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参保单位及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申报核定表怎么写
五险基数的申报各个地方要求规定都不一样。至于相关的表格应该怎么填写,应该都会有相关的说明和要求,填表前应该仔细阅读一下填表的相关要求和填表说明,如果还不清楚的,可以直接向当地的社保经办部门咨询,或拨打当地社保咨询电话12333咨询。
㈡ 社会保险费结算申报表工资总额如何计算
申报的工资总额不需要计算,在申报时系统自动将输入的缴费基数做加和,只需要点击业务提交即可,之后打印完毕交给社保局签字盖章,最后缴费即可。
社会保险是指国家为了预防和强制社会多数成员参加的,具有所得重分配功能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安全制度。
社会保险 是一种为丧失劳动能力、暂时失去劳动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损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补偿的一种社会和经济制度。主要项目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㈢ 单企业养老保险月度申报结算未成功怎么办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资料齐全,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当月下旬之前提交资料,当月可以办理完毕,下月开始发放基本养老金。
以下提供无锡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办理退休办事指南,供参考;
无锡市社保基金管理中心——公共服务
《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定支付》
1、申请条件
(1)到达国家、省规定的退休年龄;
(2)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均按照规定足额缴费;
(3)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5年以上。
2、办理材料
一、《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二、其他相关证件
三、无锡市社会保险延长缴费人员退休申请表
四、办理异地发放的退休人员填写《社会化发放信息表》,并附银行个人结算帐号复印件
五、公民身份证原件
六、无锡市征地保障安置人员缴费年限核定表
七、享受优异待遇的证件或批准材料
八、《市职工非因工伤残或非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市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3、办理流程
每月4-20日正常工作日办理。
一、申请。
申请人持下列文件资料(按需)至社保中心各办事处窗口提出核定申请:(一)缴费年限申核表
(二)《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三)公民身份证原件
(四)无锡市征地保障安置人员缴费年限核定表
(五)享受优异待遇的证件或批准材料
(六)病残(工伤)鉴定表
(七)办理异地发放的退休人员填写《社会化发放信息表》,并附银行个人结算帐号复印件
(八)无锡市社会保险延长缴费人员退休申请表
(九)其他相关证件
二、受理核定:
办事处养老保险经办人员A:
(一)、检查申报资料是否齐全、准确,材料不符合要求,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二)、审核参保单位及个人是否按时足额缴费:
1、按时足额缴费的在《手册》上加盖“经批准,已办理退休(职)手续”章;
2.有欠缴养老保险费的,通知申请人补缴;3.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按有关规定告知办理相关手续。
(三)、将受理的人员信息录入计算机;
(四)、按省政府令第36号等文件的规定计算养老保险待遇,打印《企业参保人员退休(职)核定表》、《企业参保人员退休基本养老金待遇情况公示花名册》;
(五)、单位按规定公示后,本人对《企业参保人员退休(职)核定表》确认签字,领取并填写《职工退休养老证》;
(六)、对特殊人员业务由相关业务部门进行会审。三、复核:办事处养老保险经办人员B:对养老待遇核定信息进行复核。
四、办理:办事处养老保险经办人员A:产生养老待遇支付数据,次月15日发放养老金。
㈣ 社会保险费结算申报表怎么填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确保社会保险费的及时、足额入库,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推进我县经济社会健康和谐发展,根据《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88号)、《永嘉县人民政府关于推行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工作的实施意见》(永政办发[2008]78号)、《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地税局等部门关于永嘉县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永政办发[2008]151号)等文件和有关政策规定,现对我县2010年度社会保险费结算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结算对象和范围
本县行政区域内,2010年12月31日以前(含12月31日)已办理缴费登记,实行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的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目前行政事业单位、国有、集体企业等用人单位暂不列入此次年度结算清缴范围。)
二、结算所属期
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在本所属期间入库但不属于本所属期的社会保险费,不计入本年度结算范围。
三、结算费种费目
