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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基金三大支柱

发布时间:2021-03-04 11:08:56

『壹』 养老保险“第三支柱”是什么

2月9日出现在人社部官网的一则新闻,受到业内人士高度关注。消息显示,2月6日,人社部、财政部共同组织召开会议,会同国家发改委、国家税务总局、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启动建立养老保险“第三支柱”工作。

业内专家分析,随着全球老龄化趋势发展,“三支柱”模式正成为各国养老金体系改革的主流选择。建立养老保险“第三支柱”,对于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完善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体系、满足人民群众对更加美好老年生活需要、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具体来说,养老保险“第三支柱”建设的启动,不仅有助于为政府分担社会养老、医疗压力的重任,同时也有利于推动商业养老保险驶入增长快车道,同时亦利好资本市场。

在美国等发达国家,养老保险是各类要素市场的长线资金,不仅支撑了资本市场几十年的长期稳定发展,同时也支撑了实体经济的发展。

而目前我国养老保险“第一支柱”、“第二支柱”均已实现市场化投资运作,随着养老保险“第三支柱”建设的启动,“第三支柱”也将会迎来规模放量及投资市场化之旅。

这意味着,我国资本市场又将迎来新的长期资金。

意味着又要交钱了。

『贰』 什么是社会保障的“三支柱”

现行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主要由三大支柱组成,他们分别是:企业年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养老计划,他们互为补充关系,所以我们更为关注其覆盖率及替代率。

『叁』 养老保险的三大支柱指的是什么

养老保险“三大支柱”是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和个人商业养老保险。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强制建立和实施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在这一制度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缴纳养老保险费,在劳动者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因其他原因而退出劳动岗位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向其支付养老金等待遇,从而保障其基本生活。

(3)养老保险基金三大支柱扩展阅读:

养老保险的主要特点:

一是由国家立法,强制实行,企业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参加,符合养老条件的人,可向社会保险部门领取养老金。

二是养老保险费用来源,一般由国家、单位和个人三方或单位和个人双方共同负担,并实现广泛的社会互济。

三是养老保险具有社会性,影响很大,享受人多且时间较长,费用支出庞大。因此,必须设置专门机构,实行现代化、专业化、社会化的统一规划和管理。

通过建立养老保险制度,有利于新老更替,实现就业结构的合理化;为老年人提供了基本生活保障,使老年人老有所养,是应对人口老龄化的一项重要措施,有利于社会稳定;能够激励年轻人奋进,提升工资标准,为退休后的生活提供保障,有利于从侧面上促进经济发展。

养老问题不仅是社会问题,而且是一个全球性问题,关系到一个国家或社会的经济、文明发展,需要我们予以足够的重视。由于养老保险的实施范围很广,被保险人享受待遇的时间较长,费用收支规模庞大,因此,必须由政府设立专门机构,在全社会统一立法、统一规则、统一管理和统一组织实施。

『肆』 养老金第二支柱和第三支柱是什么

养老金的第二支柱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第三支柱个人税延养老金,自愿参加。总体上看,在我国三支柱的养老保障体系中,第一支柱一枝独大;第二支柱是短板;第三支柱尚未发展。在这种情况下,第一支柱负担非常重。

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强制建立和实施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在这一制度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缴纳养老保险费,在劳动者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因其他原因而退出劳动岗位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向其支付养老金等待遇,从而保障其基本生活。

(4)养老保险基金三大支柱扩展阅读:

养老金的主要分类:

中国养老金主要分为两类: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退休养老金和企业人员退休养老金。二者实行的不同制度,具体表现为三个不同:

一是统筹的办法不一样即企业人员是单位和职工本人按一定标准缴纳,机关事业单位的则由财政统一筹资;

二是支付的渠道不一样即企业人员由自筹账户上支付,而机关事业单位则由财政统一支付;

三是享受的标准不一样即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金标准高于企业退休人员。

『伍』 什么是社会保障的“三支柱”

