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青财企(2003)48号文 谁能帮我找到‘
青岛市财政局文件
青财企一〔2003〕48号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财政
支持企业发展资金财务处理规定的通知
各市(区)财政局,市直有关部门、各资产经营公司、企业集团公司,各有关企业:
近来,我市有关部门在对企业进行财务检查时,发现有的企业将财政拨付的专项资金和返还的税金、基金及收费在应付款中长期挂帐,未按规定进行财务处理,造成企业财务信息失真和国有资产流失。为进一步规范企业财务行为,维护国有权益,现将财政部门支持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和返还的税金、基金及收费财务处理规定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财政部门拨付的支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和返还的税金、基金及收费的具体财务处理
(一)财政拨付的科技三项费用(新产品试制费、中间实验费和重大科研项目补助费)及技术创新项目资金,在项目完成前,暂计入专项应付款。项目完成后,属于按规定准予核销的部分,报经批准后冲销科技三项费用拨款;其余部分应作为国家投资,在资本公积金中单独反映。
(二)企业技术中心扶持资金,暂计入专项应付款。对用于完善技术中心建设的费用性支出,直接冲销拨款;资本性支出部分应作为国家投资,在资本公积金中单独反映。
(三)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国债专项资金(企业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国债项目资金),项目投资补助资金应作为国家投资,在资本公积金中单独反映。项目贷款的贴息资金冲减企业财务费用。
(四)市政府确定的重点企业扶持资金,应作为国家投资,国有企业直接转作国家资本金;其他企业在资本公积金中单独反映。
(五)按规定减免的土地出让金、海域使用金及城建配套费等,应作为国家投资,国有独资企业直接转作国家资本金;其他企业在资本公积金中单独反映。
(六)对以前年度返还的企业所得税,应作为国家投资,国有独资企业直接转作国家资本金;其他企业在资本公积金中单独反映。
(七)规定豁免的财政小型技措贷款、周转金,应作为国家投资,国有独资企业直接转作国家资本金;其他企业在资本公积金中单独反映。
(八)对外经贸企业的各种财政贴息(包括出口商品贴息、技术更新改造项目贷款贴息、出口退税贷款贴息、机电产品增量贴息、高新技术产品增量贴息、六大类商品贴息)资金,冲减财务费用,或作补贴收入处理。
(九)国家出口产品研究开发资金,在项目完成前,暂计入专项应付款。项目完成后,属于按规定准予核销的部分,报经批准后冲销拨款;其余部分应作为国家投资,在资本公积中单独反映。
(十)其他各类财政补贴资金(包括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认证费补贴、参展费补贴、出口信用险补贴、反倾销应诉补贴等)均应作补贴收入处理。
(十一)原国有企业和原集体企业欠缴的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预算调节基金,国有独资企业直接转作国家资本金;其他企业在资本公积金中单独反映。
二、监督检查
(一)加大对企业的监督检查,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检查。未按规定进行财务处理的企业,必须及时纠正,有错不纠的,经检查发现后,将依法追究企业主要领导和财务负责人的责任。
(二)发挥中介机构的监督作用。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在对已改制及拟企业进行财务审计时,要重点关注企业对财政部门支持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和返还的税金、基金及收费财务处理是否正确,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同时,财政部门加大对中介机构监督检查,对违规的中介机构按规定给予严厉处罚。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支持 企业 资金 财务处理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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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财政局办公室 2003年11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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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贰』 急求:青岛市财政局青财基【2003】78号文件《关于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财务管理的通知》
青岛市财政局文件
绿色财企[2003] 48号
的
青岛市财政局进一步明确了金融
支持企业发展资金财务处理的通知规定
市(区)财政局,市有关部门,和各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各相关企业:
最近,城市当局在企业中,有的企业财政拨付专项资金和税收,资金和费用的应付款项长期挂帐的回报,没有财务处理,企业财务信息失真,国有资产流失,财务检查。为了进一步规范企业财务行为,维护国有股东权益,财务部门现在将支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和税收基金和收费项目的财务处理要求的回报进一步明确如下:
金融部门的资金支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和返还的税款,基金和收费项目的具体财务处理
(一)财政拨款和科技三项费用(新产品试制费,中间实验费和重大攻关项目补贴)和技术创新基金项目,项目建成之前,暂时计入专项应付款。项目完成后,被授予部分的反转技术推广的资金,经批准后注销的规定,国家投资,其余为反映一个单独的资本公积金。
(b)资金,以支持企业技术中心,,暂时计入专项应付款。用于提高技术中心的建设费用支出直接冲销资金;作为国家投资的资本支出部分,以反映独立的资本公积金。
(三)国债专项资金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企业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国债项目资金),项目投资补助资金应作为国家投资,以反映独立的资本公积金。项目贷款贴息资金,以抵消成本的企业融资。
(D)的资金,以支持由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企业,作为国家投资,国有企业直接转移到国有资本,单独反映在资本公积金的其他企业。
(五)土地出让金,按照规定的豁免,使用的海域的黄金和城市建设配套费,作为国家投资,国有企业的国有资本直接传送到单独反映企业在资本公积金。
(六)以前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作为国家投资,国有企业的国有资本,单独反映在资本公积金的其他企业。
(G)小的技术措施,周转基金,金融贷款的豁免,作为国家投资的国有企业,国有??资本直接传送到单独反映资本公积金的其他企业。
(H)外贸企业财政贴息(包括出口商品利息补贴,技术改造项目贴息贷款,出口退税,贷款贴息,机电产品增加的利息补贴,高新技术产品增加的利息补贴,六大类商品的利息补贴)资金,以抵消财务费用,或补贴收入处理。
(9)国家出口产品研究开发资金,项目完成前,暂计入专项应付款。项目完成后,注销部分的规定,并征得被授予后,注销资金,国家投资,其余为,反映资本公积,。
(j)其他类型的基金(包括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认证费用补贴,参展费补贴,出口信用保险补贴,反倾销应诉补贴的)的财政补贴,应被视为补贴收入。
(K)的原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在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预算调节基金直接转移到国有资本,国有企业不支付的,单独反映资本公积金的其他企业。
监督检查
(一)加大监督检查的企业,密切与相关部门定期或时间进行检查。没有金融的加工企业,必须及时纠正,不纠正错误,检查的意志的,依法追究企业主要领导和财务负责人的责任。
(二)发挥中介机构的监督作用。专项资金和税收,社会中介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金融企业的回报已重组,并提出了审计,重点对金融业支持企业发展基金和费用的财务处理正确,发现问题及时评论处理。同时,财政部门要加大中介机构的监督和检查,给予严厉处罚,按照规定,违规的中介机构。
