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首页 > 保险理赔 > 建立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评估制度

建立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评估制度

发布时间:2021-03-18 12:58:45

Ⅰ 为什么要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

十八大报告中提出,在改善民生和创新管理中加强社会建设。\r\n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r\n一是要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着力提高教育质量,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办好学前教育,均衡发展九年义务教育,基本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推动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积极发展继续教育,完善终身教育体系。大力促进教育公平,合理配置教育资源,重点向农村、边远、贫困、民族地区倾斜,支持特殊教育。\r\n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r\n二是要推动实现更高质量的就业。就业是民生之本。要贯彻劳动者自主就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和鼓励创业的方针,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鼓励多渠道多形式就业,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提升劳动者就业创业能力,增强就业稳定性。健全人力资源市场,完善就业服务体系。健全劳动曜继逑岛屠投叵敌骰疲忧坷投U霞嗖旌驼榈鹘庵俨茫菇ê托忱投叵怠\r\n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r\n三是要千方百计增加居民收入。实现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必须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努力实现居民收入增长和经济发展同步、劳动报酬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兼顾效率和公平,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多渠道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规范收入分配秩序,保护合法收入,增加低收入者收入,调节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r\n全面建成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r\n四是要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要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全面建成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改革和完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制度,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兼顾各类人员的社会保障待遇确定机制和正常调整机制。扩大社会保障基金筹资渠道,建立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运营制度,确保基金安全和保值增值。完善社会救助体系,支持发展慈善事业。建立市场配置和政府保障相结合的住房制度,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大力发展老龄服务事业和产业。健全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健全社会保障经办管理体制,建立更加便民快捷的服务体系。\r\n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r\n五是要提高人民健康水平。健康是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必然要求。要坚持为人民健康服务的方向,坚持预防为主、以农村为重点、中西医并重,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要求,重点推进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公共卫生、药品供应、监管体制综合改革,完善国民健康政策,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健全全民医保体系,建立重特大疾病保障和救助机制,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和重大疾病防控机制。巩固基本药物制度。提高医疗卫生队伍服务能力,加强医德医风建设。改革和完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r\n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r\n六是要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提高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平,必须加强社会管理法律、体制机制、能力、人才队伍和信息化建设。改进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方式,加强基层社会管理和服务体系建设,增强城乡社区服务功能,充分发挥群众参与社会管理的基础作用。完善和创新流动人口和特殊人群管理服务。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建立健全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

Ⅱ 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的相关报道

3月31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修订)》(以下简称《条例》),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8章71条,从篇幅上,较2004年原条例的20条有较大的扩充;从内容上,进一步明确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主体和监督内容,着眼构建人大监督、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三位一体”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体系,完善了基金监督预防机制,规范了基金监督检查程序,强化了法律责任,使广东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更加有法可依,以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完整、有效运行。
多种措施鼓励
社会各方参与监督
《条例》分设三章,从强化人大监督、理顺行政监督、增强社会监督三个方面进一步明确各监督主体的监督职责,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全方位的监督。
在人大监督方面,《条例》对地方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预算监督,以及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备案审查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同时,结合广东省实践,明确了省人大常委会开展联网监督以及借助专业力量开展监督。
在行政监督方面,《条例》契合广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政策、税务机关全责征收、财政部门专户管理、经办机构计发待遇、银行(邮政)社会化发放”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模式,《条例》进一步明确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行政部门的具体监督职责、监督方式、监督检查制度和程序、立案调查、处理举报投诉等职责,还规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通过改进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查处和移送工作,以打击社会保险基金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
而在社会监督方面,《条例》明确了政府应当通过规定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专家库和社会监督员、决策公开、信息公开、举报投诉、工会参与政策制定、媒体开展公益宣传与舆论监督等内容,采取多种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严格基金预算
和三方对账机制
在社保基金监督内容方面,《条例》第二章梳理归纳了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服务、投资运营等过程中涉及基金安全的风险点和保障安全的关键环节,作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主要内容。
同时,《条例》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财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服务、投资运营等过程中涉及基金安全的重要职责和工作环节作为对其监督的具体内容,以列举的方式予以规定。
为进一步健全监督预防机制,《条例》专设一章“预防机制”,严格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和三方对账机制,加强对基金风险防范和控制能力;通过建立诚信档案制度,加强社会保险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评估制度,及时发现基金风险隐患并积极作出应对,避免因政策因素,对社会保险基金带来损失。

Ⅲ 社会保险法的历史

社会保险法是指国家通过立法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失业时获得物质帮助和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经过四次审议之后,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0年10月28日下午高票通过了社会保险法。这是最高国家立法机关首次就社保制度进行立法。
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亮点1:养老医保“异地漫游”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不畅
漫画
,已经成为制约社会保险事业发展的突出问题。据深圳市社保部门统计,2009年深圳共有580多万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退保人数100万人次。

