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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保险公司理赔时效

发布时间:2021-03-04 14:05:47

1. 2019年出的车险保险公司理赔了但在2019新保险出台后都还未处理从而影响06年保险责任在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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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汽车保险新规政策新规
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保险公司将实行新的车辆保险费率政策,出险2次的保费上浮25%、3次的上浮50%、4次的上浮75%、5次的保费翻倍!
那么,为什么要改革汽车保险?
有数据显示,2014年上半年,中国太平洋保险机动车保险业务的综合成本率已攀升至100%,这意味着其车险业务面临亏损压力。人保财险上半年综合成本率为94.4%,其中,车险业务的承保利润为3.7%;平安产险的综合成本率为94.4%。其余保险公司的车险综合赔付率或许更高。
不断攀升的汽车零部件价格、人工成本、人伤医疗成本,激烈竞争下不断上涨的渠道费用等造成了各家保险公司车险业务的成本大幅增加,并将面临亏损困境。
保险业界认为,车险业务成本增加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现行收费标准缺少了车型风险这一关键因素。各家保险公司目前现行的车险收费标准,仅与座位数、车龄、新车购置价因素相关,相同售价车辆的保费相同。
以一辆20万的宝马一系和一辆20万的一汽大众迈腾为例,保费基本是一致的。但是,由于零整比(具体车型的配件价格之和与整车销售价格的比值,系数越高表示零配件越贵)不同,一旦出险,宝马的维修成本显然更高。
因此,当前的车险收费标准与风险程度不匹配,对险企以及车主都有失公平。
2016汽车保险新规的不同:
①按车辆实际价值计算保费,同价不同款汽车保费不同
费改前,车主购买保险时是按新车购置价来确定保险费用的。费改后,车辆是以实际价值确定保费投保车损险的,发生全损时,车辆即可获得实际损失的赔偿。比对费改前,消费者需要支付的费用也会更低。
费改之后,如果同价格车辆投保,那么车型不同,其所交保费也不同。权威评测安全系数较高,修理便捷(零部件较为便宜)的车辆,保费用将会更低。
②出险越少,驾驶习惯好,保费越低
费改后保险公司给出的价格高低,不仅会取决于车主上一年的出险率,还要参照车主的驾驶行为习惯和驾驶风险。简单计算一下,上一年没有出险,综合算下来,车险费率最低可以享受到基准费率的6折,如果连续两年没出险,保费最低可以打5折,如果连续3年(或以上)没出险,保费最低可以打到4折左右。
③新规扩大保险责任范围
被保险人或司机的家人可在三责险项下进行赔付,相比过去撞到自家人保险不赔情况,费改之后,其保险责任的范围变得更广了。除此之外,因为台风、热带风暴、暴雪、冰凌、沙尘暴、冰雹等自然灾害所导致的车辆损失,也增加到车损险保险责任中,各险种也均删除了多项责任免除约定。
④增加“代位求偿”权
简单来说就是,当本人遇到对方负全责的保险事故,如果对方因为投保额不足,或者没有能力赔偿,受损一方可以要求自己的保险公司先行赔付,然后由保险公司负责向对方追偿。
汽车保险政策新规一:保险责任更宽
今年此番改革后的商业车险条款在原有基础上明显扩大了保险责任范围。
1、原来车辆没挂牌时出了事故是不在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新条例也可赔。
为满足保险消费者对保险单“即时生效”的需求,此次条款删除了保险单中“次日零时生效”的约定,遵循契约自由原则,允许投保人在“零时起保”或者“即时生效”之间做出选择。
2、自家车撞自家人的,可以获赔
新条款规定,因第三方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被保险人向第三方索赔的,保险人应积极协助,被保险人也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新条款扩大了保险责任范围,在商业车险条款责任免除中,将三者险中“被保险人、驾驶人的家庭成员人身伤亡”列入承保范围,也就是说开车撞了自家人也列入了承保范围。
3、意外导致车上人员撞伤的,可获赔偿
冰雹、台风、暴雪等自然灾害和所载货物、车上人员意外撞击导致的车损也可以获得赔偿。
4、“高保低赔”问题得到调整
原来的高保低赔,即是投保车辆无论过了多少年,投保时都要按照新车购置价来缴纳保费,而在赔付时却只按比例进行理赔,但是在改革后,保费的确定就与新车购置价脱节了。
1、变化前:
比如一台车10万块钱,投保10万,开了两年后还是要投保10万,但是发生事故之后,保险公司是按照折旧后价格赔付。小编采访了业内人士马先生:现在新的规定按照实际价值投保,如果发生全损的情况保险公司按照保额赔付。改革后的商业车险保单上将新增一个折旧后的车辆价格。
