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证券投资基金免税备案是由基金管理人做吗
法律规定。基金收益免税。
⑵ 企业所得税减免备案需要什么资料
所需材料: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
2、企业资产负债表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年初和年未的职工名册;
4、企业年初和年末的职工工资发放表复印件管理部门审核意见。
拓展资料:
说明:
1、备案表一式四份,企业、受理部门、税源管理部门、综合业务科各一份。
2、备案表由税源管理部门进行审核,并由税源管理部门将备案表传递给综合业务部门进行CTAIS2.0备案登记或留存,同时制作《备案类减免税告知书》送达纳税人。
3、所有原件经受理部门与复印资料核对后退给企业,复印件留存备查。
4、纳税人提供的复印件资料均要求在复印件上签注与原件。
5、“减免政策依据”:填写享受减免税政策文件名称及文号。
6、“减免项目”:填写享受的减免税政策具体条款、内容。
7、“减免期限起”:填写享受减免税政策起始时间。
8、“减免期限止”:填写享受减免税政策终止时间,如无终止时间,无需填写。
9、“附列资料”:填写减免税政策文件或税务机关规定办理本项减免税备案事项所需纳税人提供的附报资料名称。
10、“减免性质代码及名称”:填写税务机关统一编制的减免性质代码及名称。
11、“优惠事项代码及名称”:依据纳税人的减免项目填写税务机关统一编制的优惠事项质代码及名称。
12、“减免方式代码及名称”:依据纳税人的减免项目填写税务机关统一编制的减免方式代码及名称。
13、“减免申报填报类型代码及名称”:依据纳税人减免项目,并结合申报减免栏次,填写税务机关统一编制的减免申报填报类型代码及名称。
⑶ 基金分红一般是怎么做账的
以购买华泰柏瑞盛世中国混合基金(460001)510万,分红比例40%为例,分红基金记账分录:
购入: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510万
贷:银行存款 510万
分红:
借 : 银行存款 204万=510万*40%
贷:投资收益 204万(免税)
确认损失(分红后净值降低):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204万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204万
赎回:
借:银行存款 304.37万
投资收益(申购赎回费)1.63万=1000+306万*0.5%
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204万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510万
借:投资收益 204万 (亏损部分直接抵减营业利润)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204万
小结:资金买入卖出的时间大概5-7天,买入前股票仓位很低,所以股价波动对基金净值的影响不大,分红收益与基金亏损基本对冲,资金基本可以做到保值。以营业利润510万为例,操作前交510万*25%=127.5万的企业所得税;通过以上操作,分红部分免企业所得税(需要在季报、年报前在税务网站上做免税备案),基金亏损部分正常抵减营业利润使得应纳税所得额减少(-204万),只需要缴纳(510万-204万)*25%=76.5万的企业所得税,减少了51万的税金流出。当然以上投资基金的手续费测算要根据基金公司的费率表,一般规模越大费率越低,节税效果越好(如投资华泰柏瑞盛世中国混合基金100-200万申购费1%,500万以上申购费1000元/笔)。同时,分红比例也会影响节税效果,分红比例越高,节税效果越好。
⑷ 到底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只投沪深A股股票需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一)根据《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自2018年1月1日起,私募基金管理人运营私募基金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二)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对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所取得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第二条,证券投资基金包括公开及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即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⑸ 政府下发的项目补助经费如何到国税备案是免税收入还是不征税收入科技资金是免税收入还是不征税收入
《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就企业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作出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三项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将符合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属不属于不征税收入,要看是否符合上述条件。另外,这文件的内容实际从2008年以来即开始适用。
至于备案,你把反应上述三方面的资料交到国税局就行了。这块实际上不属于税收优惠范畴,严格意义上说,只是纳税上的时间性差异(因为不征税收入对应的折旧和发生的费用不得税前列支),因此,不属于税收优惠的备案范围。但税务机关肯定会要求企业提供相关资料证明其属不征税收入的。
⑹ 销售额十万以下水利建设基金免税备案什么做
根据最新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月销售额十万元以下的,免收水利建设基金,不需要做备案登记,直接享受减免优惠。
⑺ 企业从银行购买基金取得的红利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二条关于回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答的优惠政策规定: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故企业购买各类基金取得的分红暂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但是要做免税事项的备案,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扣除该部分分红。
⑻ 增值税减免税备案类项目和审批类项目各有哪些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9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电子出版物属于软件征税范围的通知》国税函[2000]16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60号)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04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电行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38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7〕83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污水处理费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97号
