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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给付

发布时间:2021-03-05 10:04:58

『壹』 养老保险待遇的养老保险待遇的内容、标准和给付

(一)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内容
退休待遇的内容,一般包括:(1)退休金。从退休的第二个月起停发工资,每月按规定标准发给退休金,直至去世为止。(2)医疗待遇和死亡待遇与在职职工相同。(3)其他待遇。如易地安家补助费、易地安置车旅费、住房补贴、冬季取暖补贴,均按规定的标准执行。
离休待遇,实行“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略为从优”的原则,其水平高于退休待遇。主要内容有:(1)颁发离休干部荣誉证,提高干部级别。(2)原下资照发,并每年按离休前标准工资增发一定月数的工资作为生活补助费,还按规定标准每月加发补贴。(3)享受公费医疗和司局级以上干部的保健医疗。(4)按规定标准发给安置补助费和护理费。(5)其他非生产性福利待遇与同级在职干部相同。
退职待遇的水平低于退休待遇。其主要内容包括:(1)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退职前基本工资一定比例的退职生活费,其数额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2)医疗待遇和死亡待遇与在职职工相同。
(二)退休金的标准
退休金,即退休人员依法领取的生活费用。它是养老保险待遇的主要组成部分。在我国立法中,应当对退休金标准的确定和调整都作出规定。
建议我国立法对退休金标准的确定规定下述规则:(1)退休金同在职工资收入要保持可比性,退休金的工资取代率应当因连续工龄(或缴费年限)长短、是否工伤(职业病)、有无特殊贡献等因素而有所不同。(2)退休金的工资取代率应当以在职时实得工资的全部为基数,而不应以现行的标准工资为基数。按现行规定,退休金的工资取代率并不低,一般在60—75%,问题是作为工资取代率基数的标准工资在实得全部工资中所占比重日趋下降,这就使退休金与在职时工资收入差距日渐扩大。所以,对工资取代率的基数应作新的规定。(3)考虑到工资收入差别在扩大的趋势,有必要采用退休金的工资取代率与工资收入成反比的倾斜政策。(4)退休金最低额不应低于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需要的数额,即不应低于本地区最低生活费用。为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需要,依法应授权省级政府制定本地区的退休金最低标准。(5)退休金的最高额一般不应超过在职的正常工资收入。
为保障退休人员的实际生活水平不致因物价上涨而绝对下降或者因工资水平提高而相对下降,有必要对退休金标准进行调整。我国现行做法是每当因物价上涨而进行工资调整时,随之规定给退休人员增发一定的物价补贴。
(三)养老保险待遇的给付
养老保险待遇的给付有用人单位给付和保险人给付两种方式。改革前我国一直采取由用人单位给付的方式。按照改革的目标模式,应当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给付为主,用人单位给付为辅。其规则如下:(1)养老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储存额中开支,一般按月发给,直至死亡;但对于连续工龄(或缴费工龄)较短者,宜在退休时一次性发给。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由其供养亲属或其他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2)医疗保险待遇所需费用的支付,按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按照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模式,应当按规定比例从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中支付,其余部分由个人负担,但个人负担部分应低于未退休者。(3)其他养老保险待遇,一般由用人单位给付。

『贰』 我国养老保险基金支付水平总体偏低

当然偏低,目前社保亏空70000亿

『叁』 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的产生和发展

养老保险是中国发展的必然趋势,随着社会的发展这个工作会越来越重要,越来越规范化

『肆』 中国的养老金制度是固定给付缴费养老金

养老金的缴纳和给付不是固定的,因为我国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是随着社平工资或个人收入的变动而变化的,各地区也有差异,同样,退休养老金因地区、时间、基数、个人缴费总额等方面不同,领取退休金就不同。

『伍』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应支付哪些养老待遇

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参保人以下待遇:
1、退休后基本养老金;
2、死亡参保人丧葬费和内抚恤金、继承容人继承个人账户余额;
3、未达到退休年龄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参保人病残津贴。
《社会保险法》
第十四条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陆』 我国社会保险待遇给付问题及对策