此次通过的社保法以国家立法形式将转移接续上升为法律,“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

法律还同时规定了基本医疗保险的转移接续问题:“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亮点2:养老保险“全国统筹”

如何进一步提高基本养老保险的统筹层次?人社部副部长胡晓义介绍,到2009年底,全国所有的省级行政区都制定了省级统筹的制度。经过评估,已经有25个省级单位达到了省级统筹的标准,还有27个单位正在评估。“在此基础上,将研究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的方案。”

此前,社会保险法草案针对这一问题的规定不太明确,但在表决前的“最后时刻”,就提高社会保险统筹层次作出明确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具体时间、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全国统筹最大的好处是,能够解决我国幅员辽阔、区域发展不平衡的问题,解决用东部支持西部、城市支持农村的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朱永新评价。

亮点3:社保保费将强化征收

社会一直非常关注一些单位和个人欠缴保险费的问题。“过去20多年的社保制度实施过程中,确实经常出现社会保险费征缴困难的问题。”胡晓义坦承:“有一些企业是因为经营困难、濒临破产等客观原因,确实没有能力缴纳,但是也有一些是因为社会保险意识淡漠,有意规避或者逃避缴纳保险费。”

胡晓义指出,“如果在社保费缴纳上没有强制手段,社保这一强制实施的制度就难以持续发展下去,劳动者的权益就难以得到真正的保障。”

鉴于此,刚刚出台的社会保险法强化了用人单位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并规定了对用人单位不缴纳可以采取的强制措施。

针对欠缴社保费的现象,法律也规定了极有操作性的刚性应对措施: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请划拨;同时,未提供担保的,还可申请人民法院采取扣押、查封、拍卖措施,抵缴社会保险费。

亮点4:监管“盯牢”保命钱

截至2009年底,社保基金会管理的资产规模已达到7766亿元,基金安全引人瞩目。特别是近年来有关社保基金的大案不时传出,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

在审议社保法草案时,一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多次提出,目前社会保险基金累积结存数额较大,又比较分散,为了保障基金安全,“应当严格规范,加强监管”。

新出台的社会保险法充分吸收委员、代表的意见,就社保基金监管作出原则规定: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

尤其引人注意的是,该法还专设一章,对监管作出具体规定: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成立由用人单位代表、参保人员代表以及工会代表、专家等组成的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掌握、分析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对社会保险工作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实施社会监督;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投资运营以及监督检查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对本法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等,依法行使监督职权。

Ⅳ 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原则和意义是什么

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原则:

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关乎基本民生改善和社会公平正义,是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要体现,社会关注度高,利益诉求多样。特别是在我国人口老龄化加剧和城镇化进程加快的新形势下,深化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任务更加艰巨和紧迫。为确保改革稳步推进、取得实效,必须牢牢把握以下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从基本国情出发,以实现社会保障全覆盖、保基本为优先目标。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总体上还比较低,城乡和地区之间发展差距比较大,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的经济基础仍然比较薄弱,统筹兼顾的难度依然很大。

在社会保障制度改革进程中,要善于把我国基本国情与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律结合起来,巩固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制度模式。

(4)建立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评估制度扩展阅读:

产生标志:

社会保障制度起源于19世纪末的欧洲工业社会,1601年英国女王颁行了世界上第一部《济贫法》,这是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萌芽。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部分是为劳动者提供社会保险,第一个建立社会保险制度的国家是后起的资本主义国家——德国。

德国颁布的《疾病社会保险法》、《工伤事故》、《老年和残障》,标志着世界上第一个最完整的保险体系的建立,社保制度产生。1935年美国国会通过了综合性的《社会保障法》,“社会保障”一词由此产生,它标志着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形成。

目前社会保障制度已推行到全世界的160多个国家和地区。 建立健全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是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必然要求,是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

Ⅳ 全国政协委员称应尽快建立社会保险精算报告制度是怎么回事

中国经济网(北京)报道,全国政协委员、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学院副院长孙洁认为,究其原因,没有社会保险精算报告是一个重要原因,建立精算报告制度并完善披露制度,将有助于找到这些问题的答案,制度更加透明,老百姓对退休、养老等问题的看法也将更加理性。


“定期发布养老金精算报告,是监测养老保险基金运行风险的基本方法。许多国家通过建立精算报告制度来监测社会保险运行情况。”孙洁表示。她还建议,将来我国在修订《社会保险法》时,应该明确社会保险精算的功能和定位,以实现精算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提高社会保险精算工作的权威性。

