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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工作计划

发布时间:2021-03-26 04:07:58

㈠ 《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财社字〔1999〕117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字[1999]1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规范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保证专户内社会保障资金的安全与完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我部制定了《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执行中发现什么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保证专户内社会保障资金的安全与完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单独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的各项社会保障基金,包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等各项社会保险基金,以及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是指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用于存储和管理社会保障资金的专用计息帐户。
第四条 财政专户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及时办理社会保障资金的缴存、拨付业务,依法管理专户内资金;通过对财政专户内社会保障资金进行会计核算,督促检查社会保障资金收入按时足额缴入财政专户,监督社会保障资金的使用方向,确保专款专用;定期向劳动保障等主管部门通报并向政府和社会保障监督组织反映和报告财政专户内各项社会保障资金收支计划的执行情况,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和主管部门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帐户的设置与管理
第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工作需要在与同级劳动保障等主管部门共同认定的国有商业银行开设财政专户。
用于存储社会保险基金的财政专户要按《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财社字[1999]60号)规定设立,并逐步创造条件,对多头开户的进行清理,将在多家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多个财政专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的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和支出户(以下分别简称“收入户”和“支出户”)归并成只在同一家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一个财政专户、收入户和支出户。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应按《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暂行管理办法》(财社字[1998]94号)规定,只在一个财政专户内发生缴存和拨付业务。
第六条 财政专户内的社会保障资金实行统一管理,按资金种类分别建帐,分帐核算,专款专用,不得相互挤占或调剂使用。
第七条 财政专户的主要用途如下:
(一)接收缴存和划入的各项社会保障资金;
(二)接收社会保障资金形成的利息收入及购买国债兑付的本息收入;
(三)接收财政补贴收入;
(四)根据经办机构的用款计划,拨付社会保险基金;
(五)根据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用款计划,拨付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
(六)支付购买国家特种定向债券或其他种类国家债券的资金,并加强债券管理;
(七)接收上级财政专户划拨或下级财政专户上解的资金;
(八)向上级或下级财政专户划拨资金;
(九)办理与财政专户有关的其他业务。
第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会字[1996]19号)要求,配备政治素质好、有一定专业知识的人员担任财政专户的会计、出纳,有条件的地区还要配备稽核人员,建立健全财政专户的内部管理机制。
(一)会计人员的职责:负责财政专户的会计核算工作;负责财政专户内社会保障资金收支计划的执行;负责社会保障资金支出用款计划的审核;负责其他有关财政专户的业务工作。
(二)出纳人员的职责:负责办理社会保障资金缴存财政专户的有关工作;负责拨付社会保障资金支出款项工作;负责其他有关财政专户的业务工作。会计和出纳不得由一人兼任。
第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时编制财政专户资金月报和季报,年度终了后按照统一的报表格式编制决算表。
第三章 财政专户资金的缴存、拨付和结余管理
第十条 社会保险基金的缴存、拨付和结余管理按《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税务机关或经办机构按规定的时间或定额将征集的社会保险基金缴存财政专户后,财政部门应于当日登记入帐。每月终了前,财政部门根据社会保险基金收支计划,及时通知税务机关或经办机构将社会保险基金收入缴存财政专户;未按规定执行的,财政部门应委托各开户银行或国库将社会保险基金收入全部划入财政专户。
财政部门应根据社会保险基金收支计划,并结合缴存财政专户情况,对经办机构的用款申请审核无误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资金从财政专户拨入支出户,不得延误。具体时间由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自定。
财政专户内社会保险基金未经经办机构提出用款、购买国债或转存定期存款申请,一律不得随意动用。
第十一条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的缴存。
(一)预算和预算外资金安排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的补助额度确定后,财政部门应及时填制预算拨款单或划款凭证,并将资金从国库或相关的预算外资金专户转入财政专户。
(二)失业保险基金按国家有关规定调剂用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的资金额度核定后,财政部门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填制财政专户缴拨凭证,并将资金从同级财政专户下的失业保险基金帐户直接转入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帐户。具体时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定。
第十二条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的拨付。
(一)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应根据本企业再就业工作计划按季提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用款计划,填写用款申请书,分别注明发放基本生活费和代缴社会保险费的金额,并附银行开出的企业自筹资金划拨凭证,经劳动保障等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二)财政部门对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用款申请审核无误后,按季将支付给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费从财政专户直接划拨到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在银行开设的专用帐户,由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按规定使用;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代缴的社会保险费,经办机构设立了收入户的,直接从财政专户划拨到收入户,经办机构没有设立收入户的,则直接划拨到财政专户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帐户、失业保险基金帐户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帐户。
第十三条 财政专户内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的上下级缴拨直接通过上下级财政专户办理。
第十四条 财政专户内各项资金的结余按规定购买国债和转存定期存款以外,全部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不得改变用途。
第十五条 财政专户内的银行存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利率计息。
第十六条 财政专户发生的缴存和拨付业务,都必须通过银行转帐划拨,不得以现金形式缴付。
第十七条 财政专户发生缴存和拨付业务时,应凭原始凭证记帐,并出具财政专户缴拨凭证,附加盖专用印章的原始凭证复印件,交有关部门或单位记帐和备查。
第十八条 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补助下级的社会保障补助资金应通过国库结算,不得通过上下级财政专户办理缴拨手续。
第四章 财政专户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财政专户内部管理制度,定期、不定期地向政府和社会监督组织报告财政专户内社会保障资金的收支和结余等情况,接受财政部驻地方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审计部门的审计和劳动保障等主管部门及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要与经办机构、税务机关及开户银行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经常性的对帐制度,定期核对财政专户内资金的收支和结余等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劳动保障等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商定的资金收支计划收缴和拨付资金。
财政专户内的各项资金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对其他不按规定动用财政专户内资金的行为,财政部门有权拒绝受理。
第二十二条 下列行为属于违纪或违法行为:
(一)未按时、足额拨付资金;
二)截留、挤占、挪用、贪污财政专户内资金;
三)动用财政专户内资金平衡预算;
(四)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有第二十二条所列行为的,应区别情况限期纠正,并作帐务处理。
(一)即时足额拨付按规定应拨付的资金;
(二)随时追回基金;
(三)国家法律、法规及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处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对有违纪违法行为的财政部门以及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者的处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单位和主管人员以及直接责任者处以的罚款应及时上缴国库。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等其他基金性质的社会保障资金,比照社会保险基金执行。
第二十六条 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其他非基金性质的社会保障资金,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财政专户缴拨凭证由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具体参考样式见附件。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制度为准。

