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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债招标规则

发布时间:2021-04-09 22:35:38

㈠ 公司债券招标发行业务指引的规定有哪些内容

企业债券招标发行业务指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债券的招标发行行为,保护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国务院第121号令)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财金[2004]1134号)等,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获得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发改委”)核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招标方式发行的企业债券,适用本指引。

本指引所称招标发行,是指企业债券发行人(以下简称“发行人”)根据市场情况,经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招标方式、中标方式等发行规则,按照参与各方签订的相关协议规定,通过企业债券招标发行系统(以下简称“招标系统”)向投标人公开发行债券,投标人按照各自中标额度承购债券的方式。

第三条企业债券招标发行参与人包括发行人、主承销商、承销团其他成员、直接投资人及其他投资投标人包括主承销商、承销团其他成员及直接投资人。

第四条在企业债券招标发行过程中,参与人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遵守相关管理规定,接受发改委的监督管理。不得有不正当利益输送、破坏市场秩序等行为。

第五条企业债券招标发行应使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提供的招标系统进行。投标人应办理系统联网和开通投标相关权限,相关工作人员应获得中央结算公司的发行业务资格。

第六条中央结算公司应做好企业债券发行支持、总登记托管、结算、代理本息兑付及信息披露等相关服务工作。

第二章承销团其他成员有关要求

第七条承销团其他成员应尽职配合主承销商的询价工作,及时将其他投资人的需求真实、准确地反馈给主承销商。

第八条承销团成员应将企业债券发行业务与投资交易业务、资产管理业务进行分离,在业务流程和人员设置两个方面实现有效隔离,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九条承销团其他成员应健全内控制度,制定并完善相关业务操作规程,防控企业债券发行过程中的潜在风险。

第十条承销团其他成员应按照其他投资人委托进行投标,并做好分销及缴款工作。

第三章直接投资人有关要求

第十一条直接投资人是指承销团成员以外,可直接通过招标系统参与企业债券投标的投资人。直接投资人可根据自身投资需求,参与所有企业债券的招标发行。直接投资人不能进行分销。

第十二条直接投资人应积极配合主承销商的询价工作,及时准确地反馈自身的投资需求。第十三条上一年度末AA+级(含)以上和AA级(含)以下两类企业债券持有量排名各前30名的投资人,自愿申请成为直接投资人。

第十四条直接投资人应健全内控制度,制定并完善相关业务操作规程,防控企业债券发行过程中的潜在风险。

第四章其他投资人有关要求

第十五条其他投资人应积极配合企业债券发行的询价工作,及时、准确地将自身的投资需求反馈给承销团成员。

第十六条其他投资人如对当期企业债券有投资意愿,应与承销团成员签订代理投标协议并委托其代理投标。

第十七条其他投资人通过代理投标方式获得债券后,应与承销团成员签订分销协议,完成分销过户,并履行缴款义务。

第五章招标现场管理

第十八条招标发行应使用中央结算公司提供的专用场所。

第十九条招标现场应独立于一般办公场所,符合安全、保密要求。招标现场应提供招标系统终端和其他专用设备,包括但不限于录音电话、传真机、打印机等。

第二十条发改委或委托机构派出观察员,对招标发行进行现场监督。观察员的主要职责是监督发行人和其他招标现场有关人员按照本指引规定,开展招标发行工作。

第二十一条“企业债券招标现场工作人员名单”中的发行人工作人员和观察员应于招标发行开始前,在专门区域统一存放所有通讯设备,并登记进入招标现场。

第二十二条在企业债券招标发行期间,任何人不得携带电子设备进入招标现场,场内人员与外界沟通应全部使用招标现场内所提供的专用通讯设备。

第二十三条在企业债券招标发行期间,场内人员不得离开招标现场,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外界泄露或暗示与招标发行有关的信息。

第二十四条在企业债券招标发行期间,中央结算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进入招标现场,如确需进入现场提供技术支持的,应征得观察员同意并履行登记手续,直至招标结束后方可离开招标现场。