孙洁指出,我国应该根据具体国情,通过建立省级社会保险基金年度精算报告制度,定期预测基金的支撑能力并做好预警,未雨绸缪,安排好资金,保证基本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和其他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平稳运行。


同时,应结合制度运行现状,对未来10年的基金收支进行中期预测;在研究人口和宏观经济走势的基础上,对未来50年的基金收支进行长期精算预测;进行参数假设和敏感性分析,说明精算评估中主要参数假设确定的依据,分析主要参数变化对基金和制度运行的影响。在分析预测结果的基础上,提出精算评估结论和保持制度平稳运行的政策措施。

为此,孙洁建议,尽快启动社会保险精算报告制度的建设,从养老金精算报告编制开始,逐步编制医疗保险及其他社会保险的精算报告。编制层次按统筹层次自下而上,根据需要编制省级和市级精算报告,在此基础上编制全国养老保险基金精算报告。养老保险基金精算报告需经各级统筹地区人大常委会财经委员会审议通过,并逐步向社会公开,以此推动社会保险精细化管理,推动社保数据集成共享,推动基金精算平衡及参保人权益保障。

Ⅵ 如何构建我国社会保险基金多元化投资制度

改革前社会保障费用全部由企业负担,改革后由企业和个人分担。但由于个人负担有限,而国有企业对“以支定收,略有节余”原则的责任是无限的,虽然中央政府规定企业交费率一般不超过本单位职工总工资的20%,但有些老工业基地企业的养老负担已达工资总额的24%甚至更高,再加上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有的企业缴费率高达30%以上,一些企业开始用生产性资金甚至银行贷款来缴纳社会保险费。但在这么高的交费率下,养老金当期收入仍然不够当期支出,形成一种高交费率和低保费收入的矛盾。
统账结合养老模式面临危机的原因分析
养老保险统账结合模式之所以面临入不敷出、空账运行等危机,有宏观经济增长趋缓、企业效益滑坡、养老金管理不善等等客观原因,但最主要的还是模式本身固有的体制问题没有解决好。
(1) 回避转制成本
从现收现付制过渡到“统账结合”制,意味着当前就业人口养老金缴纳的一部分要建立他们的个人账户,这部分养老金不再作代际转移,这自然会出现一块“缺口”,这个“缺口”就是业内人士所言的转制成本。从拉美经验来看,各国都由政府来承担转制成本,然后采取不同措施加以解决。然而,中国却不愿意公开承担起转制成本,主要因为其规模太大。各个机构对中国转制成本规模的估计差别比较大,从1万亿 10万亿不等,比较折中的看法是3-4万亿元。由于绝对规模巨大,很难一下子筹集到这么一大笔资金以备转制之需,出于这种顾虑,中国回避了转制成本这个棘手的问题,希望能够通过巧妙的制度设计来慢慢将其消化,不太现实地寄希望于在职一代在为自已的老年生活积累养老基金的同时,担负起“老人”和“中人”的养老任务,也为我们的养老保险制度留下了隐患。
(2) 目标替代率过高
中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目标是建立一个由国家、企业和个人共同参与的,即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和职工个人储蓄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其中基本养老金的目标替代率是60%。而实际运行中,基本养老金替代率已达到80%左右,有的地方甚至达到100%以上,过高的替代率不仅加剧了基金压力,而且诱发了提前退休。中国基本养老金过高的替代率同时也挤占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养老保险的发展空间,难以形成真正的“三支柱”养老模式。
(3) 退休年龄过低和提前退休
退休基金积累制度优于现收现付制度的前提条件之一是负担系数(退休年数/工作年数)小于制度内赡养率(退休职工人数/在职职工人数),否则积累制就是不经济的。中国在50年代建立养老保险制度之时,将退休年龄规定为:男60岁,女干部55岁,女工人50岁。目前中国人口的平均预期寿命比当时增长了20年以上,仍然采用这一退休年龄显然不合理的。在世界上中国的退休年龄与是很低的,在24个发达国家中,规定退休年龄为65岁的占67%,67岁以上的17%,60岁的占13%,55岁的占3%。中国人口在60岁时的预期平均余岁为16年,设工龄为40年,负担系数为1:2.5,高于目前1:3.1的制度赡养率。对女性而言,负担系数就更高了。如果不提高退休年龄降低负担系数,那么目前的部分积累制相对于现收现付制而言,便是不经济的制度。
(4) 征缴率低
养老保险费收缴困难,欠缴保费的情况大量出现。有关资料显示,1992~1998年,全国养老保险费的收缴率分别为95.7%、92.4%、90.5%、90%、87%、90.7%和82.7%。虽然1999年以后征缴率有所上升,但征缴工作仍比较困难。企业隐瞒缴费基数的行为十分普遍,加之职工工资外收入不进入缴费基数,导致实际养老金收缴率的低下,严重影响了基金总额。养老保险费的低收缴率,导致许多省级地区养老金收不抵支,1999年收不抵支的省级地区达到25个。由于养老养老金收不抵支,社会保障机构不得不提高缴费率,导致目前绝大多数地区企业缴费率超过20%,不少地方已近30%。于是,一些效益好的企业也觉得负担过重而无法支付,由此形成欠费。为了保证养老金的支付,社会保障机构不得不再次提高缴费率,导致恶性循环,使欠缴养老保险费的情况大规模出现。
(5)保障覆盖面窄
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目的之一是实现职工养老的社会化,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和劳动力市场的发育完善,理应要求全体职工都参与到该制度来。实际上,一方面养老保险制度仅限于企业,行政机关的公务员、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职工尚未进入该制度,广大农民更是在制度之外。另一方面投保人对个人帐户制度缺乏必要信心,加上企业为了降低用人成本,导致养老保险扩面困难。而且超年龄结构高、养老负担重的国有企业制度参与率越高,越是年龄结构轻、养老负担轻的其他企业制度参与率越低,表现出一种较为普遍的逆选择现象。制度内退休职工增长率高于在职职工增长率,导致制度赡养率居高不下,养老基金收不抵支。有资料显示,从1996年至1998年,国有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养老保险的人数分别占全国各类体制内在职职工人数的80.4%、79.6%和78.6%;城镇集体企业分别为16.6%、16.6%和16.2%;其他企业分别只有3%、3.8%和5.2%。截止 2002年末,全国共有11128万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仅占城镇就业人员总数24780万人的44.9%,占全国城乡就业人员总数73740万人的15%。
(6) 统筹层次低、管理混乱、成本高,基金增值能力弱。