基本养老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五个费种的企业缴纳部分。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失业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以及重大疾病医疗补助不纳入结算范围,但作参考比对依据。
四、申报时间要求
(一)各用人单位应在2011年4月30日前下载并填写《社会保险费结算申报表》(详见附件),随相关纸质资料上报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二)应补缴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需在纸质上报《社会保险费结算申报表》的同时,在银行“一户通”扣缴账户中存足应补缴的金额。
五、其他注意事项
(一)用人单位是社会保险费结算清缴的主体。用人单位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正确计算应纳社会保险费费额,如实填写《社会保险费结算申报表》,报送相关资料,,并对社会保险费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对未按规定进行社会保险费年度结算申报、缴纳的缴费单位,将按《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省政府令第188号)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结算期间,税务机关对用人单位的有关事项提出进一步核实和审查的意见,用人单位负有举证责任。
(二)2010年度社会保险费年度结算表采用《社保费年度结算表2011公式版》(详细看附件),各用人单位应结合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和税费结算工作要求,对2010年度应缴、已缴、应补(退)社会保险费进行认真计算审核,正确填写完整年度结算表内容并打印、签字、盖章和上报。
(三)用人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委托有税务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进行代理申报。接受委托代理申报的中介机构,应当出具用人单位计费依据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用人单位对代理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完全的法律责任。对由代理人原因造成的缴费单位损失,由缴费单位与代理人按代理协议解决。
(四)职工工资总额计算口径统一按《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函〔2007〕249号)文件执行。
(五)用人单位社保费年度结算结果为应退费的,在办理年度结算申报后,可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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㈤ 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结算表中的补退调整是如何计算的
参保单位2013年上半年结算后补收 ( 退收 ) 的社会保险费,在2013年7月《xx市社会保险基金结算专表》中对应的属险种“补退调整”栏反映。
结算公式
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缴费补退调整额= ∑ [( 职工2013年月缴费基数一对应月预缴基数 ) × 8 % ]
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补退调整额额 = ∑ [( 职工2013年月缴费基数一对应月预缴基数 ) × 2 % ]
失业保险个人缴费补退调整额 = ∑ [( 职工2013年月缴费基数一对应月预缴基数 ) × 1 % ]
㈥ 企业职工退休和基本养老金审批核定表怎么填写
企业职工退休手续按照以下流程:1、养老保险金按时足额缴纳,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由企业劳资工作人员到基金征缴科申报退休停缴,打印养老保险清单。2、企业劳资人员呈报所需材料,进行退休审批。企业需要向社保机构呈报材料的资料有:1、职工档案。2、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或社保卡)。3、二代身份证原件。4、企业职工退休核准表。
㈦ 社保申报缴款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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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申报流程
一、申报范围二、报送材料三、办理程序
一、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
----①社会保险登记
一、登记范围
市区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各类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根据当地政策)。
二、报送材料
1.工商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成立文件,或其他批准执业证件(均需原件和复印件);
2.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3.单位开户银行全称及帐号。
三、办理程序
1.单位在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上级批准成立之日起30日内,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登记(开户)手续。
2.单位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表》,填写完整并盖章。
