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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垫付工伤保险基金

发布时间:2021-03-18 02:32:10

A. 工伤单位不给垫付,能申请社会保险基金垫付吗

如果单位不予垫付医疗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况选择以下几种法律途径解决:
1、一、到劳动行政部门投诉要求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工伤保险属于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缴纳的强制险。国家制定《工伤保险条例》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健康,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因此无论用人单位是否参加工伤保险,受伤员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医疗费是有法可依的。另外,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劳动者可以向有关部门进行举报或投诉。
2、可以先申请法院发出支付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如果发生工伤事故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医疗费达成协议,用人单位又拒绝支付的,劳动者可以依法要求法院以发出支付令这种比较快捷的方式维权,这样就能大大缩短争议的时间,尽快解决劳动者的医疗费问题,使受伤职工能尽快得到更好的治疗。
3、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一)如果争议的金额不大,在仲裁时可以一裁终局。《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书自做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可见如果受伤职工要求支付工伤医疗费,是可以一裁终局的,这样使裁决能尽快生效,工伤医疗费能得到尽快落实。
(二)如果争议金额较大,不适宜一裁终局,那么就要走一般的劳动仲裁程序,可以到用人单位所在地要求劳动仲裁。劳动仲裁是在以上三种方式都解决不了的情况下,不得已提起的程序。但这种维权办法比较浪费时间和精力,维权成本较大。因此建议轻易别采取这种方式解决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二)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可以不提供担保。”不论是哪一种劳动仲裁程序,受伤职工在仲裁时都可以要求先予执行,以解决可能出现的无钱治病的困难。
4、对仲裁结果不服,可提起民事诉讼。
如果通过上述途径均无法达到维权目的的,劳动者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综上所述,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医疗费的可以根据不同情况决定是先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还是走一般的劳动仲裁程序,最后到法院起诉。不过切记,不论是哪一种仲裁程序,在仲裁时都可以要求先予执行,以应对无钱治病的窘境。
5、以上供参考。

B. 工伤单位不给垫付,能申请社会保险基金垫付吗

有规定单位必须给垫付,你可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劳动仲裁部门提请仲裁裁决。

工伤保险条例

第四条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先行垫付你可尝试下,我了解部分地区没有开展。具体咨询当地经办机构吧

C. 如何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工友》编辑部:
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条件、程序和项目如下:
首先,申请先行支付的条件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是你前面已经提到的《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另一种为该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其次,申请先行支付的程序一是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十八条之规定,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以及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相关规定审核工伤的性质并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二是个人或者其近亲属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和有关材料(含医疗诊断、鉴定等费用的原始票据等等),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属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还应告知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情况。
再次,先行支付根据不同情形所支付的项目并不相同。一是因第三人造成的工伤,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仅限于医疗费用,而不包括工伤保险待遇。二是因用人单位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则包括《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所列举的九项费用,即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因生活不能自理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劳动能力鉴定费。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后,依法要求用人单位偿还或者向用人单位追偿。

D. 现行的《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费用,用人单位必须先垫付

你的问题没问完整啊?医药费是用人单位应该先行垫付的,让后通过工伤保险基金报销后,退还单位,也不知道你是不是问这个,不是的话可以追问!

E. 工伤自己垫付医药费后,工伤医疗基金不能报销的剩余部分该谁来承担

工伤保险基金报销剩余的医疗费用,按所在省市规定,分别情形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和医疗机构承担。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那么,不符合规定标准的费用有谁支付,从各地规定看,区别不同情形,由工伤保险基金、用人单位,医疗机构、工伤职工分别承担。

一、吉林省
《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治疗工伤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由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各承担50%。”

二、其他省市
其他省市并未统一的规定,但从一些省市的规定和司法实践,按以下办法办理:
(一)抢救必须的费用,报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同意,有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或者由工伤保险基金与用人单位各付50%;
(二)非抢救必须医疗机构使用超三个目录费用,应当事先征得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同意,随同意谁承担;未征得同意的,由医疗机构承担。

《吉林省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职工受到事故伤害至被认定为工伤前发生的救治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垫付。工伤认定后,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药品目录和工伤住院服务标准的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销。
职工治疗工伤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由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各承担50%。

无锡市人民政府
《关于贯彻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意见》
锡政发[2005]356号

九、工伤保险待遇。
(一) 职工发生工伤应按规定进行救治,并在3日内以书面或电话形式向当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告。需转外地医疗机构救治的,由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提出意见并报统筹地区工伤经办机构同意。如情况紧急,可先救治,后办理转诊手续。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超出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范围的,属于抢救生命危急工伤职工所必需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各支付50%。

