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首页 > 保险理赔 > 南通市开展社会保险基金管理

南通市开展社会保险基金管理

发布时间:2021-03-23 15:10:13

① 南通通州区社保和医保

2017年度南通市社会保险有关基数
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缴费工资确定为:
(一)企业参保人员月缴费工资的上限按18171元执行,下限按2940元执行。
(二)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工资确定低、中、高三个标准,由其自主选择缴纳。低标准为2940元、中标准为4240元、高标准为6057元。
(三)期间参保人员的缴费工资高于等于2940元的,相应年度的最低缴费系数按1.0计算。
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工资上限按18171元执行,下限仍按去年省公布的标准3360元执行。
全市企业职工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参照上述规定执行。市区(含通州区、通州湾示范区)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缴工资基数为4832元∕月,其他县(市)根据实际情况自主确定。
市人社部门提醒,各地要严格执行省、市社会保险基数政策规定,不得突破本通知规定的缴费工资上、下限的规定,确保基金应收尽收。

想了解更多的保险知识,可以进入 >> “多保鱼讲保险”进行免费咨询!

② 南通个人社保补交在哪里

您好!南通市补缴社会保险基金的地方在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谢谢阅读!

③ 关于解决南通市区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留问题的通知的问题!!

随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不断完善,参保范围不断扩大,待遇水平逐步提高,较好地保障了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但由于历史原因,部分困难集体企业已退休人员等群体没有及时参保或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缺乏基本的生活保障,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矛盾之一。按照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结合市区实际,南通市将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凡具有我市城镇户籍、1996年1月1日前有下列工作经历、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均可参保:

1.在县(区)属以上大集体企业、县(区)属以下城镇集体企业、城市街道办企业工作过的人员;

2.在国有企业(含外省市)工作过的“五七工”、“家属工”;

3.曾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后因各种原因(如辞职、辞退、自动离职等)离开原工作单位的人员(判有期徒刑及以上除外);

4.原在县属以上大集体企业工作,后下放到乡镇的“三不变”人员;

5.文革期间下乡插队,返城后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原城镇上山下山知识青年。

文件规定,在2011年7月31日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一次性补缴53590元,次月起就可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2011年8月1日到12月31日之间达到待遇领取年龄的,可在达到待遇领取年龄的当月一次性补缴,次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2011年12月31日前,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的人员,可一次性补缴距待遇领取年龄不足年限与15年之间差额年限的养老保险费之后继续按我省有关规定参保缴费,直至达到退休条件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本次一次性补缴15年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从2012年1月1日起参加我市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正常调整,死亡后享受丧葬抚恤待遇,所需资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列支,并实行社会化发放。

④ 南通社保五险单位和个人的缴费比例是多少

南通社保五险单位和个人的缴费比例:

1、养老保险,单位缴纳20%;个人缴纳8%,单位缴纳的保费全部划入统筹基金,个人缴纳的保费划入到个人账户。

2、医疗保险,单位缴纳10%,个人缴纳2%加3元的大病医疗。

3、失业保险,单位缴纳2%,个人缴纳1%。

4、工伤保险,工伤保险费用全部由单位缴纳,缴纳比例范围为0.5%~2%之间,具体的保费比例是根据单位被划分的行业来确定的。

5、生育保险,生育保险的费用全部由单位缴纳,缴纳比例为1%。

6、住房公积金,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相同,最低为5%,最高为12%,若单位缴纳10%,那么个人也需要缴纳10%,缴纳的所有费用都划入到个人账户。

(4)南通市开展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扩展阅读

《关于发布2018年度南通市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

1、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年龄的参保人员,以及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基础养老金计发基数为6645元,计算实际缴费工资指数的基数为79741元。

2、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缴费工资确定为:

(1)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工资上限为19935元,下限为3125元。期间参保人员的缴费工资大于等于3125元的,相应年度的最低缴费系数按1.0计算;

(2)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工资确定低、中、高三个标准,由其自主选择缴纳。低标准为3125元、中标准为4652元、高标准为6645元。

3、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工资上限为19935元,下限为3360元。

4、全市职工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缴费工资上、下限和计发待遇基数参照养老保险规定执行。

5、市区(含通州区、通州湾示范区)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缴工资基数为5149元∕月,其他县(市)根据实际情况自主确定。

