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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中心法律科

发布时间:2021-03-28 03:07:54

⑴ 广州市荔湾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怎么样

广州市荔湾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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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 广州市黄埔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怎么样

广州市黄埔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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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 广州市社保法规有哪些

每月平均工资超过社会职工每人每月平均工资的用人单位,可对劳动者建立企业补充保险,办理个人储蓄性保险,两项均设立个人帐户制度,归个人所有。 第二十四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劳动者,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经劳动行政部门确认因工死亡的; (二)经劳动行政部门确认因工伤残,并经市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评定伤残等级的; (三)其他经劳动行政部门确认,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 第二十五条 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因工死亡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和因工伤残医疗期间的医疗费、一次性残废补偿金、残废退休金、离岗退养费。 第二十六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劳动者,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一)企业依法宣告破产的; (二)濒临破产的企业法定整顿期间被辞退的; (三)用人单位撤销、关闭、歇业而被辞退的; (四)依法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依法被除名、解雇的; (六)其他按规定应享受失业保险的。 第二十七条 失业保险待遇包括失业救济金、医疗补助费和丧葬费。失业救济金和医疗补助费一次享受时间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第二十八条 劳动者因患病、负伤时可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九条 医疗保险分大额医疗保险统筹金、单位医疗保险调剂金和个人专户金。 大额医疗保险统筹金由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统一管理,集中调剂使用。主要用于劳动者及其供养直系亲属患大病时按规定开支的医疗费用。 单位医疗保险调剂金由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委托用人单位管理。主要用于劳动者及其供养直系亲属的医疗费用开支。 个人专户金从劳动者工资收入中扣缴,归劳动者个人所有,用于劳动者患病就医时由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个人专户金超支而本人又确有困难时,可向用人单位申请医疗保险调剂金补助。 第三十条 符合国家行划生育规定的女劳动者,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第三十一条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产前检查费、分娩住院费、医疗费、产假期间生活费、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 第五章 基金监督 第三十二条 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监事会由政府有关部门、用人单位、社会团体及劳动者的代表组成。其职能: (一)监督检查有关单位贯彻执行社会保险方面的法律、法规情况,并提出改进意见; (二)监督检查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运营情况; (三)接受申诉,反映社会各方面意见,并督促有关部门处理解决; (四)每年将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情况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三十三条 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应建立和健全会计、统计、审计制度,接受国家财政、审计监督,做好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 第三十四条 各级工会在同级范围内有权检查督促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按时缴纳社会保险基金;有权向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查询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缴纳、支付情况。 劳动者有权向本单位或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查询有关本人参加社会保险的情况,反映意见及举报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属本条例实施范围而不按规定依时参加社会保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发出催办通知书,通知书送达十五日内仍不办理参 加手续的,除责令立即参加外,处以应缴社会保险基金一至三倍罚款,并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瞒报社会保险基金缴费基数的,劳动行政部门除追回应缴的社会保险基金外,并对其处以应缴金额一至三倍罚款。 第三十七条 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按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规定的日期缴纳社会保险基金的,每逾一日由劳动行政部门加收应缴金额5‰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逾期三十日仍不缴纳者,除责令立即补缴外,处以应缴社会保险基金一至三倍罚款,并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和个人截留扣发劳动者社会保险基金的,劳动行政部门除如数追回外,并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截留、扣发金额一至三倍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应按规定的日期支付社会保险基金,逾期十五日仍不支付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并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 实施行政处罚,应下达处罚决定书,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款票据。 第四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又拒不执行的,由作出处罚的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一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截留、挪用、贪污社会保险基金及管理费,或因玩忽职守造成基金运营严重亏损,由所在单位或行政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执行本条例中发生的劳动争议,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商业性保险不适用本条例。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第十条中的“工资总额”、“社会每人每月平均工资”均按市统计部门规定的统计范围和公布的数字执行。“缴费工资”指个人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缴费基数。个人工资收入在社会每人每月平均工资300%以下,按个人实际工资收入作缴费基数;个人工资收入超过社会每人每月平均工资300%,按社会每人每月平均工资300%作缴费基数。“缴费工资总额”指单位、个人缴费工资总和。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广州市人民政府1993年7月1日施行的《广州市企业职工社会劳动保险规定》同时废止。

⑷ 怎么联系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联系方式见下图

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隶属于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正处级,公益一类。

主要任务: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社会保险的政策法规,负责参保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拟定全市统一的社会保险业务操作规程、管理办法和服务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的经办管理工作;依法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征缴、社会化发放、财务核算及管理工作,为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提供合理性建议;开展与社会保险业务相关的数据测算、调研、统计分析工作;负责社会保险业务经办信息系统和网办等外部应用的规划、建设及相关的配套管理;负责社会保险审计稽核、社会保险待遇反欺诈反冒领和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追偿工作;负责社会保险业务经办内部控制和社会保险基金资产的整体管理工作;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办理社会保险参保人员视同缴费年限审核和提前退休审批工作;开展社会保险业务有关宣传、咨询、信访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负责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的管理、保管和服务,规范和指导全市社保档案工作;负责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管理以及企业年金审核管理工作;承担各类全市性补贴、津贴的社会化发放工作;对区(县级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业务指导、业务培训和业务监督。

⑸ 广州市越秀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怎么样

广州市越秀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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⑹ 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怎么样

简介: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是广州市人社局直属单位。
注册资本:20918万人民币

⑺ 广州市白云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怎么样

广州市白云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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⑻ 公司的账户收到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的是什么打款

如果单位账户上收到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的打款,那一般只有这种情况。就是你们内单位有没有人容,在社保中心报过医疗费用,或者工伤保险费用,只有这种情况,社保中心会给你打款,其他不会有打款的情况,当然这个你可以到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的财务部门,去核实一下。

⑼ 在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电话

第一 你可以问下当地社会保险中心的电话12333

第二 各地情况不同 网上回答回五花八门 只有当答地解答最权威 最准确

第三 同时建议你问下公司 一般公司都有相关的人事给你根据单位的情况给解答

第四 还可以问下相关的企业了解下

第五 祝福你工作顺利 事业发达 生活那康 家庭幸福

附带说明个建议你平时多买商业保险作为补充和提高

⑽ 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暂停发放高级职称专项津贴的通知各区(县级市)

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暂停发放高级职称专项津贴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社保经办机构、市中心各科:
根据《关于2014年度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穗人社发〔2014〕51号)要求,我市对2014年以前(含2014年新退休的企业高级职称人员)企业退休高工的历年倾斜形成的累积额(称高级职称专项津贴)已保留原标准继续发放。由于2015年度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文件还未下发,2015年新退休的企业高级职称人员加发依据及标准尚未明确。按市局养老处意见,对此类人员先暂停发放高级职称专项津贴。具体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我市2015年1月1日之后(含当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申领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高级职称人员。
二、处理办法
1、对应申领待遇时间在2015年1月1日之后的(含当日)退休申请人员,如技术等级为高级技师或技术职称为高级职称的,月定期养老待遇先暂停计发高级职称专项津贴。
2、对应申领待遇时间在2014年12月31日之前的(含当日)退休申请人员,如技术等级为高级技师或技术职称为高级职称的,月定期养老待遇保留计发高级职称专项津贴。
三、注意事项
1、各区对高级职称的审核与录入、个人技术等级的维护与修改按照已有的标准,维持原做法。
2、2015年1月16日起,新增月定期待遇核定时高级职称暂不参与养老金计发程序已实现。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月15日期间已对高级职称人员办理退休的,经后台统计有三人,名单详见附件1,请区前台回退业务后重新办理。如有同类人员,请按以上办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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