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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来人员综合保险

发布时间:2021-03-29 03:24:51

1. 外来人员综合保险是什么意思

这是上海实行的外来人员综合保险,简单说就是增加非本地区打工人员的安全保障,每个月有20元的医药费卡,每年有一份保险单。希望能够帮助你

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
网络名片
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包括工伤(或者意外伤害)、住院医疗和老年补贴等三项保险待遇。使用外来从业人员的上海市单位或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定期缴纳一定的保险费用,在外来从业人员括工伤(或者意外伤害)、住院医疗和年老的情况时,可以享受保险待遇。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综合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综合保险的统一管理。 综合保险基金实行集中管理、单位立户、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挪用、侵占。 综合保险则包括工伤保险、住院医疗、老年补助等三项待遇。

编辑本段具体条例
(2002年7月2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3号发布,根据2004年8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正)[1]
对外政策
第一条(目的)为了保障外来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单位用工行为,维护本市劳动力市场秩序,根据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含义)本办法所称的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以下简称综合保险),包括工伤(或者意外伤害)、住院医疗和老年补贴等三项保险待遇。 本办法所称外来从业人员,是指符合本市就业条件,在本市务工、经商但不具有本市常住户籍的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员。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批准使用外来从业人员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包括外地施工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使用的外来从业人员和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适用本办法。 下列外来从业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一)从事家政服务的人员; (二)从事农业劳动的人员; (三)按照《引进人才实行〈上海市居住证〉制度暂行规定》引进的人员。
资质认证
第四条(管理部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本市综合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综合保险的统一管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外来人员就业管理机构,负责综合保险的具体管理工作。 市公安、建设、财政、工商、卫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综合保险管理工作。 第五条(缴费主体)用人单位和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依照本办法规定,缴纳综合保险费。 第六条(登记手续)用人单位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0日内,到外来人员就业管理机构办理综合保险登记手续。初次使用外来从业人员或者初次进入本市施工的用人单位,应当在获得批准使用外来从业人员之日起30日内,办理综合保险登记手续。 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应当在申领《上海市外来人员就业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外来人员就业管理机构办理综合保险登记手续。 综合保险的具体登记事项,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另行规定。
企业政策
第七条(注销与变更)用人单位依法终止或者迁出本市,或者综合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有关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原办理登记机构办理注销或者变更登记手续。 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不在本市从业或者综合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到原办理登记机构办理注销或者变更登记手续。 第八条(缴费期限)用人单位和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应当自办理综合保险登记手续当月起,向市外来人员就业管理机构缴纳综合保险费。综合保险费的缴纳以三个月为一个周期,每次应当缴纳三个月的综合保险费。 第九条(缴费基数和比例)用人单位缴纳综合保险费的基数,为其使用外来从业人员的总人数乘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缴纳综合保险费的基数,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用人单位和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按照缴费基数12.5%的比例,缴纳综合保险费。其中,外地施工企业的缴费比例为7.5%。
人身保障
第十条(综合保险费的列支渠道)用人单位缴纳的综合保险费,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列支。 第十一条(基金使用)本市建立综合保险基金。综合保险基金主要用于综合保险待遇的支付及运营费。 综合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可以调整缴费比例。缴费比例的调整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基金管理)综合保险基金实行集中管理、单位立户、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挪用、侵占。 综合保险基金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三条(享受待遇)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的,按下列规定享受综合保险待遇: (一)用人单位使用的外来从业人员,享受工伤、住院医疗和老年补贴三项待遇; (二)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享受意外伤害、住院医疗和老年补贴三项待遇; (三)外地施工企业的外来从业人员,享受工伤、住院医疗两项待遇。 第十四条(工伤或意外伤害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使用的外来从业人员、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在参加综合保险期间发生工伤事故(或者意外伤害)、患职业病的,经有关部门作出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后,参照本市规定的工伤待遇标准,享受工伤(或者意外伤害)保险待遇。工伤(或者意外伤害)保险金一次性支付。
待遇保障
第十五条(住院医疗待遇)外来从业人员在参加综合保险期间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住院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下的部分,由外来从业人员自负;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由综合保险基金承担80%,外来从业人员承担20%。住院医疗费用的起付标准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 用人单位和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缴费满三个月的,享受住院医疗待遇的最高额,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连续缴费满六个月的,享受住院医疗待遇的最高额,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倍;连续缴费满九个月的,享受住院医疗待遇的最高额,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连续缴费满一年以上的,享受住院医疗待遇的最高额,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 第十六条(老年补贴待遇)用人单位和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连续缴费满一年的,外来从业人员可以获得一份老年补贴凭证,其额度为本人实际缴费基数的7%。 外来从业人员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时,可以凭老年补贴凭证一次性兑现老年补贴。
福利保障
第十七条(办理综合保险待遇的手续)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条件的外来从业人员,可以凭本人身份证、《上海市外来人员就业证》、老年补贴凭证以及相关证明材料,办理享受工伤(或者意外伤害)、住院医疗或者老年补贴待遇的手续。 第十八条(综合保险金的支付)综合保险金由外来人员就业管理机构支付。 综合保险金也可以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委托保险公司支付和运作。 第十九条(监督检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劳动监察机构负责对综合保险费的缴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未按规定缴纳综合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和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补缴;逾期仍不缴纳的,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对逾期拒不缴纳综合保险费、滞纳金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 在补缴综合保险费之前,外来从业人员因工伤(或者意外伤害)、住院发生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承担或者由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个人承担。 第二十条(举报)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有关综合保险费征缴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调查,按照规定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二十一条(争议处理)外来从业人员与用人单位因缴纳综合保险费发生争议的,可以向劳务纠纷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