第二十五条观察员应切实履行招标现场监督职责,保证招标发行有序进行。

第六章招标规则

第二十六条发行人应根据发行文件和相关协议要求,通过招标系统发送招标书。投标人应在规定的招标时间内通过招标系统招标。

第二十七条招标发行方式包括定价招标和数量招标。定价招标标的包括利率、利差和价格。数量招标标的为投标人的承销量。

第二十八条定价招标的中标方式包括统一价位中标、多重价位中标。招标标的为利差时,中标方式只能采用统一价位中标。

第二十九条中标分配原则。定价招标时,招标系统按照利率、利差由低至高或价格由高至低原则,对有效投标逐笔累计,直到募满计划招标额为止。如果没有募满,剩余发行量按照事先签订的相关协议处理。

第三十条中标方式为统一价位时,所有中标机构统一按照最高中标利率(利差)或最低中标价格进行认购,最高中标利率(利差)或最低中标价格为票面利率(利差)或票面价格。

中标方式为多重价位时,若标的为利率,则全场加权平均中标利率为票面利率,中标机构按照各自实际中标利率与票面利率折算的价格认购;若标的为价格,则全场加权平均中标价格为票面价格,中标机构按照各自中标价格认购并计算相应的缴款金额。

第三十一条如投标总量未达到计划发行额且当期债券有余额包销的约定,则负有包销义务的承销机构,应按照协议约定的价格,将剩余的本期债券全部自行购入。

第七章异常情况和应急处理

第三十二条招标发行前如出现政策调整或市场大幅波动等异常情况,发行人经与主承销商协商决定取消、推迟发行或调整招标发行利率(价格)区间的,应报经发改委同意,并通过中国债券信息网向市场公告。

第三十三条中央结算公司应密切监控招标系统与通讯线路等各方面的运行情况。

第三十四条投标人应熟练掌握招标系统投标,应急投标等相关业务操作,加强投标客户端的日常维护,保证网络连接通畅和设备正常。在以下两种情况下,投标人可通过应急方式进行投标:

(一)尚未与招标系统联网;

(二)已与招标系统联网,但出现系统通讯中断或设备故障。

第三十五条采用应急方式投标的投标人应在发行人公告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将带有密押的应急投标书传至招标现场。

第三十六条投标人一旦采用应急方式投标,在该场次企业债券投标中即不能再通过招标系统客户端修改或撤销投标书。如确有必要修改或撤销的,仍应通过应急方式进行。

第三十七条发行人应审核确认应急投标书中各要素准确、有效、完整,中央结算公司工作人员应该对密押无误。应急投标书经发行人和观察员签字确认后,发行人可输入应急投标数据。

第三十八条通过应急方式投标的投标人,须在招标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向中央结算公司提供加盖单位法人公章的应急投标原因说明书。原因说明书应具体列明尚未联网、系统通讯中断或设备保障等情况。

第八章企业债券分销和缴款

第三十九条中标的承销团成员应按照发行公告及相关文件设定的分销期,在中标额度内进行分销。承销团成员应确保企业债券的分销对象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

第四十条中标的承销团成员对获得的企业债券额度负有包销义务。

第四十一条企业债券分销必须签订书面协议,价格由双方自行商定。企业债券通过证券交易所网上销售,应按照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二条中标的投标人应按照有关协议约定在缴款日按时向发行人缴款。若出现未能及时缴款的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发行人应妥善保存招标发行各环节的相关文件和资料。中央结算公司应保存电话录音、出入登记相关文件,保存期至当期企业债券付息兑付结束后五年止。

第四十四条在企业债券招标发行过程中,发行人、主承销商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发改委报告。第四十五条发改委对企业债券招标发行业务实施监督管理。接收簿记建档参与人的举报。发改委视情节轻重予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警告处分并责令改正。

第四十六条本指引未尽事宜应按照发改委的相关规定处理。第四十七条本指引由发改委财金司负责解释。第四十八条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企业债券主要种类

企业债券按不同标准可以分为很多种类。最常见的分类有以下几种:

(1)按照期限划分,企业债券有短期企业债券、中期企业债券和长期企业债券。根据中国企业债券的期限划分,短期企业债券期限在1年以内,中期企业债券期限在1年以上5年以内,长期企业债券期限在5年以上。

(2)按是否记名划分,企业债券可分为记名企业债券和不记名企业债券。如果企业债券上登记有债券持有人的姓名,投资者领取利息时要凭印章或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转让时要在债券上签名,同时还要到发行公司登记,那么,它就称为记名企业债券,反之称为不记名企业债券。