《税务总局关于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37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撤销金融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4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期货交易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0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三峡电站电力产品增值税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4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煤层气抽采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48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的通知》财税〔2009〕163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葛洲坝电站电力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6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河上游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电力产品增值税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5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0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外经贸部关于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征增值税的补充通知》财税[2005]13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贸企业和边销茶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4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飞机维修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10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五飞机适用国产支线飞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97号)
《关于国产支线飞机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2000]5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安、司法部门所属单位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9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军工系统所属单位征收流转税、资源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1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7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4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系统所属企业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3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保障性企业移交后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04号
《关于进口免税品销售业务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6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磷酸二铵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7]17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和三轮农用运输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89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钾肥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97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47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尿素产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5〕8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粕类产品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用鱼油产品免征增值税的批复》(国税函[2003]139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0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债转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29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0年上海世博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0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货车修理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1〕54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中科进出口公司进口图书资料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9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中科进出口公司销售给高等学校科研单位和北京图书馆的进口图书、报刊资料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69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国际图书贸易总公司销售给高等学校教育科研单位和北京图书馆的进口图书、报刊资料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68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教育图书进出口公司销售给高等学校教育科研单位和北京图书馆的进口图书、报刊资料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67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经济图书进出口公司中国出版对外贸易总公司销售给大专院校和科研单位的进口书刊资料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1999]25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科技资料进出口总公司销售进口图书享受免征国内销售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69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47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34号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
《关于中国图书进出口总公司销售给科研教学单位的进口书刊资料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6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08.11.1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血站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64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免征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7〕49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罚没物品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69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铂金及其制品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86号
