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巴塞尔协议》中有关《资产负债表内的资产风险权数的规定,对国债投资属于零风险权数的债权。
根据《巴塞尔协议》和国际证券业组织的相关规定,资本充足比率的计算公式为:
资本充足比率=合格的资本净额/经营风险约当金额
其中:合格的资本净额=第一类资本+第二类资本-扣减资本
经营风险约当金额=市场风险约当金额+交易对象风险约当金额+基础
❷ 高级债券与次级债券的区别和联系
高级债券与次级债券的区别如下:
(1)概念不同:
高级债券是高于其他债券级专别的债券。属由摩迪氏证券服务公司或标准普尔公司确定的等级,一般来说,质量高的债券是信用好的债券,记作AAA或AA、A。
次级债券,是指偿还次序优于公司股本权益、但低于公司一般债务的一种债务形式。次级债里的“次级”,与银行贷款五级分类法(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里的“次级贷款”中的“次级”是完全不同的概念。
(2)偿还期限不同:
作为附属资本的次级债券根据有无偿还期限还可分为高级附属资本和低级附属资本两类。高级附属资本为无规定偿还期限、可累积的次级债券,具体包括可累积优先股、次级可转换债券和永久次级债券。
(3)作用不同:
高级债券可以且必须用于分担银行的损失,且不必停止交易,而次级债券仅在银行破产清算时才可用于清偿银行的损失。因而,从某种意义上来讲,高级债券比次级债券更具有充当资本的属性。最常见的高级债券就是可转换债券。
❸ 次级债券是什么 比喻一下
次级债券(Subordinated Debentures)
什么是次级债券
次级债券,是指偿还次序优于公司股本权益、但低于公司一般债务的一种债务形式。各种证券的求偿权优先顺序为:一般债务 > 次级债务 > 优先股 > 普通股,求偿权优先级越高的证券,风险越低,期望收益也越低,反之亦然。机构往往基于自身情况,根据CAPM模型按一定比例配置资产,以均衡自身承担的风险和获取的收益。潘大要特别说明的是,次级债里的“次级”,与银行贷款五级分类法(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里的“次级贷款”中的“次级”是完全不同的概念。次级债券里的“次级”仅指其求偿权“次级”,并不代表其信用等级一定“次级”;而五级分类法里的“次级”则是与“可疑”、“损失”一并划归为不良贷款的范围。
[编辑本段]次级债券在中国的应用
次级债券的发行主体在国内主要是各大商业银行,发行资金用于补充资本充足率。由于包括增发和定向增发在内的股权融资方案,在制度上有相对较为严格的要求,商业银行往往不能在急需资本的特定时间恰好完全满足增发的条件;而资本充足率一旦不能满足巴塞尔协议(Basel Accord)的要求(即资本充足率大于8%,核心资本充足率大于4%),商业银行的业务扩张将受到制度的极大限制,例如不能成立新的分行等。我国商业银行近年来业务发展速度很快,仅采用定向增发方式已不能满足银行对补充资本金的要求,而发行次级债,作为一种较为简便的补充资本金的手段(承销成本也更低),开始越来越频繁地为银行所采用。A股上市公司包括中国银行(601988)、南京银行(601009)、民生银行(600016)、兴业银行(601166)等均发行过次级债券;非A股上市公司建设银行(0939.HK)、政策性银行国开行也发行过次级债以补充资本充足率。
[编辑本段]次级债券与混合资本工具的区别
次级债券与混合资本工具的最主要区别在于,混合资本工具可以且必须用于分担银行的损失,且不必停止交易,而次级债券仅在银行破产清算时才可用于清偿银行的损失。因而,从某种意义上来讲,混合资本工具比次级债券更具有充当资本的属性。最常见的混合资本工具就是可转换债券。对于国内银行业来讲,发行可转换债券要比发行次级债券更能从根本上解决资本不足问题。
次级债券只是在一定期限内具有资本的属性,并非银行的自有资本,最终仍需要偿还。因而,次级债券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银行资本充足率不足的问题,它只不过给银行提供了一个改善经营状况、调整资产结构的缓冲期。
按照次级债券的定义,除非银行破产或清算,次级债务不能用于弥补银行日常的经营损失,即在正常的情况下,次级债务不能用于冲销银行的坏账。从而,也就无法替代核心资本的功能。这正是巴塞尔委员会在规定资本充足率指标的同时,又单独规定核心资本充足率指标的初衷。从国外银行业的现状来看,他们更加看重核心资本充足率。统计数据显示,国外大银行的核心资本在全部资本中的占比高达70%左右。这充分表明,次级债券无论如何都不能替代核心资本的功能。
[编辑本段]次级债券计入资本金的要求
目前国际上次级债券多为商业银行所发行,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制定的《巴塞尔协议》是国际银行业公认的监管标准,在协议中规定的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必须至少达到8%,资本充足率=资本额/经风险加权的资产额。
要达到这一目标,一是通过增加资本金来提高分子值;二是通过调整资产组合,选择风险权数较小的资产或减少资产总规模来降低分母值。而要在短期内提高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最有效的做法就是通过补充资本金来提高资本充足率。根据该协议规定,银行资本金由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构成。一级资本即核心资本,由实收股本/普通股和公开储备构成;一级资本必须占银行资本总额的50%以上。二级资本也称附属资本,由非公开储备、资产重估储备、普通准备金、(债权/股权)混合资本工具和次级长期债券构成。由于清偿风险的存在,次级债券的信用评级要比同一发行体发行的高级债券低一到两个级别。
