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首页 > 保险理赔 > 社会保险基金基金怎么征缴

社会保险基金基金怎么征缴

发布时间:2021-03-20 15:42:55

1. 社会保障费改税是否能够解决我国社会保障基金征缴中的问题呢

那是解决不了问题的,费改税需要的条件,可以参考一下如下网上摘录:社会保障费改税需要什么条件张莉(河北大学管理学院王松河北保定071002)!竺蚰苎!要譬耋堡堂费警警曹前提条件进行了分析,提出虽然社会保障税的开征是大势所趋,但应在相关制度完善的前提下,适时地进行[关键词]社会保障费社会保障税费改税一。…。中图分类号:F81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1002—6908(2007)0820070—01在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已经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而这其中的核心问题社会保障筹资模式的改革更成为重中之重。随着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发展,关于社会保障费改税的问题已经持续了十几年。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费税之争”不仅仅是表面名称的变化,更有其深层次的含义,应当全面分析。一、社会保障费改税需一社舍保障体系的定型社会保障税的开征应以社会保障体系的定型为前提,在开征之前有必要理清它与社会保障体系各个层面之间的关系。(一)社会保障费改税与社会保障制度模式的关系目前,世界上主要有三种社会保障的制度模式:现收现付制、完全积累制与部分积累制a现收现付制是指由在职劳动者供款以支付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障待遇的制度,数学模型简单、操作简便、符合税收的公共性质:完全积累制是指每个人都设立个人账户,为自己未来能享受的社会保障待遇积累资金的制度,与税收的定义及特点不相符合:而部分积累制则是将现收现付制与完全积累制的优点结合起来的一种制度,既考虑当期的收支平衡,又为未来作基金积累,因此涉及的因素多.管理十分复杂。为应对未来的老龄化趋势t我国实行了由现收现付制向部分积累制的转变,即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在社会统筹部分,由于筹集的资金都是国家统筹使用,满足公共需要,具有普遍性,更符合税收的性质,因此适用于社会保障税的形式;而在个人账户部分,积累的资金都是为个人将来所用,带有私人性质,与税收的公共性不相容,因此更适用于社会保障费的模式。但如果采取社会保障税费并存的模式。必将带来社会保障管理秩序的更加混乱,与我们费改税的初衷加强社会保障管理的规范化相背离。因此如何解决征税与个人账户之间的矛盾,要求我们在比较社会保障税与费优缺点的基础上做出慎重的选择。(二)社会保障费改税与社会保障水平的关系社会保障费改税似乎与社会保障水平没有直接的关系,但通过分析国外社会保障的待遇水平时.不难发现:大部分实行缴税制的国家社会保障待遇水平普遍偏低,目标只定位于满足人们基本的生活需要;而实行缴费制的国家提供的保障水平相对较高,保障项目也较为全面。我国的社会保障水平既要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又要体现出“以人为本”的理念,保障人们基本生活需要的目标有其合理性与可行性,但不可忽视一个重要前提就是相对完善的多层次保障,包括发达的企业年金制度与商业保险制度等等。在现阶段,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还没有完全建立,征税所引起的保障水平降低势必影响到人们的切身利益,与“以人为本”的宗旨相违背,甚至还会造成社会的不安定因素,而为了维持现有的保障水平则需要提高税率或增加政府支出,无论哪种都不是我们想要的结果,因此新的社会保障体系的最终确立应是实行费改税的前提。