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浙江省海事局办理船舶油污保险需报备手续
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书办证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办法》要求凡在浙江辖区登记的载运散装油类物质的沿海航行船舶和1000总吨及以上载运非油类物质的沿海航行船舶,均应当持有我局签发的相应的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书。现就办理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书相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适用船舶
(一)所有载运散装持久性油类物质的沿海航行船舶,均应当持有《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1200总吨及以上载运散装持久性油类物质的沿海航行船舶,自2011年3月1日起实施;1200总吨以下载运散装持久性油类物质的沿海航行船舶,暂缓自2011年10月1日起实施。
(二)1000 总吨及以上载运散装非持久性油类物质的沿海航行船舶,除持有《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外,还应当在其下次换发证书之日起持有《非持久性油类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其保险标的应当包括非持久性油类物质造成的污染损害和燃油造成的污染损害。在办理本款所述两项证书时,应分别出具相应的船舶防污文书申请书和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单证或者其他财务保证证明,并在保证证明中写明保险种类。
(三)1000总吨以下的载运散装非持久性油类物质的沿海航行船舶,应当自2011年3月1日起持有《非持久性油类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
(四)1000总吨及以上载运非油类物质的船舶,应当自2010年10月1日起持有《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
二、办证要求
1、申 请人:船舶或其代理人
2、具备条件:
1) 其所持的油污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经浙江海事局备案具有相应赔偿能力的金融机构或者互助性保险机构办理;
2) 保额满足其所承担的责任限额。
3、提交材料:
办理人在浙江海事局网上申报平台进行电子申报的同时,可在浙江海事局危防处当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提交以下材料:
1) 《船舶防污文书申请书》;
2) 油污和其他保赔责任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明原件;
3) 保单复印件;
4) 船舶国籍证书及其复印件;
5) 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所有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4、办理结果:
我局收到书面材料后,将对书面和网上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在网上平台反馈受理结果;对于提交材料符合要求的将予以受理;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将予以退回;对于需要材料补正的,我局将在网上平台反馈原因,请按照要求补正材料并重新提交。
提交材料和网上申报符合条件的,我局将在7个工作日之内签发《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并在网上申报平台给予结果反馈(工作台显示复审、审批或办结状态即可领取证书);
5、证书领取:证书办理人员凭身份证领取;其余应持船舶所有人委托书,凭身份证领取。
6、收费标准:《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正本每本50元,副本每本10元;其他证书不收费。
三、退保要求
船舶因为买卖、注销、保险人更换等原因,需要申请油污和其他保赔责任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明原件(蓝卡)退还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1、船舶所有人情况说明;
2、船舶保险人退保申请函;
3、经浙江海事局核发的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正本;
4、船舶注销登记复印件(如适用)
5、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四、办理证书注意事项
1、《船舶防污文书申请书》请使用最新版本,可在浙江海事局网站“表格下载”栏目下载;
2、按照货种正确选择办理证书种类,每种证书提交一份申请表
3、提交复印件请保证内容清晰可辨,并加盖所有人用章;
4、网上申报平台填报时,请注意核对船舶基本资料、保证类别、保证期限和保险人名称地址,确保信息准确;
5、保单和蓝卡中船舶航线应和船舶适航证书所载航区一致;
6、保险期限应详细到XXXX年XX月XX日XX时;
Ⅱ 新买船舶,办完油污险,去海事局办油污险证书,需要带什么东西
具备条件:1、其所持的油污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具有相应赔偿能力的金融机构或者互助性保险机构办理;
2、保额满足其所承担的责任限额。
提交材料:1、船舶防污文书申请书;
