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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社会保险基金的案例

发布时间:2021-03-18 18:17:01

Ⅰ 求一个有关基金的案例分析

一、企业破产财务管理的内容及应遵循的原则

企业破产的财务管理,是根据《企业破产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度的规定,组织破产企业的财务活动,处理破产企业财务关系的一项经济管理工作。企业破产财务管理的内容包括破产财产管理、破产债务管理、破产清算费用管理、破产财产的分配管理等。企业在破产阶段各方面的财务关系有:企业与债权人之间的财务清算关系,企业与国家之间的应交税款和应交利润之间的清算关系,企业与职工之间工资及劳保费用的清算关系,企业与其他企业单位之间的财产买卖关系,企业与清算组的费用结算关系。

组织破产企业的财务管理活动,处理破产企业同有关各方的财产关系,应遵循以下基本准则:

1.公平原则。在破产清算中,要对所有的债权人一视同仁,按法律、政策、合同规定的先后顺序,对各债权人的求偿权予以清偿,使债权人在法律规定的原则下,公平分配破产者的财产。

2,合法原则。无论是在和解整顿过程中,还是在破产清算过程中,都必须做到依法办事。企业破产的财务管理不仅需要财务方面的技术方法,而且需要了解很多法律知识,如对破产财产的界定与确认、破产费用的支付和管理,债权的清偿等,都要按《破产法》及其他有关法律依法处理。

3.节约原则。在进行企业破产财务管理时,必须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减少损失。因和解与整顿比破产清算损失要小,相对较为节约,在可行的前提下,应尽量采用和解与整顿的方式解决问题;只有当和解不可行时,才采用破产清算方式;在整顿期间或破产清算时,应尽量节约费用开支。

二、对企业破产接管的管理

企业破产接管管理是企业破产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破产企业的法定管理者(接管者)是清算组。人民法院自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企业。清算组成员由人民法院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政府财政等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如律师、会计师、经济师、工程师等)中指定,清算组可以聘任必要的工作人员。清算组的主要职能是:全面接管企业,负责保管破产企业的全部财产、账册、文书、资料和印章;负责破产财产的清理、估价、变卖和分配;在破产程序范围内,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接受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破产程序终结后、向破产企业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清算组还应根据清算结果制作资产负债表、破产财产明细表、债权债务明细表等相关报表资料,提出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提交清算报告。

实施企业破产财产接管的目的:一是保证企业财产价值的真实性和安全性,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二是防止以隐匿、私分或赠与等方式无偿转让企业财产的违法行为;三是为财产拍卖提供可靠的、具体的依据。企业破产财产接管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即清仓查库、全面登记和财产估价。

1.清仓查库、全面登记。主要应做好实物财产的清理与登记、核实债权和进行资产的清查登记。实物资产的清查内容包括:库存现金的清查与登记;银行存款的清查和核对,固定资产的清查与登记;库存商品、材料、产成品和在产品的清查与登记四个方面。

2.财产估价。是指以货币计量,采用适当的方法确定破产企业财产物资的实际价值。对实物性财产应根据新旧程度和市场因素,对每一项破产财产重新估计变卖价值,并登记在财产清查账簿中。财产评估作价的方法很多,但实际应用较多的主要有重置价值法、变现价值法和净值法三种。应根据财产的性质和不同情况选择适当的评估方法和标准,以使财产评估价值尽量接近变现价值。

破产企业的总会计师或财会机构负责人应积极配合与协助破产清算组工作,在破产程序终结前不能离任。破产清算组在接管破产企业财务报表、会计账册和其他会计资料时,首先要监督和协助破产企业原财会人员结清截至破产宣告日(基准日)的各个银行账户余额,办理企业会计决算,编制各种财务会计报表,以做好交接,划清有关责任界限。

三、对破产财产的界定和处置方面的管理

破产财产是依破产程序分配给债权人的破产人的财产总和。破产财产的内容包括:流动资产、长期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破产财产由以下几项构成:

1.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扣除担保财产以外的部分。按形成渠道,包括国家授予企业经营管理的财产、企业自筹资金形成的财产以及借入资金形成的财产。

2.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包括破产企业收回的债权、因破产从联营企业收回的投资、以及由于破产企业的无效行为而经人民法院追回的财产等。

3.应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在破产结束时尚未到期的财产,应由破产企业行使财产请求权。如应从联营单位分享的利润,认购国库券和股票应得的利息和股利,应从合约方销售收入中提取的技术转让费等。

四、对破产费用的列支和债务清偿的管理

破产企业作为抵押物的财产,债权人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抵押财产应计入破产财产范围之内;债权人不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超过抵押债权的部分计入破产财产范围之内。破产企业中属于他人的财产,如租入或借入的固定资产、包装物、受托加工的原材料、代管商品及物资、代销商品等不属于破产财产,应由财产的权利人通过清算组取回。破产企业的职工住房、学校、托儿所、幼儿园、食堂、医院等附属福利设施,原则上不计入破产财产的范围;但没有必要继续保留并能整体出让的,可以列入破产财产之内。

在企业宣告破产后和破产财产进行处置前,应有具有法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对财产进行评估,并以评估价作为破产财产处置变卖的底价,通过拍卖、招标等方式依法转让。严禁采取“先分后破”的方式低价交易,以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破产企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应首先用于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安置破产企业职工后,剩余部分与其他财产一并列入破产财产分配;清算组根据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分配方案或人民法院裁定的清偿比例偿还债务。下列破产费用应优先拨付:清算期间职工生活费;破产财产的管理、变卖和分配所需的费用;破产案件的诉讼费;清算组开展工作必须支付的费用(含办公费),聘请清算组工作人员的工资及生活补贴;清算期间企业设施和设备维护费用;审计评估费用;为债权人的共同利润而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包括债权人会议会务费、破产企业催收债务的差旅费及其他不可预计的费用等。但破产企业的债务受偿人参加破产程序的费用,如赶赴破产企业所在地的差旅费、出席债权人会议的经费等,不能列为破产费用。当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时,人民法院应当宣告破产程序终结,未清偿的债务不再清偿。

