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工伤索赔中的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举证责任,就是指在仲裁或者诉讼中应该由谁来担负提出证据并用证据来证明事实的责任,对于没有足够证据证明的待证事实,承担举证责任的一方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一般而言,一方当事人主张一定事实,该方当事人就应当对该事实加以证明,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谁主张、谁举证”。但是,在工伤索赔案件中,虽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但是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在诉讼中劳动者总是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因此,在工伤事故索赔中,为了切实充分地保证劳动者的利益,对举证责任的分配作了一些特殊规定。如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的规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除《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以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工伤认定办法》第14条还进一步规定:“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当然,工伤职工也不是绝对免除举证责任的。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时候,工伤职工要提供劳动合同文本或者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证明等。另外,对工伤认定不服,或者对经办机构核定的保险待遇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劳动者承担的举证责任相对来说就会小一些。但这并不是说劳动者就不必重视证据的收集与提交了。恰恰相反,要充分保护自己时合法权益。劳动者就必须要善保留证据、积极收集相关证据、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提交证据。 需要指出的是,如果是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有关费用的,如要求支付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待遇,则应当提起民事诉讼。当事人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Ⅱ 意外伤害险中,构成保险事故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大原则有几个,请参考:
1.谁主张谁举证
2.格式条款的免责部分由保险公司已经尽到了说明义务
3.证明保险事故发生,由客户在能力范围内举证
4.拒赔理由,包括自杀等,由保险公司举证
Ⅲ 交通事故中,双方的举证责任是怎样的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因此,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查认定,当事人不承担举证责任,但必须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调查。
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当事人对交警作出的事故认定书不服,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因此,这时的举证责任,由提出复核申请者承担。
希望采纳。
Ⅳ 为何明确告知的举证责任在保险公司
这是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在民法上有列举式的规定。这样规定是因为,要求被保险人提出对方没有明确告知是不符合常理的,本来就没有告知,如何让其证明?而且你不能要求对方提出与其诉讼请求相矛盾的证据,这是违背法理的。而保险公司负有告知的义务,一般会留下书面通知的文件,或电话录音等,他要提出已经告知的证据进行抗辩才是可能的。
Ⅳ 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大原则有几个,请参考:
1.谁主张谁举证
2.格式条款的免责部分由保险公司已经尽到了说明义务
3.证明保险事故发生,由客户在能力范围内举证
4.拒赔理由,包括自杀等,由保险公司举证
其他举证责任问题可以提问,也可到我的公号“理赔汪有干货”了解
Ⅵ 保险事故发生后什么对索赔不承担举证责任
发生保险事故后,要求保险公司赔付必须首先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可是实践中,许多保险公司往往以材料不够等理由,拖延理赔;又或者从内容庞杂的合同条款中找出免责理由,拒绝赔付,这就导致了人们所说的 “投保容易理赔难”。
《保险法》第 23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依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据和材料。
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材料。
可见,这一条款对理赔过程中举证责任的分担进行了规定。但具体索赔过程中,当事人又应注意些什么问题呢?
说法
证据和索赔事项要有因果关系
保险事故的发生是提出保险索赔的前提条件。在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得知保险事故造成损失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在保险索赔的时效内,向保险人提出损失赔偿或者保险金给付的请求。
在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申请损失赔偿或者保险金给付请求的时候,应当承担以下的举证责任:
第一、提供关于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方面的证据材料,比如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通知书、医院的诊断证明、交通管理部门的交通事故裁定书等;
第二、提供损失程度的证明,即由于保险事故的发生,造成了多大的损失,比如医药费收据、残疾程度鉴定书等;
第三、造成的损失和保险事故具有因果关系,这一点在这一条并没有明确地体现。但是,根据民法的基本原理和相关的法律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证明在保险事故和所受到损失存在因果关系,如果保险事故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损失没有因果关系,保险人就不需要承担保险责任。
在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交上述的证据和资料以后,保险人 (保险公司)如果认为上述证据不完整时,有权要求补充证据。
在这里,所谓的证据完整,必须是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没有依照合同的约定,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保险人才可以依据合同认为证明、资料不完整,要求补充证据。
但在保险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双方很容易发生争议。
在这里,法律规定了依据合同的约定,保险人有权要求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证据。
从这一规定来看,一方面即规定了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举证责任,又充分了保证了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权利,要求保险人必须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所提供的证明、资料不完全,才有权利要求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进行补充。
