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税后利润给股东分红需交个人所得税吗?
企业取得投资分红,不需要交企业所得税。
居民企业税后利润分红不缴企业所得税。
常用的避税方法有很多,主要有:利用国家税收优惠政策、转移定价法、成本计算法、融资法和租赁法。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第三项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也为免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其所称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也就是说,企业持有上市公司股票不足12个月的分红要缴税,其他的分红都不需要缴税。
2008年以前,居民企业之间的税后利润分配,如果存在非定期减免税造成的税率差,则要按税率差补税。
但在2008年以后,即使企业分配的税后利润是属于2008年以前的,也可以按照新税法的规定免税,不需要按税率差补税。
二、在我国合理避税的作用
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这个定义的关键是纳税人在税法许可的范围内。通过不违法的手段对经营活动和财务活动精心安排,尽量满足税法条文所规定的条件,以达到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当然,避税也不排除利用税法上的某些漏洞或含糊之处的方式来安排自己的经济活动,以减少自己所承担的纳税数额。
一般地说,避税可以认为是纳税人采取利用某种法律上的漏洞或含糊之处的方式来安排自己的事务,以减少他本应承担的纳税数额。虽然避税行为可能被认为是不道德的,但避税所使用的方式是合法的,而且不具有欺诈性质。避税是对已有税法不完善及其特有缺陷所作的显示说明,它说明了现有税法的不健全特征。税务当局往往要根据避税情况所显示出来的税法缺陷采取相应措施对现有税法进行修改和纠正。所以,通过对避税问题的研究可以进一步完善国家税收制度,合理避税,才能视合理避税为企业的权利,才能受到法律和社会的认可和保护。
在财会税务实践中,针对税法中“非违法”内容,纳税人是可以合理运用的,这从税法建设本身来看,是有利于推进税制改革。因为,税法中“允许”、“不允许”和“应该”、“不应该”的内容实际上使企业同时得到了“非不应该”、“非不允许”的内容。正是这些法律上的“非不应该”、“非不允许”内容构成企业合法及非违法避税的依据和途径。
在财会税务实践中,我们翻阅具体税法细则才发现,无论国内还是国外,都有对税法中“非不允许”、“非不应该”的成功利用。对每一个具体的纳税人来说,理解、分析和研究合理避税并不断进行实践,这不仅直接可以给纳税人带来的经济利益和货币收入,使他们创造的商品价值和商业利润有更多的部分合法留归纳税人自己,而且还能够帮助纳税人正确树立法制观念和依法纳税意识,从而提高纳税人素质。
合理避税不同于偷税、逃税,它不是对法律的违背和践踏,而是以尊重税法、遵守税法为前提,以对法律和税收的详尽理解、分析和研究为基础,是对现有税法不完善及其特有的缺陷的发现和利用。同时,合理避税有助于保证政府和执法部门及时发现税制及税法中所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税收征收管理的实践来健全税收制度,完善税法,有助于实现经济生活规范和社会生活规范化,有助于建立一个健全的法律社会,有利于我国在世贸组织这个大家庭中与国际社会接轨,有利于我国企业的健康发展。
避税概念在外延上有宽、狭之别。国际上将避税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可接受避税,另一类是不可接受避税,二者的划分是以是否违背法律意图作为根据。
可接受避税是指与法律意图相一致的避税即大概念下的避税。
三、股东分红所需要的条件
从法律层次上说,股东的分红权是一种自益权,是基于投资者作为股东个体身份所具有的不可剥夺的权利,一旦受到公司、公司董事或第三人的侵害,股东就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寻求自力救助 如要求召开股东会或修改分配预案或司法救济以维护自身的利益。理论上股东的分红权是股东的一种固有权利,不容公司章程或公司机关予以剥夺或限制,但实际上,由于股东权是体现为一种请求权,它的实现是有条件的:
1、以当年利润派发现金须满足:
⑴公司当年有利润;
⑵已弥补和结转递延亏损;
⑶已提取10%的法定公积金和5%-10%的法定公益金;
2、以当年利润派发新股除满足第1项条件外,还要:
⑴公司前次发行股份已募足并间隔一年;
⑵ 公司在过去3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录;
⑶公司预期利润率可达到同期银行存款利润;
3、以盈余公积金转增股本除满足第2项 1-3 条件外,还要:
⑴公司在过去三年的连结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
⑵分配后的法定公积金留存额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50%;