厦门市领导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工伤保险医疗管理服务暂行办法》
厦劳社〔2005〕36号
第十一条工伤职工因伤情治疗需要,确需使用人工器官、进口体内放置材料等目录外特殊诊疗项目的,由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提出,经工伤职工申请,用人单位同意,报经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使用,其费用实行单项费用审核管理,费用核销办法按医疗费用审核结算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工伤职工因伤情治疗需要,使用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外的诊疗项目、药品及其费用金额,协议医疗机构应当告知用人单位,经用人单位同意后其费用由用人单位以现金垫付,再由用人单位按工伤保险相关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销。
用人单位应当积极参与工伤医疗费用的控制和管理。经用人单位同意后使用人工器官、体内放置材料等特殊诊疗项目及药品的医疗费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未予核销的部分,由用人单位承担。
治疗非工伤的医疗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蚌埠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蚌埠市工伤保险医疗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蚌劳社〔2009〕98号
二、工伤保险就医管理
(五)工伤职工、用人单位要求使用超出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住院服务标准范围外发生的费用,由其签字确认,定点医疗机构直接向工伤职工、用人单位收取;定点医疗机构未经工伤职工、用人单位同意使用超出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住院服务标准范围外发生的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自行承担。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二)》
浙高法民一〔2014〕7号
十六、用人单位已依法为劳动者缴纳了工伤保险,劳动者工伤医疗费超出社保基金报销目录范围的费用,如何承担?
答:用人单位已依法为劳动者缴纳了工伤保险,劳动者工伤医疗费超出社保基金报销目录范围的费用原则上不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但超出目录范围的费用经用人单位同意或者认可的除外。

F. 什么条件可以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社会保险法确立了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细化了先行支付的具体细节。从先行支付所需提交的材料来看,无论是第三人侵权导致的工伤,还是普通的工伤,都需要提交工伤认定决定书和第三人或用人单位不能赔偿或拒不赔偿的相关材料,也就是说,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必须在工伤认定之后,所以,发生工伤后,职工要及时收集整理自己的劳动关系证明和早日开出诊断证明,去申请工伤认定,为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创造条件。
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第一、职工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诉讼,向用人单位索赔;第二、可以要求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由工伤保险基金向用人单位追偿。但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也只是工伤保险待遇中应当由其支付的项目,如工伤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工伤死亡待遇等,并不包括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这样,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就多了一条支付途径,而用人单位面临的不仅是工伤职工的索赔,更有可能面临工伤保险基金利用行政手段强行划拨,查封、拍卖单位的财产。
在一定意义上讲,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绝大多数是劳动行政部门监管力度不够导致的,如: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不参加社会保险、欠薪等。从劳动争议的案由来看,80%以上的劳动争议为讨薪和工伤纠纷,从形成纠纷的原因来看,只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能够尽职尽责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这种纠纷不仅会大幅减少,更能快速处理。所以,用行政手段处理劳动纠纷,笔者一直认为是处理此类问题比较好的办法。

G. 怎么申请工伤保险基金

《社会保险法》第41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不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63条的追偿。”《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5号)对此作了进一步的明确。根据该办法,(1)申请先行支付的主体必须是工伤职工本人或者其近亲属。工伤职工有行为能力的,由其本人申请;本人无力申请或者不愿自己申请的,可以依法委托其近亲属或其他合格人员申请。职工工亡或去世,由其近亲属提出。(2)必须已经认定为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必须提交工伤认定决定书和有关材料。(3)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4)用人单位不支付或无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包括:用人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用人单位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费用的;依法经仲裁、诉讼后仍不能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法院出具中止执行文书的;职工认为用人单位不支付的其他情形。(5)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根据第6条提出的申请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用人单位发出书面催告通知,要求其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并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告知其如在期限内不按时足额支付的,工伤保险基金在按照先行支付后,取得要求其的。(6)个人申请先行支付医疗费用、工伤医疗费用或者工伤保险待遇的,应当提交所有医疗诊断、鉴定等费用的原始票据等。汕头招聘网
根据上述,在李某不同意放弃部分请求的前提下,单位是支付全部工伤保险待遇,还是部分工伤保险待遇,需取得相关(如,单位支付的书面意见)。对于单位支付的属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李某可以依据上述向负责工伤保险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先行支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后,再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基金向用人单位追偿。汕头招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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