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企业内部管理审计中 审计报告怎么写 注意的地方 怎么更好的 监督 检查各部门的工作
朋友我也写不好,试试
关于加强企业内部管理的审计报告
厂长(经理):
按照单位管理委员会的部署,我们审计科于2011年19月9日 至2011年10月9
日 ,历时30天,有 x x x 科长为主审,会同本科五人组成“关于加强企业内部管
理的审计” 审计组,对我单位2010年度的企业经营管理情况进行了审计, 现已经
审计终结,报告由下:
一、2010年我单位在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和社会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从生产到经营、从经营到精神文明建设都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具体是:
1、生产情况(略);
2、经营情况 (略);
3、精神文明建设情况(略);
4、各项经济指标完成情况(事实资料);
5、被评选的先进(奖牌情况);
6、生产规模增长情况(事实资料)
二、由于单位起步较晚、经济基础薄软弱,导致出现连锁的不足之处,例如:
1、产品成本偏高(事实);
2、产品品种老化(事实);
3、生产工艺落后(于行业比较事实);
4、产品品种单一(事实);
5、财务管理手段落后;
三、今后应当改进和加强的事情:
1、产品成本偏高(自己的看法)
2、产品品种老化(怎么改进)
3、生产工艺落后(到外边学习)
4、产品品种单一(极力开发产品市场)
5、财务管理手段落后(把财务事后算账变为事先预测)
由于本人水平太低,有不妥之处请谅解
Ⅱ 个人申请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基金不承担工伤保险待遇,这是哪家的规定
1.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在工伤职工受伤之日起30日内为工伤职工申请工伤认定版的,工伤保险基金权不承担任何工伤费用,对此,《工伤保险条例》有明文的规定。
2.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3.用人单位负有在法定时限内申请工伤认定的义务,如用人单位未履行上述义务,应负有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法律责任。
Ⅲ 工伤保险基金有什么制度,能控制单位工人受伤后领到的补尝
国家有工伤保险条例
Ⅳ 超出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有谁承担
工伤的医疗费超出医保范围的费用,应由用人单位承担。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版》第三十条规定:权“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因为用人单位已经缴纳了工伤保险,劳动者工伤医药费在医保范围内,应该从保险基金中支付。
法律并没有规定医保范围以外的医疗费由谁承担,但根据法理来说,应该是用人单位承担。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医疗,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支付。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符合工伤规定的诊疗目录、药品目录、住院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生活不能自理的,由用人单位负责护理。那么,治疗工伤的医疗费超出医保范围的费用,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
想了解更多的保险资讯与产品可以进入:平安保险,这里有丰富的保险资讯与优质的保险产品。
Ⅳ 单位和个人违反《条例》规定挪用工伤保险基金如何处理
第五十二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有关工伤保险的违法行为,有权举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回对举报答应当及时调查,按照规定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五十六条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挪用工伤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被挪用的基金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追回,并入工伤保险基金;没收的违法所得依法上缴国库。
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鉴定意见的;
(二)提供虚假诊断证明的;
(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Ⅵ 工伤保险基金主要用于哪些支出
为了保障将资金主要用于工伤职工的救治、救济,条例 第十二条规定,工伤保险基金只能用于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
鉴定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费用支出。
工伤保险待遇主要包括医疗康复待遇、伤残待遇和死亡待遇。 医疗康复待遇包括诊疗费、药费、住院费用,以及在规定的治疗 期内的工资待遇。伤残待遇包括一至十级工伤职工的一次性伤残
补助金、生活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死亡待遇包括丧葬补助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
劳动能力鉴定费是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支付给参加劳动能 力鉴定的医疗卫生专家的费用。如果劳动能力鉴定由劳动能力鉴 定委员会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费也
包括支付给相关医疗机构的诊断费用。
工伤预防费主要用于工伤事故和职业病预防的宣传、教育与 培训;安全生产奖励;对高危行业参保企业作业环境的检测和对 从事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主要是农民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补助;对用人单位工伤风险程度的评估等。依照条例的规定,下
一步将由国务院
社会
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卫生行政、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规定工伤预防费用的提取比例、使 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
