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社保局时养老保险的监管单位
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职能
一、负责组织指导全省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要求,强化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运营以及监督基金的储存、增值工作。
二、负责制定和完善全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各项财务规章制度,加强财会基础性工作建设,搞好财务电算化。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财务检查,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监督检查。
三、负责组织开展全省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的会计核算工作,搞好各项基金的收支平衡与调度,确保基金支付需要;编报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草案和年度基金财务报告,汇总各种财务报表,并按时向省劳动保障厅和其他有关部门报送。
四、负责制定和实施全省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工作的管理办法和指导性意见,失业保险经办业务的操作规程和工作方案,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业务操作规程、工作方案和有关规定以及全省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经办业务的工作。
五、负责全省企业养老保险业务的检查、指导和督促工作。
六、负责全省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以及工伤、生育保险业务人员的培训工作。
七、负责全省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指导,并组织实施中直行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
八、负责对申请省级养老保险调剂金的单位进行综合考察,并依据考察情况提出使用省级养老保险调剂金的具体意见。
九、负责全省养老保险费征缴和养老金发放计划的制定及省级调剂金的催缴和使用。
十、负责全省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各项业务统计数据的采集、整理、汇总、分析和报告工作,负责全省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及资源数据库建设,制定全省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管理信息系统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和实施社会保险信息标准化建设。
十一、负责中直行业养老保险费征缴基数核定和职工退休待遇以及养老保险登记证的审核工作。
十二、负责对中直行业参加社会保险统筹企业申报的工资总额、缴费情况和应拨付养老金的基础数据进行定期审核工作。
十三、负责中直行业参加社会保险统筹企业职工调动工作时,个人帐户的转移、接续、终止等工作。
十四、负责中直行业参保职工个人帐户管理和规范等工作。
十五、负责全省养老保险业务经办工作中的政策咨询和来信来访工作。
十六、负责全省失业保险调剂金的归集、管理和拨付工作。
十七、负责落实失业保险发展规划和全省失业保险经办业务管理、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建设规划工作。
十八、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单位)职工参加失业保险的申报、登记和基础数据建立工作。
十九、负责指导全省失业保险扩大覆盖面、保险费征缴基数的核定管理和拨付工作。
二十、负责指导和实施对失业人员享受待遇和保险金发放工作。
二十一、负责开展失业保险政策宣传和为失业人员提供免费咨询服务工作。
二十二、负责指导全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业务经办工作。
二十三、负责统一经办在哈中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管理、支付等具体经办工作。
二十四、负责对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的管理工作。
二十五、负责对中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离休干部、老红军、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在校大学生的医疗经费等有关事宜的管理工作。
二十六、负责统一经办中省直企业职工的工伤、生育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支付等工作。
二十七、负责制定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的有关配套文件和规章制度工作。
二十八、负责组织实施中省直企业单位工伤、生育待遇审核工作,组织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执行行业差别费率和企业浮动费率制度的经办和监测分析工作。
二十九、负责在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资格后与省直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签订协议工作,并实施监督管理。
三十、负责组织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的归集、调剂和使用工作。
三十一、负责对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
三十二、负责中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及驻黑龙江省军队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建立、中断、转移、接续以及对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登记审核工作。
三十三、负责中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及驻黑龙江省军队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的收缴、管理及养老金的拨付和社会化发放工作。