2、油污和其他保赔责任险或其他财务保证有效单据;
3、船舶国籍证书及影印件;
4、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办理时)。
办结期限:7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正本每本50元,副本每本10元。
以上是各海事机构统一的要求,另外不同的地方可能还会有其他个别材料需要提交,建议你去之前打海事局政务中心的电话咨询一下。
Ⅲ 国际上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机制是怎样的
我国的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机制:
为了解决“污染者付费”背后的尴尬,国际上建立了由油轮船东强制险为第一层保障,石油货主摊款的油污基金赔偿为第二层保障的赔偿机制,确保污染受害人(包括污染清除单位、海产品养殖户、旅游业经营者等)得到足够赔偿的通行做法。而后者——赔偿基金的运行模式主要有三种:
一是国际油污基金模式。该基金成立于上世纪70年代,由缔约国石油公司根据每年的海上运油量支付摊款,并对成员国境内发生的船舶油污损害进行赔偿。迄今为止,有100多个国家加入该基金。在我国,该模式仅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
二是美国模式。美国不参加国际油污基金,而是通过制定油污法,建立了国家油污基金中心(NPFC)和溢油责任信托联合基金(OSLTF),并有高达10亿美元的国内油污基金。以高保险、高摊款、高赔偿为特征的运作在方式上与国际赔偿机制相似,但对船舶所有人的责任要求更高。
三是加拿大模式。作为世界上第一个通过国内立法建立油污损害赔偿机制的国家,加拿大一方面加入国际油污基金,另一方面又通过建立国内油污基金弥补国际油污基金赔偿的不足,而后者的资金来源主要为石油公司摊款。一旦发生溢油事故后,由国内油污基金先垫付清污费和部分赔偿,然后再按照国际公约向船舶所有人、国际油污基金追偿。
参考:http://www.etest8.com/haiccy/nan/119507.html
Ⅳ 重仓广船国际,中国重工,中国船舶股票的有哪些基金
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 74928.07 54.37 A股 公司 未变
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 4266.99 3.10 A股 公司 ↑2027.09
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 4120.61 2.99 A股 公司 新进
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 2395.03 1.74 A股 基金 ↓-508.65
司-富国中证军工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
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 2171.48 1.58 A股 公司 新进
司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872.85 0.63 A股 基金 新进
前海开源中航军工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基金-农业银行-大 793.35 0.58 A股 基金专户 新进
成中证金融资产管理计划
工银瑞信基金-农业银行 793.35 0.58 A股 基金专户 新进
-工银瑞信中证金融资产
管理计划
嘉实基金-农业银行-嘉 793.35 0.58 A股 基金专户 新进
实中证金融资产管理计划
中欧基金-农业银行-中 778.35 0.56 A股 基金专户 新进
基金(Fund)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从广义上说,基金是指为了某种目的而设立的具有一定数量的资金。例如,信托投资基金、公积金、保险基金、退休基金,各种基金会的基金。人们平常所说的基金主要是指证券投资基金。证券投资的分析方法主要有如下三种:基本分析法,技术分析法、演化分析法,其中基本分析主要应用于投资标的物的价值判断和选择上,技术分析和演化分析则主要应用于具体投资操作的时间和空间判断上,作为提高证券投资分析有效性和可靠性的重要补充。
Ⅳ 船舶保险理赔项目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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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上说的是正确的方法,需按照保险条例中所列的保险责任和免除条款、特约条款进行操作。一般情况下,船舶保险分为财产的保险,费用的保障和责任的保障,财产保险和费用保障一般的被保险人都会列在合同中,纠纷最为多的就是责任保障中的碰撞责任和法律责任。根据你的陈述,你的情况属于船舶碰撞码头、船坞及其他固定建筑物的损失、延迟、丧失使用和救助费用方面的责任。如果是中国保险公司,且保单项目中列有该项,保险人负全责,国外的就不一定了。
如果码头方面把说你们碰撞码头后,造成了该片海域鱼类资源的减少(举例),那么你可以请求保险人进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了(当然也要在保单的说明中有明确的提到的)。
还有个重要的就是船上面所仔货物的损失,一般情况下是由保赔协会承担和承运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保单中也是需要有明确的说明的额。
