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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工伤保险基金

发布时间:2021-03-12 03:17:04

❶ 山东烟台!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谁支付 不是还有个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吗 今年不是

工伤职工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单位支付。
你说都提高了,但是,恰恰山东省的标准降低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山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规定分别是14和20个月,2011年7月1日起施行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规定分别是10和16个月,新办法施行,新办法规定老办法废止。
你可以从网上搜这老的和新的办法确认。

❷ 烟台工伤赔偿标准2017工伤七级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失业补助金赔偿标准。

解除劳动合同时,按上年度平均工资做基数,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是13个月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20个月工资
《山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分别支付本人22个月、18个月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36个月、30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本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七级13个月,八级10个月,九级7个月,十级4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七级20个月,八级16个月,九级12个月,十级8个月。
职工被确诊为职业病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加发50%。
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每减少1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的10%支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所需资金,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❸ 山东省烟台市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赔偿标准是多少

你好,就你描述的问题,律师答复如下:
首先,申请工伤鉴定,确认伤残等级后是确认赔偿的基础。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
第二,主要理赔范围包括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辅助器具,医疗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生活护理费等。
第三,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具体规定进行赔偿。
第四,如果协商不成,带好相关资料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直接到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提出劳动仲裁。
祝福!

❹ 2013年山东烟台四级工伤职工五险一金是按照伤残津贴金缴纳还是和在职职工一样缴纳

1、一次性补缴全年五险一金,这不符合法律规定,所以你应该仔细核查
2、伤残津贴领取如果低于当地最低工资,可以要求社保基金补足。
3、公积金作为受伤人员可以不用缴纳

❺ 请问:烟台市企业职工工伤险是从哪一年开始交的

从2000年前后医保纳入社保,工伤保险同时纳入。

❻ 2019年山东烟台四级工伤职工五险一金是按照伤残津贴金缴纳还是和在职职工一样缴纳

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在线答疑。

按本人工资的75%计算。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遭受事故伤害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工资。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六十四条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❼ 我想知道烟台地区的工伤赔偿标准

您好:
一、工伤被认定后,待伤残等级、停工留薪期以及生活自理能力都明确后,赔付的依据就能确定,也就是赔付的数额能够基本匡算出来,至于采用什么途径得到工伤待遇,情况大体有两种:
1、用人单位表现积极并有愿望与工伤职工协商解决,此类情况主要取决于双方对数额的妥协,在不失原则的前提下友好解决对劳动者日后的工作安排、尽快拿到相关待遇等事项都有积极的一面,这时一种相对中庸的做法,旨在不伤害双方的感情为基础,在协商解决有失公平或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工伤职工可以反悔协议并提出劳动仲裁。
2、用人单位没有提报工伤申请,由工伤职工或家属提报并已获批,且拒不履行法律义务和体现基本的人文关怀,态度强硬、反应消极,即便协商后用人单位也可能对工伤职工耿耿于怀,伤情恢复后用人单位极有可能借机找茬,如工伤职工感觉没有留用的必要,或者工作环境因工伤办理后逐渐恶劣,这种情况下一般有必要提请劳动仲裁要求其支付相关待遇,同时可以考虑将用人单位日常侵害工伤职工利益的情形一并提出,包括:未签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保、未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拖欠工资、超时劳动、未支付节假日加班工资以及赔偿金等。《劳动合同法》规定了解除合同时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几种情形,但是,各地执行的标准不同,有些地区劳动仲裁部门以工伤职工自行提出解除合同为由,不再支持工伤职工提出的经济补偿金要求。走到这一步,工伤职工同时也做好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的思想准备(这还要看具体的伤残等级,一至六级用人单位没有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七到十级合同到期终止或者双方协商解解除,或者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
这里还要考虑一点,就是工伤经治疗后还存在旧伤复发或者伤情加重的可能,《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二、如果工伤认定书已拿到,同时确定停工留薪期、生活自理能力鉴定三项,这时可以框算出工伤待遇的大体数额,适用的标准都是固定的,这里面存在的差异并不大:
(一) 医药费 (从社保基金中支付)
医药费的发生: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是可以先到就进的一角机构急救。只要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医疗保险,就会与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而指定医院就医,特殊情况可以现就近急救。
医药费的范围: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保险机构支付,包括:(1)治疗工伤所需的挂号费、医疗费、药费、住院费等,条件是必须符合上述目录的要求,不是所有的药品和费用均属于报销范围,比如一些特殊药品(营养药)和治疗手段(后续的美容)等。
(二) 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由于院方的医疗条件不足以救治等原因)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费、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也就是这一块内容由社保支付,标准是以统筹地区人民政府的规定为准。一般情况都是发生了事故先救人,也不顾及急诊医院是否是属于统筹范围了,但如果在统筹地区以外就医,就要征得相关部门的同意后才可实施,否则社保机构不予承担。
(三) 日常生活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的的假肢、矫正器、假眼、假牙和轮椅等辅助工具,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四) 因治疗期间的停工工资,标准时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支付。一般不超过12个月,最长不超过24个月,待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后期还是需要治疗的,继续享受此待遇。具体的时间的一般参照《条例》的附件中各种病情确定时间范围。
(五)用人单位支付职工在治疗期间不能自理而需要护理的费用。这里说的仅是在医院住院期间需要护理的情形,需要提供护理人员的工资证明。
(六)上面说的是在治疗期间的护理费用,但在评定伤残等级后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护理的,从公司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1、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年度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2、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上年度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
3、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上年度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社保基金支付)
九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伤残津贴(无)
(九)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经劳动者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合同到期终止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合同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山东省)
5、九级伤残为12个月的解除合同时上年度地区平均工资
(十)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5、九级伤残为15个月的解除合同时上年度地区平均工资
(十一)劳动能力鉴定费:(社保基金支付)
250-300元
说明:
1、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由于社会保险地区化,每个地区或省份缴费至一个统一的账户,是这个账户内所在地区的平均月工资,山东2009年为2496元/月,2010年的没有查阅到。
2、本人工资:是指职工因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也就是向社保机构缴纳社会保险时的工资基数,有时和实得工资有些差别。
3、原工资福利待遇:是指职工受伤前单位发给职工的按照出勤对待而发给的全部工资和福利待遇
祝您早日妥善解决!

❽ 如何办理烟台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待遇

员工申请工伤待遇,是需要在医疗终结或者劳动能力鉴定结果下达之后在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工伤待遇审核。

社保基金支付工伤待遇审核需要递交有:工伤及职业病认定书复印件一份;劳动能力鉴定书一份或医疗终结鉴定表一份;医疗发票、住院总费用清单;门诊病历及出院小结复印件;转入账户;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单位支付的工资按月支付,如有伤残者,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协商支付。如果员工和单位因为工伤赔偿问题出现纠纷,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进行维权。

依据《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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