三十四、负责对中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及驻黑龙江省军队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待遇的审核工作。
三十五、负责组织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网络化管理工作。
三十六、负责承担全省各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运营管理工作。
三十七、负责搞好全省各级农村社会保险基金经办单位的财务、档案监督、指导和管理工作。
三十八、负责全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和基金征缴工作。
三十九、负责全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的审查、养老金支付审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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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如何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
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建议:
(一)养老保险费未能应收尽收,养老保险基金筹集规模和总量未能如实体现。
(二)养老保险金超范围发放,挤占挪用养老保险基金。一是部分地方擅自增加养老保险金计发项目,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标准,加大了养老保险基金支出规模。
(三)养老保险基金运行管理不够完善。
1.账户设置和管理不规范。一是一些地区未按规定清理多头开户,仍在多家银行分别开设收入户、支出户和财政专户,甚至在同一银行开设多个收入户、支出户和财政专户,造成账户管理的混乱。
2、存在问题原因分析
(一)基金财务制度不完善。我国的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和会计制度不成熟不完善是造成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出现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现行的《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是1999年制定的,其中有一些不完善之处,已不适应新形势和新情况的需要,特别是社会保险基金的投资、计息、开户行的选择等问题,迫切需要进一步修订和完善。
(二)缺乏有效监督制约机制。社会保险基金的运营和管理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导致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问题频出。首先,财政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和地税部门之间缺乏相互的监督制约机制,或未能执行部门之间的监督制约职能。各部门之间缺乏有效的信息沟通机制,账单传递速度慢,不及时对账,造成账实不符。其次,社会保险基金缺乏有效的外部监督,审计部门和财政监督部门也是近年来才逐渐重视和加大对各项社会保障资金的监督检查力度,但检查范围有限。
(三)现行政策执行不严格。从检查情况看,不少地方未能严格执行现行的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是造成违规违纪的重要原因之一。
(四)体制方面的原因。从检查情况看,多数社会保险基金的挪用都是政府的行政命令或是行政干预的结果。地方政府经常把“社会保险基金结余”当作准财政资金使用,一些地方政府部门领导财政法规意识淡薄,特别是在基层财力比较紧张的情况下,从部门利益出发,违规挪用、滞留、转移社会保险基金收入,违规设立账户,不按要求划转社会保险费收入及利息收入。部门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和配合,从而导致社会保险基金账实不符。此外,部分地区相关部门经办人员业务素质差,工作能力和责任心不强,也是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出现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
三、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建议
(一)大力推进税务征收,适时开征社会保险税。针对目前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核定不实,征管缺乏强制性等问题,建议进一步加大推进税务征收工作的力度,并适时开征社会保险税。一是可以切实改变社保基金征缴困难、征收乏力的局面。目前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由税务机关征收,也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从近几年的基金征缴情况看,以社会保险费的形式由社保经办机构征收的做法缺乏强制性,基数核定不实的问题也比较突出,致使拖欠、不缴或少缴社会保险费的现象比较普遍,而且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成本也比较高,不利于建立更加规范的社会保险基金收支两条线管理体制。而由税务机关征收,有利于养老保险基金收入的及时足额征收。二是有助于有效筹集社会保险基金。通过法律形式把企业、个人的权利、义务确定下来,保证所有工薪收入的职工和用人单位成为社会保障税的纳税人,从法制上确保社会保险具有稳定的收入来源。三是有利于社会保障体制的完善。课征社会保险税,标志着社会保障工作步入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
(二)加大养老保险费征缴力度,提高企业和职工的参保意识。在未实施征缴改革前,各级养老保险费征收机构要严格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养老保险费征缴稽核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大征缴力度,确保养老保险费应收尽收、及时足额征收。首先,要加大社会保险的宣传力度,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保险意识。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国家养老保险政策,鼓励职工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增强履行缴费义务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同时,通过向社会公布养老保险费征缴情况,及时发放养老保险费对账单,设立查询、举报电话等,发挥外部监督作用,强化用人单位和广大职工参保和依法缴费的意识。其次,要加强稽查审核,堵塞漏洞。加强对稽核人员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稽核人员的稽核能力。采取日常核查与专项稽核、书面稽核与实地核查等多种形式开展稽核工作,加大清欠力度,及时发现并纠正各种违纪违规问题,充分发挥稽核工作的效力。