6、各地要严格执行省、市社会保险基数政策规定,不得突破本通知规定的缴费工资上、下限的规定。

⑤ 2019年南通社会保险费

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在线答疑。

2008年4月至2008年6月的企业职工月缴费基数下限为1189元,月缴费基数上限为5946元。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期间的企业职工月缴费基数下限为1369元,月缴费基数上限为6843元。
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五项。南通社保缴纳比例:
养老保险单位缴纳20%个人8%
医疗单位缴纳8%个人2%
失业单位缴纳2%个人1%
生育单位缴纳0.8%个人无须缴纳
工伤单位缴纳0.8%个人无须缴纳
此外住房公积金对半单位缴纳8%-12%个人8%-12%
参考一:关于开展2008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审核和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工作的通知
市区各用人单位: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号)、《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1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工作的意见》(通政发[2004]84号)、《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和《江苏省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实施办法》(苏劳社察[2005]10号)精神,结合市区具体情况,现就2008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审核和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象
凡在市区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各类企业、劳务派遣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以及中介机构(以下简称单位)。
二、时间和方式
1.时间为2008年2月15日至2008年3月25日。
2.请各单位携带以下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进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
(1)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工资薪金和工会经费等三项经费明细表(地税附表十二、国税附表五);
(2)2007年度会计总账、应付工资明细账及其他与本单位工资发放相关的资料;
(3)《南通市2008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南通市2008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花名册》(一式两份),同时附电子文档。
3.请各单位携带以下材料(原件)进行劳动保障书面审查:
(1)2007年6月份、12月份职工工资表及考勤表。
(2)劳动保障书面审查报告书(可从南通劳动保障网下载)。
(3)劳动保障书面审查记录手册(首次参加的单位,现场打印发放)。
三、地点
各单位按辖区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事点进行申报、审查。
原市本级所属单位申报、审查地点:青年西路109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1号楼3楼308室。
原崇川区所属单位申报、审查地点:跃龙南路36号8楼(供电局南原崇川区政府大楼)
原港闸区所属单位申报、审查地点:城港路56号港闸区委党校前排2楼
原开发区所属单位申报、审查地点:开发区金桥路9号开发区人力资源管理中心底楼大厅(开发区国税局北100米)
四、缴费基数的确定
1.社会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实行统一缴费基数,统一申报。
2.单位以2007年实际发生的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职工工资总额是指缴费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缴费单位实际参保人员缴费工资总额高于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以本单位实际参保人员缴费工资总额为基数缴费。
3.职工个人应缴的社会保险费以本人2007年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职工工资收入是指缴费单位直接支付给职工本人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其他工资性收入等)。职工工资收入低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的,按缴费基数下限申报,职工工资收入高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限的,按缴费基数上限申报。2008年4月至2008年6月的企业职工月缴费基数下限为1189元,月缴费基数上限为5946元。2008年7月后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待2008年度社会保险基数公布后再行调整。
4.经核定的缴费基数执行时间为2008年4月1日至2009年3月31日。
五、其他事项
1.各单位所带材料均须加盖单位印章。职工本人的缴费基数,须在单位申报的缴费花名册上经职工本人签名确认并加盖单位工会印章,或通过公示方式予以确认并加盖公章。
2.各单位必须按时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参加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如单位不按规定申报缴费基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依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执行,即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缴数额。同时,将其列入重点稽核对象,上门实地稽查稽核。对不按规定参加劳动保障书面审查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依据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3.对于单位和有关人员不配合、不提供或不如实提供社会保险相关资料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地方税务机关将依照《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第三十一条之规定予以处理。对瞒报、漏报、少报缴费基数的单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依据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附件:1.《南通市2008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
2.《南通市2008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花名册》
3.《劳动保障书面审查报告书》
南通市地方税务局
二○○八年一月九日
南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2008年1月11印发
参考二:关于发布2008年度南通市区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
各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2008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苏劳社险[2008]12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发布2008年度南通市区社会保险基数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7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27374元。
二、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期间,市区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不含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下同)和用人单位缴费工资基数为:
1.参保人员个人月缴费工资基数的下限,按不低于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1369元)确定;参保人员个人月缴费工资基数的上限,按不超过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6843元)确定。
2.用人单位以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
三、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的缴费工资基数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二○○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南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2008年6月26日印发

⑥ 2010南通市通州区农村养老保险政策

关于印发通州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通政发〔2010〕23号

各镇区园人民政府(管委会),区各委办局社,区各直属单位:

