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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蓄分红险案例

发布时间:2021-03-17 19:27:47

① 现在的分红险有哪些投保分红险需要注意些什么

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在线答疑。

您好!分红险具有投保收益最为稳定的优势,在当下深受部分稳健投保者的青睐。对于拥有一定的经济基础同时希望在获得保障的同时还参与保险公司的分红,那么这类人就比较适合投保分红险。

分红险有哪些?投保分红险需要注意些什么
主要有英式分红和美式分红两种,英式分红又称增额红利,是指将红利变成保额复利递增,也就是说红利实际上是拿不到手的,只是转成了新增保额。另一种是美式分红,又称现金红利,包括现金领取、累计生息、抵交保费及增额缴清等红利领取方式。红利性质比较灵活,可留也可取。您可以根据自身需要来合理选择,投保前您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明确自己有哪些方面的保障需求,选择能满足自己保障需求的保险产品
2、不要太看重有没有收益或者是有多少收益。
3、选择值得自己信赖的保险公司和投保平台,在选择保险公司和投保平台时应该慎重。
4、注意在获得充分保障的基础上选择性购买,切不可为追求利益而购买。
5.在红利给付方面,建议优先关注带有累积生息功能的产品,因为巨大的复利效应会为您个人资产增值加分。

投保一份合适的分红险是需要一个专业保险平台为您量身设计的,是投资理财保险产品的专业网上投保平台,拥有众多的分红险可供您选择。

② 我妈到农业银行存钱,被忽悠买了一款分红险,一年存一万,存五年,但是介绍保险的说五年满了就可以全款取

这个肯定是保险公司的过错,有成功维权的案例,但维权要不怕麻烦,最重要的是有可靠的证据,我见过最有效果的办法是电话保监会投诉,这个处理起来非常快,而且结果往往都能令人满意。

这里有个程序,比较复杂,已经找过保险公司了,强烈建议直接投诉保监会。

《保险误导维权程序》

【一】、和当事的保险代理人,保险公司沟通,心态平和,收集必要的证据,必要时予以公证保全。

【二】、保险公司答应消费者的合理要求,结束。不答应,进行【三】。

【三】、向12378全国保险投诉热线或当地保监局提出投诉,必要时参加当地保监局局长接待日活动(保监局网站会通知,需要提前预约)。

【四】、保监局将投诉成立的案件转交保险公司或当地行业协会,与当事人进行调解。

【五】、调解成功,结案。保监局寄出结案通知书。调解不成功,转入【七】。

【六】、若当事人认为保监局在解决过程中有不公平之处或其余违规事实,可向中国保监会提出投诉。

【七】、调解不成功,当事人可依法提出诉讼。

显然当今社会是一个法制社会,但由于现实的复杂性,我并 不主张大家轻起讼事,而是尽量利用现行的保险监管机制来维权,顺便表扬一下中国保监会及各地保监局,没有保监会和各地保监局的支持,前述400多万想靠保险公司的觉悟来全额退保?难。

为帮助大家更好地进行投诉,我准备了一份投诉信样本,供参考,可按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修订,更改,无版权免版税。

《投诉信样本》

2010年8月,本人去位于XX省XX市XX街XX银行存款,有一位穿着与银行的工作人员相似的服装的人员主动走过来,介绍说有一款理财产品利息很高,存3年,到时可取出来80%,剩余的10年后可以拿到。现在才知道这应该是保险销售人员。今年要买房,准备取钱,无意中拿出来看时才发现,这是XX保险的一款保险产品。

我本人非常气愤。我认为银行和保险公司存在销售误导的违规行为,要求XX保险退还本金并按同期银行利率赔偿利息损失。

理由如下:

一、未明确说明是保险产品,仅片面强调“利息比银行高,想取就取”。

中国保监会在《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规销售与风险管理的通知》明文规定:

商业银行开展代理保险业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保护客户利益。产品销售活动应当向客户充分揭示保险产品特点、属性和风险,不得对客户进行误导。

该公司销售人员当时并没有向我明确说明这是一份保险产品,也没有提示说这个产品的特点和风险,而是利用我对银行的信任,误导我,使我认为是银行的储蓄,这是我认为其存在销售误导的原因之一。

二、将该保险产品与银行储蓄等进行不当类比,未明确说明该保险产品的经营主体是保险公司,未进行如实告知犹豫期和保险责任,未进行电话回访和费用扣除情况。

中国保监会在《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规销售与风险管理的通知》明文规定:三、商业银行在开展代理保险业务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将保险产品与储蓄存款、基金、银行理财产品等产品混淆销售。不得将保险产品收益与上述产品简单类比,不得夸大保险产品收益。

