅有4941人,其中施工企业1355人。
4、《综合保险办法》规定,招用农民工的用人单位未参加综合保险和未按时足额缴纳综合保险费的,由有关部门按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和有关规定进行监督检查,在滞纳金方面未作明确规定,不利于综合保险的扩面征缴。
鉴于上述理由,有必要制定《成都市非城镇户籍综合社会保险补充规定》(简称《规定》),对现行《综合保险办法》相关内容进行补充和完善。
(二)制定《补充规定》的依据和条件
1、今年1月,国务院出台了《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对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是修订和补充《综合保险办法》的指导性文件。
2、《综合保险办法》通过3年的成功运行,在为参保农民工建立个人帐户的基础上仍有一定结余,具备了较强的抗风险能力。
3、据统计,我市综合保险实际参保人员的平均年龄为28.7岁,大都处于身强体壮时期,发生大病的几率较小。3年来,全市共有3256人报销了住院医疗费,综合保险中心的医疗保险费结余较多。按现行《综合保险办法》运行,综合保险中心医疗保险费结余量还将持续增长。
(三)《补充规定》对《综合保险办法》相关内容进行了完善
《补充规定》对《综合保险办法》主要在以下方面对相关内容进行了完善:
1、扩大了保障范围。《补充规定》第二条规定: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包括工伤补偿或意外伤害补偿、住院医疗费报销、老年补贴、医疗个人账户和女职工生育补贴等5项待遇。在不提高缴费比例的前提下,使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的保障范围与城镇职工一致,增强了综合保险的保障能力,提高了农民工享受综合保险待遇的水平。
2、减少了缴费档次。《补充规定》第三条规定:将综合保险缴费基数调整为三个档次,更加符合农民工实际,减小了享受待遇间的差别。
3、明确了高流动性行业的缴费比例和缴费主体。《补充规定》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的缴费比例为4%,全部由建筑施工企业缴纳。建筑施工企业的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享受工伤补偿、住院医疗费报销两项待遇。这样做,不仅降低了高流动性行业的缴费比例,使综合保险更具可操作性,而且有利于将建筑施工行业的农民工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使从事高风险工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的保障。
4、明确了新增待遇标准和用途。《补充规定》第四条规定:综合保险每月为参保人员按缴费基数的2%划拨医疗个人账户金额,对生育后的女职工实行定额补贴。这样做,解决了农民工日常门诊费用和生育女职工无法享受现行生育保险政策的空白,使农民工得到更多的实惠和更有效的保障,能有效杜绝单位扣减生育补贴现象的发生。
5、明确了享受新增待遇的时限。《补充规定》第六条规定:欠缴综合保险费未超过三个月的,补缴综合保险费后,享受所规定的待遇。这样做,可以有效杜绝医疗个人账户和申领女职工生育补贴可能发生的政策漏洞。
6、明确了违规处罚的程序。《规定》第十条规定:对未按规定缴纳综合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和无单位的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逾期仍不缴纳的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并可对用人单位处以每人未缴纳金额一至二倍的罚款。对逾期拒不缴纳综合保险费、滞纳金或者罚款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补缴综合保险费之前,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因工伤(或者意外伤害)、住院发生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或者无单位的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个人承担。这样规定,有利于增强企业参加综合保险的责任,遏制不参保、欠缴综合保险费现象的发生。
㈦ 综合保险和社保的区别有多大
1、两者的保障对象和缴费主体不同
综合保险是为外来务工人员设立的一种新型保险制度,根据规定凡在本市(如上海)经商、务工但又不具有本市常住户籍的外来人员,都应该参加综合保险。
而本市城镇人口,则一般参保的社会保险,其次综合保险是由单位或个人缴纳保险费用,而社保则是用人单位和个人按照一定的缴费基数和比例共同缴纳。
2、两者的保障内容不同
综合保险包括工伤(含意外伤害)、住院治疗以及老年补助三方面的保险待遇;而社保保障内容更多,具体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以及工伤保险,还有赔偿金额上,综合保险和社保也存在明显的区别,应综合保险赔偿标准。
3、两者缴纳费用的时间不相同
综合保险费的缴纳以三个月为一个周期,每次应当缴纳三个月的综合保险费。社保是单位在办理好以后,每个月按照规定的缴费比例和基数进行缴纳,缴纳具体的时间由所在地社保缴纳时间为主。
(7)综合保险扩展阅读:
