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上海城镇保险和综合保险的区别
1.上海城镇保险对职工而言社会保险现在通常说的是"五险一金",具体五险即:养老保险内,容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一金即:住房公积金.
2.综合保险是为了维护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包括工伤(或者意外伤害)、住院医疗和老年补贴等三项保险待遇。综合保险则包括工伤保险、住院医疗、老年补助等三项待遇。
3.只能2选1,不能并存,当然选上海城镇保险合算阿,有公积金,买房有用阿。
4.在描述中就写明了,你可以很明的看到好处和收益
5.公司会给你凭证的,每年一次清单。
6.换公司的话是要办理手续的,这是公司人事的事情,你不需要太大担心的,也不要做太多事情。
不知道回答满意不??
2. 关于上海城保和综合保险、社保的区别
首先:你的医保卡可以本人持身份证到相应区的医保中心去取,这样你以后就医或是门诊可以持卡就诊。你的具体社保缴费记录可以在12333网站上查询,网址:http://www.12333sh.gov.cn/index.shtml 但查询之前要本人持身份证到相应区的社保中心开通社保网上查询密码。一般每年的五六月份左右,社保中心也会寄一份你之年所缴纳社保的汇总单给你。
其次:你们单位应该算比较好的企业,因为多数企业是不给员工交补充公积金的。这对你日后在上海买房贷款有很大好处。你的公积金余额可以在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网站上查询:http://www.shgjj.com/ 具体要知道你的公积金帐号,然后在网站上注册,就可以查询了。
最后,综保从2011年7月1日起已经取消了,目前外来城镇户籍在上海无论是否持有居住证都应应缴纳城保,外来农村户籍应缴纳新三险。当然个别企业除外。
希望对你有帮助。
3. 上海综合保险一共是多少钱
1、上海市外来人员综合保险费用都由公司承担,个人不缴费。进入上海社会保险办事网http://www.12333sh.gov.cn/wsbs/wsbg/index.shtml在个专人信息查询属栏,输入你的身份证号,公司缴费情况一目了然。
2、公司不给你交保险,是不合法的,而且吃亏的是你。下次别这样了。至于到底多少钱,和每家公司给你的缴费基数、你的基本工资水平都有关,根据你提供的信息没法确定。
4. 上海综合保险与上海社保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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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社保即社会保障,包括城镇社会养老专保险(城保)、属小城镇社会养老保险(镇保)、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农保)、外地人综合保险。综合保险只有外地人可以保,包括工伤、门诊、养老金(养老金是一次性支付的)。社会保险保障程度一般较低,建议购买商业保险作为补充。以下推荐一些综合保险给您参考:
“太平福寿”意外伤害保险
太平人寿是一款保障全面的综合意外伤害保险,保障额度均衡,非常适合作为社保补充进行购买。
1、普通意外保险金10万元,意外医疗保险金2万元;
2、飞机意外保险金50万元,火车轮船保险金20万元,客运汽车保险金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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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上海综合保险和社保到底有什么区别
上海综合保险和社保的区别: 综合保险单位缴费你享受 所谓外来劳动力综合保险,是专门为外来从业人员设计的一种新的保险制度。和上海市城镇社会保险相比较,综合保险有其鲜明的特点。 首先,两者的适用对象不同。根据规定,作为人才引进入沪的持《上海市居住证》的境内人员,可以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凡是符合本市就业条件,在本市务工、经商但不具有本市常住户籍的外地人员,都应当参加综合保险。 其次,两者的缴费主体不同。上海市城镇社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按照规定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共同缴纳。综合保险则由用人单位全额缴纳,有单位的外地人员本人无须缴纳。对于外来人员来说,就是“单位缴费你享受”。给外来人员带来更多的实惠,这是综合保险最大的一个特点。 第三,两者的保险内容不同。上海市城镇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尚未实行统筹,由企业负责。综合保险则包括工伤保险、住院医疗、老年补助等三项待遇(外地施工企业的外来人员,在参加综合保险期间,可以享受工伤、住院医疗两项待遇)。外来从业人员在参加综合保险期间发生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的,可以得到一次性支付的工伤保险金;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住院的,住院发生的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由综合保险基金承担80%,自负20%;连续缴费满一年的外来从业人员可以获得老年补贴凭证,并在退休之年一次性兑现老年补贴。 赔偿金额计算方式更有利 外来劳动人员进入上海的劳动力市场,为上海的发展作出了很大贡献,但他们从事的职业又是高风险的,因而在发生工伤事故后得到的补偿也很少。尽管上海市已推出的《上海市外来劳动力工伤待遇的规定》,为外来民工的工伤作保障,但远远不够补偿劳动者由于工伤形成的伤害。综合保险办法很好地处理了这个问题。办法中也规定了,外来从业人员、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发生工伤事故(或者意外伤害)经劳动能力鉴定后,参照上海市规定的工伤待遇标准,享受工伤(或者意外伤害)保险待遇。工伤(或者意外伤害)保险金一次性支付。但不同的是工伤赔偿金由商业保险公司支付。保险公司的支付金额按照发生工伤的致残等级和年龄分为四类,包括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和旧伤复发医疗费。并明确了给付的数额,如20岁以下的伤残最高可得44.6万元。 这种赔偿金额的计算方式对外来务工更为有利,因为按照国务院的《工伤保险条例》一级伤残补助金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对于收入普遍低下的外来务工人员,商业保险给予了更高的保障标准。 多方共赢社会保险新模式 据了解,除上海之外,目前我国其他一些城市也相继出台了外来务工人员的社会保障制度。它们的基本做法是,把对外来务工人员的社会保障体系和城镇职工的社保体系统一起来。但上海与它们不同的是,上海外来务工人员的社会保障体系运作是由商业保险公司来承担的,和城镇职工的社会保障体系泾渭分明。设立这个险种的上海市政府的指导思想,主要是保障外来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问题,而不是为了解决其他的问题。
6. 综合保险可以转成上海社保吗
上海市政府全面落实了上海原来的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可以转让成为社会保险,职工办理综合保险退工手续后前往社保经办部门办理社保缴费手续即可。
办理流程
1、用人单位填写《外劳力退工(注销综合保险)名册》和《用人单位为外来从业人员转缴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申请单》,在区县外管部门办理综合保险退工手续。
