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北京市保险行业协会秘书长
呵呵,没有分数啊……
方萍。
材料来源于“10月21日,北京保险行业协会方萍秘书长、产险联络部李枫主任、曲彬一行3人莅临长安责任保险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指导工作。方秘书长与公司总经理室成员进行了座谈,双方重点围绕如何充分发挥专业责任保险公司的作用和功能,推动北京地区责任保险的发展进行了深入探讨。同时,在同业信息数据分析研究、业务流程学习、管理创新试点等方面进行了广泛交流。”
2. 北京保险行业协会的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全称为The Insurance Association of China,缩写为IAC。
第二条 协会是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审查同意并在国家民政部登记注册的中国保险业的全国性自律组织,是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凡经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保险机构以及在华外资保险机构均可成为协会会员。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经济金融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在国家对保险业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的前提下,配合保险监管部门督促会员自律,维护行业利益,促进行业发展,为会员提供服务,促进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全面提高保险业服务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
第四条 协会业务活动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保监会的监督和指导,并接受民政部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协会的办公地点设在北京。
第二章 职责范围
第六条 协会履行下列行业自律职责:
(一)接受中国保监会委托,制定从业人员道德和行为准则,制定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对保险从业人员进行资格管理;
(二)督促会员依法合规经营,组织签订自律公约,约束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三)接受中国保监会委托,组织制定保险业产品标准、技术规范、服务标准等;
(四)组织会员自愿达成指导性条款或标准化条款,报中国保监会审查同意后对外发布;
(五)推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探索建立信用评价机制,大力培育诚信文化,加强诚信检查和监督;
(六)进行自律管理,对于违反协会章程、自律
公约、损害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合法权益、参与不正当竞争的会员,可按照章程或自律公约的有关规定,实施警告、
业内批评、公开谴责、提请中国保监会依法对其进行处罚等惩戒措施。
第七条 协会履行下列行业服务职责:
(一)积极参与政府部门和中国保监会的政策论证,提出保险业政策、立法和行业规划等方面的建议;
(二)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中国保监会和政府部门反映保险市场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意见和建议;
(三)加强同政府部门和市场主体的沟通,争取有利于保险业发展的社会环境和政策环境,维护保险业、会员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认真受理保险咨询和投诉,化解各种矛盾,及时向中国保监会上报重大投诉案件,做好中国保监会批转的投诉案件调查处理工作;
(五)积极帮助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组织会员开展业务、技术和工作经验交流。通过刊物、网站等形式,完善信息数据,反映业内动态,建立信息分享机制;
(六)整合宣传资源,大力提高公众保险意识,强化市场主体法律意识,加强与媒体的沟通,正面引导舆论宣传;
(七)经中国保监会授权和委托,开展保险职业与实务的教育培训工作;
(八)承办中国保监会委托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一节 会籍
第八条 协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凡经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资、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含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及在华的外资保险机构,按照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保险业社团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应当在设立后加入协会,成为会员;
(二)依法设立并经中国保监会许可从事保险有关业务的保险经纪机构、保险代理机构、保险公估机构以及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等保险服务机构,可申请加入协会,成为会员;
(三)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保险行业社团组织,可申请加入协会,成为会员。
(四)协会的个人会员由中国保监会推荐。
第九条 协会的单位会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章程;
(二)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经中国保监会批准或许可在中国境内从事保险业务;
(三)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单位会员设会员代表一名,代表其在协会履行职责。会员代表应当是会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单位会员更换会员代表须向协会书面报告。经确认后,继任会员代表可继任协会职务。
第十一条 单位会员的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经营业务许可证复印件、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三)经协会理事会审查同意后,申请单位按协会规定缴纳入会费;
(四)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部门向申请单位颁发会员证书,申请单位即取得会员资格。
第十二条 会员资格的变更与终止:
(一)单位会员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等情形的,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或终止;
(二)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书;
(三)单位会员如果无故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该会员如申请重新入会,按新会员对待;
(四)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二节 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要求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权利;
(三)通过协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提出建议的权利;
(四)优先参加协会举办的活动和获得协会服务的权利;
(五)对协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讨论并决定协会的重大事项,对协会决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六)自愿退会;
(七)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的章程、自律公约、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
(二)执行协会决议;
(三)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四)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接受协会的询问和调查,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协会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七)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五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全体会员组成的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由上一届理事会最后一次会议产生的会员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会员理事;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
(四)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会费收缴标准;
(六)决定协会的合并、分立和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应由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的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但制定和修改章程以及决定协会的合并、分立、终止,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经理事会或三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进行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保监会和民政部批准同意,并在批准期限内完成换届。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会员中具有代表性;