(二)向客户说明保险产品的经营主体是保险公司,如实提示保险产品的特点和风险。

(三)如实向客户告知保险产品的犹豫期、保险责任、电话回访、费用扣除、退保费用等重要事项。

该公司销售人员利用信息不对称,利用消费者对保险产品的不了解,有意将该保险产品与银行储蓄和理财产品相混淆,并将保险收益说成利息,与银行储蓄进行不当类比。

该公司销售人员没有明确向我说明这个保险产品的经营主体是保险公司,而是利用消费者的不了解和对银行的信任,进行误导。

三、没有提供保险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做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做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第十八条明确规定,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三)保险标的;

(四)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五)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六)保险金额;

(七)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

(八)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

(九)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十)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约定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但该公司提供的所谓保险单中,并没有国家法律要求提供的格式条款,且也未向我做明确说明。而是钻国家法律的空子,对我进行了误导。

四、在消费者发现问题要求退保后,不予配合,仅告知我只能退回现金价值。

我发现这个保险产品并非存款而是保险后,我认为该保险产品并不符合我的需要,与该公司进行交涉,该公司客服人员告诉我现在只能退保,而且损失很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五)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六)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或者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或者保险金;

(八)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九)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骗取保险金;

(十)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我认为该公司保险销售人员存在违反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中之(一)、(二)之规定。

综上所述,我要求XX保险全额退还本人存款,并赔偿利息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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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啰嗦几句】

一、 说明:现在保监会对银行保险产品销售有严格的要求,对于银保的销售误导治理力度也很大,建议大家除了在媒体投诉外,基于中国国情,保监会网上信访加各地局长接待日面访的投诉效果本人认为是最好的。

二、 投诉一定要有理有据,陈述清楚基本事实即可,尽量避免过于情绪化的表述,请相信多数情况下监管机关工作人员是中立客观的。

三、 限于网络状况,各地保监会网站运行速度参差不齐,请多试几次。

四、 保监会网站接到投诉信,一般会转给当事保险公司处理,这时候与保险公司打交道一定要注意,尽量少说话,少表态,多问保险公司目前的处理进度。某些保险公司会一步步试探你的底线,一定不要妥协,坚持自己的合法主张。(PS:保险公司通常会无耻地玩三步曲:按条款退可以吗?损失各承担一半可以吗?好吧,全额退,不过不要告诉别人哦。)

五、 试各地情况不同,一般投诉在半个月到3个月处理成功算正常,一定要有耐心。

六、 最好不要贸然上法院。经历了各种当事人周围有各种朋友,出于各种考虑,建议上法院。其实,在某种程度上,上法院可以说是万不得已,所有方法都用尽的情况下才能选择的一条路。理由:

a)
向保监会投诉,保监会就是我们的同盟军,客观上给保险公司施加了很大的压力,而且事件没有扩散,保险公司亦有解决的动力和需求,保险公司总公司会对分公司及投诉负责人提出要求尽快解决,同时也会给予一定的政策,允许他们进行通融解决。

b)

贸然上法院,就将保监会和整个行业自己的对立面。保监会的斡旋作用已经不大,保险公司也被迫应战,上法院了,那来吧,咱们高薪聘请的律师也别闲着了!而且保险公司负责处理你这事的人也轻松了:这下好了,跟我没关系!增加了一些变数。(不排除少数情况下仍然保留起诉权利,而保险公司也有可能被迫接受调解。)

七、 如仍有不清楚的地方,问问一些正直有良知的专业从业人员,最好有保险维权经历的(比如在下),看看能否帮助到您。

③ 邮政储蓄3年分红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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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个别保险业务员常见的销版售诈骗手法,把实际权为6年的缴费期限缩短为3年,欺骗不知情的客户当做类似于3年期的定期存款或者理财产品购买。与之相伴的是,这种欺骗的场景一般都会发生在银行营业厅,而在银保渠道的误导中,又尤以邮政储蓄银行最为常见,所以邮政储蓄误导销售保险的投诉也相当普遍。
遇到这种情况,如果没有过15天犹豫期的话(即签收保单的时间没有超过15天),楼主可以直接要求保险公司退保,只要付出10元的工本费。如果超过了犹豫期,但是楼主感到这个保险买的有意义的话,可以选择继续缴纳保费。如果感觉是被骗的话,那么可以要求保险公司全额退保,并赔偿对应的利息损失。
需要注意的是,全额退保的前提是,你手上一定要有保险公司误导您的证据。这些证据包括录音资料和签名资料等。具体情况,你可以找保险专业律师,如果律师也无能为力的话,你可以上世纪保网看下,那里有很多成功案例。
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启发,不胜荣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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