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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体系

发布时间:2021-03-18 23:18:39

1. 我国社会保障的监督体系由哪几部分组成

我国现行的社保基金监管制度是以行政监督为核心,审计监督和社会监督为补充的三专位一体的社保基金监督模式属。基金监管的主体是政府,主要负责制定社保基金征收、投资运营和支付等环节的相关政策、法规,并且监督以上政策、法规的实施。基金监管的客体是社会保障经办机构——社保事业管理局和基金管理人——投资公司。基金监管有经济、行政和法律手段。基金监管的主要内容是:对社会保险基金运营机构的选定,制定相关的规则和政策,设计社会保险基金运营的各项指标测量体系,实施社保基金的现场监管和非现场监管,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长期稳定运行和实现社会政策目标。

2. 中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如何进一步优化和完善

一是继续扩大社会保障覆盖范围。重点促进农民工、灵活就业人员、城镇居民等群体参加城镇职工或居民社会保险,落实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政策,完成工伤保险“平安计划”二期任务。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努力做到应收尽收。二是加快完善各项社会保险制度。认真组织新农保试点,为逐步推开积累经验;完善并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措施。制定实施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和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等政策措施。进一步完善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提高其他各项社会保险的统筹层次。积极稳妥地推进做实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试点、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研究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和“老工伤”等突出的历史遗留问题。积极配合立法机关审议《社会保险法(草案)》,推动《工伤保险条例》修正案尽快出台。三是稳步提高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水平。做好2010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工作,对企业退休高工等待遇水平相对偏低人员继续予以适当倾斜,并研究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落实基本医疗保险提高报销比例和开展门诊统筹等措施,继续提高失业、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四是加强基金监督管理。巩固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成果,建立社会保障基金监管信息系统,加强非现场监督工作。研究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和新农保基金投资运营办法,建立企业年金投资运营评价体系。五是加强社会保险经办能力建设。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制度,试编全国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精算工作,增强基金收支计划性、约束力和可持续性。加强内控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建设,开展社会保险“数据质量年”活动。

3. 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的概念

全国来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源称社保基金)是指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负责管理的由国有股减持划入资金及股权资产、中央财政拨入资金、经国务院批准以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收益形成的由中央政府集中的社会保障基金。

社保基金是不向个人投资者开放的,社保基金是国家把企事业职工交的养老保险费中的一部分资金交给专业的机构管理,实现保值增值。

社保基金投资运作的基本原则是,在保证基金资产安全性、流动性的前提下,实现基金资产的增值。

国家规定社保基金可以进入股市,当然不是全部,有比例的限制。主要目的是为了让社保基金实现增值,保证人民的利益

社保基金资产是独立于理事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社保基金托管人的资产。

财政部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拟订社保基金管理运作的有关政策,对社保基金的投资运作和托管情况进行监督。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按照各自的职权对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4. 如何加强对社会保障的监督

根据人抄力资源社会保袭障部办公厅下发的《关于贯彻落实贪污社会保险基金属于刑法贪污罪中较重情节规定的通知》,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严格防止贪污社会保险基金行为。 通知提出了四点要求:一是要加强宣传教育,提高防范贪污社会保险基金的意识。二是要完善内控管理,堵塞贪污社会保险基金的风险漏洞。三是要严格基金监督,着力查处贪污社会保险基金的违法行为。四是要建立衔接机制,严惩贪污社会保险基金的犯罪行为。

5. 我国的社会保险监督体系包含哪几方面的内容

我国的社会保险监督体系包含人大监督、行政监督、社会监督等三个方面,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社会保险监督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的相关规定:
第十章社会保险监督
第七十六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投资运营以及监督检查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对本法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等,依法行使监督职权。
第七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被检查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与社会保险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谎报、瞒报。
第七十八条财政部门、审计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
第八十条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成立由用人单位代表、参保人员代表,以及工会代表、专家等组成的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掌握、分析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对社会保险工作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实施社会监督。
更多相关内容:http://www.gov.cn/zxft/ft209/content_1748773.htm