3.社保经办机构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正本及纸质副本。
四、注意事项
1.在市工商局注册登记的企业,到市社保中心办理登记参保手续;在各区工商局注册登记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到相应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2.按企业办法参保的单位,还应立即到地税征收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3.缴费单位应将《社会保险登记证》纸质副本悬挂于办公场所醒目位置,并于每年规定时间内持《社会保险登记证》正本到劳动监察机构办理劳动保障年检手续。
4.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单位依法终止的,须在变更或终止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文件及证明材料,填写《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或《苏州市参保单位结户审批表》,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结户)手续。
----②缴费基数的申报
一、申报范围
市区所有缴费单位及其职工。
二、报送材料
1.《职工缴费工资申报花名册》及盘片;
2.经主管部门盖章的本单位上年度劳动工资年报和财务年报;
三、办理程序
1.缴费单位于每年1月15日前到社保经办机构购领盘片。
2.缴费单位根据盘片中提供的上年12月份结算人数,按规定的格式输入职工上一自然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全年工资收入总额,核对无误后打印《花名册》,并将《花名册》经单位盖章、职工签字(或单位工会、职代会盖章确认)后,与盘片一起于3月5日前报社保经办机构。
3.社保经办机构对单位申报的工资收入总额进行审核,并按上、下限规定统一处理。凡申报工资低于下限的,缴费基数按下限基数执行;高于上限的,按上限基数执行。
4.社保经办机构从4月份起启用新一结算年度(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职工社会保险各险种缴费工资基数,月缴费工资基数按年缴费工资基数的月平均数确定。
四、注意事项
1.职工工资收入总额按国家统计局的口径掌握,各单位须按实申报。每一结算年度的缴费工资上、下限基数由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确定并公布。
2.逾期未申报者,社保经办机构从4月份起按3月份结算基数的110%及上、下限规定调整后进行结算。
3.首次参保人员的月缴费工资基数,由单位在办理人员增加手续时按起薪月工资申报。
----③申报、结算和缴费
一、办理程序
1.缴费单位于每月10日至月底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次月参保职工及离退休人员、供属等人员增减及基本情况变更的有关材料和报表。
2.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于每月5日进行结算,确定当月应收应付项目及金额,生成《结算表》,并于6日完成数据核对。缴费单位可于每月7日起至社保经办机构打印《结算表》。
3.企业缴费单位于每月25日前,按《结算表》上确定的应缴金额解缴至在地税部门指定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险费缴费专户”(已开设地税纳税专户的可合并使用)。
机关事业缴费单位在每月25日前向社保经办机构直接缴纳,或由社保经办机构委托单位的开户银行代为扣缴。
二、有关规定
1.从2004年5月1日起,市区缴费单位社会保险各险种的缴费比例如下:
险种
单位缴费比例
职工个人缴费比例
备注
基本养老保险
20%
8%
医疗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
9%
2%
地方补充医疗保险
1%
——
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人员不参加
失业保险
2%
1%
外地户口农民合同制工人个人不缴费
工伤保险
1%
——
生育保险
1%
——
2.医疗保险参保职工(含退休人员),须同时按每人每月5元的标准缴纳大额医疗费用社会共济基金。
3.各项社会保险费中的职工个人缴纳部分和大额医疗费用社会共济基金,由单位在发放工资时代为扣缴;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的退休(职)人员,其大额医疗费用社会共济基金由社保经办机构在发放养老金时直接扣缴。
三、注意事项
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必须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欠缴的,除按规定收取利息外,另按欠缴额每日加收2‰的滞纳金。
----④人员增减及基本情况变更
一、申报期限
缴费单位于每月10日至月底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次月参保人员增减、变更情况。
二、参保人员的增加
缴费单位新录用人员后,须填写《苏州市企业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增加表》或《苏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保险参保花名册》,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从起薪之月起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中:
1.首次参保人员:须携其居民身份证、近期1寸证件照2张,并填写《苏州市首次参加社会保险人员情况表》。社保经办机构业务结算部门审核登记并生成个人编号后,单位至社会化管理服务部门购领《职工养老保险手册》、《职工医疗保险证》、《医疗保险病历》、《社会保险卡》等参保证卡。
2.市区统筹范围内续保人员:须附报《苏州市区职工统筹范围内流动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单》,其中转入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还须提供进编审批表和经市区人事部门核定的工资套改表。
