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郫都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科

发布时间:2021-03-17 21:11:30

『壹』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进行哪些监督

《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内监督检查,有权采取容下列措施: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相关的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予以封存;询问与调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贰』 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什么简答

(一)统筹本行政区域内的基金监督工作,督促落实基金安全责任制;
(内二)统筹、协调社容会保险基金监督部门的监督工作;
(三)组织召开监委会会议,听取社会保险基金监督部门的工作报告,研究审定社会保险基金使用、投向等管理、监督的重大事项;
(四)依法组织对社会保险基金征收、支付、结余等基金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也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调查;
(五)公布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情况;
(六)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使用中的重大违法违纪案件调查;
(七)监督指导下级监委会的工作;
(八)承办上级监委会和同级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叁』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是怎样的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方式是指为履行基金监督职能,
完成或达到基金监督任务或目的而采取的方式、方法。主要包 括现场监督和非现场监督。

『肆』 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具体是需要做什么工作,单位职能是什么

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本区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费的征缴,社会保险登记、变更、注销,管理参保人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缴费信息。

职能 :

  1. 负责组织指导全省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要求,强化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运营以及监督基金的储存、增值工作。

  2. 负责制定和完善全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各项财务规章制度,加强财会基础性工作建设,搞好财务电算化。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财务检查,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监督检查。

  3. 负责组织开展全省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的会计核算工作,搞好各项基金的收支平衡与调度,确保基金支付需要;编报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草案和年度基金财务报告,汇总各种财务报表,并按时向省劳动保障厅和其他有关部门报送。

  4. 负责制定和实施全省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工作的管理办法和指导性意见,失业保险经办业务的操作规程和工作方案,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业务操作规程、工作方案和有关规定以及全省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经办业务的工作。

  5. 负责全省企业养老保险业务的检查、指导和督促工作。

  6. 负责全省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以及工伤、生育保险业务人员的培训工作。

(4)郫都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科扩展阅读:

统筹范围内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保险的基金结算和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养老、医疗保险的参保结算;少年儿童住院大病医疗保险、居民医疗保险的申报缴费,城镇老年居民养老补贴业务经办及发放;对困难人群实施医疗救助;参保人员缴费记录、个人账户管理以及各项社保待遇的审核结付、社会化发放等。

『伍』 139,社会保险稽核与基金监督有什么区别

社会保险稽核与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之间,联系紧密,相辅相成,既有相同之处,也有不同之处。相同点是,二者均属社会保障范畴,都是依据劳动保障的政策、法规进行工作,从根本上维护保护国家和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但从微观上看,二者又有不同的主体地位、工作规范、工作对象、工作内容和目标任务。具体地讲:
(1)工作的主体地位不同。社会保险稽核的主体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主体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2)工作的规范要求不同。社会保险稽核的工作规范主要是依据《稽核办法》;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工作规范主要是依据《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12号)。
(3)工作的主要对象不同。社会保险稽核的对象是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及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的待遇者;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对象是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金发放机构、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和运营机构。
(4)工作的主要内容不同。社会保险稽核的主要内容是社会保险费征缴情况和社会保险待遇领取情况。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主要内容是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户、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及其他与社会保险基金有关的账户收支和结余情况,包括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执行情况及决算,社会保险基金征收、支出及结余情况。
(5)工作的目标任务不同。社会保险稽核的目标任务是通过揭露参保单位隐瞒参保人数、缴费基数、少缴社会保险费、参保单位或参保个人弄虚作假骗领社会保险待遇等问题,以更好地贯彻社会保险政策,保护国家和广大职工的合法利益,确保社会保险费应收尽收,避免或减少社会保险基金流失;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目标任务是规范和化解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风险,保障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与完整。(摘自劳动和保障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司主编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政策解答》)