养老保险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不健全,使养老保险基金难以在较大范围内调剂使用,社会保险互助互济、分散风险的功能大大减弱,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运作显得苍白无力。按规定,1998年底全国所有省(区、市)都实行省级统筹,但目前市地以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仍隶属地方管理。由于统筹层次太低、基金规模太小,无法进行有效的投资,加上现行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方式只能是存银行和买国债,而银行利率和国债利息率远低于社会资本平均收益率,导致基金增值困难。虽然目前在投资方向上国家已有所松动,但依然控制很严。同时,由于统筹层次低、基金分散,导致基金管理高成本,基金监管高难度,出现一些混乱和腐败现象,对养老基金造成损害。在管理体制上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混账”管理,在制度上为挪用个人账户基金留下了余地,为统筹基金毫无障碍地透支个人账户积累资金提供了方便之门。
统账结合养老模式改革的思路与对策
(1) 提高退休年龄
退休年龄是决定养老负担水平的一个基本因素。在人口平均预期寿命和保障水平一定的情况下,如果退休年龄提高,平均享受养老金年限就会缩短,养老金总负担就能降低。国际劳工组织的研究表明,延长退休年龄可以引起养老基金增收减支的功效,且作用十分明显。如退休年龄从65岁降到60岁,将使养老金开支增加50%。据中国专家测算,若退休年龄延长一年,中国的养老统筹基金可增收40亿元,减支160亿元,减缓基金缺口200亿元。可见,提高退休年龄对于缓解养老金支付危机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中国有必要逐步提高退休年龄,并依法加以保证。同时,控制各种低龄退休现象。
(2) 通过各种途径筹集资金,消化转制成本
消化转制成本是个人账户从“空账”到实账的关键,更是现收现付制成功转换为部分积累制的关键。仅靠向企业征收高额社会统筹资金来实现旧制度向新制度的过渡是不现实的,这样会带来保障面的进一步狭小和制度赡养比的进一步提高,加重养老制度的危机,影响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和国民经济发展,从而影响社会保障制度的基础。
由于转制成本数以万计,规模巨大,我们需要广泛发掘各种筹资渠道,可能的途径主要有:
(1)减持国有股,将收入划归养老保险基金弥补缺口。国务院2001年6月发布了《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奖金管理暂行办法》,目前需要提高可操作性,加大执行力度。
(2)开征特种税收,专门用于弥补养老保险基金缺口。可开征遗产税、赠与税、特种消费税或者特种社会保险税等等。
(3)发行社会保障债券,为隐性负债筹资。然后再结合特种税收方式,在较长的一段时间内逐步兑现这部分债券,最终解决隐性负债问题。
(4)加大中央财政转移支付,重点弥补落后地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不足。
(5) 降低目标替代率。
90年代以来,发达工业国家公共养老金的工资替代率,瑞典为57.04%,美国为44%,英国为43.2%,德国为34.4%,日本为41.9%,其他发展中国家一般为50-60%之间。中国目标替代率可考虑设定为45%-50%,这样的替代率比较符合中国的经济发展水平,也与世界大多数国家的替代水平相接近,较低的替代率可大大减轻养老基金支付压力,同时给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个人储蓄养老保险养老必要的空间,形成真正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降低企业的交费率,还可以提高企业参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积极性,促进养老面的进一步扩大。
(6) 扩大养老保障面,提高基金征缴率
城镇私营和个体就业已成为新增就业的主渠道,据统计,2002年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10985万人,比上年末减少181万人,而城镇私营和个体就业人员4267万人,比上年末增加609万人.要尽可能地将城镇私营、个体从业人员以及外资企业的从业人员纳入养老保险制度中来,扩大养老保障面,降低制度赡养率。规范工资基数管理,整顿收入分配秩序,把工资外收入规范化、货币化,通过立法打击瞒报、漏报缴费工资基数逃费的行为。对确实无力缴纳的老国有企业,国家应及时承担起来,在国家财政预算中列支,或在中央或地方财政预算中按比例予以分担。
(7) 将社会统筹基金与个人账户基金实行分账管理
分帐管理可以从制度上制止个人账户基金的挤占挪用,从而有利于做实个人账户。社会统筹基金与个人账户基金是两种不同性质的基金,从本质上要求分开管理。社会统筹属于现收现付模式,是一种纯粹的转移支付,无需资金积累,也不存在通过投资保值增值问题,管理的核心是基金及时、足额的收缴和支付,可由现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个人账户是一种储蓄积累制,由于通货膨胀和工资增长率的影响,个人账户中积累的养老保险基金,就有一个保值和增值问题,管理的核心是保值增值,如何实现其特定的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是其管理的主要任务,具有完全积累性质的个人账户基金应由独立的机构进行管理,管理的重点是基金的投资营运。
(8) 采取小帐户制度
较小的个人帐户第一可以降低隐性负担的规模,减轻政府的转制压力;第二便于发挥养老基金的调剂和互助作用,实现不同收入水平的职工之间、代际之间的再分配功能;第三可以降低个人帐户的风险,由于养老基金积累时间跨度大,面临不确定性因素多,保值增值压力巨大,而较小的个人帐户相对风险较低。2000年12月,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对基本养老保险统帐关系和结构的相关政策进行了调整,即统帐分开管理,基础养老金按社会平均工资的30%确定,缩小个人帐户规模至8%,并完全由个人缴费组成。这个试点方案可尽快在全国范围内推广。
(9 )尽快提高统筹层次,并加快进行个人账户基金的资本化管理运营。
退休基金投资收益率高于工资增长率是实行积累制的必要条件,如果个人帐户资金收益率低于工资增长率,积累制就不是一个经济的制度。要保证个人帐户资金的收益率,必须对个人帐户进行投资运营。首先要依法实施省级统筹,便于进行投资运作。个人账户做实之后,基金积累额逐年增加,数额巨大,其投资必须走市场化的路子,核心是资本化的运作管理,最终目标是使养老基金获得较高的回报率。借鉴国际经验,可设立个人帐户基金管理委员会,由该委员会选择私营的基金管理公司对个人账户基金进行投资管理,基金管理公司可在法律允许的限度内进行多元化投资组合,实现个人帐户基金的保值增值。

