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中这十一种情况保险公司不理赔:
一、撞亲属致伤亡不理赔。
在保险条款中,将被保险人或驾驶员的家庭成员排除在“第三者”的范畴之外。所以,如果车辆撞到自家人,保险公司视为免责。同理,被同一单位名下的车辆碰撞也不能通过第三者责任险得到赔偿。
二、新车未上牌、无临时牌照期间造成事故损失,不理赔。
在汽车基本险的四个险种的免责条款中,都明确规定,除非另有约定,否则发生保险事故时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合法有效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三、车辆未在规定时间内年检或者未通过年检出事造成的损失,不理赔。
根据保险合同,保险只对合格车辆生效,对于未年检的车辆只能视为不合格车辆。在这种情况下,即使车主上了保险也没有用,包括车损险、三者险等在内的所有赔偿将由消费者自己承担。
四、车辆修理期间出事故造成的损失,不理赔。
车辆在检测、维修、养护过程中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不赔偿。原因是保险公司认为维修点负有看管车辆的责任,车辆被盗或者损坏是属于维修点的过失。
五、在收费停车场丢车,不理赔。
保险公司规定:凡是车辆在收费停车场中被盗,保险公司一概不负责赔偿。因为上述场所对车辆有保管的责任:在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车辆损毁、丢失的,保管人应承担责任。所以,车主一定要注意停车时收好停车费收据等证据。
六、被保险人主动放弃追偿权的,不理赔
车辆损失险其中一条免责条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车辆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七、驾驶证丢失、损害以及更换期间驾车造成的损失,不理赔。
基本险四个险种的免责条款中均注明,在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或记分达到12分,仍驾驶机动车造成的事故损失的,不予赔偿。
八、事发超过48小时未告知保险公司,有可能不赔。
为什么是“有可能不赔”呢?原因是《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须在保险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否则造成损失无法确定或扩大的部分,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所以,一出事故,马上通知保险公司,才真正的保险。
九、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理赔。
基本险通用条款第八条写明,除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十、车辆的新增设备损害,不理赔。
在车辆损失险和全车盗抢险的免责条款中规定,新车车辆出厂时的原厂配置以外新增设备的损失,保险公司不赔。
也就是说,保险公司理赔的是原厂车,自己假装的配件在事故中有损失,保险公司是不理赔的。
十一、不是整车丢失、不理赔。
机动车辆车损险条款中明确规定,被盗窃、抢劫、抢夺,以及因被盗窃、抢劫、抢夺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在机动车辆附加盗抢险条款中也规定,非全车遭盗窃,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或损坏,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2. 重大疾病保险同时买了多份重大疾病保险可以同时赔付吗
一般情况下是可以同时赔付的,重疾险属于定额赔付型。说白了只要是在合同保障期间内,又满足理赔条件,不管你确诊的是重疾、中症还是轻症,通通都会予以赔付。
不过,奶爸一般不建议大家购买多份重疾险,也没那个必要。因为购买多份重疾险会有以下几点问题:
1.保费问题
不含的重疾险通常一年需要几千块,如果含身故保障大多都近一万元,如果投保多份无疑会增加经济压力。
2.叠加理赔问题
当我们购买多份重疾险的时候,会出现确诊的疾病只属于某一款产品的保障范围,那就无法实现叠加赔付了,所以投保多份重疾险远没有选择一份保障全面的重疾险来的实在。
3.身故保险金/重疾保险金二赔1
目前,保险市场上的重疾险有些含有身故保障,其实是以寿险作为主险,重疾险作为附加险组合而成。
当重疾险作为附加险进行了重疾保险金赔付,那么主险寿险的合同也会终止。所以关于这一点,保险公司通常会载明:身故保障和重疾险保险金只赔付一个。
4.保障不全面
奶爸觉得与其多投几份重疾险,不如把医疗险、意外险和寿险配置齐全,保障更加全面,能更好的对抗风险。
如果有想法投保重疾险的话,建议大家提前看看这篇文章→《重疾险的正确投保姿势,奶爸教你几招!》
望采纳!
3. 关于保险理赔的业务处理
参加保险的人都要明确一点,并不是所有的事故,都可以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 要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最重要的是,所发生的事故必须是保险合同约定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超出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范围,保险公司不承担赔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公司到底赔不赔钱,很多时候与时间有关。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合同是否有效,是否在等待期(观察期)内; 进行索赔时,是否还在索赔时效内,都与保险公司是否赔钱直接有关。如果因为投保人经催缴后仍然不缴纳应交保险费,导致保险合同失效,或者投保人违反保险合同的订立原则,导致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公司当然不负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赔不赔钱,赔多少,还与客户要求赔偿的金额有关。保险公司的赔款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如果是多次索赔,总的赔款金额不能超过保险金额。