社会基本保障、企业年金(补充养老保险)、个人商业养老保险。

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促进保险与保障紧密衔接,把商业保险建成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支柱。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建立商业养老健康保障计划。

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社会基本保障、企业年金(补充养老保险)、个人商业养老保险的三支柱保障体系。前不久,国家又开始对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实行递延纳税的优惠政策,对保障体系中“第二支柱”的进一步完善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

此次常务会议再次提出,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建立商业养老健康保障计划。这样一来,企业年金的政策通道被大大拓宽,更多企业有望在保险机构的帮助下建立完善的年金计划。

(5)养老保险基金三大支柱扩展阅读:

我国养老保障体系的第二支柱-企业年金的提出和实行:

1991年我国首次提出“国家提倡、鼓励企业实行补充养老保险”。2000年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正式更名“企业年金”,提出有条件的企业可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并实行市场化运营和管理。企业年金实行基金完全积累,采用个人帐户方式进行管理,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

据有关预测结果显示,到2020年我国60岁以上人口占到总人口的比重将突破16%以上,届时对养老金的需求将是目前的10倍以上。

因此,我国发展企业年金市场意义重大。企业年金制度的建立和企业年金市场的发育,是对传统企业福利制度的根本性改革和建立新型的企业薪酬福利制度的迫切需要。

『陆』 养老保险三支柱是什么

保监会正式出台《关于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标志着市场行为监管、偿付能力监管和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监管“三支柱”的保险监管框架初步形成。

『柒』 我国养老保险三大支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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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我国六十岁以上的老人数内量增加迅速,养容老压力越来越大,如果没有一个完善的养老保险体系,我国的老人生存条件将会很差,为了老人们老有所依,老有所养,所以一定要发展养老保险事业。

『捌』 养老保险第三支柱的建设有何重要性

据报道,按照国务院关于逐步建立起多层次(三支柱)养老保险制度,合理版分担国家、用人单位、权个人养老责任的要求,人社部会同相关部门递次推动三支柱养老保险制度体系建设。

这位负责人表示,建立养老保险第三支柱,对于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完善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体系、满足人民群众对更加美好老年生活需要、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玖』 我国如何建立三支柱的养老保险体系

世界银行提出的三支柱养老保险体系改革思路,其建议第一与第二支柱均采用强制性方式建立。第一支柱的责任主体是国家,应通过税收方式筹集资金,实现收入的再分配,从而达到维护最基本的“公平”目标。第二支柱主要由企业负责为职工建立个人积累账户,实现共同保险和储蓄的目标。第三支柱采取自愿性方式建立,用以满足较高水准的养老需求。

我国于20世纪90年代初即确立了逐步建立三支柱养老保险制度的目标。

将我国现行三支柱养老保险体系与各国际组织建议的多支柱养老保险模式相对照,不难发现我国现行体系中各支柱均不同程度地背离了其应有的性质、功能和目标:

第一,基本养老保险的融资方式和来源与其应实现的目标不吻合。

第二,企业年金的“自愿”建立方式难以适应我国企业年金发展目标的需要。

第三,作为第三支柱的个人养老储蓄计划发展近乎停滞。

正是由于第一支柱的融资重任转移给了企业,使得第二支柱难以有充分发展的空间,从而只得将企业年金的发展定位于自愿。同时又担心一些企业在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及领取环节“搭便车”,又对企业年金发展采取“限制性”政策,这样又将大量有意愿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排除在外,进而一方面抑制了企业年金的发展,另一方面加剧了企业年金发展的地区间、企业间不平衡。