Ⅶ 如何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

1、社会抄保险基金是一项民生袭基金,高度重视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是反腐倡廉工作的重点。2、加强基础管理,提升经办管理服务能力,保证人民利益,加强社会人力资源管理工作。3、加大监督管理力度,规范基金安全运行。健全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制度建设,进一步发挥社保基金监督委员会作用,加大检查力度,确保社保基金安全运行

Ⅷ 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行为,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维护保险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关于社会保险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经办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等社会保险基金。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社会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为了保障保险对象的社会保险待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由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分别按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缴纳以及通过其他合法方式筹集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基金财务管理的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依法筹集和使用基金;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努力做好基金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并如实反映基金收支状况;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加强监督和检查,确保基金的安全。
第五条 为保证基金的按时、足额收缴和支付,税务机关和经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有权按规定要求缴费单位如实提供用工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与社会保险有关的原始资料和数据。
第六条 基金纳入单独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实现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第七条 基金根据国家要求实行统一管理,按险种分别建帐,分帐核算,专款专用,自求平衡,不得相互挤占和调剂。 第八条 基金预算是指经办机构根据社会保险制度的实施计划和任务编制的、经规定程序审批的年度基金财务收支计划。
第九条 基金预算的编制。年度终了前,经办机构应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表式、时间和编制要求,根据本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下年度基金收支预测,编制下年度基金预算草案。
第十条 基金预算的审批。经办机构编制的年度基金预算草案,由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汇总并报财政部门审核,经同级政府批准后,由财政部门及时向劳动保障部门批复执行,并报上级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基金预算的执行。经办机构要严格按批准的预算执行,并认真分析基金的收支情况,定期向同级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第十二条 基金预算的调整。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预算时,经办机构要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由劳动保障部门报财政部门审核,经同级政府批准后,由财政部门及时向劳动保障部门批复执行,并报上级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基金按国家规定按时、足额地筹集。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减免。
第十四条 基金收入包括:社会保险费收入、利息收入、财政补贴收入、转移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其他收入。
社会保险费收入是指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按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分别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等收入。
利息收入是指用社会保险基金购买国家债券或存入银行所取得的利息收入。
财政补贴收入是指同级财政给予基金的补贴收入。
转移收入是指保险对象跨统筹地区流动而划入的基金收入。
上级补助收入是指下级经办机构接收上级经办机构拨付的补助收入。
下级上解收入是指上级经办机构接收下级经办机构上解的基金收入。
其他收入是指滞纳金及其他经财政部门核准的收入。
上述基金收入项目按规定分别形成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等。
第十五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按规定分别计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基金。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收入包括按规定应计入统筹帐户的缴费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收入、统筹帐户基金利息收入、财政补贴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其他收入。
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基金收入包括按规定应计入个人帐户的缴费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收入、缴费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收入、个人帐户利息收入、转移收入等。
第十六条 实行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地区,经办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同级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共同认定的国有商业银行设立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以下简称“收入户”)。
收入户的主要用途是:暂存由经办机构征收的社会保险费收入;暂存下级经办机构上解或上级经办机构下拨的基金收入;暂存该帐户的利息收入以及其他收入等。收入户除向财政专户划转基金外,不得发生其他支付业务。收入户月末无余额。
实行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地区,不设收入户。
第十七条 税务机关或经办机构要定期或定额将征集的基金缴存财政专户。具体时间或额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定。缴存时,须填制银行制发的进帐单或划款凭证(一式多联),并填写收入项目和具体金额。各有关部门或机构凭该凭证记帐。未按规定执行的,财政部门委托各开户银行于月末将全部基金收入划入财政专户。 第十八条 基金要根据社会保险的统筹范围,按照国家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出,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增加支出项目和提高开支标准。
第十九条 基金支出包括:社会保险待遇支出、转移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其他支出。
社会保险待遇支出是指按规定支付给社会保险对象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出、失业保险待遇支出和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出等。
转移支出是指社会保险对象跨统筹地区流动而转出的基金支出。
