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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基金听证制度

发布时间:2021-03-05 05:38:41

1. 我国目前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目前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城镇社会保险覆盖面窄且难以扩大。

目前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的单位绝大多数仍为原来的国有、集体企业,从人员构成看,个体、私营经济组织只占总数的8%。

大量现的个体、民营经济不参保或参保不缴费的现象突出。一些已参保单位采取尽可能少报工资总额的手段偷、漏社会保险费。部分企业停产、改制、破产等无力缴费,造成大量参保人员的流失。

(二)社保基金难以维持。

自上世纪 90 年代后期以来,全国企业养老保险金收入,即使在“空账运行”下都无法满足支出需要,且年度赤字规模呈逐步扩大之势。在失业保险方面,随着下岗与失业并轨,失业保险体系在财务方面呈现难以持续的情况,部分省份的失业保险金出现收不抵支现象。

当前我国发展已经进入新常态,正处于增速换档期、转型阵痛期和改革攻坚期三期叠加的关键历史阶段,就业压力巨大,现行失业保险体系难以保持长期的收支平衡。

虽然目前“统账结合”的医疗保险制度实现了收支平衡,但由于受益范围有限、部分参保人员个人帐户资金不足、个人负担过重等因素影响,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运行存在隐患。

(三)社保基金管理漏洞多。

在医疗保险方面,部分参保人、非参保人、医疗服务机构采取非法手段侵蚀医疗基金,而医疗保险管理机构由于信息不对称、权限不足等因素,难以进行有效管理。

在失业保险方面,缺乏有效的方式甄别参保人员尤其是登记失业人员的实际就业状态,存在部分已经重新就业仍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现象。在养老保险方面,不合规的提前退休以及退休人员死亡后由家属继续领取养老金等问题难以根治。

(四)农村地区的社会保障体系有待健全。

我国人口众多,农业人口比重相当高,占总人口的 80%以上,但是农业人口所享受的社会保障支出占比较少。

目前,我国公共医疗卫生投入的 80%在城市,世界卫生组织将中国卫生资源配置的公平性排在191个成员国的188 位。另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覆盖范围最小,待遇标准很低,有的地方陷入停顿状态,有的地方已形同虚设。

(五)社会保障法制滞后。

关于社会保障方面的立法滞后,地方立法分散,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社会保障的法律规范。群众在社会保障方面发生争议,进行仲裁或提起诉讼时,由于立法滞后,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无法大多是根据劳动法、民法或其他相关法律进行仲裁或判决,法律有效性相对不足,一定程度上影响群众依法保障自身权益。

(1)社会保险基金听证制度扩展阅读:

(一)加快社会保障的立法进程。

社会保障制度是一个国家重要的经济社会制度,必须纳入法治轨道,并依靠法制来保证实施。只有体制、机制、法制“三制”健全完善,才能保证社会保障事业的顺利发展。

为了加大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力度,加快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进程,确保社会保障事业健康有序地发展,在我国早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规范的社会保障体系,有关部门应当在积极进行改革实践的同时,加快社会保障的立法进程。

目前,由于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立法层次低,在我国已经制定出来的社会保障法规中,比较普遍地存在着缺乏法律责任的现象,无法发挥法律规范的强制功能,无法确保社会保障措施的有效实施。因此,国家有关部门应该加快研究制定《社会保险法》。

(二)加快完善城镇社会保险体系。

社会统筹必须具有较大的范围,不能过窄。“低水平、广覆盖、多层次”是一个相辅相成的有机整体。广覆盖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互济,互济功能的发挥取决于社会统筹的层次,而社会统筹的层次又取决于现实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的承受能力。

社会保险遵循“大数法则”,即参加保险的人数越多(覆盖面越大),互济功能就越大,抗御风险 的能力就越强,人数的广覆盖是做大做强社会保险的坚实基础。所以,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目标是要覆盖城镇全体劳动者。

社会保险应该是面向社会全体成员的,所有在统筹范围内的社会成员和单位都要无一例外地参加社会保险。为了调动了民营企业参保的积极性,笔者认为对于非公有企业,可以采取“低门槛进入、低标准享受”的养老保险参保办法。