(3)按债券有无担保划分,企业债券可分为信用债券和担保债券。信用债券指仅凭筹资人的信用发行的、没有担保的债券,信用债券只适用于信用等级高的债券发行人。担保债券是指以抵押、质押、保证等方式发行的债券,其中,抵押债券是指以不动产作为担保品所发行的债券,质押债券是指以其有价证券作为担保品所发行的债券,保证债券是指由第三者担保偿还本息的债券。

(4)按债券可否提前赎回划分,企业债券可分为可提前赎回债券和不可提前赎回债券。如果企业在债券到期前有权定期或随时购回全部或部分债券,这种债券就称为可提前赎回企业债券,反之则是不可提前赎回企业债券。

(5)按债券票面利率是否变动,企业债券可分为固定利率债券、浮动利率债券和累进利率债券。固定利率债券指在偿还期内利率固定不变的债券;浮动利率债券指票面利率随市场利率定期变动的债券;累进利率债券指随着债券期限的增加,利率累进的债券。

(6)按发行人是否给予投资者选择权分类,企业债券可分为附有选择权的企业债券和不附有选择权的企业债券。附有选择权的企业债券,指债券发行人给予债券持有人一定的选择权,如可转让公司债券、有认股权证的企业债券、可退还企业债券等。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有者,能够在一定时间内按照规定的价格将债券转换成企业发行的股票;有认股权证的债券持有者,可凭认股权证购买所约定的公司的股票;可退还的企业债券,在规定的期限内可以退还。反之,债券持有人没有上述选择权的债券,即是不附有选择权的企业债券。

(7)按发行方式分类,企业债券可分为公募债券和私募债券。公募债券指按法定手续经证券主管部门批准公开向社会投资者发行的债券;私募债券指以特定的少数投资者为对象发行的债券,发行手续简单,一般不能公开上市交易。

无论是哪种招标方式都是有相关规定的,而且公司债券招标发行业务指引的规定,一共有九章四十六条,其中明确指出为规范企业债券的招标发行行为,保护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作出此规定,而且还说明了招标及中标的规定。

㈡ 关于考题国债招标发行方式中的荷兰式招标和美式招标实际操作及含义理解

荷兰式招标:“荷兰式”招标的特点是“单一价格”,是我国国债公开招标发行采用的主要方式。当标的为利率时,最高中标利率为当期国债的票面利率;标的为利差时,最高中标利差为当期国债的基本利差;标的为价格时,最低中标价格为当期国债的承销价格。美国式招标:“美国式”招标的特点是“多种价格”。标的为利率时,全场加权平均中标利率为当期国债的票面利率,各中标机构依各自及全场加权平均中标利率折算承销价格;标的为价格时,各中标机构按各自加权平均中标价格承销当期国债。

㈢ 记账式国债招标规则为国债承销商“松绑”

2004年记账式国债发抄行招标规则日前出台
日前,财政部出台了2004年记账式国债发行招标规则。与去年相比,新招标规则明显降低了承购包销团成员的投标额和基本承销额的门槛,为国债承销团成员松了绑。
新招标规则要求,甲类成员最低投标总额为当期国债招标额的3%,最高投标额为当期国债招标额的30%;乙类成员不设最低投标总额限制,最高投标总额为当期国债招标额的10%。在去年的招标规则中,甲类成员最低投标总额为国债招标额的4%,乙类成员则为0.5%。
对于基本承销额,财政部的新招标规则规定,国债基本承销额由各机构在申请2004年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时自主选择确定,基本承销额无需进行投标。单期国债计划发行额不足200亿元时,不设基本承销额。
此外,新招标规则还增强了记账式国债发行的弹性。规则规定,2004年国债承销团甲类成员在2004年各期国债竞争性招标结束后,有权追加当期国债基本承销额。追加的基本承销额应为1000万元的整数倍,并控制在当期国债各自中标额的30%以内。

㈣ 我国国债发行的主要方式是什么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债发行方式经历了80年代的行政分配,90年代初的承购包销,到目前的定向发售、承购包销和招标发行并存的发展过程,总的变化趋势是不断趋向低成本、高效率的发行方式,逐步走向规范化与市场化。

(1)定向发售。定向发售方式是指定向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金融机构等特定机构发行国债的方式,主要用于国家重点建设债券、财政债券、特种国债等品种。