㈡ 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干什么的

主要职能:
(一)负责贯彻执行《劳动法》及有关的政策法规,研究制定全区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监察。
(二)宏观管理全区劳动力资源的开发利用和劳动就业工作;协调指导劳动力的合理流动,负责国家政策性安置劳动力工作。
(三)宏观管理全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对各类职业
技能培训机构和社会力量办学机构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开展企业在职职工技能培训和失业人员、企业下岗职工就业
前职业技能培训和再就业培训工作。
(四)对全区劳动者的工资总量及劳动报酬进行宏观管
-1-
理。
(五)对用人单位用工、劳动合同签订、劳动条件、工
作时间、工资收入、缴纳社会保险金、职工福利、劳动保护、
未成年工保护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纠正,并定期对各类经济组织进行书面劳动年检;负责市属企事业单位、个体私营企业的劳动争议的调解、仲裁和劳动信访的接待、处理等工作;负责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六)制定全区养老、失业、医疗保险事业发展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贯彻实施国家有关社会保障政策,编报社会保险基金年度预决算,负责全区社会保险事业的管理和服务工作。负责养老金、失业救济金的发放工作,负责参保人员离退休待遇的审核、审批和调整工作。
(七)负责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待遇的核定和给付工作,并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进行规范管理和监督。
(八)管理和指导就业服务中心、劳动力市场的工作。
(九)承办区委、区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㈢ 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的分中心职责