其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3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所得税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6〕148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审批期限的通知》(财税〔2010〕10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汶川地震灾区农村信用社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3号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04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电行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3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8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3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3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主营业务整体上市过程中资产评估增值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重组改制过程中资产评估增值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4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对外贸易运输(集团)总公司资产评估增值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冶金科工集团公司重组改制上市资产评估增值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4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峡两岸海上直航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4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3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坏账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9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0年上海世博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3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非发展基金有限公司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
其他
等等
⑼ 个人所得税有哪些免税或优惠规定
个税一共有专项附加扣除,可以免除一定的个税,具体如下:
1.子女教育: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2.继续教育:纳税人接受学历或非学历继续教育的支出,在规定期间可按每年4800元或3600元定额扣除。
3.大病医疗: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发生的自负医药费用超过1.5万元部分,可在每年6万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4.住房贷款利息:纳税人本人或配偶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可按每月1000元标准定额扣除。
5.住房租金:纳税人本人及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没有住房,而在主要工作城市租赁住房发生的租金支出,可根据承租住房所在城市的不同,按每月800元到1200元定额扣除。
6.赡养老人:纳税人赡养60岁(含)以上父母的,按照每月2000元标准定额扣除。
⑽ 国内一家投资有限公司购买私募基金产品获得的分红,是否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如果需要,多少费率
随着私募登记备案、合格投资者等制度的确定,私募运行趋于规范;而随着私募政策统一化,不同类型私募业务的监管套利问题也趋于消散。但与私募类型和通道丰富化形成对比的是,与私募有关的税收制度多以“点状”存在、未形成统一涵盖所有私募类型的税收框架。私募税收制度尚存在许多模糊地带,税收制度建设滞后于管理人等制度的建设。
1.私募所得税制度现状
1.1.私募税收制度建设相对滞后
自2013 年6 月新《基金法》将“非公开募集基金”,即私募,正式纳入监管框架以来,私募政策迎来集中落地期。
2014 年2 月,《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实行,私募基金管理人和产品开始向协会履行登记备案手续。
8 月,首个专门针对私募基金的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发布,从登记备案、合格投资者、资金募集、投资运作、行业自律、监督管理、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法律责任等八个方面规范了私募投资基金。《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从私募基金业务维度出发,提出“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从事私募基金业务适用本办法”。
9 月,证监会就《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从机构维度(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其依法设立的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子公司),对开展泛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应遵守的行为规范进行了规定。随着私募登记备案、合格投资者等制度的确定,私募运行趋于规范化;而随着私募政策的统一化,不同类型私募业务的监管套利问题也趋于消散。但对于近期才集中“转正”的私募而言,还有许多问题亟待明确,税收制度就是其中之一。
当前,国内私募基金按投资方向可以分为主要投资于公开交易证券的私募证券基金、主要投资于非公开交易股权的私募股权基金、主要投资于艺术品、红酒等特定商品的其他私募基金,其中创业投资基金被视作私募股权基金的特殊类别。按组织形式分,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内私募基金可以分为公司制、有限合伙制、契约制。
其中,在契约制中,国内私募基金传统上常借助通道形式,如信托、券商资管、基金专户、基金子公司、期货资管等,私募登记备案制实行后开始出现以直接私募形式存在的契约型私募。
但与私募类型和通道的丰富化形成对比的是,与私募有关的税收制度多以“点状”存在、未形成一个统一涵盖所有私募类型的税收框架。私募的税收制度尚存在许多模糊地带,例如直接私募的税收尚无明确说法、形式各异的私募基金如何体现税法公平原则等。私募税收制度建设滞后于管理人等制度的建设。
1.2.私募所得税现状梳理
当前与私募基金相关的税收主要是所得税和营业税,营业税税率相对单一,而涉及所得税的政策较复杂,因此本文主要就所得税进行梳理。我们重点关注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和私募股权基金,这两类基金按组织形式均可以分为公司制、有限合伙制和契约制。公司制私募基金指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以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组建投资基金,基金本身成为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公司。其特点有降低风险、具有独立法人地位、适用部分税收优惠政策等。对于公司制私募基金而言,主要适用的法律有《公司法》、《企业所得税法》。
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指采取有限合伙的形式设立的私募基金。2006 年,新《合伙企业法》引进了有限合伙法律制度,为有限合伙制私募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的特点主要有:设立程序简便、税收可穿透、无代理风险等。对于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而言,主要适用的法律是《合伙企业法》。
