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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工伤保险基金

发布时间:2021-03-04 09:36:10

『壹』 汕头工伤十级大概能赔多少我在汕头市

【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专(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属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贰』 汕头伤残鉴定赔偿标准

汕头工伤十级赔偿标准:
工伤十级赔偿有下列项目: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报经办机构同意,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单位给职工缴纳工伤保险的基数);(九级为9个月)。
(六)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及生活护理费;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八)终止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其中第(一)(二)(三)(四)(五)(七)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即劳动局支付。
第(六)(八)项由单位支付。
第(七)(八)项按下列条款执行:
第34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十三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十一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九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七个月的本人工资。
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依法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终结工伤保险关系:
(一)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六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四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二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一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二十五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十五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八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四个月的本人工资。
第35条计发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本人工资低于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前本人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的,按照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前本人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为基数计发。缴费工资不足十二个月的,以实际缴费月数计算本人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平均月缴费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百计算;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计算。
如果单位缴纳了工伤保险,按上述规定执行,如未缴纳工伤保险,所有费用由单位支付。

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归纳:如果已经报销了医疗费、康复费、伙食费、辅助器具费等,工伤十级赔偿费(解除合同)的:(7+停工留薪期月数+1+4)个月的工资。

『叁』 汕头市工伤保险问题

退休是养老保险,工伤津贴是工伤保险支付,两码事。你现在是领伤残津贴,单版位正权常给你交纳养老保险费用。到你60岁正式退休时候,再由社会保险公司开支。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肆』 汕头市工伤基金先行支付有吗

必须复要第三方找不到人的制情况下,工伤保险基金才会先行支付医疗费,然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对第三方进行追责。

根据《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二条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伍』 汕头工伤十级伤残标准赔偿是多少

如果认定为工伤,评定为十级伤残,其工伤待遇如下:

1、医疗待遇:报销医疗费,住院伙食回补助由工伤保险基金答按当地的标准支付,需要护理,单位没出人护理的,单位需按当地标准支付护理费。

2、停工留薪期待遇:治疗工伤需要确定停工留薪期,通常由治疗工伤的医疗机构出具意见,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单位按月支付。
计算:本人工资X停工留薪期月数=

3、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十级伤残标准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本人工资为伤前12个月的平均月缴费工资。请注意: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计算:本人工资X7=

4、如果解除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辽宁广东省规定的标准,分别为1个月和4个月的本人工资
计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本人工资X1=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本人工资X4=

