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内地某公司持有一家在香港上市公司的股票,想要以股票质押来融资,请问内地哪个机构做相关质押手续,业务
朋友这个业务,一般叫股票质押式回购。不知道准备融资多少,质押率多少,以及能付出的成本大概多少。
这个业务一般是券商做。我刚帮你问了一下朋友,他们今天没上班。明天上班后,我帮你打听一下。
对了,朋友哪里的。
② 港澳外资的投资者可以做私募基金的控股股东吗
国内很难
③ 外籍人士投资私募股权基金能否备案 不能备案有什么依据吗
要规模比较大的才要备案,和是不是外资没有关系,外资投资归商务部的,备案是发改委的事情
④ 外资如何在中国设立私募股权基金
首先要选一个私募的类型,企业型,有限合伙型或信托型相对来说有限合伙企业运作起来比较回灵活但是有限合伙答企业必须有一个不同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然后去办执照,找金融局进行融资备案,还要有监管银行。可能以后还要求要有高级经理人证。目前国家对这一块还不是十分明确,你可以到相关部门去咨询。国家私募股权这一块是归发改委和证监会管
⑤ 私募基金有限合伙份额是否可以设立质押,如何操作
在司法实践中,有法/院认为在《物权法》《担保法》均未规定其质权设立的登记程序时,有限合伙财产份额出质应适用动产质权的规定,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而“交付”是通过协议等方式,由质权人实际取得对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控制权实现。
除“交付”设立质//押外,实践中也有质权人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中征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平台(以下简称“中登网”)以其他动产融资登记名义对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进行登记,以拟设立此种质//押。
以内部协议控制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并结合中登网登记实现一定程度上的公示效果,是现有操作规定模糊的情况下促成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质//押有效设立并保护质权人的较完备的方式。有限合伙制的4募基金的基金份额质//押也可参照上述思路设立质//押。
⑥ 你好,想问一下基金公司是否可以作为一个中国私募基金在国外股票市场上选择和交易专门衍生期权产品呢
优点:
投资收益高。虽然普通股票的价格变动频繁,但优质股票的价格总是呈上涨趋势。随着股份公司的发展,股东获得的股利也会不断增加。只要投资决策正确,股票投资收益是比较高的。
能降低购买力的损失。普通股票的股利是不固定的,随着股份公司收益的增长而提高。在通货膨胀时期,股份公司的收益增长率一般仍大于通货膨胀率,股东获得的股利可全部或部分抵消通货膨胀带来的购买力损失。
流动性很强。上市股票的流动性很强,投资者有闲散资金可随时买入,需要资金时又可随时卖出。这既有利于增强资产的流动性,又有利于提高其收益水平。
能达到控制股份公司的目的。投资者是股份公司的股东,有权参与或监督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当投资者的投资额达到公司股本一定比例时,就能实现控制公司的目的。
缺点:
主要是风险大,若一旦损失,投资者损失较多,缺点主要有以下几点:
1.高报酬高风险,长期投资股票的平均年报酬率约为10%~15%,报酬率比其它投资工具高 。但是当股票大跌时,很有可能会因此套牢住。风险性也很高。
2.价格不稳定,政治因素、经济因素、投资人心理因素、企业的盈利情况、风险情况都会影 响股票价格;这也使股票投资具有较高的风险。
3.盈余分配权按持股比例分配公司盈余。
4.剩余资产分配权公司清算后,股东按持股比例分配剩余资产。
5.收入不稳定,普通股股利的多少,视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而定。其有无、多寡均无法 律上的保证;其收入的风险也远远大于固定收益证券。
6.须承担经营的风险须承担经营的风险,但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责任仅以出资额为限 。
⑦ 外资,国资参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有哪些限制
外商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的设立、运营问题:
(1)可否允许在华注册的外商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和内资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依法面向特定的外国企业或者个人(简称“境外LP”)募集设立有限合伙制的外资股权基金。
1、是否将境外LP的出资比例限定在基金认缴资本总额的一定比例(例如50%)以下;
2、境外LP是否需要具备一定的资质条件;
3、募集设立外资股权基金的外商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和内资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是否需要具备特殊的资质条件。
中外合作各方通过合作企业合同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的企业。其主要法律特征是: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中的份额无强制性要求;企业采取灵活的组织管理、利润分配、风险负担方式。故此种合营称为契约式合营。
(7)外资在国内成立私募基金做股票质押扩展阅读:
主要法律法规:
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立法是伴随着我国的改革和对外开放政策而逐步建立并不断完善的,至今已经形成较为完备的外商投资企业立法体系,其中重要的法律。
法规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等。除此之外,外商投资企业的主管部门(商务部)和相关部门(主要是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还颁布了大量的部门规章。
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及其《补充规定》、《关于举办股份有限公司形式中外合资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的审批原则和审查要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