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医疗保险制度的存在问题
但是,我们也应当看到,我国医疗保险仍存在不少问题,有些问题还非常严重,甚至到了制约经济体制改革顺利推进的程度。这些问题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1、“以药养医”是目前我国医改所面临的最核心的问题
政府对医疗机构投入资金不足、供给能力弱,又将医疗机构推入市场让其自身适应市场、自负盈亏,这样的做法导致了绝大多数医院不得不选择“以药养医”这种方式来维持医院的正常收入和运行。久而久之,“以药养医”这种方式就变成了医院在市场经济之中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工具,医疗机构丧失了其公益性的性质,群众看病时的负担越来越重。其实问题的根源就在于政府对医疗机构的投入不够。在2011年,中国GDP总额为47.16万亿元。据财政部发布的《2011年公共财政收支情况》,财政收入为103740亿元,其中医疗卫生支出6367亿元,仅占GDP总额的1.35%,比许多国家的医疗投入比例都低。而且这6367亿元也并不是全花在对每个老百姓的医疗服务上,去除卫生部门三公消费、基建等其他项目外,用在全国百姓和医疗机构身上的,就只剩下20%左右。这使得大多数省份的财政补助占公立医院收入的比例都不到5%,甚至还有低于2%的,这样也迫使医院不得不从药品、器材之中获得资金来维持正常运转。2、医保政策的公平性和多样性有待提高
由于诸多历史性的原因和地区制度差别而形成的医保差别对待依然存在,不同人群和不同地区的医疗水平存在着很大的差距,仍有部分人员由于各种原因未参加医疗保险。各地医保中心都有针对各自地区的政策,造成各地区医保病种、报销比例都存在差异,全国各地区各种险种也缺乏统筹规定和有效的相互衔接。因此,这种全国性的制度的公平性还有待提高。随着社会发展,就业形式呈现多样化,医疗保险的险种需求的多样性逐渐显露出不足。并且参保人员转移工作和地区出现的医保衔接困难、“一卡通”措施不完善的现象,也暴露出对于医保政策多样性的需求。3、医保政策管理制度不够健全
由于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医疗保险政策分别实行以省、市、县各级分级管理或者以行业统筹为主的分割管理。医保基金共济能力差,无法做到顺利应用于全国。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大额商业保险基金在应用衔接上缺少协调性,多种医疗保险基金无法最有效地发挥功能。医保资金涉及政府、医疗保险中心、参保人员和医院等环节。时常发生医患关系紧张,参保单位缴纳医疗保险基金不足、参保群众套取个人医保账户资金、骗取医保基金、医疗机构和医药代表的暗箱操作等现象也经常出现。因此,国家需要制定强有力的规定来统筹协调医保资金的使用,以保证我国全民医保事业的可持续发展。4、医保基金风险的可控性需要加强
医疗保险基金是医保制度的主要组成部分。基金的安全可控性是我国医保政策实施成功的前提和关键。我国已经步入老龄化社会,特有的年龄结构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医保的筹资和收入,老龄化趋势直接导致了医保基金支出的负担并且提高了基金的风险性。特殊类型疾病、老年慢性病、长期住院护理等费用的增加会危及医保基金的可控性。与此同时,随着科学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在医疗领域也随之出现越来越多的新药品、新技术、新治疗手段。这些新技术方法的出现会直接导致医疗费用的增加,使得医保基金支出风险大大增加。医保中心、参保群众和医疗机构组成了三个互相关联的利益主体。参保群众追求医疗服务的最优化,医疗机构追求获得利益的最大化。医保基金也因此存在着不断增长的支出风险。参保群众和医院套取医保基金、医务人员获得药品回扣、诱导患者过度医疗消费等违法现象也时有发生。
5、医疗保险资源分布不合理,费用负担苦乐不均。医疗保险各分制度板块结构的特点,使政府在分配医疗保险资源上受到很大限制,医疗卫生设施部门间、行业间、城乡间的差别巨大,上海、北京、广州等中心城市集中了全国最优秀的医药人才、最先进的诊疗设备,经济欠发达地区医疗设施远远满足不了需要。机关、事业单位以及企业举办的医疗机构,其医疗卫生资源供过于求,利用率低下,浪费严重。而农村的医疗卫生资源严重短缺,供不应求,看病难、吃药难的问题非常普遍,农村这种缺医少药的问题,使一些地方的防病、防疫能力不断下降。以医院床位为例,农村人口占全国总人口75%以上,1995年,城市医院病床占全国医院床位的52.3%,农村占47.7%,城乡医疗服务设施分布极不平衡。我国医疗保险供给是由劳动者所处的经济组织的性质决定的,医疗费用主要由劳动者所在单位进行核算。由于本单位供款、职工年龄结构、身体素质、职业病概率等差异,使单位或企业之间医疗费用负担畸轻畸重,甚至出现医疗费用不堪重负的现象,影响了劳动力的生产和再生产,使企业生存、发展环境恶化,造成企业市场准入规则和竞争机制的扭曲。
6、医疗费用急剧膨胀,“免费搭车”现象严重。我国城镇职工医疗属直接免费型保障,被保险人只需支付微额挂号费,就可直接进入消费领域,参与医疗保险资源的分配,其消费的数额不受限制,这就容易出现小病大治、无病也治、开大方、开人情方、一人看病全家吃药的现象。据有关部门估计,不合理的医疗费用支出约占全部医疗费用的20.3%。1978年,全国职工医疗费用27亿元,1997年增加到 774亿元,增长28倍,年递增约19%,而同期财政只增长6.6倍,年递增约11%,职工医疗费用增长速度远远高于同期财政的增长速度。医疗消费的无节制,导致少数地方医患相互勾结、道德沦丧的情况。有的人到医院开药,到药店套现。有的处方竟能开出电视机、洗衣机等生活日用品。有的地方在医院旁边总有林林总总的药品收购小店。我国医疗费用急剧膨胀的原因,除由于药品、医疗卫生管理体制不顺而造成的以药补医以及医药生产成本上升和药品销售不规范的因素外,上述人为因素不能不引起我们的思考和警惕。