如果不解除劳动关系,赔偿是1、2、3项相加。
如果解除劳动关系,赔偿是1、2、3、4项相加。

『陆』 汕头工伤保险条例实施若干

汕头市关于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汕人社函[2011]196号

各区(县)人社局、市社保局:
国务院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于2011年1月1日起实施。为了更好贯彻执行新《条例》,结合汕头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新《条例》实施范围问题
新《条例》已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纳入工伤保险实施范围,各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要做好以下两项工作:
1、对所属上述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况进行一次摸查,并于2011年4月底前将摸查情况报送市局。
2、对尚未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发出参保通知书,动员其按规定参保。
二、关于工伤认定问题
1、申请人提交材料必须齐全有效。
(1)申请表。应指导申请人按规定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其中,“申请事项”栏应要求受伤人或其近亲属填写“申请工伤认定。如反映情况不实,本人愿意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等内容;“用人单位意见”栏应填写“情况属实,同意申报。如反映情况不实,愿意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等内容。
(2)相关材料。除按照新修订的《工伤认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的规定要求申请人提交材料外,属于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伤害的,必须要求申请人提交负责事故责任认定的相关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属于因工外出(到外地)的必须要求申请人提交受领导指派和发生事故所在地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相关部门的有效证明材料;属于非正常上班时间的,必须要求申请人提交有效的原始资料(如工作制度、考勤制度、工作计划等),证据材料不齐的,要求补齐材料之后再认定。
2、按规定时限做好各项工作。新《条例》对工伤申报、补正材料、工伤认定及结论送达等方面作了一些修改,各级要按照新《条例》规定的时限做好相关工作。各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应要求参保用人单位,执行工伤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报告的制度。工亡事故一律要求当日报告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3、正确把握尺度做好工伤认定工作。是否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可参考国务院法制办、人社部联合组织编写的《工伤保险条例释义与实务》一书相关解释。其中,“因工外出”到外地的,必须有受领导指派和涉及工作原因的有效证据;“上下班途中”应掌握合理时间、合理路线;“交通事故”是指《道路交通安全法》所称的在道路上发生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职工上下班途中走路自行摔伤等非车辆事故也不能认定为工伤;视同工伤第一种情形中的“工作岗位”是指职工日常所在的工作岗位和本单位领导指派所从事工作的岗位,“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应从医疗机构的初次抢救时间开始计算。
4、及时调查核实、加强监督。对于涉及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职工死亡工伤认定,各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原则上应在接到用人单位通知的1个工作日内派人到达现场进行调查核实,各区(县)在作出工伤认定前应将该宗事故的主要材料报市局工伤科备案,市局将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研究并给予指导。对于事实不够清晰、依据不很充足,但又无法否定且涉及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职工死亡等重大工伤事故,要在认定前到用人单位进行公示(公示公告样本见附件),接受群众举报,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各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对举报者的个人信息予以保密,举报属实的市局将给予举报人一定的奖励。
三、关于劳动能力鉴定问题
汕头市劳动能力鉴定仍执行省的两级三次制度。各区在受理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时,应认真收集、审核申请人申报的材料,指导申请人按要求填写相关表格。鉴定结论要按规定时限送达双方当事人。
四、关于工伤保险待遇问题
1、完善工伤医疗和康复器具装配机构的协议管理。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与工伤医疗机构和康复辅助器具装配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实行统一管理,进一步规范相关服务机构的服务行为。除急诊抢救可以就近就医外,工伤职工治疗工伤必须到本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工伤职工确需到本市以外就医的,须由原治疗工伤的市级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并经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伤残职工装配辅助器具,必须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并到协议服务机构装配。违反上述规定的,相关费用不能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加强费用审核。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费用,必须符合工伤保险用药的规定。除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同意装配辅助器具康复或继续治疗外,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暂按我市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超过目录规定范围及标准的,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另外,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相关费用也不能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费用审核,合理控制医疗费用支出。
3、按新《条例》要求,属于第三方责任造成的工伤,其医疗费用应按交警部门确定的属于工伤职工承担责任的比例支付。
4、新《条例》第六十二条所称的“新发生费用”。时间从银行收款日期的次日起计算。费用既包括用人单位在补缴后发生的费用,包括参保缴费后延长医疗期所涉及的工伤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转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以及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工伤医疗补助金、康复器具费用等。但是,用人单位在补缴前职工已因工死亡(含视同工伤死亡)的,其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仍由用人单位支付。
5、及时调整待遇项目和支付标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于2011年1月1日后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不含2010年12月31日前作出认定经复议或诉讼后重新认定),按新《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对相关待遇项目和标准进行调整,审核支付相关待遇时应注意新老《条例》的变化和差别。
6、用人单位当月参保(含增员)、当月发生工伤事故的,以工伤保险费征收部门电脑录入参保人参保资料的时间确认参保人员。工伤保险费征收部门电脑录入参保职工名册后未在当月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不予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费征收部门电脑录入参保职工名册前发生工伤事故的,按新《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五、关于新老《条例》衔接问题
(一)在新的《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前,按以下办法处理:
1、《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与新《条例》不一致的条款,要按照新《条例》的规定执行。包括适用范围、待遇标准、基金支出项目、工伤认定情形和程序、争议处理以及法律责任等。
2、《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已有明确规定、新《条例》未作相应规定,而且与新《条例》不抵触的条款,仍按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
(二)对新《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作以下理解:
1、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包括新《条例》实施前工伤认定申请已经受理但未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以及已受到事故伤害在申请期限内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标准、争议处理等都应当按照新《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但是,对于原《条例》属于工伤范围而新《条例》又不属于工伤范围的,还应当执行原《条例》的规定。
2、新《条例》实施前已作出工伤认定决定,新《条例》实施后仍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的。这种情况不属于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情形,经复议或诉讼后需重新进行工伤认定的,其相关的认定、鉴定和待遇等应当执行原《条例》的规定。
3、对于原《条例》不属于工伤范围而新《条例》又属于工伤范围的,如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非机动车事故伤害,发生在新《条例》实施前的。应当按照原《条例》的规定执行,不属于认定工伤范围。
另外,老工伤人员问题按人社部发〔2011〕10号文执行,受理申报不受时间限制。具体认定办法按粤劳社发〔2008〕21号文的有关规定和汕劳社函〔2008〕455号执行。各地要抓紧落实,认真审核,并及时向市局汇报老工伤人员认定情况。
各地在贯彻实施新《条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汇报,并做好宣传工作,将上述有关事项采取各种形式通知各用人单位。省新《条例》出台之后,与省新《条例》有抵触的,以省新《条例》为准。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二日