补助下级支出是指上级经办机构拨付给下级经办机构的补助支出。
上解上级支出是指下级经办机构上解上级经办机构的支出。
其他支出是指经财政部门核准开支的其他非社会保险待遇性质的支出。
上述基金支出项目按规定分别构成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失业保险基金支出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等。
第二十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和其他支出在统筹帐户中列支,转移支出在个人帐户中列支。
第二十一条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出包括:基本养老金、医疗补助金、丧葬抚恤补助费。
(一)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性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支付给《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以下简称“《决定》”)实施前已经离休、退休和退职人员的离休金、退休金、退职金、补贴。
基础性养老金是指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地(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支付给《决定》实施后按照统一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计发待遇的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
个人帐户养老金是指按缴费个人的个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20支付给按照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计发待遇的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以及一次性支付给个人的个人帐户储存额。
过渡性养老金是指按规定支付给按照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计发待遇且在《决定》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的人员除基础性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以外的基本养老金。
离休金、退休金、退职金、补贴是指按规定支付给《决定》实施前已经离休、退休和退职人员的生活费用和各种生活补贴、物价补贴等。(二)医疗补助金是指按规定支付给未实行医疗保险地区已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开支范围的离休、退休、退职人员的医疗费用。
(三) 丧葬抚恤补助费是指用于已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开支范围的离休、退休、职退人员死亡丧葬补助费用及其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和生活补助费用。
第二十二条 失业保险待遇支出项目包括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丧葬抚恤补助费、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补助和其他费用。
失业保险金是指支付给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费用。
医疗补助金是指按规定支付给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费用。
丧葬抚恤补助费是指按规定支付给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费用及由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是指按规定支付给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补助是指从失业保险基金中调剂用于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的支出。
其他费用包括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金及国家规定的其他费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生活补助金,是一次性支付给合同期满不再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农民合同制工人的生活补助费。
第二十三条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出项目按规定分别形成社会统筹医疗保险待遇支出和个人帐户医疗保险待遇支出。
(一)社会统筹医疗保险待遇支出是指按规定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出范围以内,并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出限额以下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支出。
(二)个人帐户医疗保险待遇支出是指按国家规定由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基金开支的医疗费支出。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基金要划分各自的支付范围,不得相互挤占。
第二十四条 经办机构在同级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共同认定的国有商业银行设立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户(以下简称“支出户”)。
支出户的主要用途是:接收财政专户拨入的基金;暂存社会保险支付费用及该帐户的利息收入;支付基金支出款项;划拨该帐户资金利息收入到财政专户;上解上级经办机构基金或下拨下级经办机构基金。支出户除接收财政专户拨付的基金及该帐户的利息收入外,不得发生其他收入业务。
第二十五条 经办机构要根据财政部门核定的基金年度预算及月度收支计划,按月填写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用款申请书,并注明支出项目,加盖本单位用款专用章,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对不符合规定的凭证和用款手续的,财政部门有权责成经办机构予以纠正。财政部门对用款申请审核无误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基金从财政专户拨入支出户。具体时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定。 第二十六条 基金结余是指基金收支相抵后的期末余额。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结余包括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结余和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基金结余。
第二十七条 基金结余除根据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商定的、最高不超过国家规定预留的支付费用外,全部用于购买国家发行的特种定向债券和其他种类的国家债券。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基金结余进行其他任何形式的直接或间接投资。
第二十八条 基金当年入不敷出时,按下列顺序解决:
(一)动用历年滚存结余中的存款;
(二)存款不足以保证支付需求的,可转让或提前变现用基金购买的国家债券,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三)转让或兑付国家债券仍不能保证支付需求时,建立了基金调剂金的地区,由上级经办机构调剂;
(四)调剂后仍存在不足的,由同级财政部门给予适当支持;
(五)在财政给予支持的同时,根据需要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报批后调整缴费比例。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在申请调整缴费比例之前也可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报政府批准后,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调整缴费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划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与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基金之间的比例。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所指的财政专户是财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基金专用计息帐户,在同级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共同认定的国有商业银行开设。