次级债券属于附属资本的范畴。作为附属资本,次级债券不得超过核心资本的50%,银行可以发行不超过其核心资本总额50%的次级债券和有偿还期的优先股,超出部分不能记入资本金。在利息和本金的偿付顺序上,次级债券位于高级债务之后、股权之前;次级债券的期限不得少于五年,且不能加速偿还;次级债券必须是未经担保的。次级债券在最后五年的存续期间内,其资本额须每年累计折扣(或摊提)20%,已摊销部分用于反映资本价值缩减情况且不能再作为银行资本金,其作用只相当于银行的高级负债,而高级负债的融资成本要低于次级债券。这就产生了一个所谓的利差支出,对于银行来说,可能会是一笔相当大的费用。为消除(部分消除)次级债券非资本处理带来的额外成本,市场上较为通用的次级债券工具结构为10年期债券5年内不可赎(10-Year Non-call 5-Year),并附有一个附加(Step_up)条款,具体情况为:10年期债券,前5年发行银行不得赎回,前5年结束后,银行有权购回该次级债券。如果届时银行放弃行使该权利,则在其余5年内,银行须对次级债券持有者支付较原定利率更高的票息。
对于发行银行来说,这一结构赋予它更大的选择权,在前5年到期时,银行行使赎回权可避免在剩余5年内资本摊销的发生,也消除了由此产生的利差成本。如果届时市场融资成本高于此类资本工具的发行成本,或银行难以在市场上筹集资本金,则银行也可选择不赎回该次级债券。对于投资者而言,附带优惠附加条款(Coupon Step-up)结构的债券通常意味着银行会在5年期的时候赎回该债券。这样,名义上10年期债券的实际期限变成了5年,迎合了多数投资者对期限较短、票息较高的债券的偏好。即使银行到时未将债券赎回,投资者也可享受更高的票息。
[编辑本段]次级债券的分类
作为附属资本的次级债券根据有无偿还期限还可分为高级附属资本(Upper TierⅡ)和低级附属资本(Lower TierⅡ)两类。
高级附属资本为无规定偿还期限、可累积的次级债券,具体包括可累积优先股、次级可转换债券和永久次级债券。低级附属资本指次级长期债务,包括普通的、无担保的、最初期限至少五年以上的次级债券资本工具和到期可赎回优先股。由于长期次级债券工具有固定偿还期限,而且除非银行倒闭清盘,长期次级债券工具是不能用来冲销损失的,因此,有必要对列入二级资本的此类债务进行数额限制。巴塞尔协议规定,长期次级债券最多只能相当于核心资本的50%,而且在最后的五年期间,须每年累计折扣(或摊提)20%,以反映资本价值缩减情况。在银行发生破产和清偿时,高级附属资本工具(Upper TierⅡ)的偿付次序位于高级债权人和低级附属资本工具持有人之后,且银行有权推迟支付此类资本工具的利息,并且可以无限期暂停支付所有本息,高级附属资本工具的最低期限为10年或为永久性。与此相对的是低级附属资本工具(Lower TierⅡ),在银行发生破产和清偿时,其偿付顺序仅仅位于高级债权人之后,此类资本工具的最低期限为5年。银行通常是在市场状况不适宜发行股票的时候发行低级附属资本工具,用以提高银行的资本充足率。
[编辑本段]次级债券在商业银行风险管理中的意义
(一)次级债券是补充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加速器
我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补充资本金的主要来源是每年的税后利润留成。但近年来,国有商业银行改制以及为国企改革承担的巨额成本使银行自身的经营效益不断下滑,自我补充资本金的能力削弱,资本充足率水平普遍偏低。为了达到巴塞尔资本协议8%的资本充足率要求,国家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1.下调四大银行所得税税率;2.财政部定向发行2700亿元的特别国债以筹资拨补四大银行的资本金;3.成立四家资产管理公司,接受四大银行相当一部分由于政策性贷款及在转轨期间形成的不良资产。这些措施提高了四大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增强了自我积累和核销不良资产的能力。但由于四大银行的资产规模增长速度远高于同期资本金的增幅,并且资产结构单一,风险权重较高的信贷资产占总资产的比重相当高,其中又存在大量不良贷款,尤其是被直接作为资本扣减项的呆账贷款的比例上升,因此,经过1998年注资达到的8%的水平后,资本充足率持续下跌,到2000年,四大银行的平均资本充足率仅仅达到5%,远低于同期国际上著名的大银行。从我国四大银行的资本结构来看(见下表)。
核心资本在银行的资本总额中占有绝大比例,为85.76%,附属资本占比是14.24%.即仅有按规定提取的三项普通准备金,既没有资产重估储备,也没有资本性债券。而从国际银行业的情况看,附属资本及扣除项占总资本的比重是比较高的,例如渣打银行为49.81%.单一性的资本结构不仅降低了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资本金充足率,难以达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要求,而且,这种资本结构表明了融资渠道的狭窄,不利于风险的分散,是我国商业银行脆弱性的体现。次级债券的发行拓宽了我国商业银行的资本金筹集渠道,有利于提高资本充足率,缓解银行经营的风险。
(二)发行次级债券是分流居民存款、降低挤提风险的需要
据统计,我国居民存款在2003年9月底已突破10万亿大关,个人、机构和企业的银行存款余额加总已达20万亿元,我国商业银行存在潜在挤提风险,特别是那些并没有得到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隐性担保的股份制银行更是如此。由于我国并未建立存款保险机构,一旦这些银行因经营失误而出现支付危机,则银行存在发生挤提的风险。
目前,银行业并未对内和对外完全开放,利率也未完全放开,所以,银行业的竞争还不是很强,挤提风险并未充分暴露。但是,我们应该未雨绸缪,提早采取措施来分流银行潜在的挤提风险。由于资本型金融债券期限都在5年以上,并且规定不得提前赎回,所以,金融债券负债基本上不存在挤提问题。如果将银行的一部分存款负债转换成金融债券负债,则一方面可大大降低银行尤其是股份制银行的挤提风险;另一方面,也可以丰富个人和机构的投资品种。
(三)通过发行次级债券来补充资本金也是国际大银行通用的做法
一方面,由于银行在一国经济中占有较特殊的地位,政府对其运营进行严格的监管,因此,金融债券的资信通常高于其他非金融机构债券,违约风险相对较小,具有较高的安全性。另一方面,虽然金融债券的利率通常低于一般的企业债券,但要高于国债和银行储蓄存款利率,因此在市场上金融债券也易于被投资者接受。由于近几年欧美、日本股市不景气,利率水平也普遍走低,所以一些大银行更愿意通过发行次级债券来补充资本金。