2、变化后:
比如新车一台车10万,投保10万,两年后按照折旧后价格投保,不再是10万。
汽车保险政策新规二:费率与风险挂钩,出险频率有效降低
车险改革前:在实行保费浮动机制以前,小事故赔付一直居高不下,或者多车轻微刮擦,一直让众保险公司深感头疼,于是,才有了如今改革后加大“保费浮动机制”即上一年度理赔次数多了,来年的保费就会上浮,甚至遭到保险公司拒保。例如:出险一次不打折,两次上付25%,三次是50%,四次75%,五次以上是两倍。
车险计算公式变脸
原保费计算公式:
保费=(车价*费率+基础保费)*调整系数
新保费计算公式:
保费=[基准纯风险保费/(1-附加费用率)]*费率调整系数
改革前,新车购置价相同,则保费相同;改革后,不同车型新车购置价相同,但因为风险的差异,保费也就不一样了。
对后市场的六个影响
1、车险价格与驾驶行为密切相关
车险费率化后,车险定价的因子,将实现从“车”到“人”的转变。车险一旦真正实现费率市场化,好车主的保费将被降下来,因为这一部分不出险或出险很少的车主;而常出险的车主,今后的保费就可能很贵了,每出一次险保费可能就会大幅上升。
2、同价位车型车险价格完全不同
车险费率化改革后,消费者在买车时,除了关注车型车价本身,最关注的可能就是这款车的“基础保费”是多少。这个“基础保费”,就来自于基于这款车汽车零部件更换价格的标准。如果你选择了购买了一款“基础保费”很高的汽车,未来无论你来自“人”的因素的驾驶习惯是多么的优异,那你也必须是承受着“车”因素的高富帅。
3、二手车真实车况不再遮遮掩掩
中国汽车保险费率市场化改革后,实现从“车”到由“人”定价,将从根本上推进中国二手车交易。因为中国汽车保险费率市场化改革,我们需要收集分析和应用来自驾驶者的“人”的因素,那么,未来二手车基于驾驶者的因素,我们也完全知道。这个“知道”,就是车主的驾驶行为,他的每一段里程、每一个动作都会被数据化。
4、现行汽车维修体系将面临冲击
如果不出预料,很快将有一大批社会维修机构,成为亿万私家车主出险后汽车修理的新选择。也许在不久的将来,你出险报案后,定损员就不会像以前那样把你推荐到4S店去送修,而是去一些经过保险公司认证的社会维修企业。
5、车联网嫁接车险成为终端应用
中国汽车保险费率市场化的改革,我们过去是需要“车”的因素,我们现在更需要“人”的因素。人的因素从何而来?基于车联网硬件的数据收集,就是“人”的因素的重要来源之一。
6、按里程按天气买车险成为可能
中国汽车保险的费率市场化改革,还将有一个“创新条款”即支持和鼓励有条件的保险公司,根据自由数据,自行拟定创新条款,共同构成汽车保险的商业条款。这意味着不仅费率玩法放开了,未来打法即一台车怎么保,可能不同的保险公司也会玩出不同的花样来。不同的保险公司,他们的市场发展定位是不一样的,有的保险公司需要的是保费规模,有的保险公司需要的是优质客户,有的保险公司需要的是综合成本率可控。
汽车保险新规政策出来买车三大注意点:
车险费率改革后,对于想要买车的人士而言,以下三点必须得注意了:
1、买车:不只看车价,还看零整比
“车险费率改革方案中,机动车辆的零整比也将考虑进去了。”产险人士透露,零整比越高的机动车,车险费率可能会越高,最终的车险价格也就越高。
什么是车辆零整比?就是指配件与整体销售价格的比值。简单地说,就是市场上该车型全部零配件的价格之和与新车销售价格的比值。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汽车维修协会联合发布的数据显示,有的机动车辆,全车换零部件的总价格,可以买10多辆同样的新车。一些车辆零部件价格畸高,不仅让车主的保养成本居高不下,也让保险公司在车险理赔方面觉得不公平。“此次将机动车辆零整比与车险费率挂钩,可以倒过来影响高零整比车辆的销售。”
【温馨提醒】今后买车不要只看车辆的裸车价格,还应查询该车的零整比,否则每年可能都会多花保费。
2、选车:不单选品牌,还看费率表
“以前买车可能觉得哪个系列的车安全性好,哪个系的安全性较差,今后大家在选择时会有更好的参照了。”产险人士透露,车险费率改革方案运用了全国车险行业多年来的理赔数据,每一个车型都会有一个费率表,也就是说,同一个品牌的车辆,不同车型的保险费率会不同。
以前赔付率较高的车型,市民在新车投保,或者在续保时,车险费率可能会比出险率低的车型高。
【温馨提醒】今后买车不要单凭感觉买哪个品牌的哪个车型,而要事先查看保险公司对该车型的费率表。在同价位的多款车型中,一定要选择费率相对低的车型。
3、开车:不任性驾驶,保费或五折
“要获得更低的车险保费,最好的办法就是安全行车。”产险人士表示,今后开车不要任性了,对于连续3年甚至5年都没有出险的车辆,产险公司给出的车险优惠幅度可能会更大,拿到5折甚至更低的费率都有可能,反之,车险费率就有可能大幅度地提高。
今后还可能将交通违章与车险费率挂钩。比如:闯红灯、乱停车等,都有可能影响续保价格。
【温馨提醒】今后开车千万不要任性,一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二要时刻做到安全行车,车险费率将改革可能影响你买车。
车险改革预计在2016年1月1日在全国执行,3月19日前车险到期的都能在1月1日前续保!请各位车主根据你车辆出险的情况尽快投保,避免1月1日后多付保费!