(2)承购包销。承购包销方式始于1991年,主要用于不可流通的凭证式国债,它是由各地的国债承销机构组成承销团,通过与财政部签订承销协议来决定发行条件、承销费用和承销商的义务,因而是带有一定市场因素发行方式。

(3)招标发行。招标发行是指通过招标的方式来确定国债的承销商和发行条件。根据发行对象的不同,招标发行又可分为缴款期招标、价格招标、收益率招标三种形式:

①缴款期招标。缴款器招标,是指在国债的票面利率和发行价格已经确定的条件下,按照承销机构向财政部缴款的先后顺序获得中标权利,直至满足预定发行额为止。

②价格招标。价格招标主要用于贴现国债的发行,按照投标人所报买价自高向低的顺序中标,直至满足预定发行额为止。如果中标规则为“荷兰式”,那么中标的承销机构都以相同价格(所有中标价格中的最低价格)来认购中标的国债数额;而如果中标规则为“美国式”,那么承销机构分别以其各自出价来认购中标数额。

举例来说,当面值为100元、总额为200亿元的贴现国债招标发行时,若有A、B、C三个投标人,他们的出价和申请额如表5-1所示,那么,A、B、C三者的中标额分别为90亿元、60亿元和50亿元,在“荷兰式”招标规则下中标价都为75元,而在“美国式”招标规则下,中标价分别是自己的投标价,即等于85元、80元和75元。

由上可见,“荷兰式”招标的特点是“单一价格”,而“美国式”招标的特点是“多种价格”。我国目前短期贴现国债主要运用“荷兰式”价格招标方式予以发行。

③收益率招标。收益率招标主要用于付息国债的发行,它同样可分为“荷兰式”招标和“美国式”招标两种形式,原理与上述价格招标相似。

招标发行将市场竞争机制引入国债发行过程,从而能反映出承销商对利率走势的预期和社会资金的供求状况,推动了国债发行利率及整个利率体系的市场化进程。此外,招标发行还有利于缩短发行时间,促进国债一、二级市场之间的衔接。基于这些优点,招标发行已成为我国国债发行体制改革的主要方向。

㈤ 如何应对国债美国式招标

财政部日前出台《财政部关于2003年记账式国债发行招标规则的通知》,通知规定,为规范国债发行程序,促进国债市场健康发展,2003年记账式国债招标方式采用单一价格(即“荷兰式”)或多种价格(即“美国式”),招标标的为利率、利差、价格三种。财政部2002年的国债发行均采用荷兰式招标,但今年提出部分国债发行使用美国式招标,其目的何在,对现券市场有什么影响,投资者应该如何应对呢? 重视利率风险,以价值为导向进行债券投资 从债券供求角度看,财政部的发债数量受到《预算法》的限制,一级市场债券供给具有刚性,而债券需求却因为债券市场备案制、债券结算代理业务的范围扩展而不断增大,部分市场成员,特别是一些新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中小金融机构缺乏债券定价的一些必要的债券投资知识和市场经验,对债券投资风险缺乏足够的认识,投资决策带有一定的盲目性。2002年国债一级市场的实践证明,由于银行、保险公司等资金十分充裕,债券总体上供不应求,少数大银行凭借资金实力大量认购,争相压低投标利率,国债持有者的利率风险加大,债券市场资金推动型特征明显,债券收益率整体水平下降,收益曲线扭曲,中长期债券利率风险加大。此外,国债和企业债券回购为融资提供了高度的便利,滚动放大债券投资的套利操作,增加了市场对债券的需求,也使投资者的风险被放大。采用美式招标,会促使投资者将目光转向债券的到期收益率等内涵价值上,减少市场投机行为,促使投资者重视利率风险,提升债券的整体收益水平。 回避与美国式招标同剩余期限的券种2000年国家开发银行有两期半年期的债券采用了美国式招标,其余15期债券的发行均采用荷兰式招标;2002年,20期金融债有5期采用了美国式招标,其中3个是半年期、2个是10年期。10年期美国式招标的金融债的成功发行,后来被证明对提升债券收益率有一定的作用。如02国开15期债券,其票面利率最后确定为3.29%,高于市场同期限债券到期收益率约60个百分点。因此,预计财政部会选择国债流通市场的到期收益率较低时进行美国式招标发行,同时会伴以提高非竞争性投标的比例,以及放开各个投标价位的投标量等辅助措施来降低筹资成本,同时,为避免更多的不确定性,会首先在短期债券的发行中使用美式招标。如果真的如此,对交易所剩余期限较短的国债现券,如0696、9704、9905、010214等的价格就会构成直接的压力。 抓住机会进行资产匹配提升收益水平国债现券市场的近期走势表明,经过2002年下半年国债市场的震荡整理之后,无论是承销商还是投资者对国债的到期收益率都更加重视,为达到资产负债匹配要求,利用国债美国式招标机会,购入短期债券优质资产,同时关注交易所和银行间现券和回购市场,寻求套利机会。此外,由于2003年国债招标标的包括利差招标,在目前宏观经济向好,投资者存在中期升息预期的情况下,建议投资者关注2000年发行的浮息券010004和010010的走向,考虑适当逢低介入。