在降低缴费标准的同时,调低基础养老金的待遇标准。同时,社会保障必须实行多层次,不能“单打一”。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 保障的标准不可能高,只能保基本。

但是为了体现效率优先的原则,为了满足不同企业、不同行业、不同人群多层次的社会保障需求,为了调动家庭及社会各界的力量,必须通过大力发展补充保险和商业保险、积极开展社会救助、鼓励进行个人储蓄性积累保障等多种形式,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

如果不发展补充保险等多种保障形式、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基本保障也难以巩固和发展。

(三)加大对社会保障的资金投入。

社会保险的制度运行有赖于资金的支撑,社会保险远期基金支付压力很大,若要缓冲压力,填补缺口,必须逐步做实个人账户,真正实现现收现付向部分积累的模式转换,同时要加大对社会保障的资金投入,增收节支。

一是各级财政预算用于社会保障的支出必须提高比例,探索从国有资产收益、国有土地出让收入等预算外收入中提取社会保障资金,以实现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二是将日益增大的社会保障基金基金投入资本市场,把保值增值的压力转变为良好的投资回报。

但要坚持如下的原则:始终把社会保障基金的安全放在第一位;实现社会保障积累基金和国家经济建设的良性循环;严格监管,确保完好。

三是建议在全国推行厦门等地已实行多年的社会保险费由地税部门统一征收的办法,以强化征缴管理,做到应收尽收。四是降低待遇,减少替代率。五是参照日本等国家的先行先试,适当推迟退休年龄,减轻养老资金支出压力。

2. 社保问题 完整的社会保险法在哪里可以看到

参考论文:

论社会保险法的职工保险问题

社会保险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生活基本保障制度,使公民的基本权益,不是关于部分公民——“劳动者”或者参保人的权益。因此,根据社会保险参加人缴纳保费的多少决定公民是否享有社会保险权益,或者说“多缴多享社保怠于”的说法是极端错误的,它剥夺了公民平等享有国家宪法权利和公共财政权益的资格。社会保险是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是维护公民和社会稳定的法律制度,不是少数富有者凭借优厚的工资待遇多缴费多占有国家公共财政的借口。每个公民都有平等的享有国家社会保险等额资金的权利。只要那些财富丰富的劳动者或者商人,可以通过参加商业保险的性质实现更多的养老、医疗等待遇!
《社会保险法(草案)》立法本意是对13亿中国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立法。但是法律草案第一条定位在维护“保险参加人”利益,而分则参保人员是“职工”,这样占人口绝大多数的“非职工”就成了社会保险“局外人”?如此“社会保险法”就成了“职工保险法”?这与立法的初衷相违背。要实现让全体民众享有改革发展成果的执政纲领方针,就要彻底改变社会保险制度围绕着“职工”打转的思维,要着眼于全体农村居民和城镇非正常就业人员、流动人员等。一句话社会保险立法保护的对象是全体中国公民,不是部分劳动者!
2、社会保险的国家责任比例和社会统筹方式
毫不忌讳的说现有《社会保险法(草案)》的缺陷在于政府责任不到位、社会保险法律制度框架难以满足13亿民众的社会保险需求。这与《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国家社会保险保障的基本权利规定不相适应,与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的社会发展目标存在差距!
按照《社会保险法(草案)》沿用的传统的社会保险资金统筹方式,单位和个人是社会保险资金的主要责任人,那么13亿民众中大概只有2亿左右的城镇居民能够享有社会保险权益,劳动部门的统计数据也是2亿左右的参保人数。草案中没有看到国家对公民的社会保障资金责任。
举个例子,按照现有2亿参保人数的数据,每个人平均缴纳保费2万元,单位和国家交纳6万元,社会保险资金规模应当在16万亿规模才对。但是实际上社会保险资金远远没有这么多!似乎是个任何单位缴纳了社会保险费,而国家没有承担相应的部分。但实际上,一些地方农民工打工交了保费,返乡时退保,地方政府把国家财政拨付的社保资金留下了!问题是社会保险资金严重不足,社会保险覆盖人群偏低根源在哪?
13亿民众扣除约4亿未成年人由家庭抚养,9亿的城乡居民需要社会保险覆盖,而目前大约只有2亿多人参加了社会保险(这其中还包括了公务员)。按照现有的社会保险统筹制度,大量的农民和失业、职业不稳定人员将难以享有社会保险,社会保险覆盖每个公民的愿望就是谎言!很显然,现有的社会保险统筹体制存在根源性瑕疵,核心是国家对每个公民的社会保险责任没有到位,以社会保险统筹参与者决定公民享有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险本末倒置!要想实现社会保险覆盖到每个公民最好的办法就是国家对9亿民众的社会保险资金先到位,哪怕是每个公民国家每年投入500元保险资金,国家每年财政上也要流出4500亿资金作为社会保险资金足额到位。
其实从社会财富的创造过程来说,无论是国家财富积累,还是个人和企业组织财富的积蓄、都是来源于劳动者的生产劳动实践,只不过是由于生产资料的占有关系不同劳动者、企业、国家获取的收入分配存在差别。人们通过生产劳动获取报酬,然后用于消费,同时留下一部分积蓄用于养老、医疗、突发重大事件等应急需要。这就是传统意义上的人类生产生活过程。现在社会的社会保险保障制度只不过是由国家代替个人把一部分财富积累起来,为将来养老、医疗等作准备。因此我们说民众的养老等社会保障问题不外乎两种情形,一是每个人自我救助;二是国家出面建立全体民众社会保障制度,其中又分为国家全部出资和国家、企业、个人联合出资的方式。
3、储蓄存款制度是社会保险制度的补充形式,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储蓄财产安全和增值
在社会保险不到位的情况下,大量的中国民众是以储蓄存款方式实现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的。因而社会保障制度中储蓄存款制度应作为13亿中国民众的社会保险方式之一!在社会保险难以有效覆盖到绝大多数民众的情况下,国家应当鼓励和立法保障公民通过个人储蓄存款来实现社会保险保障。比如,规定银行为公民社会社会保险存款专门账户,社会保险存款实行高利息长期存款办法,国家在给以配套资金,依此解决社会保险有效覆盖问题。如果国家确实无法保障绝大多数民众的社会保险保障问题,提高个人收入分配水平和建立个人储蓄存款保障制度是解决社会保障制度的有效措施之一。
4、公务员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
现有的社会保险体制,国家公务员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险费,这是基于公共财政支付公务员工资和福利的现实。在高薪养廉的公务员工资报酬背景下,公务员的工资成了继垄断性行业企业工资后的有一个高工资群体,与广大普通劳动者相比,公务员工资水平偏高。普通劳动者是以本地最低工资或者平均工资水平为计算依据缴纳社会保险统筹资金,而公务员却不缴纳,也就是说在同样收入水平情况下,一般劳动者需要缴纳社会保险费,而公务员不缴纳,这很不公平!违反《宪法》公民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同样的报酬为何公务员与一般劳动者由此差距呢?而且公务员在住房等很多领域享有高于一般社会劳动者的特殊待遇。因此,在公务员工资水平与一般劳动者工资水平等同时,在社会保险统筹资金的问题上,劳动者应当享有与公务员同样的待遇!
5、社会保险法应当召开立法听证会
2005年《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听证会开创了中国开门立法、民主立法的新时代。但个税纳税人数不会超过3亿,这与《社会保险法》涉及公民权益人数相差甚远!以社会保险现有体制覆盖人数和范围的严重不足,如果广泛的征求全体人民意见,根本上改革社会保险统筹方式,社会保险覆盖城乡居民的目标就是空话,社会保险立法也就不完善!召开社会保险立法听证会是提升集思广益、提升立法质量、实现社会保险制度创新和社会发展目标的客观要求!为此,就要高度重视来此不同方面、群体的意见和建议!既然人大已经敞开大门倾听民意,何不立法听证会?召开由不同阶层公民广泛参与的立法听证会是解决社会保险立法分歧的最好办法!
为了促进经济良性发展,实现全体公民人人现有社会保险,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笔者建议《社会保险法(草案)》应作实质性修改,突破现有保险体制的缺陷和障碍,确保国家社会保险责任的首先履行和兑现,实现人人享有国家社会保险权益。