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应按下列顺序进行清偿:①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离退休金、医疗费和劳动保险费用以及安置破产企业职工所需的各种费用;②破产企业所欠税款;③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清偿要求的,按比例进行分配。在上述第一清偿顺序中,考虑了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费用,规定对职工安置采取转业培训、介绍就业、生产自救和劳务输出等多种方式措施,妥善安排破产企业职工重新就业,并保障其在重新就业前的基本生活需要。同时,鼓励破产企业职工自谋职业,对自谋职业者发放一次性安置费,不再保留国有企业职工身份。一次性安置费可按当地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收入的三倍发放;破产企业离退休职工的离退休费和医疗费,由当地社会保险机构负责管理发放。离退休费、医疗费由社会保险机构从社会统筹基金中支付。原上交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基金社会统筹不足的部分,首先从土地使用权出让所得拨付,不足部分从处置其他破产财产中拨付,但是对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的地区,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月支付职工退休(退职)金,不得采取一次性结算的办法。

Ⅱ 跪求一个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的关系分析案例!

社保不全面或者说不充足
商保是社保的补充

Ⅲ 上海社保基金案的深刻教训

2005年,中国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规模已达到18435亿元。随着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社保基金积累的资金越来越多,对于基金管理,第一是确保安全,第二是实现增值。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部长田成平在“中国科学与人文论坛”主题报告会上(2006年11月16日)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是每一个缴费者的“保命钱”。截至2005年底,我国各项社保基金规模已超过1.8万亿元,其中地方社保占据主体地位。但由于目前还没有一个系统的法律法规对地方社保进行规范,加之全国社保对地方社保不存在监管与隶属关系,一些地方社保资金突破国家所规定的投资范围,涉足高收益投资领域,不可避免地带来高风险,屡屡导致重大损失。继2002年广州市8亿多元社保基金被挪用曝光之后,成立8年的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从2006年7月底开始陷入有史以来我国最大的一场社保弊案漩涡之中。由中纪委清查上海违规用地引发的上海社保案件正在牵连越来越多的机构,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祝均一等多名官员被免去职务并被纪委部门双规。8月21日出版的《财经》杂志指出,尽管司法程序尚未展开,外界难明就里,但上海社保局历年来违规乃至违法操作的内幕,已被揭开一角。长期以来,上海政府部门集社保资金行政主管与投资运营人为一身,即便在社保资金法制监管、市场运营呼声日高的今天,也未有实质性改变。这一超强垄断的现实,既构成上海社保之于全国社保的案例意义,在很大程度上也是今日乱象之源。上海社保何去何从,今后当引起持续关注。
近几年,社保资金违法、违规运用造成巨大损失的事件频发,除了广州社保基金挪用案和上海社保弊案,网络搜索显示:2002年9月,因诈骗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2000万元,原海南达龙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龙泉润被判处死刑;2004年3月,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的一起涉案数额巨大的社保基金挪用诈骗案,几名被告人共挪用社保基金7659万元,金融诈骗涉案金额近1.8亿元;2006年5月,河北省电力公司社保中心原基金管理员秦援非挪用3817万元社保基金炒股票,被廊坊市中级法院以挪用公款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5年。据不完全统计,1998年以来,全国清理回收挤占挪用基金160多亿元,至2005年底,还有10亿元没有回收入账(不包括上海社保弊案可见的大批违规资金)。虽然此次上海社保弊案司法程序尚未展开,其中内幕仅露冰山一角,但堪称有史以来最大的社保弊案。一系列社保弊案不仅发生在内地欠发达地区,而且发生在上海这类公认管理水平较高、社保基金较为充裕的大都市,折射出地方社保之忧。
目前,我国的养老金还存在过于分割、覆盖面狭窄、统筹赤字过大、个人账户过小及“空转”等现实困难。资金的短缺,使积累部分的基金“保值增值”压力增大,更成为基金主管者们高风险运作的借口,而高风险运作的损失,又引致资金加倍短缺。因此,确保社保基金的安全运转与有效使用,除了加强专业监管与纪律检查,还需要从完善制度着手,寻求降低转轨风险的治本之道,找到社保资金的安全和受益平衡的最优值。对此,2006年8月21日出版的《财经》杂志有文章就认为,转轨期的中国,重新梳理的养老保险体制将关乎亿万民众的根本利益,其基本框架应当是:在基本养老保险层面,实行记账式个人账户(NDC),政府信用担保,公共部门运作,建立全国统筹体系;在补充养老层面,实行基金积累式个人账户,引入竞争机制,商业部门运作,形成市场营运监督制衡局面。据悉,在实行记账式个人账户方面,从2001年开始,中央已在辽宁试点“做小做实”个人账户,以“做小”来保证做实。即降低个人账户中缴费工资比例,所缴费用与统筹账户缴费基金分账管理,以确保个人账户真实积累。根据2005年12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做小做实”个人账户的试点已扩大到上海、天津等八个省、区、市。在补充养老方面,采取个托模式运营的企业年金的探索也已经启动。在这个背景下,上海社保弊案的查处,将成为新一轮城市养老保险体制改革的典型案例。

Ⅳ 社会保险案例分析

根据最新劳动法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社会保险”条款
第十九条,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
案例中:李从08年1月份至4月份已经过了试用期,属于正式职工,公司有责任为李缴纳社会保险
根据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
第四十六条,“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四十七条,“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所以李要求保洁公司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500元是合法的

Ⅳ 请问哪里有关于五险一金的相关案例及分析,可以推荐几个相关的网页链接,

不知道你说的案例是什么 我这有个介绍是我QQ空间里存的 由于你进不去 我给你复制过来希望对你有用
五险一金 社保构成比例为:

养老保险:单位每个月为你缴纳21%,你自己缴纳8%;
医疗保险:单位每个月为你缴纳9%,你自己缴纳2%外加10块钱的大病统筹(大病统筹主要管住院这块);

