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死亡时,丧葬费按什么标准计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工人与职员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待遇的规定: 甲、工人与职员因工死亡时,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发给丧葬费, 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三个月;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 ,按其供养的直系亲属人数,每月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其数额为死 者本人工资百分之二十五至百分之五十,至受供养者失去受供养的条件时 为止。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 乙、工人与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 丧葬补助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两个月;另由劳动 保险基金项下,按其供养直系亲属人数,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数 额为死者本人工资六个月到十二个月。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 丙、工人与职员因工负伤致成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应 按本条甲款的规定,付给丧葬费及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退职养老后死亡 时或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应按本条乙款的规定,付 给丧葬补助费及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丁、工人与职员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供 养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死者年龄在十周岁以上者,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 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一个月的二分之一;一周岁至十周岁者,为平均工资 一个月的三分之一;不满一周岁者不给。
② 抚恤金和丧葬费的规定
工人与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丧葬补助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两个月;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供养直系亲属人数,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六个月到十二个月。
③ 职工正常死亡丧葬费补偿标准如何
丧葬费是受害人死亡后,赔偿义务人需要赔偿给死亡人亲属用以料理安葬死亡人后事的费用。该项赔偿项目的赔偿标准法律采取了确定化的具体标准,统一以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为基数计算6个月,其总和便是丧葬费总额,其中,“职工月平均工资”是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因此,不管实际办理丧葬事宜花费是多是少,也不管受害人生前是生活在城镇还是在农村,对于丧葬费的赔偿标准上是没有任何差异的,都按照同一标准予以确定。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丧葬费的支付主体不是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的,而是其他第三人支付的,则请求权主体就是支付该费用的第三人了,该第三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该费用,但侵权人已经支该费用的除外。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侵权人已支付该费用的除外。
④ 停薪职工在外工作在工地死亡,原单位和社会保险局能给死者及者家属有什么补偿
请参考下列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工人与职员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待遇的规定:乙、工人与职员 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丧葬补助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两个月;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供养直系亲属的人数,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六个月至十二个月。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 工人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退职养老后死亡时或非因 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乙款的规定,除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本企业的平均工资2个月作为丧葬补助费外,并按下列规定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一次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直系亲属1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2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9个月;3人或3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12个月。”
⑤ 丧葬费如何规定,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有丧葬费吗、
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都有丧葬费,但只能选择另一项,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如果有参加以上保险的,死亡时有丧葬费,否则没有,法律依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第四十九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
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
(5)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丧葬补助费扩展阅读:
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金额是不得提前支取的,但是参保人死亡是可以继承的,具体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四条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⑥ 请问职工正常死亡丧葬费补偿标准如何
以前政务院的劳动保险条例有规定是两个月工资,各地省级政府对此应该有具体的规定,你可以找当地政府部门查一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工人与职员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待遇的规定:
乙、工人与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丧葬补助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两个月;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供养直系亲属人数,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六个月到十二个月。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丙、工人与职员因工负伤致成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应按本条甲款的规定,付给丧葬费及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退职养老后死亡时或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应按本条乙款的规定,付给丧葬补助费及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⑦ 在职职工死亡的丧葬费应该是单位给还是社保给
由社保局承担。丧葬费为单位平均工资2个月;抚恤金按照人数确定,供养直系亲属1人的,标准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2人的为9个月,3人以上的为12个月。当然,具体标准取决于省级地方政府规定。
按照我国劳动保险条例中规定:
工人与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除了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丧葬补助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的2个月;并按下列规定,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一次付给供养直系金属救济费。
按其供养直系亲属的人数,其供养直系亲属1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的6个月;2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的9个月;3人或3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的12个月。