3. 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废止

(一)已废止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规章目录
序号发布机关规章名称文号发布日期废止说明
1劳动部劳动合同鉴证实施办法劳力字[1992]54号1992.10.22
已被《关于废止部分劳动和社会保障规章的决定》废止,2007年11月9日起施行
2劳动部、对外经贸部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劳部发[1994]246号1994.8.11已被《关于废止部分劳动和社会保障规章的决定》废止,2007年11月9日起施行
3劳动部职业指导办法劳部发[1994]434号1994.10.27已被《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规定》废止,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4劳动部职业培训实体管理规定劳部发[1994]506号1994.12.14
已被《关于废止部分劳动和社会保障规章的决定》废止,2007年11月9日起施行
5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
1996.8.12已被《关于废止部分劳动和社会保障规章的决定》废止,2007年11月9日起施行
6劳动保障部劳动和社会保障信访工作暂行规定4号令1999.8.12
已被《关于废止部分劳动和社会保障规章的决定》废止,2007年11月9日起施行
7劳动保障部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10号令2000.12.8已被《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规定》废止,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二)拟修订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规章目录
序号
发布机关
规章名称
文号
发布日期
修订理由
1
劳动部
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
劳部发[1994]447号
1994.11.14
与《劳动合同法》不一致
2
劳动部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劳部发[1994]481号
1994.12.3
与《劳动合同法》不一致
3
劳动部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
劳部发[1995]223号
1995.5.10
与《劳动合同法》不一致
4
劳动保障部、公安部、工商总局
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
15号令
2002.5.14
与《行政许可法》不一致
5
劳动保障部
集体合同规定
22号令
2004.1.20
与《劳动合同法》不一致
(三)现行有效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规章目录
序号
制定机关
规章名称
文号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1
劳动人事部、国家教委
技工学校工作条例
劳人培
[1986]22号
1986.11.11
1987.1.1
2
劳动部
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
劳安字
[1990]2号
1990.1.18
1990.1.18
3
劳动部、国家税务局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工资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
劳薪字
[1991]46号
1991.10.5
1991.10.5
4
劳动部
职业技能鉴定规定
劳部发
[1993]134号
1993.7.9
1993.7.9
5
劳动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体改委、国家经贸委
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规定
劳部发
[1993]161号
1993.7.9
1993.7.9
6
劳动部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
劳部发
[1993]276号
1993.10.18
1993.10.18
7
劳动部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
劳部发
[1993]300号
1993.11.5
1993.11.5
8
劳动部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
劳部发
[1993]301号
1993.11.5
1993.11.5
9
劳动部、人事部
职业资格证书规定
劳部发
[1994]98号
1994.2.22
1994.2.22
10
劳动部
劳动监察员管理办法
劳部发
[1994]448号
1994.11.14
1995.1.1
11
劳动部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劳部发
[1994]479号
1994.12.1
1995.1.1
12
劳动部、国家体改委
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工资管理规定
劳部发
[1994]497号
1994.12.3
1995.1.1
13
劳动部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劳部发
[1994]489号
1994.12.6
1995.1.1
14
劳动部
就业训练规定
劳部发
[1994]490号
1994.12.9
1995.1.1
15
劳动部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劳部发
[1994]498号
1994.12.9
1995.1.1
16
劳动部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
劳部发
[1994]503号
1994.12.14
1995.1.1
17
劳动部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
劳部发
[1994]504号
1994.12.14
1995.1.1
18
劳动部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
劳部发
[1994]532号
1994.12.26
1995.1.1
19
劳动部
劳动仲裁员聘任管理办法
劳部发
[1995]142号
1995.3.22
1995.3.22
20
劳动部、财政部、审计署
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实施办法
劳部发
[1995]218号
1995.4.21
1995.4.21
21
劳动部、审计署
社会保险审计暂行规定
劳部发
[1995]329号
1995.8.24
1995.10.1
22
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外贸部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
劳部发
[1996]29号
1996.1.22
1996.5.1
23
劳动部
劳动行政处罚若干规定
1号令
1996.9.27
1996.10.1
24
劳动部
劳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2号令
1996.9.27
1996.10.1
25
劳动部、国家经贸委
企业职工培训规定
劳部发
[1996]370号
1996.10.30
1996.10.30
26
劳动部、国资局、税务总局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产权界定规定
劳部发
[1997]181号
1997.5.29
1997.5.29
27
劳动部
技工学校教育督导评估暂行规定
9号令
1997.8.8
1997.9.1
28
劳动保障部
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1号令
1999.3.19
1999.3.19
29
劳动保障部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
2号令
1999.3.19
1999.3.19
30
劳动保障部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
3号令
1999.3.19
1999.3.19
31
劳动保障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
5号令
1999.11.23
1999.11.23
32
劳动保障部
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
6号令
2000.3.16
2000.7.1
33
劳动保障部
中华技能大奖和全国技术能手评选表彰管理办法
7号令
2000.8.29
2000.8.29
34
劳动保障部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
8号令
2000.10.26
2001.1.1
35
劳动保障部
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
9号令
2000.11.8
2000.11.8
36
劳动保障部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
11号令
2001.5.18
2001.5.18
37
劳动保障部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
12号令
2001.5.18
2001.5.18
38
劳动保障部
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
13号令
2001.5.27
2001.5.27
39
劳动保障部、工商总局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管理暂行规定
14号令
2001.10.9
2000.12.1
40
劳动保障部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
16号令
2003.2.27
2003.4.1
41
劳动保障部
工伤认定办法
17号令
2003.9.23
2004.1.1
42
劳动保障部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家属范围规定
18号令
2003.9.23
2004.1.1
43
劳动保障部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
19号令
2003.9.23
2004.1.1
44
劳动保障部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
20号令
2004.1.6
2004.5.1
45
劳动保障部
最低工资规定
21号令
2004.1.20
2004.3.1
46
劳动保障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
23号令
2004.2.23
2004.5.1
47
劳动保障部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
24号令
2004.12.31
2005.3.1
48
劳动保障部
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
25号令
2004.12.31
2005.2.1
49
劳动保障部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
26号令
2005.6.14
2005.10.1
50
劳动保障部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
27号令
2006.7.26
2006.10.1
51
劳动保障部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28号令
2007.11.5
2008.1.1
52
劳动保障部
关于废止部分劳动和社会保障规章的决定
29号令
2007.11.9
2007.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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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可以适用听证程序的有