失业保险:单位每个月为你缴纳2%,你自己缴纳1%;
工伤保险:单位每个月为你缴纳0.5%,你自己一分钱也不要缴;
生育保险:单位每个月为你缴纳0.8%,你自己一分钱也不要缴;
住房公积金:单位每个月为你缴纳8%,你自己缴纳8%
以上,这么算下来,单位每个月为你缴纳的社保比例应该是21%+9%+2%+0.5%+0.8%+8%=41.3%
你自己每个月为你缴纳的社保比例应该是8%+2%+10块+1%+8%=19%+10块
暂时去掉你交的10块钱不谈,单位缴纳的比例和你缴纳的比例应该为413:190,这就是说如果
你每个月为自己的社保缴纳了190块钱,那么单位会往你的社保帐户上打进去413块钱,每个
月你的社保帐户上增加的钱就应该是413+190=603块钱
所以说在你看不见的情况下,单位交的社保费用其实是你的2倍还多,所以你每个月交社保费
的时候千万别心疼呀~你要知道单位比你交的多得多了呢,心疼的其实是单位。
话说回到那三险一金和五险一金,这里大家应该已经看出来了,其实江湖上所说的三险
一金完全就等于五险一金,只是三险一金是从你个人交的保险(养老+医疗+失业+公积金)来
说的,五险一金是从你单位交的保险(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公积金)来说的。把三险一
金说成五险一金其实只是说起来好听而已。
除了单位能为你交社保,其实没工作但有收入的人员或者有单位但单位不交社保的人员也可
以自己交社保,不过个人只能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呀生育呀失业呀公积金呀,你个人都交不起来的。

下面介绍下什么是社会保险缴纳基数
刚才大家已经知道了每个月单位缴纳的社保比例和你缴纳的比例差不多是413:190了,那
么现在又出来一个问题:自己每个月交的社保费和这个比例有什么关系呢,社保费到底是怎
么确定的呢?
大家可能没注意过,各个省市每年都会在7月初发布一个“社会保险最低缴纳基数”,这个基
数是根据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福利+各种补贴等杂七杂八的费用经过统计和计算以后
确定的,南京今年7月公布的最低基数是1189元,这是个什么意思呢,意思是说南京只要是正
规为职工缴纳社保的单位,每个月为每个职工交的钱最少为1189×41.3%=491元,而职工每个
月最少要交1189×19%+10=236元,这样你和单位每个月应该交的社保费就出来了。
但是现在又出来了新问题,南京市职工工资差别很大呀,有人一个月拿1000,有人一个月能拿
10000,难道叫拿1000和拿10000的都交同样的社保费?
请注意,这1189是最低基数,在1189之上还有最高基数, 南京今年的最高基数好象是8000多
,具体我也忘记了,反正如果你的工资每个月在1189元以下,单位也必须按照1189元为你交1
189×41.3%= 491元,而你自己每个月最少也要交1189×19%+10=236元,这个就是1189作为社
保最低缴费基数的意义之所在了:哪怕你一个月拿1000或者800块,你每个月最低也必须要按
照这1189交钱!
但是如果你工资比1189要高,比如你一个月拿3000块,那单位去劳动局给你交保险的时候(你
单位和你缴纳的社保费用都是劳动局扣的喔~)就应该对劳动局说:”呀呀,我们这边有位同
志一个月拿3000,请按照3000块钱的标准来扣社保费”.那么劳动局就会以3000块为缴纳基
数来扣你单位和你的钱然后打到你的社保帐户上,你单位这时候每个月就应该为你交3000×
41.3%= 1239元,而你个人每个月就该交3000×19%+10=580元
就是说如果你的工资在1189元以下,那么每个月你就按照1189交;如果你的工资在1189元以
上,那么每个月你就按照你的实际工资交,除非你的工资比最高基数还要高,如果你一个月拿
10000而最高基数是8000的话,你和你单位就都按照8000交
在这里要揭露一些公司的无耻做法, 这些公司每个月可能给你好几千的工资,但是他们去劳
动局申报你的基数的时候并不会按照你的实际工资去报,比如你如果每个月拿3000块,他们
去劳动局可能说你只拿1189块,然后劳动局每个月只扣你1189×19%+10=236元,你恐怕还高
兴的很,因为你觉得扣你的钱少,你实际拿到手的钱多
错! 如果这样你的公司就太无耻了!因为公司缴纳的钱是你的2倍多,所以你交的越少他们也
交的越少!如果按照你的实际工资3000来算,他们每个月该给你交 3000×41.3%=1239元的社
保费,而按照1189来算的话,他们每个月只为你交1189×41.3%=491元!所以实际上你吃了大
亏!正规的公司只会按照你的实际工资去劳动局申报然后扣钱!只有那些下作的公司才会不
管你工资多高都按照最低标准给你交!!千万别以为每个月你的社保费扣的越少越好!!可能
你已经被公司无耻地欺负了而你还完全不知情!!!
要确定单位为你到底缴纳的基数是多少很简单:如果你每个月扣300块的社保, 那你的基数
差不多就是300÷19%≈1578元,你看看你工资是不是这个数,如果你工资明显比1578高,比如
每个月你其实拿3000或者4000,那肯定你已经被公司给欺负了,被欺负以后你可以去当地的
劳动监察大队告你单位,一般一告一个准,不过最好在离职的时候把证据(比如工资条等)找
好了再告,否则你告了以后在公司一般混不下去了- -+
要再次说明的是,各个地方的社保构成比例不一样,如果你不在南京那你的缴费比例很可能
不是19%,但是肯定不会差太多,比如你的基数可能是20%或22%,但绝对不会是30%或40%!所以
虽然19%是南京的比例,但是外地的同学也可以靠这个大概算出自己的基数
下面介绍一下这些社保费具体是什么情况以及该怎么用
前面已经说了, 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
先说说养老保险好了
这个保险一般都要交满15年以后到退休的时候才能终生享受养老金,所以想拿养老金的同学
请务必在自己退休之前的15年以前就开始交,这个在南京以外差不多也是这样规定的
如果你到退休年龄交养老保险不满15年,那等到你退休的时候国家会把你个人帐户上存的8
%的养老金全部退给你
那你会问,单位给你交的21%到哪里去了?
这个你就别指望国家会交给你了,你退休把你个人的钱拿走之后,国家就把单位为你交的21
%的钱全部划到国家的养老统筹基金里了,从此这钱就和你再也没有关系了
你也许会说:我靠!那是我的钱为什么不给我
因为国家就是这么规定的
退钱的时候只退给个人他自己扣的个人交的钱,单位为他交的钱全部都为国家做贡献了- -

