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广州本地农民工由工作单位办理社保和城镇居民的社保有何区别
3楼的,相同档次的情况下,谁讲是不一样?!城镇居民就高级点?交费不同的是因为多了一样失业保险,其它的如退休金;医报的交费以保险额,年份是一样的,当然是在相同档次的情况下,要不点叫社会保险?第二个你买了医保就一样有的,至于第三项,呵呵,不好意思,我是江门的,不知了,3楼可能对吧。
2. 养老保险
1.一般地社会养老保险不能提前支取;特殊情况下的支取,也只能是个人交纳部分,其他进入社会统筹基金;
2.如果续缴,要到办理退休手续后,才可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3.至于今后养老保险能能领多少,看看最新的养老保险政策会更清楚些:国务院2005年12月3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文件规定:城镇各类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都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为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退休后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为与做实个人账户相衔接,从2006年1月1日起,个人账户的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同时,进一步完善鼓励职工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相应调整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实施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
国发〔1997〕26号文件实施前参加工作,本决定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待遇水平合理衔接、新老政策平稳过渡的原则,在认真测算的基础上,制订具体的过渡办法,并报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备案。
本决定实施后到达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这是目前计算养老待遇的最新规定.
4.社会保险与保险公司的人寿保险相比,我认为有更大的保障性,社会保险是国家性质的保险;因为你已经参加了社会养老保险,所以对你来说,社会保险很划算.
希望采纳
3. 广东省农村社保的开支执行时间
有!但所在地必须已经试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政策。
广东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有:(韶关曲江区、河源东源县、梅州平远县、惠州博罗县、阳江阳东县、湛江坡头区、茂名茂南区、肇庆德庆县、清远连山县、揭阳揭东县、云浮新兴县、汕尾陆河县、潮州湘桥区、珠海斗门区),这个首批试点名录中没有茂名市电白,该地具体参保时间要看国家和广东省的实际推进情况,应该在明年开始。具体情况参见以下资料:
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粤府〔2009〕124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广东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日
广东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
为加快建立我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现农村居民老有所养的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任务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通过分类试点、典型示范、分步推进,积极探索建立与我省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保障措施相配套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制度,使农村居民人人享有基本的养老保障。
(二)任务目标。
探索建立以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为基本制度模式,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农保制度,并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相配套,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切实保障农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
按照国家的统一安排,2009年在我省10%的县(市、区)开展试点,以后逐步扩大试点,2020年以前基本实现全覆盖。
二、主要内容
(一)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具有广东省户籍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含渔民、牧民等,不含在校学生),可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
(二)基金筹集。
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和社会捐助等构成。
1.个人缴费。
(1)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本标准设为一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由参保人自行选择其中一个档次缴费。各地级以上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增设缴费档次。
(2)参保人原则上应按月缴费,也可以按季度或按年缴费,但一个自然年度内只能选择同一种缴费方式和缴费标准。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年满45周岁的参保人,可趸缴若干年的养老保险费,但最长不超过15年。
2.集体补助。
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对所属成员参保给予补助,补助数额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研究决定。
3.政府补贴。
(1)各级财政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所需资金,珠江三角洲地区由市县财政负担,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含江门的恩平市、开平市和台山市,其中省财政对开平市和台山市按省财政对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补助标准的70%给予补助,下同)由省、市、县(市、区)三级财政负担,其中省财政负担部分按各级财政对参保人缴费补助最低标准(每人每年30元)的1/3安排,其余部分由市、县(市、区)财政各负担一半。
(2)各级财政共同出资建立基础养老金。根据国发〔2009〕32号文规定,中央财政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每人每月55元)的50%对我省给予补助(即补助每人每月27?5元)。其余部分,珠江三角洲地区由市县财政负担;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由省财政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的25%给予补助(即补助每人每月13?75元),中央和省补助以外部分,由市、县(市、区)财政各负担一半。
对参保人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鼓励办法,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制订。
对农村重度残疾人等特困群体,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具体办法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制订。
4.社会捐助。
大力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的传统美德,通过政府褒奖、税费优惠等措施,鼓励社会各界捐款资助农村居民参保。
(三)待遇领取。
1.养老金领取条件。
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有户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必须参保缴费;距领取待遇的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待遇的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各地要引导中青年农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长缴多得,具体办法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制订。
