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前告知保险公司,他们会为你做一个分析,如果不接受投保的话,他们会直接退保把所有第一次所交的保费全部退给你,记得投保前一直要告知保险公司。如果你投保前没有告知,你日后申请理赔时,即使所得的病不关你现在的病事,保险公司是有权拒保的。这一点你要清楚理解喔。以上解答希望可以帮到你。
B. 出险了保险公司会直接理赔吗
只要没有人伤,保险公司出险后就会定损,定损后钱就会打到你的银行卡上,当然报保险的时候你也准备,身份证,行驶证,和银行卡。这个时间一般在两三天,最长不会超过一个星期的。
C. 什么情况下,保险公司不进行理赔
车险中这十一种情况保险公司不理赔:
一、撞亲属致伤亡不理赔。
在保险条款中,将被保险人或驾驶员的家庭成员排除在“第三者”的范畴之外。所以,如果车辆撞到自家人,保险公司视为免责。同理,被同一单位名下的车辆碰撞也不能通过第三者责任险得到赔偿。
二、新车未上牌、无临时牌照期间造成事故损失,不理赔。
在汽车基本险的四个险种的免责条款中,都明确规定,除非另有约定,否则发生保险事故时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合法有效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三、车辆未在规定时间内年检或者未通过年检出事造成的损失,不理赔。
根据保险合同,保险只对合格车辆生效,对于未年检的车辆只能视为不合格车辆。在这种情况下,即使车主上了保险也没有用,包括车损险、三者险等在内的所有赔偿将由消费者自己承担。
四、车辆修理期间出事故造成的损失,不理赔。
车辆在检测、维修、养护过程中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不赔偿。原因是保险公司认为维修点负有看管车辆的责任,车辆被盗或者损坏是属于维修点的过失。
五、在收费停车场丢车,不理赔。
保险公司规定:凡是车辆在收费停车场中被盗,保险公司一概不负责赔偿。因为上述场所对车辆有保管的责任:在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车辆损毁、丢失的,保管人应承担责任。所以,车主一定要注意停车时收好停车费收据等证据。
六、被保险人主动放弃追偿权的,不理赔
车辆损失险其中一条免责条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车辆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七、驾驶证丢失、损害以及更换期间驾车造成的损失,不理赔。
基本险四个险种的免责条款中均注明,在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或记分达到12分,仍驾驶机动车造成的事故损失的,不予赔偿。
八、事发超过48小时未告知保险公司,有可能不赔。
为什么是“有可能不赔”呢?原因是《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须在保险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否则造成损失无法确定或扩大的部分,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所以,一出事故,马上通知保险公司,才真正的保险。
九、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理赔。
基本险通用条款第八条写明,除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十、车辆的新增设备损害,不理赔。
在车辆损失险和全车盗抢险的免责条款中规定,新车车辆出厂时的原厂配置以外新增设备的损失,保险公司不赔。
也就是说,保险公司理赔的是原厂车,自己假装的配件在事故中有损失,保险公司是不理赔的。
十一、不是整车丢失、不理赔。
机动车辆车损险条款中明确规定,被盗窃、抢劫、抢夺,以及因被盗窃、抢劫、抢夺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在机动车辆附加盗抢险条款中也规定,非全车遭盗窃,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或损坏,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D. 保险公司会赔吗
保险公司拒赔有依据
但不是不可逆转
首先请您父亲的公司证明您父亲和写错的身份号的人是同一人
然后也可以请当地派出所提供相关证明
证实您父亲的身份
现在只要能确定当时就是您父亲购买的这份保险
有相关依据 收据或票据
就可以考虑向保险公司提起理赔申请
如果还有异议
可以向当地保险行业 协会提出申诉或复议
有必要的话 也可以咨询下律师
不是特别 大的问题
保险公司只是担心有人冒名顶替 骗保
别无它意
请谅解
好运
E. 急~ 以下这种情况,保险公司会理赔吗
很遗憾风险的降临如此之早,不过这也是人生的一部分
按照重疾条款,
第一:是确诊初患,要确诊,并且是要三甲及以上医院的主治医生确诊,
很多医生的诊断都是疑似***,建议什么什么的,要确诊,如果没确诊,后面的几条就不用看了
第二:看你的合同里写的要求,是否一致,你的这个病是否属于恶性肿瘤赔付范围内
第三:请看合同里是否有等待期和免责期,你确诊和发病的时间点是否符合条款要求
友邦是外资保险公司,虽然不了解这个公司,但只要属于保险公司理赔范围的,就没有问题的,
F. 带病投保保险公司应该理赔吗
陈女士最近被查出患了癌症,她10年前投保了以癌症和意外险保障为主的康乐险,遂向保险公司理赔。但保险公司却告知,陈女士投保时患有心脏病,没有如实告知,不能得到赔偿。陈女士感到非常愤懑,连续10年缴费,最终却换来不能理赔。本刊工作人员已经多次接到类似的带病投保的投诉和咨询,那么,像陈女士这种情况为何不能得到理赔吗?按照《保险法》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健康保险在投保时都要求如实告知被保险人既往病史,通常采取列举方式,让投保人选择,便于保险公司对风险做出判断,决定是否承保或者是否增加保费。陈女士投保时患有心脏病,没有告知保险公司,在10年后理赔时,保险公司以这个疾病足以影响是否同意承保或者增加保费为由解除保险合同。陈女士表示,当初投保时,代理人并没有让她告知既往病史。在保险市场上,类似情况时有发生,很多业务员为了促成业务,减少投保人的顾虑,往往“忽悠”投保人不必如实填写。但由于投保单上有投保人亲笔签名,意味着已经阅读了保险合同,同意相关合同条款。陈女士对业务员的“忽悠”,如果不能举出证据,只能是哑巴吃黄连。在这里也给消费者提了一个醒,不能轻易相信营销员的话,保险合同必须是书面合同,所有的权益要最终落在合同条款“白纸黑字”。从陈女士的投保情况来看,缴费已经10年才患癌症,不存在故意隐瞒事实的动机,属于过失未告知,因此,保险公司即便不予理赔,也要全额退还保费。一是保险公司有过错,仍然要赔付,比如陈女士有充足的证据证明没有告知是业务员没有解释清楚,或者患有的疾病没有被要求如实告知。二是未告知的疾病对承保或者费率影响不大。如果陈女士不是心脏病,而是一般的皮肤病或者不要求告知的疾病,都不会成为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其实,这也暴露出一个问题,对于何种疾病不告知可以解除合同,保险公司掌握决定权,既当运动员又做裁判,这显然有失公平。从维护被保险人的利益考虑,保险公司应该多走“人性化路线”比如回访提醒,签订权益确认书等,不要等到理赔时再去查对既往病史,保险应该以提供保险金为目的,而不是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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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保险公司会不会理赔谢谢了,大神帮忙啊
保险公司一般对于这种情况会理赔,但是保险公司理赔并不代表别人没有责任,不需要赔偿或者裣,你家孩子要不要负责任要看当时你孩子有没有过错或是和对方受伤有没有因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