⑶除此之外,根据《公司法》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股利的分配必须由董事会提出分配预案,按法定程序召开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和表决并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代表的1/2现金分配方案或2/3红股分配方案 以上表决权通过时方能实现。
Ⅱ 基金分红可以为企业避税吗
尽量以集体福利方式进行,避免以现金形式发放。合理利用好年终一次性奖金的使用。
Ⅲ 基金分红避税需要提前多少天购买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财税字〔1998〕55号《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内问题的通知》
基金向投容资者分配的基金收益,暂免征收所得税。
及财税〔2008〕1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二、关于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
(一)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操作程序:
第一步,在基金分红登记日前持有或买入具有高分红特性前5名基金,从而构建一个具有较好避税效应的基金投资组合。
第二部,在基金分红除息后卖出或者赎回所持有基金。
也可以通过三方公司进行专门的操作。
账务处理,借:银行存款或其他科目,贷:投资收益;由于基金分红营业税所得税都是免税的,报税时将该部分填写在免税栏就好了
Ⅳ 私募基金分红可以避税吗
一般来说公募基金分红可以避税,私募基金是无法避税的;但是现在有的公募基金也因为违规推广公募分红避税遭到监管处罚,所以还是老老实实缴税吧
Ⅳ 知识就是财富 怎样通过基金分红 合理避税
1、分析基本的情况,看这次基金分红的避税入口点,问题需要专业分析;
2、推荐方案,入驻税收洼地,通过基金分红的高税率转化为低税率的模式,进行合理避税。
Ⅵ 企业运用高分红基金交易真的能合理避税吗
你好,高分红基金确实是可以避税的,但是由于基金风险较大,可能会产生相应的后果
本人建议您可以通过捷税宝:
寻找税率极低的洼地,把业务转移至洼地
这种方式是合理避税方法,而且无操作风险,只需要申请下来即可操作,一劳永逸,实现合法避税。
通过利益或其他费用输送方式,高利润产品以收入的方式转移到洼地
如果第一种不行的话,建议尝试这种避税方法,直接以服务费或其他相关费用输送至洼地,实现合理避税的目的。
以上2种方案是切实可行的合理避税方法,你可以尝试下
Ⅶ 证监会怎么整治分红避税乱象
证监会将重拳整治分红避税乱象:"内鬼"泄密 ,仓位违规。
每到年底阶段,机构借基金分红避税的问题都是高发时期,今日,多家基金公司接到了“严防滥用政策红利,加强基金分红合规管理”的机构监管情况通报。
曾在一些基金微信群里看到过拉机构投资分红基金的信息:“群内各位大佬,我司有只绩优基金12月底分红,分红比例20%,有避税需求的请找我勾兑。”
据了解,为了冲规模以及跟机构等大资金合作,赚取赎回费、管理费,基金公司在营销时推荐“分红概念”的产品在业内并不少见,而往往到了月末、季末或者年底等时段,这样的大比例分红情况会更多一些。
“各大基金销售群中往往会发布很多这样的信息,稍微隐蔽一些的备注‘有意私聊’,胆子大的直接就把产品名称写上去了。”有基金业内人士表示,“估计是某些公司做的比较过,有书面文字之类的资料被泄露出去了,所以被处罚了。”
除了主动寻找具有避税需求的机构客户,主动告知避税方法、提前泄露分红信息等行为在业内也并不少见。甚至有公司写出一套避税方案,微博长图、Word文字版等一应俱全,这种“服务”十分到位。
类似上述这种借基金分红拉机构避税的问题,在此次监管部门出发后,预计会收敛很多。
四大监管要求规范基金分红避税
针对上述基金分红信息管控不当等行为,《通报》中强调了进一步加强基金分红管控等事宜的监管要求,明令了以下几点:
一、建立健全基金分红信息管控机制。建立分红信息保密及知情人登记制度,严禁公司及相关从业人员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分红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
二、严格规范基金分红行为。严格控制分红公告日至权益登记日之间的时间间隔,除法律法规、相关规则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原则上不超过2个作日。
三、审慎办理基金分红敏感期间大额资金的申购赎回。在基金分红决议通过日起至权益登记日期间,原则上暂停办理机构投资者的大额资金申购。
加强对基金大比例分红(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分红金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行为的监测与分析,在大比例分红发布公告日后20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所在地证监局提交大比例分红事项说明,包括但不限于分红原因、分红公告日前后15 个工作日内机构投资者申购赎回情况、基金投资指标合规情况等说明,并在公司监察稽核年度报告中作汇总分析说明。
四、持续落实依法全面从严监管。对泄露基金分红决策信息、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将依法依规查处。
对于违规行为就是要严加监管!