㈥ 记账式国债可采取混合式和美国式招标的发行方式 1年以上的国债采用美国式招标方式发行

该句话错误的是在与:“1年以上的国债采用美国式招标方式发行”,因为我国1年以上的国债招标方式并非只有美国式招标一种方式。

具体如下:

根据《2011年记账式国债招标发行规则》,目前记账式国债发行釆用荷兰式、美国式、混合式招标方式,招标标的为利率、利差、价格或数量。目前我国记账式国债中贴现债为美国式招标,
招标标的为价格;1-10年的附息国债为混合式招标,招标标的为利率;部分10年以上超长债为荷兰式招标,招标标的为利率。

荷兰式招标方式。
标的为利率或利差时,全场最高中标利率或利差为当期国债票面利率或基本利差,各中标国债承销团成员均按面值承销;标的为价格时,全场最低中标价格为当期国债发行价格各中标机构均按发行价格承销。

美国式招标方式。
标的为利率时,全场加权平均中标利率为当期国债票面利率,中标机构按各自中标标位利率与票面利率折算的价格承销;标的为价格时,全场加权平均中标价格为当期国债发行价格,中标机构按各自中标标位的价格承销。标的为利率时,高于全场加权平均中标利率一定数量以上的标位,全部落标;标的为价格时,低于 全场加权平均中标价格一定数量以上的标位,全部落标。背离全场加权平均投标利率或价格一定数量的标位为无效投标,全部落标,不参与全场加权平均中标利率或价格的计算。

混合式招标方式。
标的为利率时,全场加权平均中标利率为当期国债票面利率,低于或等于票面利率的标位,按面值承销;高于票面利率一定数量以内的标位,按各中标标位的利率与票面利率折算的价格承销;高于票面利率一定数量以上的标位,全部落标。标的为价格时,全场加权平均中标价格为当期国债发行价格,高于或等于发行价格的标位,按发行价格承销;低于发行价格一定数量以内的标位,按各中标标位的价格承销,低于发行价格一定数量以上的标位,全部落标。背离全场加权平均投标利率或价格一定数量的标位为无效投标,全部落标,不参与全场加权平均中标利率或价格的计算。

㈦ 今年首次发行的50年的国债招标方式是什么

财政部网站找了好半天,好辛苦!如果楼主有诚意,可以追加悬赏。

http://gks.mof.gov.cn/redianzhuanti/guozaiguanli/gzfxzjs/201005/t20100514_292102.html
财政部关于2010年记账式附息(十四期)
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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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库[2010]50号

2009年-2011年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为筹集财政资金,支持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财政部决定发行2010年记账式附息(十四期)国债(以下简称本期国债)。现就本期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发行条件

(一)发行场所。通过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以下简称各交易场所)发行。

(二)品种和数量。本期国债为50年期固定利率附息债,计划发行面值总额280亿元,全部进行竞争性招标。本期国债不进行甲类成员追加投标。

(三)时间安排。2010年5月21日招标,5月24日开始发行并计息,5月26日发行结束。

(四)上市安排。2010年5月28日起上市交易。各交易场所交易方式为现券买卖和回购。本期国债上市后,可以在各交易场所间相互转托管。

(五)兑付安排。本期国债利息按半年支付,每年5月24日、11月24日(节假日顺延,下同)支付利息,2060年5月24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次利息。财政部委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债登记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办理利息支付及到期偿还本金等事宜。