《通州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政府

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通州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农村居民老有所养,促进城乡统筹与和谐发展,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具有本区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在户籍所在地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第三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为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负责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和综合协调等工作;区财政部门负责基金管理、资金划拨工作;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指导及开展相关业务;公安部门负责基本信息资源共享、领取人生存资格审查及人员变动和死亡信息提供等工作;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农村低收入人员、低保户、重度残疾人员的认定等工作。各镇区园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所辖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村民委员会协助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

第四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实行预决算制度。经办机构编制年度基金预算草案,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汇总并报财政部门审核,经政府批准后执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按照社会保障基金监管要求,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基金坚持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或违规投资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第二章 保险费缴纳

第五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按照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办法筹集。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一个年度为缴费期,以本区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为缴费基数,参保人可选择10%、20%、30%三种比例缴费。农村低收入人员、低保户、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可选择每年100元、300元、600元或前述缴费比例参保,政府为其代缴省政府规定的最低档次养老保险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

有条件的村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和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区政府对参保人参保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随经济社会和公共财力发展适时提高。对按照规定的缴费基数和比例缴费的人员,政府给予每人每年50元的参保补贴;对选择300元、600元标准缴费的困难群体,政府分别再给予每人每年30元、40元的参保补贴。

保险费由参保人直接到保费收取银行缴纳,政府补贴由财政部门划拨至个人账户。

第三章 账户管理

第六条 经办机构为每位参保人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和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及代缴的养老保险费,全额记入个人账户。

本办法实施前已参加原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按本办法规定划出相应的财政补贴计入其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储存额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同期一年定期存款利率计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部门每年对参保人个人账户中的储存额结息一次。

第四章 养老保险待遇

第七条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基础养老金按国家和省政府规定,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标准为每月60元,并根据国家和省要求以及农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参保人死亡的,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一次性结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第八条 按规定缴纳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且年满60周岁、未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本区农村居民,按月领取养老金。

本办法实施前,已按老农保相关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且在原新农保期间享受过养老金调整待遇,调整幅度高于按本办法计算养老金标准的,继续按原标准领取;调整幅度低于本办法计算养老金标准的,补发差额。对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且未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将原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按本办法规定继续缴费至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

本办法实施前,已按原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政策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人员,按本办法规定的养老金计发办法改办;已按原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规定享受待遇的55-60周岁的女性,仍按原标准领取,至年满60周岁时,按本办法规定计发养老金。

本办法实施前,已参加原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女性参保人员,50周岁以下的,按照本办法执行;50-55周岁的,按《通州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通政发〔2007〕36 号)规定的领取年龄及计发办法享受养老待遇,至60周岁时,再按本办法改办;或按本办法继续缴费至60周岁,再享受待遇。

本办法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均已按规定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并正常缴费的农村居民,不用缴费,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对符合《通州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补充规定》(通政发〔2009〕10号)所规定的农村无社会保障老年居民养老补贴享受条件的人员,全部转入发放基础养老金的范围,原养老补贴不再发放。

本办法实施时,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可按年缴费,缴费年限不低于距领取年龄年限;也可补缴,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

本办法实施时,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农村居民,应当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

参保人补缴额,按选择的缴费标准乘以补缴年限确定,由参保人全额负担,全部记入参保人个人账户。

同一参保人只能参加一项社会养老保险,不得重复享受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已参加农村养老保险,并被评定为基本生活保障对象的被征地农民,可同时享受相应政策待遇。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最低生活保障等制度的衔接,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养老金从审批后次月开始领取,直至参保人死亡。参保人死亡,其直系亲属或相关人员应在一个月内至区农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注销养老保险关系。

第十条 养老金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领取养老金待遇的人员每年应参加资格认证。

第十一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发生困难时,由区财政统筹。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实施。