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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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 汕头市社保局发放因工至残人工资是否要经过原用人单位

需要经过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待遇由社保局拨到单位银行账户,由单位负责按规定发放。

根据汕头市《关于统一我市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待遇核发业务流程的通知》
二、工伤保险待遇经办流程
(一)申办程序
1.职工发生工伤事故,用人单位应立即把伤者送往工伤定点医院抢救和治疗,危急者送往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疑似职业病或者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送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诊断,并及时送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2.用人单位应于事故发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向市或区(县)人社部门及其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内容包括:伤者姓名、身份证号码、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原因、医院名称、伤情、抢救措施;并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出具正式的《工伤事故报告书》向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同时发生事故30天内书面报社保经办机构备案。
(二)申领待遇需提供资料
1.申报工伤医疗待遇:填写《汕头市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并提供如下材料:
(1)工伤职工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工伤认定书》;
(3)在定点医院门诊、住院治疗应提供医疗费用收费收据、医疗费用明细清单、《疾病证明书》,病历、出院小结、主要检查报告单、中药处方原件及复印件。
2.申报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填写《汕头市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并提供如下材料:
(1)工伤职工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工伤认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3)《汕头市初次鉴定(确认)结论书》等;
(4) 鉴定费用单据。
3.申报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填写《汕头市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并提供如下材料:
(1)工伤职工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工伤认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3)《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4)《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5)《汕头市职工因工伤残鉴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4.申报伤残津贴、护理费:填写《汕头市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并提供如下材料:
(1)工伤职工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工伤认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3)《汕头市职工因工伤残鉴定书》;
(4)与用人单位是否保留劳动关系报告。
5.申报辅助康复器具:填写《汕头市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并提供如下材料:
(1)工伤职工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工伤认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3)协议医院意见书;
(4)市劳鉴会鉴定结论书;
(5)购买和安装辅助器具费用单据。
6.申报工亡待遇:填写《汕头市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并提供如下材料;
(1)《工伤认定书》;
(2)《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火化收据;
(4)《火化证》原件及复印件;
(5)供养直系亲属的证明,如供养对象属超出劳动年龄 (男60周岁以上,女55周岁以上)没有经济来源的,提供街道(镇)办事处证明;供养对象属死者的子女,年龄未满18周岁的在校学生,提供在校证明;学龄前儿童提供户口簿;
(6)《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7)供养亲属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8)死者身份证和户口注销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三)办理业务时间
每月5—25日(工作日)为受理用人单位申报工伤保险待遇时间。
(四)服务承诺
符合规定的,自受理参保单位申报工伤保险待遇之日起当月内完成审核工作;参保单位可在次月10日后领取《汕头市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审批表》回联,次月15日前将核准的工伤保险待遇拨到单位银行账户,由单位负责按规定发放。
(五) 办事管辖
参保单位办理上述有关业务时,按归属分别到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分局)失业工伤生育待遇核发科(股)办理。

『捌』 汕头市十级工伤赔偿详情

医疗费:

1、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2、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住院伙食补助费

1、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2、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停工留薪期待遇(非法用工伤亡生活费)

1、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原单位按月支付。

2、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3、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护理费

1、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6个月的本人工资;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1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1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职工被确诊为职业病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加发50%。

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每减少1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的10%支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其他规定:

1、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3、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四)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

4、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5、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6、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7、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优先拨付依法应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8、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

9、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10、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玖』 汕头市九级工伤一次性伤残就业补肋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有多少钱

按照工伤赔偿标准,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个月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回解除劳动合同的,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拾』 汕头市工伤赔偿标准

您好 很高兴为您解答
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基本信息
主要参考法规、规章
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
规章:各省、直辖市实施工伤保险办法;各省农民工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
一、2013年工伤赔偿标准
一般工伤具体赔偿项目、标准
(一)医疗费
1、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3款。
3、备注: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二)交通食宿费
1、标准: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三)康复治疗费
1、标准: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6款。
3、备注:依地方规定,康复治疗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
(四)辅助器具费
1.标准: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
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2条。
(五)停工留薪
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
4、备注: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但确定的部门和程序,依地方规定。
(六)护理费
1.标准:(1)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2)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2.要求: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按月享受。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第3款、第34条。
(七)伤残补助金
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
1、标准: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按月享受伤残津贴: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2、要求: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补足差额。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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