(三)社会保障费改税与社会保障责任主体的关系社会保障制度是伴随着机器火工业的出现,传统的家庭保障己无法适应人们的需要时,由政府出面建立的一种社会制度,政府在其中承担着不可推卸的责任。然而.随着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由政府保障过渡到社会化保障是必然的趋势,企业、个人、政府以及社会机构都是制度的主体。承担着缴费责任及提供服务的责任。社会保障费改税使政府由间接、最终责任人的角色转变为直接、完全责任人的角色,社会保障基金也相应转变为政府财政资金,政府集监督职能和分配职能于一身,不利于权力的制衡·也不符合保障社会化的趋势,即使从长远来看,政府只承担保障人们基本生活需要的责任,从现阶段看也与社会保障“转制成本’’的存在及个人账户“空帐”运行所造成的基金缺I_==】存在着矛盾。如何协调征税与基金缺口之间的关系,是社会保障费改税过程中的~大难点。二、杜会保障叠改税需法律捌度的完鲁社会保障费是一种行政性收费.与税收最大的区别就在于没有高层次的法律保障。目前。我国社会保障费的收缴管理是依照国务院在1999~:1月颁布的《社会保障费征收暂行条例》进行统一征收的,可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也可以委托税务部门征收。近年来,已有19个省区委托税务部门代收,税务部门现有的软硬件设施及工作人员过硬的业务素质有效地提高了社会保障费的征缴率。其实,社会保障费改税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增强筹资的强制性与规范性,借助我国已有的较为健全的税收征管体系,提高筹资的效率:利用《税收征管法》强化社会保障资金的征收力度。但社会保障资金筹集毕竟届于社会保障领域的环节,费改税后,在没有《社会保障法》的前提下,将资金筹集纳入《税收征管法》,意味着用灵活性的政策措施来指导强制的法律,势必会产生许多问题,造成矛盾冲突。因此,应在建立《社会保障法》的前提下,开征社会保障税。通过《社会保障法》,明确各主体在社会保障资金筹资过程中的权利与义务,从社会保障资金的征收、运营、管理、支付到欠缴、挪用、挤占等违法行为都以法律的形式制定统一的适用条款;此外,还应制定《社会保障税法》,规定其纳税人、课税对象、课税范围、税目、税率、纳税期限、减税免税等具体事项,从根本上保证社会保障税的征收工作有序进行。三、社会保一囊政税--叠相应帕社会环境任何一个新税种的开征都要有与之相应的社会环境,包括是否符合传统的风俗习惯,是否符合广大人民的心理愿望等等。近年来,随着社会宣传工作的开展,人们的社会保障意识普遍增强,成为开征社会保障税的心理基础。但在我们看到有利条件的同时,也应看到其中不利的一面。首先,社会保障费改税后,其强制性较之于费有明显的增强,人们对于强制的事物往往带有逆反心理.虽然社会保障费也是强制征收的,但在名称上更容易令人们接受;再加上现阶段人们的依法纳税意识不是很强,偷税、漏税现象时有发生,这些都会影响费改税的效果。其次,社会保障费是行政性收费,更强调权利与义务的对等.是人们为自己享受的社会保障待遇进行的缴费,因此在心理上更易为人们所接纳,而社会保障税是强制性的转移支出,权利与义务的对应关系不明晰,费改税后将对人们的心理承受能力带来挑战。因此,应加大社会保障政策的宣传力度,使人们更深入地了解社会保障资金的征收、使用与管理流程,克服因不知或知道得不完面而产生的抵触情绪:同时,完善税收监督机制,使纳税人都能通过简易的程序参与到税收监管工作中来.提高人们的纳税意识。只有在这样的社会环境下,开征社会保障税才能产生应有的效果。参考文献:[I]郑功成,社会保障学理念、制度、实践与思辨【岫.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2]李芳,对社会保障税和社会保障缴费的分析[J].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05(7)。[3]李建平.社会保障费改税的制度性约束[J】,中国财经大学学报2005(7)。