6. 简述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目标及原则

社会保障基金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为实施社会保障制度回而建立起来、专款专用的资答金。
社会保障资金管理目标
在建立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资金多元化、保障制度规范化、管理服务社会化的社会保障体系的总目标下,社会保障资金管理的具体目标有:
1.确保社会保障资金安全
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问题是社会保障资金,而社会保障资金的首要目标是确保资金安全。随着社会保障制度的不断推进,社会保障资金的安全问题变得越来越重要。
2.讲求社会保障资金效益
社会保障资金在运行过程中,要讲求资金效益,要处理好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关系。社会保障资金在运作过程中,要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既是社会保障事业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也是提高经济效益的很好途径。
3.促进社会保障制度可持续
社会保障制度与我国经济一样要实现可持续发展。社会保障制度的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是管理好社会保障资金,即当社会保障制度面临一系列的困难如人口老龄化、突发性的自然灾害等意外情况时都能从容应对,保证社会保障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4.实现社会公正与和谐
社保基金投资运作的基本原则是,在保证基金资产安全性、流动性的前提下,实现基金资产的增值。

7. 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社会保险监督体系主要包括哪些方面

扩大了参保人的各项社会保险权益。《社会保险法》在各项制度设计上,始终以保障参保人的合法权益、打造服务型政府为出发点。这方面的亮点很多,例如:一是为解决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缴费不足15年人员的养老待遇问题,本法规定可以缴费至满15年,然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第16条第2款)。二是健全了职工养老保险中的遗属、残疾待遇制度。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第17条)。三是为保证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创设了工伤保险待遇垫付追偿制度。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然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追偿(第41条)。四是规定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第48条)。五是规定参加生育保险职工的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第54条)。

明确社会保险行政管理体制,提高了社会保险费征收的强制性。一是明确行政管理体制,规定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工作(第7条)。二是明确规定了“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的方向,同时授权国务院制定实施步骤和具体办法(第59条第2款)。三是赋予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必要的强制征收手段,包括查询用人单位存款账户、从用人单位存款账户直接划拨社会保险费、要求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相关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等(第63条)。

强化了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一是规定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其他政府预算或者违法挪作其他用途(第64条、69条)。二是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统筹层次设立预算,并对预算编制的主体、程序等作出了规定(第66条、67条)。三是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同时授权国务院规定具体时间和步骤(第64条)。四是规定社会保险基金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国务院规定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第69条)。五是规定了由人大监督、行政监督、社会监督共同构成的比较完善的社会保险监督体系(第10章)。

完善了社会保险经办服务内容。一是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职责作出了比较全面的规定,包括负责社会保险登记、征收社会保险费、支付社保待遇等相关服务(第7章、第9章)。二是规定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本统筹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和服务网点(第72条)。三是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人员经费和经办社会保险发生的基本运行费用、管理费用,由同级财政按照国家规定予以保障(第72条)。四是为解决社保关系转移接续难问题,规定对跨统筹地区就业的人员社会保险关系(养老、医疗和失业)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第19条、32条、52条)。五是为解决医保报销难的问题,规定对参保人员就医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第29条)。

8. 社会保障基金监管问题中多层次保障模式中第一层次是什么第二层次是什么第三层次是什么

9. 如何有效的建立社会保障监督机制

1、采取切实措施,提高离土劳动力的就业竞争力和自我保障能力。2、实施以土地使用权换社会保障的措施。3、在享受"社会低保"问题上,应该给予征地劳动力与其他居民同样的保障权利。4、在加入"城保"和"镇保"的选择上,应该制订严格的附加原则和标准并设定严格的行政程序。5、建立社会保障的城乡统筹和转移机制,把农村集体资产转移到征地农业人员的基本社会保障中,多渠道筹集征地农业人员基本社会保障经费。6、严肃法律、法规,规范征地养老人员经费的管理和使用。7、让离土农民参与分享征用土地的开发收益,最大限度地保障其基本权益。

大力发展社区就业

1、全面提升社区服务业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高标准、高起点地制定发展社区服务和促进社区就业的发展战略。2、降低社区服务组织注册的门槛,减少社区就业组织的非正规性和临时性。有关部门应形成合力,对社区就业采取综合性的优惠政策。吸引专业人员介入社区服务业。3、完善非正规就业者和企业的劳动契约,探索对非正规就业实行以劳动时间为依据的社会保障管理和缴纳制度,探索制定非正规就业的法律条例,实施与非正规就业相适应的正规化和制度化管理。4、大力宣传社区服务业发展空间大、就业容量大、失业风险小等观点。5、不断提高社区服务业的含金量,使其更具有竞争力。6、引导建立社区服务市场,实现社区服务产业化发展。7、培育四种服务载体:一是社区单位分离办社会职能后,原附属于单位内的服务性组织面向社区提供服务;二是劳动服务企业直接进入社区服务领域;三是街道办事处或居委会创办服务实体,按企业机制运转,驻区单位也可入股投资;四是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和其他人员合资、合伙联办服务企业。8、选择三种社区就业形式:非正规就业、竞争招聘式就业、政府托底的安置性就业。9、引导制订行业标准、建立行业同盟,规范社区服务就业的市场秩序。