(三)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提高社保基金管理水平。在目前财政、劳动、税务部门几家共同参与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情况下,要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一是建立健全财政、劳动保障、税务部门的沟通协调、相互制约机制。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社保基金征缴、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劳动保障部门要定期对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缴费基数进行审核;税务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严格按核定的缴费基数及时足额征收,对无法征收的,要及时向劳动保障部门反馈,建立顺畅的对账联系机制。二是对因会计核算、财政专户管理、基金决算编制等方面的原因出现的税务、财政、社保部门之间数据不相符的问题,建议财政部统一结账时间,要求各级征收、管理、使用部门加强财务对账管理工作,按月进行定期对账,年底统一时间扎账。确保会计信息的数据统一、真实、有效和完整。
(四)修订和完善有关管理制度。目前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存在的社保基金计息办法不统一、预收养老保险基金长期挂账、其他社会保障类资金在养老保险基金决算列收列支、国库归集资金未及时划入财政专户以及未足额计息等问题,都需要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对现行制度规定作进一步的修订,使之在实践中更具可行性和操作性。
(五)规范行业统筹养老保险基金管理。行业统筹是我国养老保险制度转制阶段的特殊产物,要切实统一规范行业统筹政策,促进养老保险制度的健康发展。一要强化行业统筹养老保险基金征缴管理,加大征缴和清欠力度,将社会保险的缴纳作为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目标管理考核中重点考核内容之一,强化养老保险费征缴工作;二要明确经办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在行业归集养老保险费过程中的责任和权利,避免归集资金账外核算、资金收益归属不明确等问题,以确保行业统筹养老保险基金决算信息的真实和完整。
(六)尽快解决历史遗留长期挂账问题。对于一些历史遗留问题在基金决算中长期挂账,影响了基金决算使用部门对决算信息的分析,也影响了基金数据信息的真实性。建议对遗留问题商劳动保障、审计等相关部门尽快研究制定相应的办法予以解决,避免长期挂账。
(七)建立健全养老保险基金监督工作长效机制。要切实强化养老保险收支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建立养老保险基金监督工作长效机制,保障养老保险制度健康发展。一要建立健全法规体系,解决养老保险基金监督中法律缺位、层次低、效力差等突出问题,尽快出台养老保险费征缴处罚办法,强化养老保险制度约束的刚性;二要建立健全养老保险基金监管组织体系和各部门配合工作机制,实现审计监督、财政监督、税务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审计、财政、税务、社保等部门协调配合、相互制衡;三要建立快捷、准确、高效的基金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实现监管、征收、缴费各部门间信息实时共享,确保养老金按时收纳、拨付和发放。
C. 如何进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督
(1)建立基金监督制度,确定行政、财务、审计监督的程序。
(2)区县级版成立由政府主管领导负责权,劳动、财政、银行、计划、审计等部门领导及被保险人代表和社会公众代表参加的基金监督委员会,负责基金归集、核算的监督和协调工作。
(3)区县管理中心要对基金运营严格进行内部监督,定期向区县级劳动部门、基金监督委员会和上级业务管理部门汇报基金归集、核算情况,接受监督。
(4)区县级劳动部门会同财政、审计和上级业务管理部门对基金归集、核算情况每年进行一次的年度审计。
D. 如何加强对社会保障的监督
根据人抄力资源社会保袭障部办公厅下发的《关于贯彻落实贪污社会保险基金属于刑法贪污罪中较重情节规定的通知》,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严格防止贪污社会保险基金行为。 通知提出了四点要求:一是要加强宣传教育,提高防范贪污社会保险基金的意识。二是要完善内控管理,堵塞贪污社会保险基金的风险漏洞。三是要严格基金监督,着力查处贪污社会保险基金的违法行为。四是要建立衔接机制,严惩贪污社会保险基金的犯罪行为。
E. 什么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进行监督
履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定期披露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
F. 如何加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农保基金”)的财务管理行为,加强农保基金管理,维护保险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实施条例》、《北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指导意见》(京政办发〔2005〕62号)和《关于实施北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指导意见的具体办法》(京劳社农发〔2006〕75号)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辖区内负责管理农保基金的财政部门和负责农保基金收缴、支付工作的劳动保障部门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进行农保基金财务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由政府组织引导,农民自愿参加,以个人账户为主,建立待遇调整机制,采取积累式的养老保险制度。本办法所称农保基金是指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利息以及通过其他合法方式筹集的专项资金,用于保障参加保险人员年老后的基本生活。 第四条 农保基金财务管理的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按规定筹集和使用农保基金;建立分会财务管理制度,努力做好基金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并如实反映基金收支状况;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加强监督和检查,确保农保基金安全。 第五条 农保基金纳入区县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 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G.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第九章 监督与检查