(六)发行手续费率。承销面值的0.1%。

二、招标

(一)招标方式。采用多种价格(混合式)招标方式,标的为利率。全场加权平均中标利率为票面利率,低于或等于票面利率的标位,按面值承销;高于票面利率20个以内(含20个)的标位,按各自中标利率与票面利率折算的价格承销;高于票面利率20个以上(不含20个)的标位,全部落标。

背离全场加权平均投标利率100个以上(不含100个)的标位视为无效投标。

(二)标位限定。每一承销团成员最高、最低投标标位差为连续的40个标位。

(三)时间安排。2010年5月21日上午9:30-10:30为竞争性招标时间;竞争性招标结束后15分钟内为填制债权托管申请书时间。

三、分销

采取场内挂牌、场外签订分销合同的方式分销。合同分销部分应于5月24日至5月26日向各交易场所发出分销确认。

四、发行款缴纳

各承销团成员于2010年5月26日前(含5月26日),将发行款一次缴入财政部指定账户。缴款日期以财政部指定账户收到款项为准。

户 名:国家金库总库

开户银行:国家金库总库

账 号:277—1023

汇入行行号:011100099992

五、债权确立

财政部收到发行款后,通知国债登记公司确立债权。

除上述有关规定外,本期国债招投标工作按《财政部关于印发〈2010年记账式国债招标发行规则〉的通知》(财库[2010]6号)规定执行。

二○一○年五月六日

㈧ 什么是国债混合式招标

混合式招标标的为利率时,全场加权平均中标利率为当期国债票面利率。投标机构中标利率低于或等于票面利率的标位,按票面利率购买当期国债;高于票面利率一定价位以内,按各自中标利率购买当期国债;高于票面利率一定价位以上标位,全部落标。
标的为价格时,以各标位中标数量为权重计算全场加权平均中标价格,投标机构中标价格高于或等于全场加权平均中标价格的标位,按全场加权平均中标价格购买当期国债;投标机构中标价格低于全场加权平均中标价格一定价位以内的标位,按各中标价格购买当期国债;低于全场加权平均中标价格一定价位以下的则全部落标。
下面举出一个以利率为标的进行招标的例子,对这个概念进行阐述。
假设:某期国债竞争性招标量为250亿,采用混合式招标方式进行招标。在实际招标过程中,全部承销商最低竞投标位是3%,最高竞投标位是4%。
按照混合式招标的规则,财政部将从3%开始的标位竞投数量进行累计,假设到3.6%时,竞投数量累计为250亿元。由此,这3%到3.6%的利率区间就是计算混合式招标时全场加权平均中标利率的计算区间,具体计算方法是:将3%到3.6%之间所有标位按照竞投数量进行加权平均,即可得出全场加权平均中标利率,我们假设这个利率是3.4%,而我们将3.6%命名为最优中标标位。
这样,就出现了两个利率区间段:3%~3.4%及3.41%~3.6%。
所有在3%到3.4%的标位之间进行竞投的承销商,都将按照3.4%的利率进行承销。所有在3.41%至3.6%之间进行竞投的承销商,都将按照各自投标利率进行承销。
因此,如果某承销商幸运地选择了在3.41%至3.6%之间进行竞投,那么相对于那些按照全场加权平均中标利率进行承销的承销商而言,就拥有了一定的利差优势。
仍以上述债券为例,介绍一下券商从中赚取利差的模式:
如果客户在承销商处下的订单是,在3.35%处认购3个亿,但承销商将该部分投标量的标位篡改为3.56%。
根据中标结果,由于客户的订单是选择在3.35%的标位进行竞投,客户必然认为自己中标的利率就是3.40%;另一方面,承销商则是以3.56%所对应的价格取得的债券。因此,承销商不需要动用自己一分一毫资金,而只因操纵客户标位就能轻松赚得3.40%~3.56%间的差价。
如果客户下的订单是在3.35%处认购3亿元,但是承销商将原来客户订单改在3.62%,鉴于最优中标标位是3.60%,承销商此次在3.62%标位上的3亿元投标量就没有中标。客户本应得到的3亿元债券也就此落空。这样承销商将不得不向别的承销商征询是否有足够数量的债券。
假设承销商将客户在3.62%的标位竞投3亿元篡改为在3.60%的标位上投注3亿元。按照中标结果:客户原定的标位并未中标,并不需要为此划付资金,但实际上承销商由于篡改了客户的标位而中标3亿元,这样承销商或者寻找其他买家垫付这笔资金,或者用自有资金认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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