下面我们来看一下你退休时候的养老金是怎么算出来的
养老金的算法很复杂,因为国家每年都会把缴费基数变一次,举例来说好了:如果你现在30岁
,你现在的缴费基数是3000元,而退休年龄如果是55岁的话,那你必须在你40岁以前就开始交
养老保险了,而如果你现在从30岁就开始交,交到55岁是25年,那首先肯定你能享受养老金了
,其次,如果25年后你交的 3000块的缴费基数已经变成了6000块(我说的是如果),那你55岁
的时候首先每个月可以拿到6000×20%=1200块的基本养老金,这是国家给你的,此外你的个
人帐户上的钱在25年里也积攒了不少,把缴费基数平均一下好了,(3000+6000)÷2=4500,那
么你这25年里个人帐户上应该有4500×8%(你缴纳的养老保险的个人比例)×25年×12个月
=108000元钱,那么除了之前的1200块以外你每个月还能拿到108000÷ 120=900块,这样你5
5岁开始每个月起码可以拿到1200+900=2100元的养老金,当然每年国家的基数还在往上涨,
这样每年除了你自己的 900块,你退休以后每个月都会拿到比1200块更多的钱,那你的养老
金当然也会越来越多的
所以说交养老保险交得越多越好,你交得越多你退休以后享受的也越多,而且,国家每年调整
基数以后你拿的钱也会越来越多,现在交1000十年之后拿1500都是有可能的
这里要介绍一个变态的政策,就是不管你在哪里交社保费,等你退休的时候你都只能回你的
户口所在地享受当地的退休待遇,这么来看,在基数高的地方交社保但是退休回基数低的地
方享受养老金的人那就亏大了, 为什么这么说呢?我来举个例子,如果你年轻的时候在南京
工作,交了20年的社保然后退休了,但是如果你的户口在黑龙江,那你必须回黑龙江享受养老
金.如果你在南京交了20年的平均基数是3000(我说的是如果),而当你退休的时候黑龙江的
缴费基数才1000(我说的是如果),那么你退休的时候只能享受 1000的待遇!这是很亏的!一
句话,如果你在富地方交社保但是退休的时候回穷地方享受社保,那你一辈子交的很多但是
享受的很少!交3000 块可能只能享受1000块!这是很恐怖的事情,但是没办法,国家就是这个
政策,所以请所有目前户口在西部等基数低的地方但是在北京或上海等基数高的地方工作交
社保的同学注意了,你要么就在西部交社保,要么就在退休之前把户口迁到北京或上海,否则
你就是在做人生一笔巨亏本的买卖
那也许你会说,如果我的户口在南京,那我在黑龙江交20年不就好了嘛,在基数低的地方交钱
,退休的时候回基数高的地方享受高福利.错!你以为南京市劳动局会随随便便就让你享受么
?!一般这种情况下南京会找个理由直接拒绝你转入!到时候你就聪明反被聪明误了:在黑龙
江享受不了,在南京也享受不了!
不过有些地方对这样的情况有了一些缓和的规定,比如南京允许你在退休前5年从基数低的
地方转回南京,再在南京继续交5年南京的高基数,之后它才允许你回南京享受养老金.这个
政策各个地方估计都不一样,今后打算转的同学最好现在就去你当地的劳动局把这个问题搞
清楚,免得退休时候发生你意想不到的意外!
下面说说医疗保险
这个险国家的政策还算不错,重要的是住院报销的不少
之前说了单位每月给你交的医疗保险是9%,你个人每月交的医疗保险大概是2%外加10块钱的
大病统筹,这个大病统筹不管别的只管你住院,而那11%里国家每个月会往你的医保帐户上打
属于你自己的2%,如果你每个月按照1189元的最低基数交社保,那么1189×2%=23.78元就是
国家每个月打给你个人的钱,这个钱你可以积累起来直接刷卡去买药或者看门诊,剩下的9%
国家就拿去算到医疗统筹基金里了
按照南京的规定,如果你从2007年1月开始缴纳医疗保险,那么从2007年2月起你就可以刷卡
买药或者看门诊了,从2007年7月起你住院的费用就可以报销了,报的还蛮复杂的,举例说好
了:
如果你2007年8月1日住院了,住的是南京市最好的三级医院,住院期间用的都是医保范围内
的药,手术+住院等费用一共花了5000元,那么报销的时候医保中心首先扣除1000块,这是起
步价,剩下的4000块医保中心可以报销4000×86%=3440元,你个人只要付4000×14%=560元就
可以了,加上之前的1000元起步价,你花了5000块自己只要付1560元就可以了,而且这1560元
还可以从你的医保卡里扣(如果你平时不怎么用那卡), 所以实际上你住院花不了多少钱
医疗保险对于我们年轻人来说比养老保险重要多了,毕竟看病住院实在太他妈贵了,这也是
参加社会保险最重要的意义之所在 不过现在现在新的医保制度改革 报销比例大了很多,职工门诊可以达到75%!直接减少 也就是你看病需要100块 你只要门诊支付25块
不过南京市规定医疗保险必须交满25年才能在退休以后终生享受,所以如果你55岁退休,那
最迟30岁起就必须开始交医疗保险了
下面说说工伤保险
这个险实践中一般用得少,我接触的也不多,需要提醒大家的是你如果在工作的时候或者上
下班的时候出了什么事,这个险就用得上了
但是在实践中很多人出了事不注意保存证据,导致自己无法享受工伤保险,这是很可惜的
如果你下班的时候被车撞了,那你应该赶快报警,让警察来调查记录并拍照采集证据,警察处
理完以后会给你开个事故什么鉴定书之类的东西,你就可以拿这个去单位要求报工伤了
如果你出了事就随便让人跑了而且还不找证人还不报警什么的,那没证据的情况下一般不会
被采纳为工伤的
工伤还有个时效问题,如果你2007年7月1日出了工伤,那你必须马上报告单位,把警察出具的
证据和事故鉴定书以及你出工伤以后去看病或住院的病历交给单位,叫单位拿着这些材料去
做工伤鉴定,你的单位必须在2007年8月1日之前把你的有效材料送到工伤鉴定中心,如果距
离你出工伤的日子超过了一个月, 那工伤可能就鉴定不起来了.如果你单位不去给你鉴定,
那你自己可以拿着材料去鉴定中心鉴定,最好也不要超过一个月,否则会很麻烦很麻烦
下面说说生育保险
这个也举例说明好了,如果你是位女生,每个月工资为1000元,2007年1月1日开始交生育
保险,缴费基数为1189,而你2007年3月怀孕,2007年12月底生了孩子,2008年1月出院,那么你
出院以后要赶快把结婚证(未婚生子的报销不了)+独生子女证(一般来说生2胎的报销不了)
+病历+建大小卡检查和住院和手术费用的所有发票+住院清单+出院小结这些所有的材料交
到公司,如果你怀孕时候检查花了500块,生孩子的时候住院+手术花了2000块,一般来说,公
司在医保规定范围内基本上可以给你全部报销,报销以后给你的钱包括:500块检查费+2000
块住院手术费+1189元/月×4个月=7256块, 1189元/月×4个月这是医保中心特别为报销的
女生补贴的,只有女生报销才能拿的到
国家规定女孩子报销生育保险的时候必须给4个月的平均工资,所以你生孩子报销的话不仅
不要花钱而且还可以赚4个月的工资!如果你基数交的比工资高,比如拿1000块交的是1189,
那么你还赚了呢
生育保险起码要交一年才能享受,切记切记
此外还有个问题,男生也交生育保险呀~那么男生可不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呢?
如果你是男生,你老婆没工作或者工作单位没交保险,而她生孩子的时候你交生育保险也已
经超过了一年,那么你也可以报销生育保险哦,但是以之前的例子为例,你只能报销500块检
查费+2000块住院手术费的一半=1250元, 补贴的1189元/月×4个月的工资你就享受不到了
!这是只有女生报销的时候才可以享受的哦~
同样的花费,女生报销就能拿7256块,男生报销只能拿1250块,这大概也是中国少有的”歧视
男性”的政策的说- -+
所以说,女生要生孩子之前最好计划一下,提前一年开始找个单位交生育保险,可以赚呢!
而男生如果要娶老婆,最好娶一个生孩子的时候已经交了一年生育保险而且缴的基数还比她
本身工资高的女生哦!不过如果她实在没保险也没关系,你还可以给她报销生育保险呢,不过
你没补贴的4个月工资拿,而且该报的费用你只能拿回来一半。