○○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支持企业资金财务处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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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财政局办公室发表于11月26日,200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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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叁』 国债专项资金的介绍
国债专项资金,是指1998年以来,中央政府为了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通过增发国债专项用于加大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投入的资金。国债专项资金分为两类:一类列入中央预算支出,用于中央建设和补助地方项目建设;一类转贷给地方政府和中央部门,用于地方和中央部项目建设,由地方政府和中央部门还本付息,不列入中央预算,也不作财政赤字处理。
『肆』 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与国债有什么区别和联系
预算是将财政收支活动记载在收支分类表中,以反映政府活动的范围和方向,体现政府的政策意图。从程序上看,预算的编制是政府对财政收支的计划安排,预算的执行是财政资金的筹措和使用过程。预算外资金,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为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而收取、提取和安排使用的未纳入国家预算管理的各种财政性资金。
国债,又称公债,是政府举债的债务。具体是指政府在国内外发行债券或向外国政府和银行借款所形成的国家债务。
国债是财政资金的筹措的方式之一,筹集来的资金,财政就把它编制到财政预算内使用。比如,国家发行某项国债,其用途用于水利建设方面,那么就会把这笔钱编制到水利建设资金预算中。
『伍』 如何加强国债资金管理
国债资金不同于自有资金,它来之不易,且用起来应该更严格、更“抠门”引才对。因此,我国对国债资金的管理出台了若干个规定,从国务院到财政部、审计署,再到省市财政部门,三令五申,严格限制国债资金使用方向,严格使用纪律,严格监管措施。如今的国债资金管理面临着许许多多的问题,但是只要管理好国债资金就会有利于国家经济的发展与建设。
管理对策
加强项目组织管理,明确项目法律责任主体
一是要科学界定财政与计委在项目申报上的职能分工。财政部门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职能部门,不能只充当出纳的角色,要对投资领域的项目决策、资金配置有发言权,要参与投资项目的前期研究和项目评估,参与项目投资概算的确定和招标、投标工作,参与工程取费标准和定额制定等比较全面的项目管理工作,充分发挥财政部门的职能作用,对此,财政部、财政厅应对申报程序做出专门规定,彻底改变项目申报由计委单独运作的被动局面。二是要明确项目法律主体。在当前的情况下,宜实行项目办主任作为项目法人,并签订责任状,承担项目全过程监管职责,像常设单位法人一样,承担法律责任,并实行终身制。
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严格监督检查
一是实行项目会计委派制。由于工程项目办是临时机构,财务管理是一个薄弱环节,而国债项目是政府性投资,应当实行会计委派制,这符合《会计法》的规定。二是实行项目专管员制。要赋予专管员必要的职权,项目单位的每一项开支必须由专管员审核后,方可报法人签字报账;财政基建拨款,必须由专管员提出意见后,方能拨付;并且要明确专管员的法律责任。三是加强财务管理。要建立内部牵制制度,并严格按制度执行,同时实行专账、专户、专人管理,严格搞好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和完整。四是加强监督检查。在加强管理的同时,也不可忽视监督检查,财政部门要组织专班,也可联合纪委、监察、计委、审计等部门组织专班,开展专项检查,发现问题要严肃处理,切实保证国债资金专款专用,发挥效益。
强化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一是严格拨款程序。要把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和财政监督贯穿于拨付过程中,可采取两种拨付方法。第一种方式是按预算、按进度拨款,工程款支付累计金额达到工程造价的90%时停止拨付资金,以财政部门审核的竣工决算为依据,待工程竣工后结算。建设资金控制在批准的项目总概算范围内,凡超出批准概算的,不再追加政府投资;对个别由于设计不合理或非人为等原因必须调整概算投资的,应严格按规定的程序并经批准方可实施。第二种方式是实行提款报账制。引入先进的管理办法,实行提款报账制,由项目单位先垫付资金,再按项目的完工情况,到财政部门审核报账,这样能有效地保证配套资金的落实,避免资金被截留挪用。二是要切实落实项目配套资金。落实好地方配套资金,是全面完成项目任务的重要保证。承诺筹措资金的单位必须按照项目进度将资金同比例到位。在当前地方财政十分困难的前提下,应想方设法多渠道筹资。三是规范拨款渠道。项目资金原则上全部通过地方财政部门拨付,不能多渠道拨付,这样有利于地方财政部门全面加强管理,及时上报有关情况。
加强基建程序管理,严格“三算”监管
一是要严格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招标制、工程建设监理制,确保工程质量。在工程的招标中,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和打破地方、部门保护,不得弄虚作假、收受贿赂、搞钱权交易,不得层层转包和违法分包。二是强化项目的“三算”监管。对项目的“三算”监管,是财政部门加强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切入点。通过监管,可以达到降低工程造价、避免资金缺口、节约建设资金的目的。监管的内容包括项目的前期工作、工程预算,工程招标标底、工程价款结算,重大设计变更、工程竣工财务结算等。
『陆』 四川省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怎么做账
按专项资金下拨时下发的文件要求,设专户,若不设专户,列入其他应付款(专项资金)
『柒』 最新《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实施流程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做好技术改造项目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确认工作的通知
国经贸投资[2000]第297号
2000年4月5日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定精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财税字[1999]290号)。文件明确规定,企业在申请办理企业所得税抵免时,须由经贸委出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予以确认。为此,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提高对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重要意义的认识。对技术改造项目进行确认,是贯彻执行好此项税收政策的重要环节,也是使这项税收政策真正发挥作用的重要保证,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保证所得税抵免政策真正用于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二、项目的确认范围。受理申请确认的项目范围,主要包括经国务院、经贸委、中央直属企业的主管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及中央管理的企业按现行程序和权限审批的技术改造项目。
三、项目确认的申请及附送文件。企业应在技术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之后(其中国债专项资金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应在下达资金计划后)申请确认。限额以下项目,包括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中央管理的企业审批的限额以下项目,向企业纳税机关所在地的省经贸委申请确认;限额以上项目,由省经贸委审核后,报国家经贸委确认。办理确认手续时,应出具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授权审批的项目应附有关授权审批的文件)和采购国产设备清单;按国家有关规定应招标采购的设备,要出具有关招标方案的文件;采购设备有重大调整的,要出具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调整方案的批准文件。