根据美林证券的分析,在国际大银行的资本结构中,普通股所占比重平均为69%,次级债券所占比重达到25%,优先股、少数股东权益和其他形式的资本占15%.1998年,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对十国集团的一些国际性业务较为活跃的大银行作了资本金构成的抽样调查,结果表明,附属资本中最重大的变化是次级债券份额的快速增长。到1998年底,德国、日本、瑞典次级债券占附属资本的比例已超过40%,英国该比例达50%,美国、法国、意大利、比利时这一比例约为70%,而在加拿大、卢森堡和荷兰,这一比例高达80%以上。美国最大的10家银行控股公司在1998年的资本金构成中,通过发行长期次级债券所筹集的附属资本大致为核心资本的40.6%.近几年,次级债券的发行在世界范围内仍呈现不断增长的趋势。
[编辑本段]次级债券发行中的定价问题
(一)次级债券定价——案例分析
银行次级债券的金融特性与一般债券及可转换债券具有明显差异。与一般的金融债券相比,发行一般债券的主要目的是为满足特定投资项目的资金需求,而发行次级债券的主要目的则是为弥补金融机构资本不足。正是由于次级债券具有某种资本特性,因此其在原始期限、偿付顺序、担保设置方面具有较多限制,并比一般金融债券的清偿风险要高出较多。因此,次级债券定价可首先类比“国开债”等金融债券,并按信用差别、受偿等级差别及流动性差别进行差别化定价。
自2003年以来,已有兴业银行、招商银行和浦东发展银行率先发行次级债券。其中兴业银行于2003年年底发行30亿元次级债券,期限为5年零一个月,采取浮动利率计息方式,年利率为一年定期存款利率加2.01%,当前年利率为3.99%,发行对象为3家保险公司及国家邮政储汇局;招商银行于2004年4月发行35亿元次级债券,期限为5年零一个月,每年固定利率为4.59%,发行对象为太平洋保险公司单一买家;浦东发展银行于2004年6月发行60亿元次级债券,期限同为5年零一个月,采取浮动利率计息方式,年利率为一年定期存款利率加2.62%,当前年利率为4.6%,发行对象为“中国人保”等8家机构。
从以上已有发行案例来看,次级债券期限集中在5年期的下限区间,发行利率则明显高于当期可比“国开债”。如“招商固息次级债券”的发行利率比期限略短“国开固息品种”的当月市场收益率要高出约80个基点,而“浦发浮息次级债券”的发行利率比稍前一月招标但期限更长的浮息品种04国开08要高出约110个基点,比同期定价发行并由建行江苏分行担保的10年期“长航浮息企业债”也要高出60余个基点。可见,商业银行不同信用水平次级债券的发行利率水平较高。预计银行次级债券的定价区间应在期限相近的“国开债”品种收益率基础上上浮100个基点左右,并视发行人的具体信用状况而有所差异,其总体高息特征将较为明显。
(二)次级债券定价还需考虑的因素在银行次级金融债发行条款设计与定价时,发行人需要考虑多方面因素,其中发行银行的财务状况、融资成本及资本充足是较为重要的。同时,次级金融债投资者对产品结构的喜好也是发行条款设计的关键。发行规模、发行频率、期限结构、赎回条款、目标市场、发行方式、利息结构等众多因素都对银行次级金融债定价产生影响。
此外,银行次级金融债的定价与其他信用产品相似,除利率风险外,信用风险的分析十分重要。从国际银行业的发展情况来看,银行业倒闭的事件时有发生,因此在定价时须将银行的信用风险考虑进去,还要考虑到次级债券的流动性风险及市场供求等因素。
[编辑本段]次级债券具备约束功能
次级债券的特性决定了其持有人会成为相对坚定的“银行看护者”,密切关注银行的风险状况,并通过市场机制对银行经营形成制约。
中国银监会发出了《关于将次级定期债务计入附属资本的通知》,决定增补中国商业银行的资本构成,将符合规定条件的次级定期债务(不得由银行或第三方提供担保,且不得超过银行核心资本的50%),计入银行附属资本。由于资本金融资渠道的限制,中国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普遍偏低,特别是在目前股市融资渠道不畅的情况下,对商业银行开放次级债券市场对于缓解中国商业银行资本不足、资本补充渠道单一的状况意义重大。
但同样值得我们关注的是,次级债券除可助银行业提高资本充足率之外,还具有明显的市场约束功能。
市场约束是《新巴塞尔协议》提出的新资本框架的三大支柱之一,主要是指存款人、债权人、银行股东和银行的交易对手等利益相关者会随时关注其利益所在银行的经营情况,并在其认为必要的时候采取一定的措施,影响与该银行有关的利率和资产价格,从而通过金融市场对该银行的经营产生约束作用。
我们知道,次级债券在银行破产清算时,其获得偿付的顺序是相当靠后的,仅排在银行的权益之前,风险非常大;而作为债券,其持有人只能获得发行条件载明的固定利息和本金金额,虽然其利息可能高于同等发行条件的高级债券,但毕竟是相对固定的。也就是说,次级债券持有人不可能分享银行的超额收益,但却承担了较大的违约风险。
次级债券的特性决定了其持有人会成为相对坚定的“银行看护者”,密切关注银行的风险状况,并通过市场机制对银行经营形成制约。
一、次级债券能够通过一级市场激励银行控制风险。次级债券的发行定价是直接与银行的风险相联系的,如果债券市场的投资者认为银行处于高风险状态,其要求的次级债券发行的风险补偿也会提高,发行条件也要苛刻,银行必须为次级债券支付更高的利息才能保证对投资者有足够的吸引力,这对银行的总体负债成本是不利的。
二、次级债券在二级市场的表现客观上对银行起到一种约束作用。次级债券持有人在该债券存续期间,都有最强烈的动机随时监督该银行的风险状况,一旦其持有人认为银行风险超过他们可接受的程度,他们就会毫不犹豫地抛售所持债券,该次级债券在市场上表现就很差,就会造成银行声誉的损失,使得该银行以后在市场中难于被投资者认同。这在客观上对银行也起到了一种约束作用。
可见,在当前商业银行监管亟待加强的形势下,次级债券的市场约束作用将形成对中国商业银行监管的有力补充。但由于目前中国银行业的透明度不高,信息披露不规范;债券市场发育还不成熟,发行量和交易量都没有形成规模;此外,国有独资银行缺乏有效的公司治理机制,银行的管理者业缺乏有效的约束和激励,这些方面都有可能削弱次级债券的市场约束作用。
❹ 我想得到一些关于国有商业银行改革的资料,感激不禁!