2. 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的工作怎么样

1、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工作还是蛮轻松的,待遇也很好。市社保中心承市本级专担社会保险所有险种的经办管理工作属,提供社会保险公共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益维护、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具体工作。
2、社会保险是指国家为了预防和强制社会多数成员参加的,具有所得重分配功能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安全制度。社会保险 (Social Insurance) 是一种为丧失劳动能力、暂时失去劳动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损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补偿的一种社会和经济制度。社会保险计划由政府举办,强制某一群体将其收入的一部分作为社会保险税(费)形成社会保险基金,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可从基金获得固定的收入或损失的补偿,它是一种再分配制度,它的目标是保证物质及劳动力的再生产和社会的稳定。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3. 社会保险基金的投资方式有哪些

1,我国现在基金投资渠道比较单一,一般就是买股票。 2,社会保险基金是指为保障社会劳动者在丧失劳动能力或失去劳动机会时的基本生活需要,在法律的强制规定下,通过向劳动者及其所在单位征缴社会保险费,或由国家财政直接拨款而集中起来的资金。

4. 什么是社保缴费基金

社会保险基金是国家依据法律和政策规定,通过社会力量,为保障劳动者暂时中专断劳动或部分或全部丧属失劳动能力后的基本生活需要而建立的一种专项基金。
一般说来,国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社会保险基金的三个主要来源,但具体到不同的保险项目,其基金筹集渠道有所区别。从世界各国实践看,养老、医疗、失业等保险基金往往要求国家、用人单位和个人三方出资或至少后两方出资,而工伤保险基金一般不要求劳动者个人出资。

5. 淮南市社会保险基金征缴管理中心怎么样

简介:淮南市社会保险基金征缴管理中心是淮南市人社局直属单位。
注册资本:97万人民币

6. 蚌埠市社会保险基金征缴中心怎么样

简介:蚌埠市社会保险基金征缴中心于2007年1月经蚌埠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成立,是隶属于蚌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管理的副县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下设综合管理科、企业参保征缴科、机关事业单位参保征缴科、个体参保征缴科、基金财务管理科、基金稽核科、城镇居民医保基金征缴科7个内设机构。
注册资本:125.59万人民币

7. 社会保险基金的性质是什么

社会保障基金的特征和性质:
(1)强制性:社会保障基金的设立、运行和征缴都是国家法律强制执行的。
(2)专用性:社会保障基金只能用于特定的医疗、疾病、失业、工伤、养老、家庭、残疾、生育、遗嘱等用途,由于有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其使用的范围和标准都具有专属性,在实践中不得以任何形式挪作他用。
(3)互济性:社会保障基金创立的原理和目标即为筹集各方资金,进行保值增值操作,用于弥补参保人的经济损失或者保障其基本生活权利。而参保人个人的资产具有随意性,难以提供保障功能。可以说,社会保障基金就是集大家之力,帮助个人完善基本生活或减轻风险损失,具有一定的社会互济性。
(4)稳定性: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使社会保障基金的缴纳比例具有确定性,支付额度和期限具有预期性。此外,由于其用途的专用性,其支付额度波动比率较小,因而,其资金额度和结构都非常稳定。
(5)社会性: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和使用在全社会范围内进行。世界各国社会保障的层次和范围不断提高。西方多数发达国家的社会保障基金己经实现全国统筹。相对于其他基金来说,社会保障基金的社会性表现特别明显。
(6)长期性:由于其目的的特殊性,社会保障基金的给付周期往往与人的生命周期密切相关,其给付责任期较长。例如,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除统筹部分现收现付以外,个人账户基金根据参保人的生命周期来运行,期限可以达到几十年。
(7)双效益性:由于其特殊的目的,社会保险基金的投资要同时兼顾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并以社会效益为前提。社会效益是社会保障基金存在的根本目的,经济效益是指为保证基金规模,减轻国家、企业和个人的负担而必须提高基金的投资收益。因此,二者都很重要,但以社会效益为更重要者。对于损坏社会公众利益的投资项目,经济效益再高也不能予以釆用。