1.负责参保资源数据的整合、管理和完善,依据资源数据进行扩面;
2.负责办理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3.负责工伤浮动费率的调整工作;
4.负责参保单位基本信息的管理与维护;
5.负责社会保险登记有关业务档案的整理和移交工作。 1.负责社会保险基金征缴等相关政策、法规、细则的组织实施工作;
2.拟定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清理用人单位欠缴的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3.负责社会保险基金征缴的业务统计、分析和预测,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4.负责社会保险征缴有关业务档案的整理和移交工作。 1.负责参加城镇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的社会化发放工作。
2.负责区域内城乡居民老年人补助的汇总发放工作;
3.负责区域内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社会化发放工作;
4.负责参加城镇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的增减变动和养老金待遇的调整发放工作;
5.负责城镇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其他待遇的审核支付工作;
6.负责参加城镇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领取资格的核查工作;
7.负责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管理;
8.负责执行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总额计划,统计分析工作;
9.负责养老保险待遇有关业务档案的整理和移交工作。 1.负责办理参保人员住院、门诊特殊病、家庭病床、转诊转院、异地就医、异地安置、生育妊娠、生育住院、计划生育妊娠等登记工作;
2.负责辖区内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全额垫付医疗费及相关待遇的审核;
3.负责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门(急)诊、门诊特殊病联网医疗费的审核;
4.负责对辖区内参保人员就医情况进行实时动态监控,对数据异常的就医人员进行调查、问询,落实上级有关部门的处理决定;
5.依据《医疗保险点定医疗机构服务协议》,对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和检查;
6.负责医疗、生育保险费支付数据的统计与分析工作;
7.负责医疗、生育保险支付管理和有关业务档案的管理及移交工作。 1.负责辖区参保单位工伤事故备案、登记管理工作;
2.负责核定和支付工伤保险各项待遇;
3.负责辖区内参保单位工伤职工工伤就医情况调查核实工作;
4.进行工伤保险的统计、分析;
5.负责工伤保险业务档案的整理和移交工作。

㈣ 求2011年社区工作者社保医保工作总结,社会保障工作计划,述职报告范文。有的请发邮箱[email protected]

职报告范文
各位同事:
2011年,在社区领导的正确领导下,根据局党组的分工,由我负责养老保险和信访工作,分管社会保障科、社保中心的综合科、养老科、计划财务科、信息稽核科和雅阳、司前两个社会保障所。一年来,在局党组的集体领导和各位同事的支持和共同努力下,本人较好的完成了分管各项工作任务。现将一年来职责履行情况和思想作风情况汇报如下:
一、做好本职工作,较好的完成各项工作。
(一)、做好上情下达工作。每次上级的文件、会议,都能及时传达到我分管科室的每位同志当中,使文件、会议精神能及时得到贯彻落实;
(二)、加强社会保险的宣传工作。通过讲政策、讲待遇,使企业和参保者充分了解社会保险的好处,进一步激发他们的参保意识,促进了社会保险的扩面工作。截止11月底,新增养老保险人数737人,净增553人,完成市下达180%;
(三)、一是做好离退休人员社会化服务管理工作,监督管理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真正落实中央提出的两个确保。至11月底,全县在社保经办机构发放养老金人数共有4050人,养老金支出4729万元。我们通过银行、邮政、信用社等多种渠道代发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率达百分之百。每个离退休人员都能在每月11号至15号领到养老金。没有出现养老金拖欠现象。为保证离退休人员的晚年生活、构建泰顺的稳定社会和和谐社会起到了重要作用,并得到了离退休人员的好评;二是及时调整企事业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三是根据省、市要求,我们准备将全县企业离退休人员逐年移交社区管理的前期工作,真正使离退休人员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乐、老有所管的局面;
(四)、负责审核签发企事业单位267人的退休文件,用计算机审核支付在职、终止52人,离退休死亡62人,埋葬费、抚恤费106万元。用手工审核支出农村养老保险退保238人,退保费43万元;
(五)、主动上门服务,宣传医保政策,解决异地离退休人员的就医问题。今年医疗保险采取计算机管理以后,原个人帐户用现金支出改为刷卡,造成异地同志意见纷纷,40多人联名写信上访,反映门诊药费报销难问题。为此,我和林萍等同志主动上门温州、永中、永强、雅阳等地召开座谈会,宣传医保政策,并为他们的医药费报销进行现场办公。这一做法使离退休人员十分满意;
(六)、严格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确保基金的安全运行。管好钱,用好钱,是我们的职责。一年来我们坚决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做到每支出一笔都有办事员签字、科长审核、领导审批的财务办理制度,并经常教育同志们不要在社保基金出问题,一年来没有出现违反制度、动用社保基金的违法违纪行为。我们还坚决执行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两条线和财政专户管理,做到“专款专存、专款专用”;
(七)、积极配合地税部门对养老保险费的征收与催缴工作,今年12月份,我和地税部门的同志一起到仕阳、雅阳、三魁和罗阳等地的10余家企业上门催缴,通过催缴,清欠养老保险费达35万元;
(八)、协助。。同志主动当好县府的参谋,制定出台了《某县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并在1月1日开始实施。这一政策的实施,保证了公务员医疗保险的待遇;
(九)、抓好社保中心干部职工的行政管理和业务学习。社保中心是服务窗口。因此,我着重从组织纪律、上下班、业务水平、办事效率进行监督管理,使每位员工都能执行规章制度,注重形象,在几次县效能办检查中,没有出现违规的行为;
(十)、抓好信访工作。建立来信来访工作制度,做到来信登记、一件一答。对来电来访者,推行首问责任制,做到主动热情、细心解答、耐心说服。对反映的问题,能处理的做到及时处理,需要请示的做好记录,并逐级向上汇报,确实不能解决的也说明原因,坚持以理服人,做好耐心说服工作。一年来共受理群众来信79件,及时答复和办结53件(其他属内容重复或多级投递信件),承办处理上级和领导转批信访件42件。(突出社会保障工作。社会保障工作是政府的民心工程, 牵涉到千家万户,我尽心尽职认真做好有关社保、城乡医保、退休人员认定、为61人办理了失业证或失业证年审证明;为34人办理了求职登记;按本区就业再就业优惠政策为辖区灵活就业人员116人次办理了社保贴补。
综上所述,我能胜任下一届的社区工作者社保医保工作。望请社区全体工作人员给予鼓励。
述职人: 述职日期