第一题答案选,可以适用听证程序的有:吊销个体户营业执照、吊销企业营业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第二题答案选BD,北京市海淀区公安分局和海淀区人民政府。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执行。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第二点,对本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其他行政机关、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4)社会保险基金听证制度扩展阅读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5. 社保听证会干什么的

关于听证会的含义
听证会是一个新生事物,因此有必要明确它的含义专。听证会有几层意思,第一,属立法听证是由谁来听?示范稿规定是由立法机关的主体来听证,不是工作人员来听证。第二,听证会听什么?既包括对与立法有关的客观事实的描述和反映,又包括听证陈述人从自身出发提出的包含个人价值取向的主观意见;第三,听证会与其他听取意见的方式,如座谈会、论证会相比,最大的区别在于公开性,听证陈述人是从报名的公众中产生的,而不是由会议的举办者在小范围内邀请的,会议的举行也是公开的,允许公众旁听,允许记者采访和报道;第三,强调听证会的作用,听证会中获取的信息和公众意见,应当作为立法的重要依据。对听证会中公众反映强烈的、重要的意见,法案没有采纳的应当作出说明。。。。一同保 。。。。

6. 社会保险局议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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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和完善领导班子决策重大事项议事规则,是新形势下强化对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确保为民掌好权,用好权的有效手段,也是深化民主集中制原则,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加强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我们在借鉴地厅级领导班子制定和完善党委(党组)决策重大事项议事规则做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在县处级班子中制定和实施了决策重大事项议事规则,主要做法是:
1、拓宽视野,纳入日程,增强对领导班子议事规则重要性的认识。首先,通过召开专题会议,对照我市县处级班子现状,深入学习省里有关文件精神,破除了“怕”字思想,走出了认为制定条条框框会束缚干部的手脚、导致权力分散、影响班子团结等等思想误区,统一了认识,为制定议事规则奠定了思想基础。其次,深入调研,充分酝酿。通过组成专题调研组,深入县区和部分市直部门进行调研走访,把握了议事规则的关键环节和基本要件。第三,高位操作,周密部署。以市委文件名义下发到各县处级班子,并召开专门的工作会议,全面部署议事规则的制定和实施工作。
2、分类指导,严格把关,提高议事规则制定的质量。一是坚持统筹安排与分类制定相结合,提高议事规则的针对性。我们严把议事规则的制定关,有针对性地进行指导。对县区党委班子,指导其处理好“三个关系”,即制定议事规则与提高领导班子执政能力和决策水平的关系、与树立科学发展观和人才观的关系、与保持社会稳定和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目标的关系;对涉及人财物的市直部门党委(党组),强调把握好“三个原则”,即议事范围要科学,议事事项要细化,议事程序要严密;对一般市直部门党委(党组),指导其将重点放在拓宽服务功能上。二是坚持跟踪服务与及时指导相结合,提高议事规则的规范性。我们责成专人对重点部门逐个走访,对议事规则在制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答疑解惑,帮助研究和制定。并召开调度会,集中精力解决重要问题。三是逐级负责与严格审定相结合,提高议事规则的可操作性。注重把工作重点放在可操作性上,实行各党委(党组)把好报送关,我们组织部门把好审核关的办法,确保议事规则的质量。要求各党委(党组)制定完成议事规则后,提交党委(党组)集体讨论,并在一定范围内征求意见,通过以后,上报我们组织部门,由我们会同纪检委、市委办、政府办等部门最终审定,凡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一律责成主要领导重新组织制定。经严格审定,全市共有13个部门党委(党组)的议事规则都是三易其稿才通过审核,准予实施的。