丧葬费是指用于职工因工死亡或因工残废退职后死亡时丧葬事宜的一次性费用。由原工作单位支付。国家有关劳动保险条例规定,其数额一般是该企业全部职工3个月的平均工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死亡时,所办理丧事的有关费用支出,不论职工级别,按规定的数额一次发给,由家属掌握包干使用。
上海丧葬费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死者的法定继承人或者承担丧葬义务的人有权要求获得丧葬费。
过去,以死者家属为安葬死者而支出的必要费用为限。不少省市的丧葬赔偿标准按照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暂行规定和交通事故发生地规定的原则办理,以死者生前6个月的收入总额为限。大约3000-4000元。
⑧ 退休工人的丧葬补助及相关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①
(一九五一年二月二十六日政务院发布 一九五三年一月二
日政务院修正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工人职员的健康,减轻其生活中的困难,特依据目前经济条件,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的实施,采取逐步推广办法,目前的实施范围暂定如下:
甲、有工人职员一百人以上的国营、公私合营、私营及合作社经营的工厂、矿场及其附属单位;
乙、铁路、航运、邮电的各企业单位及附属单位;
丙、工、矿、交通事业的基本建设单位;
丁、国家建筑公司。
关于本条例的实施范围继续推广办法由中央人民政府劳动部根据实际情况随时提出意见,报请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决定之。
第三条 不实行本条例的企业及季节性的企业,其有关劳动保险事项,得由各该企业或其所属产业或行业的行政方面或资方与工会组织,根据本条例原则及本企业、本产业或本行业的实际情况协商,订立集体合同规定之。
第四条 凡在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内工作的工人与职员(包括学徒),不分民族、年龄、性别和国籍,均适用本条例,但被剥夺政治权利者除外。
第五条 凡在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内工作的临时工、季节工与试用人员,其劳动保险待遇在本条例实施细则中另行规定之。
第六条 本条例适用范围内的企业 ,因经济特殊困难不易维持 ,或尚未正式开工营业者,经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与工会基层委员会双方协商同意,并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机关批准后,可暂缓实行本条例。
第二章 劳动保险金的征集与保管②
第七条 本条例所规定之劳动保险的各项费用,全部由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负担,其中一部分由各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直接支付,另一部分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缴纳劳动保险金,交工会组织办理。
第八条 凡根据本条例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其行政方面或资方须按月缴纳相当于各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三,作为劳动保险金。此项劳动保险金,不得在工人与职员工资内扣除,并不得向工人与职员另行征收。
第九条 劳动保险金的征集与保管方法如下:
甲、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须按照上月份工资总额计算,于每月一日至十日限期内,一次向中华全国总工会指定代收劳动保险金的国家银行,缴纳每月应缴的劳动保险金。
乙、在开始实行劳动保险的头两个月内,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按月缴纳的劳动保险金,全数存于中华全国总工会户内,作为劳动保险总基金,为举办集体劳动保险事业之用。自开始实行的第三个月起,每月缴纳的劳动保险金,其中百分之三十,存于中华全国总工会户内,作为劳动保险总基金;百分之七十存于各该企业工会基层委员会户内,作为劳动保险基金,为支付工人与职员按照本条例应得的抚恤费、补助费与救济费之用。
第十条 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逾期未缴或欠缴劳动保险金时,须每日增交滞纳金,其数额为未缴部分百分之一。如逾期二十日尚未缴纳,对于国营、地方国营、公私合营或合作社经营的企业,由工会基层委员会通知当地国家银行从其经费中扣缴;对于私营企业,由工会基层委员会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机关,对该企业资方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劳动保险金的保管,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委托中国人民银行代理之。
第三章 各项劳动保险待遇的规定
第十二条 因工负伤、残废待遇的规定∶
甲、工人与职员因工负伤,应在该企业医疗所、医院或特约医院医治。如该企业医疗所、医院或特约医院无法医治时,应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转送其他医院医治。其全部诊疗费、药费、住院费、住院时的膳费与就医路费,均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负担。在医疗期间,工资照发。
乙、工人与职员因工负伤确定为残废时,按下列情况,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娫赂陡
⑨ 公司员工非因公死亡后,重庆市的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救济金是多少如何计算
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丧葬补助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2个月;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供养直系亲属人数,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到12个月,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
⑩ 关于丧葬费的问题,急急
丧葬费各地标准不一样
一次性抚恤金按下面文件执行
民发[2007]64号
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人事厅(局)、财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人事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人事局、财务局:
2004年10月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施行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提高了一次性抚恤金标准;2006年7月1日,国家机关工资制度进行了改革。为适应有关政策的调整变化,现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一次性抚恤金标准
自2004年10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照以下标准执行:烈士为本人生前8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现行渠道解决。
二、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
自2006年7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
亡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办法为:
(一)国家机关在职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为基数计发。其中:
1.公务员,为本人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
2.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
之和;
3.机关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
(二)国家机关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
后一个月享受的国家规定的基本离退休费为基数计发。其中:
1、 离退休人员为本人基本离退休费,即本人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本人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
2。按照《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发(1978]104号)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为本人基本退职生活
费,即本人退职时计发的基本退职生活费和本人退职后历次按国
家规定增加的基本退职生活费之和。
(三)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驻外非外交人员和港澳地区内派
人员中的机关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国内(内地)基本工资为基数计发。
本《通知》下发后,《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工资制
度改革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问题的通知》
(民优函[1994]212号)即行废止。
本通知由民政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