综上可知,社保主要包括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保险待遇,而综合保险包括工伤保险、住院医疗、老年补助等三项待遇。
综合保险是为了维护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包括工伤(或者意外伤害)、住院医疗和老年补贴等三项保险待遇。综合保险则包括工伤保险、住院医疗、老年补助等三项待遇。
外来从业人员在参加综合保险期间发生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的,可以得到一次性支付的工伤保险金;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住院的,住院发生的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
由综合保险基金承担80%,自负20%;连续缴费满一年的外来从业人员可以获得老年补贴凭证,并在退休之年一次性兑现老年补贴。参加综合保险的外来从业人员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住院医疗保险待遇、老年补贴待遇和日常药费补贴待遇。
“上海外来从业人员保险卡”,是与日常医药费补贴同步推出的一项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新举措。此卡集两大功能于一体,既为外来从业者提供更贴身的保障,又能开辟一条更便捷的维权通道。
综合保险卡每人一张,在本市就业期间,外来从业人员换单位不换卡。持卡人个人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应通过单位到所在区县外管所办理变更手续。
㈧ 综合保险内容是什么
上海综合保险和社保的区别:综合保险单位缴费你享受所谓外来劳动力综合保险,是专门为外来从业人员设计的一种新的保险制度。和上海市城镇社会保险相比较,综合保险有其鲜明的特点。首先,两者的适用对象不同。根据规定,作为人才引进入沪的持《上海市居住证》的境内人员,可以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凡是符合本市就业条件,在本市务工、经商但不具有本市常住户籍的外地人员,都应当参加综合保险。其次,两者的缴费主体不同。上海市城镇社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按照规定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共同缴纳。综合保险则由用人单位全额缴纳,有单位的外地人员本人无须缴纳。对于外来人员来说,就是“单位缴费你享受”。给外来人员带来更多的实惠,这是综合保险最大的一个特点。第三,两者的保险内容不同。上海市城镇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尚未实行统筹,由企业负责。综合保险则包括工伤保险、住院医疗、老年补助等三项待遇(外地施工企业的外来人员,在参加综合保险期间,可以享受工伤、住院医疗两项待遇)。外来从业人员在参加综合保险期间发生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的,可以得到一次性支付的工伤保险金;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住院的,住院发生的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由综合保险基金承担80%,自负20%;连续缴费满一年的外来从业人员可以获得老年补贴凭证,并在退休之年一次性兑现老年补贴。赔偿金额计算方式更有利外来劳动人员进入上海的劳动力市场,为上海的发展作出了很大贡献,但他们从事的职业又是高风险的,因而在发生工伤事故后得到的补偿也很少。尽管上海市已推出的《上海市外来劳动力工伤待遇的规定》,为外来民工的工伤作保障,但远远不够补偿劳动者由于工伤形成的伤害。综合保险办法很好地处理了这个问题。办法中也规定了,外来从业人员、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发生工伤事故(或者意外伤害)经劳动能力鉴定后,参照上海市规定的工伤待遇标准,享受工伤(或者意外伤害)保险待遇。工伤(或者意外伤害)保险金一次性支付。但不同的是工伤赔偿金由商业保险公司支付。保险公司的支付金额按照发生工伤的致残等级和年龄分为四类,包括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和旧伤复发医疗费。并明确了给付的数额,如20岁以下的伤残最高可得44.6万元。这种赔偿金额的计算方式对外来务工更为有利,因为按照国务院的《工伤保险条例》一级伤残补助金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对于收入普遍低下的外来务工人员,商业保险给予了更高的保障标准。多方共赢社会保险新模式据了解,除上海之外,目前我国其他一些城市也相继出台了外来务工人员的社会保障制度。它们的基本做法是,把对外来务工人员的社会保障体系和城镇职工的社保体系统一起来。但上海与它们不同的是,上海外来务工人员的社会保障体系运作是由商业保险公司来承担的,和城镇职工的社会保障体系泾渭分明。设立这个险种的上海市政府的指导思想,主要是保障外来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问题,而不是为了解决其他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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