第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前出台的相关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⑦ 南通市财政局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财政、税收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和执行财政、税收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及相关政策。改革完善市、区财政管理体制。
(二)承担财税调控职责,参与制定各项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调控、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综合平衡社会财力、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和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及主体功能区建设的建议。拟订和执行市与区、国家与企业的分配政策,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
(三)拟订财政、财务、会计、政府采购、相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并组织实施。
(四)承担市级各项财政收支管理的职责。负责编制年度预决算草案并组织实施。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年度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组织制定市级经费开支标准、定额,负责审核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
(五)研究建立预算绩效评价体系和财政资金绩效管理机制。制定财政资金绩效管理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和实施办法。组织开展财政资金绩效管理和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
(六)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按规定管理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其他非税收入。负责政府性基金预算编制和管理工作。管理财政票据,监管彩票市场及彩票资金。参与治理乱收费、减轻企业和农民负担工作。
(七)组织实施国库管理制度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指导和监督国库市分库业务工作,按规定管理国库现金。
(八)负责市级财政各项专项资金的安排和监督管理,协助有关部门进行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效益分析,监督项目实施中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监督有关部门、单位的财务运行和收支预算执行情况,审核有关部门的财务决算。负责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管理工作。
(九)制定行政事业单位、文化企业和地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按规定管理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代表市政府履行市级文化企业、国有金融企业出资人职责。按规定监管地方各类金融机构的财务、资产。制定需要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管理财政预算内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监督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
(十)研究拟订和组织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财政政策。审核和汇总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规定和办法,收取市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贯彻实施企业财务管理相关制度,参与拟订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按规定管理监督产权交易及相关工作,依法管理和监督资产评估行业及相关工作。
(十一)研究拟订支持教育、科技、文化等社会事业改革与发展的财政政策。负责办理和监督市级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编制年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总资金计划草案。审批下达具体建设项目的政府投资资金计划和融资规模。制定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资金管理规定。负责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有关财政管理工作。负责相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
(十二)研究拟订财政支农涉农政策并负责相关资金管理。负责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参与农业综合开发规划与项目管理。指导乡镇财政机构自身建设。
(十三)管理市级财政社会保障和就业及医疗卫生支出。拟订和执行社会保障资金(基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对社会保障资金(基金)使用的财政监督。编制审核市级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审核和汇总编制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
(十四)执行国家关于内债、外债管理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和国债、地方债发行计划,制定地方有关配套性政策规定,防范财政风险。承担国外贷款管理有关工作。
(十五)参与拟订国有土地等国有资源收入政策。参与国有土地等国有资源使用政策的研究和改革。参与住房保障政策研究,管理住房改革预算资金。
(十六)依法管理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管理和监督注册会计师行业及相关工作。
(十七)依法监督检查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依法处理财政违纪违规行为。
(十八)制定财政科学研究和教育规划。组织财政人才培训。负责财政信息化建设和财政信息宣传工作。
(十九)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⑧ 南通个体工商户交养老保险需要什么资料