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这个也是要你交满一年才能享受,一般交1年拿2个月,交2年拿4个月,但一辈子最
多拿24个月.举例说明好了:
如果你2007年1月1日开始交保险,2008年1月你被公司辞退了,那你可以让公司给你拿2个月
的失业保险,如果这一年你都是以1189的基数交的保险,那你2个月起码可以拿到800多块钱
或者你2007年1月1日开始交保险,2008年1月你和公司合同到期了,你们都不想续签合同的话
那你也可以在离开公司以前让公司给你去拿2个月的失业保险,也是800多块
就是说合同到期或者公司辞退,你都可以按照一年拿2个月的失业金的比例去要求公司给你
办,如果公司不给你办你可以去告它,一告一个准。
但是如果你是合同没到期自己辞职走,那就算你交满了1年也享受不到失业保险
只要是自己辞职的,别说交1年了,就是交10年的失业保险到辞职的时候你也拿不到一分钱。 住房公积金是个好东西啊
这么说吧,如果你每个月为公积金交200块,那么公司每个月也往你帐户上打200块,你买房子
的时候这就是400块了,如果你一辈子交了5万,那你帐户上就是10万了,这种好事大家一定不
要拒绝啊。
公积金可以用来买房子,还贷款,装修什么的,如果你自己家可以找到地皮盖房子,那盖房子
的钱也可以从公积金里付
如果你一直不用这钱,最后退休的时候貌似可以把钱全部取出来吧
[进阶篇]各项补充说明[5KB]
来说说和南京不同的地方吧,魔都是不允许不缴医疗保险的,也就是说社保中心这一块包
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一起问企业收的,倒是公积金可缴可不缴,因为这是隶属公积金
中心的管辖范畴
具体的社保构成比例为:
养老保险:单位每个月为你缴纳22%,你自己缴纳8%;
医疗保险:单位每个月为你缴纳12%,你自己缴纳2%;
失业保险:单位每个月为你缴纳2%,你自己缴纳1%;
工伤保险:单位每个月为你缴纳0.5%,你自己一分钱也不要缴;
生育保险:单位每个月为你缴纳0.5%,你自己一分钱也不要缴;
住房公积金:单位每个月为你缴纳7%,你自己缴纳7%
补充住房公积金:单位每个月为你缴纳8%,你自己缴纳8%(这个只有一般效益很好的国企
才会有的,且比例又公司自己定,一般公司缴个公积金就算很道义了)
另外要说的是社保和个调税的关系
在缴纳个调税的时候,是把个人扣金那部分扣除后再算应纳税基数的,但是有一点要注意
,公积金和补充公积金超过12%的部分(个人和企业缴纳部分)也需要算在应纳税基数中
比如上面说的公积金7%、补充公积金8%,加起来就是15%,那么个人扣金那3%的部分就要算
在应纳税额中,同时,企业的那3%,虽然不是从个人工资里扣除的,但还是要算在应纳税
基数中,也就是说,个人要为这笔费用的个调税埋单。
医疗保险使用这一块,各地对于划入个人账户的方式不同
爱说的是南京那种按月划入的方式,还有很多地方是按年划入
具体来说是这样的,医保年度是每年的4月1日至次年的3月31日,同时社保缴费基数变更也
是在4月上中旬确定。
医保局会在4月1日按照每人的社保基数预提1年的个人医保(也就是那2%)进入个人医保卡
账户,但这时候就有问题出现了,4月1日的时候,当年的社保基数尚未确立,医保局只能
按照上一年的基数来预计当年的个人医保金,那么这个差额该怎么办呢?那就是在第二年
的4月1日来补足少算的或扣除多给的
可能这么大段字看起来会觉得很麻烦,那我们举例来说
某人2004年月平均收入5000元,2005年月平均收入4000元,2006年收入6000元
医保局在2006年4月1日给个人账户打入金额的时候,社保中心还没有核准2006年的缴费基
数(也就是2005年的月平均收入),所以医保局还是按照2005年的缴费基数(也就是2004
年的月平均收入)来计算全年的个人账户数额,
也就是5000*2%*12=1200,
但实际上此人这一年的个人账户数额应该是
4000*2%*12=960,
那么这多给的240元会在2007年4月1日的时候扣除。同时2007年4月1日打入帐户的新一年个
人金依然是960元(其实应该是6000*2%*12=1440元),少给的480元,会在2008年4月1日补
回来。
所以因为大部分人每年的缴费基数都不相同,所以几乎每个人每年3月的帐户总数和4月时
看到的历年帐户的金额是不同的,这就是医保局在做每年的费用核算时产生的。
工伤还有个时效问题,如果你2007年7月1日出了工伤,那你必须马上报告单位,把警察出具的
证据和事故鉴定书以及你出工伤以后去看病或住院的病历交给单位,叫单位拿着这些材料去
做工伤鉴定,你的单位必须在2007年8月1日之前把你的有效材料送到工伤鉴定中心,如果距
离你出工伤的日子超过了一个月,那工伤可能就鉴定不起来了.如果你单位不去给你鉴定,那
你自己可以拿着材料去鉴定中心鉴定,最好也不要超过一个月,否则会很麻烦很麻烦
这点有个补充,申报工伤有两种途径,一个是单位申报,就和上面爱说的一样,30天内有
效,还有一种是个人申报,一年内有效,但由于伤势或其他原因,拖得越久证据就越不足
,个人申报的话也会因为不懂得流程耽误很多时间和精力。
生育保险方面,流产的、难产的、多胞胎的、早产的,可以具体看看下面这个链接,虽然
是上海的政策,但各地都有相似性。
可能上海和南京政策上有不同,公司绝对不会管这方面的报销,都是由医保直接和孕妇挂