2. 2019保险理赔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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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目前,保险行业是我国正兴起且国家大力扶持的一个行业,以远高于其他行业的速度迅猛扩张。按照这样的发展趋势,2019年保险专业仍然有十分广阔的发展前景。

3. 保险公司定损有规定时限吗

你好,暂时没有相关资料明确规定定损时间。
就通常情况而言,每个版保险公司都有相应权的制度:在被保险人将车辆送达指定拆检场所时,必须在一个工作日内到达拆检现场查勘,并随时跟踪拆检流程,固定客观证据。在所有证据取足后的三个工作日内提交查勘定损报告。
通常情况下时间限制是三天左右,也有部分保险公司的时间是一周。您只要向保险公司报案,一般情况下都会及时受理、及时理赔的
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4. 2019年的交通事故现在伤还没养好保险公司理赔能拖到明年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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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损后一般不会变动,如果造成人身伤害后期检查出的话会变动。
理赔流程
1.报案
(1)出险后,客户向保险公司理赔部门报案;
(2)内勤接报案后,要求客户将出险情况立即填写《业务出险登记表》(电话、传真等报案由内勤代填);
(3)内勤根据客户提供的保险凭证或保险单号立即查阅保单副本并抄单以及复印保单、保单副本和附表。
查阅保费收费情况并由财务人员在保费收据(业务及统计联)复印件上确认签章(特约付款须附上协议书或约定);
(4)确认保险标的在保险有效期限内或出险前特约交费,要求客户填写《出险立案查询表》,予以立案(如电话、传真等报案,由检验人员负责要求客户填写),并按报案顺序编写立案号;
(5)发放索赔单证。经立案后向被保险人发放有关索赔单证,并告知索赔手续和方法(电话、传真等报案,由检验人员负责);
(6)通知检验人员,报告损失情况及出险地点。
以上工作在半个工作日内完成。
及时报案很重要
保险车辆若发生道路保险事故后,应立即向事故发生地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同时拨打保险公司报案电话。
保险车辆若发生非道路(如小区等)保险事故后应向公安管理部门报案,并及时(48小时内)向保险公司报案。
保险车辆若发生涉及人伤的保险事故,应及时抢救伤者、严重人伤向医疗部门报案,并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向医疗核损部门咨询。
保险车辆若发生盗抢事故,应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同时向保险公司报案,之后还应配合保险公司理赔人员做笔录及现场勘查;到报社办理登报声明;到养路费稽核处办理停驶手续;公安机关侦察;三个月内被盗车辆找回,保险公司赔付因盗抢引起的修理费用,三个月后车还未找回就到保险公司办理权益转让书;向保险公司提交索赔手续,办理理赔。
TIPS1:所有报案一定要在事故发生的48小时内,否则保险公司可拒绝理赔。
TIPS2:报案时可向保险公司服务人员进行后续理赔步骤咨询,记录下报案编号和相关人员的工号很重要。
2.查勘定损
(1)检验人员在接保险公司内勤通知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查勘和检验工作(受损标的在外地的检验,可委托当地保险公司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
(2)要求客户提供有关单证;
(3)指导客户填列有关索赔单证。
注释:
为了能够尽快赶到出事地点,保险公司在全国范围内都设有网上定损点,会第一时间赶到现场进行查勘、定损。
1、需要现场查勘定损的:保险公司会派专业人员迅速赶到现场进行查勘处理。被保险人须会同保险人检验,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
2、不需要现场查勘定损的:保险事故车辆拖至离事故现场较近的修理厂。如该修理厂是保险公司的远程定损点,可直接对事故车辆定损。不是的,可以联系保险公司派专业人员前去定损。
3、如果保险公司在限定的时间内没有派定损人员到定损点进行查勘、定损的,被保险人可与保险公司商议,申请驻点的物损评估机构进行定损,保险公司对评估机构的定损应当予以认可,但保险公司对交通事故的真实性有勘验、调查的权利。
4、当事人对保险公司的财产损失核定不认可的,在车辆未修理之前可申请评估机构进行财产损失核定;当事人对评估机构的定损仍不认可的,可向评估机构的上一级机构要求重新核定;对保险公司的定损或评估机构重新核定均不认可的,可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TIPS1:保险公司定损人员没有定损的车辆不能自行修理,否则,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被保险人可选择将事故车拖到保险公司指定的修理厂的(建议),修理厂会尽快将您的车辆修理好。同时修理厂也可以帮助您共同处理理赔方面的问题。也可选择将事故车拖到自己熟悉的修理厂进行修理。
TIPS1:事故车必须按定损项目及定损金额进行修理,若有项目及费用的变动,应事先与保险公司协商。