② 医保监督检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有哪些
医疗保险不同的是在不同的地区,但页面没有相差太多,要看具体的地方法规,这可以参考以下
看看(二○○○年十月二十零日上海人民政府颁布第92号法令) BR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根据“上海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镇职工of> 的实施方案第一章,“制定。文章
(适用范围)
这种方式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团体和民办非必要的社会企业(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医疗保险和相关的管理活动。
术语雇员,包括在职职工,退休人员和其他保险。文章
(管理)
上海医疗保险局(以下简称医疗保险)是城市的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城市是负责统一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县医疗保险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县医疗保险办公室)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
市卫生,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审计,药品监督,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工作要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
负责医疗保险工作的集合城市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上海医疗保险服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医疗中心)是本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结算的医疗费用,以及资助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以下简称个人医疗帐户)的管理。
第二章登记及付款
文章(注册)
用人单位按照市医保局的规定,并指定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新成立的用人单位之间应当自成立之基本医疗保险手柄登记手续之日起30天。
用人单位依法终止或者基本医疗保险事件的登记发生变化,则它必须在相关情况,注销或变更登记原登记机关之日起30天。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本节的两个段落,前处理的程序应按照审计市医保局的要求进行,并根据用人单位及时,变更登记登记或者注销登记通知市医疗保险。
文章(职工缴费基数和缴费率的计算方法)
我去年月平均工资在职职工的基本工资。去年我在过去一年中的平均月工资就业的300%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则超出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低于上一年,在一年多的作为缴费基数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服务60%,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个人服务工作者应当按照缴费基数的2%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退休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文章(用于计算和支付比例的雇主缴费基数)
雇主的缴费基数员工的基本工资的单位和。
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基地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10%,根据自己的缴费基数工资的地方附加医疗保险的2%。
第七条(医疗保险费收取通道)医疗保险费。
第八条(收集管理)
雇主和在职职工缴纳的计算,付款程序的数量,和争议处理的收集,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个人医疗帐户,统筹基金和附加基金
第九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医疗账户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构成。
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除了方式第11.2条,第三段是包含在个人医疗账户,其余进入统筹基金。
第十条(建立个人健康帐户)市医疗中心,个人医疗账户应建立员工。
11(计入个人医疗账户资金)
支付的服务人员都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我所有的个人健康帐户。
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在职职工的下列比例计入个人医疗账户:
(一)34,0.5上年%岁以下按职工平均工资在城市;
(二)35至44岁,根据上一年度工在城市的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一;
(三)45岁退休,按照上一年度,工资一般城市工人的1.5%。
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退休人员纳入个人医疗账户的比例如下:
(一)退休至74岁,根据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全市4%; 4.5%
(二)超过75年,根据上一年度职工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
12(个人健康账户资金停止计入)
员工应不间断地支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或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停止这种做法第十一条两种型号都包括在资金或第三段。
第十三条(使用个人医疗账户和计息基金)
归个人所有的个人健康账户资金,可使用多年结转和继承的法律。
个人医疗账户和基金中的基金都包含在历年分为盈余资金。
个人医疗账户基金,按照有关规定计息,并计入个人医疗帐户。
第十四条(访问个人健康账户资金)
工作人员可以查询和支出计算在内,市医保局,县,市医疗保险我有个人医疗保险中心在资本账户应该是工作人员查询方便。
15(额外资金)
如果雇主支付额外的医疗保险,都包括在地方附加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为额外的资金)。
16(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定义)
术语定点医疗机构,并指经卫生行政部门允许练习和复习,由市医疗保险后,医疗机构允许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关系。
定点零售药店的期限,是批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业务的资格并经过市医疗保险审核结算获准设立基本医疗保险药品零售企业之间的关系。
第十七条(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和服务要求)
指定的定点零售药店应为工人提供服务的医疗机构,并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和药品标准应用的治疗方案范围和支付医疗费用结算。
18(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用药和支付标准范围)
城市诊疗项目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和药物的范围和支付标准的,市医疗保险与相关部门共同按照国家法规。
第十九条(职工医疗和制药)
工人可以到定点医疗机构全市就医之内。
工人配药医疗机构,也可以按照定点零售药店配药的规定。
居住或工作在其他省份,以及在城市以外的急救人员,你可以去当地的医疗机构。
第20条(健康保险证)
职工定点医疗机构在城市,当定点零售药店配药,须出示医疗保险证明。
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或医疗保险证书的工人应该是验证。
任何个人不得冒用,伪造,涂改,出借医疗保险凭证。章
支付医疗费第21条(职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条件)
雇主和雇员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按照规定,劳动者享有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缴纳医疗保险费,劳动者不能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雇主的健康保险申请缓缴按照核准缓缴期间的有关规定,职工不停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缴纳医疗保险费没有雇主及雇员支付,全额支付医疗保险后,职工可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雇主和职工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年限(含视同缴费期)累积超过15年,工作人员可以在退休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视同缴费期限由市政府医疗保险分别计算。 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按照有关规定,退休人员,没有这一部分的限制。
第22条(紧急医疗服务人员门诊费用)
门诊急诊医疗服务工作者,或到定点零售药店配药发生的事情,除了第24条,收费第25条外,其个人医疗账户的规定资金。按下列规定(不包括定点零售药店配药发生的费用)不足部分支付:
(一)生于1955年12月31日,31日2000年12月参加工作,由个人先10%支付一年的工人在城市的平均工资,医疗费的一部分超出的额外资金的70%由在职职工自负支付其余部分。
(二)1956年1月1日至1965年12月31日诞生于2000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上年度支付的职工个人在全市10%的平均工资,超过根据基金额外60%支付部分医疗费用,其余由承担在职职工。