条例列举了工伤保险基金具体支出项目,随着工伤保险事业 的发展,不可避免会出现一些新的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 条例目前的规定不可能穷尽所有应由基金支出的项目。因此,该
条还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法律、法规规定用于工伤保险的其 他费用。
为了加强对工伤保险基金的监管,条例规定“任何单位或者 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 发放奖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
Ⅶ 向财政局申请拨付工伤保险基金的报告怎么写
按平时申请书的格式,文字不用很多,能够说明申请拨付的金额和用于支付哪些款项就可以了。
Ⅷ 社会保障基金审计的内容
一、社会保障基金基金收入的审计
1.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其它有关征收社保基金的法规.监督检查社会保障基金缴款单位和个人是否按国家法规和部门规定的项目和此例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障基金.,有无不按时缴纳、截留、挪用或非法侵占社会保障基金的问题。检查基金管理机构对征收对象的基础资料统计是否准确, 如对养老保险基金审计,检查有无应参加统筹的企业事业单位和职工而未参加者,企业、事业单位的人数、工资总额等基础资料是否真实,有无通过漏报工资总额、职工人数而少缴基金等问题。有无拒缴基金的问题。未经财政机关和基金管理部门批准, 不按时缴纳社会保障基金的,除按规定补缴外, 是否还按规定交纳了滞纳金。对于截围、挪用或采用非法手段侵占社会保障基金的, 除追回基金外. 由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 和有关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对单位处于一定的罚款.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对财政划转的基金, 应检查是否及时足额地划转到基金管理机构。
2 基金的投资收益和基金的利息收人是否及时收回或记帐,有无将投资收益和利息收入等存入帐外,私设“小金库”甚至贪污私分等违法违纪问题。
二、对社会保障基金支出的审计
1.监督检查社会保障基金的专款专用情况。主要是监督检查社会保障基金是否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专门用于社会保障事业.有无违反规定擅自改变基金的用途将被称为“养命钱”和“保命钱”的基金用于其他方面的开支。在我国,目前由于社会保障制度还不健全,社会保障事业不够发达,手段落后,有些基金的使用或发放是通过参保单位执行的.因此审计时应深入到参保单位调查,基金有无被挪用于流动资金或其他不正当的开支,有无拖贷发放情况。
2.监督检查社会保障基金的开支范围。主要是监督检查社会保障基金是否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正确组织支付.有无扩大开支范围,把不属于基金负担的支出列入基金支出 ,而属于基金负担的支出却没有开支。如医疗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的支付,有无虚报冒顿、报销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等现象; 职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对工伤保险基金开支范围的认定是否符合法规制度,有无不符合工伤基金开支范围的伤病享受了工伤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中, 有无滥开药品和超范围检查等问题
3.监督检查社会保障基金的开支标准。主要是监督检查各项杜会保障基金的开支是否按法定的标准执行. 有无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提高或降低开支标准的问腰。如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中.职工因工伤残的等级鉴定即工伤保险基金的开支标准鉴定, 是否符合{击规糊度,是否符合实际情况;养老保险基金的支付中. 是否在同一地区执行不同的标准, 执行行业自定的标准等问题。
4.监督检查社会保险基金的支出结构。主要是监督检查各项社会保障基金的支出结构是否合理, 给受保护的支出与管理机构提取的管理费之间的比例是否正常,有无乱提管理费从而挤占基金、损害受保护利益的问题。各项社会保障基金给付受保人的支出中, 其内部分项支出比倒是否合理正常,有无本末倒置、暗轻畸重的现象。如对失业保险基金审计中,要检查失业人员的救济金、转业训练费、生产自救费等分配和支出比例是否合法、合规,有无违反规定擅自压低失业人员救济标准, 片面扩大专业训练费和生产自救费支出的现象; 有无违反规定擅自提取管理费、人员挥霍浪费腐败等现象。
三、对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的审计
1 检查社会保障基金的各项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有效,地方出台的管理制度和国家、部门法规是否一致,基金管理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完善,能否保证基金合法、合规运作。
2 监督检查社会保障基金收入专户储存情况。社台保障基金收人是否坚持收支两条线原则按时上缴财政专户储存.有无多头开户、储蓄存款、公款私存等问题。
3 监督检查社会保障基金个人帐户情况.有些基盒按规定应建立个人帐户管理,主要检查进出项目是否按规定建立个人帐户,个人帐户的设置是否齐全,收支情况是否清楚,有无违反财经纪律挪用个人帐户基金的情况。
4.监督检查杜会保障基金的保值增值情况。主要检查基金运作过程是否符台保值增值的需要,有无保值增值的具体措施.增值的幅度是否正常,基金有无贬值的现象。
5 是否建立有效监督机构和管理内控制度。
四、对社会保障基金结余的审计
1.社会保障基金结余的安全性。主要检查社会保障基金的结余帐面数字是否准确,以及结余基金的具体分布情况,应纳入专户储存的是否纳入专户,有无将结余的基金用于国家明令禁止的投资项目,有无藏匿、转移、挪用、贪污结余基金等问题。
2.主要监督检查社会保障基金结余的规模和结构是否合理,基金的结余营运,投资是否符合国家规定,投资的方向,结构,规摸是否合理.是否符合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原则.做到基金的安全保值和增值。
Ⅸ 工伤保险基金应按用人单位缴纳的税算 还是按平均工资算
工伤基金必须按照当地工伤机构给的比例支付,然后万一出事,工伤基金才会支付,否则由用人单位支付赔偿
Ⅹ 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审计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司是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综合管理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拟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规则;