四、项目确认书的出具。国家经贸委和各地经贸委对符合抵免所得税政策要求的项目,应按技术改造投资管理权限出具《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式样附后)。其中,限额以上项目(含国家经贸委授权审批的项目),由国家经贸委出具加盖"国家经贸委投资与规划司"公章的确认书;限额以下项目,由企业纳税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出具加盖"技术改造项目审查专用章"的确认书。
各地经贸委的确认职责不得下放。各地经贸委应在出具确认书后5个工作日内将确认文件报国家经贸委投资与规划司备案。国家经贸委投资与规划司接到备案文件后,若有异议,应在5个工作日内返回意见。
企业应在出具确认书后两个月内,到税务机关办理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
五、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确认: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属于重复建设的项目。
(二)越权审批的项目。
(三)项目改造内容和投资规模发生重大变化且未经有关部门核准的项目。
(四)未按技术改造管理有关程序和规定进行的技术改造项目。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29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0]13号文件一并转发给你们,请接到通知后,尽快与当地税务部门联系,就有关项目确认事宜进行协商,抓紧进行确认工作,并通知相关企业按要求办理确认以及所得税抵免的具体手续。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国家经贸委投资与规划司反映。
附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
二、国产设备订购清单(略)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290号文件(略)
四、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0]13号文件(略)
附件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
编号:( )经贸投〔 〕号
根据财税字[1999]290号文的规定,兹确认技术改造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该项目于年月以号文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请按规定到有关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手续。
项目单位:
改造内容:
项目总投资额:
另附一个案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长春生物制品研究所国产设备技术改造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4]910号
2004年7月20日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长春生物制品研究所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吉国税发[2003]28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长春生物制品研究所“冻干甲型肝炎减毒活疫苗产业化”技术改造项目,已经取得吉林省经贸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编号:〈吉〉经贸投[2003]112号)。项目投资总额总计为8359万元,全部为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金额,其中国产设备投资概算总额1334.9万元。经审核,所报项目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财税字[1999]29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其利用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购买《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表》(详见附件)所列国产设备的投资,准予按规定计算抵免企业所得税。请你局及时通知主管税务机关,计算审核长春生物制品研究所各年度国产设备投资额和抵免企业所得税额,具体办理抵免事宜。
『捌』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这是项目通知跟管理办法。
『玖』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专项投资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进一步搞好国有企业,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发展和壮大国有经济,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金融机构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四条 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实行由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第五条 国务院代表国家对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由国务院确定、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对由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外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其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并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其他由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由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统称所出资企业。
第六条 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分别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企业国有资产较少的设区的市、自治州,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不单独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坚持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坚持政企分开,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不行使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政府其他机构、部门不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
第八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严格执行法律、行政法规。
第九条 发生战争、严重自然灾害或者其他重大、紧急情况时,国家可以依法统一调用、处置企业国有资产。
第十条 所出资企业及其投资设立的企业,享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经营自主权。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支持企业依法自主经营,除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外,不得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 所出资企业应当努力提高经济效益,对其经营管理的企业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
所出资企业应当接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不得损害企业国有资产所有者和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第十二条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监督管理企业国有资产的直属特设机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代表本级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监督管理企业国有资产的直属特设机构。