Ⅵ 请问船舶油污民事责任保险需要在哪个保险公司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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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书办证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办法》要求凡在浙江辖区登记的载运散装油类物质的沿海航行船舶和1000总吨及以上载运非油类物质的沿海航行船舶,均应当持有我局签发的相应的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书。现就办理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书相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适用船舶
(一)所有载运散装持久性油类物质的沿海航行船舶,均应当持有《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1200总吨及以上载运散装持久性油类物质的沿海航行船舶,自2011年3月1日起实施;1200总吨以下载运散装持久性油类物质的沿海航行船舶,暂缓自2011年10月1日起实施。
(二)1000总吨及以上载运散装非持久性油类物质的沿海航行船舶,除持有《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外,还应当在其下次换发证书之日起持有《非持久性油类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其保险标的应当包括非持久性油类物质造成的污染损害和燃油造成的污染损害。在办理本款所述两项证书时,应分别出具相应的船舶防污文书申请书和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单证或者其他财务保证证明,并在保证证明中写明保险种类。
(三)1000总吨以下的载运散装非持久性油类物质的沿海航行船舶,应当自2011年3月1日起持有《非持久性油类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
(四)1000总吨及以上载运非油类物质的船舶,应当自2010年10月1日起持有《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
二、办证要求
1、申请人:船舶或其代理人
2、具备条件:
1)其所持的油污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经浙江海事局备案具有相应赔偿能力的金融机构或者互助性保险机构办理;
2)保额满足其所承担的责任限额。
3、提交材料:
办理人在浙江海事局网上申报平台进行电子申报的同时,可在浙江海事局危防处当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提交以下材料:
1)《船舶防污文书申请书》;
2)油污和其他保赔责任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明原件;
3)保单复印件;
4)船舶国籍证书及其复印件;
5)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所有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4、办理结果:
我局收到书面材料后,将对书面和网上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在网上平台反馈受理结果;对于提交材料符合要求的将予以受理;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将予以退回;对于需要材料补正的,我局将在网上平台反馈原因,请按照要求补正材料并重新提交。
提交材料和网上申报符合条件的,我局将在7个工作日之内签发《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并在网上申报平台给予结果反馈(工作台显示复审、审批或办结状态即可领取证书);
5、证书领取:证书办理人员凭身份证领取;其余应持船舶所有人委托书,凭身份证领取。
6、收费标准:《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正本每本50元,副本每本10元;其他证书不收费。
三、退保要求
船舶因为买卖、注销、保险人更换等原因,需要申请油污和其他保赔责任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明原件(蓝卡)退还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1、船舶所有人情况说明;
2、船舶保险人退保申请函;
3、经浙江海事局核发的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正本;
4、船舶注销登记复印件(如适用)
5、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四、办理证书注意事项
1、《船舶防污文书申请书》请使用最新版本,可在浙江海事局网站“表格下载”栏目下载;
2、按照货种正确选择办理证书种类,每种证书提交一份申请表
3、提交复印件请保证内容清晰可辨,并加盖所有人用章;
4、网上申报平台填报时,请注意核对船舶基本资料、保证类别、保证期限和保险人名称地址,确保信息准确;
5、保单和蓝卡中船舶航线应和船舶适航证书所载航区一致;
6、保险期限应详细到XXXX年XX月XX日XX时;