我国国有商业银行改革已步入了关键时期,在改革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亦越来越深刻,整个金融界只能选择正视这些问题才能更好把握未来。作为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改革参与者之一,唐双宁先生以务实的态度来对就国有银行的改革问题提出了自己的实践总结。
一、关于国有商业银行改革的阶段性
我国国有商业银行改革是阶段式向前推进的。我曾在不同场合对国有商业银行改革的历史阶段进行过分析。二十多年来,国有商业银行改革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
(一)1984—1994年的专业化改革阶段
1984年以前,我国实行的是“大一统”的银行体制。1984年,在中国改革开放的大背景下,从中国人民银行中分设出中国工商银行,加上专营外汇业务的中国银行和原行使财政职能的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以及1979年恢复的中国农业银行,这四家银行成为国家专业银行,人民银行则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自此,中国形成了各司其职的二元银行体制。
(二)1994—2003年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改革阶段
1994年,国家成立了三家政策性银行,实现了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的分离;1995年,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明确国有商业银行是“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的市场主体。至此,四家专业银行从法律上定位为国有独资商业银行。
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爆发,同年11月中央召开了第一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随后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国有商业银行改革措施,主要包括:中央财政定向发行2700亿元特别国债,专门用于补充四家银行资本金;将13939亿元资产剥离给新成立的四家资产管理公司;取消贷款规模,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强化法人管理、绩效考核等。
这一阶段,许多先进理念和方法开始引入,经营绩效和风险内控机制逐步建立,外部行政干预明显弱化。但就总体而言,这一阶段的改革主要在梳理内外部关系、引进先进管理技术、处置不良资产等层面上进行,尚未触及到体制等深层次问题。
(三)2004年开始的国家控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改革阶段
2003年底,党中央、国务院决定,选择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进行股份制改革试点,并动用450亿美元外汇储备注资,希望籍此从根本上改革国有商业银行体制。此次改革总体上分为三个步骤,一是财务重组,即在国家政策的扶持下消化历史包袱,改善财务状况。财务重组是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的前提和基础。二是公司治理改革,即根据现代银行制度的要求并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对银行的经营管理体制和内部运行机制进行改造。公司治理改革是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的核心和关键。三是资本市场上市,即通过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进一步改善股权结构,真正接受市场的监督和检验。资本市场上市是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的深化和升华。
回顾二十多年来国有商业银行改革的三个阶段,前两个阶段以治标为主,兼顾治本,并为下一阶段的改革奠定基础;第三个阶段在前两个阶段的基础上,改革以治本为主,标本兼治。所谓治本,就是借鉴国际股份制银行的通行做法,对国有商业银行进行彻底的股份制改造。股份制商业银行制度是当今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一种制度模式,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哪种制度模式能超越过它。因此,股份制改革是中国银行业发展过程中的必然选择。
二、关于国有商业银行改革决策的几个基本考虑
国有商业银行是我国银行业的主体,在国家经济资源配置和支付系统运转中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国有商业银行改革涉及方方面面,需要统筹兼顾,精心准备,周密部署。因此,在国有商业银行第三阶段改革决策时,经过了反复论证、充分比较、多方权衡、慎重取舍,总结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基本考虑:
一是先易后难的考虑。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与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特别是国有企业改革相互交错、相互联系、相互转化,加剧了改革的紧迫性、复杂性和艰巨性。在股份制改革论证阶段,开始曾设想横向推进,同时起步,但决策难度非常大。后由横向推进改为纵向推进,一行一策,选择条件相对较好的行率先试点。这种先易后难的策略极大地加快了改革进程。
二是组合操作的考虑。按最初改革方案,消化四家银行不良资产主要依靠财政资源,要么由财政拿钱直接冲销,要么由财政提供担保。由于“财源问题”,改革一直难以启动。后来,考虑动用国家外汇储备启动改革,既可以减轻财政压力,又可综合发挥外汇储备作用,提高外汇储备利用效率。实践证明,这种组合操作的策略能起到一石两鸟的效果。