导致我国三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存在上述问题有其更深的历史背景和原因:我国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由于老制度下遗留的养老金债务支付缺乏“专门储备”,使得“统账结合”的新型养老金制度一开始就承载着新旧制度的“双重”责任,既要面对近五十年来老制度下形成的养老金历史债务,又要为新制度下的人员准备养老金。而老制度遗留下来的养老金“即付”任务又迫在眉睫,于是,政府一方面提高企业基本养老金的缴费比例,另一方面尽可能提高计入社会统筹公共账户的比例。这正是导致企业缴费压力大、加剧缴费环节“搭便车”现象及统筹层次低的制度性原因。不仅如此,这种“寅吃卯粮”的办法还导致新制度下的基本养老金支付大面积亏空,新养老金制度在事实上仍然是现收现付制。

重构我国三支柱养老保险体系的设想和建议:

首先,对历史遗留的养老金债务应通过专门渠道予以解决。

据世界银行测算,在2001~2071年间中国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的隐性债务与GDP的比始终在100%以上,至2006年时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的隐性债务就达25万多亿元,并且还呈较快增长趋势,如果隐性债务得不到很好解决,将会给未来财政带来极大压力。虽然国务院在《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1997)中即明确“新人新办法”、“中人中办法”、“老人老办法”,但对中人、老人的养老金资金来源却始终没有明确落实。

迄今为止,国家出台的重大改革政策,都未对历史形成的养老金债务应如何筹措和清偿、新旧养老金制度如何对接等问题提出明确解决办法。现实中,新养老保险制度所设计的个人账户及企业缴费的社会统筹部分均承担着上述“历史遗留重任”。若该问题得不到明确解决,不仅无法解决现实中“社会统筹”中的“搭便车”问题,也难以实现全国范围内的统筹。

为此,建议必须划清新老养老保险制度下的养老金责任,对历史遗留的养老金债务,除每年安排财政专项预算资金解决外,还可通过发行(中央、地方)政府特别债券筹措资金予以专门解决,也可由以后年度的基本养老金基金增值部分偿还。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重构三支柱养老保险体系面临的先决难题。

第二,通过立法方式将基本养老保险费改为养老保障税或社会保障税。

这样与第一支柱的性质、功能、目标相吻合,既可以增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资刚性,也可解决现行用行政手段实行统筹的软收硬支、统筹层次难以提高等问题。养老保障税按照面广(将所有注册的企业都纳入征税范围)量少(低税率,具体还需进一步测算)的原则征收,既可切实降低企业负担,又可保证充足税源。“费改税”也是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规范政府收入形式的一种必然趋势和要求。

第三,通过立法方式强制要求企业建立企业年金。

纵观世界各国对企业年金计划的实施有强制性、自愿性和准强制性三种类型,各国际组织也建议企业年金的建立可以采用强制、自愿或者两者结合的方式。究竟采用哪一种类型与各国所处特定发展阶段相关制度背景有关,更与该国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所要达到的目标直接相关。就我国当前经济体制改革所处阶段及企业年金发展过程中面临的问题来看,认为我国应采取立法方式强制推进。首先是因为我国大量私营企业、中小企业是发展企业年金不可忽视的重要对象。其次,企业年金尚没有被大多数企业当作吸引和激励人才的机制。再次,供过于求的劳动力市场也是我国当前需要采取强制力推动的又一原因。

当然,采取强制性措施主要是针对企业年金的最低标准部分,超出最低标准部分,企业可在国家激励性税收优惠政策的框架下本着自愿原则建立,以适应企业年金灵活性的需要。同时,为兼顾效率和公平,防止有的企业仅为少数高管建立丰厚的年金计划,或一些效益好的企业通过建立企业年金逃税,国家应制定严密的税收政策予以调节和严格审查。

第四,采取适当措施鼓励第三支柱的发展。

我国一直具有高储蓄率的传统,发展个人养老储蓄计划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我国只需制定相应的金融政策予以引导,通过金融部门的宣传即可得到落实,如金融机构可开设个人养老储蓄专户、予以优于普通定期储蓄存款的利率、对该部分免征利息所得税、对其支取规定最短储蓄年限等方式即可达到发展第三支柱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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