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河北职工医保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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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医保新政策
国务院近日发布《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提出整合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将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比重。农民工和灵活就业人员将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这份意见中提到了哪些实用信息?小编为你梳理了诸多干货,赶紧来看看吧!
1、覆盖哪些人群?
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覆盖范围包括现有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所有应参保(合)人员,即覆盖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农民工和灵活就业人员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困难的可按照当地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2、将提高个人缴费比重。
现有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个人缴费标准差距较大的地区,可采取差别缴费的办法,利用2—3年时间逐步过渡。整合后的实际人均筹资和个人缴费不得低于现有水平。
逐步建立个人缴费标准与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相衔接的机制。合理划分政府与个人的筹资责任,在提高政府补助标准的同时,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比重。
3、如何筹资?
坚持多渠道筹资,继续实行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为主的筹资方式,鼓励集体、单位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给予扶持或资助。合理划分政府与个人的筹资责任,在提高政府补助标准的同时,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比重。
4、筹资标准如何确定?
各地要统筹考虑城乡居民医保与大病保险保障需求,按照基金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确定城乡统一的筹资标准。现有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个人缴费标准差距较大的地区,可采取差别缴费的办法,利用2—3年时间逐步过渡。整合后的实际人均筹资和个人缴费不得低于现有水平。
5、保障待遇如何均衡?
遵循保障适度、收支平衡的原则,均衡城乡保障待遇,逐步统一保障范围和支付标准。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发生的住院和门诊医药费用。稳定住院保障水平,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保持在75%左右。进一步完善门诊统筹,逐步提高门诊保障水平。逐步缩小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与实际支付比例间的差距。
6、住院后,医保可以支付多少?
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发生的住院和门诊医药费用。稳定住院保障水平,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保持在75%左右。进一步完善门诊统筹,逐步提高门诊保障水平。逐步缩小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与实际支付比例间的差距。
7、医保基金如何管理?
城乡居民医保执行国家统一的基金财务制度、会计制度和基金预决算管理制度。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基金独立核算、专户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结合基金预算管理全面推进付费总额控制。基金使用遵循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确保应支付费用及时足额拨付,合理控制基金当年结余率和累计结余率。建立健全基金运行风险预警机制,防范基金风险,提高使用效率。
8、明确医保药品和医疗服务支付范围。
遵循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技术适宜、基金可承受的原则,在现有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目录的基础上,适当考虑参保人员需求变化进行调整,有增有减、有控有扩,做到种类基本齐全、结构总体合理。同时,完善医保目录管理办法,实行分级管理、动态调整。
9、医保支付方式有哪些
系统推进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按床日付费、总额预付等多种付费方式相结合的复合支付方式改革,建立健全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及药品供应商的谈判协商机制和风险分担机制,推动形成合理的医保支付标准,引导定点医疗机构规范服务行为,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
通过支持参保居民与基层医疗机构及全科医师开展签约服务、制定差别化的支付政策等措施,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逐步形成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就医新秩序。
10、何时开始实施
各省(区、市)要于2017年6月底前对整合城乡居民医保工作作出规划和部署,明确时间表、路线图,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各统筹地区要于2017年12月底前出台具体实施方案。
17省实现全民医保人社统一管理
《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印发以来,河北、湖北、内蒙古、江西、新疆、北京、湖南、广西等8省(自治区、直辖市)先后正式出台文件,对本省整合城乡居民医保制度作出规划部署,如期完成了国务院对整合制度工作提出的上半年任务要求。
以上8省从理顺体制、整合制度、提升效能“三位一体”整体考虑,对整合制度工作全面推进作出规划部署。一是明确提出将卫生计生部门承担的新农合管理职能及人社部门管理的城镇居民医保管理职能合并,统一由人社部门管理。二是按照国务院文件“六统一”要求,对通过整合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两项制度,全面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提出要求。三是对明确整合工作任务分工以及推进时间表、路线图,同时还对确保整合工作平稳有序推进提出具体要求。