『陆』 顺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政务工作和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负责拟订机关年度工作计划、总结,撰写机关年鉴、大事记等。承担信息、保密、建议、议案、提案、政府信息公开、安全保卫及其他重要事项的组织和督查工作。拟订本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统计管理和综合分析工作,并对外发布统计数据。承担本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工作,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承担重要文稿的起草工作。承担宣传和新闻发布工作。
二、政工科
承担机关及所属单位的人事任免、人员调动、机构编制、队伍建设、统战、外事等项工作。上报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计划。负责机关纪检监察、行风建设、党务、团务等工作。负责机关工作人员人事档案、工资福利等管理工作。负责拟订机关政工年度工作计划、工作制度,编撰机关政工大事记及政工年度统计报表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和技术等级的审查、申报等管理工作。
三、公务员管理科
贯彻执行公务员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及其规章制度,综合管理公务员职位分类、录用、考核奖励、纪律、惩戒、职务任免和升降、交流、回避、辞职辞退等工作;负责各部门科级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职数核定,按照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办理科级公务员职务任免备案工作;负责公务员培训的综合管理工作;负责公务员申诉控告的综合管理工作,受理本区公务员申诉控告案件;贯彻执行公务员行为规范、职业道德建设和能力建设等规定,依法对本区公务员实施监督。
四、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
负责指导实施本区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工作;负责职称制度改革及职称管理工作;拟订本区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办法,并组织实施;贯彻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规定;参与拟定事业单位补充人员的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按照职责分工,承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拟订本区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培养和管理、服务工作;贯彻落实博士后工作政策、规划,负责本区博士后工作站的建立、服务和管理;负责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综合管理工作。拟订本区引进国外智力、规划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来区工作的外国专家的管理和服务工作;负责本区外国专家聘请计划的制定并指导监督资助项目实施;负责对外交流和合作项目的实施工作。
五、流动调配科
拟订吸引外埠人才、留学人员来区创业工作政策以及高端人才激励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人才余缺调剂和特殊需要人才的选调工作;贯彻落实解决夫妻分居政策并组织实施;承办政策范围内各类人员的调京、家属“农转非”以及知青安置遗留的有关工作。拟订本区军队转业干部、随军家属安置工作的政策规定和安置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军队转业干部上岗前的培训工作;贯彻落实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政策。
六、工资福利与退休管理科
负责本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的综合管理工作,贯彻落实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福利及离休、退休、退职等有关政策;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统发审核工作;负责区属机关事业单位退休、退职人员管理工作;负责区属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的核定与管理工作。
七、就业促进科(失业保险科、农民工工作科)
组织拟订本区就业规划和年度计划、贯彻执行北京市统筹城乡就业发展政策和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拟订本区人力资源市场的发展规划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制度;负责人力资源市场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规划、指导人力资源市场信息化建设工作。拟订本区毕业生就业政策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毕业生就业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发布工作;贯彻落实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就业创业的政策。
建立健全就业、失业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就业援助和特殊群体就业政策,并组织实施;贯彻执行有关失业保险的政策和制度;拟订本区就业专项资金和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就业、失业的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负责关停破产企业职工分流、安置工作的协调、指导。贯彻执行农民工相关的工作政策,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协调处理涉及农民工的重大事件;指导协调农民工工作信息建设。
八、养老保险科(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贯彻国家及北京市养老保险法律法规和政策,贯彻落实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补充养老保险政策和规划;负责各参保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待遇核准工作。负责各类企业职工和机关、事业单位的劳动合同制工人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评残工作。贯彻执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统筹、养老金支付的具体政策以及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规则和流程;贯彻落实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九、医疗保险科(公费医疗办公室)
贯彻落实医疗保险及补充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政策,拟订本区公费医疗制度的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贯彻执行医疗保险社会统筹政策;贯彻执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药品目录、诊疗项目、服务设施范围以及职工生育期间的津贴标准;负责定点医疗机构、药店、社区服务站的初审、上报和日常监督检查工作;负责退休人员缴费年限的认定审批;负责补缴医疗保险费的审批;负责基本医疗保险扩面征缴有关工作;负责医疗保险救助工作。负责核定本区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单位、人员资格及公费医疗经费预算工作。