2.养老金计发办法。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基础养老金基本标准为每月55元。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计发系数相同)。
(四)缴费和待遇调整机制。
参保人缴费基本标准和基础养老金基本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农民人均纯收入以及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
地级以上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提高对参保人缴费的补贴标准和基础养老金标准,所增加的支出由市县政府负责。
三、管理与服务
(一)统筹层次。
新农保试点期间实行县(市、区)级统筹,以后逐步提高统筹层次。有条件的地方可直接实行市级统筹。
(二)个人账户管理。
1.以参保人的公民身份证号码作为其社会保障号码,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社会保障号码为参保人建立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缴费补贴等全部计入个人账户。
2.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同期存款利率计息。
3.参保人不得退保或提前支取个人账户储存额。参保人跨统筹区域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其个人账户中的储存额全部转移。参保人出国(境)定居或死亡的,除政府补贴资金外,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或由其继承人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三)基金征收、管理与监督。
1.基金征收。
新农保养老保险费征缴参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等规定执行,征收机构由试点地区人民政府确定。
2.基金管理。
新农保基金全额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或从中提取费用。
在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出台前,新农保基金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暂按照财政部、原劳动保障部颁布的《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执行。
3.基金监督。
社会保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订新农保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流程,建立健全内控和基金稽查制度,对基金筹集、上解、预算、划拨、发放进行实时监控和定期检查,定期披露新农保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内控管理和基金稽核,每年在行政村范围内对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各级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新农保基金进行管理监督。
(四)经办管理与服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记录参保人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并长期妥善保存。充分利用社会保障信息大集中管理平台,建立全省统一的新农保信息管理系统。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进一步加强能力建设,运用现代服务方式,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充分发挥在乡镇普遍设有网点的国有银行或国有控股股份制商业银行的作用,方便农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
四、相关制度衔接
在国家出台新农保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办法之前,我省新农保与现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暂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
参保人在不同时段分别按本办法及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参保的,其养老保险关系及待遇按如下办法处理:
1.参保人达到按月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条件的,可将其新农保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新农保缴费年限折算后,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计发养老金。具体折算办法由省另行制订。
2.参保人未达到按月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条件的,可将其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新农保个人账户,缴费年限合并计算,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计发养老金。
(二)与农村现行各种养老保障办法的衔接。
按照全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制度和政策相对统一的原则,各地应从本地实际出发,逐步将原来实行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等其他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并入新农保制度,将参加原制度的参保人的个人账户、缴费年限合并计算。未达到待遇领取条件的,按照本办法继续缴费;达到待遇领取条件的,按本办法计发待遇,原有的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继续享受。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目标要求。
省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全省新农保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研究制订相关政策措施,加强对各地工作的分类指导和监督检查,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各地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并将新农保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工作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办法,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二)制订实施意见和工作方案,周密组织试点工作。
各地要全面调查本地农民的基本情况,对新农保基金收支情况和本级财政补贴情况进行精细测算,及时研究制订试点实施意见和具体工作方案,报省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加强宣传动员,及时总结经验。
各地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广泛深入地宣传新农保工作的重大意义、基本政策和参保办法,动员农民积极参保,引导农民子女为父母缴费和社会各界资助困难老人参保。要认真分析和研究解决试点遇到的问题,及时总结经验,推广好的做法,为试点工作的开展营造良好氛围。
(四)落实工作条件,提供安全便利服务。
各地开展新农保试点的工作经费应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新农保基金中开支。要建立覆盖全省、连接经办机构以及相关部门的信息系统,加强基层社保经办机构建设,将服务网络延伸到村,为农民提供安全便利的参保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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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广州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有哪些内容