8. 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行为,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维护保险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关于社会保险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经办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等社会保险基金。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社会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为了保障保险对象的社会保险待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由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分别按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缴纳以及通过其他合法方式筹集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基金财务管理的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依法筹集和使用基金;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努力做好基金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并如实反映基金收支状况;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加强监督和检查,确保基金的安全。
第五条 为保证基金的按时、足额收缴和支付,税务机关和经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有权按规定要求缴费单位如实提供用工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与社会保险有关的原始资料和数据。
第六条 基金纳入单独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实现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第七条 基金根据国家要求实行统一管理,按险种分别建帐,分帐核算,专款专用,自求平衡,不得相互挤占和调剂。 第八条 基金预算是指经办机构根据社会保险制度的实施计划和任务编制的、经规定程序审批的年度基金财务收支计划。
第九条 基金预算的编制。年度终了前,经办机构应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表式、时间和编制要求,根据本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下年度基金收支预测,编制下年度基金预算草案。
第十条 基金预算的审批。经办机构编制的年度基金预算草案,由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汇总并报财政部门审核,经同级政府批准后,由财政部门及时向劳动保障部门批复执行,并报上级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基金预算的执行。经办机构要严格按批准的预算执行,并认真分析基金的收支情况,定期向同级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第十二条 基金预算的调整。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预算时,经办机构要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由劳动保障部门报财政部门审核,经同级政府批准后,由财政部门及时向劳动保障部门批复执行,并报上级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基金按国家规定按时、足额地筹集。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减免。
第十四条 基金收入包括:社会保险费收入、利息收入、财政补贴收入、转移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其他收入。
社会保险费收入是指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按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分别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等收入。
利息收入是指用社会保险基金购买国家债券或存入银行所取得的利息收入。
财政补贴收入是指同级财政给予基金的补贴收入。
转移收入是指保险对象跨统筹地区流动而划入的基金收入。
上级补助收入是指下级经办机构接收上级经办机构拨付的补助收入。
下级上解收入是指上级经办机构接收下级经办机构上解的基金收入。
其他收入是指滞纳金及其他经财政部门核准的收入。
上述基金收入项目按规定分别形成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等。
第十五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按规定分别计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基金。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收入包括按规定应计入统筹帐户的缴费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收入、统筹帐户基金利息收入、财政补贴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其他收入。
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基金收入包括按规定应计入个人帐户的缴费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收入、缴费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收入、个人帐户利息收入、转移收入等。
第十六条 实行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地区,经办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同级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共同认定的国有商业银行设立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以下简称“收入户”)。
收入户的主要用途是:暂存由经办机构征收的社会保险费收入;暂存下级经办机构上解或上级经办机构下拨的基金收入;暂存该帐户的利息收入以及其他收入等。收入户除向财政专户划转基金外,不得发生其他支付业务。收入户月末无余额。
实行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地区,不设收入户。
第十七条 税务机关或经办机构要定期或定额将征集的基金缴存财政专户。具体时间或额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定。缴存时,须填制银行制发的进帐单或划款凭证(一式多联),并填写收入项目和具体金额。各有关部门或机构凭该凭证记帐。未按规定执行的,财政部门委托各开户银行于月末将全部基金收入划入财政专户。 第十八条 基金要根据社会保险的统筹范围,按照国家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出,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增加支出项目和提高开支标准。
第十九条 基金支出包括:社会保险待遇支出、转移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其他支出。
社会保险待遇支出是指按规定支付给社会保险对象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出、失业保险待遇支出和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出等。
转移支出是指社会保险对象跨统筹地区流动而转出的基金支出。
补助下级支出是指上级经办机构拨付给下级经办机构的补助支出。
上解上级支出是指下级经办机构上解上级经办机构的支出。
其他支出是指经财政部门核准开支的其他非社会保险待遇性质的支出。
上述基金支出项目按规定分别构成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失业保险基金支出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等。