TIPS2:少数不法修理厂为了自己利益将客户送修车辆伪造二次事故骗取理赔金。请提高警惕,建议客户去那些资质较佳或保险公司推荐的修理单位进行事故车修理。
3.签收审核索赔单证
(1)营业部、各保险支公司内勤人员审核客户交来的赔案索赔单证,对手续不完备的向客户说明需补交的单证后退回客户,对单证齐全的赔案应在“出险报告(索赔)书"(一式二联)上签收后,将黄色联交还被保险人;
(2)将索赔单证及备存的资料整理后,交产险部核赔科。
注释-案件审核:
被保险人提供的各种单证齐全后,保险公司应当迅速审核验证有关单据,调查核实有关证明及资料分权限核批。
1、不超权限业务。单证齐全,审查核定正确无误的,在限定时间内给与赔偿;如果在审查核定中发现与被保险人提供的数据不符或超过保险公司的理赔范围,与被保险人共同调查核实予以赔付。
2、超权限业务。交通事故重大赔偿金额超过一定的限额,当地保险公司要向上级保险公司进行汇报,由上级保险公司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
4.理算复核
(1)核赔科经办人接到内勤交来的资料后审核,单证手续齐全的在交接本上签收;(2)所有赔案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理算完毕,交核赔科负责人复核。
5.审批
(1)产险部权限内的赔案交主管理赔的经理审批;
(2)超产险部权限的逐级上报。
6.赔付结案
(1)核赔科经办人将已完成审批手续的赔案编号,将赔款收据和计算书交财务划款;
(2)财务对赔付确认后,除赔款收据和计算书红色联外,其余取回。
注释-赔款领取:
保险公司通常在案件处理完毕后,会第一时间致电私家车客户领取理赔款(企业客户通常是银行划帐),只要带好相关证明(如身份证,保单,赔案回执)去保单所属保险公司的财务部领取即可。
车主在理赔时的基本流程:
(1)出示保险单证。
(2)出示行驶证。
(3)出示驾驶证。
(4)出示被保险人身份证。
(5)出示保险单。
(6)填写出险报案表。
(7)详细填写出险经过。
(8)详细填写报案人、驾驶员和联系电话。
(9)检查车辆外观,拍照定损。
(10)理赔员带领车主进行车辆外观检查。
(11)根据车主填写的报案内容拍照核损。
(12)理赔员提醒车主车辆上有无贵重物品。
(13)交付维修站修理。
(14)理赔员开具任务委托单确定维修项目及维修时间。
(15)车主签字认可。
(16)车主将车辆交于维修站维修。
以上是车主和保险公司理赔员必须做到的。事实甚于雄辩,车主一定要做好前期工作,避免事后理赔时麻烦被动。
单方事故
(单方事故:指不涉及人员伤(亡)或第三者财物损失的单方交通事故
举例:碰撞外界物体,自身车辆损坏,但外界物体无损坏或者无需赔偿)
事故处理及保险索赔程序:
单方肇事是最为常见的一类事故,因为不涉及第三者的损害赔偿,仅仅造成被保险车辆损坏,事故责任为被保险车辆负全部责任,所以事故处理非常简单
一、报案
事故发生后,保留事故现场,并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
二、现场处理
1、损失较小(一万元以下),保险公司派人到现场查勘,并出具《查勘报告》
2、损失较大(一万元以上),如查勘员认为需要报交警处理,会向交警部门报案,由交警部门到现场调查取证,并出具《事故认定书》
三、定损修理
1、车主将车辆送抵定损中心并同时通知保险公司,定损
2、修理厂修车
3、车主提车
四、提交单证进行索赔
理赔:收集索赔资料交保险公司办理索赔手续
五、损失理算
保险公司收到齐备的索赔单证后进行理算,以确定最终的赔付金额。
六、赔付
双方事故:
A:多方肇事(无人伤亡,)-事故处理及索赔程序
多方肇事:指不涉及人员伤亡,但涉及第三者财物损失、事故责任明确的双、多方交通事故
举例1:车辆追尾,后车负全部责任,对方或两方车辆均损坏
举例2:碰撞防护栏,车辆负全部责任,护栏损坏也需赔偿
事故处理及保险索赔程序
一、报案
1、事故发生后,保留事故现场,并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
2、如第三方损失为道路设施或者第三方损失为车辆,需向交警部门报案;
二、现场处理-
1、保险公司人员到达现场,并出具《查勘报告》
2、交警部门到达现场,并现场出具《事故认定书》
提醒:一般情况下,如果在向保险公司报案时,保险公司要求向交警报案时,保险公司人员无需到现场处理!
三、第三者修理
1、如果第三者非机动车,则最好要求保险公司人员在进行现场处理时,直接达成三方(第三者、保险公司、车主)公认的一个核损价格,如果当场不能核定损失,则在进行第三者损失核定的时候或者过程中,要求保险公司给出核损价格
提醒:如果不经过保险公司允许,自行答应第三者有关索赔金额的承诺,这种承诺保险公司是有权推翻重来的,如果重新核定的价格与第三者的要求有差距,则这个差距会由车主自行承担
2、如果第三者是机动车,则要分以下两种情况:
第一、如果第三者同意与车主一同前往车主选定的修理厂进行修理,则当场不必支付第三者任何现金!
第二、如果第三者要求去自己选定的修理厂进行修理,也就是说第三者将与车主去不同的修理厂进行车辆修理时,则第三者可能要求车主在事故现场先支付一部分修理费用,或称押金或定金,(因为担心事后找不到车主或者事后车主不认账),切记:一、现场掏钱,一定要立收据;二、支付一半的修理费用比较适当(因为也有可能发生事后第三者不认账的情况)
提醒1:第三者车辆修理完毕后,车主必须先将修理费交付给第三者或者第三者选择的修理厂,然后拿到第三者的修理发票及维修明细才能进行保险索赔的,如果事后第三者不提供相关资料或者找不到第三者时,第三者的维修费用保险公司是不能赔付的
提醒2:虽然上文提到在现场掏钱时,要第三者立收据,虽说这种收据是不能作为赔偿依据的,但是这种收据至少可以避免第三者事后不认账的情况。因为第三者修理完毕后,车主必须先将修理费交付给第三者或者第三者选择的修理厂,如果没有这个收据,第三者万一不认账的情况下,车主到底应该在第三者车辆修理完毕后,支付多少钱呢?