比如,一份保险合同的总保险金额为5元,前几次累积获赔款3.5万元,那么再发生保险理赔,保险公司最高赔付金额只有1.5万元,超过的部分将由被保险人自己承担。 此外,未履行按期缴纳保险费的义务,缺少必要的索赔单证、材料等情况,也会被赔。保险专业人士提醒,如果消费者投保时多留意一下细节,很多拒赔其实是可以避免的。 不如实告知真相,不赔 据保险业内人士透露,目前80%以上的拒赔案都因没有“如实告知”引起。保险合同有个重要原则,就是投保人需要承担“如实告知”义务。你投保时一个小小的“隐瞒”,就会失去日后索赔的权利。特别需要提醒的是,在投保一些健康险和人寿险时,很多人口头告知了某些病史,但业务员说可不填,结果事后被指“隐瞒”病情,却无据反驳,最后只好被拒赔。要知道,法律上只认可书面记录于保险合同中的告知事项。 [案例回放1] 在2002年梅艳芳得知子宫颈长出肿瘤后,情况虽未致恶化,但受到姐姐梅爱芳死于子宫癌的影响,担心自己亦会步其后尘。顾家孝顺的梅艳芳为免母亲日后顿失依靠,便找了保险界朋友又买了一份保额高达1000万港元的保险,连同她事业如日中天时购买的那份2000万港元保额的保险,总保额达到3000万港元,梅艳芳已为梅妈日后的生活做出双重保障。 但在购买第份保额1000万港元的保险时,梅艳芳可能顾虑自己的巨星身份,先前一直未将病情公开,治病亦在高度保密的情况下进行,因怕患癌的秘密遭泄露而没有在保单如实申报病情。但按照香港的保险条例,隐瞒重大病情投保,属于严重违例,因此,梅艳芳去世后,便传出保险公司拒赔1000万港元保险金的消息。 但据报道,保险公司将当初梅艳芳为这张保单而每月供款过万元的保费发还给了梅妈,而不是一味拒赔并且不退还保险费,这多少也反映出保险公司谅解梅艳芳未如实申报病情的苦衷。当然,让保险公司理赔1000万港元也绝无可能,他们并不会因为梅艳芳是天后级的“大姐大”而法外施恩。
4. 一份保险有多个保险责任,对其中一项理赔了,保险合同就终止了吗
不是,应该给予30%的伤残赔偿后保险合同才终止
5. 上了多个保险,是否可同时理赔
这要看您购买的是什么类型的险种,一般若是重疾险、寿险之类的险种,则可以叠加理赔,但如果是意外医疗、财产险,则不能够叠加理赔。具体而言,在重疾险方面,只要被保险人所患重疾是保单上载明的,且病情符合赔付标准的,就可同时获得两家保险公司的赔偿。按照合同约定,给付重疾保险金后,相应保险合同就会终止。如果所买的重疾险是附加险,那么主险的合同也会要求终止。这意味着,被保险人同时向两家公司索赔后,一方面可以得到双重赔付,另一方面B公司的终身寿险也将终止。而且,寿险类产品也符合叠加理赔的标准,这类产品的赔付情形是被保险人身故。至于不能叠加理赔的情况,首先是意外医疗,其报销属于补偿性质,不能叠加赔付:如小杨买了两家保险公司的产品,某次意外医疗共花费1000元。那么,两家保险公司合计最高只能赔付1000元。从财产险的规定来说,保险公司是按财产的实际价值和损失程度确定赔偿金额的,损失多少赔多少。保险金额的总和不能超过保险价值,重复超额购买是不必要的浪费。
6. 并不是每一份保险合同都要进理赔,只有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事故发生时保险人才进行理赔这是因为保险合同是
并不是每一份保险合同都要进理赔,只有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事故发生时保险人才进行理赔这是因为保险合同是?
7. 给自己买了份保险,可是又担心理赔关于理赔怎么解决的
参加保险的人都要明确一点,并不是所有的事故,都可以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要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最重要的是,所发生的事故必须是保险合同约定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超出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范围,保险公司不承担赔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公司到底赔不赔钱,很多时候与时间有关。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合同是否有效,是否在等待期(观察期)内;进行索赔时,是否还在索赔时效内,都与保险公司是否赔钱直接有关。如果因为投保人经催缴后仍然不缴纳应交保险费,导致保险合同失效,或者投保人违反保险合同的订立原则,导致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公司当然不负赔偿责任。保险公司赔不赔钱,赔多少,还与客户要求赔偿的金额有关。保险公司的赔款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如果是多次索赔,总的赔款金额不能超过保险金额。比如,一份保险合同的总保险金额为5元,前几次累积获赔款3.5万元,那么再发生保险理赔,保险公司最高赔付金额只有1.5万元,超过的部分将由被保险人自己承担。此外,未履行按期缴纳保险费的义务,缺少必要的索赔单证、材料等情况,也会被赔。保险专业人士提醒,如果消费者投保时多留意一下细节,很多拒赔其实是可以避免的。不如实告知真相,不赔据保险业内人士透露,目前80%以上的拒赔案都因没有“如实告知”引起。保险合同有个重要原则,就是投保人需要承担“如实告知”义务。你投保时一个小小的“隐瞒”,就会失去日后索赔的权利。特别需要提醒的是,在投保一些健康险和人寿险时,很多人口头告知了某些病史,但业务员说可不填,结果事后被指“隐瞒”病情,却无据反驳,最后只好被拒赔。要知道,法律上只认可书面记录于保险合同中的告知事项。[案例回放1]在2002年梅艳芳得知子宫颈长出肿瘤后,情况虽未致恶化,但受到姐姐梅爱芳死于子宫癌的影响,担心自己亦会步其后尘。顾家孝顺的梅艳芳为免母亲日后顿失依靠,便找了保险界朋友又买了一份保额高达1000万港元的保险,连同她事业如日中天时购买的那份2000万港元保额的保险,总保额达到3000万港元,梅艳芳已为梅妈日后的生活做出双重保障。但在购买第份保额1000万港元的保险时,梅艳芳可能顾虑自己的巨星身份,先前一直未将病情公开,治病亦在高度保密的情况下进行,因怕患癌的秘密遭泄露而没有在保单如实申报病情。但按照香港的保险条例,隐瞒重大病情投保,属于严重违例,因此,梅艳芳去世后,便传出保险公司拒赔1000万港元保险金的消息。但据报道,保险公司将当初梅艳芳为这张保单而每月供款过万元的保费发还给了梅妈,而不是一味拒赔并且不退还保险费,这多少也反映出保险公司谅解梅艳芳未如实申报病情的苦衷。当然,让保险公司理赔1000万港元也绝无可能,他们并不会因为梅艳芳是天后级的“大姐大”而法外施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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