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首页 > 保险理赔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

发布时间:2021-03-13 08:03:39

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适合各省市用吗

您好。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未废止,目前仍然有效;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不同于法律修正案,该草案效力存在历史遗留问题;
3、上述两部部门规章的对“女职工劳动保护”部分已经失去法律效力,由国务院最新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替代。
4、 根据我国《立法法》的规定,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若发生纠纷的,依照《立法法》第18条的规定,由国务院进行裁决。

《劳动保险条例》实施时间较早,已经与目前的社会存在一定的脱节,许多条文已经与目前的劳动保障存在一定矛盾。目前我国对于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有《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社会保险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以及解决劳动争议、纠纷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二)、(三)、(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

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参考:
《立法法》
第八十六条规定: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
(一)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二)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三)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⑵ 劳动保险条例的原文

1、83年的工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
2、第十六条工人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在六个月以内者,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三条乙款的规定,应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按下列标准支付病伤假期工资:本企业工龄不满二年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六十;已满二年不满四年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七十;已满四年不满六年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八十;已满六年不满八年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九十;已满八年及八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一百。
第十七条工人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超过六个月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三条乙款的规定,病伤假期工资停发,改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月付给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其标准如下:本企业工龄不满一年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四十;已满一年未满三年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五十;三年及三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六十。此项救济费付至能工作或确定为残废或死亡时止。
第十八条工人职员的本人工资低于该企业的平均工资者,领取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时,如其所得救济费数额低于该企业的平均工资百分之四十,应按平均工资百分之四十发给,但不得高于本人工资。
第十九条工人职员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而退职者及退职养老者,本人仍得按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三条甲款的规定,继续享受疾病医疗待遇至死亡时止。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⑶ 请问: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是那一年颁布的,谢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 (一九五一年二月二十三日政务院第七十三次政务会议通过,一九五一年二月二十六日政务院公布)

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

本院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三十二条“逐步实行劳动保险制度”的规定,回制定《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草案》,于一九五零年十月二十九日公开发表,征求全国人民的意见。三个月以来,共收到全国各地工会组织、工商业界、政府机关及个人寄来的意见书一百四十一件, 现已据此将条例修改完毕,但因该条例尚系重点试行性质,故决定仍由本院公布施行

⑸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什么时候颁布的

1951年2月26日,政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规定从1951年3月1日起,重点试行。工人群众从来最感痛苦的生、老、病、死、伤、残等困难,得到初步的解决 。

⑹ 最新劳动保险条例

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法规库链接:http://trs.molss.gov.cn/was40/mainframe.htm

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都废除了吗

目前这些法律还都没有废除,有的国有企业还在执行。但是有的标准还能执行,有的就已经不能执行了。

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是否废止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没有被废止,但其主体被《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取代,其中的大部分内容不再适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

第八十九条

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第九十条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 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

第九十一条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第九十二条

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第九十三条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第九十四条

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

第九十五条

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

(一)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二)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三)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部分条款与现行法律法规冲突的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颁布单位】劳动部【颁布日期】【实施日期】。

劳动部1953年1月26日公布试行1988年9月1日起施行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中有关女工人、女职员生育待遇的规定废止。

(8)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

第三章 关于劳动保险待遇计算标准的规定

第七条

工人职员的工资按日或按月计算者, 享受劳动保险待遇时, 如按本人工资计算,均以该工人职员每日或每月所得工资为计算标准。

第八条

工人职员的工资按件计算者, 享受劳动保险待遇时, 如按本人工资计算,均以该工人职员最近三个月的每日平均工资为计算标准。如全部工作时间不满三个月者,应以该工人职员实际工作日的每日平均工资为计算标准。但病伤假期在七日以内者,得以上月份每日平均工资为计算标准。

第九条

领取因工残废补助费的工人职员退职或死亡时,在劳动保险基金项下领取以本人工资为计算标准的抚恤费、救济费或补助费时,其本人工资,应将所得工资与因工残废补助费合并计算。

第十条

学徒的本人工资低于该企业普通工人的最低工资者,以本人工资计算劳动保险费时, 应改按该企业普通工人的最低工资计算, 但其所得的劳动保险费,不得超过本人工资。



⑼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

我国的保险条例的话,有很多的。你也办,别的吧。哦对了朋友交易的多的是第一我这样的

阅读全文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相关的资料

热点内容
通胀保值债券收益率低于0 浏览:741
买国债一千万五年有多少利息 浏览:637
厦大教育发展基金会联系电话 浏览:175
广东省信和慈善基金会会长 浏览:846
哪几个基金重仓旅游类股票 浏览:728
金融债和国债的区别 浏览:515
银行的理财产品会损失本金吗 浏览:8
债券的投资风险小于股票 浏览:819
郑州投资理财顾问 浏览:460
支付宝理财产品分类 浏览:232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 浏览:856
文化礼堂公益慈善基金会 浏览:499
通过基金可以投资哪些国家的股票 浏览:943
投资金蛋理财靠谱吗 浏览:39
旧车保险如何过户到新车保险 浏览:820
易方达国债 浏览:909
银行理财差不到交易记录 浏览:954
买股票基金应该怎么买 浏览:897
鹏华丰实定期开放债券a 浏览:135
怎么查保险公司年投资收益率 浏览:8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