三是标本兼治的考虑。此次改革一开始就确立了标本兼治的改革思路,在财务重组的同时,专门下发了《关于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公司治理改革与监管指引》,确立了公司治理结构改革十个方面的内容,并确立了三大类七项考核指标,按季对两家试点银行实行严格考核,确保公司治理改革取得实效。
四是符合中国国情的考虑。任何改革都不能离开本国具体实际。只有根据中国国情并学习借鉴先进国家的成功经验,改革才能取得成功。这个基本考虑在改革开始,就成为整个改革的一个基本指导思想。
三、关于注资和再次剥离问题
此次国有商业银行财务重组过程中,注资、核销和再次剥离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有人对财务重组中的注资、核销与剥离的关系不甚了解;有人对发行2700亿元特别国债后,为何还要再次补充资本金提出异议;也有人担心再次剥离产生道德风险。对这三个问题,需要进行事实的说明和理论的解释。
首先,注资、核销与剥离是三个不同的概念。根据改革方案,此次财务重组的基本思路是先将两家试点银行原有的所有者权益、准备金和2003年利润全部转为风险准备,专门用于核销资产损失,即2003年年终决算之前,尽量处置已经明确的损失类贷款、部分可疑类贷款和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确认的非信贷类损失,这叫核销;未核销部分在2004年上半年进一步处理,即将中建两行1498亿元和1289亿元可疑类贷款按市场方式出售给资产管理公司。由于1999年进行过一次这样的处理,当时称为“剥离”,这次尽管引进了一些市场机制,有别于上次的做法,但仍习惯地称为“剥离”;与此同时,通过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中央汇金投资公司分别向中行和建行注资225亿美元(折合人民币各1862亿元),专门用于提高资本充足率,这叫注资。注资的性质是国家以外汇资产补充两家试点银行资本金的股权投资行为,相应增加了国家股权,目的是提高资本充足率。注资、核销和剥离在本次财务重组中是相互关联的三个环节,各有特定的含义。
其次,1998年发行2700亿元特别国债后国有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真实情况。1998年发行2700亿元特别国债补充国有商业银行资本金,当时从理论上计算四家银行平均资本充足率应该达到8%,但事实上按当时标准仅达到4.6%,到2003年又下降到4.28%;如按新办法测算,采取审慎的作法,扣除全部贷款损失,则仅为-2.29%。主要原因有:
一是测算数据与实际执行结果相差较大。当时测算资本金缺口时用的加权风险资产额是以四家银行1997年6月末的风险资产数为基础,按四家银行1994、1995、1996各年下半年的资产平均增长率推算的;呆账贷款及资本总额则以1997年6月末的数字代替。但从实际执行来看,1997年末四家银行风险资产及呆帐贷款均出现了上升,而资本总额则出现了下降。如按实际执行数据测算,1997年末资本充足率达到8%需补充资本金3365亿元;反之,如按2700亿元补充资本金,1997年末的资本充足率则为6.87%。
二是1998年资本扣减项和加权风险资产大幅上升。1997年底,进一步规范了对商业银行的非现场监管,要求商业银行从1998年起报送以统一法人为单位的本外币、境内外及附属公司合并的会计报表,为此四家银行1998年末呆账增加323亿元,加权风险资产增加22116亿元,使资本充足率比1997年末又下降2.23个百分点。
三是由于没有建立起动态的资本金补充机制和其他政策原因,一方面资产规模不断扩大,风险资产持续上升;另一方面扣减项不断增加,加上向资产管理公司拨付资本金等因素,使后来国有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断下降。采取新的审慎办法后,资本监管更接近于国际通行作法,更为真实,但也出现了更大程度的下降。
最后,为什么需要再次剥离。1999-2000年四家银行已经剥离了13939亿元不良资产,这次改革为什么还要再次剥离?这是这次改革中普遍关心的一个问题。应该说,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是多年积聚起来的,其成因非常复杂,是国民经济深层次矛盾的综合反映。总的来看,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的形成,除自身体制落后、内部管理和外部监管薄弱等原因外,其主要原因是:我国直接融资占比过低,企业严重缺乏自有资金,生产经营过度依赖银行贷款;为支持产业结构调整,体制转轨和国有企业重组,国有商业银行发放了大量特定贷款;社会信用环境较差,企业逃废银行债务严重;未能实行审慎会计制度造成大量虚盈实亏等。由此可见,国有商业银行历史上聚集起来的各种损失,不同于西方市场经济国家商业银行的经营损失,它是我国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保持国民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稳定而必须付出的成本。
正因如此,国家于1999年在亚洲金融危机的背景下,通过组建资产管理公司的方式剥离了四家银行部分不良贷款,使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2000年当年下降了9.2个百分点。但需要说明的是,当时剥离的13939亿元资产本身就不完全是四家银行的不良贷款,包括了开发银行1000亿元,表内利息1000多亿元,为债转股剥离正常贷款1000多亿元,四家银行实际剥离不良贷款约为10000亿元。以后,经贷款质量真实性检查,不良贷款又上升一块(大约4000亿元左右);农发行划转业务又增加一块(农发行在剥离前后分三次划转,不良贷款约为1000多亿元);四级分类改为五级分类,又调整一块(大约6000亿元左右)。到2003年底,四家银行五级分类不良贷款余额仍高达20000亿元,平均不良贷款比例高达20%,高于国际前100家大银行平均不良率15个百分点(这种增加总体上不是商业银行自身经营问题,是政策和会计制度调整及加强监管后贷款真实性的反映,亦即此20000万亿元非彼20000亿元),成为股份制改革的最大障碍。鉴于加入WTO过渡期结束在即,综合权衡,为扫清障碍,只能再次通过剥离这种特殊办法来解决。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剥离与上次剥离在操作方法上做了一些改革,不是上次剥离的简单翻板。上次剥离是将资产以一比一的比价剥离给四家资产管理公司,实际上是将四家银行的不良资产从银行划转到资产管理公司,基本上是一种行政行为。而此次剥离是将不良资产以50%的比价通过四家资产管理公司公开竞标进行的,引进了一定的市场机制。
