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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理赔的三项原则

发布时间:2021-03-04 02:07:05

『壹』 保险理赔的基本原则

补偿原则、保险利益原则、近因原则、最大诚信原则、代位求偿原则、重复保险分摊原则,这些在理赔实务中都要考虑。

『贰』 简述保险法的三项基本原则

1、保险利益原则

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有保险利益。保险利益是指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有四个成立条件:合法的利益、经济有价的利益、确定的利益、有利害关系的利益。

2、近因原则

近因是指风险和损失之间,导致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原因,用以确定保险赔偿责任。

3、损失补偿原则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从保险人得到的赔偿正好填补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造成的保额范围内的损失。实际运用过程中,应当以实际损失为限,以保额为限,以保险利益为限。

损失补偿原则有三个派生原则,即重复保险分摊原则,代为追偿原则,委付原则。在重复保险的条件下,为了避免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获得超额赔偿,因此采用顺序、限责和分摊等原则。

代位求偿是指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造成保险事故时,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以后,在赔偿金额范围内取代被保险人的地位行使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保险法第60、61、条就有关情况作了详细规定。委付是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推定全损时,将保险标的物的一切权利连同义务移转给保险人而请求保险人赔偿全部保险金额的法律行为。

4、最大诚信原则

最大诚信是指诚实、守信。保险合同就是建立在诚实信用基础上的一种射幸合同,保险法第5条规定,保险合同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它主要通过保险合同双方的诚信义务来体现,具体包括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如实告知的义务及保证义务,保险人的说明义务及弃权和禁止反言义务。保险法第16条,17条作了详细规定。

(2)保险理赔的三项原则扩展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五条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六十条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第六十一条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

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叁』 保险赔付应当遵守哪些原则

通赔偿处理发现防灾防损工作存问题漏洞作加强改进防灾防损工作依据理赔工作质量坏版关系保险公权司声誉影响展业理赔工作应坚持原则: (1)贯彻主、迅速、准确、合理八字针其主、迅速指保险公司接保险报告主解受灾受损情况理赔工作员及赶赴现场查勘并迅速赔偿损失热情保险提供服务;准确、合理指理赔要清责任准确定损赔款合情合理要求理赔工作员保险专业知识丰富各类保险标相熟悉及掌握查明损失原估算损失
(2)重合同、守信用即保险处理赔案要严格遵守保险合同条款尊重保险合权益
(3)实事求保险理赔工作应遵循基本原则与要求原则要求理赔员析案情、处理赔偿或给付案件切事实证据发判断保险事故原性质主观臆断经调查与审核旦确认发保险责任范围内事故应依照合同实理赔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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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 保险理赔的原则是什么

损失赔偿原则是指在保险标的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时,保险人应按照合同规定,以货币形式赔偿被保险人所受的损失,或者以实物赔偿、或修复原标的。具体的原则有两点:
一、保险赔偿的一般的准则
为了保障被保险人的权利,保险赔偿原则首先要求保险人对财产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损失的赔偿必须做到及时、准确、守约。
1、有损失才有补偿,补偿以损失为前提。而且,该损失必须是保险标的在保险期间内、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2、损失补偿有最高额限制。
(1)保险赔偿以不超过实际损失为限。
(2)保险赔偿以不超过保险利益为限。
(3)保险赔偿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二、近因原则
1、单一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如该原因属保险事故,则保险人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否则保险人可以拒绝赔偿。
2、多种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可区分以下四种情形:
①如果多种原因均为承保危险,则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损失负赔偿责任。反之,如果多种原因均非承保危险,则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②多种原因连续发生,如果其中持续起决定作用或处于支配地位的原因属承保危险,则保险人负赔偿责任,否则保险人不陪。
③多种原因间断发生,即前因与后因并不连续,后因与前因不相关联,后因不是前因的必然、直接结果,而是新的相对独立的原因。
④多种原因同时发生或相对独立,无法确认近因,对此,如果可以依其原因对损失加以划分,则保险人对承保危险部分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损失无法划分,多数学者认为保险人可不承担保险责任。

『伍』 什么是保险理赔的近因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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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诺解答:

您好!

保险理赔的近因原则指的是保险当专事人处属理保险案件,或法庭审理有关保险赔偿的诉讼案,在调查事件发生的起因和确定事件责任的归属时所遵循的原则。

按照近因原则,当保险人承保的风险事故是引起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时,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当前近因原则已成为判断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保险责任的一个重要标准。对于单一原因造成的损失,单一原因即为近因。对于多种原因造成的损失,持续地起决定或有效作用的原因为近因。如果该近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保险人就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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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 保险三原则是什么