财政专户、收入户和支出户在同一国有商业银行只能各开设一个帐户。
第三十条 财政专户的主要用途是:接收税务机关或经办机构转入的社会保险费收入;接收税务机关或收入户暂存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接收基金购买国家债券兑付的本息收入、该帐户资金形成的利息收入以及支出户转入的利息收入等;接收财政补贴收入;接收上级财政专户划拨或下级财政专户上解的基金;根据经办机构的用款计划,向支出户拨付基金;购买国家债券;向上级或下级财政专户划拨基金。
第三十一条 财政专户发生的利息收入直接计入财政专户,支出户的利息收入从支出户定期转入财政专户。
财政部门凭银行出具的原始凭证记帐,同时,财政部门要出具财政专户缴拨凭证,并附加盖专用印章的原始凭证复印件,交经办机构记帐和备查。
第三十二条 财政补贴收入由国库直接划入财政专户。
财政部门凭国库出具的拨款单记帐,同时,财政部门要出具财政专户缴拨凭证,并附加盖专用印章的原始凭证复印件,交经办机构记帐和备查。
第三十三条 根据国务院批准或经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决定从原行业统筹单位上缴中央财政专户结余中的补助地方基金,由中央财政专户直接拨付到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专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在收入款项时,要填制财政专户缴拨凭证,交经办机构记帐和备查。
第三十四条 经办机构设立收入户的地区,在发生基金下拨业务时,根据经办机构的缴拨计划,财政部门应将基金从财政专户拨入同级经办机构的支出户,经下级经办机构收入户进入下级财政专户;在发生基金上缴业务时,财政部门应根据经办机构的缴拨计划,将基金从财政专户划入同级经办机构支出户,经上级经办机构收入户进入上级财政专户。
不设收入户的地区,在发生基金的上下级缴拨业务时,财政部门应根据经办机构的缴拨计划,将基金从上级财政专户直接拨入下级财政专户或从下级财政专户直接上解入上级财政专户。财政部门和经办机构凭财政专户缴拨凭证记帐。
第三十五条 失业保险基金按规定调剂用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的资金,由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用款计划,财政部门审核后,及时填制财政专户缴拨凭证,从同级财政专户内的失业保险基金财户直接划入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帐户。财政部门和经办机构凭财政专户缴拨凭证记帐。
第三十六条 财政部门应根据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的意见,在双方共同协商的基础上,及时将基金按规定用于购买国家债券或转存定期存款。
财政部门凭银行出具的原始凭证记帐,同时,财政部门要出具财政专户缴拨凭证,并附加盖专用印章的原始凭证复印件,交经办机构记帐和备查。
经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共同研究确定的特种定向债券计划,要保证完成。 第三十七条 资产包括基金运行过程中形成的现金、银行存款(含收入户存款、财政专户存款、支出户存款)、债券投资、暂付款项等。
经办机构和税务机关应认真做好现金的保管、押运、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现金的内部控制制度。现金的收付和管理,要严格遵守国务院发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经办机构应及时办理基金存储手续,按月和开户银行对帐,同时,要做到经办机构、税务机关、财政部门定期相互对帐,保证帐帐、帐款相符。
用基金购买的国家债券应视同货币资金,由财政部门商劳动保障部门委托开户银行代为妥善保管,确保帐实相符。
暂付款项应定期清理,及时收回。
第三十八条 负债是指基金运行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借入款项和暂收款项等。借入款项和暂收款项应定期清理,及时偿付。因债权人等特殊原因确定无法偿付的,经财政部门批准后并入基金的其他收入。 第三十九条 年度终了后,经办机构应根据财政部门规定的表式、时间和要求编制年度基金财务报告。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和分析基金的财务收支及管理情况,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经办机构可以根据业务工作需要增加基金当年结余率、社会保险费实际收缴率等有关财务分析指标。
编制年度基金财务报告必须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手续完备、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第四十条 经办机构编制的年度基金财务报告应在规定期限内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并汇总,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批准后的年度基金财务报告为基金决算。
第四十一条 财政部门应逐级上报审核汇总的本级决算和下一级决算。经办机构的年度基金财务报告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予以纠正。
第四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将本级决算和下一级财政部门报送的决算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由财政部审核汇总后报国务院。 第四十三条 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向社会公告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四条 劳动保障、财政和审计部门等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收入户、支出户和财政专户内的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向政府和基金监督组织报告。
第四十五条 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税务机关或劳动保障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所欠款额的2‰的滞纳金。
第四十六条 下列行为属于违纪或违法行为:
(一)截留、挤占、挪用、贪污基金;
(二)擅自增提、减免社会保险费;
(三)不按时、按规定标准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有关款项;
(四)未按时将基金收入存入财政专户;
(五)未按时、足额将财政专户基金拨付到支出户;
(六)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 有第四十六条 所列行为的,应区别情况限期纠正,并作帐务处理。
(一)即时追回基金;
(二)即时退还多退、补足减免的基金;
(三)即时足额补发或追回社会保险待遇的有关款项;
(四)即时缴存财政专户;
(五)即时足额将财政专户基金拨付到支出户;
(六)国家法律、法规及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处理办法。
第四十八条 对有第四十六条 所列违纪或违法行为的单位以及主管人员的直接责任者的处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单位和主管人员以及直接责任者处以的罚款应及时上缴国库。 第四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政府批准建立的工伤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五十条 基金专用票据由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
第五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会同劳动保障部门根据本制度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备案。
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由财政部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解释和修订。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凡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制度为准