四、关于体制改革问题
国有商业银行第三阶段的改革是一次根本性的体制改革。商业银行的体制包括体制基础、基础体制和其他体制三个层面。所谓体制基础,主要指有所权制度;所谓基础体制,主要指所有权制度改革后“三会”制度的建立和有效运行;所谓其他体制,主要指业务流程、财务会计、信息科技、人力资源、公共关系等方面的管理体制。体制基础、基础体制和其他体制共同构成商业银行体制框架,只有通过对三个方面的综合改革,才能实现银行的效率最优。
根据上述观点,专为此项改革颁布的《改革指引》提出了试点银行十个方面的改革要求。
在体制基础方面,《改革指引》要求两家试点银行按有关法律要求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平、公正地选择境内外战略投资者,改变单一的股权结构,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目前,两家试点银行股份制公司均已挂牌成立,中国银行经过批准以独家发起方式成立,建设银行除汇金公司和建银集团外,成功引进宝钢集团、长江电力和国家电网为首批候选发起人。两家试点银行股份公司在发起成立后,还将引入新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
在基础体制方面,《改革指引》要求两家试点银行建立规范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制度。目前,两家试点银行已基本完成了公司治理改革方案、股份公司章程(草案)、“三会”议事规则、董事会附属委员会议事规则等法律文件的制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组织框架都已建立,新的组织框架开始试运行。
除此之外,《改革指引》还要求两家试点银行建立科学的决策体系、内部控制机制和风险管理体制;制定清晰明确的发展战略,实现银行价值最大化;按照集约化经营原则,实行机构扁平化,整合业务流程和管理流程;按照现代金融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要求,深化劳动用工人事制度改革;实行审慎的会计制度和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加强信息科技建设,全面提升综合管理与服务功能;发挥中介机构的专业优势,加大培训力度等。目前,这些方面的改革均已启动,并取得进展:已开始着手构建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风险管理委员会、稽核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大多已经建立;初步拟订了战略规划和具体实施方案;正在全面推进机构扁平化和业务垂直化管理,全面改造内部业务流程;均已取消干部行政级别,劳动人事体制改革从总行开始全面推进;正在修改财务管理办法,实施新的会计制度;正在完善信息科技发展规划;中介机构已经进场开展工作;对中高层管理人员的培训已经展开。
去年,我针对国有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改革问题曾经提出“形似”和“神似”的观点。应当说,两家试点银行在体制改革上已初步实现了“形似”。但是,从“形似”到“神似”还将有一个漫长的过程,特别是最近连续发生在试点银行的案件,更说明了神似的重要性和艰巨性。能否实现神似,能否尽可能缩短这个过程,人们将拭目以待。
五、关于改革试点的考核问题
质量互变规律是辩证法的一个基本规律。任何事物都是通过一定量的变化来实现质的飞跃。国有商业银行改革是否成功, 关键要有量的考核。这次改革参照国际大银行的先进经验,确立了国内外能普遍认同的改革考核指标,即两家试点银行经过股份制改革,要在经营绩效、资产质量、审慎经营等主要方面,达到并保持国际排名前100家大银行中等以上的水平。具体指标共三大类七项。
首先要严格考核试点银行的经营绩效。
一是总资产净回报率。总资产净回报率是国际上考察商业银行经营绩效的综合性指标。国际排名前100家大银行近10年总资产净回报率的平均水准为1%左右。两家试点银行总资产净回报率2005年度应达到0.6%;2007年度应达到国际良好水准。
二是股本净回报率。此次注资国家付出很大成本,为确保注资的效果和获得良好回报,要对两家试点银行的股本净回报率进行考核。国际排名前100家大银行近10年股本净回报率的平均水准在12~14%之间。两家试点银行2005年度应达到11%,2007年度应进一步提高到13%以上。
三是成本收入比。有效控制成本,是增强盈利能力的关键。国际排名前100家大银行近10年成本收入比的平均水准在35~45%之间。从2005年度起,两家试点银行的成本收入比应控制在35~45%之内。
其次,要严格考核两家试点银行的资产质量。资产质量低下一直是国有商业银行的顽疾。通过此次改革,要从根本上改变这种状况。不良资产比率是衡量商业银行资产质量的综合指标,国际排名前100家大银行近10年以五级分类方法测算的不良资产比率平均在2~3%之间。目前两家试点银行仅对信贷类资产实施了五级分类,拟在近期对非信贷类资产也实行五级分类。这样,可按五级分类对全部资产进行考核。今后两家试点银行应将不良资产比率持续控制在3~5%。
最后,要严格考核两家试点银行的审慎经营水平。根据巴塞尔协议及国际银行业审慎经营的通行做法,两家试点银行重点要在以下指标达到国际标准:
一是资本充足率。2004年,监管当局颁布了新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该办法严格执行了1988年巴塞尔协议的要求,并将新资本协议中有关监督检查(第二支柱)和信息披露(第三支柱)的有关要求包括在内。从2004年起,两家试点银行要根据该办法进行资本金管理,资本充足率要保持在8%以上。