完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和增强基金支撑力的建议

从养老保险改革的目标看,应逐步建立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1、大力发展单位补充养老保险,逐步扩大个人补充养老保险。在企业推行补充养老金的同时,还应将补充养老保险扩大到国家公务员和全额、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2、进一步增强参加补充保险的吸引力,如:研究实行灵活多样的单位补充保险实施方案,拓展补充保险金的使用方向,研究补充养老保险金与补充医疗保险金的通融性等。3、把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视为养老保险的"第三支柱",在税收政策方面给予优惠,如:实行适当的个人所得税减免或延迟征收等。4、通过市场运作养老基金提高投资回报率。5、结合产业结构调整、经济改组和产权制度改革,划转部分国有资产充实养老保险基金。6、进一步完善与国有企业转制相关的社会保障政策。延长原来的协保政策。制定有关制止任意压缩原单位职工和任意招收外地民工上岗的行为。

发挥网络无店铺经营优势,扩大就业与创业渠道

1、政府有关部门扩大宣传,增进人民群众,尤其是失业人员对网络就业、网络经营的认识,同时呼吁社会关心这一新就业领域的发展。2、将无店铺经营纳入开业指导项目,引导下岗和失业人员把电子商务作为谋生或创业的选择之一,使之在较短时期内成为社会扩大就业渠道、增加就业岗位的重要途径。劳动部门可联合有关院校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培训。3、制定通过发展电子商务实现创业或就业的扶持政策。5、整合社会资源,开展广泛合作,促进电子商务发展。

尽快完善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为健全救助帮困工作机制,提高低保救助工作的管理水平,缓解弱势群体实际生活困难,建议:一、进一步解决和完善低保申请对象实际收入的认定工作。1、在低保申请人员中做到应保尽保。对曾经申请低保、但未能纳入低保的对象,集中进行一次实际收入状况的核实清算;对已纳入低保的人员有计划有步骤地予以重新核定;对凡是有劳动能力的下岗协保、失业人员申请低保的,政府应就近安排其力所能及的工作,保证其收入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对身体状况较差或患病暂时不能就业的人员,按实际收入状况认定其低保资格。各企业要严格执行本市规定的各项社会保障政策法规,切实关心下岗协保人员的生活困难。企业有困难的,要主动联系社区有关部门,帮助落实最低生活保障等相关待遇。二、对协保人员与本市居民应一视同仁,将协保人员纳入低保救助范畴。1、凡达不到本市低保标准的协保人员,应与其家庭其他成员一起享受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同时,对申请低保的协保人员,要结合公益性劳动岗位开发和4050项目实施,优先给予安置托底。对无故拒绝的,冻结其低保待遇。2、对协保人员给予必要的关心和帮助。政府部门应抓紧研究解决老协保人员社会保险费缴付的一揽子方案,解除其后顾之忧。协保人员的原单位也不能对其持"踢出门不管"的态度,同时,要从彻底解决协保政策后遗症的角度,研究出台鼓励协保人员与失业人员并轨的办法,尽快引导协保人员进入失业保险的轨道。三、尽快调整低保家庭中职工抵扣标准,将低保家庭中有劳动收入人员基本生活费抵扣标准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挂钩,完善"救助渐退"机制,加大鼓励就业的力度。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转制工作中的社会保障政策。