上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下级政府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十三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对所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
(二)指导推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改革和重组;
(三)依照规定向所出资企业派出监事会;
(四)依照法定程序对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对其进行奖惩;
(五)通过统计、稽核等方式对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
(六)履行出资人的其他职责和承办本级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除前款规定职责外,可以制定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
第十四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主要义务是:
(一)推进国有资产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调整;
(二)保持和提高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领域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和竞争力,提高国有经济的整体素质;
(三)探索有效的企业国有资产经营体制和方式,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促进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
(四)指导和促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推进管理现代化;
(五)尊重、维护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营自主权,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管理,增强企业竞争力;
(六)指导和协调解决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改革与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五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向本级政府报告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和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章 企业负责人管理
第十六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负责人的选用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
第十七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有关规定,任免或者建议任免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
(一)任免国有独资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及其他企业负责人;
(二)任免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并向其提出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等的任免建议;
(三)依照公司章程,提出向国有控股的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推荐国有控股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和监事会主席人选,并向其提出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人选的建议;
(四)依照公司章程,提出向国有参股的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
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对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的任免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制度,与其任命的企业负责人签订业绩合同,根据业绩合同对企业负责人进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
第十九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确定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企业负责人的薪酬;依据考核结果,决定其向所出资企业派出的企业负责人的奖惩。
第四章 企业重大事项管理
第二十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指导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审核批准其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重组、股份制改造方案和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公司的章程。
第二十一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决定其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等重大事项。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分立、合并、破产、解散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审核、决定国防科技工业领域其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有关重大事项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派出股东代表、董事,参加国有控股的公司、国有参股的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
国有控股的公司、国有参股的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决定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任免企业负责人等重大事项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应当将其履行职责的有关情况及时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第二十三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股权转让。其中,转让全部国有股权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股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四条 所出资企业投资设立的重要子企业的重大事项,需由所出资企业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二十五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协调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兼并破产工作,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企业下岗职工安置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拟订所出资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调控所出资企业工资分配的总体水平。