3、落实责任,主动监督,确保议事规则的有效实施。一是责任落实到位,强调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实行“一把手”负总责,把“一把手”执行议事规则情况作为年终班子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二是跟踪监督到位。通过专项督查、随机抽查、同步检查等方法对议事规则的执行情况进行全程监督。三是制度保证到位。制定了情况通报制度、考核评议制度、信息反馈制度,充分发挥制度监督的作用。四是完善修订到位。把每年3月份作为议事规则集中修订月,组织相关部门对每个县处级班子的议事规则进行认真比照和详细论证,合理的予以保留,与法律法规相抵触、影响决策效果的予以改进,甚至取消,对议事规则不断完善。
存在的问题:
一些党委(党组)对议事规则的规范性把握不好,有的议事范围过于宏观笼统;有的决策事项不具体、不明确,避重就轻,难于监督;有的配套制度不完善,关联度差,约束力不强;有的执行决策程序不严格,对必要环节随意删减,仍存在个人决定、传阅会签、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进行决策的情况。
对策措施:
一、在完善议事规则上应突出把握好三个特点:
1、要体现出量化的特点。议事规则要防止抽象笼统,能够量化的项目一定要量化,议事范围、议事事项要明确具体,要有实质性内容,要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对议事范围进行合理细化量化,特别是在全局性和战略性重大问题、重大投资项目、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问题上,要结合地方实际和行业特点,分解出具体的项目,使重大事项更加具体化。
2、要体现出针对性的特点。制定议事规则应该紧紧围绕党委(党组)的职能和工作权限来确定,其范围、事项、程序要符合党委的职能特点和工作实际,防止“整齐划一”,千人一面。对决策事项内容涉及面广、决策影响面大的党委(党组),制定规则要处理好与提高领导班子执政能力和决策水平、树立科学发展观和人才观、保持社会稳定和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目标的关系,力求使议事规则符合县域特点和人民群众的意愿。对涉及人财物、决策事项敏感、关系大局和群众利益的党委(党组),其议事范围要科学,要防止片面化;议事事项要细化,要防止模糊化;议事程序要严密,防止简单化。对决策事项少、群众关注程度不高的党委(党组),要把重点放在拓宽服务功能上,在议事规则的范围和事项确定上,不能只考虑本部门利益,要体现为全市大局服务这一核心。
3、要体现出有配套制度作为保证的特点。一个制度制定和执行得如何,还要看是否有配套制度作为保障。要建立群众监督制度,要将议事规则公布于众,向群众通报有关决策情况,定期组织群众对执行议事规则情况进行评议。推行群众听证制度,对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的决策,可以组织群众代表或监督员参加调研、论证和列席决策会议。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议事规则的行为,要视情节作出处理。重大事项未通过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形成决定的,应立即纠正;不按上级要求重新议事的,对主要负责人要通报批评;对造成重大决策失误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完善和执行议事程序要注意两点:
1、要体现出差别化的特点。议事程序要根据议事范围和事项来确定,要区别对待。对涉及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的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要谨慎周密,特别是要突出科学论证这一环节,把这一环节作为重中之重来把握;在一些重大的事务性工作上,决策程序可不必制定得过于复杂繁琐,把握住基本环节简便适用即可。
2、要符合党委(党组)自身职能特点。其决策程序可根据党委(党组)自身的职能特点对基本环节进行补充和完善。尤其是权力大、影响面广、群众比较关注的地方,如县区党委、涉及人财物的市直部门党委(党组),决策程序要科学严密,不能有漏洞,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一些步骤。可实行决策项目预告、重大事项社会公示等等,进一步公开重大事项决策过程,提高决策透明度。