截至目前,全国32个省区市(含兵团)中,河北、湖北、内蒙古、江西、新疆、北京、湖南、广西8省已出台整合方案,天津、上海、浙江、山东、广东、重庆、宁夏、青海、兵团9省在国务院文件发布前已全面实现制度整合,以上17个省均突破医疗保险城乡分割的体制机制障碍,明确将整合后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划归人社部门管理,实现了全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乃至整个社会保险制度的统一管理,这充分说明地方党委政府对统一医保管理体制的高度共识,对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体系的深刻认识。
从地方实践看,制度整合成效显著:一是群众普遍得实惠,改革获得感增强。各地在实践中采取“缴费就低不就高、待遇就高不就低、目录就宽不就窄”的思路,居民医保制度的公平性显著增强,特别是农村居民医疗服务利用水平与保障水平均有普遍提高。二是提升了公共服务效能,降低了行政成本。依托社会保险公共服务体系,实现了参保登记、基金征缴、权益记录、待遇支付等一体化管理服务,避免了重复投入、多头建设,减少了重复参保、重复补贴。仅山东省整合就剔除重复参保250万人,当年节约财政重复补助资金8亿多元。三是增强了医保基金的互助共济能力,有利于发挥医保对医改的基础性作用。各地注重发挥社会医疗保险制度规律,促进医保对医疗服务的外部激励制约,为三医联动改革提供了坚实基础。
中国现行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是根据财政、企业和个人的承受能力,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实行属地管理,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
(2)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以没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城镇未成年人和无业城镇居民为主要参保对象的医疗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家庭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由政府组织、引导和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国务院解读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保
一、为什么要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2003年与2007年,我国针对农村人口、城镇非就业人口分别建立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制度。制度建立以来,覆盖范围不断扩大,保障水平稳步提高,制度运行持续平稳,对于健全全民基本医保体系、满足群众基本医疗保障需求、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两项制度城乡分割的负面作用开始显现,存在着重复参保、重复投入、待遇不够等问题。在总结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运行情况以及地方探索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党中央、国务院明确提出整合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两项制度,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
二、目前地方探索整合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工作进展如何?实施效果如何?
目前,部分省份、市、县实现了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的整合。各地一般按照“先归口、后整合”的路径理顺行政管理体制,按照“筹资就低不就高、待遇就高不就低、目录就宽不就窄”的原则统一政策,采取“一制多档、筹资与待遇相衔接”的方式逐步过渡,建立起统一城乡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经办管理资源,实行一体化经办服务。通过完善医保信息管理系统,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妥善处理特殊问题,做好制度衔接和实现平稳过渡。
总体来看,地方的探索为全国范围内整合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提供了有益借鉴。部分地区的整合取得了初步成效,扩大了基金的抗风险能力,一定程度上避免了重复参保、重复补贴、重复建设。但由于缺乏顶层设计和系统推动,医保制度与医疗服务体系协同发展有待进一步加强,医保制度的筹资公平性有待进一步改进。
三、当前,中央决定全面推进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合的重大意义是什么?
整合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两项制度,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是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现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的重大举措,对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建立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有利于推动保障更加公平、管理服务更加规范、医疗资源利用更加有效,促进全民医保体系持续健康发展。
四、全面推进整合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的总体思路是什么?如何把握基本原则?
总体思路是从政策入手,先易后难、循序渐进,“统一制度、整合政策、均衡水平、完善机制、提升服务”。突出整合制度政策,实行“六统一”;突出理顺管理体制,整合经办机构,提供城乡一体化经办服务;突出提升服务效能,实现逐步过渡和平稳并轨,建立城乡统一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基本原则:一是统筹规划、协调发展。把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合纳入全民医保体系发展和深化医改全局,突出“医保、医疗、医药”三医联动,加强制度衔接。二是立足基本、保障公平。立足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乡居民负担和基金承受能力,充分考虑并逐步缩小城乡差距、地区差异,保障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保待遇。三是因地制宜、有序推进。加强整合前后的衔接,确保工作顺畅接续、有序过渡,确保群众基本医保待遇不受影响,确保基金安全和制度运行平稳。四是创新机制、提升效能。坚持管办分开,完善管理运行机制,深入推进支付方式改革。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基本医保经办服务。
五、在整合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过程中如何实行“六统一”?