在《外劳力退工(注销综合保险)名册》“备注”栏中需特别注明“非农转城保”和“农业转城保”两种情况。注销当月仍需缴付综合保险费用。
2、用人单位填写《外来从业人员用工备案登记表(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和《个人信息采集表(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在区县外管部门办理用工备案登记。用人单位提供公章、营业执照(实际操作不需要提供此项)和参保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个体工商户、非正规就业组织等不属参加本市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范围的单位,不能为外来从业人员缴纳城镇社保。
3、外管所开具一式三份《外来从业人员用工备案登记表(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加盖区县外管所公章确认,保留其中一份。另外两份交用人单位,其中一份作为单位前往区县社保经办部门办理社保缴费手续的依据。
(6)上海市综合保险扩展阅读
根据《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
第五条(缴费主体)用人单位和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依照本办法规定,缴纳综合保险费。
第六条(登记手续)用人单位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0日内,到外来人员就业管理机构办理综合保险登记手续。初次使用外来从业人员或者初次进入本市施工的用人单位,应当在获得批准使用外来从业人员之日起30日内,办理综合保险登记手续。
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应当在申领《上海市外来人员就业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外来人员就业管理机构办理综合保险登记手续。
综合保险的具体登记事项,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另行规定。
第七条(注销与变更)用人单位依法终止或者迁出本市,或者综合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有关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原办理登记机构办理注销或者变更登记手续。
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不在本市从业或者综合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到原办理登记机构办理注销或者变更登记手续。
7. 上海市综合保险包含哪些项目
上海的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包括工伤(或者意外伤害)、住院医疗和老年补贴等三项保险待遇。
8. 没有上海市综合保险怎么办
当然不能提取。你综合保险账户没钱的,这个不想社保,账户有钱。不过即使是社保,回钱也是不能取出来的答。
你有一张外劳力综合保险卡,在你缴纳的月份,每个月给你划转20元药店买药,同时享受住院医疗保险。你不缴纳就没有了
养老的话,你满一年给你一张凭证,要是没连续满一年,3年内缴纳的话会给你累计,累计满一年也会给你一张凭证,退休年龄拿着凭证领取凭证上显示的金额的钱。要是3年内没累计满一年,就统筹掉了。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9. 上海综合保险包括哪些
上海的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包括工伤保险、住院医疗、老年补助等三项专待遇。外来从业人属员在参加综合保险期间发生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的,可以得到一次性支付的工伤保险金;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住院的,住院发生的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由综合保险基金承担80%,自负20%;连续缴费满一年的外来从业人员可以获得老年补贴凭证,并在退休之年一次性兑现老年补贴。
10. 上海市综合保险主要保哪些方面
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 (2002年7月2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3号发布) 第一条(目的)为了保障外来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单位用工行为,维护本市劳动力市场秩序,根据本 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含义)本办法所称的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以下简称综合保险),包括工伤(或者意外伤害)、 住院医疗和老年补贴等三项保险待遇。 本办法所称外来从业人员,是指符合本市就业条件,在本市务工、经商但不具有本市常住户籍的外省、自治 区、直辖市的人员。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批准使用外来从业人员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包括外地施 工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使用的外来从业人员和无单位 的外来从业人员,适用本办法。 下列外来从业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一)从事家政服务的人员; (二)从事农业劳动的人员; (三)按照《引进人才实行〈上海市居住证〉制度暂行规定》引进的人员。 第四条(管理部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本市综合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综合保险的统一管理。劳动 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外来人员就业管理机构,负责综合保险的具体管理工作。 市公安、建设、财政、工商、卫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综合保险管理工作。 第五条(缴费主体)用人单位和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依照本办法规定,缴纳综合保险费。 第六条(登记手续)用人单位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0日内,到外来人员就业管理机构办理综合保险登 记手续。初次使用外来从业人员或者初次进入本市施工的用人单位,应当在获得批准使用外来从业人员之日起3 0日内,办理综合保险登记手续。 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应当在申领《上海市外来人员就业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外来人员就业管理 机构办理综合保险登记手续。 综合保险的具体登记事项,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另行规定。 第七条(注销与变更)用人单位依法终止或者迁出本市,或者综合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有关情 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原办理登记机构办理注销或者变更登记手续。 