广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现城乡居民老有所养的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广东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2014〕37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提高我省底线民生保障水平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3〕111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未享受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保险待遇,也未按有关规定继续缴纳或一次性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非从业城乡居民,可以按本办法在户籍所在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按本办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简称参保人。参保人不能同时按本办法和其他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参保。已在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济组织就业的人员,应按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第三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基金实行全市统筹管理。
第四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保障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给付。
第五条市、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组织和实施。
市财政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的核算与管理工作,市、区(县级市)财政部门负责政府资助资金的安排和拨付工作。
市民政部门、残联做好特困群体参保资助、身份认证和待遇申领等协助工作。市民政殡葬管理部门应及时提供参保人当月死亡数据信息。
市公安机关负责定期提供参保人的出生、死亡等户籍变动信息及做好其他协助工作。
市审计部门依法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依法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监督。
第六条本办法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来源:
(一)参保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参保人所在集体经济组织对参保人的补助;
(三)政府补贴;
(四)基金的银行存款利息、基金收益;
(五)社会捐助,鼓励社会各界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捐款资助城乡困难居民参保;
(六)其他收入。
第八条筹集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标准和办法:
(一)参保人每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标准分七档:第一档10元,第二档30元,第三档50元,第四档70元,第五档90元,第六档110元,第七档130元及以上、最高不超过300元。
参保人可以自主选择其中一个档次缴费。养老保险费原则上按月缴纳,如经济许可,也可选择按季或年的方式缴纳。
(二)集体经济组织每月补助标准分七档:第一档5元,第二档10元,第三档20元,第四档30元,第五档40元,第六档50元,第七档60元及以上、最高不超过300元。
集体经济组织可根据经济能力,选择其中一档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无经济能力的可以不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具体由集体经济组织与参保人协商,并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确定。
(三)政府根据以下情况给予补贴:
1、根据参保人个人缴费档次,每月按如下标准给予对应补贴:第一档15元,第二档35元,第三档50元,第四档60元,第五档70元,第六档75元,第七档80元。
2、根据集体经济组织补助档次,每月按如下标准给予对应补贴:第一档5元,第二档10元,第三档20元,第四档25元,第五档30元,第六档35元,第七档40元。
3、政府补贴累计不超过每人21600元。
4、政府对被征地农民参保的政府补贴资金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安排。
(四)没有集体经济组织或集体经济组织未给予补助的参保人,可参照集体经济组织补助标准缴费,享受对应的政府补贴。
(五)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居民收入水平等情况,参保人缴费、集体经济组织补助和政府补贴的标准今后可适时进行调整,具体标准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九条对于2010年11月后征地的,征地主体应为符合纳入养老保障范围的被征地农民(含农转居人员,下同),按本办法第五档缴费标准、将参保人个人缴纳15年养老保险费所需资金一次性预存入“收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过渡户”,用于支付参保人按本办法参保的个人缴费费用。
征地主体应单列计提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并列入征地成本。
被征地农民使用预存的养老保障资金按本办法参保,相应的政府补贴在参保缴费到账后及时拨付到位。其中,已参加本市农转居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相应的政府补贴资金应一次性预存入“收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过渡户”,可用于缴纳农转居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十条重度残疾人、精神和智力残疾人、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低收入困难待遇期间的人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由其户籍所在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对其个人缴费部分按本办法第一档标准进行资助。
第十一条参保人所在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到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所属街道(镇)公共服务机构为参保人办理参保登记、待遇申领、资格确认(含生存认证)等手续;没有集体经济组织的参保人应到户籍所在地或本市居住地街道(镇)公共服务机构办理上述手续。
第十二条参保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如发现有不符合本办法参保资格的,退回其个人缴费和集体经济组织补助部分,政府补贴部分转入地方统筹准备金。对于已领取养老金的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立即停发其养老金,并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退回已发放的养老金。
构成骗保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以参保人居民身份证号码作为其社会保障号码,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社会保障号码为参保人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参保人个人缴费、集体经济组织补助和政府补贴及其他来源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
第十四条个人账户储存额计息按国家、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的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基础养老金由财政出资建立,标准为每人每月150元。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每超1年,每月加发基础养老金6元。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参保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领取个人账户养老金时年龄对应的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执行。
第十六条年满60周岁,并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参保人,可申请领取养老金。养老金从参保人申请的次月起按月发放:
(一)2012年8月已年满60周岁的参保人,可直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也可选择趸缴不超过15年的养老保险费后领取养老金。
(二)2012年8月距领取养老金的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应按月缴费至年满60周岁。参保人在参保期间可选择按不高于2012年《广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规定的最高缴费标准,趸缴从2012年8月至其领取养老金年龄不足15年所差年限的养老保险费。
(三)2012年8月距领取养老金的年龄超过15年(含15年)的参保人,应按月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