一.当前我国社会保险面临的问题
1. 保障水平低,与经济发展水平和企业.职工承受能力有差距
A.企业社会保险成本分析:
企业社会保险支出构成: 6% 20% 2% 1.5% 4% 4% 医疗 养老 失业 工伤生育 医疗补充 养老补充
总计37.5%。结论:企业成本加大,负担加重
B.个人缴费分析:
个 人 缴 费
1% 8% 2%
失业 养老 医疗
总计11%。结论:个人负担比例高
C.保障水平
月平均养老金538元/人;月平均缴费工资623元/人
养老金替代率:86.4%,世界最高
其中:河北.山西.内蒙古.吉林.安徽.江西.山东.河南等八个省超过100%
由此形成提前退休比率达30%-33%。
2. 政策不完善,制度尚待规范
A.养老保险:
●现收现付与部分积累结合
社会统筹基金+个人帐户基金
全部用于发放养老金年缺口300亿元
●企业负担重
设计缺陷:个人帐户=个人缴费部分8%+企业缴费部分(3%)
现实情况:个人帐户=个人缴费部分(5%)+企业缴费部分(6%)
●提前退休
――病退
――特殊工种1836种,各行业自行规定没有规范
――已破产――纺织压锭
●余命计算
方案设计余命以10年计算;退休年龄:女50岁(干部55岁),男(60岁)
但以大连测算为例:男女混合平均余命为17.55年,平均退休年龄62.5岁,寿命73岁
B.医疗保险:
统筹起付标准(起付线):社平工资的10%左右(金额或比例),相当于一个月工资
最高支付限额(封顶线):社平工资的4倍左右(保险有限责任)(2.5~5.5万元)
●结论:大病风险无法抵御
●待遇水平:与原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相比,水平下降较大
3. 劳动力市场建设滞后,用工不规范
劳动力市场建设:规范劳动关系,规范用工制度←→社会保险关系用工
合同工 用工
季节工
非合同工 农民工
外来工
用工不规范:无劳动合同,不缴费
4. 基金支撑能力薄弱
● 无积累:计划经济-→市场经济
保险制度建立,无积累,以代际为主支付养老金
● 欠费严重:养老保险欠费:398亿元,涉及1/5企业
失业保险欠费:67亿元;医疗保险欠费:20亿元
● 替代率高:养老保险年缺口300多亿元,养老基金收不抵支的超过20个省
医疗保险费用增长过快,支付困难
● 风险预测和抵御能力差
5. 保险层次单一,多层次社会保险有待完善
养老保险:仅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医疗保险:仅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企业补充保险制度没有建立,不能满足需要
6. 社会保险法尚未出台,缺乏法律依据支持
依法参保:目前,社会保险的强制特性没有得到真正体现,缺乏法律依据。
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及补缴欠费:对企业经营情况.财务状况难以及时.准确了解,很大程度上依靠企业的财务报表和企业的自觉性,缺乏强制手段。
基本管理:基金运营.基金流失
7. 社会保险管理体制不完善,管理手段落后
管理体制:费率差别较大(最高为36%);统筹层次参差不齐;基金运营渠道单一,调拨.划转不顺畅;不同统筹地区待遇标准差别较大;
社会保险关系转移:仅统筹地区内可以转移,统筹地区之间无法转移(缴费年限计算.视同缴费.个人帐户为空帐)
管理手段:业务量大,并且要求准确性.及时性;管理手段的落后直接造成工作效率低,工作质量差;信息化管理还有待完善。
8. 对社会保险认识不足,制度推行难度大
地方政府:对社会保险的意义和重要性没有充分的认识和重视;对社会保险与国家经济发展。产业结构调整.国企改革的密切联系认识不足。
企业:对社会保险的强制特性及其分配机制不理解
个人:不清楚社会保险与自己的权利义务关系
三. 采取的对策
1. 国务院已确定在辽宁进行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
● 调整和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主要内容:
――职工个人缴费比例8%,全部计入个人帐户,企业缴费部分不再划入个人帐户,实帐运行――增加积累,减轻企业负担,计发与个人缴费挂钩。
――由现行的“三条保障线” 向“两条保障线” 并轨
――各地也要选择一个县(市)进行试点
● 目的:改变模式上的缺陷
2. 加快建立独立于企业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
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总目标是:建立独立于企业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元化.保障制度规范化.管理服务社会化的社会保障体系。
资金来源多元化:确保主渠道:扩大覆盖面,提高收缴率。
政府分配:各级财政调整支出结构
探索基金运营渠道:国有资产变现.发行彩票等等
保障制度规范化:规范和加强制度建设,适应逐步发展的社会保险需要
管理服务社会化:养老保险: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退休人员纳入社区管理
3. 增强基金支撑能力,探索基金运营渠道
一方面,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提高收缴率,统筹层次
(1)在城镇强制推行以养老\失业\医疗保险为重点的社会保险;(扩面对象:全覆盖)
(2)规范和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统筹,逐步提高统筹层次,增强调节功能。
另一方面,开拓资金渠道,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基金
(1) 建立社会保障国家预算,调整财政预算支出结构(占财政预算的15-20%)
(2) 将征收利息税.遗产税的收入充实社会保障基金;
(3) 通过回购.配售等形式变现部分国有资产(国有股减持.债转股)
(4) 探索社保基金投资运营的保值增值渠道,成立社会保险基金理事会,对个人帐户基金管理运营
4. 规范用工.分配制度,促进以市场为导向的就业机制
用工:从机制上解决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关系建立的问题。
即:建立劳动关系→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享受待遇
分配制度: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实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
就业:
● 围绕经济结构.产业结构调整,广开就业门路(如社区就业)
● 加强职业培训和再就业培训,提高就业能力
● 全面加强劳动力市场建设
5. 医疗保险制度.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流通体制三项改革要同步推进
打破垄断,建立医疗费用的分担机制,医疗机构的竞争机制和药品流通的市场运行机制。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是:用比较低廉的费用提供比
较优质的医疗服务,努力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基本医疗服务的需要。
● 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核心是建立分担机制
● 医疗机构和药品流通体制改革的核心是引入竞争机制
● 药品流通领域去掉“虚高“价,医疗机构实行医药分<

