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在长期性人身保险保单条款性质中
一、定额给付性质的保险合同
大多数财产保险是补偿性合同,当财产遭受损失时,保险人在保险金额内按其实际损失进行补偿。大多数人身保险.不是补偿性合同,而是定额给付性质的合同,只能按事先约定金额给付保险金。健康保险中有一部分是补偿性质,如医疗保险。在财产保险方面,大多数财产可参考其当时市价或重置价、折旧来确定保险金额,而在人身保险方面,生命价值就难有客观标准。保险公司在审核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时,大致上是根据投保人自报的金额,并参照投保人的经济情况、工作地位、生活标准、缴付保险费的能力和需要等因素来加以确定。
二、长期性保险合同
人身保险的特点之一就是其保险期限长。个别人身保险险种期限较短,有几天,甚至几分钟的,如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和高空滑车保险,则另当别论。投保人身保险的人不愿将保险期限定得过短的一个原因是,人们对人身保险保障的需求具有长期性;另一个原因是,人身保险所需要的保险金额较高,一般要在长期内以分期缴付保险费方式才能取得。
三、储蓄性保险
人身保险不仅能提供经济保障,而且大多数人身保险还兼有储蓄性质。作为长期的人身保险,其纯保险费中大部是用来提存准备金,这种准备金是保险人的负债,可用于投资取得利息收入,以其用于将来的保险金给付。正因为大多数人身保险含有储蓄性质,所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享有保单质押贷款、退保和选择保险金给付方式等权利。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没有这些权利。
四、不存在超额投保、重复保险和代位求偿权问题
由于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难以用货币衡量,所以人身保险一般不存在超额投保和重复保险问题。但保险公司可以根据被保险人的需要和收入水平加以控制,使保险金额不高的过分。同样代位求偿权原则也不适用于人身保险。如果被保险人的伤害是由第三者造成的、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既能从保险公司取得保险金,又能向肇事方提出损害照偿要求,保险公司不能行使代位求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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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贰』 人身保险合同和财产保险合同怎么区别
但在审判实践当中,对于人寿保险附加医疗险到底属于何种合同,还有过争论。
主张是人身保险合同的认为医疗附加险的保险标的同人寿险一样,是人的身体。主张是财产保险合同的认为,医疗附加险的保险标的是人身受到伤害所支付的医疗费。人身保险合同和财产保险合同的区分大致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察:
1、人身保险的保险金具有定额给付性质,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给付保险金,而普通财产保险的保险金具有补偿性质。
2、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主要由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根据被保险人的经济收入水平和危险发生后经济补偿的需求协商确定。而财产保险的保险金额则是根据保险标的的价值大小确定的。
3、人身保险的期限具有长期性。保险有效期往往可以持续几年或几十年甚至终身,这主要是为了降低费用和保障老年人的利益。普通财产保险的保险期限大多为1年,不可能是长期。
4、人身保险承保的危险具有稳定性和有规律的变动性。计算人身保险费率基础之一的人的生存和死亡或然率是以生命表为依据,它符合大多数法则的要求,因而呈现相对稳定性和有规律的变动性。
5、人身保险合同只要求在合同订立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有可保利益,但没有金额上的限制,因而不存在超额保险和重复保险问题,普通财产保险则禁止超额保险,即重复保险的赔付的保险金不能超过实际受到的损失。
6、人身保险不仅时一种社会保障制度,还是一种强制性的储蓄。投保人所缴纳保险费,保险人最终将以各种形式返还给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人身保险合同是一种给付性质的保险合同,只要发生合同订明的事故或达到合同约定的期限,保险人都要给付保险金,而不管被保险人是否有损失或虽有损失但已从其他途径得到补偿。因此,对投保人来说,它是一种储蓄与投资手段。而普通财产保险则为单纯的营业性,限于补偿损失,目的是保障财产的安全。事实上财产保险不是每年都发会发生赔偿事故,由于期限短,大部分保单因期满而失效,既不赔偿,也不退还保险费。
7、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是分业经营的,经营财产保险的公司不能受理人身保险,经营人身保险的公司也不能受理财产保险。
『叁』 保险合同的性质是什么
保险合同与一般的协议合同最大的差异是,保险合同是制式合同,做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不可以按自己的意愿来改变已定的内容。
不知道你问这个问题想解决什么问题?
