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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理赔查询病史

发布时间:2021-03-11 22:23:40

保险公司怎么查病史

保险公司是可以从他们自己的一个平台或者各大医院、门诊、体检机构等获取客户的病史的,但一般是在出险之后才会去查病史。投保的时候靠的是最大诚信。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合同成立的基本原则之一。保险公司会在投保人投保时对被保人的有关情况进行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没有如实告知,需要承担相应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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❷ 保险公司会查多久病史

保险公司查询病史没有规定多少年,是所有病史,一般通过以下方式:

通过查询社保或者是农村合作医疗的就诊记录,社保卡详细记录了大家的报销及消费记录,这些记录主要包含有住院信息、包括门诊信息,包括在药房购药都能从医保卡消费记录查询到相关记录。如果社保卡的消费记录对于重大疾病有关联的,那么会成为将来核保及理赔的隐患。

(2)保险公司理赔查询病史扩展阅读

保险公司并没有“在投保时不查验我们的病史“。相反,在投保前,保险公司已经做了一系列的核保和限制条件。比如重疾险和医疗险通过“健康告知”,了解客户是否曾经住院、是否存在健康风险的异常情况、是否曾出险理赔等,从而把不符合投保要求的病史情况排除出去,控制承保风险。

如果对每一个有投保意向的客户都来一次全方位病史信息大调查,那成本无疑非常高,这部分成本最终也只能反映到你交的保费里。而如果改成出险调查,不是每个投保人都会出险,也不是每个人都会骗保,这就大大降低了调查的客户量,省钱又省力。

❸ 保险理赔,保险公司如何调查病史记录

先进社保系统查询,只要使用过社保,哪怕买个感冒药都有记录的。如果没有使用过社保,一般去市内的一些大医院查一下医疗档案。

❹ 保险公司理赔通过什么途径查住院病史

现在都是互联网时代,医院与保险公司也是联网的,只要输入身份证号就可知道具体的住院时间,住院号

❺ 保险公司怎么查投保者的病历

可以直接到医疗机构查询。

1、根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

( 一 ) 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

( 二 ) 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

( 三 ) 保险机构。

2、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根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由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受理申请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按照下列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根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可以为申请人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

(5)保险公司理赔查询病史扩展阅读:

病历的借阅与复制:

第十五条 除为患者提供诊疗服务的医务人员,以及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或者医疗机构授权的负责病案管理、医疗管理的部门或者人员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患者病历。

第十六条 其他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因科研、教学需要查阅、借阅病历的,应当向患者就诊医疗机构提出申请,经同意并办理相应手续后方可查阅、借阅。查阅后应当立即归还,借阅病历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归还。查阅的病历资料不得带离患者就诊医疗机构。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制或者查阅病历资料的申请,并依规定提供病历复制或者查阅服务:

(一)患者本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

(二)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指定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受理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受理申请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形式进行审核。

(一)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二)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以及代理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和授权委托书;

(三)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代理人与法定继承人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及授权委托书。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可以为申请人复制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体温单、医嘱单、住院志(入院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麻醉记录、

手术记录、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出院记录、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病理报告、检验报告等辅助检查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病历资料。

第二十条 公安、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保险以及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部门,因办理案件、依法实施专业技术鉴定、医疗保险审核或仲裁、商业保险审核等需要,提出审核、查阅或者复制病历资料要求的,经办人员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后,医疗机构可以根据需要提供患者部分或全部病历:

(一)该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保险或者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出具的调取病历的法定证明;

(二)经办人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三)经办人本人有效工作证明(需与该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保险或者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一致)。

保险机构因商业保险审核等需要,提出审核、查阅或者复制病历资料要求的,还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和《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要求,病历尚未完成,申请人要求复制病历时,可以对已完成病历先行复制,在医务人员按照规定完成病历后,再对新完成部分进行复制。

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受理复制病历资料申请后,由指定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通知病案管理部门或专(兼)职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将需要复制的病历资料送至指定地点,并在申请人在场的情况下复制;复制的病历资料经申请人和医疗机构双方确认无误后,加盖医疗机构证明印记。

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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