(二)能正常行使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
(三)支持协会工作;
(四)会员代表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决定设立和撤销专业委员会,聘任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
(六)选举和罢免协会秘书长;
(七)制定自律规则、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
(八)批准协会年度工作计划;
(九)批准协会年度预算、决算方案;
(十)执行中国保监会授权或委托的各项工作;
(十一)审议和决定协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如有特殊情况,根据会长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的提议,可以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五条 协会设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组成。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责。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四节 名誉会长、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二十八条 协会设专职会长一名,名誉会长、副会长若干名。协会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四年,最长一般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九条 协会根据需要,推选若干名在业内具有较高威望,热心于协会工作的人士担任本会名誉会长。
第三十条 协会根据需要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秘书长为专职,协助会长工作,对会长负责。秘书长人选可由会长提名,也可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保监会审查同意后,报民政部备案。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可以连选连任,最长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中国保监会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协会实行会长负责制。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主持协会日常办事机构工作;
(三)组织实施协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和预决算;
(四)主持协会各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
(五)提名秘书长,聘任副秘书长;
(六)聘请业内外专家担任协会顾问。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会长指定的副会长代其履行职责。
第三十三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民政部关于社团组织主要负责人的任职基本条件;
(二)在保险业内有较大影响和较好声望;
(三)具有在企事业单位或者国家机关担任领导或者管理职务的任职经历;
(四)热爱协会工作;
(五)身体健康,公正廉洁;
(六)会员代表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四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在任期内发生违法违纪或有损行业利益的行为的,或因其他原因离任的,经常务理事会研究,并报中国保监会核准,可提前离任。会长、副会长提前离任的,可提前改选;秘书长提前离任的,由常务理事会指定人员或提前改选。会长、秘书长离任须进行离任审计。
第三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在社团组织任期内,如因工作变动调离原单位,应由原单位在一个月内提出人员变动申请,并推荐继任负责人接任或重新进行提名选举。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六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入会费、年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八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以及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等支出,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九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一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每年度一月份编制上年度的决算报告和本年度预算报告,报理事会审查,同时报送中国保监会备案。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协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部和中国保监会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 凡协会举办较大型活动,临时需筹集经费,须经理事会会议通过。
第四十四条 协会工作人员实行专业化、职业化、市场化和规范化管理,其工资、福利、社会保险以及退休制度,参照本地区事业单位平均工资待遇水平,结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协会实际情况和行业特点提出方案,提交常务理事会通过后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 协会章程的修改,须书面征求中国保监会和民政部的意见,经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中国保监会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协会自行解散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八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保监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九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中国保监会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协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中国保监会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七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经中国保监会审查同意后,报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3. 北京保险行业协会给我发短信说我购买了保险产品是真的吗
你好,这个可能是某些保险行业做的一些活动,临时抽人送的,或者是你不经意间添的什么问卷之类的就给比投了一份保险,这个对你来说基本上没有什么意义,暂时不用理会。
4. 北京保险行业协会的介绍
北京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我会)成立于1994年,英文译名为:Beijing Insurance Association,缩写为:BIA。我会由北京地区保险行业相关单位联合发起,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非营利性社团组织。我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和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管理、指导和监督。我会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经济、金融与保险的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践行科学发展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配合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加强行业自律,维护行业利益,促进公平竞争,开展行业交流,为会员提供服务,推进北京地区保险业平稳有序健康发展,提升保险业服务首善之区经济社会建设的水平,为建设世界城市的目标作出贡献。我会的职责:自律与服务。重点发挥自律职能,促进保险市场公平竞争、会员单位依法合规经营。做好维权、协调、交流、宣传等工作,为会员单位、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提供优质服务。至2014年5月,我会第八届理事会有会员单位92家;其中,财产险公司40家,人身险公司52家。2010年11月,我会接受北京市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的评审;2011年3月,经北京市民政局确认,我会获得“5A级社会组织”。
5. 北京保险行业协会给我发短信说我已购买人寿保险,是真的吗
应该是是真的,
6. 北京保险行业协会怎么联系啊不要地址,要电话
北京保险行业协会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大桥路8号尚都国际中心1916室
电话:(010)65886068
7. 北京保险中介行业协会的组织机构和职责
本会章程是协会开展社团活动和行使职能的依据,其中对组织机构设置和相应职责进行了明确规定,现进行摘录汇总,以便指导工作。