契约型私募基金指基金的投资者与管理人签订契约,将基金委托给管理人管理,实质上是一种信托关系。其特点有设立、退出和增募机制灵活、无双重税收、决策效率较高等。对于契约型私募基金而言,传统的通道型私募基金主要依据各类通道的规定,例如银监会发布了《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规范信托制私募股权基金,而直接私募尚无明确依据。私募所得税问题可以分解为两个问题:一是基金层面的税收问题;二是投资者层面的税收问题。
基金层面的税收问题
其中,基金层面的税收问题因私募基金组织形式的不同而不同。公司制私募基金因证券交易或股权交易所得收入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纳税,按照“转让财产收入”、“利息收入”计算所得税,税率为25%。
由于《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属于“免税收入”,故当公司型私募基金获取被投资企业的股息、红利时,可免交所得税。其中,“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此外,对于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有专门的税收优惠政策。2007 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31 号文)、2008 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9 年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 号)均有相关优惠政策,其中87 号文提出: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 年(24 个月)以上,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 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其中相关条件主要指:
经营范围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且工商登记为“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专业性法人创业投资企业。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完成备案,经备案管理部门年度检查核实,投资运作符合《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除应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和《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的规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以外,还应符合职工人数不超过500 人,年销售(营业)额不超过2 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这就意味着公司制私募基金在基金层面的基础税率为25%,但享有众多税收优惠政策。对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而言,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六条:“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其中,合伙企业包括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这就意味着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在基金层面不收取所得税。
传统通道式的契约型私募基金中,券商资管、信托、基金专户、基金子公司、期货资管等均非法人实体,因此不适用于《企业所得税法》,在基金层面自然也就无须缴纳企业所得税。
投资者层面的税收问题
投资者层面的税收问题,因投资者的属性不同而不同。对自然人投资者,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如果投资于公司型私募基金,则属于一般的自然人投资者,按“财产转让所得”或“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纳税,税率为20%。
如果自然人投资者投资于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根据《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 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征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当时的合伙企业主要指普通合伙企业。2007 年新《合伙企业法》允许合伙企业按有限合伙设立,并提出“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这意味着自然人投资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5%~35%的个人所得税。
自2011 年9 月开始,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42000 元/年。扣除费用后,按照最新的税率表,自然人投资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超过10 万元以上的部分要按35%的税率征税。
但对于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股息、红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该部分收入不并入合伙企业收入,而作为投资者个人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按“利息、股息、红利”缴纳个人所得税,即按20%税率交税。
如果自然人投资者投资于契约型私募基金,当前信托、券商资管等通道类契约型私募基金对投资者所得并不代扣代缴,投资者需自行申报纳税。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20%的税率。
对企业投资者,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故如果投资于公司型私募基金,基金分配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可以免征所得税,但如果企业投资者通过转让公司型私募基金的股份实现退出,则需要按25%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企业投资者投资有限合伙制私募,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 号),按“先分后税”原则,企业投资者在获取基金收益后要按照25%的企业所得税率交税。
如果企业投资者投资契约型私募基金,获取基金收益后应按照25%的企业所得税率交税。
但是,《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条例规定了一些免税和低税率主体,这些主体在获取基金收益时可免税或以优惠税率征收。例如: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 号)规定:自2008 年1 月1 日起,企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即企业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需要补充的是,自然人投资者参与有限合伙制私募时也曾有过一波优惠政策热潮,当时,各地方政府为了鼓励私募股权投资的发展,大多将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有限合伙人税率(LP)由5~35%累进税率统一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税,税率为20%;而普通合伙人(GP)仍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征税,税率为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还有一些地方政府将以税收返还等形式给予优惠政策。