2、拟定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制度,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网络,组织监督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情况; 3、拟定社会保险内部审计规则和内部审计人员资格认证制度,颁发社会保险管理系统内部审计检查证;
4、建立并管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系统,受理投诉举报,查处基金管理的重大违纪案件;
5、制定社会保险基金运营机构的资格标准,认定投资机构运营社会保险基金的资格;
6、拟定补充保险承办机构的资格认定标准,认定有关机构承办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业务的资格并对其承办的补充保险基金实施监督;
7、负责本部的审计工作。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2001]第11号
颁布时间:2001-5-18 发文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已于2001年5月8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张左己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基金举报管理,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和办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对养老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方面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控告。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就本条前款所列行为进行的检举、控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具体承办举报受理和办理工作。
负责受理、办理举报案件的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五条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受到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拦、压制或打击报复举报人。
第六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开设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电话,向社会公布监督电话号码、传真号码、通讯地址、邮政编码和受理举报的范围,并为举报人提供其他便利条件。
第七条 监督机构受理当面举报,应当指定专人接待,做好笔录,必要时可以录音。笔录应由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但举报人可以不留姓名或拒绝录音。
受理电话举报,应当如实记录,在征得举报人同意后,可以录音。
受理电报、传真、信函和其他书面方式的举报,应当指定专人拆阅、登记。对内容不详的署名举报,应当及时约请举报人面谈或通过其他方式索取补充材料。
第八条 对涉及重大问题和紧急事项的举报,监督机构应当立即向有关领导报告,并在职责范围内依法采取必要措施。
第九条 对不属于本办法受理范围的举报,监督机构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反映,或者将举报材料及时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
第十条 凡符合本办法受理范围的举报,监督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0日。
第十一条 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交办的举报案件,应当及时办理,并向交办单位书面报告调查处理意见。
第十二条 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举报案件的处理确有错误的,应当责成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重新处理,必要时也可以直接处理。
第十三条 举报人要求答复本人所举报案件办理结果的,监督机构应当负责将办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第十四条 监督机构应当严格管理直接办理的举报材料和交办处理的举报材料,逐件登记举报人和被举报人、举报案件的主要内容和办理结果。
第十五条 举报材料和记录应当按国家保密规定列入密件管理。办结的举报案件,应当立卷归档。
第十六条 监督机构对举报案件应当每季度进行一次汇总分析,并于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将汇总情况报告上级监督机构。上级监督机构要求专门报告的,下级监督机构应当及时按照要求报告有关情况。
第十七条 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受理、办理举报案件时,应当遵守以下保密规定:
(一)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押、销毁举报材料;
(二)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单位、住址等情况;
(三)不得向被调查单位和被调查人出示举报材料;
(四)对匿名的举报材料不得鉴定笔迹;
(五)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除征得举报人的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和单位等内容。
第十八条 举报受理、办理工作人员及其负责人,推诿、敷衍、拖延举报处理或徇私舞弊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基金监督的方式是指为履行基金监督职能,完成或达到基金监督任务或目的而采取的方式、方法。主要包括现场监督和非现场监督。 第八章社会保险基金