7. 缴纳社保金的行政处理决定可以要求听证吗

入职当月公司未缴复纳社保制可否要求赔偿分两种情况:1.入职时间在当月15日之前,当月会缴纳社保;不缴纳可以要求补缴当月的社保;2.入职时间在当月15日之后,则在次月缴纳可以在次月缴纳社保。合法,可以不与补缴;劳动法关于社保的相关规定: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第一百条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只要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本人就应该参加社会保险。

8. 辨题:实行听证制度就能保障公民享有广泛的真实的民主

我国人民享有广泛而真实的民主,有其法律的、制度的和物质的保障,内这一观点是片面的。
实行听容证制度,指决策机关就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听证,有利于公民切实参与民主决策,能够体现和保障公民享有真实的参与权、表达权。但公民享有广泛而真实的民主光靠听证制度是远远不够的。
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的政治权力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政治自由权利和监督权。
我国公民还可以通过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有序政治参与。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人民的各项权利得到实现,人权日益得到保障,都是广泛而真实民主的体现。

9.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16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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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已废止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规章目录
序号发布机关规章名称文号发布日期废止说明
1劳动部劳动合同鉴证实施办法劳力字[1992]54号1992.10.22
已被《关于废止部分劳动和社会保障规章的决定》废止,2007年11月9日起施行
2劳动部、对外经贸部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劳部发[1994]246号1994.8.11已被《关于废止部分劳动和社会保障规章的决定》废止,2007年11月9日起施行
3劳动部职业指导办法劳部发[1994]434号1994.10.27已被《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规定》废止,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4劳动部职业培训实体管理规定劳部发[1994]506号1994.12.14
已被《关于废止部分劳动和社会保障规章的决定》废止,2007年11月9日起施行
5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
1996.8.12已被《关于废止部分劳动和社会保障规章的决定》废止,2007年11月9日起施行
6劳动保障部劳动和社会保障信访工作暂行规定4号令1999.8.12
已被《关于废止部分劳动和社会保障规章的决定》废止,2007年11月9日起施行
7劳动保障部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10号令2000.12.8已被《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规定》废止,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二)拟修订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规章目录
序号
发布机关
规章名称
文号
发布日期
修订理由
1
劳动部
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
劳部发[1994]447号
1994.11.14
与《劳动合同法》不一致
2
劳动部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劳部发[1994]481号
1994.12.3
与《劳动合同法》不一致
3
劳动部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
劳部发[1995]223号
1995.5.10
与《劳动合同法》不一致
4
劳动保障部、公安部、工商总局
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
15号令
2002.5.14
与《行政许可法》不一致
5
劳动保障部
集体合同规定
22号令
2004.1.20
与《劳动合同法》不一致
(三)现行有效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规章目录
序号
制定机关
规章名称
文号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1
劳动人事部、国家教委
技工学校工作条例
劳人培
[1986]22号
1986.11.11
1987.1.1
2
劳动部
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
劳安字
[1990]2号
1990.1.18
1990.1.18
3
劳动部、国家税务局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工资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
劳薪字
[1991]46号
1991.10.5
1991.10.5
4
劳动部
职业技能鉴定规定
劳部发
[1993]134号
1993.7.9
1993.7.9
5
劳动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体改委、国家经贸委
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规定
劳部发
[1993]161号
1993.7.9
1993.7.9
6
劳动部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
劳部发
[1993]276号
1993.10.18
1993.10.18
7
劳动部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
劳部发
[1993]300号
1993.11.5
1993.11.5
8
劳动部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
劳部发
[1993]301号
1993.11.5
1993.11.5
9
劳动部、人事部
职业资格证书规定
劳部发
[1994]98号
1994.2.22
1994.2.22
10
劳动部
劳动监察员管理办法
劳部发
[1994]448号
1994.11.14
1995.1.1
11
劳动部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劳部发