十、工伤保险科
贯彻落实国家和北京市工伤保险政策、法规;贯彻执行工伤预防、认定和康复政策;依据国家和北京市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康复机构的资格认定标准,对本辖区内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康复机构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本区企业职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认定及待遇审核工作;负责本区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伤认定工作。
十一、职业能力建设科
贯彻执行国家和北京市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拟订本区职业技能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指导技工学校和培训机构师资队伍和教材建设;执行工人技术等级考核政策;负责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资格认定和监督管理;负责对本区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的需求进行指导、协调管理;负责区属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的考核与管理;监督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贯彻执行各级培训政策和法律、法规,落实培训任务。
十二、劳动关系科(政策法规科)
贯彻落实劳动政策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相关政策;落实工时、休息休假标准和相关政策;贯彻落实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的宏观调控政策和办法;贯彻落实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和相关政策;贯彻落实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负责行政区域内注册企业及外地企业在本区设置的分支机构申办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审批。负责机关推进依法行政综合工作;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负责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指导和协调;承担行政复议、应诉的有关工作;承担机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及备案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申报工作。
十三、劳动监察科(大队)
负责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负责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负责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负责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十四、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科
拟订本区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监督制度;组织社会力量依法监督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的征缴、支付、管理;受理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方面违纪行为的投诉举报;监督审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社会保险基金使用单位执行社会保险政策及执行国家财务会计制度情况;负责机关专项经费及所属单位审计工作。
十五、调解仲裁科
指导协调本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贯彻执行有关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的具体政策;依法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协调有管辖争议的案件;负责调解员、仲裁员的培训、管理和监督工作。
十六、综合财务科
负责编报部门预、决算和管理资金的使用;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财务、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日常管理、年度决算、汇总上报工作。负责对全系统的财务管理工作进行日常的监督、检查、审计,并对本系统财务人员进行培训。
十七、监察科
监督检查顺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科室、部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落实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的情况;撰写全年纪检监察工作计划、总结,负责对本局干部职工进行党风、党纪、政纪、反腐纠风和廉政建设等方面的教育;对顺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组和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维护党的政治纪律,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选拔任用领导干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政勤政的情况进行监督,每半年向区纪委监察局报告一次,发现重大问题及时报告;经区纪委监察局批准,初步核实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组和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反党纪政纪的举报;参与调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组和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负责调查顺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科级干部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及其他重要案件;协助顺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组和领导班子组织协调本局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受理对顺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组、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受理顺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不服处分的申诉;监督检查科室干部队伍作风建设、遵守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工作效率以及执法不作为行为等方面的情况;建立行风监督员队伍,组织做好政风行风评议工作;做好违法违纪案件的防范工作,制定完善内部制约监督制度,建立廉政风险防范机制并抓好落实;承办区纪委、区监察局交办的事项。