第十七条对于2012年8月至本办法实施当月未参保缴费的年限,参保人可在2015年12月前补缴完毕,逾期不再补缴。参保人年满60周岁但未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可继续逐月缴费,并享受对应的政府补贴。
逐月缴费至65周岁仍然未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也可以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至规定的缴费年限后,按月领取养老金。补缴不享受政府补贴。
参保人年满60周岁但未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如不缴费至规定的缴费年限,不发基础养老金,可以申请按月领取个人账户养老金,发完为止。
第十八条参保人达到规定的缴费年限但政府补贴未达到21600元的,按以下情况处理:
继续缴费的,政府继续给予补贴。因达到领取养老金条件不能继续缴费的,可在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前一次性提高原缴费标准,不超过原缴费时规定的最高缴费标准,并享受相应的政府补贴差额。
2012年8月至本办法实施当月领取养老金的,可在2015年12月前一次性提高原缴费标准,不超过原缴费时规定的最高缴费标准,并享受相应的政府补贴差额。养老金从一次性缴费资金到账次月起重新核定发放,其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不变。
第十九条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参保人出国(境)定居但仍然保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达到法定领取条件时,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金。参保人在领取养老金后出国(境)定居的,可继续领取养老金。
出国(境)定居并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员,已按照有关规定参保或者领取养老金的,应当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停止按月领取养老金。经本人书面申请,可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余额。
参保人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或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和遗赠人。没有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和遗赠人的,个人账户储存额或余额全部划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第二十条参保人死亡后,按每人3000元的标准向遗属发放丧葬抚恤费。已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死亡后,养老金从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
第二十一条参保人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的,服刑期间暂停缴纳养老保险费,服刑期满后可继续缴费,服刑前后的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储存额合并计算。参保人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或被假释的,可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
参保人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期间,养老保险费暂停缴纳;如果被无罪释放或在法院判决前被释放的,可以趸缴被通缉或羁押期间的养老保险费。
领取养老金的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的,服刑期间停发养老金;服刑期满后,养老金按服刑前的标准继续发放。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监外执行的人员,可以继续发放养老金。
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期间,养老金暂停发放;如果法院判其无罪,被通缉或羁押期间的养老金予以补发。
第二十二条原本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其养老保险关系分别按以下情况处理:
(一)原本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并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缴费年限累计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已经领取养老金的,继续按本办法享受。
(二)原本市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其养老保险关系按以下办法处理:
1、一次性缴纳了其参加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时距75周岁的年限(距75周岁不足3年或已年满75周岁以上的按3年计算)对应的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可继续按照每月470元的标准享受养老金,今后参与本办法的养老金调整,并按本办法享受丧葬抚恤费。
2、按年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根据其参加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时距75周岁的年限(距75周岁不足3年或已年满75周岁以上的按3年计算),可继续按照每月225元的缴费标准逐年缴纳养老保险费,享受每月470元的养老金,今后参与本办法的养老金调整,并按本办法享受丧葬抚恤费。
3、原已符合免予缴费的孤寡老人、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低收入困难待遇期间的人员继续免予缴费,按照每月470元的标准享受养老金,今后参与本办法的养老金调整,并按本办法享受丧葬抚恤费。
4、参保人也可在2015年12月前,选择按不高于2012年《广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规定的最高缴费标准,趸缴不超过15年的养老保险费后计发养老金,原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退回给参保人。参保人选择按本办法参保后,不得再次变更。
第二十三条按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缴费的本市城镇女性居民,申请领取养老金条件:
(一)2012年8月年满54周岁,按规定缴费至年满56周岁,可领取养老金;
(二)2012年8月年满53周岁,按规定缴费至年满57周岁,可领取养老金;
(三)2012年8月年满52周岁,按规定缴费至年满58周岁,可领取养老金;
(四)2012年8月年满51周岁,按规定缴费至年满59周岁,可领取养老金。
第二十四条建立地方统筹准备金,主要用于参保人个人账户资金支付完毕后的不足、养老金的调整和丧葬抚恤费的支出。
地方统筹准备金由市人民政府按上一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征集总额(含政府补贴)的5%建立,并在当年4月底前划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地方统筹准备金财政专户。当地方统筹准备金积累额达到上一年度养老保险费征集总额的20%时,当年可不再注入资金。
原本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地方统筹准备金并入本办法的地方统筹准备金。
第二十五条本市重度残疾人、精神和智力残疾人、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低收入困难待遇期间人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在申请社会救济或计算最低生活保障补助金额时,其按本办法第一档缴费对应的养老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本市城镇的重度残疾人、精神和智力残疾人、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低收入困难待遇期间的人员,按本办法参保缴费并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如每月领取的养老金低于以下标准的,按对应标准补足,所需资金从地方统筹准备金中支出:
(一)2012年8月至2013年7月期间,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养老金标准为400元;
(二)2013年8月至2014年7月期间,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养老金标准为350元;
(三)2014年8月至2015年7月期间,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养老金标准为300元;
(四)2015年8月至2016年7月期间,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养老金标准为250元。