市区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参加社会保险问题解答
一、国家和省对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参加社会保险有哪些规定?
答:2005年12月3日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中规定:“城镇各类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都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要以非公有制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工作为重点,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
2003年12月19日公布的《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第三条明确了社会保险费征缴范围,其中,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必须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必须参加失业保险;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必须参加工伤保险。
2006年3月21日公布的《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第三条规定:“我省各类企业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个体工商户及雇工和灵活就业人员都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继续以非公有制企业、乡镇企业、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为重点,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参加社会保险有什么好处?
答: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参加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为内容的社会保险,是维护其切身利益,保障其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失有所补,伤有所治,促进城镇个体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措施。社会保险具备保障功能和增值功能,参保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后,带来的收益是参保投入的若干倍,在收益的补偿上可谓既开源又节流:养老保险能够给参保者带来源源不断的养老金收入,这是银行储蓄无法比得上的。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计息率明显高于银行同期利率;退休时,个人基础性养老金计发以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准,水涨船高,同时还参加养老金的正常调整,个人账户储存额领取完毕后,由社会统筹基金按标准继续支付,直至终生。只要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除了个人账户的积累外,个人还可享受数万元的大病住院治疗费用和最高十多万元的大病救助费用,这更是银行储蓄所望尘莫及的。参加失业保险,对于个体工商户只需较低的投入(工资总额的1%左右)就能彻底免除由工伤事故引发的后顾之忧。因此,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应从长远打算,为家庭考虑,尽早参加社会保险。
三、市区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参加社会保险在险种上有什么选择?
答: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应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和工伤保险。今年,市区未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必须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其它险种可自行申请办理。
四、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享受什么待遇?
答:可以和参保的企业职工一样享有以下权利:
(一)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50周岁),且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符合国家规定年限(满15年以上)的,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其中: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退休时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上不封顶;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按本人基本养老金个人账户的累计储存额本息除以计发月数计发。
(二)根据职工工资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调整幅度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当地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年增长率的一定比例。
(三)退休人员以及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参保人员死亡,可享受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和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
(四)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参保人员以及退职、领取生活费的人员员死亡,可以享受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和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并可继承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储存额中扣除支付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和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后仍有余额的个人缴纳部分。
五、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哪些优惠政策?
答:国家和省相关政策明确了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参保缴费的优惠政策。根据江苏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确定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比例的通知》(苏劳社险[2006]10号、劳财社[2006]62号),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月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每年7月1日调整,月缴费基数可适当下浮,用5年左右时间过渡到位。南通市区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按不低于上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746元的75%(即1310元)确定月缴费基数,2007年下半年按不低于上年全省在岗平均工资1982元的80%(即1586元)确定月缴费基数。
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文件规定,企业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为28%,其中单位缴纳20%,个人缴纳8%;个体工商户的缴费比例统一规定为20%(个体工商户中的雇工个人缴纳8%,雇主为其缴纳12%)。后者比前者的缴费水平总体上低8个百分点,退休后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六、外地户籍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如何处理?
答:现有的社会保险政策充分考虑到了人员流动的需要,外地户籍人员因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等各种原因想离开南通时,可根据以下情况,处理养老保险关系:
(一)在南通保留养老保险关系:到退休时,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可在南通办理退休手续并领取养老金。
(二)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原籍或在异地重新就业的、可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其缴费年限可以累计计算,达到规定的缴费年限后办理退休的可在当地领取养老金。
(三)一次性领取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外地或农村居民如无法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可由个人提出申请,将个人账户的储存额(含利息)一次性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七、个体工商户如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申报手续?
答:1、社会保险登记:
(1)个体工商户填写以下表格(如有公章的加盖公章,一式两份):①《南通市社会保险登记表》;②《社会保险费信息登记表》;
(2)登记时需携带下列有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①经营执照(工商登记的证件);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2、参保、申报手续:
个体工商户新参保的,需填写《南通市新参保社会保险人员花名册》(一式两份),同时提供近期免冠1寸照1张、身份证复印件,办理《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劳务工须携带劳务合同协议书。
个体工商户续接养老保险关系的,需填写《南通市社会保险续保人员花名册》(一式两份),同时提供续保人员的《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劳务工须携带劳务合同协议书。
八、如个体工商户执意不肯参加社会保险,是否有什么制约措施?
答:对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个体工商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⑨ 南通 养老保险 缴费