但从税法角度看,省级及以下政府应没有未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直接减免个税的权利,因此上述地方政府的优惠政策实质是游走在灰色边缘。2009 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关于坚决制止越权减免税加强依法治税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财政、税务部门“不得随意改变税收优惠政策范围”,明确“中央税、共享税以及地方税的立法权都集中在中央,除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下放地方的具体政策管理权限外,税收政策管理权全部集中在中央”。
2.私募所得税的比较分析
2.1.组织形式比较分析
综合而言,公司制私募基金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运作相对稳定。尽管在公司层面和投资者层面均需要征税,存在“双重征税”问题,但各类税收优惠政策可部分抵消双重征税的影响。例如:在公司层面征税的时候,来自被投资企业的股息、红利可依法免税;创业投资企业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 年的当年抵扣应
纳税所得额。在投资者层面征税的时候,如果是企业投资者,则基金分配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可以免征所得税。从而,公司制私募基金的累计所得税税负最高为:
自然人投资者:25%+(1-25%)*20%=40%
企业投资者:25%+(1-25%)*25%=43.75%
但实际税负通常没有那么高。例如,一企业投资者投资公司制私募基金,而私募基金投向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则可获得多重税收优惠。再如,假定企业投资者投资公司制私募基金获取的收益全以股息、红利等权益收益实现,则实际上该企业投资者投资公司制私募基金和投资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承担的税率是一样的,均为25%(不考虑其他优惠政策)。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虽无法人资格,但在财产权上仍可明确登记,且普通合伙人执行公司事务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可有效克服公司制下的“委托—代理”问题,这也是有限合伙制形式成为国外私募首选的重要原因之一。有限合伙制“税务透明体”的特性决定了在基金层面无需交税,而由合伙人分别交税。其中自然人投资者一般按5%~35%超额累进税率交税,而企业投资者一般按25%交税(低税率和免税主体除外)。此前部分地方政府为鼓励股权投资,曾将股权投资私募中,自然人有限合伙人的税率统一下调至20%。从而,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的累计所得税税负最高为:
自然人投资者:0+5%~35%=35%
企业投资者:0+25%=25%
但由于有限合伙在收益分配上可协商办理,灵活性较大,加之“税务透明体”的特性,使得有限合伙制私募在税务安排上可操作性较高,理论上可以将收益由“重税主体”向“轻税主体”转移。为了尽量避免有限合伙成为私募避税的工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 号)要求无论合伙企业收益是分配还是留存,均需按“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缴纳所得税。
契约制私募在国内尚无明确说法,但传统借信托、券商资管等通道发行的私募可以看作契约制私募的雏形。契约制私募无需设立公司或有限合伙企业,在成立方式上最便捷。由于无公司或有限合伙企业实体的约束,契约制私募在募资等条款设计上最为灵活,可多次筹集资金。由于无法人实体,现有的信托、券商资管等契约制私募在基金层面无需交税。
在投资者层面,自然人投资者按20%的税率交税,企业投资者税率为25%。从而,契约制私募基金的累计所得税税负最高为:
自然人投资者:0+20%=20%
企业投资者:0+25%=25%
2.2.黑石税案风波
值得注意的是,除了前述地方政府出台的某些优惠政策可针对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在国家和地方优惠政策最密集的创业投资领域,政策大多只针对公司型私募基金。这与有限合伙制容易演变为避税工具有密不可分的关系。在私募发展较成熟的国家如美国,此前有报道称其私募股权投资中有限合伙的组织形式已控制了80%的风险投资额。在美国,有限合伙制私募同样无需在私募基金层面交税,只需在合伙人环节交税。如果合伙人是自然人,直接按个人所得税规定交税;如果合伙人是企业,则将收益分配到最终纳税人账户后进行交税,即所谓的“流经原则”。
美国应税收入分为普通所得、资本利得和消极收入,其中前两种是主要的应税收入。普通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最高为35%,资本利得包含各类投资收益,最高税率仅为15%(政府正推动上调至20%)。
根据“流经原则”,采用有限合伙组织形式的私募基金只需在投资者环节支付税率较低的资本利得税;而采用公司制组织形式的私募基金则在基金环节就要交最高35%的联邦所得税和10%的州税,在投资者环节还要交税。由此,私募基金大多选择采用有限合伙制。美国黑石集团是目前世界上最大的私募股权基金之一,其上市时就因其合伙企业架构有避税嫌疑,引起过不小风波。
2007 年6 月,黑石集团再纽交所上市。上市主体设定为在特拉华州注册的有限合伙企业——黑石集团LP(The Blackstone Group LP),该上市主体的投资者有两类:
黑石集团管理有限责任公司(BlackstoneGroup Management LLC),作为上市主体的普通合伙人,无经济利益。而该公司实际由以创始人施瓦茨曼、彼得森等为代表的黑石高管们控制。
首次公开发行的投资者(Investorsin this offering),获得的是普通基金单位(commonunits),作为上市主体的有限合伙人,享有上市主体100%经济权利,但只有有限投票权,无权选举上市主体的普通合伙人及董事。
上市主体通过4 家100%控股的黑石控股GP(BlackstoneHoldings GP Inc)公司间接控制5 家运营实体各21.7%的份额。4 家黑石控股GP 在5 家运营实体中的角色均为普通合伙人。
另外,黑石高管团队还以有限合伙人的身份持有5 家运营实体78.3%的份额,以及上市主体100%可转换为普通基金单位的份额。
通过复杂的结构设计,黑石高管团队既在不丧失控制权的情况下实现了募资,又以有限合伙的形式获得了15%的较低税率。
但是,在黑石上市以后,其股份获得了较高的流动性,实质上越来越靠近公司实体,此时仍享有穿透税制和15%的低税率,引起了不少争议。
3.直接私募如何纳税?
自2014 年2 月私募登记备案制度实行以来,直接私募产品成为业界关注的热点。相比通道类私募产品,直接私募既可以节省通道费用、提升私募公司知名度,也有利于私募公司建立较完善的前中后台机制,引导私募公司发展规范化。但是,关于直接私募如何纳税的问题目前还处于较模糊的阶段。由于没有统一清晰的说法,部分私募担心未来直接私募产品或将面临“双重征税”的尴尬处境,因此对直接私募发行持观望态度。
与传统通道型私募基金相比,直接私募属于较标准的契约型私募,因此,关于直接私募是否需要交税的讨论实质上就是关于契约型私募是否需要交税。目前关于这方面的主流观点分成两派:
非实体课税模式。认为契约制私募不是独立工商实体,仅仅投资者的集合体、是一种契约关系。因此,非实体课税模式认为契约制私募在基金层面不用纳税,仅需在投资者层面纳税即可。
实体课税模式。认为契约制私募运行中有两个层面的法律关系,一是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进行投资,二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持有人之间的募资和分配。由于是两个法律行为,故需要分别履行纳税义务。在基金层面,要适用投资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税收制度;而在投资者层面,要适用收益取得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税收制度。
但是,如前所述,我们认为,目前通道式的私募产品属于国内契约制私募的雏形,因此,直接私募产品或将参照原通道类的私募产品,在基金产品环节不交税,而由投资者分别纳税。
另外,公募基金作为较成熟的契约型基金制度,目前享有一些优惠政策。2013 年6月新《证券投资基金法》将私募基金纳入监管框架,据此,以往适用于公募基金的相关优惠税收政策也理应适用于直接私募基金。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 号)提出的“关于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
(一)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如果私募可享有公募当前的税收优惠政策,则同样可以实现基金产品环节不交税。
但是,由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在表述中使用了“暂不征收”字眼,意味着我国或认为契约型基金应采纳“实体课税模式”,只是当前为了鼓励契约型基金的发展而暂不征收,这给未来直接私募的税制增添了不确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