在生育检查生产住院期间,医保统筹范围之内的都是医保统筹支付,当然自费的项目(比
如高级病房、自费药etc)还是要自己承担。
生好孩子后,自己去医保局申请生育补助,医保局给3000块钱
社保那块,再给3个月的缴费基数的收入
晚育的加半个月,多胞胎的,多一个加半个月
如果上一年月平均工资性收入是大于社保缴费基数上限的,那么社保只支付缴费基数那部
分,剩下的由公司支付
例如某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性收入为10000,社保基数封顶为7392。
那么社保给的每月收入为7392,剩下的10000-7392=2608就是由单位支付。
(虽然我觉得这种情况,在云中的各位看官不太容易碰到=。=。。)
其实关键的地方有两点:
1、生育前缴费满1年
2、社保缴费基数正常申报
所以说同学们,特别是女同学们,不要觉得公司给你申报的基数高低无所谓,甚至为了基
数低些自己工资到手高而庆幸,到这时候就看出问题来了吧!
这也就是为啥有那么多女职工宁可留在工资低但是社保足额申报的地方生完孩子再跳槽的
原因,一来小地方不喜欢未婚未遇的女性员工,二来生育保险也是很大一笔收入补充。
比如说,一个人正常工资3000,但是社保基数申报时算上她的年终奖等等其他奖金收入,
那么月平均可能达到5000,这时候生孩子的那几个月拿的就是一月5000的收入。
如果你一直不用这钱,最后退休的时候貌似可以把钱全部取出来吧
不是貌似,是绝对可以!
而且公积金贷款比商业贷款利息低的多,这也是一大好处。

Ⅵ 有谁有劳动和社会保险业务方面的案例分析,1000字左右的,谢谢了急!!!

员工不辞而别,劳动关系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张某2010年2月1日到某公司工作,岗位为司机,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张某的月工资为人民币2000元。每月月底发放工资。2010年3月31日张某要求某公司加薪,某公司未同意,于是,张某在当天领取工资后,口头提出不干了,从2010年4月1日起就未到公司上班,公司多次要求张某到公司办理离职手续,但张某置之不理。张某于2010年6月1日申请仲裁,诉称,自己主要开车到外地送货,经常连续几天工作,没有休息,公司不支付加班费。而且,公司从2010年4月1日就让自己待岗,未发放工资,为此请求仲裁裁决:1、与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该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1000元,并加付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500元;2、支付2010年4、5月工资4000元及25%的额外赔偿金1000元;3、支付2010年2月至5月未签订劳动合同赔偿金4000元;4、支付2010年2月、3月期间的加班工资2000元。
某公司在庭审过程中辩称:1、双方从2010年4月起已订立劳动合同。2、张某的工作是司机,执行的是不定时工作制,不存在加班问题。3、2010年3月31日张某要求公司增加工资,公司未同意,于是,张某在当天领取工资后口头提出辞职,自2010年4月1日起再未上班,公司多次要求张某到公司办理相关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手续,但张某置之不理。故不存在支付其经济补偿金及2010年4月、5月份的工资。
处理结果:
仲裁委经审理后,依法进行调解,双方达成如下调节协议:
1、确认双方劳动合同关系自2010年5月31日起解除;2、某公司支付张某一个月未订立劳动合同的工资2000元、2010年4月和5月生活费1022元;3、张某放弃本案其他仲裁请求。
案件评析:
本案涉及劳动者不辞而别的劳动关系处理问题,也是企业经常遇到的问题之一。虽然此案经调解结案,但其中涉及解除劳动关系的手续及对不辞而别劳动者劳动关系的处理问题应当引起用人单位足够的关注。
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关系时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6、39、40、41条的规定执行。其中,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41条的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还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如用人单位没有履行提前告知义务,则需要按照员工上个月工资的支付标准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代通知金。同时,用人单位还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第50条第1款的规定,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向劳动者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应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6、37、38条的规定执行。劳动者可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也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7条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当然,若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事先告知用人单位。同时,劳动者还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50条第2款的规定,办理工作交接。劳动合同解除(终止)后,劳动者还应当办理工作交接,若有关于保密协议、竞业限制等约定,还应遵守相关约定,否则,劳动者可能会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法条提示: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启示:
对于不辞而别劳动者劳动关系的处理,用人单位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劳动者提交的辞职书等均可以证明双方劳动合同关系的解除时间。但实践中,有的员工不履行任何手续,不辞而别,针对该种情况,用人单位应积极、妥善的履行管理职责,应根据其规章制度,尽快对劳动者的劳动关系作出处理。用人单位若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的,应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的通知等材料,以书面形式直接送达员工本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在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可公告送达即通过新闻媒介通知(即登报公告)。用人单位及时履行了以上程序,可以避免因未及时对劳动者劳动关系作出处理而承担支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不利的法律后果。