第二十七条 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经国务院批准,可以作为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控股公司,享有公司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权利;可以作为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享有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所出资企业中具备条件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进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
被授权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对其全资、控股、参股企业中国家投资形成的国有资产依法进行经营、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 被授权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应当建立和完善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并承担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
第五章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
第三十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监管、清产核资、资产统计、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协调其所出资企业之间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纠纷。
第三十一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制度,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促进企业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
第三十二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其所出资企业的企业国有资产收益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对其所出资企业的重大投融资规划、发展战略和规划,依照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三十三条 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重大资产处置,需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
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代表国务院向其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派出监事会。监事会的组成、职权、行为规范等,依照《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
地方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向其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派出监事会,参照《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所出资企业财务进行监督,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益。
第三十六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当加强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审计、企业法律顾问和职工民主监督等制度。
第三十七条 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状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不按规定任免或者建议任免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或者违法干预所出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侵犯其合法权益,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未按照规定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状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的,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负责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并对其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对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负有责任受到撤职以上纪律处分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负责人;造成企业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或者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任何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负责人。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权利和义务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中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执行。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中工会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施行前制定的有关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行政法规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政企尚未分开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加快改革,实现政企分开。政企分开后的企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拾』 关于政府补助项目的会计处理
(1)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在其补偿的相关费用或损失发生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即:
1、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费用或损失的,在取得时先确认为递延收益,然后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2、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费用或损失的取得时直接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2)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按照固定的定额标准取得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应收金额计量,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或“递延收益”)科目。
(3)不确定的或者在非日常活动中取得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计量,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或“递延收益”)科目。涉及按期分摊递延收益的,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10)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国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扩展阅读:
一、收到政府补助时
借: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
贷:递延收益
二、购建长期资产时
借:在建工程/研发支出等
贷:银行存款等
三、长期资产的使用期内
借:递延收益
贷:营业外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