第六十四条 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险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然后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具体时间、步骤由国务院规定。第六十五条 社会保险基金通过预算实现收支平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社会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给予补贴。第六十六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统筹层次设立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按照社会保险项目分别编制。第六十七条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决算草案的编制、审核和批准,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执行。第六十八条 社会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六十九条 社会保险基金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国务院规定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社会保险基金不得违规投资运营,不得用于平衡其他政府预算,不得用于兴建、改建办公场所和支付人员经费、运行费用、管理费用,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挪作其他用途。第七十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参加社会保险情况以及社会保险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和收益情况。第七十一条 国家设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由中央财政预算拨款以及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构成,用于社会保障支出的补充、调剂。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管理运营机构负责管理运营,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实现保值增值。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的情况。国务院财政部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计机关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 作为一个转型中的国家,我国在经济持续高速增长的同时,尚存在着社会结构性矛盾、利益冲突、收入差距、失业率、老龄化等问题,为了确保社会经济稳定、健康和协调发展, 迫切需要建立起一套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现代社会保障制度。
社会保险基金是国家通过立法形式建立的,由缴费单位和个人分别按照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缴纳以及通过其他合法方式筹集的,用于解决社会成员因退休、医疗、伤残等而提供物质帮助的专项基金,包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五种。
社会保险基金一向被老百姓称为“保命钱”,它是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基础,是维护社会安定团结的有力保证,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强大后盾。然而,山西、海南、河北、上海、云南、浙江……多起涉案金额巨大的社保基金违法违规使用案件的曝光,使得公共基金管理问题屡次成为舆论焦点。统计显示,在1986年至1997年间,全国有上百亿元社会保险基金被违规动用。据不完全统计,1998年以来,全国清理回收挤占挪用基金160多亿元。至2006年底,还有数十亿元没有回收入账。截至 “十五”期间,劳动和社保障部接到挤占挪用基金举报案件96件。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社保基金审计结果也表明,社会保险基金在运行管理中存在内控机制不严密、业务处理不规范、基金受到侵害等严重问题。
造成社保基金的违法违规使用,其原因是多方面的,管理体制的“泛行政化”、内部管理和控制不力、外部监督缺位等等,致使社保基金很难建立起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规范的会计审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和风险防范机制。
为了全面保证社保基金的安全完整,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必须着力加强内部管理,加大对社保基金的审计监督,借助外部监督的力量,施行有效的控制,以确保社保基金的安全,防止社保基金流失。
在社保基金管理体制暂时难以改变的情况下,各级审计部门依法对社会保险基金的预决算、基金收支、基金运营管理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的监督检查,能够维护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政策的贯彻执行,保障社会保险基金的正常运行,防范基金管理的各种风险,发挥社会保障基金审计的“免疫系统”功能。通过审计监督,能够有效地制止和纠正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在增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自我约束力的同时,进一步促进社会保障事业的健康发展。国家审计署多次表示,今后审计部门将把老百姓关心的医疗、养老保险作为审计的重点。 社会保险基金审计属于国家审计的范畴,具有强制性、互济性和普遍性等特征。笔者认为,为了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与完整,审计部门在对社会保险基金进行审计时,应当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审查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编制及执行情况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是指经办机构根据社会保险制度的实施计划和任务编制的、经规定程序审批的年度基金财务收支计划。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按批准的预算执行,认真分析基金的收支情况,定期向同级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审计部门应对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其审计内容和审计重点是:
1.基金预算编制是否坚持政策性、全面性、真实性、合理性的原则;