二是大额风险集中度。大额风险集中度反映了商业银行因授信过于集中而产生的经营风险,衡量指标主要是单一客户贷款集中度。两家试点银行应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控制对同一借款人授信的集中风险,从2005年起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10%。
三是不良贷款拨备覆盖率。不良贷款拨备覆盖率反映了商业银行对贷款损失的弥补能力和对贷款风险的防范能力。国际排名前100家大银行近10年不良贷款拨备覆盖率的平均水准约为100%。到2005年底两家试点银行要分别达到60%和80%,到2007年底应继续有所增长。
六、关于资本市场上市问题
根据改革方案,两家试点银行在完成股份制改造后,还需选择适当时机上市。上市是一把双刃剑,从正面看,可以改善银行的股权结构、增强资本实力、树立良好的市场形象。但是,应当充分认识到,上市决不仅仅是为了筹资,其根本目的在于将国有商业银行变成真正市场化的主体。国有商业银行通过上市成为公众公司后,其公司治理和经营管理将会完全暴露在资本市场和社会舆论的严格监督之下,处理得好,将大大推动银行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锻炼和提高银行的市场适应能力,有利于银行的长远发展;处理得不好,则将在严酷的竞争中被市场所淘汰。由此可见,国有商业银行上市不是目的,目的是通过上市,在资本市场的监督和检验下,对现有运行机制和股权结构进行彻底的改造,实现绩效的最大化。目前,尽管两家试点银行已初步建立了股份公司所要求的公司治理框架,但要想真正成为规范的上市公司,还有许多功课要做,当前重点应当是巩固财务重组和公司治理改革的成果,防止不良资产出现反弹,防止重大案件发生,将上市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做扎实。
七、关于在改革中防范风险问题
防范风险是银行业永恒的主题,也是一切银行改革的出发点和归宿。国有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改革的目的就是要从根本上改善经营管理,建立防范和化解风险的长效机制。公司治理改革和防范风险相互依存,相互影响。只有有效防范风险,才能证明改革的成功,才好下进一步深化改革的决心;只有深化改革,才能从根本上防范风险。
目前需要重点关注的银行风险主要有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信用风险是指借款人或交易对手不能按照合约履行义务带来的风险;市场风险是指因市场价格(利率、汇率、股票价格和商品价格)的不利变动而使银行表内和表外业务发生损失的风险;操作风险是指由于内部程序、人员、系统的不完善或失误,或外部事件导致直接或间接损失的风险。目前,信用风险仍然是银行风险的主要表现形式,市场风险是银行新的风险点,操作风险是银行风险的重要根源。在整个改革中,要下大力量注重防范上述风险。
在改革中注重防范风险,还要特别注重遏制案件的发生。目前一些案件的暴露和查处,一方面说明了改革和监管的成果,另一方面也为深化改革和加强监管提出了新的课题。银行案件高发,情况十分复杂,总体说来,首先还是银行自身体制、制度建设、内部管理和监管方面的问题,这是我们今后工作的着力点;其次,不可否认,也有行业特点的因素,这也是即使发达国家银行业案件也高于其他行业的原因;再次,还有历史发展阶段的因素,在人均GDP1000-3000美元阶段,既是经济的高速增长期,又是矛盾的凸显期,这也是为什么计划经济年代案件相对较低的一个原因;另外,还有东方文化的因素,东方文化有西方文化所不具备的“所长”,也有自己的“所短”,这就是情面大于制度,这也是为什么一些法制比较完备的亚洲国家仍然存在银行案件的一个原因。我们要全面认识银行案件产生的自身因素和社会、历史因素,整体防范,标本兼治,综合治理,重在内因上下功夫,坚决遏制案件的发生,为改革创造条件。
八、关于改革的监管问题
正如有油门就要有刹车,有运动员就要有裁判员一样,银行改革也不可能完全通过自我完善来实现,加强监管是改革成功的重要保障。
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的监管可分为三个不同的层次。一是由银行大股东(即财政部门、汇金公司)及银行内部审计委员会、监事会、独立董事等实施的自我监管,主要代表出资人进行监管,通过“三会”制度达到相互制衡,有效运行。二是银监会负责实施的行政监管,代表广大存款人利益进行监管,维护和促进银行业的稳定和发展。三是由中介机构、行业自律组织、新闻媒体等实施的社会监管,代表一种社会公信力,促进公平竞争,构建和谐的经济秩序。自我监管属于内部监管,行政监管和社会监管属于外部监管。自我监管、行政监管和社会监管共同构成一个相对完整的监管体系,可从不同侧面确保改革的顺利进行。
根据上述理念,此次改革,两家试点银行应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和目标管理,董事长(法人代表)承担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大股东通过对银行重大事项的表决和一定程度的建议和质询权实现自我监管;董事会内设的审计委员会通过制定符合现代公司治理要求的审计和内部稽核制度,保证银行股份制改革目标的实现;监事会通过独立的信息渠道以及同银行内部审计部门的直接沟通,对改革过程中的风险进行监督和防范;独立董事代表银行小股东利益,监督和制约银行大股东,重点对银行重大风险特别是关联交易引起的风险进行监控。
作为外部监管部门,银监会主要通过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等手段,从方案审查、实施监控、过程检查、风险提示等方面负责国有商业银行改革的监管。根据《改革指引》,银监会将对两家试点银行上报的综合改革方案和各专项改革方案进行严格审核,并按有关程序进行批准;对改革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检查和调研,对改革的进展情况进行及时跟踪和评估;充分利用派驻监管组掌握银行改革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对银行进行风险提示。银监会的主要监管工作体现在对两家试点银行的按季考核中,每季对两家试点银行的改革进展情况进行全面考核,并形成专项考核报告上报国务院。