四、车辆定损修理
1、将车辆送抵定损中心并同时通知保险公司,定损;
2、修理厂修车;
3、车主提车。
五、提交单证进行索赔
理赔:收集索赔资料交保险公司办理索赔手续
六、损失理算
保险公司收到齐备的索赔单证后进行理算,以确定最终的赔付金额。
七、赔付:
多方事故
多方肇事(有人伤亡)-事故处理及索赔程序
多方肇事(有人伤亡):指涉及到人员伤亡的双、多方交通事故。
举例1:碰撞行人,行人受伤
该类事故因为涉及到人员伤亡,所以处理起来比较复杂
一、报案
事故发生后,事故各方车辆应停在原地,保留好事故现场,并立即向保险公司和交警部门报案;
提醒:如有人员伤亡,应立即送往医院,除非事发地段比较荒凉或者无车经过,尽量不挪动事故车。因为如果用事故车将伤者送往医院,将造成事故责任无法认定。
二、现场处理
交警部门到现场调查取证,并暂扣事故车辆、当事司机《驾驶证》和事故车辆《行驶证》。一般情况下,交警处理的事故保险公司查勘人员无需再到现场查勘。
三、责任认定
交警部门根据事故情况作出责任判断,并向当事各方送达《责任认定书》;如当事各方对事故责任认定不服,应在收到《责任认定书》十五日内向交警部门提出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四、伤者治疗
1、伤情诊断
医生对伤者进行检查,出具《病历》和《诊断证明》,并作出是否住院治疗的决定。
2、住院治疗
医生对伤者进行治疗。
3、出院手续
主治医生认为伤者无需再住院治疗的,伤者应办理出院手续开具《出院证明》,注明出院后的注意事项,休养时间,护理时间及护理人数。
主治医生认为伤者无需再住院治疗的,伤者拒不办理出院手续,赔偿义务人应通知交警部门,从主治医生证明伤者可以出院之日起的费用赔偿义务人可以不负责赔偿,保险公司也不会赔偿。
如伤者出院之后需继续治疗的,医生出具《继续治疗费用预估证明》,合理的费用保险公司可以赔付。
4、伤残评定
伤者治疗结束后,可以到相关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残评定,如达到伤残等级,应取得《伤残等级证明》
5、医疗担保和预付费用
当肇事各方无法承担医疗费用时,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申请预付医疗费用,凭医生出具的《医疗费用预估证明》和已交费用清单可以获得不超过所需费用50%的预付款。
6、医疗核损
保险公司在伤者治疗期间,会派医疗核损人员到医院及交警大队了解伤者的受伤情况和治疗情况,对治疗费用进行预估和监督。
五、车辆定损修理
1、将车辆送抵定损中心并同时通知保险公司,及时定损;
2、修理厂修车;
3、车主提车。
六、赔偿调解
1、伤者治疗结束后,事故各方可到交警大队申请办理赔偿调解手续,也可到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及交警大队都会根据事故各方提供的证明材料依据相关赔偿标准和法规条款进行赔偿调解,当事各方不服的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涉及到保险赔偿的事故,向法院提起诉讼时,可提请保险公司作为第二被告或第三人(厦门岛内法院只允许保险公司作第三人、岛外可以作被告)。
七、提交单证进行索赔
付清相关费用,收集索赔资料交保险公司办理索赔手续
八、损失理算
保险公司收到齐备的索赔单证后进行理算,以确定最终的赔付金额。
九、赔付

5. 2019保险公司理赔服务排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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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理赔服务给你讲的到位,最后车险理赔还不都是找保险公司啊,而且实实在在,保险超市估计就价格有优势,服务方面绝对保险公司好

6. 2019年出的交通事故2019年理赔保险公司执行哪年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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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标准专按照一审前的最新标准计算。保险公属司理赔的话也参照法院的计算标准计算,因此2012年12月28日的计算标准一般是按照2011年度数据计算。如果是过了2013年5月再处理的话就可能会用到2012年度统计数据了(一般在5月份出来)

7. 2019年保险公司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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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这个案件之前已经结案,看看回当时结案时是否和保险公司、伤答者签署过一次性定损或是解决的协议,如果有对后续治疗费或是续医费方面的约定,就按约定来,如果没有,这么长时间了,保险公司应该不会主动赔偿。话说,如果老人岁数大了,一般都不取钢板了,这本身也是对老人身体的伤害,所以是不是还想要些钱啊

8. 2019年7月份出的交通事故,2020年保险公司出新政策,按照哪年执行理赔

2019年7月份出的交通事故,2020年保险出了新政策。那肯定是按照2019年的进行赔偿。

9. 2019年保险业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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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况不常见,再核对一下交强险到期日期,专是不是某些保险业务属员为了完19年元月的任务,把保险期间往办了几天,如果保险期间没变,标志是19年或20年就无何谓了,别太纠结了。

10. 2019山东保监局公布车险理赔时效排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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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保险理赔(给付)程序进一步做好理赔服务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改进交强险理赔服务质量的通知
关于印发《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工作方案
关于加强交强险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诚信制度建设提高车险理赔服务质量的通知
关于公布保险理赔(给付)程序进一步做好理赔服务工作的通知
保监发〔2008〕100号
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
为了方便客户索赔和申请保险金,着力解决理赔(给付)服务中存在的问题,切实维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会决定建立保险理赔(给付)程序公开制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保险公司应在公司外部网站上公布,并在各营业网点(包括代理网点)明显位置公示理赔(给付)服务的具体流程、所需材料的清单、联系电话等,方便保险消费者了解相关的服务标准和具体程序。
二、保险公司在为客户办理索赔(申请保险金)手续时,对所需材料应一次性向客户书面告知,并按不同类型的案件明确赔付时限。若因实际情况不能一次性告知的,或不能在承诺的时限内办结的,保险机构应及时向保险消费者做好说明及解释工作。
三、各保险公司要结合理赔(给付)服务的实际情况,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在规范理赔(给付)服务的基础上,积极改进服务,尽量简化理赔(给付)程序和所需材料,制定相关的服务承诺并及时予以公布。