从政策入手整合城乡居民医保制度,重点是要整合其筹资和待遇保障政策。在研究比对原有两项制度差异并总结各地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六统一”的政策整合要求。
一要统一覆盖范围。城乡居民医保覆盖除城镇就业人口以外的其他城乡居民。允许参加职工医保有困难的农民工和灵活就业人员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二要统一筹资政策。坚持多渠道筹资,合理确定城乡统一的筹资标准,完善筹资动态调整机制,改善筹资分担结构。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个人缴费标准差距较大地区可采取差别缴费的办法逐步过渡。逐步建立个人缴费标准与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相衔接的机制。
三要统一保障待遇。逐步统一保障范围和支付标准,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保持在75%左右,逐步提高门诊保障水平。妥善处理整合前后特殊保障政策的衔接,逐步缩小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与实际支付比例间的差距。
四要统一医保目录。各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遵循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技术适宜、基金可承受的原则,在现有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目录的基础上,适当考虑参保人员需求变化,制定统一的医保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目录。
五要统一定点管理。统一定点机构管理办法,强化定点服务协议管理,健全考评机制,实行动态准入退出。对社会办医采取一视同仁的政策。
六要统一基金管理。执行统一的基金财务制度、会计制度和基金预决算管理制度,强化内控管理、外部监督制度,推进付费总额控制,健全基金运行风险预警机制,合理控制基金结余,防范基金风险,提高使用效率。
㈡ 河北省职工医保政策规定
三大医保大病赔付比例均大于国家指导的50%
8月30日,卫生部等发布《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规定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保障范围,除基本医保报销外,大病医保个人自付报销不低于50%。
记者从石家庄市医保中心、河北省卫生厅获悉,石家庄市居民医保、职工医保以及新农合(20种大病)都已经实施了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而且大病赔付比例均大于50%。接下来相关部门将根据国家新规调整政策,给居民带来更多实惠。
居民医保: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可赔付70%
目前,石家庄市实施的大额补充医疗保险的保费,未成年人(含在校的中小学生及学龄前儿童、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和18周岁及以下年龄的非在校居民)按每年每人10元的标准筹集,成年人(18周岁以上年龄居民)按每年每人30元的标准筹集,大学生的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费由基本医保基金支付。
凡自愿参加居民医保的居民,应同时参加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其保费与基本医疗保险费一并缴纳。
参保人如果发生大病,可以按怎样的比例赔付呢?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结算限额的部分,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才能启用。被保险人的医疗费超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年度支付限额的部分,可报销70%,限额为每年每人15万元。
大额补充医疗保险的就医管理、赔付范围,按居民医保的有关规定执行,费用结算年度也与居民医保的结算年度一致。
参保居民先垫付20日内赔付
石家庄市的居民医保大额补充医疗保险,不再由医保基金支付,而是由商业保险公司赔付。市各级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作为投保人,按商业保险原则,集体向作为保险人的商业保险公司投保。
当被保险人医疗费超过限额时,保险人会收到通知。参保居民仍凭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IC卡)和病历本就医,协议医疗机构应按居民医保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诊疗,但医疗费用需由个人垫付。诊治终结后,参保居民凭全部病历资料、住院医疗费用明细、医疗费收据及复印件、大额补充医疗保险索赔申请表、本人身份证(学生证、户口本)复印件、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IC卡),通过投保人向保险人索赔。保险人应在20日内作出赔付。
职工医保:大病保险赔付比例90%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有没有大病医保呢?石家庄医保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职工医保的参保人同样享有“双保险”保护,其中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赔付90%,一年最多可获赔20万元。
和居民医保的参保居民一样,职工医保的参保人也是要超过基本医保统筹基金年度支付限额部分的医疗费,才能享受大额补充医疗保险的赔付。按医疗保险的结算年度计算,超限部分由保险人赔付90%,在一个结算年度内最多可获赔20万元,赔付比例和赔付限额都要高于居民医保。
参保职工的保费集中扣缴
要享受待遇,就要履行相应的缴费义务。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费的筹资标准为:45周岁以下参保职工每月每人2元、45周岁及以上参保职工每月每人3元。
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作为投保人,组织本市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职工集体向作为保险人的商业保险公司投保。投保人根据当月被保险人人数,从参保职工的个人账户中提取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费后向保险人缴纳。被保险人基本医保关系终止后,从次月起不再扣缴和划拨。