第二十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和其他支出在统筹帐户中列支,转移支出在个人帐户中列支。
第二十一条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出包括:基本养老金、医疗补助金、丧葬抚恤补助费。
(一)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性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支付给《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以下简称“《决定》”)实施前已经离休、退休和退职人员的离休金、退休金、退职金、补贴。
基础性养老金是指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地(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支付给《决定》实施后按照统一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计发待遇的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
个人帐户养老金是指按缴费个人的个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20支付给按照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计发待遇的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以及一次性支付给个人的个人帐户储存额。
过渡性养老金是指按规定支付给按照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计发待遇且在《决定》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的人员除基础性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以外的基本养老金。
离休金、退休金、退职金、补贴是指按规定支付给《决定》实施前已经离休、退休和退职人员的生活费用和各种生活补贴、物价补贴等。(二)医疗补助金是指按规定支付给未实行医疗保险地区已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开支范围的离休、退休、退职人员的医疗费用。
(三) 丧葬抚恤补助费是指用于已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开支范围的离休、退休、职退人员死亡丧葬补助费用及其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和生活补助费用。
第二十二条 失业保险待遇支出项目包括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丧葬抚恤补助费、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补助和其他费用。
失业保险金是指支付给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费用。
医疗补助金是指按规定支付给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费用。
丧葬抚恤补助费是指按规定支付给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费用及由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是指按规定支付给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补助是指从失业保险基金中调剂用于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的支出。
其他费用包括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金及国家规定的其他费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生活补助金,是一次性支付给合同期满不再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农民合同制工人的生活补助费。
第二十三条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出项目按规定分别形成社会统筹医疗保险待遇支出和个人帐户医疗保险待遇支出。
(一)社会统筹医疗保险待遇支出是指按规定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出范围以内,并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出限额以下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支出。
(二)个人帐户医疗保险待遇支出是指按国家规定由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基金开支的医疗费支出。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基金要划分各自的支付范围,不得相互挤占。
第二十四条 经办机构在同级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共同认定的国有商业银行设立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户(以下简称“支出户”)。
支出户的主要用途是:接收财政专户拨入的基金;暂存社会保险支付费用及该帐户的利息收入;支付基金支出款项;划拨该帐户资金利息收入到财政专户;上解上级经办机构基金或下拨下级经办机构基金。支出户除接收财政专户拨付的基金及该帐户的利息收入外,不得发生其他收入业务。
第二十五条 经办机构要根据财政部门核定的基金年度预算及月度收支计划,按月填写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用款申请书,并注明支出项目,加盖本单位用款专用章,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对不符合规定的凭证和用款手续的,财政部门有权责成经办机构予以纠正。财政部门对用款申请审核无误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基金从财政专户拨入支出户。具体时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定。 第二十六条 基金结余是指基金收支相抵后的期末余额。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结余包括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结余和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基金结余。
第二十七条 基金结余除根据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商定的、最高不超过国家规定预留的支付费用外,全部用于购买国家发行的特种定向债券和其他种类的国家债券。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基金结余进行其他任何形式的直接或间接投资。
第二十八条 基金当年入不敷出时,按下列顺序解决:
(一)动用历年滚存结余中的存款;
(二)存款不足以保证支付需求的,可转让或提前变现用基金购买的国家债券,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三)转让或兑付国家债券仍不能保证支付需求时,建立了基金调剂金的地区,由上级经办机构调剂;
(四)调剂后仍存在不足的,由同级财政部门给予适当支持;
(五)在财政给予支持的同时,根据需要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报批后调整缴费比例。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在申请调整缴费比例之前也可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报政府批准后,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调整缴费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划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与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基金之间的比例。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所指的财政专户是财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基金专用计息帐户,在同级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共同认定的国有商业银行开设。