四、各保险公司要对外公布理赔(给付)服务的投诉电话或联系方式,定期对保险消费者的投诉进行分析,并针对理赔(给付)服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加以改进,确保保险消费者的各类投诉得到及时妥善的处理。
五、各保险公司应建立健全理赔(给付)服务的监督管理机制,建立健全理赔(给付)服务质量回访制度,加大对理赔(给付)时效、赔付质量、投诉处理效果等方面的考核力度,切实提高保险消费者的满意度。
六、各保险公司应建立并完善理赔(给付)服务责任人制度,从总公司到地市级分支机构均应指定一名高管人员为理赔服务责任人,指定一个部门为理赔(给付)服务的责任部门,该部门主要负责人为理赔(给付)服务的联系人。
七、各保险公司应于2008年12月25日前分别向我会及各保监局报备公司理赔(给付)服务责任人、责任部门及联系人的相关信息(具体格式见附件);2009年1月31日前应在公司网站上公布理赔(给付)服务的具体流程、所需材料的清单、联系电话和投诉电话,并向我会及各保监局报备,2009年2月25日前在各营业网点(包括代理网点)公示上述材料。若理赔服务责任人、联系人、联系电话发生变更,以及理赔(给付)程序和所需材料发生调整,各保险机构应在7个工作日内向我会及相关保监局报备,并及时对外公布。
八、各保监局要加大监管力度,把理赔(给付)服务工作作为日常监管的重点内容,进行监督检查,对保险消费者反映突出的问题,要采取监管措施进行专项治理,对损害保险消费者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
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会反映。
联系部门:稽查局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处
联系人:王柱刘展
联系电话:010-66288669、66286029
二○○八年十一月十四日关于进一步改进交强险理赔服务质量的通知
保监发〔2008〕80号
各中资产险公司、各保监局、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为进一步加强交强险业务管理,提高交强险服务质量,保护被保险人和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从事交强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简化理赔手续和流程、缩短结案周期、完善抢救费用垫付机制,不断提高交强险理赔服务质量。
二、保险公司必须严格落实交强险和其他保险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的规定。交强险的案件应与其他保险业务分开立案、分开记录、分开结案。交强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必须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内,及时赔付。道路交通事故肇事方(被保险人)、受害人等对交强险赔偿以上部分存在争议的,不得影响交强险的赔偿。
三、各保险公司必须严格执行《交强险理赔实务规程(2008版)》。落实“交强险重大人伤案件提前赔付机制”、“交强险直接向受害人支付赔款的赔偿处理规定”和“交强险无责财产赔付简化处理机制”,缩短理赔周期,解交通事故受害人燃眉之急,促进社会和谐。
四、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应组织各保险公司进一步统一、规范各公司交强险理赔服务行业标准,实施交强险财产损失“互碰自赔”等理赔简化、创新机制。
五、各保监局要高度重视交强险理赔服务投诉,及时解决各类矛盾纠纷,加强对社会各界反映情况研究,及时解答各类疑惑。对于服务质量差、信访投诉多的分支机构及相关责任人及时警示,对于恶意拖赔、惜赔等违法违规机构和人员依法严肃查处。
二○○八年九月二十三日
关于印发《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
保监发〔2008〕70号
各保监局,各财产保险公司: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精神,着力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着力防范化解风险,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一个公平、规范、有序竞争的保险市场,促进财产保险业又好又快发展。保监会研究制定了《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工作方案
近年来特别是十六大以来,全国财产保险市场得到了较快较好的发展,业务规模迅速扩大,防范风险能力逐步增强,保险覆盖面不断拓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作用得到较好发挥。但是,在产险市场快速发展过程中,市场上存在的违法违规经营问题仍比较突出,既破坏了市场秩序,损害了行业的信誉和形象,又破坏了保险资源,增大了行业经营风险,甚至会损害被保险人合法利益。因此,财产保险行业应高度重视规范发展问题,深入贯彻落实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精神,共同努力,狠下决心解决市场突出问题。
一、工作目标
以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以治理市场突出问题为重点,以强化公司内部控制和监管查处为手段,通过一段时间的整治,形成财产保险市场规范有序运行、公平合理竞争的良好局面。今年年底前,力争实现财产保险市场秩序明显好转:
(一)保险公司内部管控显著改善,公司经营存在的业务财务基础数据不真实问题得到有效遏制。
(二)保险公司条款费率报行不一,未经申报擅自改变条款费率或以各种手段变相降低费率的行为基本得到解决。
(三)建立健全规范的理赔服务标准和理赔流程,保险消费者对保险公司恶意拖赔、惜赔、无理拒赔等行为的投诉明显下降。
二、重点内容
目前,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应着力抓好以下重点:
(一)确保公司经营的业务财务基础数据真实可信
1、确保保费收入据实全额入账。严格按照新会计准则及保费收入确认原则,在保费收入科目中全额如实反映保费收入情况。严禁虚挂应收保费、虚假批单退费、撕单埋单、阴阳单证、净保费入账、系统外出单、账外账等违法违规行为。
2、确保赔案和赔款的真实。严禁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严禁故意扩大保险事故损失范围虚增赔款金额,严禁将与赔案无关的费用纳进赔案列支,严禁与汽车修理厂等单位合谋骗取赔款等违法违规行为。规范理赔费用的计提、使用和管理,确保理赔数据的真实完整。
3、确保公司经营各项成本费用据实列支。严格执行财务会计相关法规与制度,严禁不据实列支各项经营管理费用,严禁以报销虚假的差旅费、车船使用费、会议费、业务招待费等方式违规套取资金用以支付中介手续费或挪作他用。中介手续费必须全额据实列支,不得以任何理由虚列手续费。不得为本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报销任何费用从而扩大经营成本。
4、确保各项责任准备金依法依规计提。严格执行非寿险准备金管理办法,准确、真实地计提各项责任准备金,严禁通过随意选取发展因子和最终赔付率假设等手段违规计提准备金,造成经营结果不真实。
各级公司的总经理或主要负责人对所管辖公司的业务、财务数据真实性负总责。
(二)严格执行向保险监管部门报批或备案的条款费率
严格执行财产保险条款费率管理有关规定,依法履行条款费率的审批备案程序。严禁保险机构对条款费率报行不一,各公司分支机构不得以各种理由随意扩大或缩小保险责任,不得随意变更总公司统一报批报备的条款费率,从而进行恶性价格竞争,破坏市场秩序或损害被保险人利益等违规行为。如需修改或变更条款费率的,必须依法履行报批或报备程序。
(三)解决理赔难问题