深化社区卫生服务改革 完善基本医疗服务体系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与时俱进,开拓创新,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有重点、有计划、有步骤地积极稳妥推进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与完善。要充分把握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均衡关系,使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落实到保障居民基本医疗,提高居民健康水平,提高医疗服务的社会整体满意度。建议:1、大力发展社区卫生服务,构筑适应时代发展要求的新型基本医疗服务体系。社区卫生服务模式是世界卫生组织向全世界推荐的一种医疗服务模式。我们应当在借鉴国外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探索与构筑具有中国特色、上海特点的新型基本医疗服务体系,促进以城市"三级医疗网络"为核心的传统医疗服务体系,向"区域医疗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基础的新型医疗服务体系转变,充分发挥社区卫生服务在基本医疗服务体系中的作用,力争在若干年内将常见病、多发病和诊断明确的慢性病等基本医疗服务的90%由社区卫生服务提供。建立社区卫生服务的"守门人"制度,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实行以全科医疗卫生服务团队为特征,以医疗、预防、康复、健康教育、健康咨询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六位一体"为主要内容的新的社区卫生服务模式。从而保障居民基本医疗,更好地满足居民日益增长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促进居民健康水平与健康生命质量的进一步提高。2、深化社区卫生服务改革,探索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机制。要完善医疗卫生服务补偿机制和分配机制,建立以"劳务补劳务"的补偿原则和机制,科学确定医务人员的收入可分配的数量和来源,切断"药品和检查"驱利行为,进一步提高医疗卫生资源使用和分配效率。逐步实行收支两条线的"零结余"运行机制,彻底改变传统的"以药养医"的模式。3、进一步加大社区卫生服务发展的投入,提高社区卫生服务水平和质量。要充分凸现全科医师的地位与作用,建立全科医师队伍成长的内在动力机制。积极探索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由"单位事业人"向"职业自由人"转变的机制和途径,促进人力资源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进一步加大社区卫生服务的投入,加快全科医师的正规教育和培养,形成一支高素质全科医师队伍,使社区卫生服务技术与质量发生质的转变。在过渡时期,应加强社区卫生服务全科医师的在职培训,同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吸引二、三级医院的医务人员流向社区,充实和提高社区卫生服务技术力量和技术水平,吸引居民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医。4、鼓励与引导市场力量与社会力量参与发展社区卫生服务事业,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全面均衡发展。加快营利与非营利医疗机构的改革,依靠市场力量,形成医疗事业多元化投资格局,满足居民多层次的医疗需求。同时,发挥社区组织和社区居民的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作用。逐步实现社区卫生服务的行业管理和社区自治管理。5、进一步加强"三医联动"改革,形成"同利同行"的运行机制,构筑"协调、沟通"运作平台。进一步扩大医疗保险制度覆盖面,建立多层次的现代化医疗保险制度。进一步明晰基本医疗服务界面,制定基本医疗服务范围,完善医疗保险的给付方式。进一步拉大不同等级医疗机构的自付费用的差距,利用经济杠杆,引导更多居民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医。进一步整顿与规范药品流动。完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

10. 目前体制下如何管理好社保基金

1、组织开展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教育活动。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党和国家的社会保障政策及基金管理监督的法规,充分认识基金是社会保险的“生命线”,基金纪律是“高压线”,形成人人关心基金安全、重视基金安全、维护基金安全的社会氛围。
2、加大基金监督检查的力度。贯彻落实国务院第157次常务会议精神,认真整改审计检查和内控检查发现的问题。配合审计署做好社会保险基金的全面审计工作,对各项社保基金管理情况进行自查,及时纠正问题,进一步规范基金管理。组织进行社会保险费征缴情况专项检查。对典型的举报案件直接进行查处,加强举报案件查处情况的跟踪检查。
3、完善基金管理监督制度。研究制定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和基金投资管理办法,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和个人账户基金投资监管。建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制度,对各项业务、各个环节实行全程监控。研究制定社会保险信息披露制度,定期向社会披露社会保险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落实要情报告制度。
4、进一步完善基金监管工作机制。省级普遍建立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定期研究工作,解决问题,加强对社会保障政策执行情况和基金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队伍建设,推动建立专门的工作机构,调整充实专业人员,从组织上保证基金监督工作的开展。
5、积极推进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体制和机制创新,加大对劳动者权益保护力度。健全劳动保障监察组织网络,提高监察执法能力和水平。进一步完善有关部门密切协作的劳动保障监察维权工作协调机制。不断创新劳动保障监察管理和执法模式,积极推广“网格化”和“网络化”劳动保障监察。继续完善劳动保障监察各项制度,建立和完善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制度、重大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制度及举报奖励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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