Ⅶ 货物所有人或者代理人怎样缴纳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接收从海上运输的持久性油类物质货物的货物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应当按照《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征收及使用管理办法》规定缴纳基金,但过境运输持久性油类物质货物除外。基金起征标准为每吨持久性油类物质货物0.3元人民币,财政部会同交通运输部根据船舶油污事故赔偿额以及持久性油类物质货物接收量,考虑货物所有人及其代理人的承受能力,可调整具体征收标准。上述内容是《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征收及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内容,具体内容以即将颁布实施的《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征收及使用管理办法》为准。
Ⅷ 七家单位获船舶油污基金赔偿共计多少
6月28日,中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管理委员会召开会议,决定对近年发生的4起船舶油污事故中的7家索赔单位进行赔偿,共计1042万元。会议还审议通过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索赔指南(试行版)》《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理赔导则(试行版)》等文件的修订内容。
据介绍,在决定赔付的其他案件中,2017年温州水域疑似走私油品船失火案,是中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管理委员首次受理赔付此类非常规海上不明船舶油污索赔案件。此次索赔案件进一步体现了油污基金在保障海洋环境、惠及民生、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的积极作用。
Ⅸ 海事局是做什么的
海事局不是去海上工作的。海事局其主要职能为:
一、拟订和组织实施国家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船舶及相关水上设施检验和登记、防治船舶污染和航海保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
二、统一管理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监督管理船舶所有人安全生产条件和水运企业安全管理体系;调查、处理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污染事故及水上交通违法案件。
三、负责船舶、海上设施检验行业管理以及船舶适航和船舶技术管理;管理船舶及海上设施法定检验和发证工作。
四、负责船员、引航员、磁罗经校正员适任资格培训、考试、发证管理。审核和监督管理船员、引航员、磁罗经校正员培训机构资质及其质量体系;负责海员证件的管理工作。
五、管理通航秩序、通航环境。
(9)中国船舶油污理赔基金扩展阅读:
海事局职责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和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等有关文件精神,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交通运输部海事局)为交通运输部直属行政机构,实行垂直管理体制,履行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船舶及相关水上设施检验和登记、防止船舶污染和航海保障等行政管理和执法职责。主要职责如下:
(一)拟订和组织实施国家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船舶及相关水上设施检验和登记、防治船舶污染和航海保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
(二)统一管理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监督管理船舶所有人安全生产条件和水运企业安全管理体系;调查、处理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污染事故及水上交通违法案件;指导船舶污染损害赔偿工作。
(三)负责船舶、海上设施检验行业管理以及船舶适航和船舶技术管理;管理船舶及海上设施法定检验、发证工作;
审定船舶检验机构和验船师资质、负责对外国验船组织在华设立代表机构进行监督管理;负责中国籍船舶登记、发证、检查和进出港(境)签证;负责外国籍船舶入出境及在我国港口、水域的监督管理;负责船舶保安和防抗海盗管理工作;负责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及其他货物的安全监督。
(四)负责船员、引航员、磁罗经校正员适任资格培训、考试、发证管理。审核和监督管理船员、引航员、磁罗经校正员培训机构资质及其质量体系;负责海员证件的管理工作。
(五)管理通航秩序、通航环境。负责禁航区、航道(路)、交通管制区、锚地和安全作业区等水域的划定;负责禁航区、航道(路)、交通管制区、锚地和安全作业区等水域的监督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核定船舶靠泊安全条件;核准与通航安全有关的岸线使用和水上水下施工、作业;
管理沉船沉物打捞和碍航物清除;管理和发布全国航行警(通)告,办理国际航行警告系统中国国家协调人的工作;审批外国籍船舶临时进入我国非开放水域;办理港口对外开放的有关审批工作和中国便利运输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六)负责航海保障工作。管理沿海航标、无线电导航和水上安全通信;管理海区港口航道测绘并组织编印相关航海图书资料;归口管理交通行业测绘工作;承担水上搜寻救助组织、协调和指导的有关工作。
(七)组织实施国际海事条约;履行“船旗国”、“港口国”及“沿岸国”监督管理义务,依法维护国家主权;负责有关海事业务国际组织事务和有关国际合作、交流事宜。