Ⅷ 基金分红了之后 ,还需要交什么税收的吗
不需要,基金分红采用现金分红方式的免税;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的免申购费。内二者都无容须缴其他任何费用的。投资者不应该用基金分红次数的多少来判断基金的好坏。基金分红除了必须具备分红的条件,还与基金的分红政策有关。
分红并不是越多越好,投资者应该选择适合自己需求的分红方式。基金分红并不是衡量基金业绩的最大标准,衡量基金业绩的最大标准是基金净值的增长,而分红只不过是基金净值增长的兑现而已。
(8)公募基金分红避税法律扩展阅读
按有关规定,基金分红需要具备以下3个条件:
一、是基金当年收益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方可进行分配;
二、是基金收益分配后,单位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三、是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能进行分配。
Ⅸ 股东分红如何避税
利用股权投资进行巧妙避税,是股权投资过程中不可避免的话题。
通过股权投资收益进行合理避税,不但可使投资者获取更多的利润,而且也能使其方法符合游戏规则。就股权投资收益避税而言,虽已有很多成功先例,但其中也不乏失败案例。 <BR> 比如,因缺乏流动资金,深圳市某网络公司大股东李歌于2000年将其持有的该公司20%的股份转让给4家风险投资机构,并取得股权转让净收益 9505.28万元。李歌的股权转让金一直没有从公司提取出来,而是以公积金形式留存于公司账上进行再投资,还是用于公司发展。但经稽查,税务机关认为李歌取得了股权转让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901.06万元。由于李歌坚持认为自己的股权转让所得进行了再投资,并没有拿到钱,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拒绝缴纳税款。2003年8月4日,深圳市地税局在当地媒体上发布公告,曝光了25家欠税大户,其中女老总李歌因欠下个人所得税1901.06万元成为曝光名单中唯一的、也是深圳市首次曝光的个人欠税户而引起全国的注意。
<P> 这个案例告诉投资者,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转让股权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应按20%的税率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从税收征管的角度来看,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对该案的稽查及处理均完全符合税法规定。但作为投资人,李歌为了增加公司的流动资金,吸引风险投资,只有这种方法吗?答案是否定的,造成这种结果的主要原因是李歌在对自己的股权投资收益处置时没有做出科学的税收筹划。那么,股权投资收益有哪些筹划方法呢?
<P> 保留被投资企业利润不作分配
<P> 就股权投资而言,有个人股权和企业股权投资。个人从被投资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后未分配的净利润(包括被投资企业从该净利润中撮提取的盈余公积金)中分配取得股息性质的投资收益是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按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P> 企业通过股权投资从被投资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后未分配的净利润(包括被投资企业从该净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金)中分配取得股息性质的投资收益是企业的股权投资所得。因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不同,造成企业间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也不相同。税法规定,凡投资方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的,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以外,其取得的投资所得应按规定还原为税前收益后,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补缴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