(3)出生1966年1月1日之后,2000年12月31日参加工作的,由个人第一年支付的职工在城市平均工资的10%,从附加多余的医疗费用基金支付50%,由在职职工承担的休息。
(4)2001年1月1日,工作后的新学员,由在职职工个人自负。
第23条(紧急门诊退休人员的医疗费用)
退休人员医疗诊所或急诊室,除了第24条,在定点零售药店配药外发生费用的第26条,其个人医疗的规定账户资金。按下列规定(不包括定点零售药店配药发生的费用)不足部分支付:
(一)2000年12月31日已经退休手续,第一个人支付工人的第一年全市2%平均工资水平的紧急门诊医疗机构,从额外资金支付90%的多余的医疗费用;在二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护理,医疗费用超过额外的资金来支付85%的部分;在三级紧急门诊医疗机构和医疗保健费用超过了一些额外的资金,以支付80%;剩下由退休人员承担。
(二)生于1955年12月31日,工作2000年12月31日及2001年1月1日以后退休手续,第一个人缴纳上年度职工在全市5%的平均工资,在紧急门诊医疗机构,从额外资金过剩的医疗费用支付85%;紧急诊所在二级医疗机构,从更多的资金来支付80%的额外医疗费用;在三级医疗门诊急诊,从额外资金过剩的医疗费用支付75%;剩下由退休人员承担。
(3)1956年1月1日至1965年12月31日出生,2000年12月31日,2001年1月1日以后的工作退休手续,第一个人缴纳上年度平均工资的5%工在城市,在紧急门诊医疗机构,从更多的资金来支付70%的额外医疗费用的水平;在二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支付,由基金65%的额外多余的医疗费用; ,在三级医疗机构,从更多的资金来支付60%的额外医疗费用门诊急诊退休人员的休息自负。
(4)出生1966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2000年12月31日及2001年1月1日以后退休手续,第一个人缴纳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在全市5%在紧急门诊医疗机构,从额外资金过剩的医疗费用支付55%;紧急诊所在二级医疗机构,从更多的资金来支付50%的额外医疗费用;在三级医疗门诊急诊,从额外资金过剩的医疗费用支付45%;剩下由退休人员承担。
(5)2001年1月1日以后的工作和处理程序,第一个人支付第一年的工人在城市平均工资的10%,在急诊门诊医疗机构的水平,超过部分退休后根据基金的额外55%支付的医疗费用;在二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从额外资金过剩的医疗费用支付50%; ,在三级医疗机构,由另外的资金的45%支付额外医疗费用门诊急诊剩下由退休人员承担。
第24条(门诊疾病和家庭病床医疗费用)
严重的尿毒症工人在门诊透析,医疗费用癌症化疗和放射治疗(以下统称门诊内科疾病)发生后,服务人员通过集中资金来支付85%;退休人员支付的统筹基金的92%。历年由缺工的部分缴纳的资金,个人医疗账户余额,其余自负。
家庭病床医疗费用发生的职工支付80%的统筹基金,以及缺乏工人,多年来深受资金的个人医疗账户余额支付部分,其余自负。
第25条(住院,为在职职工急诊医疗费用)
服务人员在医院急诊科或住院观察的由统筹所发生的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让起付标准。起付标准上年同期10%的工人在这个城市的平均工资。
1年住院或急诊观察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累计超过起付标准的部分,要统筹基金的85%之内的在职职工。
起付标准的医疗费用以下在职职工的发生,由个人医疗账户余额超过通过汇集资金,由在职职工承担差额的剩余部分后,支付医疗费资助的年度支付。
由(住院,退休人员的急诊医疗费用)
退休人员住院治疗或急诊观察发生后,位于起付标准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第26条。 2000年12月31日退休起付标准去年工在城市平均工资的5%;参加2000年12月31日,2001年的工作,已退休的1月1日以后,起付标准为工在城市的前8%的年平均工资;二零零一年一月一日后继续工作,并在退休以后,起付标准上年同期的10%的城市平均工资。一年住院或急诊观察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累计超过由统筹基金的92%支付起付标准部分的内
退休人员。起付标准以下
退休人员医疗保健费用和统筹基金的其余部分,由基金的个人医疗账户余额多年来付出后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足之数承担的退休人员。
第27条(统筹基金和超过最高支付费用)
最高支付限额,统筹基金,去年的四倍,工人在城市的平均工资。 1年住院内的员工,在观察急诊住院起付标准观察会发生什么了医疗费用,以及重病或家庭病床的门诊医疗费用,在不到最高支付限额由依照本办法支付第24条统筹基金第25条支付第26条。
统筹基金以上最高支付限额由一个额外的80%的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其余由员工自负。
第28条(医疗费用支付的特殊疾病部分)职工,计划生育手术及其后遗症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医院门诊急诊,急救的规定发生在医院接受观察部门的医疗费用,支付全部由统筹基金支付。
工人因工伤,职业病住院或急诊医疗费用留院观察发生的起付标准以上统筹基金,费用超过整个基金的一部分支付50%,医疗急救的休息和相关按照国家和城市的有关规定,门诊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29条(不支付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中资金,更多的资金,而不是个人医疗账户资金支付:
(一)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工作人员,药品和非定点零售药店配药发生的医疗费用;
(2)或分配处理时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和设施,其他情形(4)国家和本市规定所发生的医疗工作者;支付标准的医疗费用;医疗费用
(三)因自杀,自残,打架斗殴,吸毒,如医疗纠纷或事故发生的工人。医疗费用第六章
解决第30条(计费的医疗费用和账户划扣)
当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发生的医疗或医药工作者,工人按照下列规定健康保险证:
(一)是汇集资金,由定点医疗机构支付额外资金,应当如实核算;
(二)支付或指定的定点零售药店应划扣个人医疗账户工人医疗机构个人医疗账户资金,缺乏资金支付个人医疗账户的,应当计入员工。
定点零售药店或医疗工作者配药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应当计入员工。
第31条(医疗费用申报结算)
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干脆从员工中扣除个人医疗帐户的医疗费用,每月向指定的区,县医疗保险办公室结算。
定点医疗机构,占基金属于统筹额外资金,以支付每月的医药费到指定的区,县医保办结算。
职工统筹基金可能已根据本办法第19(3)条规定,医疗开支占额外的资金或个人的资金用于支付医疗保健,凭借他们的医疗保险凭证到指定区域,发生县医疗保险办公室结算。
第32条(医疗费用批准并资助)
或者区,县办事处申请医疗保险结算的医疗费用,应当在收到结算日申请的初步审查的10个工作日内,和初审意见报送市医疗保险。
市医保局应当由区,县医疗保险不接受6月10日的初步意见工作日内作出授予付款支付或不审查暂停支付的决定。市医疗保险局决定推迟付款作出准予的决定应当在工资或不支付,并告知相关单位后的90天内作出后。
批准,由市医疗保险的医疗费用,市医疗中心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的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户拨付;经不是由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或员工自己负担支付的市医疗保险医疗费用。
第33条(结算医疗费用)
市医疗保险可以采取总预付费计费,结算服务,结算服务单位等,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医疗费用。
第34条(申请费用结算的禁止行为)
定点医疗机构,或个人定点零售药店不得伪造,变造帐目,资料,门诊急诊处方,医疗费用单据等不正当手段,结算医疗费用。
第35条(监督)
市医疗保险局,区,县机关应当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结算相关医疗费用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记录,处方和医疗史以及与该结算等信息。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违规责任)
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违反了第17条第30条或第34条,零售药店市医保局应当责令改正收回的医疗费用已经支付,并可以处以警告,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在严重的情况下可能暂停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关系。
第三十七条(个人法律责任的罪行)
违反了20个人(3),第34条,市医疗保险应当责令改正,追回医疗费用已经支付,并可以处以警告,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38条(责任保险行政违法行为)
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和市保健中心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流失,市医保局收回的损失医疗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附则第39条(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
基金和额外的资金,统筹管理和监督活动,按照国家和城市执行社会保险基金的有关规定。
基金和额外的资金,统筹年度预算和决算,市医疗保险局与市财政局按要求编制相结合,市人民政府签署后批准。
第40条(其他人的基本医疗保险)
名城名镇名业主和个体经济组织及其雇员,基本医疗保险的自由职业者的具体措施分别。
领取失业保险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期限和城市失业人员。
第41条(特别规定延长员工的工作寿命)
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休暂时延长员工的工作生活,基本医疗保险在职职工按照执行的规定;之后退休手续,按照同年龄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规定。
第42条(社会化的过渡期管理)
一年的过渡期限内,从实施这一具体操作办法之日起执行过渡期的基本医疗保险社会化管理城市分开处理。