2. 外来人员综合保险怎么买,是什么意思呢

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在线答疑。

您好!为了保障外来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单位用工行为,维护劳动力市场秩序,上海市推出了外来人员综合保险。购买外来人员综合保险,您需了解外来人员综合保险含义。

3. 外来人员综合保险怎么领取

1.上海外来人员综合保险可以享受工伤、住院医疗、老年补贴和日常购药补贴(20元/月)等待遇。

2.连续缴费满12个月的,或者在三年内累计缴费满12个月的,可以获得1份老年补贴凭证。老年补贴保险凭证的额度为每一缴费月份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的7%之和。

3.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时,可以凭身份证明、老年补贴凭证到指定保险公司一次性兑现老年补贴。老年补贴凭证由单位发给您。若老年补贴凭证遗失或损毁时,外来人员可凭本人身份证向指定保险公司申请挂失补发。

4.在载明期满领取日期前,不可提前领取老年补贴金。

4. 外来人口综合保险

综合保险只能在上海本地使用。

同地,上海综合保险一般以养老,医疗,工伤保险为主。
比如养老保险累计满一年,就可以领取一份养老保险凭证,将来达到退休年龄的时候,可以在参保地上海领取养老保险补贴。

医疗保险只能在当地住院之后,才具有报销功能,一般在80%的报销。

5. 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在什么地方可以领起

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是由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来负责管理的。

根据《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第四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本市综合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综合保险的统一管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外来人员就业管理机构,负责综合保险的具体管理工作。市公安、建设、财政、工商、卫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综合保险管理工作。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0日内,到外来人员就业管理机构办理综合保险登记手续。初次使用外来从业人员或者初次进入本市施工的用人单位,应当在获得批准使用外来从业人员之日起30日内,办理综合保险登记手续。

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应当在申领《上海市外来人员就业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外来人员就业管理机构办理综合保险登记手续。综合保险的具体登记事项,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另行规定。

(5)外来人员综合保险扩展阅读:

《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的,按下列规定享受综合保险待遇:

(一)用人单位使用的外来从业人员,享受工伤、住院医疗和老年补贴三项待遇;

(二)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享受意外伤害、住院医疗和老年补贴三项待遇;

(三)外地施工企业的外来从业人员,享受工伤、住院医疗两项待遇。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使用的外来从业人员、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在参加综合保险期间发生工伤事故(或者意外伤害)、患职业病的,经有关部门作出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后,参照本市规定的工伤待遇标准,享受工伤(或者意外伤害)保险待遇。工伤(或者意外伤害)保险金一次性支付。

6. 上海市外来人员综合保险转社保条件

条例内容:

第一条(目的)为了保障外来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单位用工行为,维护本市劳动力市场秩序,根据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含义)本办法所称的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以下简称综合保险),包括工伤(或者意外伤害)、住院医疗和老年补贴等三项保险待遇。

本办法所称外来从业人员,是指符合本市就业条件,在本市务工、经商但不具有本市常住户籍的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员。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批准使用外来从业人员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包括外地施工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使用的外来从业人员和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适用本办法。

下列外来从业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一)从事家政服务的人员。

(二)从事农业劳动的人员。

(三)按照《引进人才实行〈上海市居住证〉制度暂行规定》引进的人员。

资质认证

第四条(管理部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本市综合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综合保险的统一管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外来人员就业管理机构,负责综合保险的具体管理工作。