第三十八条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向社会公告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三十九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等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财政专户、收入户和支出户的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向同级政府和基金监督组织报告。
第四十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一)截留、挤占、挪用、贪污基金;
(二)擅自提高或降低农村居民个人缴费标准;
(三)未按规定标准支付养老保险待遇或擅自变更支出项目、调整支出标准;
(四)将个人账户储存额用于非个人账户养老金支出;
(五)未按时将基金收入存入财政专户;
(六)未按时足额将基金从财政专户拨付到支出户;
(七)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H. 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工作的信息
会保险基金被老百姓称为“养命钱”、“保命钱”,其重要性不言而喻。随着社会保障制度的加快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的规模逐步扩大,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切实防范和化解基金管理风险,保障基金的安全与完整,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迫切需要研究和解决的问题。
一、社保基金监管的基本情况
社会保障基金主要由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工伤保险基金组成,去年底,各项基金累计结余5823万元。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高度重视社保基金的安全运行,实行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抓落实的机制,基金监督工作实体化,建立健全了内部控制制度,在规范业务操作和加强财务方面做了大量有效的工作。每年对社保基金运行情况进行二次全面的自查,从自查的情况来看,各项社会保障基金运行基本平稳,基金征缴、基金存储管理和基金支付正常,未发生基金安全问题,不存在“跑、冒、漏、滴”的现象。同时,为认真落实省、市社保基金“钱从银行走,数在网上传”的规定,进一步方便群众缴纳养老保险费,去年,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积极与金融部门联系,在全区各镇、办事处安装社保刷卡缴费机,从去年6月份起全区农垦企业职工全部实现刷卡缴费,结束了该区养老保险缴纳现金的历史。内外两方面严格控制,确保了社保基金安全运行。
尽管如此,社保基金的监管还存在一些问题,如人员不足,不能做到一事两岗两审,存在一人多岗现象;信息系统不完善,存在安全隐患等问题。
二、几点建议
在此,就如何加强社保基金监督和管理,确保基金安全运行谈肤浅的建议。
(一)健全和完善内控制度。在组织机构控制上,科学设置各业务部门的经办岗位,明确各业务部门的工作职能、岗位职责、工作程序、工作标准、考核办法及具体要求,进一步规范操作流程来相互制约;在业务运行控制上,通过对经办职能机构业务流程、办理内容及时限、经办人员等信息的公开,以及一些常规业务规范操作,进一步提高政策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力;在基金财务控制上,通过在依法进行基金财务管理和核算的基础上,建立了严密的会计控制系统,建立了分工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建立了合理的责任分离制度、账务核对制度来实现基金财务控制,进一步保证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完整;在信息系统控制上,通过科学划分使用权限,确保数据安全,同时建立有效的信息反馈制度,注重网络使用安全管理,配备专职管理人员等方面来实现信息系统控制。
(二)加大基金的监督检查力度。一是制定行政监督管理制度与流程,建立监督台帐,完善监督档案,规范监督行为。二是对社保基金风险点防范实行动态管理,对查找出的基金风险点,重点进行监督防控。三是建立监督落实回访机制,对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单位落实到位。四是建立社保基金风险预警机制。对发现的基金管理薄弱环节和漏洞及时提出预警,要求出险部门及时纠正错误,避免基金损失,防患于未然。
(三)加强基金支付环节监管。一是注重生存调查,规范养老金领取。为防止养老金冒领行为的发生,开展基本养老金领取资格的专项稽核工作,建立公安、社保人员信息比对制度,根据群众举报和区外退休人员生存调查,重点核查虚报、冒领基本养老金问题。二是重视医疗保险基金的审核,特别是加强对医保基金使用的日常监控,注重整理掌握参保职工存在的违规苗头。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检查,对已发现的违规定点单位和参保人员建立重点监控制度,在对医疗费用普审的基础上,筛选疑点费用,严把审核关。三是确保工伤基金支付准确。进一步规范工伤认定中申请、受理、调查核实、决定、送达等各个环节的手续,避免在认定上的失误。
(四)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经办机构能力建设。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基础建设,加强基金管理干部的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管理水平。对长期在基金管理岗位上的干部定期轮岗交流,对不适合从事基金管理工作的干部,不能安排在基金管理岗位上工作,已经在岗位的要及时调离。对调离的干部,组织进行离任审计。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