Ⅸ 十八大报告关于社保的阐述

(四)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社会保障是保障人民生活、调节社会分配的一项基本制度。要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全面建成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改革和完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制度,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逐步做实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实现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建立兼顾各类人员的社会保障待遇确定机制和正常调整机制。扩大社会保障基金筹资渠道,建立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运营制度,确保基金安全和保值增值。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健全社会福利制度,支持发展慈善事业,做好优抚安置工作。建立市场配置和政府保障相结合的住房制度,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满足困难家庭基本需求。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大力发展老龄服务事业和产业。健全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确实保障残疾人权益。健全社会保障经办管理体制,建立更加便民快捷的服务体系。

阅读全文

与建立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评估制度相关的资料

热点内容
通胀保值债券收益率低于0 浏览:741
买国债一千万五年有多少利息 浏览:637
厦大教育发展基金会联系电话 浏览:175
广东省信和慈善基金会会长 浏览:846
哪几个基金重仓旅游类股票 浏览:728
金融债和国债的区别 浏览:515
银行的理财产品会损失本金吗 浏览:8
债券的投资风险小于股票 浏览:819
郑州投资理财顾问 浏览:460
支付宝理财产品分类 浏览:232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 浏览:856
文化礼堂公益慈善基金会 浏览:499
通过基金可以投资哪些国家的股票 浏览:943
投资金蛋理财靠谱吗 浏览:39
旧车保险如何过户到新车保险 浏览:820
易方达国债 浏览:909
银行理财差不到交易记录 浏览:954
买股票基金应该怎么买 浏览:897
鹏华丰实定期开放债券a 浏览:135
怎么查保险公司年投资收益率 浏览:8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