第43条(生效日期)
本办法自2000年12月1日,市人民政府先前发出的这种做法不一致的,有关条文,以这种方式为准。
③ 医疗保险基金风险的几点思考
基本保险是为补偿劳动者因疾病风险造成的经济损失而建立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通过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建立保险基金,参保人员患病就诊发生费用后,由保险经办机构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以避免或减轻劳动者因患
④ 医保基金管理问题在哪儿
今天,审计署网站发布了医疗保险基金审计结果称,从审计情况看,有关部门和单位能够认真执行国家政策法规,医保业务经办和基金管理总体规范,但也发现一些管理不规范问题,以及15.78亿元违法违规问题(约占抽查资金金额的0.46%)。
⑤ 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当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由于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分散,管理部门过多,各部门都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运行和管理,造成部门间难以协调和集中运营管理。 在实际社会保险基金运行管理过程中,税务机关只是按照社保经办机构传递的征缴计划征收社会保险费,而社会保险机构由于没有社会保险费征收职能,通常也不会过分关心社会保险费征收情况,也就不能真正实现应保尽保、应收尽收。部分参保单位由于及时、足额缴费意识不强,往往是一拖再拖,最后造成滞纳金很多、职工减员不畅、单位缴费不起、劳资矛盾恶化等局面。
另外,在目前基金收入当中,现在有很大一部分是年龄偏大人员的一次性补缴,这些补缴在现在看来是一笔可观的收入,而实际上这些人很快就要退休,从长远来看却是增加了未来基金支付的压力。在基金支出方面,虽然新的养老金计发办法看起来比以前科学、合理了,但由于这几年退休人员年年都有100多元的调资,所以退休得越早,调的次数就越多,比晚退休就越划算,所以参保职工还是想尽办法提前退休,而一旦得以提前退休便是少了基金收入却增加了基金支出,增加了未来基金运行的风险。负责社保待遇支付的部门,也是只管社保基金支出,至于有没有基金足够使用,能用多久,他们往往不会过问,在基金支出管理上,还会存在“不用白不用”的思想,存在基金支出控制不严、疏于管理的现象。 社保基金收入、支出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后,基金结余实质上由财政部门管浅析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谢仁杰财税金融1242011.02(上)ChinaCollectiveEconomy集体经济·理,不是购买国债就是存银行。由于社保基金银行存款利率优惠政策没有完全执行到位,造成各项社保基金利息不同程度地减少,有的存在银行也因不能及时转存定期,容易造成基金不必要的流失。
虽然现行社保基金财务制度规定,财政部门应根据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的意见,在双方共同协商的基础上,及时将基金按规定用于购买国家债券或转存定期存款,而事实上这种制度容易造成社保经办机构和财政部门在这个问题上推诿扯皮,影响社保基金的保值增值。同时,由于物价上涨指数高于银行存款利率而实质导致基金的贬值,给今后基金支付造成较大压力和风险。 加大基金监管力度是维护社会保险制度运行的长期任务。只有不断强化内外监管,才能最大程度地保证基金的安全完整,减少基金风险。一是社保经办机构要加强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建立内部审计科室和专职内部审计人员,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本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情况、社保基金收支结存情况等进行内部审计监督,防范违规舞弊现象发生。不断强化内部管理,及时发现内部控制制度的薄弱环节,有效提高风险防范能力。在社保基金的征收、支付、货币资金管理等重要环节严格贯彻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授权批准等内部控制原则,从源头上防范挤占挪用社保基金等不法行为发生。二是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社保基金的收支、投资和收益情况以及其他财务数据等,将社保基金的运营纳入社会公众和监督机构的双重监督之下,防范社保基金运营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三是实行纪检、财政、审计部门联合监督,建立对社保基金日常监管的长效机制。在监督过程中,要重点监管社保经办机构是否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并有效实施;监督社保经办机构在社保基金征收、支付环节是否合法合规;监督社保基金是否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⑥ 您对医保基金监管相关政策措施有哪些意见建议
医保基金监管政策措施应该有三道关设置,基金的收交,交费资金由谁负责管理和支出审核报批。三是监督与督察相配合。这样才能保证医保基金的安全。因为这些钱都是用来看病和救命的,所以国家必须严格管控。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