各街道办事处,各乡人民政府,港闸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南通市港闸区农村居民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已经2008年7月14日区第七届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一日南通市港闸区农村居民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构建我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保障农村居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根据中共江苏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发展现代农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苏发[2007]1号)和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农村居民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通政发[2008]37号)的要求,结合我区农村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区行政区域内农村居民养老保险的实施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坚持社会保险权利与义务对等、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相适应、有利于城乡社会保险制度衔接的原则。第四条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财政补贴相结合的筹集方式,采用完全积累的个人账户管理模式。第五条农村居民养老保险由区政府组织实施和管理。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是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其主要任务是:制定发展规划、政策拟定、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处负责养老保险费筹集、养老金待遇结算和发放、个人账户管理、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并提供与农村居民养老保险有关的咨询服务等具体业务。第六条乡(街道)、开发区负责辖区内农村居民养老保险的组织宣传和扩面征缴工作。具体业务由乡(街道)、开发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所承担。第七条各级农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安排,不得在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第二章参保对象和保费筹集第八条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参保范围和对象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不含在校学生):凡本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林牧渔等农业生产,具有本区户籍且长期居住在农村;男年满18周岁至未满60周岁、女年满18周岁至未满55周岁;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第九条农村居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以本区上一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为最低缴费基数,个人缴费费率为16%。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将于每年7月公布调整后的最低缴费标准。农村居民养老保险以一个年度为缴费期,参保人员按年足额缴纳,不得逾期缴纳或漏缴、少缴。第十条鼓励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参加农村居民养老保险人员给予资金补助。鼓励机关、团体和社会各界对农村特殊群体参加农村居民养老保险人员给予资金扶持。第十一条根据本年度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年最低缴费标准,区财政给予15%的财政补贴;乡(街道)、开发区财政给予5%的财政补贴。第十二条农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为每位参保人员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同时核发《缴费手册》,详细记载每年养老保险费的缴纳情况,为参保人员建立养老保险档案。财政补贴、集体补助进入个人账户与个人缴纳分开记载。第十三条参保人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包括:(一)参保人员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总额及其利息;(二)集体补助总额及其利息;(三)财政补贴总额及其利息。第十四条乡(街道)、开发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所负责集中本区域农村养老保险费,并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资金汇集系统将资金汇集至区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收入专户。第十五条参保人员个人账户的储存额利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城乡居民1年期居民定期存款利率确定。区农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每年对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中的储存额结息一次,并为参保人员提供查询服务。第十六条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户口迁出本地的,其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中的累计储存额可随之转移;无法转移的,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的累计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死亡的,将个人账户中的累计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第三章养老待遇的计发和调整第十七条参保人员按月享受养老金,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2)按规定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3)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180个月)以上。第十八条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如下:个人账户全部储存积累总额除以国家规定的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即:个人月养老金=[(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利息)+(村集体补助+利息)+(区、乡(街道)、开发区两级财政补贴+利息)]/120。第十九条新参加农村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最低为l5年,参保人员到达领取养老金年龄,但不足规定缴费年限的应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推迟享受养老金的时间。推迟享受养老金的时间最长为5年,如推迟5年后仍达不到规定缴费年限的,经本人申请,区农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可采用补缴的办法补足缴费年限后再按规定享受养老待遇。参保人员补缴时,缴费标准为不低于当年确定的最低缴费标准进行补缴。第二十条已参加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未到达领取养老金年龄的人员,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均按本办法规定的缴费标准缴费,到达领取养老金年龄,按本办法计发养老待遇。原缴费年限可与本办法实施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原缴费金额低于现行缴费标准先折算缴费年限后,按历年确定的最低缴费标准进行补缴。第二十一条不愿或无力补足保费的参保人员,到达领取养老金年龄时,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的累计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保险关系终止。第二十二条养老金由区农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委托银行、邮政等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参保人员享受养老待遇资格审核制度,对虚领、冒领养老金的,参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三条参保人员在被判处拘役及其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期间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的,暂缓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待服刑期满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再予办理。已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在被判处管制、拘役及其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期间,其待遇发放参照国家、省关于企业退休人员被判刑后养老保险待遇的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参保人领取养老金的保证期为10年。参保人员在保证期内死亡的,其保证期内个人账户中余额部分一次性退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第二十五条领取养老金人员死亡的,其直系亲属或者有关人员应在30日内到当地农保经办机构注销养老保险关系。第二十六条已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员户口迁出本区的,其养老金仍可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发放;也可由本人提出一次性申领,经批准后,将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的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第二十七条建立养老待遇调整制度,原则上每三年调整一次。具体调整方案由区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二十八条参加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并已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养老待遇仍按原计发办法执行,并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同步进行调整。第二十九条农村居民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可以转换衔接,具体办法由南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另行制定。第三十条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发生困难时,由区财政兜底。第四章基金存储和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区级统筹,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平调或挪用。第三十二条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运营必须符合国家政策的规定,现阶段主要通过存入银行或购买国债,确保其安全和保值、增值。第三十三条区成立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对农村居民养老保险政策执行情况和基金使用、管理、运营情况进行监督。第三十四条各级农村养老保险机构应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定期将资金的收支、结余情况上报同级主管部门和上级业务部门。劳动保障、财政和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和财政专户内的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三十五条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增值部分,支付给保险对象的养老保险金以及受赠款项,均不计征税、费。第五章附则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南通市港闸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港闸政[1996]第89号)同时废止。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想了解更多的保险知识,可以进入 >> “多保鱼讲保险”进行免费咨询!

阅读全文

与南通市开展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相关的资料

热点内容
通胀保值债券收益率低于0 浏览:741
买国债一千万五年有多少利息 浏览:637
厦大教育发展基金会联系电话 浏览:175
广东省信和慈善基金会会长 浏览:846
哪几个基金重仓旅游类股票 浏览:728
金融债和国债的区别 浏览:515
银行的理财产品会损失本金吗 浏览:8
债券的投资风险小于股票 浏览:819
郑州投资理财顾问 浏览:460
支付宝理财产品分类 浏览:232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 浏览:856
文化礼堂公益慈善基金会 浏览:499
通过基金可以投资哪些国家的股票 浏览:943
投资金蛋理财靠谱吗 浏览:39
旧车保险如何过户到新车保险 浏览:820
易方达国债 浏览:909
银行理财差不到交易记录 浏览:954
买股票基金应该怎么买 浏览:897
鹏华丰实定期开放债券a 浏览:135
怎么查保险公司年投资收益率 浏览:8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