『柒』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一个什么部门

其统一属于劳动局的管辖范围;具体分析如下;
人力资源是指在一个国家或地区中,处于劳动年龄、未到劳动年龄和超过劳动年龄但具有劳动能力的人口之和。或者表述为: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总人口中减去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口之后的人口。人力资源也指一定时期内组织中的人所拥有的能够被企业所用,且对价值创造起贡献作用的教育、能力、技能、经验、体力等的总称。狭义讲就是企事业单位独立的经营团体所需人员具备的能力(资源)。

社会保障是指国家通过立法,积极动员社会各方面资源,保证无收入、低收入以及遭受各种意外灾害的公民能够维持生存,保障劳动者在年老、失业、患病、工伤、生育时的基本生活不受影响,同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增进公共福利水平,提高国民生活质量。

『捌』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的条例

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基金举报管理,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和办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对养老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方面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控告。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就本条前款所列行为进行的检举、控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具体承办举报受理和办理工作。
负责受理、办理举报案件的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五条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受到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拦、压制或打击报复举报人。
第六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开设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电话,向社会公布监督电话号码、传真号码、通讯地址、邮政编码和受理举报的范围,并为举报人提供其他便利条件。
第七条 监督机构受理当面举报,应当指定专人接待,做好笔录,必要时可以录音。笔录应由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但举报人可以不留姓名或拒绝录音。
受理电话举报,应当如实记录,在征得举报人同意后,可以录音。
受理电报、传真、信函和其他书面方式的举报,应当指定专人拆阅、登记。对内容不详的署名举报,应当及时约请举报人面谈或通过其他方式索取补充材料。
第八条 对涉及重大问题和紧急事项的举报,监督机构应当立即向有关领导报告,并在职责范围内依法采取必要措施。
第九条 对不属于本办法受理范围的举报,监督机构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反映,或者将举报材料及时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
第十条 凡符合本办法受理范围的举报,监督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0日。
第十一条 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交办的举报案件,应当及时办理,并向交办单位书面报告调查处理意见。
第十二条 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举报案件的处理确有错误的,应当责成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重新处理,必要时也可以直接处理。
第十三条 举报人要求答复本人所举报案件办理结果的,监督机构应当负责将办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第十四条 监督机构应当严格管理直接办理的举报材料和交办处理的举报材料,逐件登记举报人和被举报人、举报案件的主要内容和办理结果。
第十五条 举报材料和记录应当按国家保密规定列入密件管理。办结的举报案件,应当立卷归档。
第十六条 监督机构对举报案件应当每季度进行一次汇总分析,并于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将汇总情况报告上级监督机构。上级监督机构要求专门报告的,下级监督机构应当及时按照要求报告有关情况。
第十七条 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受理、办理举报案件时,应当遵守以下保密规定:
(一)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押、销毁举报材料;
(二)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单位、住址等情况;
(三)不得向被调查单位和被调查人出示举报材料;
(四)对匿名的举报材料不得鉴定笔迹;
(五)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除征得举报人的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和单位等内容。
第十八条 举报受理、办理工作人员及其负责人,推诿、敷衍、拖延举报处理或徇私舞弊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玖』 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财务科是做什么的

社保基金管理中心财务科,是管理社会保险基金的具体执行部门,主要管理资金的运用,养老金的发放。

『拾』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方式有哪些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方式是指为履行基金监督职能,
完成或达到基金监督任务或目的而采取的方式、方法。主要包 括现场监督和非现场监督。

1.现场监督

现场监督是监督机构实施有效监督的主要方法,也是社会
保险基金监督过程至关重要的组成部分。现场监督是监督机构派人到被监督单位对基金管理水平、基金资产质量、基金收益 水平、基金流动性等进行全面检查或专项检查。监督机构通过 检查比较详尽地掌握有关基金运作的控制程序和相关信息,对 其业务经营合规状况、内部控制和管理水平,以及资金流动性、 安全性和效益性进行深入细致的了解,发现一些财务报表和业 务资料中很难发现的隐蔽性问题,并对有关机构的产财务状 况和遵守法规政策情况作出客观的评价。

现场监督主要包括日常监督(在日常业务活动的开展的定 期或不定期的基金监督工作)、专项监督(针对某项k体问题而 开展的基金监督)和挪用基金案件的检查处理。

2.非现场监督

非现场监督是现场监督的基础,也是基金监督的重要方式之一。监督机构通过报表分析,对经办机构和有关机构管理运营基金的活动进行全面、动态的监控,了解基金管理的状况、 存在问题和风险因素,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采取防范的纠正措施。 一般情况下,现场检查间隔时间较长,在此期间可能发生一些 变化和问题,监督机构可以通过非现场监督,依靠督办机构和有关机构报送的数据,进行多方面的分析、测算并加以管制。 非现场监督的目的主要是:发现那些目前管理运营状况尚好, 但在短期或中期可能会出现问题的机构,防患于未密切监 视已经发现问题的机构,不断获得管理运营信息,把握改进情况,防止进一步恶化;评估整个基金管理运营系统的动态,通 过对有关报表和报告的综合研究,分析基金管理运营的轨迹和 趋势,为制定切实有效的基金政策和监督措施提供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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