㈤ 劳动保障部

单位解雇,按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支付补偿金
工作时间,你们属于综合工时制,平均每周不超过40小时,每天不超过8小时就合法。如果超时,提供出勤记录,可以要求加班费和单位无法协商一致,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㈥ 社保局的职能是什么

人社局和社保局最主要的区别就是人社局一般都包括了社保局。现在改革了,人社局是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的简称,社保局全称是社会保障局。
一般来讲,社保局都是人社局的内设部门,属于人社局下管一级的单位。
200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中,人事局和劳动局合并成现在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简称人社局。
人社局是政府职能部门,下设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职务改革办公室、工资股、人事调配股、档案股、人才交流中心、人力资源部等。
社保局是人社局下属行政事务机构,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的征收和管理。制定全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少儿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企业职工住房公积金、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补助基金及家属统筹医疗工作计划和年度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㈦ 岳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拟定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起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范性文件草案,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对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进行综合管理、监督指导、协调服务。
(二)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市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指导全市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三)负责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组织落实就业援助、职业资格制度等政策,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牵头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落实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和激励政策。
(四)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组织实施城乡社会保险及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落实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和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办法并实施监督,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
(五)负责全市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定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负责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综合管理;组织实施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配合相关部门审核纳入市级财政统一发放工资范围的同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及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补贴标准和离退休费,落实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建立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指导和监督实施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政策。
(七)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拟定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参与人才管理工作;综合管理全市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工作;综合管理全市专业技术人员和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的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牵头推进职称制度改革,归口管理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负责博士后、留学回国人员的管理协调工作;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培养和引进工作;拟订并落实吸引国(境)外专家、留学人员来(回)岳工作或定居的相关政策。
(八)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和落实全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及安置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贯彻落实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政策,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维稳工作;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九)负责行政机关公务员综合管理工作,拟订有关人员调配和特殊人员安置办法,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并实施政府奖励制度;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年度考核工作;参与政府绩效评估、实事考核工作。
(十)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民工工作综合性规划,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农民工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一)统筹实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落实劳动关系相关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监督落实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协调指导处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访事项和突发事件。
(十二)归口管理全市引进国(境)外智力工作。
(十三)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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