和居民医保一样,职工医保的大额补充医疗保险也是由商业保险公司赔付。个人垫付的医疗费,在申报赔偿30个工作日内核定赔付数额,并及时予以赔付。
新农合:20种大病纳入保障范围
对于河北省的参合农民来说,大病保险新政的实施办法还没制定出来,但河北已经将20种大病纳入了新农合保障范围。这20种大病为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白血病、妇女宫颈癌、妇女乳腺癌、重性精神病、终末期肾病肾透析、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Ⅰ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
“这些大病救助将按病种限价方式管理,实行单病种最高限额付费,新农合补偿标准按照70%执行。”河北省卫生厅有关负责人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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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 河北省直单位医保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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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是河北的,上医保需要在户口所在地的人社部门。
《河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第三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为河北省医疗保险行政管理部门。河北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为医疗保险的业务经办机构,其相关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制定的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并做好宣传教育工作;
(二)参与制定省直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的实施意见,并组织实施;
(三)编制驻石市区的中直、省直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的预、决算;
(四)负责驻石市区的中直、省直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支付、稽核和管理;
(五)选择和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
(六)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委托,对参保用人单位、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执行医疗保险政策民政部进行检查、考核和奖惩;
(七)负责驻石市区中直、省直国家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金、企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金和大病医疗保险金的筹集、支付和管理;
(八)承办用人单位和职工对医疗保险的查询事宜;
(九)指导全省医疗保险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
(十)承办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㈣ 河北省医保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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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职工医疗保险需要连续缴纳30年,到你退休时就可以享受终身医保了
现在的退休年龄为:男性60岁,女性55岁。当然从事高风险工种,失去劳动能力等特殊情况可以申请提前退休并领取养老金待遇。
只要不交钱,次月开始医保住院资格了。
到了退休年纪,医保参保(工龄)30年(女25年),就可以办理医保退休待遇了,年限不够,可以一次性补缴,之后就可以不用交钱了。
每个月反款到医保卡上多少钱——
个人帐户资金以职工、退休人员的年龄、在职和退休的不同情况作为划分标准,在一个保险年度内按月计入。
(1)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帐户;
(2)参保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以下标准计入:
①职工年龄在35岁(含35岁)以下的,按本人缴费基数1.1%计入;
②职工年龄在35岁以上至45岁(含45岁)的,按本人缴费基数1.4%计入;
③职工年龄在45岁以上的,按本人缴费基数1.7%计入
④退休人员年龄在70岁(含70岁)以下的,按人上年度月平均退休费4.8%计入;
⑤退休人员年龄在70岁以上的,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退休费5.1%计入。
没有上年度月平均退休费的,以本年度月平均退休费作为划入基数;没有本年度月平均退休费的,以当月退休费作为划入基数。
退休费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80%的,以80%作为划入基数。
你是不是想问退休以后享受医保?如果是的话按照现行政策男性累计缴纳养老保险30年,退休前连续缴纳医保满10年的,退休以后可以享受职工医保待遇。如果你是就业年龄段的,医保交满3个月账户上有钱,交满6个月的可以享受大病补助!
国企职工04年下岗,此后养老保险自己交,但医疗保险未交。07年退休(工龄38年),08年将04—08年欠缴的医疗保险费补交齐。
如果说参保了医疗保险达半年或一年时间以上就可以享受报销,但如果说想在退休之后继续享受报销,就需要持续交纳满25/30年的时间段才可以。
医疗保险的报销是按比例进行的,一般在70%左右浮动。其报销的比例和多少跟自己的检查和用药情况,医疗等级等因素有关。举个例子就比较清晰了,A类药品可以享受全报,C类就需要全部自负费用,而B类报80%,自负20%的比例。
某人用掉医药费总计9000元,而报销公式是这样的:(9000-500《起付线》-自费药)*70%,如果说自费药占据很大比例,其报销下来是没有多少金额的。
另外需要到指定医疗机构就医,这点很重要。
最好在购买地就医,并不支持异地就医的,因此就医前征得当地医疗管理机构批准很是必要.