Ⅶ 谁有养老保险案例分析大全

养老保险案例分析大全:
原告李某某于 1979 年在宜昌龙泉建材总公司(以下简称龙泉建材公司)参加工作,为该公司砖厂成型车间操作工。1981年 8 月 31 日在工作中其右臂被制砖主机绞断,伤愈后被安排在单位从事收发工作。1989年 11 月 5 日,李某某向被告递交了一份申请书,要求被告给予一次性补偿伤残费用后与其脱离关系。被告经向原宜昌县龙泉镇经委请示同意后,召开会议同意了原告的申请,双方于 1990 年 1 月 2 日签订一份《协议书》,约定被告一次性给付原告伤残补助费、养老保险金、假肢费共计 7000 元,并照顾其一台价值 660 元的黑白电视机后,原告交清所经管的物资、帐目,搬离砖瓦厂,“双方再不存在任何经济关系”,“再无任何遗留问题”。协议订立后,双方均按协议履行了义务。嗣后至 1995 年 6 月,原告与被告无任何往来。1995年 7 月 1 日,原告向被告提出申请对其工伤致残进行鉴定,被告如实对原告的工伤填写了《企业职工因工负伤认定审批表》、《企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鉴定表》,并由原宜昌县龙泉镇经委签署意见盖章后报送原宜昌县劳动局对其进行认定。同年 10 月 20 日,县劳动局以宜县劳[1995]47 号文件认定原告为五级伤残职工,其伤残待遇的发放,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县社会保险机构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职工所在企业支付,其待遇从 1995 年 11 月 1 日起执行。原告被认定为五级伤残后,其待遇未落实,也未向有关部门反映与申请仲裁。2002年 9 月,原告在夷陵区小溪塔街道办事处补办了养老保险手续,并于 2003 年 7 月 1 日两次缴纳了 1995 年 1 月至 2003 年 12 月的养老保险金 13982.40 元,劳动保障业务代理费 1400 元。2003年 10 月 10 日,原告向宜昌市夷陵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补发和按月发给伤残抚恤金、报销补交养老保险金,支付医疗保险费、假肢费。夷陵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经审理,于同年 11 月 27 日作出[2003] 夷劳仲裁字第 34 号仲裁裁决书,认为双方于 1990 年 1 月 2 日订立的协议书系原告自愿辞职,已明确约定双方不再存在劳动关系,驳回了李某某的仲裁请求。

原告李某某对仲裁裁决不服,于 2003 年 12 月 17 日向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 1990 年,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协议,被告同意其退出工作岗位,原告是退职行为,因此仲裁委员会的仲裁是错误的。现要求判令被告按每月 432 元的标准发放伤残抚恤金,补发 1990 年至判决之日每月 254 元伤残补助费,报销原告已缴纳的养老保险金 15382.40 元及交纳以后的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费 5028 元及假肢费。

被告龙泉建材公司辩称:( 1 )依照国务院 1978 年 6 月 2 日颁布的《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和 1981 年颁布的《关于严格执行工人退休、退职暂行办法的通知》,原告不具备退职条件不得退职,而原告要求辞职是劳动法赋予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1989年 11 月 5 日,原告向被告提出申请,要求一次性给付伤残补偿费,于 1990 年 1 月 2 日双方订立协议。被告一次性给付补偿后,“与厂方脱离关系”,“再无任何遗留”。从程序和内容看,双方从事实上已解除劳动关系。( 2 )双方订立协议解除劳动关系后,原告已将劳动关系档案转移至小溪塔劳动管理站,自行交纳了从 1995 年以来的养老保险,也说明双方已不存在劳动关系。( 3 )宜昌县劳动局《关于企业因工致残职工的级别、护理程度及有关待遇的通知》文件,不能成为确认双方具有劳动关系的法律依据,原告当时要求办理伤残证,是为从事个体经营可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企业和主管部门才同意填报审批表和盖章。被告始终未收到该文件,且原告 1995 年收到该文件后,也未向被告要求给付有关费用,直到 8 年后方要求给付,提出仲裁和起诉,远已超过仲裁和诉讼时效,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判]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经审理确认上述事实,并对双方提交的证据无争议的依法予以采信。对有争议的证据,该院认为: 1 、原告对被告提交的申请书提出不是本人所写的问题。该院认为,原告为解决其离厂后的伤残补助等问题,向其递交了一份申请书的客观事实存在,双方所签订的协议书的内容记载与申请书的意思表达一致,可以佐证,该申请书的内容是原告当时真实意思的表示。2、被告提出的付义华证言的真实性问题。经庭审调查质证,一是付义华在李某某离厂时即为管理人员, 1990 年至 1999 年任厂长,其间原告向其主张权利,付义华有权力和能力解决而未解决;二是付义华对原告的主张应向厂方其他管理人员通报或提出讨论研究;三是付义华在任时未予通报研究,在离任时应作遗留问题移交下任管理人员,现无任何证据证实付义华接受过原告的主张或向其他管理人员通报、移交,系一孤证,且付义华双未出庭作证质证,故对被告提出的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认为:原、被告双方争议的焦点为: 1 、双方 1990 年 1 月 2 日订立的协议书是退职还是辞职,双方是否还具有劳动关系; 2 、原告向被告主张上述权利,是否超过诉讼时效。该院对上述争议焦点评判如下:焦点 1 :原告向被告递交申请书,要求一次性解决伤残补助费,被告经请示同意后,双方协商一致订立协议书。从订立协议书后原告申请工伤认定的行为所反映的客观事实看,其原告申请与订立协议的主观心态为辞职行为,双方通过协商一致,解除了劳动关系。故原告要求被告履行交纳解除劳动关系后的养老保险费的义务,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焦点 2 :原、被告在 1990 年 1 月 2 日就解除劳动关系后的经济补偿、伤残补助等已达成一致意见,并已履行完毕。而且即使原告主张 1995 年 7 月要求认定工伤的目的是为了落实工伤待遇的理由成立,但其在收到该认定并办理了伤残证后,未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或申请仲裁,依照劳动法规定发生争议 60 日内应申请仲裁,其现在主张已超过仲裁时效,本院也难以支持。本院认为被告的辩解理由成立。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于 2004 年 3 月 2 日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诉讼请求。