保险公司要依法履行保险合同义务,严禁恶意拖赔、惜赔、无理拒赔等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要建立健全系统理赔服务标准,规范理赔流程,提高理赔服务质量,建立快速理赔机制,切实提高理赔时效。
(四)确保公司主要内控制度的执行落实
建立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科学制定公司发展战略和决策机制,健全完善并严格落实保费资金管理、核保核赔管理、有价单证管理、成本管理、印章管理、分支机构高管人员管理等核心内控制度。强化数据集中管控,理赔接报案系统、单证系统要与核心业务系统全面对接,业务、财务、再保数据要实现集成管理、无缝链接、实时互动。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提高内控执行力。目前尚未做到总公司集中管控数据的公司,必须制定方案,明确时限,尽快实现。
三、主要措施
(一)坚决加大检查处罚力度,依法严厉查处市场上的违法违规行为。
1、对采取各种手段造成保费收入严重不真实的,要给予停止接受新业务至少6个月、责令撤换负有直接责任的高管人员并依法罚款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2、对制造假赔案或故意扩大赔款挪作他用,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尚不构成犯罪的,按上述第一款处罚。对故意拖赔、惜赔、无理拒赔的严格按规定处理。
3、对私设小金库,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按照提供虚假报告、报表等行为予以处罚。
4、对采取各种手段虚列经营管理费用数额较大的,要给予停止接受新业务至少6个月、责令撤换负有直接责任的高管人员并依法罚款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5、对不执行报批报备的条款费率进行恶性价格竞争的,要责令撤换负有直接责任的高管人员,并追究上一级乃至总公司的管控责任。
6、对不按规定计提各种责任准备金的,要依法给予罚款或者限制业务范围、停止接受新业务、责令撤换负有直接责任的高管人员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7、对经营交强险公司违反交强险相关法规的,坚决依法从严从重处罚。
(二)加大信息披露力度。要将公司违法违规被行政处罚的情况及时向社会披露,强化社会监督和约束。
(三)强化偿付能力监管。对偿付能力充足率不达标的公司,保监会要采取限制增设分支机构、限制业务范围、限制高管薪酬、限制向股东分红、加大分保、增加注册资本金等措施,督促公司降低业务发展速度和规模,改善业务质量和效益,提高风险防范能力。对偿付能力充足率处于临界点的公司,保监会要通过动态监管,及时进行风险提示。
(四)建立对总公司的质询和监督。对总公司发展策略与公司实力不符、公司的市场发展激励机制与市场不符、公司核心内控管理薄弱,管控手段不力,经营管理粗放者,保监会产险部给总公司发监管提示,对总公司主要负责人进行监管谈话,将公司列入重点监管公司名单,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五)建立与公司主要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长的通报制度。保监会每季度将公司违法违规问题及受处罚情况向公司主要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长进行通报,发挥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长应有的监督约束作用。
(六)建立保险机构和从业人员不良记录信息共享机制。在全国产险业建立高管人员及法律责任人、精算责任人等重要人员不良记录档案库,及时登载违法违规受处罚的机构和人员信息,严禁存在不良记录的人员异地任职。
四、工作原则
(一)坚持依法、从严、从速查处原则,加大违法违规经营的成本。
(二)坚持保监会与保监局上下联动,全国统一行动、统一标准,协同一致的原则。
(三)坚持查处保险分支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与质询或追究其总公司相关责任的原则。
(四)坚持疏堵结合的原则。保监会除交强险手续费不得突破4%以外,其他商业险手续费标准由各公司掌握,但要据实列支,依法纳税。同时,鼓励保险公司依法在制度机制、销售渠道等方面进行改革创新,从源头上防范违规问题的发生。
(五)坚持监管部门重点检查和公司自查自纠相结合的原则。各保监局应重点检查2008年8月31日后保险公司在经营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各保险公司对2008年8月31日前经营的违法违规情况要认真进行自查自纠。自查自纠的时段为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8月31日。要将自查自纠的详细情况每宗每件列表,以省为单位报当地保监局。总公司综合系统情况于2008年10月30日前报保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对发现不认真开展自查自纠的和2008年8月31日以后发生的违法违规问题,一律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六)坚持监管查处与加强行业自律的原则。在大力加强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的同时,全国和各地保险行业协会要积极沟通协调会员公司,加强同业自律,规范市场行为。积极探索有效的自律措施。
(七)对交强险以及有政策支持的农业保险等业务实行更为严格的查处和监管原则。
五、工作要求
规范产险市场秩序,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建立一个公平规范有序竞争的产险市场是当前财产保险行业极为紧迫的重要任务,需要保险监管部门、保险公司、保险行业协会共同努力,齐抓共管,综合治理。
(一)各保险公司要高度重视,按照要求切实贯彻落实好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工作。
1、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公司主要负责人负总责,要指定相关的管理部门及责任人专门负责该项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和落实。各总公司要指定一至两名联系人,要制定和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2、制定自查自纠工作方案,周密部署。各公司要根据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自查和整改方案,周密部署,狠抓落实,保证自查整改工作落到实处,保证2008年8月31日后依法依规经营。
3、树立科学经营理念,加强落实内控建设,建立长效防范机制。总公司要切实改变片面追求速度、规模和市场份额的做法,建立科学的激励约束考核机制,强化各级高管及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效益观念。改善财务管理,积极推进全面预算管理。强化内部稽核审计,切实解决内控制度不完善不落实、内控执行力逐级递减等问题。同时,积极采取“见费出单”等措施,从制度上、源头上防范数据不真实以及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发生。
(二)保险监管部门要认真组织,严格监管,切实抓好财产保险市场秩序的规范工作。
1、牢固树立科学监管理念,坚持依法监管、科学监管、有效监管。把维护保险消费者的利益作为监管的根本目的,把规范市场,防范风险,促进行业又好又快发展为己任。以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科学有效的方法,敢抓善管的精神状态去抓好产险市场秩序的规范工作。