Ⅶ 什么是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又称“举证的必要”。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对其提出的主张中须确认的事实依法负有的提出证据的义务。依现代各国民事诉讼制度,举证责任根据证明对象由双方当事人分担,适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但是按照实体法观点,举证责任与诉请适用的民事责任构成要件密切联系。
仅特定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才属于证明对象内容。例如诉请适用违约责任的原告人不负有证明违约方过错的责任,而诉请适用一般侵权责任的原告人则负有此种举证责任。
乙承担举证责任。
(7)保险理赔中的举证责任扩展阅读:
民事案件举证责任
1、当事人举证责任。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一款;“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2、人民法院举证责任。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二款;“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3、举证责任倒置。是指法律直接规定的侵权诉讼案件中,由侵权人负责举证,证明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或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
刑事案件举证责任
1、人民检察院举证责任。
2、自诉人举证责任。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 ;“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Ⅷ 索赔过程中的举证责任是指什么
索赔的举证责任是指向保险人索赔时,索赔权利人应承担提供证据的义务,证明保险事故已经发生。
Ⅸ 保险合同当事人各方有哪些举证责任
核心内容: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收集或提供证据的义务,并有运用该证据证明主张的案件事实成立或有利于自己的主张的责任,否则将承担其主张不能成立的危险。
【关键词】
1.案例
2.庭审情形
3.辩论意见
4.法院判决
5.律师提示
案情摘要:2010年3月8日喻xx为自己的A牌货车向B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并附加不计免赔,保险期限为一年。2010年5月30日,喻明驾驶喻xx的A牌货车行至C省D县E乡F村路段时,将F村所有的一座桥梁压坏,车辆失控随之冲下河沿将属于F村的4棵树木撞断。事故发生后,喻xx随即向承保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B保险公司进行了报案。因为在外地发生的事故,B保险公司委托事故发生地的保险公司予以现场勘验,当地保险公司勘验后将材料及照片传至B保险公司。E乡公安机关就喻xx交通事故致F村桥梁损坏及树木损坏进行了调解,将桥梁修复所需砖瓦石料及人工费用进行协商计算,双方达成了一致意思,喻xx一次性赔偿给F村桥梁修复费1.5万元,赔偿给F村树木损失800元。E乡公安机关为双方的调解书加盖公章予以确认。喻xx赔偿后,向B保险公司进行理赔,B保险公司经核算,只赔偿喻xx3800元,其中交强险2000元,第三者责任险1800元,喻xx不同意该公司的赔偿意见,将B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庭审情况:保险公司代理人对本案属保险责任没有异议,对喻xx赔偿树木800元没有异议,对赔偿桥梁修复费1.5万元存有异议,认为喻xx未经保险公司同意而自行赔偿,保险公司由重新核算的权利。现经保险公司核算,只应赔偿桥梁修复费3000元。法院故而要求喻xx出示赔偿1.5万元的证据及法律依据。因喻xx将所有理赔偿材料交至B保险公司,申请法院调取现存于B保险公司的由E乡公安机关确认的调解协议书。该协议书中列明了砖瓦石料及人工费用的计算方法,系处故处理中形成的书面证明。保险公司对所列项目不予认可。法院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要求喻xx出示自己赔偿合理合法的其他证据。喻xx委托代理人黄振宇律师认为,该案中喻xx已完成的举证责任,证明了自己已经因此事故支付了赔偿款1.58万元。因B保险公司对其中800元树木款没有异议,对1.5万元的桥梁修复款有异议的B保险公司应承担举证责任,故而B保险公司应证明喻xx不应赔偿1.5万元,而应赔偿3000元,也即保险公司应将自己核算的方法及标准进行举证,以证明自己按保险合同履行保险义务并无不当。因需新的证据,法院另行择期进行了开庭审理,保险公司向法院进行了举证,举证证明自己的核算方法为:从其委托的当地保险公司勘验的现场照片中认为,压坏的桥梁只是整座桥的20%,并将喻xx赔偿的1.5万元作为基数,计算出赔偿款为3000元。从保险公司举证的过程中,可以得出这样的一个结论,保险公司认为该座桥整体价值为1.5万元。
黄振宇律师认为保险公司的这种核算是没有任何依据的,理由如下:
第一、其不认可喻xx的1.5万赔偿款,却把该1.5万用于基数,没有依据。
第二、保险公司勘验的目的,也是保险公司履行勘验的义务决定了保险公司应对损坏情况进行明确勘验,包括损失的面积、数量、残值,是否全损,能否修复等,并对上述勘验后的情况进行综合核算数额。而本案中,保险公司殆于行使保险合同义务,致使其核算没有基础。第
三、喻xx赔偿的损失就是修复该损毁部分的损失,因为喻xx所提交的协议是在公安机关的调解下,双方综合损失情况达成的。
黄振宇律师又基于上述情况对该案进行了综合分析:
1、该案属于保险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都认同保险合同,并认可本次事故属于保险责任。
2、B保险公司理赔3800元没有任何事实根据,同时B保险公司也违背了合同约定。根据双方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十五条约定“保险人应及时受理被保险人的事故报案,并尽快进行查勘。保险人接到报案后的48小时内未进行查勘且未给予受理意见,造成财产损失无法确定的,以被保险提供的财产损毁照片、损失清单、事故证明和修理发票作为赔付理算依据”。本案中保险公司虽委托了当地保险公司进行了查勘,但却未能对损失情况予以仔细查勘、记载,究其不能重新核算定损的根本原因是其查勘过程未尽到相应的查勘义务造成的,故而应依喻xx的赔偿协议确定赔偿数额。
3、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B保险公司是履行赔偿责任的义务人,其应对赔偿3800元应负有举证责任,但其根本没有证据证明其赔偿3800元是正确的。
4、再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一)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本案中协议应属于书证的一种,保险公司也没有任何证据予以反驳,应确定其证明力。再根据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认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证明力”,也可以确定其证力。
法院判决:最后法院支持了黄振宇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支持喻xx的诉讼请求。
结语:黄振宇律师在此提醒大家:民事诉讼中的基本原则“谁主张谁举证”并不是所有的举证责任都由主张者来完成,主张者只要能举证证明了自己的观点就完成了相应的举证责任,对于反驳的举证责任则有对方来完成。有很多举证责任法律是有规定的,这个时候做为主张人要能充分说明有对方举证的根由。当然,如果主张者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自己的观点,或者无法证明是由对方来举证的,则视为未完成举证责任,是要承担败诉风险的。具体的每个案件,当事人最好先向律师进行咨询,以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