第二十六条政府补贴、基础养老金、地方统筹准备金所需的资金,由市、区(县级市)两级财政负担,具体按照市财政局《关于重新明确执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穗财社〔2013〕45号)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养老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实行社会化发放。每年6月底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对按月领取养老金人员进行资格确认,相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应予以积极配合。
参保人依法宣告失踪、死亡或有其他不再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情形的,应暂停发放养老金。经证实符合领取资格者,再予以补发。
第二十八条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商市财政部门,根据食品类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城市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增长情况,测算确定基础养老金的具体调整额,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执行。
第二十九条曾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其养老保险关系及待遇分别按以下情况处理:
(一)达到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按本办法建立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缴费年限不合并计算,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及办法计发养老金。
(二)未达到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可将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按本办法建立的个人账户,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并按本办法规定计发养老金。
第三十条曾参加本市农转居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其养老保险关系及待遇分别按以下情况处理:
(一)按农转居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享受待遇的参保人,养老保险关系衔接办法从其规定。
(二)按本办法享受待遇的参保人,可将农转居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按本办法建立的个人账户,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三)已按照规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不再办理衔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退伍军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如果其服役期间未参加军人养老保险的,其军龄视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年限;服役期间参加了军人养老保险的,军人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保费计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并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继续缴费。
国家、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参保人同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其他基本养老保险的,重叠缴费的时段不能重复计算缴费年限,个人和集体经济组织按本办法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予以退还;经本人申请,也可保留并继续计息。政府补贴部分转入地方统筹准备金。
第三十三条参保人因户籍迁移跨地区转移的,可将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新参保地,按新参保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并享受有关待遇。已经领取养老金的人员,不再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仍继续在原参保地领取养老金。
第三十四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单独设立账户,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个人账户基金及地方统筹准备金应全额纳入财政专户,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或从中提取费用。
原本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老年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并入本办法的基金。
第三十五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参照财政部、原劳动保障部颁布的《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相关法律依据如有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12〕34号)同时废止。
(4)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实行收支扩展阅读
2019年12月31日广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进行了调整:
一、从2019年1月1日起,将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调整为每人每月221元;对于继续按原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办法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在其原来养老金基础上每月加发10元。
二、从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调整基础养老金标准所需增加的资金,从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地方统筹准备金支付。
参考资料来源:广州市人民政府—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参考资料来源: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的通知
5.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十九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本条第三款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6. 社保费交了是干什么用的
最基本社保费的分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公积金,通常叫作“四金”,企业和个人各承担一定比例的保费。
先讲公积金,从严格意义上讲公积金不属于社保,缴费总额全计入个人帐户,不纳入社会统筹。帐户内的总金额可作为本人贷款时贷款额度的依据,并可充作贷款,在退休时还可一次性提现,生活困难的还可申请提前支取。
养老、医疗、失业三种属于真正的社会统筹保险。其缴费帐户内的金额并不是给本人用的,而是统筹之后,养老金发给退休人员,医疗费给就医、住院人员,失业金给失业人员。
对于缴费本人来说,养老金累计缴满15年,就可以每月领取养老金,领取额度参考本人帐户总额,而并不是缴多少拿多少。医疗保险费需连续缴满半年,就可享受门急诊及住院保险,女职工还可享受生育保险。身故后还可将社保卡内的医保费一次性提现。失业保险缴满一年后,当本人失业时可按每缴一年,领两个月的失业金。可以现失业现领,也可到日后失业时一并累计领取。
我所知的全告诉你了。
7. 关于社保的问题。
首先,你原来的养老保险关系不会消除,只是暂时封存,如果你想续保,要去你原工作单位拿回你的养老保险手册,现在的企业没参保,你只能自己缴纳,到所属地劳动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缴这几年的养老保险。你自己缴纳属于私营个体人员,没有单位缴纳部分,个人从明年开始缴费比例为上年度省平均工资的20%,其中8%计入个人账户,11%划入统筹基金。
其次,目前国家还没有农村社保成系统的政策法规,只有部分地区开展了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只能靠你自己的努力解决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