财政专户、收入户和支出户在同一国有商业银行只能各开设一个帐户。
第三十条 财政专户的主要用途是:接收税务机关或经办机构转入的社会保险费收入;接收税务机关或收入户暂存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接收基金购买国家债券兑付的本息收入、该帐户资金形成的利息收入以及支出户转入的利息收入等;接收财政补贴收入;接收上级财政专户划拨或下级财政专户上解的基金;根据经办机构的用款计划,向支出户拨付基金;购买国家债券;向上级或下级财政专户划拨基金。
第三十一条 财政专户发生的利息收入直接计入财政专户,支出户的利息收入从支出户定期转入财政专户。
财政部门凭银行出具的原始凭证记帐,同时,财政部门要出具财政专户缴拨凭证,并附加盖专用印章的原始凭证复印件,交经办机构记帐和备查。
第三十二条 财政补贴收入由国库直接划入财政专户。
财政部门凭国库出具的拨款单记帐,同时,财政部门要出具财政专户缴拨凭证,并附加盖专用印章的原始凭证复印件,交经办机构记帐和备查。
第三十三条 根据国务院批准或经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决定从原行业统筹单位上缴中央财政专户结余中的补助地方基金,由中央财政专户直接拨付到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专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在收入款项时,要填制财政专户缴拨凭证,交经办机构记帐和备查。
第三十四条 经办机构设立收入户的地区,在发生基金下拨业务时,根据经办机构的缴拨计划,财政部门应将基金从财政专户拨入同级经办机构的支出户,经下级经办机构收入户进入下级财政专户;在发生基金上缴业务时,财政部门应根据经办机构的缴拨计划,将基金从财政专户划入同级经办机构支出户,经上级经办机构收入户进入上级财政专户。
不设收入户的地区,在发生基金的上下级缴拨业务时,财政部门应根据经办机构的缴拨计划,将基金从上级财政专户直接拨入下级财政专户或从下级财政专户直接上解入上级财政专户。财政部门和经办机构凭财政专户缴拨凭证记帐。
第三十五条 失业保险基金按规定调剂用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的资金,由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用款计划,财政部门审核后,及时填制财政专户缴拨凭证,从同级财政专户内的失业保险基金财户直接划入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帐户。财政部门和经办机构凭财政专户缴拨凭证记帐。
第三十六条 财政部门应根据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的意见,在双方共同协商的基础上,及时将基金按规定用于购买国家债券或转存定期存款。
财政部门凭银行出具的原始凭证记帐,同时,财政部门要出具财政专户缴拨凭证,并附加盖专用印章的原始凭证复印件,交经办机构记帐和备查。
经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共同研究确定的特种定向债券计划,要保证完成。 第三十七条 资产包括基金运行过程中形成的现金、银行存款(含收入户存款、财政专户存款、支出户存款)、债券投资、暂付款项等。
经办机构和税务机关应认真做好现金的保管、押运、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现金的内部控制制度。现金的收付和管理,要严格遵守国务院发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经办机构应及时办理基金存储手续,按月和开户银行对帐,同时,要做到经办机构、税务机关、财政部门定期相互对帐,保证帐帐、帐款相符。
用基金购买的国家债券应视同货币资金,由财政部门商劳动保障部门委托开户银行代为妥善保管,确保帐实相符。
暂付款项应定期清理,及时收回。
第三十八条 负债是指基金运行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借入款项和暂收款项等。借入款项和暂收款项应定期清理,及时偿付。因债权人等特殊原因确定无法偿付的,经财政部门批准后并入基金的其他收入。 第三十九条 年度终了后,经办机构应根据财政部门规定的表式、时间和要求编制年度基金财务报告。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和分析基金的财务收支及管理情况,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经办机构可以根据业务工作需要增加基金当年结余率、社会保险费实际收缴率等有关财务分析指标。
编制年度基金财务报告必须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手续完备、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第四十条 经办机构编制的年度基金财务报告应在规定期限内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并汇总,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批准后的年度基金财务报告为基金决算。
第四十一条 财政部门应逐级上报审核汇总的本级决算和下一级决算。经办机构的年度基金财务报告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予以纠正。
第四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将本级决算和下一级财政部门报送的决算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由财政部审核汇总后报国务院。 第四十三条 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向社会公告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四条 劳动保障、财政和审计部门等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收入户、支出户和财政专户内的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向政府和基金监督组织报告。
第四十五条 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税务机关或劳动保障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所欠款额的2‰的滞纳金。
第四十六条 下列行为属于违纪或违法行为:
(一)截留、挤占、挪用、贪污基金;
(二)擅自增提、减免社会保险费;
(三)不按时、按规定标准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有关款项;
(四)未按时将基金收入存入财政专户;
(五)未按时、足额将财政专户基金拨付到支出户;
(六)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 有第四十六条 所列行为的,应区别情况限期纠正,并作帐务处理。
(一)即时追回基金;
(二)即时退还多退、补足减免的基金;
(三)即时足额补发或追回社会保险待遇的有关款项;
(四)即时缴存财政专户;
(五)即时足额将财政专户基金拨付到支出户;
(六)国家法律、法规及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处理办法。
第四十八条 对有第四十六条 所列违纪或违法行为的单位以及主管人员的直接责任者的处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单位和主管人员以及直接责任者处以的罚款应及时上缴国库。 第四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政府批准建立的工伤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五十条 基金专用票据由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
第五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会同劳动保障部门根据本制度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备案。
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由财政部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解释和修订。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凡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制度为准