市公安、建设、财政、工商、卫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综合保险管理工作。

第五条(缴费主体)用人单位和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依照本办法规定,缴纳综合保险费。

第六条(登记手续)用人单位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0日内,到外来人员就业管理机构办理综合保险登记手续。初次使用外来从业人员或者初次进入本市施工的用人单位,应当在获得批准使用外来从业人员之日起30日内,办理综合保险登记手续。

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应当在申领《上海市外来人员就业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外来人员就业管理机构办理综合保险登记手续。

综合保险的具体登记事项,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另行规定。

(6)外来人员综合保险扩展阅读:

修改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

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外来从业人员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包括外地施工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使用的外来从业人员和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适用本办法。

二、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

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协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在沪建筑施工企业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的组织实施。市公安、财政、工商、卫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综合保险管理工作。

三、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修改为:

用人单位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0日内,到外来人员就业管理机构办理综合保险登记手续。使用外来从业人员或者进入本市施工的用人单位,应当在使用外来从业人员之日起30日内,办理综合保险登记手续。

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应当到外来人员就业管理机构办理综合保险登记手续。

7. 上海外来人口综合保险

外来人员综合保险不是商业保险,它是上海市政府强制企业为外来务工人员办理的社会保险,由用人单位按月缴费。
如果不为你办理的,可以打劳动监察部门的电话12333或登陆www.12333.gov.cn进行投诉举报。

每人的月保费是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5%。上海2004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是2033元,由此计算出今年保费标准为152.5元。
参加外来人员综合保险的对象,是非本市户籍的务工人员。当然,有三类人员不在这个范围中:一是自然人雇用的从事家政服务的保姆;二是从事农业劳动的人员;最后一类是按照《引进人才实行上海市居住证制度暂行规定》引进的人员。
一般行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在单位为他缴纳综合保险费以后,可以享受三项待遇:工伤保险待遇、住院医疗待遇和老年补贴待遇。如果是在上海施工企业务工的人员,享受的是工伤保险和住院医疗两项待遇。
工伤保险待遇:经有关部门认定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并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后,可以享受。保障范围是符合国家和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抢救医疗费用;如果发生致残的,可以享受按照致残等级和年龄确定的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旧工伤复发医疗费等。
住院医疗:在参保期间因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住院的费用。起付标准是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去年为2440元)以上部分80%的住院费。当然,也有最高限额:缴满3个月的,为上年年平均工资;6个月是年均工资的2倍;9个月为3倍;一年以上为4倍,也就是近10万元。
老年补贴:考虑到外来务工人员的流动性大,这种老年补贴领取有特定的办法。用人单位给外来从业人员累计缴费满一年的,将来可以领取一份老年补贴。
在此基础上,每满12个月就能多领一份,每份的额度是实际缴费基数的7%。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时,就可以凭老年补贴凭证领取。
另外,从今年4月开始,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每人每月可以获得20元的日常药费补贴,持卡可到有医保pose机的药店划卡买药。
外来人员综合保险不但是对务工者的保护,也是对企业主的保障,避免了职工因伤有病可能给企业带来的负担,以及引发劳资纠纷。企业也应当及时向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联系办理。

8. 上海市外来人员综合保险是如何在网上查询的

一、查询方法有两种

1、网上查询方法:登陆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8)外来人员综合保险扩展阅读

上海市的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是上海市政府为了保障在上海的外来人员的利益而设立的一项商业保险,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社保。

根据《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和其实施细则,用人单位缴纳综合保险费的基数是单位使用外来从业人员的总人数乘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用人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按照缴费基数12.5%的比例,缴纳综合保险费。其中,外地施工企业的缴费比例为5.5%。

如果发生工伤,外来从业人员便可以参照上海市规定的工伤待遇标准,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下的部分,由外来从业人员自负;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由综合保险基金承担80%,外来从业人员承担20%。现在,住院医疗费用的起付标准为上年度上海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