『肆』 为什么说人身保险具有保障性和储蓄性特点
保险本来的作用就是风险保障,当然是具有保障性。
而储蓄性特点是指储蓄保险版,储蓄型保险是保险公司设计的权一种把保险功能和储蓄功能相结合,如目前常见的两全寿险、养老金、教育金保险,除了基本的保障功能外,还有储蓄功能,如果在保险期内不出事,在约定时间,保险公司会返还一笔钱给保险收益人,就好像逐年零存保费,到期后进行整取,与银行的零存整取相类似。
『伍』 为什么说长期人身保险有储蓄性
主要是因为长期人身保险的纯保费,是由危险保费与储蓄保费组成的。危险保费由保版险人用来承担权经济补偿责任,储蓄保费则逐年累积形成保单的现金价值。在一定条件下,投保人可以拿回保单的现金价值,长期人身保险的储蓄性由此而来。
『陆』 为什么说人身保险有储蓄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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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诺解答:
您好!
购买人身保内险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获容得风险保障,人身保险特别是人寿保险在通过互助共济的方式为保险人提供风险分摊金的同时,更多地具有储蓄的性质。利用"均衡保险费"原理计算保险费时,要依据生命表、预定利息率计算保险期间届满时应支付保险金额的数量。均衡保险费超过自然 保险费的部分相当于投保人预付以后的保险费,保险人对这部分保险费只是暂时保管,没有所有权,只有使用权,并且对这部分保险费计算利息;保险责任准备金尚未用于弥补均衡保险费少于自然保险费差额的部分,保险人也要计算利息。所以,人寿保险具有长期性和储蓄性的特点。
『柒』 简述人身保险合同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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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身保险合同的特点
(1)以人的生命版和健康为标权的,人的生命和健康是无价的,所以没有保险金额部的超过保险价值的规定,没有重复保险和代位求偿,发生事故后各张保单的保险额累计计算。
(2)大部分为长期合同,尤其是人寿险,不是债的关系,存在保单的现金价值,性质上属于投资性的储蓄合同,不能通过诉讼的方式强制投保人交纳保费。
(3)保单现金价值
由于人寿保险开始发生签订合同时事故的发生率低,以后则慢慢增高,为了平衡之考虑,保险费始终稳定的一个比例收取,这样导致合同的起初,所交付的保险费是高的,必然有一部分是储蓄性质,因此解除合同时应当退还,这就是保单的现金价值。
实缴保费与应缴保费之差为利息=现金价值。人寿保单可以用于质押,人寿险保险人不得通过诉讼手段要求投保人交保费。
『捌』 人身保险合同属于什么合同
AC 由于人身的特殊性质,无法确定其价值,与财产保险相比,人身保险可内以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容险合同,即可以重复参保;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保险法》第56条第4款规定:“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定额保险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事先确定好一定数额的保险金额,在保险事故发生之时或者约定期限届满之时,保险人即按照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人寿保险合同就是典型的定额保险合同。人身保险中的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介乎人寿保险与财产保险之间,属于中间保险。
『玖』 人身保险和储蓄有什么区别
人身保险和储蓄都可以为将来的风险做准备,但它们之间有很大的区别。版 第一、用银行储蓄来应付未来的权风险,是一种自助行为,没有把风险转移出去,人身保险则能把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 第二、银行储蓄是存取自由的。保险则带有强制储蓄的意味,能帮助您迅速积累一笔资金,但只有在保险期满或保险事故发生时才能拿到,如果提前退保,会产生损失。 第三、银行储蓄的金额包括本金和利息,它是确定的。而保险中您能得到的钱却是不确定的,它一般取决于保险事故是否发生,而且金额可能远远高于您所交纳的保险费。 总的来说,银行储蓄的主要作用是保值增值,保险的主要作用是保障。
『拾』 人寿保险的储蓄性表现是什么
与银行储蓄表现不同,人寿保险的储蓄性表现为现金价值。
所谓保单现版金价值,是指带有储蓄性质权的人身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保险人为履行合同责任通常提存责任准备金,如果您中途退保,即以该保单的责任准备金作为给付解约的退还金。
被保险人要求解约或退保时,寿险公司应该发还的金额。在长期寿险契约中,保险人为履行契约责任,通常需要提存一定数额的责任准备金。
当被保险人于保险有效期内因故要求解约或退保时,保险人按规定,将提存的责任准备金减去解约扣除后的余额退还给被保险人,这部分余额即解约金,亦即退保时保单所具有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