[评析]

从本案来看,当事人之间争议的焦点主要是 1990 年 1 月 2 日双方订立的《协议书》是退职还是辞职,双方是否解除了劳动合同,是否还具有劳动关系;原告向被告主张上述权利,是否超过诉讼时效,这都是解决本案纠纷的关键。

1、关于双方是否还具有劳动关系的问题。

首先,要正确理解退职与辞职的概念。所谓退职,是指本人自愿,或因丧失工作能力,又不具备退休条件而办理离职手续享受相应待遇的人员。所谓辞职,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自愿要求免去现任职务的行为。本案中,原告李某某为解决其离厂后的伤残补助等问题,向被告龙泉建材公司递交了一份申请书,要求一次性解决伤残补助费,被告经请示同意后,双方所签订的协议书的内容记载与申请书的意思表达一致,该申请书的内容是原告当时真实意思的表示。从订立协议书后原告申请工伤认定的行为所反映的客观事实看,其原告申请与订立协议的主观心态为辞职行为,

其次,要准确把握解除劳动合同的特征。依照我国劳动法以及相关法规的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从立法来看,并未规定协议解除劳动合同应具备何种条件,只要双方当事人依法达成协议,便可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效力,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从实践来看,协议解除劳动合同具有以下特点:(l)双方当事人具有平等的解除合同请求权。(2)必须经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而达成协议,才可解除合同,任何一方不能强加自己的意志于对方当事人。(3)协议解除不受约定终止合同条件的约束。(4)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必须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由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如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属于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即迟延给付的?除发给经济补偿外,还须按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

1990年1月2日,原、被告双方根据相关规定签订一份《协议书》,约定被告一次性给付原告伤残补助费、养老保险金、假肢费共计7000元,并照顾其一台价值660元的黑白电视机后,原告交清所经管的物资、帐目,搬离砖瓦厂,“双方再不存在任何经济关系”,“再无任何遗留问题”。协议订立后,双方劳动关系解除符合协议解除合同的特征。本案中,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龙泉建材公司双方签订了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之表示,且协议之内容不违反劳动法之规定,应当认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依该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龙泉建材公司并非单方解除与李某某的劳动合同,因此用人单位不应支付双重经济补偿。

再次,要正确理解经济补偿金适用范围。按照劳动法及相关规定,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承担方式主要有三种,即行政责任、经济责任和刑事责任。其中经济责任是指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即解除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给劳动者经济上的补助费用。按照劳动部办公厅劳办发(1996)243号《关于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问题的复函》所作解释:“经济补偿金”是指在劳动合同解除时,企业按照劳动法及其配套规定《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规定,支付给职工一定数额的补偿金。根据上述规定,经济补偿金主要运用于下列范围:1.非过失性辞退的经济补偿;2.经济性裁员的经济补偿;3.用人单位逾期给付经济补偿金的责任。

与此同时,我国《劳动法》第二十八条对应给予经济补偿的情形也作了较明确界定:一是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二是非过失性辞退劳动者,包括三种情况:(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三是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如果我们认定原告是辞职行为,就不能享受补偿金。因为除上述之外的其他情形则不能享受经济补偿金。

从本案来看,原告申请工伤认定的行为所反映的客观事实看,其主观心态为辞职行为,应属“其他情形”。因此,既然双方通过协商一致,原告属于自愿辞职行为,就不能享受补偿金。也就是说,在原告李某某自愿辞职并与被告龙泉建材公司达成协议书,双方解除了劳动合同不再具有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其要求被告履行交纳解除劳动关系后的养老保险费的义务,没有法律和政策依据,因而李开萍的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2、原告主张权利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一审法院在审理此案时对被告就诉讼时效的抗辩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了分析和判断。

(1)在民事诉讼中,被告就诉讼时效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以审查诉讼时效期间。

(2)劳动者请求用工单位补缴社会保障费的,应从劳动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用工单位二年内主张,因逾期主张而被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裁决不予受理后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3)劳动者请求用工单位承担工伤待遇的,应从劳动者治疗终结之日起或法规规定的伤残评定之日起一年内主张,因逾期主张而被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裁决不予受理后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六十日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确以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从本案来看,原、被告早在1990年1月2日就解除劳动关系后的经济补偿、伤残补助等已达成一致意见,并已实际履行完毕。而且即使原告主张1995年7月要求认定工伤的目的是为了落实工伤待遇的理由成立,但其在收到该认定并办理了伤残证后,未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或申请仲裁,依照《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发生争议60日内应申请仲裁,一审法院根据有关劳动法规定和司法解释精神,认为原告现在的主张已超过仲裁时效,并丧失了胜诉权,其权利依法不应再受法律保护。

Ⅷ 一个关于保险投保成功的案例,让人感动的事迹。

这不简单,最近的坠机事件,理赔情况都出来了。

很好的数据。

保险业紧急行动,启动绿色通道,迅速开展“8·24”伊春飞机坠毁事故保险理赔工作,部分保险公司相关负责人赶赴伊春空难的事故现场,在第一时间送去保险理赔金并慰问受伤客户及遇难者家属。

截至8月26日15时,“8•24”坠机事故遇难人员中已确认有35人在20家保险公司投保了人身险,预计赔付2543.98万元。目前,相关保险公司已向13位遇难人员家属支付赔款431.95万元。

对幸存者的投保排查也已开始,目前已确认21人在9家保险公司投保了27份保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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