[1994]479号
1994.12.1
1995.1.1
12
劳动部、国家体改委
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工资管理规定
劳部发
[1994]497号
1994.12.3
1995.1.1
13
劳动部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劳部发
[1994]489号
1994.12.6
1995.1.1
14
劳动部
就业训练规定
劳部发
[1994]490号
1994.12.9
1995.1.1
15
劳动部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劳部发
[1994]498号
1994.12.9
1995.1.1
16
劳动部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
劳部发
[1994]503号
1994.12.14
1995.1.1
17
劳动部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
劳部发
[1994]504号
1994.12.14
1995.1.1
18
劳动部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
劳部发
[1994]532号
1994.12.26
1995.1.1
19
劳动部
劳动仲裁员聘任管理办法
劳部发
[1995]142号
1995.3.22
1995.3.22
20
劳动部、财政部、审计署
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实施办法
劳部发
[1995]218号
1995.4.21
1995.4.21
21
劳动部、审计署
社会保险审计暂行规定
劳部发
[1995]329号
1995.8.24
1995.10.1
22
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外贸部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
劳部发
[1996]29号
1996.1.22
1996.5.1
23
劳动部
劳动行政处罚若干规定
1号令
1996.9.27
1996.10.1
24
劳动部
劳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2号令
1996.9.27
1996.10.1
25
劳动部、国家经贸委
企业职工培训规定
劳部发
[1996]370号
1996.10.30
1996.10.30
26
劳动部、国资局、税务总局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产权界定规定
劳部发
[1997]181号
1997.5.29
1997.5.29
27
劳动部
技工学校教育督导评估暂行规定
9号令
1997.8.8
1997.9.1
28
劳动保障部
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1号令
1999.3.19
1999.3.19
29
劳动保障部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
2号令
1999.3.19
1999.3.19
30
劳动保障部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
3号令
1999.3.19
1999.3.19
31
劳动保障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
5号令
1999.11.23
1999.11.23
32
劳动保障部
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
6号令
2000.3.16
2000.7.1
33
劳动保障部
中华技能大奖和全国技术能手评选表彰管理办法
7号令
2000.8.29
2000.8.29
34
劳动保障部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
8号令
2000.10.26
2001.1.1
35
劳动保障部
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
9号令
2000.11.8
2000.11.8
36
劳动保障部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
11号令
2001.5.18
2001.5.18
37
劳动保障部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
12号令
2001.5.18
2001.5.18
38
劳动保障部
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
13号令
2001.5.27
2001.5.27
39
劳动保障部、工商总局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管理暂行规定
14号令
2001.10.9
2000.12.1
40
劳动保障部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
16号令
2003.2.27
2003.4.1
41
劳动保障部
工伤认定办法
17号令
2003.9.23
2004.1.1
42
劳动保障部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家属范围规定
18号令
2003.9.23
2004.1.1
43
劳动保障部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
19号令
2003.9.23
2004.1.1
44
劳动保障部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
20号令
2004.1.6
2004.5.1
45
劳动保障部
最低工资规定
21号令
2004.1.20
2004.3.1
46
劳动保障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
23号令
2004.2.23
2004.5.1
47
劳动保障部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
24号令
2004.12.31
2005.3.1
48
劳动保障部
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
25号令
2004.12.31
2005.2.1
49
劳动保障部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
26号令
2005.6.14
2005.10.1
50
劳动保障部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
27号令
2006.7.26
2006.10.1
51
劳动保障部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28号令
2007.11.5
2008.1.1
52
劳动保障部
关于废止部分劳动和社会保障规章的决定
29号令
2007.11.9
2007.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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