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常熟市医保中心在哪里
常熟市目前没有单独的医保中心,所有与医保有关的工作全部归结到常熟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地址:常熟市新颜路113号,如有医保方面的事可到此处办理。
2. 江苏省常熟市失业金在哪里办理,具体位置
江苏省常复熟市劳动制局办理,江苏省苏州市常熟市新颜路113号。
失业保险金领取材料:
1.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张;
3.近期免冠2寸照片两张;
4.已办理过《就业失业登记证》需提供原件。
失业保险金领取流程:
1.失业人员携带上述材料,到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进行失业金申领手续办理;
2.审核资料,告知失业人员享受待遇期限、待遇领取方法等有关事项;
3.录入失业人员个人信息资料。
3. 常熟市练塘镇到市社保中心怎么走,坐几路公交车 谢谢
下一个高德地图规划一下,以后也会用得着的。
4. 苏州市常熟社保个人查询个人账户
保险小抄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袭在线答疑。
1、拨打苏州市社保查询电话12333,获取个人账户余额信息。
2、持本人身份证明、社保卡(苏州市民卡)到苏州社保管理中心(或社保经办机构)查询账户明细。
3、凭本人医保卡到苏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或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查询账户信息。
4、登录“苏州社保局”网站查询
5. 常熟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的主要职能
(一)贯彻执行党来和国家源关于社会保险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开展养老、医疗、工伤、生育社会保险业务,
(二)严格按政策规定支付养老、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保费用,确保养老金社会化发放。
(三)加强对社会保险工作的调查研究和综合信息管理,编制社会保险基金的预决算;认真执行财经纪律,加强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确保社保基金专款专用、安全运营、保值增值。
(四)规范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的参保行为,稽核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参保人数,审查虚报冒领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检查、监督、考核各定点医疗机构及定点零售药店执行医保政策的情况。
(五)认真做好社会保险的宣传、信访工作,受理群众有关社会保险的投诉举报、咨询服务,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六)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基层社会保险经办部门的业务工作。
6. 常熟支塘镇社保局电话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福永管理站
地址:宝安区福永镇兴华路福永国税局旁(在回107国道上坐公答交到宝雅电子站下车往回走100米左右,到兴围路口时有一酒店(叉路口往右走))直接往里走,国税局里面第二栋有一个SI标示的就是)
电话:12333/0755-27395547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7. 江苏常熟社会保险中心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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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常熟市劳动局办理,江版苏省苏州市常熟市新颜路权113号。
失业保险金领取材料:
1.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张;
3.近期免冠2寸照片两张;
4.已办理过《就业失业登记证》需提供原件。
失业保险金领取流程:
1.失业人员携带上述材料,到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进行失业金申领手续办理;
2.审核资料,告知失业人员享受待遇期限、待遇领取方法等有关事项;
3.录入失业人员个人信息资料。
8. 江苏常熟社会保险中心在哪里常熟市社保中心是不是还在大润发那里
江苏省常熟市来劳动局办源理 ,江苏省苏州市 常熟市新颜路113号。失业保险金领取材料:1.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张;3.近期免冠2寸照片两张;4.已办理过《就业失业登记证》需提供原件。失业保险金领取流程:1.失业人员携带上述材料,到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进行失业金申领手续办理;2.审核资料,告知失业人员享受待遇期限、待遇领取方法等有关事项;3.录入失业人员个人信息资料。
9. 请问社保局周六周日上班不
礼拜六和礼拜天是不上班的,法定节假日也不上班。
如果需要办理相关手续可以选择周一到周五工作日办理。
我国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是政府直接管理覆盖全国的分层设置、分级管理的经办组织系统。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中央一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下设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依据法律综合管理、指导地方社会保险管理服务工作;在地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地市、区县三级地方政府分别设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9)常熟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扩展阅读:
社保局属于事业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1、第一条 为了合理安排职工的工作和休息时间,维护职工的休息权利,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根据宪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2、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职工。
3、第三条 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4、第四条 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5、第五条 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6、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因特殊情况和紧急任务确需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7、第七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 企业和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
8、第八条 本规定由劳动部、人事部负责解释;实施办法由劳动部、人事部制定。
9、第九条 本规定自1995年5月1日起施行。1995年5月1日施行有困难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以适当延期;但是,事业单位最迟应当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最迟应当自1997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