我是合肥的,个人去年参保的交的医疗和养老,想知道医疗要交多少年可以停交,是一定要交到50岁退休才可以吗?养老是不是交满15年继续接着交到退休以后拿的钱也多点呢?
正常退休:男60周岁,女干部55周岁,女工人50周岁
特残工种提前退休:男55周岁,女45周岁
养老:工龄累计15年以上
医疗:男25年以上,女20年以上
交的越多拿的越多。
基本医疗保险应连续缴纳多少年才可以在退休时继续享受医疗待遇?
答:1、按《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累计满15年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根据《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二)款:城镇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人员缴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累计不足15年的,应按规定继续缴费,使其累计缴费年限达到15年。
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从事个体劳动后,个人继续参加医疗保险的,原用人单位按《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的年限,与解除劳动关系后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2、经提供原始的有效证明(包括档案和终止劳动关系的文字等),经社保机构审核,因破产、改制、机构改革等原因离开国有或集体单位(包括企业、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成为个体工商户或自由职业人员,在办理退休手续之前,应当按《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规定连续缴费。按《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规定连续缴费的,不受上述第一条规定的限制。从办理退休手续的次月起,本人不再缴费,按《暂行办法》的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直到死亡;在办理退休手续之前未缴或中断缴费的,应按规定补缴医疗保险费(含利息和滞纳金)后,才能享受本条规定的待遇。
㈤ 您对医保基金监管相关政策措施有哪些意见建议
医保基金监管政策措施应该有三道关设置,基金的收交,交费资金由谁负责管理和支出审核报批。三是监督与督察相配合。这样才能保证医保基金的安全。因为这些钱都是用来看病和救命的,所以国家必须严格管控。谢谢!
㈥ 河北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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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年左右
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核流程
根据《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市政发〔1999〕138号)、《西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市政发〔2007〕141号)和《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文件精神,现将有关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核流程介绍如下:
一、定点医疗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1、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总体规划;
2、遵守国家有关医疗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有健全和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
3、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物价管理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的价格政策,经物价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合格;
4、严格执行《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西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及有关政策规定,建立了与城镇职工、居民医保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
5、设立了为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的专门机构并配备了必要的管理人员,具有配备计算机联网能力和条件。
二、申报资料
1、愿意承担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的医疗机构,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西安市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
2、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收费许可证及法人资格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
3、大型医疗仪器设备清单;
4、职工人数、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人数及职称结构;
5、前三年度业务收支情况和门诊、住院诊疗服务量(包括门诊诊疗人次、平均每一诊疗人次医疗费、住院人数、平均住院日、平均每人次住院医疗费、平均每日住院医疗费等);
6、符合医疗机构(等级)评审标准的证明材料;
7、药品监督管理和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8、申请当年下列报表:基层卫生单位综合统计表一表1;
9、最近一期缴纳医疗保险费缴费凭证(发票复印件或参保证复印件)。
三、审查程序
1、资料审查:符合申报条件的医疗机构按要求报送相关申报资料,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申报资料进行初审,符合定点条件、申报资料齐全的,受理定点申请。
2、实地考查:初审合格的,由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安排时间统一进行实地考查,考察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信息中心共同组成。
3、初步评审:实地考查后,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规定,在资料审查和实地考查的基础上,提出具备定点服务资格的医疗机构名单初步意见,上报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务会研究审定。
4、确认公布:经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务会审议通过后,由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发文件确定为定点医疗机构,颁发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附件1、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
2、西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
㈦ 河北省农民医保政策规定
户口是河北的,上医保需要在户口所在地的人社部门。
《河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第三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为河北省医疗保险行政管理部门。河北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为医疗保险的业务经办机构,其相关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制定的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并做好宣传教育工作;
(二)参与制定省直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的实施意见,并组织实施;
(三)编制驻石市区的中直、省直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的预、决算;