9. 社会保险与外来人员综合保险的区别

社会保险 (Social Insurance) 是一种为丧失劳动能力、暂时失去劳动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损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补偿的一种社会和经济制度。社会保险计划由政府举办,强制某一群体将其收入的一部分作为社会保险税(费)形成社会保险基金,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可从基金获得固定的收入或损失的补偿,它是一种再分配制度,它的目标是保证物质及劳动力的再生产和社会的稳定。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包括养老社会保险、医疗社会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等。
综合保险是为了维护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包括工伤(或者意外伤害)、住院医疗和老年补贴等三项保险待遇。综合保险则包括工伤保险、住院医疗、老年补助等三项待遇。外来从业人员在参加综合保险期间发生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的,可以得到一次性支付的工伤保险金;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住院的,住院发生的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由综合保险基金承担80%,自负20%;连续缴费满一年的外来从业人员可以获得老年补贴凭证,并在退休之年一次性兑现老年补贴。
1、交了社保,就不需要缴纳外来人员综合保险了,社保待遇比综合保险待遇要好。
2、缴纳上海外来人员综合保险,可以享受工伤、住院医疗、老年补贴和日常购药补贴(20元/月)等待遇。而缴纳社保,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都可以按规定享受,医疗保险来说,综合保险只享受住院医疗待遇,而社保,可以享受门诊待遇,医保卡每年都有钱打入的(个人缴纳医保的费用+单位缴纳的一小部分)。
3、当个人帐户资金用完后,门急诊自负段标准为1500元,超出部分附加基金支付50%;如果发生住院医疗费用,住院起付线标准为1500元,累计超过起付标准的部分,由统筹基金支付85%,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为70000元,超过以上部分由附加基金支付80%。
4、养老方面,待遇相差就更大了,综合保险待遇是非常低的,与社保养老保险是没法比的。

10. 外来务工人员综合保险如何办理

外来务工人员综合保险的办理:

以上海为例:

1、外来人员综合保险是上海市政府强制企业为外来务工人员办理的社会保险,由用人单位按月缴费。

2、参加外来人员综合保险的对象,是非本市户籍的务工人员。当然,有三类人员不在这个范围中:一是自然人雇用的从事家政服务的保姆;二是从事农业劳动的人员;最后一类是按照《引进人才实行上海市居住证制度暂行规定》引进的人员。

3、一般行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在单位为他缴纳综合保险费以后,可以享受三项待遇:工伤保险待遇、住院医疗待遇和老年补贴待遇。如果是在上海施工企业务工的人员,享受的是工伤保险和住院医疗两项待遇。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

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为贯彻实施《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用工登记和综合保险登记

(一)用人单位使用外来从业人员的,应当到单位生产经营所在地的区(县)职业介绍机构外来从业人员就业服务窗口办理用工登记手续,同时携带下列材料一并办理综合保险登记手续:

1、外来从业人员的名单;

2、外来从业人员的个人证件照2张以及身份证复印件等。

3、对没有办理过综合保险登记手续的单位,还须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企业法人代码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材料。

(二)在沪施工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到建委所属的经办机构办理单位和个人综合保险登记手续。

二、综合保险缴费卡的领取

用人单位综合保险缴费卡按照以下程序领取:

1、用人单位在办理单位综合保险登记手续时,提交综合保险缴费卡申请书;

2、外来人员就业管理机构审核综合保险缴费卡申请书,发放领取综合保险缴费卡的通知单;

3、用人单位在领取综合保险缴费卡通知单规定的时间内到原办理综合保险登记机构所在区(县)的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领取综合保险缴费卡。

三、综合保险登记的变更和注销

(一)用人单位名称、地址等情况发生变化,应当按照《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并携带下列材料办理变更手续:

1、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其他证明材料;

2、企业法人代码证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

3、综合保险缴费卡等。

(二)外来从业人员离开单位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当月25日前携带退工名单办理个人综合保险注销手续。

四、综合保险费的缴纳

(一)用人单位按每月使用的外来从业人员人数缴纳综合保险费,并在规定划款日期前将应当缴纳的综合保险费存入综合保险缴费卡。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于次月划转综合保险费。

(二)综合保险缴费实行足额划转。缴费卡中费用不足的不予划转。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每月8日(遇节假日顺延)从综合保险缴费卡中划转综合保险费;8日划转未成功的,于当月15日(遇节假日顺延)再次划转。

(三)用人单位未按时缴纳综合保险费的,应及时补缴。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每月16日(遇节假日顺延)从综合保险缴费卡中划转用人单位补缴的综合保险费。

(四)各区县外来人员就业管理机构负责对未按时缴纳综合保险费的用人单位进行催缴。单位拒不缴纳综合保险费的,可移交劳动监察部门查处。

(五)外来从业人员可通过上海市劳动保障服务网(www.12333.gov.cn)、劳动保障咨询电话12333查询单位为其缴纳综合保险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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