协会主要的工作职责包含两个方面:自律与服务: 1、重点发挥自律职能,促进保险市场公平竞争、会员单位依法合规经营。2、做好维权、协调、交流、宣传等工作,为会员单位、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提供优质服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由全体会员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推选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项;
(五)决定其他应由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的事项。 理事会是行使会员代表大会职权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审议和颁布本会制定的自律规则、行业标准以及业务规范;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六)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接受监事会提出的本团体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本团体设常务理事会,在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责第一、二、四、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的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并向其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
(三)审查协会经费的收支情况及批准协会预决算方案;
(四)推选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五)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决定协会机构的设置、撤销和相应人事的任免事项;
(七)讨论、审议秘书处工作报告和协会年度工作计划,对秘书长的工作进行考核和监督;
(八)通过单位和个人的入会申请,接受和批准会员的退会申请;
(九)审议对会员的表彰、奖励;
(十)审议对会员处罚或除名的决定;
(十一)起草协会的自律规则、行业标准以及业务规范;
(十二)研究、审议和决定涉及协会全体会员的重大问题、重要工作。 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会长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提交协会工作报告;
(四)签发协会重要文件;
(五)出席重要仪式;
(六)其他应由会长履行的职责。 监事会是协会工作的监督机构,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职责:
(一)推选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三)监督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团体成员违反本团体纪律,损害本团体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团体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秘书处是协会的日常办事机构,具体负责贯彻落实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决议。秘书处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立相应部门。
秘书长为常设专职职位,对常务理事会负责。对秘书长的聘用、解聘和日常工作考核及相关问题的审核权,属常务理事会。秘书长的主要职责: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二)组织实施协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决算;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秘书处内设机构负责人;
(四)主持办事机构其他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管理;
(五)签发协会日常文件;
(六)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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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北京保险中介行业协会的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北京保险中介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全称为Beijing Insurance Intermediary Association(英文缩写BIIA)。
第二条
本协会是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金融保险法规的规定,由在北京市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性保险中介机构为会员单位,自愿结成的北京市保险中介机构的自律组织,是在北京市民政局注册的社会团体法人,属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会员提供各项服务;团结保险中介行业;维护保险中介行业利益和市场秩序;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公平竞争;成为行业宣传、联结社会的积极力量;成为市场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保险中介机构与政府沟通的桥梁和纽带;推进保险同业间交流、协作;促进北京保险中介行业持续、快速、协调、健康的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业务主管单位为北京市保监局,登记机关为北京市民政局,并接受他们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秘书处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成铭大厦B2座18H。
第二章 职责范围
第六条
北京保险中介行业协会以“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中介行业利益,促进中介行业发展”为工作宗旨。
协会的基本职责为:行业代表、行业自律、行业协调、行业规范、行业服务、团结维权、交流宣传。
团结:以会员需要和行业发展需求为导向,切实增强提供服务的主动性和针对性,增进同业之间的团结协作,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自律:督促会员单位依法合规经营,弘扬诚实守信的职业道德,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维权:参与决策论证,提出行业发展建议;开展调查研究,反映行业呼声;加强与监管机关和政府部门沟通,维护行业和会员合法权益。
协调:协调会员间关系,当好协调人;协调与有关行业和社会组织的关系,当好行业代言人;协调会员与客户的关系,当好消费者保护人。
交流:组织会员单位开展业务、技术和工作经验交流,通过刊物、网站等形式,完善信息数据,反映业内动态,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宣传:整合会员单位宣传资源,大力加强行业整体宣传,提高公众保险意识和市场主体法律意识。
接受北京市保监局及有关政府部门交办的事项,并及时报告协会的重大活动情况。
第三章 会 员
第一节 会员
第七条
协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合法成立并在北京地区经营保险中介业务的保险中介机构(包括专业保险中介机构和兼业保险代理机构),无重大违规和犯罪行为,承认协会《章程》,自愿履行协会会员的权利和义务的,均可申请加入协会,成为单位会员。
(二)取得保险从业资格,接受保险公司委托从事保险产品销售的保险营销员,无重大违规和犯罪行为,承认协会《章程》,自愿履行协会会员的权利和义务的,均可申请加入协会,成为个人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书面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三)经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节 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会员有审议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会员有权参加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优先获得协会服务;
(三)会员有权对协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以及批评和监督;
(四)会员有提出维护其合法权益要求的权利;
(五)协会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的《章程》、自律公约、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
(二)执行协会通过的决议;
(三)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四)增进同业团结协作;
(五)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完成协会委派的工作;
(六)按期足额交纳会费;
(七)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由协会报业务主管机关备案。会员退会不得提出财产要求。
会员如果二年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有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口头警告、业内批评或予以除名等惩戒措施,同时保留向北京保监局举报、提供相应资料协助调查的权利。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四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