2.经批准的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是否被严格执行,有无超出预算的问题;
3.预算的调整是否按照法定的程序报经批准,年度预算和决算是否报经财政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二)审查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
社会保险基金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按时、足额地进行征收。征收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由税务机关征收,也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基金筹集范围包括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灵活就业人员。构成社会保险基金组成内容的,包括社会保险费收入、利息收入、财政补贴收入、转移收入、上级补贴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和其他收入。
对社会保险基金筹集的审计内容和重点是:
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是否按法定的项目和标准,及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基金、是否存在擅自扩大基金征收范围、任意提高或降低基金征收比例,是否存在对企业实行减收免收社会保险费的现象。
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是否将基金的增值收入纳入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有无坐支、截留、转移或隐瞒资金收入,私设“小金库”的问题。
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无不按规定收取滞纳金,或未将滞纳金列入收入的情况。
4.社保经办机构是否建立完整的基础数据,是否对参保人群进行有效监督,对在征管过程中发生的漏缴、少缴社会保险费的现象是否进行有效遏制。
5.社会保险基金登记、申报、征缴是否脱节。
6.经办机构征缴的社会保险费是否及时足额缴入收入户,有无不入账,搞“体外循环”或被挤占挪用。
(三)审查社会保险基金的使用
社会保险基金应按社会保险的筹资范围、国家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出。社会保险基金的支出项目主要包括社会保险费待遇支出、转移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和其他支出。
对社会保险基金使用进行审计的内容和重点是:
1.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及社保经办机构是否依法及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基金,有无拖欠、截留和任意扩大或缩小开支范围的情况,如拒绝支付应由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或承担不属于社会保险基金开支的项目等问题。
2.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是否按规定编制预算、计划,有无超预算、超计划用款。调剂资金的分配、使用是否做到专款专用、合理合法,资金的调度和用款计划是否按规定的程序报批。
3.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及社保经办机构有无违规支付、虚列支出、转移资金和挤占挪用等损害侵蚀社会保险基金的情况。
4.受益人是否存在虚报、冒领和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经办机构是否定期对离退休人员进行必要的生存调查。
5.经办机构是否对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严密的审核,如丧葬抚恤费的支取是否提供火化发票及死亡证明。
6.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及社保经办机构对重大资金的支付是否实行集体决策,在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环节是否设置审核和监督岗位。
7.社会保险基金支付是否严格遵循统筹范围内支付原则、专款专用原则、统一性原则、适度性原则。
(四)审查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
根据《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社会保险基金必须存入财政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共同认定的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及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基金根据国家的要求统一管理,按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专款专用,自求平衡,不得相互挤占和调节。基金结余,除根据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商定的、最高不得超过规定预留的支付费用外,应全部购买国家发行的特种定向债券和其他种类的国家债券,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保险基金投入其他金融和经营性事业。
对社保基金管理情况的审查,是整个社保基金审计的重点所在。其审计的内容和重点为:
1.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的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如财务和内部审计机构是否健全, 能否发挥核算监督和控制的作用。
2.社会保险基金是否安全、完整,其保值增值是否合法、合规。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社保管理部门、社保经办机构和其他单位、个人有无以各种形式将社会保险基金用于对外投资、经商、办企业,为企业贷款担保、抵押、弥补行政经费和平衡财政预算等情况,是否存在贪污、私分基金等违法行为,是否存在长期挂账,以前挤占挪用基金是否回收。
3.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的基金预算、决算编制、审批、执行和调整是否存在不符合财务制度,有关会计凭证、账簿和报表是否真实、合法;会计核算是否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
4.结余基金收益状况,是否合理安排存期以追求收益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