『柒』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管理规定的第三章 基金的支付

第十一条 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应按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统筹项目,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内费用统筹的离退休人容员按时、足额支付养老保险费用。未列入统筹项目的其他养老保险费用,仍按现行规定的标准由原单位支付,不得在基金中列支。
第十二条 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基金归职工个人所有,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在职工退休时一次性予以支付。职工在退休前死亡时,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一次性支付给其合法继承人。

『捌』 养老保险给付标准

1.保险金给付包括支付保险人的养老金、继承保证金、退保金、丧葬费等支出。给付时,县级单位对保险对象领取资格进行审查,确定养老金领取标准,由乡(镇)管理机构代县(市)发放。

2.根据投保人缴纳金额、缴费年数和缴费方式,按一定增值利率计算积累总额。投保人缴费积累总额确定后,结合资金的时间价值,确定养老基金给付标准。

3.保险金给付标准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储备积累式”或称“资金预筹制”筹资办法,保险对象的保险期可划分为“缴纳积累”和“领取分摊”两个阶段。缴纳积累近似于在银行存款,在这个阶段,保险对象的保险费处于纯积累的过程,积累的本息(扣除管理服务费)越来越大,到开始领取时保险对象的保险费额积累到最大,我们称此时的积累本息为“积累总额”。在领取分摊阶段,根据一定的互助共济条件,将保险对象的积累总额分摊到一定年限。因此,领取标准与积累总额密切相关,两者成正比关系。就是说,不同缴费标准及年限具有不同的积累总额,不同的年龄开始领取具有不同的领取标准。

(1)积累总额的计算

如果缴费年限为n年,选定年缴费且每年年初缴纳全年保费,则:

积累总额=143.912 727 3×月缴费标准×(1.088n-1)

如果选定月缴费且每月月初缴费,则:

积累总额=138.496 502 2×月缴费标准×(1.088n-1)

如果采一次性缴费,n为缴费到领取时积累的年限,则:

积累总额=0.97×一次性缴费额×1.088n

如果缴费标准、增值率发生变动,则要分段计算积累额,然后再合并计算积累总额。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可以按人立户建卡,在每个人的缴费记录卡上,计算保险对象的积累总额(本息)。

(2)养老金标准的计算

保险对象60岁开始领取,则:

月领取标准=0.008 631 526×积累总额

保险对象55岁开始领取,则:

月领取标准=0.007 871 541×积累总额

保险对象50岁开始领取,则:

月领取标准=0.007 441 758×积累总额

(3)继承保证金的计算

不论是60周岁还是55周岁、50周岁开始领取养老金,保证期都是10年。

在保险期内,如果继续逐年逐月领取,则继承保证金标准与原养老金标准相同。

在保证期内,如果一次性领取剩余保证期的继承保证金,则一次性领取额不是剩余月数乘以原养老金月领取标准,而是要在此基础上扣除利息。计算公式如下:

一次性领取继承保证金额=剩余月数×原养老金月标准×[1-0.002 5×(剩余月数-1)]

『玖』 我国现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包括哪些,他们各自资金的筹集和给付是怎样的

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内等组成。容其中,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是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主要来源。
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缴费型的。国家规定用人单位按照不超过工资总额的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按照本人工资的8%缴费基本养老保险费。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照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拾』 我国养老保险应采取哪种筹资方式,为什么

我国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档次,省(区、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最高缴费档次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缴费额,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依据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标准。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当地设定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三)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给予50%的补助。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对选择最低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适当增加补贴金额;对选择500元及以上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60元,具体标准和办法由省(区、市)人民政府确定。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地方人民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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