单位会员即为会员代表;个人会员代表一般不超过个人会员总人数的5%。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推选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会费的收缴标准;
(五)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应由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的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经理事会或三分之二以上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章程》的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进行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节 理事会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行使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审议和颁布协会制定的自律规则、行业标准以及业务规范;
(三)选举和提名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七)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协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遇有特殊情况,经常务理事会会议或二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组成。
理事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协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二、四、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如遇特殊情况,经会长或二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提议,也可以临时召开。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四节 会长、副会长、名誉会长、监事长、秘书长
第二十五条
经常务理事会推选,并在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会长、副会长任期最长不得连续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北京保监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会长和副会长的任职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行业内或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副会长由会长所在单位以外的其他会员单位的在职主要负责人兼任。会长、副会长不在其所在单位担任主要负责人时,应及时予以变更。
第二十七条
协会的会长、副会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限的,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北京保监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主要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提交协会工作报告;
(四)签发协会重要文件;
(五)出席重要仪式;
(六)其他应由会长履行的职责。
第二十九条
协会可以设名誉会长。名誉会长必须是对协会有重大贡献者,每届任期四年,最长不得连任超过两届。名誉会长不享有会长的职权。
第三十条
根据实际需要,协会可以聘请业内外专家、学者、保险监管人员参与重要课题的研究或提供议处事项的咨询建议。
第三十一条
协会设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原则上由在各会员公司担任财会、稽核或审计工作的负责人出任,监事长由公司主要负责人出任。监事会是协会工作的监督机构,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推选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三)监督协会及领导成员依照《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协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协会成员违反协会纪律,损害协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协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二条
监事长不在其所在单位担任主要负责人时,应及时予以变更,由三个监事单位选举产生监事长。
第三十三条
协会设立保险经纪、保险公估、保险代理和兼业代理等专业委员会作为协会内部的专业工作机构,负责各专业的协调、自律、维权和宣传交流。
专业委员会设立一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若干名,委员由全体本专业的会员单位组成。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会长办公会任免。
第三十四条
专业委员会的职权:
(一)起草地方性行业标准或涉及到各专业共同利益的自律公约、协议等;
(二)对违反协会《章程》或者行规行约的委员会成员,向会长办公会提请处分;
(三)反映行业呼声,维护专业利益;
(四)组织专业之间的业务、技术和经验交流,促进资源共享;
(五)制定本专业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六)执行协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
协会设立秘书处作为协会的办事机构,承办日常事务性工作。
第三十六条
秘书处具体负责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决议。
第三十七条
秘书长为常设专职职位,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对秘书长的聘用、解聘和日常工作考核及相关问题的审核权,属理事会。
第三十八
秘书长的任职条件:
秘书长应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从事金融保险、其他经济工作五年以上,或在企业、政府机关担任过领导职务,身体健康、公正廉洁、具有一定工作经验和威信。任职期内一般不超过60岁,特殊情况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北京保监局核准可适当延长。
第三十九条
秘书长人选可采取由会长提名或业内招聘的原则产生,并需经理事会审议通过。报北京保监局审核。
第四十条
秘书长的主要职责: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秘书处内设机构负责人交会长办公会决定;
(三)决定办事机构其他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签发协会日常文件;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四十一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三条
协会建立经费管理和审批制度,每年应向会员公布年内会费收支情况,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监事会的监督,并在社团年检时向北京市民政局报告会费收支情况。
第四十四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五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六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公布,必要时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七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北京市保监局和北京市民政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八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九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党的建设
第五十条
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民政部《关于在社团中建立党组织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协会专职人员中具有3名以上中国共产党党员时,要建立党的基层组织。党组织的建立,由北京保监局负责审批,其组织关系由北京保监局管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
协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二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北京保监局审查同意。
第五十三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北京保监局和有关机关指导下组成清理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四条
协会经北京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五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北京保监局和北京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0年2月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北京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10. 2019保险行业协会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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