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不在本市从业或者综合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到原办理登记机构办理注 销或者变更登记手续。 第八条(缴费期限)用人单位和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应当自办理综合保险登记手续当月起,向市外来人员 就业管理机构缴纳综合保险费。综合保险费的缴纳以三个月为一个周期,每次应当缴纳三个月的综合保险费。 第九条(缴费基数和比例)用人单位缴纳综合保险费的基数,为其使用外来从业人员的总人数乘以上年度全 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缴纳综合保险费的基数,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 0%。 用人单位和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按照缴费基数12.5%的比例,缴纳综合保险费。其中,外地施工企业的 缴费比例为7.5%。 第十条(综合保险费的列支渠道)用人单位缴纳的综合保险费,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列支。 第十一条(基金使用)本市建立综合保险基金。综合保险基金主要用于综合保险待遇的支付及运营费。 综合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可以调整缴费比例。缴费比例的调整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报市政府批准 后执行。 第十二条(基金管理)综合保险基金实行集中管理、单位立户、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 、挪用、侵占。 综合保险基金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三条(享受待遇)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的,按下列规定享受综合保险待遇: (一)用人单位使用的外来从业人员,享受工伤、住院医疗和老年补贴三项待遇; (二)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享受意外伤害、住院医疗和老年补贴三项待遇; (三)外地施工企业的外来从业人员,享受工伤、住院医疗两项待遇。 第十四条(工伤或意外伤害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使用的外来从业人员、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在参加综合保 险期间发生工伤事故(或者意外伤害)、患职业病的,经有关部门作出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后,参照本市规定的 工伤待遇标准,享受工伤(或者意外伤害)保险待遇。工伤(或者意外伤害)保险金一次性支付。 第十五条(住院医疗待遇)外来从业人员在参加综合保险期间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住院的,住院发生的医 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下的部分,由外来从业人员自负;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由综合保险基金承担80%,外来 从业人员承担20%。住院医疗费用的起付标准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 用人单位和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缴费满三个月的,享受住院医疗待遇的最高额,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 工资;连续缴费满六个月的,享受住院医疗待遇的最高额,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倍;连续缴费满九 个月的,享受住院医疗待遇的最高额,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连续缴费满一年以上的,享受住院 医疗待遇的最高额,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 第十六条(老年补贴待遇)用人单位和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连续缴费满一年的,外来从业人员可以获得一 份老年补贴凭证,其额度为本人实际缴费基数的5%。 外来从业人员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时,可以凭老年补贴凭证一次性兑现老年补贴。 第十七条(办理综合保险待遇的手续)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条件的外来从业人员 ,可以凭本人身份证、《上海市外来人员就业证》、老年补贴凭证以及相关证明材料,办理享受工伤(或者意外 伤害)、住院医疗或者老年补贴待遇的手续。 第十八条(综合保险金的支付)综合保险金由外来人员就业管理机构支付。 综合保险金也可以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委托保险公司支付和运作。 第十九条(监督检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劳动监察机构负责对综合保险费的缴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未按规定缴纳综合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和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补缴; 逾期仍不缴纳的,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对逾期拒不缴纳综合保险费、滞纳金的,劳动保障行 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 在补缴综合保险费之前,外来从业人员因工伤(或者意外伤害)、住院发生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 规定的标准承担或者由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个人承担。 第二十条(举报)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有关综合保险费征缴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劳动 保障行政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调查,按照规定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二十一条(争议处理)外来从业人员与用人单位因缴纳综合保险费发生争议的,可以向劳务纠纷调解委员 会申请调解,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实施细则)本办法的实施细则,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 第二十三条(实施日期)本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