2、做好全面规划,突出重点。规范产险市场秩序,既是当前的一项重要监管任务,也是一项长期的经常性工作。各保监局要制定实施细则,整合监管力量,加大查处范围和力度。重点关注和严厉查处2008年8月31日以后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对此期间以前的问题要督促公司自查自纠。对有举报的,只要在行政处罚追溯时限内,一律按规查处。
3、落实责任,守土有责。规范保险市场秩序,是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部署的一项重点工作任务。各保监局、机关各相关部门一定要落实责任,按照职责范围,严格监管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分管范围内保险市场规范有序。对查处不力,市场继续混乱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4、建立上下联动机制,形成监管合力,提高监管效能。各保监局在依法严肃查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同时,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深入分析公司在内控机制、体制机制、管控手段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并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保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由产险部向总公司提出质询。保监会进一步强化偿付能力监管,运用偿付能力监管的倒逼机制,督促公司加强内部管控,依法合规经营。
5、要保持工作的连续性。要将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工作与年初部署的各项监管工作有机结合起来,突出重点,通盘考虑,相辅相成,协调配合。对在整顿规范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上报保监会产险部。
6、要创新监管思路和方法,要注意运用教育、制度、处罚相结合的方法,做到疏堵结合,标本兼治,有效遏制产险市场突出问题,努力实现今年年底前,全国产险市场秩序明显好转。关于加强交强险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保监发〔2008〕2号
各中资产险公司、各保监局、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为进一步提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运行的水平,加强交强险业务管理,提高交强险服务质量,强化交强险核算和信息披露制度,保护被保险人和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改进交强险理赔服务方式
(一)各从事交强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简化理赔手续和流程、缩短结案周期、完善抢救费用垫付机制,不断提高交强险理赔服务质量。
(二)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应组织各保险公司及时修订《交强险承保理赔实务规程》,规范各公司承保、理赔服务行业标准,并从2008年2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施交强险无责财产赔付简化处理机制。
(三)已实施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机制地区,要及时总结当地有效做法和有益经验,逐步完善运行机制及操作实务流程,使之更好地发挥作用。
二、要加强交强险核算管理
保险公司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及时、准确、公平、透明”的原则,建立健全交强险财务核算、外部审计和信息披露制度。完善内部控制、改进业务流程、落实岗位责任制、提高信息系统运行水平、加强财务人员专业培训,逐步形成核算管理的长效机制,确保交强险业务的各项核算要求落到实处。
三、要加大交强险成本控制力度
(一)各保险公司应采取措施加大对交强险各项成本的管控力度,压缩交强险费用率水平,切实降低交强险总体费用水平,减少投保人负担。
(二)交强险费用率水平高于行业平均水平的公司,必须对交强险费用情况进行详细分析核查,制定严格预算,并采取有力措施控制交强险成本。
四、要改进交强险信息披露方式
(一)各保险公司要按法律法规的规定聘请专业水平高、社会公信力强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交强险业务情况进行独立的第三方审计。
(二)从2008年会计年度起,各保险公司每年应按照会计年度聘请注册会计师对交强险业务进行审计;并在每年的4月30日前,将上一年度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交强险专题财务报告一式四份报中国保监会,并同时报送报告电子版。
(三)保监会收到保险公司上报的交强险专题财务报告后十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各保险公司须在五个工作日内通过保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本公司交强险专题财务报告摘要,同时通过公司网站披露专题财务报告全文,接受社会监督。
(四)保险公司应逐步细化交强险专题财务报告中《交强险经营费用明细表》项目,并在报表附注中对费用项目内容进行说明。
五、要做好新旧交强险切换工作
(一)交强险责任限额、费率方案(2008版)从2008年2月1日零时起实行。对截至2008年2月1日零时保险期间尚未结束的交强险保单,在2008年2月1日零时后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新的责任限额执行;在2008年2月1日零时前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仍按原责任限额执行。
(二)各公司要做好系统衔接、保单印制等工作,确保交强险新的责任限额、费率方案按时执行。
(三)各保险公司现行的交强险保险单最迟可沿用至2008年3月31日。但应当在保单的特别约定栏注明:“保险人按照中国保监会公布的交强险责任限额(2008版)承担保险责任”等类似字样。
六、要加强交强险重要环节监管
(一)各保监局要将辖区内交强险费用水平偏高的分支机构列为重点检查对象。对经查实存在“虚列费用”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要依法及时进行严肃处理。
(二)各保监局要加强对辖区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交强险数据真实性的检查力度,重点检查交强险保费收入和已决赔款确认、未决赔案估损、专属费用指认、共同费用分摊等环节,全面准确反映经营结果。
(三)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要高度重视交强险理赔服务投诉,及时解决各类矛盾纠纷,加强对社会各界反映情况研究,及时解答各类疑惑。对于服务质量差、信访投诉多的分支机构及相关责任人及时警示,对于违法违规机构和人员依法严肃查处。
(四)各保监局要加强查处工作,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要依法采取“责令停止接受交强险新业务”、“责令撤换责任人”、“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等严肃处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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