根据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主要适用以下四种基本原则: 1.最大诚信原则 2.可保利益原则 3.补偿原则 4.近因原则 1.最大诚信原则 是指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必须保持最大限度的诚意,双方都应遵守信用,互不欺骗和隐瞒,投保人应向保险人如实申报保险标的的主要风险情况,否则保险合同无效。 2.可保利益原则 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因具有各种利害关系而享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是保险合同生效的依据。在寿险中,一般以下几种情况投保人有可保利益:(1)投保人对本人;(2)配偶、子女、父母等;(3)具有收养、赡养等法定义务;(4)对有合同关系或其他债务关系的人;(5)对其他与之有合法经济关系的人。另外我国《保险法》还规定,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保险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可保利益。 3.补偿原则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无论以何种方式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也只能使被保险人在经济上恢复到受损前的同等状态,被保险人不能获得额外收益。因此,保险人在理赔时一般按以下三个标准确定赔偿额度:以实际损失为限,以保险金额为限,以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可保利益为限。在这三个标准中,以最低的为限。 4.近因原则 近因是指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最主要、最有效的原因。也就是说,保险事故的发生与损失事实的形成有直接因果关系。按照这一原则,当被保险人的损失是直接由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的,保险人才给予赔偿。这是因为现实中保险标的的损失是由多种风险事故同时或者连续发生造成的,而这些风险事故往往同时有被保风险、非保风险或除外风险。近因原则是判断保险人是否需要赔偿的标准。

『柒』 简述机动车保险理赔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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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汽车保险理赔的具体范围,每个公司的理赔范围、方式、流程也是不一样的。这里以太平洋公司官网所给出的理赔适用范围作为参考说明:

『捌』 保险理赔时应该遵循什么原则

通过赔偿处理,可以发现防灾防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漏洞,作为加强和改内进防灾防损工作的依容据。理赔工作的质量好坏还关系到保险公司的声誉,从而影响到展业。因此,理赔工作中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1)贯彻“主动、迅速、准确、合理”的八字方针。其中,主动、迅速是指保险公司接到被保险人的报告后主动了解受灾受损情况,理赔工作人员及时赶赴现场查勘并迅速赔偿损失,热情为被保险人提供服务;准确、合理是指在理赔时要分清责任,准确定损,赔款合情合理。这就要求理赔工作人员保险专业知识丰富,对各类保险标的相当熟悉,以及掌握查明损失原因和估算损失的方法。 (2)重合同、守信用。即保险人在处理赔案时,要严格遵守保险合同的条款,尊重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3)实事求是。这是保险理赔工作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与要求。这一原则要求理赔人员在分析案情、处理赔偿或给付案件时,一切从事实和证据出发,判断保险事故的原因和性质,不得主观臆断。经调查与审核,一旦确认发生了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就应依照合同从实理赔。会计 更多信息请访问:育路网财会频道 希望与其他考生进行交流?点击进入会计考试论坛>>>

『玖』 保险理赔应遵循的法律原则有哪些

保险理赔应遵循的法律原则如下:
1、重合同、守信用原则:保险合同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受法律保护,因此保险公司必须按照合同规定和法律法规,正确维护保户的权益。

2、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在进行理赔过程中,要实事求是,根据具体情况正确确定保险责任、赔付标准、赔付额度。
3、主动、迅速、准确、合理原则:要让保户感觉到保得放心,赔得心服。

保险理赔,是指在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而使被保险人财产受到损失或人身生命受到损害时,或保单约定的其它保险事故出现而需要给付保险金时,保险公司根据合同规定,履行赔偿或给付责任的行为,是直接体现保险职能和履行保险责任的工作。

简单的说,保险理赔是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发生风险事故后,对被保险人提出的索赔请求进行处理的行为。在保险经营中,保险理赔是保险补偿职能的具体体现。

理赔依据:

理赔是保险公司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它的依据是保险合同及保险相关法律。同业规定和国际惯例 , 其他任何理由或解释均不能作为理赔的依据。

保险理赔是指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受理被保险人提出的保险赔偿请求,进行查勘、定损、理算和实行赔偿的业务活动,是保险法律制度中十分重要的一环,是保险人履行其义务的主要形式。为了使被保险人尽快获得经济补偿,保险人应积极主动地作好理赔工作。理赔遵循以保险合同为依据、遵守国际惯例和有关国际公约、及时和合理作出赔偿的原则。保险的理赔一般是从接受出险通知开始,经过查勘、检验或委托检验、核实案情、理算赔偿金额和支付赔偿六个阶段。根据我国《海商法》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前,可以要求被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性质和损失程度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理赔方式:

保险公司在出险后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向保户理赔有两种方式:赔偿和给付。

赔偿与财产保险对应,指保险公司根据保险财产出险时的受损情况,在保险额的基础上对被保险人的损失进行的赔偿。保险赔偿是补偿性质的,即它只对实际损失的部分进行赔偿,最多与受损财产的价值相当,而永远不会多于其价值。

而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作为保险标的,因人的生命和身体是不能用金钱衡量的,所以,人身保险出险而使生命或身体所受到的损害,是不能用金钱衡量的。故在出险时,保险公司只能在保单约定的额度内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即人身保险是以给付的方式支付保险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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