3.市区统筹范围以外转入人员:须附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的《社会保险转移情况表》,并提供职工本人《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养老保险1992年后历年缴费工资基数及1996年后个人帐户情况,以及医疗保险首次参保时间、实际缴费年限、个人帐户情况等;按规定转移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基金的人员,还须提供本社保经办机构财务部门出具的基金到帐证明等。
4.视同缴费人员:对复退转军人,须提供其在部队服役期间的有关证明,其中转业到企业工作、享受养老保险补贴的军官和文职干部须提供军队开具的《转业到企业工作的军官、文职干部养老保险一次性补贴资金转移凭证》;对从未实行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调入人员,须提供其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期间的有关证明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按规定不参保证明,其中流动到企业、享受养老保险补贴的人员须提供人事、财政部门核准的《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的人员补贴发放核准表》。
5.外国人、华侨和台港澳人员:须提供外国人、华侨的有效护照和《外国人就业证》、《华侨回国就业证》,台港澳人员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和《台港澳人员就业证》。
6.原参加本市农村养老保险人员:须提供经转出地农保经办机构盖章确认的《苏州市农村向城镇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换算表》,并先到本社保经办机构财务部门进行转移基金的到帐确认。
三、参保人员的减少
参保职工、离退休人员及供养直系亲属等因各种原因发生减少,缴费单位须填写《苏州市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减少表》,携有关证明材料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人员减少手续。其中:
1.因终止解除合同减少人员:单位须提供退工证明等材料。
2.因死亡减少人员:单位须附报其死亡证明或户籍注销证明复印件,并持《社会保险卡》对其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进行清算。
企业养老保险参保职工以及纳入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基本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结付丧葬费及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按失业保险有关规定享受相应待遇),其中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先从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缴纳部分余额中列支。丧葬费、抚恤费的标准由劳动保障部门确定并公布。
四、参保人员基本情况变更
参保人员的姓名、社会保障号码(居民身份证号码)、户口性质、人员属性、享受补充医疗保险类型等需要更正或发生变化的,单位须于月底前持《社会保险卡》,填写《苏州市参保人员基本情况变更表》或《苏州市区社会化发放离退休人员基本情况变更表》,分别到社保经办机构业务结算部门和社会化管理服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社保费申报流程
一、参保单位及代收代缴单位应于每月1日至15日前(中央行业为20日前)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单位及个人本月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对不按规定办理申报缴费的参保单位,地税机关应发出《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整改指令通知书》,逾期仍未申报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纳金。
二、纳税人可到办税服务厅进行申报
①纸质申报:参保单位将填写好的《社会保险费申报明细表》、《社会保险费申报表》到征收窗口申报,自助申报或由税务人员代为录入申报。允许导入上期数据并修改。
②报盘申报:参保单位下载、填写《社会保险费申报表》和《社会保险费申报明细表》的电子表格,持介质及其纸质申报表到征收窗口申报。纸质部分人工审核。
三、社保申报性质共设6种:正常申报、再次申报、补充申报、查补申报、政策性补缴申报、年度结算。
(1)正常申报
参保单位根据该单位全部应参保职工当月工资总额或地税机关核定的缴费基数,以及已办理缴费登记的参保职工个人的工资收入进行的申报。
(2)再次申报
允许参保单位一个月内对漏报人员进行再次申报(费性选“正常申报”,申报办法仍按前面所述的正常申报办法,处罚按规定程序)。
(3)补充申报
对参保单位登记时间和个人参保时间不同月份的,当年内允许个人从单位登记之月起补充申报(费性选择为“正常申报”),但应当分月申报,费款所属时间允许修改。
(4)查补申报:包括稽查补缴及对以前年度费款稽核。必须到办税服务厅办理。费性选择为“稽核补缴”。
(5)政策性补缴申报
政策性补缴的单位和个人应携带社保经办机构批准的《政策性补缴审批表》到办税服务厅进行缴费申报。根据《政策性补缴审批表》核定的费种、金额及所属期拷盘或录入到《社会保险费申报明细表》(政策性补缴专用)进行申报,不再汇总到《社会保险费申报表》。
(6)年度结算申报
对当年内少缴基数的,允许在当年12月10-20日做一次自查补缴,费性为“年度结算”。
四、2010年9月起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费已办理银行划缴的,不需进行申报,应缴费款直接由银行扣缴。具体应缴金额应向当地医保中心咨询,也可向地税管理员咨询医保中心数据的传送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