(八)组织编制全国海事系统中长期发展规划和有关计划;管理所属单位基本建设、财务、教育、科技、人事、劳动工资、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负责船舶港务费、船舶吨税、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等有关管理工作;受部委托,承担港口建设费征收的管理和指导工作;负责全国海事系统统计和行风建设工作。
(九)承办交通运输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参考资料
网络-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Ⅹ 如何认定船舶油污损害的赔偿范围
法律依据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1〕14号)
第九条 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范围包括:
(一)为防止或者减轻船舶油污损害采取预防措施所发生的费用,以及预防措施造成的进一步灭失或者损害;
(二)船舶油污事故造成该船舶之外的财产损害以及由此引起的收入损失;
(三)因油污造成环境损害所引起的收入损失;
(四)对受污染的环境已采取或将要采取合理恢复措施的费用。
第十条 对预防措施费用以及预防措施造成的进一步灭失或者损害,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污染范围、污染程度、油类泄漏量、预防措施的合理性、参与清除油污人员及投入使用设备的费用等因素合理认定。
第十一条 对遇险船舶实施防污措施,作业开始时的主要目的仅是为防止、减轻油污损害的,所发生的费用应认定为预防措施费用。
作业具有救助遇险船舶、其他财产和防止、减轻油污损害的双重目的,应根据目的的主次比例合理划分预防措施费用与救助措施费用;无合理依据区分主次目的的,相关费用应平均分摊。但污染危险消除后发生的费用不应列为预防措施费用。
第十二条 船舶泄漏油类污染其他船舶、渔具、养殖设施等财产,受损害人请求油污责任人赔偿因清洗、修复受污染财产支付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受污染财产无法清洗、修复,或者清洗、修复成本超过其价值的,受损害人请求油污责任人赔偿合理的更换费用,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应参照受污染财产实际使用年限与预期使用年限的比例作合理扣除。
第十三条 受损害人因其财产遭受船舶油污,不能正常生产经营的,其收入损失应以财产清洗、修复或者更换所需合理期间为限进行计算。
第十五条 未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受损害人从事海上养殖、海洋捕捞,主张收入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请求赔偿清洗、修复、更换养殖或者捕捞设施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六条 受损害人主张因其财产受污染或者因环境污染造成的收入损失,应以其前三年同期平均净收入扣减受损期间的实际净收入计算,并适当考虑影响收入的其他相关因素予以合理确定。
按照前款规定无法认定收入损失的,可以参考政府部门的相关统计数据和信息,或者同区域同类生产经营者的同期平均收入合理认定。
受损害人采取合理措施避免收入损失,请求赔偿合理措施的费用,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以其避免发生的收入损失数额为限。
第十七条 船舶油污事故造成环境损害的,对环境损害的赔偿应限于已实际采取或者将要采取的合理恢复措施的费用。恢复措施的费用包括合理的监测、评估、研究费用。
二、《最高人民法院第二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发[2005]26号)
150.油污损害赔偿范围包括:
(1)船舶油污造成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产损失;
(2)为防止或减轻污染支出的清污费用损失。清污费用的计算,应当结合污染范围、污染程度、溢油数量、清污人员和设备的费用以及有关证据合理认定;
(3)因船舶油污造成的渔业资源和海洋资源损失,此种损失应限于已实际采取或将要采取的合理恢复措施的费用。
三、《〈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1992年议定书》
第2条 对《1969年责任公约》第Ⅰ条作如下修正:
1.以下列条文取代第1款:
“船舶”系指为运输散装油类货物而建造或改建的任何类型的海船和海上航行器;但是,能够运输油类和其它货物的船舶,仅在其实际运输散装油类货物时,以及在此种运输之后的任何航行(已证明船上没有此种散装油类运输的残余物者除外)期间,才应视作船舶。
2.以下列条文取代第5款:
“油类”系指任何持久性烃类矿物油,如原油、燃料油、重柴油和润滑油,不论是在船上作为货物运输还是在此种船舶的燃料舱中。
3.以下列条文取代第6款:
“污染损害”系指:
(a)油类从船上溢出或排放引起的污染在该船之外造成的灭失或损害,不论此种溢出或排放发生于何处;但是,对环境损害(不包括此种损害的利润损失)的赔偿,应限于已实际采取或将要采取的合理恢复措施的费用;
(b)预防措施的费用及预防措施造成的进一步灭失或损害。
4.以下列条文取代第8款:
“事故”系指具有同一起源的造成污染损害或形成造成此种损害的严重和紧迫威胁的任何一个或一系列事件。
5.以下列条文取代第9款:
“本组织”系指国际海事组织。
6.在第9款后加一新款,条文如下:
“《1969年责任公约》”系指《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就该公约的《1976年议定书》的当事国而言,该词应视为包括经该议定书修正的《1969年责任公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