(四)负责驻石市区的中直、省直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支付、稽核和管理;
(五)选择和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
(六)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委托,对参保用人单位、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执行医疗保险政策民政部进行检查、考核和奖惩;
(七)负责驻石市区中直、省直国家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金、企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金和大病医疗保险金的筹集、支付和管理;
(八)承办用人单位和职工对医疗保险的查询事宜;
(九)指导全省医疗保险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
(十)承办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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㈧ 河北省定点医保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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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因战五级残疾军人对你讲:
医疗保障的问题对于残疾军人明确国家保障的,但是分为六级以上(含1-6级残疾军人),以及七级以下的残疾军人两种待遇。国家把法定的权限下放到了各个省市自行决定具体待遇的。
各省市也有相当大的差别,比如上海、北京、广东等就是规定六级以上残疾军人全免费的门诊和住院保障。大部分的省市(包括河北)门诊予以按照级别不同而给与一年几百元的专用补贴。对于河北的六级以上的规定如下:
河北省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
为切实保障退出现役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以下简称残疾军人,下同)的医疗待遇,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民发[2005]199号)以及《河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总体规划》(冀政[1999]1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残疾军人按照属地原则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费统筹,并在此基础上享受残疾军人医疗补助。
第二条有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随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费统筹,按规定缴费。无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费统筹,以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所在单位无力参保和无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由统筹地区民政部门统一办理参保手续,其单位交费部分,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民政、财政部门共同审核确认后,由残疾军人所在地财政安排资金。
残疾军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费统筹个人交费有困难的,有工作单位的,由残疾军人所在单位帮助解决。单位无力解决和无工作单位的,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民政、财政部门共同审核确认后,由残疾军人所在地财政安排资金。
第三条在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费统筹制度基础上,对残疾军人实行医疗补助。
医疗补助资金要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开核算,单独列帐,由县级民政部门负责管理和支付。医疗补助所需资金由当地民政部门根据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财政负担能力、残疾军人医疗费实际支出和原医疗保障水平等因素测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确定后,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各地要保障残疾军人现有的医疗待遇不降低,尤其要对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给予政策倾斜。
第四条残疾军人医疗发生费用,按照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支付标准执行。驻石省直(含中直)单位的残疾军人暂实行单独管理。
无工作单位并且居住农村、距离定点医院较远的残疾军人,为方便其就医,可征求本人意见后或经本人申请,统筹地区民政部门审核、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后,将计入个人账户资金由劳动保障部门全部发给本人,由残疾军人自行选择门诊就医方式,节约归己,需要住院治疗的仍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经批准自愿领取个人账户资金、在乡级以上医疗机构门诊实际发生的超过本人年度个人账户金额的门诊费用,年终经残疾军人户口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审核确认,据实报销。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建立个人账户的残疾军人,个人账户资金节余部分结转下年使用,在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实际发生的超过本人年度个人账户金额的门诊费用,年终经残疾军人户口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审核确认,据实报销。
残疾军人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费统筹规定给予报销,属于个人负担部分先由本人垫付,定期由残疾军人参保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根据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结算单据、出院小结和住院费用明细单据实报销。
第五条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履行各自职责。
民政部门要严格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审核工作并提供相关资料,统一办理相关人员的参保、缴费等手续,做好各项协调工作;对年老体弱、行动不便的残疾军人,基层民政部门要对其就医给予协助。
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好参保残疾军人的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工作,按规定保障参保残疾军人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增加县、乡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有效利用现有医疗卫生资源为残疾军人提供医疗服务;要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分析,并商财政、民政部门解决资金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财政部门要及时安排有关资金,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残疾军人医疗补助资金专款专用。当地财政确有困难的,上级财政要帮助解决,省级对残疾军人人数较多和财政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
第六条各市、县可根据本办法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切实保障残疾军人的医疗待遇。
第七条本办法由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