9. 社会保险基金的模式评析

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筹集方式实施部分积累制, 即现收现付制和完全积累制的综合。按照有关规定, 我国的社会保险基金是由地方税务部门或社会保险业务经办机构采用社会保险费的形式进行筹集的, 这对不同的征收形式下筹集基金时以不同的账户设置及管理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主要包括收入户和财政专户两个账户, 前者由经办机构管理, 后者由地方财政部门管理。实行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地区, 经办机构开设收入户暂存单位和个人的缴费收入及由此形成的利息收入等, 并定期或定额转入财政专户; 实行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地区, 不设收入户, 缴费收入直接存入财政专户。就筹资而言, 财政专户的主要用途是接受税务机关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的社会保险费收入和接受财政部门拨付的财政补贴收入。
在我国的大部分地区, 已经实施了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社会保障模式, 社会统筹实行现收现付制, 用于支付已经退休的老年人的退休金, 但由于该部分人没有个人积累, 所以社会统筹资金在弥补这一部分缺口。随着人口老龄化越来越严重, 这部分缺口也越来越大, 社会统筹资金收不抵支, 侵占了个人账户的资金, 使个人账户空账运行。从而背上了沉重的负担。 首先, 由于制度规定以社会保险费的形式征收, 拖欠, 拒缴现象严重。据有关资料反映, 全国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企业, 有30%左右的工资总额未记在应缴的基数内。截止1999 年底, 企业累计欠缴的养老保险费383 亿元, 欠缴100 万元以上的右5000 家, 欠缴1000 万元以上的有154 家, 最多的欠缴1 亿元。这些违规行为导致养老保险费实际缴费率不断下降, 1992 年全国养老保险费收缴率96. 3%, 1993年降为93. 3%, 1994年降为92. 4%, 1998年降为90. 24%, 征缴率偏低。企业虚报工资, 造成工资的计征标准偏低。参保对象为国有企业和少数民企, 造成社会保险的覆盖面偏窄, 难以筹集到足够的资金来分散风险。
其次, 融资渠道单一, 单纯依靠社会统筹基金解决问题力量有限, 缴费比率偏高, 企业拖欠, 拒缴现象更加严重, 一部分收入有限的职工(民工)或者转移工作地点的职工(民工)退保现象比较严重, 社会保险基金的筹资额与预期目标存在收缴缺口, 直接威胁到制度的安全与稳定。同时, 人口老龄化使养老基金的支付逐年增加, 也导致费率越来越高, 这样会直接导致两方面的后果: 一方面费率上升引起逆选择现象, 覆盖面更窄, 收缴率更低, 收支缺口更大, 结果再一次提高费率, 形成恶性循环。另一方面, 费率上升增加企业的用人成本, 影响企业的经济活力, 降低企业的竞争力。
最后, 因征收程序有待完善, 管理缺乏效率, 基金收缴困难, 征收效率低。同时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不完备、激励机制缺位等原因, 会存在主观上的漏收, 少收现象。 第一, 采用社会保险税代替社会保险费的形式, 并将征缴职能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移至税务机关, 我国大约有3 /2 的地区已经在执行税务机关代征这一职能。这样, 不仅减少征缴及管理成本, 而且税务部门对企业有更多的信息优势, 权威性强, 提高工作效率, 减少基金在流通中的滞留时间。
第二, 对于历史债务, 中央和地方政府应该采取切实可行的有效措施来消化转制成本, 从财政预算中拨出专项资金, 逐步消化每年应该承担的转制成本数额。偿付的手段有很多, 可以用国民财富的增量来偿债, 也可以用存量来偿债, 还可以二者并用。
第三, 提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效率, 加强工作责任。在采用社会保险税征缴以后,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主要是搞好筹资中的管理性工作, 包括合理审核企业的工资总额, 及时传递正确的征缴单, 尽快核账, 尽快促使基金进入财政专户, 减少流通时间所导致的利息损失和流程滞留风险。
第四, 采用一定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 提高筹资过程中经办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与责任心, 杜绝具体经办人员的道德风险行为。
第五, 加强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保证信息畅通, 及时准确的传递企业员工的真实信息和经营状况, 以较完备的信息约束企业的道德风险行为。

阅读全文

与社会保险基金基金怎么征缴相关的资料

热点内容
通胀保值债券收益率低于0 浏览:741
买国债一千万五年有多少利息 浏览:637
厦大教育发展基金会联系电话 浏览:175
广东省信和慈善基金会会长 浏览:846
哪几个基金重仓旅游类股票 浏览:728
金融债和国债的区别 浏览:515
银行的理财产品会损失本金吗 浏览:8
债券的投资风险小于股票 浏览:819
郑州投资理财顾问 浏览:460
支付宝理财产品分类 浏览:232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 浏览:856
文化礼堂公益慈善基金会 浏览:499
通过基金可以投资哪些国家的股票 浏览:943
投资金蛋理财靠谱吗 浏览:39
旧车保险如何过户到新车保险 浏览:820
易方达国债 浏览:909
银行理财差不到交易记录 浏览:954
买股票基金应该怎么买 浏览:897
鹏华丰实定期开放债券a 浏览:135
怎么查保险公司年投资收益率 浏览:8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