根据改革的进展情况,两家试点银行需要适时接受中介机构的审计,有关审计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或与监管机构沟通;两家试点银行及有关部门还应当加强改革的信息披露工作,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披露改革进度情况,就改革中的有关问题与新闻媒体等及时沟通,接受社会监督。
九、关于工、农两行的综合改革问题
在中、建两行实施股份制改革的同时,工商银行和农业银行也需要从解决资产质量和经营效益方面入手,深化内部改革,强化基础管理,加快创新发展,尽早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启动改革进程。工、农两行的改革主要要把握好以下几点:
一是充分认识改革的重要性。工商银行是我国最大的国有商业银行,农业银行是我国机构网点最多的国有商业银行,启动工、农两行改革对于全面推进中国银行业的改革、真正化解中国银行业的风险,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因此,工、农两行要生存要发展,就必须改革,别无他路,全社会对此要有充分认识,两行要做好充分准备。
二是充分估计改革的艰巨性。工、农两行无论在资产总量,还是不良资产规模方面,都比中、建两行大得多,其内部管理、历史遗留问题以及内外部关系也复杂得多。推进工、农两行改革要涉及更多的利益调整,同时也将遇到更大的阻力,对此要有充分的思想准备。
三是充分考虑两行改革的特殊性。目前工行改革方案正在抓紧研究制定中,工行的主要服务对象是工商企业,工行的改革同国有企业改革紧密相连。国有企业改革特别是政策性破产对工行的改革将产生不确定性,工行要充分认识到这种不确定性,财务重组工作一定要做实,财务重组后的各项指标不能放宽标准。农行主要面向三农,三农问题目前在中国不可能完全靠市场的办法来解决,这是农行改革的最大特殊性。因此,农行的改革应当在整个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框架内考虑,在这个前提下,结合自身实际,提出可比方案,抓紧进行论证。
总结过去,是为了更好地把握未来。目前,国有商业银行改革正处于关键时期,作为一名改革的参与者以及这些历史事件的亲历者,借此机会谈几点看法,仅代表个人的学术观点
❺ 商业银行的产生与发展
1580年建立的威尼斯银行是最早的近代银行,也是第一个采用“银行”为名称。 1694年在英国政府的支持下由私人创办的英格兰银行是最早的股份制银行,英格兰银行的成立标志着现代银行制度的产生。 1897年在上海设立的中国通商银行是我国自行开办的第一家现代银行。 二、金融机构体系:以中央银行为中心,商业银行为主体,各类银行和非银行的金融机构并存,构成现代世界各国的金融体系。它包括了存款性金融机构和非存款性金融机构。 1、存款性金融机构商业银行、 储蓄贷款协会、互助储蓄银行、信用合作社、货币市场互助基金。 2、非存款性金融机构人寿保险公司、财产与灾害保险公司、投资银行私人和政府养老基金、金融公司。 3、政府所属的专业信用机构国际性——世界银行(1)开发银行 区域性——亚洲开发银行等本国——国家开发银行它专门为经济开发提供投资性贷款的银行。(2) 农业信贷机构为了支持农业稳定发展,向农业提供信贷资金而设立。 第二节 商业银行的性质和组织形式一、商业银行的性质和职能:(一)商业银行的性质——特殊的企业商业银行是直接面向企业单位和个人,具体办理存贷款和结算等金融业务而获取利润的企业。商业银行的经营对象不是普通的商品,而是一种特殊商品——货币
❻ 次级债为什么较多使用固定利率
次级债券(Subordinated Debentures)
什么是次级债券
次级债券,是指偿还次序优于公司股本权益、但低于公司一般债务的一种债务形式。各种证券的求偿权优先顺序为:一般债务 > 次级债务 > 优先股 > 普通股,求偿权优先级越高的证券,风险越低,期望收益也越低,反之亦然。机构往往基于自身情况,根据CAPM模型按一定比例配置资产,以均衡自身承担的风险和获取的收益。潘大要特别说明的是,次级债里的“次级”,与银行贷款五级分类法(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里的“次级贷款”中的“次级”是完全不同的概念。次级债券里的“次级”仅指其求偿权“次级”,并不代表其信用等级一定“次级”;而五级分类法里的“次级”则是与“可疑”、“损失”一并划归为不良贷款的范围。
[编辑本段]次级债券在中国的应用
次级债券的发行主体在国内主要是各大商业银行,发行资金用于补充资本充足率。由于包括增发和定向增发在内的股权融资方案,在制度上有相对较为严格的要求,商业银行往往不能在急需资本的特定时间恰好完全满足增发的条件;而资本充足率一旦不能满足巴塞尔协议(Basel Accord)的要求(即资本充足率大于8%,核心资本充足率大于4%),商业银行的业务扩张将受到制度的极大限制,例如不能成立新的分行等。我国商业银行近年来业务发展速度很快,仅采用定向增发方式已不能满足银行对补充资本金的要求,而发行次级债,作为一种较为简便的补充资本金的手段(承销成本也更低),开始越来越频繁地为银行所采用。A股上市公司包括中国银行(601988)、南京银行(601009)、民生银行(600016)、兴业银行(601166)等均发行过次级债券;非A股上市公司建设银行(0939.HK)、政策性银行国开行也发行过次级债以补充资本充足率。
[编辑本段]次级债券与混合资本工具的区别
次级债券与混合资本工具的最主要区别在于,混合资本工具可以且必须用于分担银行的损失,且不必停止交易,而次级债券仅在银行破产清算时才可用于清偿银行的损失。因而,从某种意义上来讲,混合资本工具比次级债券更具有充当资本的属性。最常见的混合资本工具就是可转换债券。对于国内银行业来讲,发行可转换债券要比发行次级债券更能从根本上解决资本不足问题。
次级债券只是在一定期限内具有资本的属性,并非银行的自有资本,最终仍需要偿还。因而,次级债券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银行资本充足率不足的问题,它只不过给银行提供了一个改善经营状况、调整资产结构的缓冲期。
按照次级债券的定义,除非银行破产或清算,次级债务不能用于弥补银行日常的经营损失,即在正常的情况下,次级债务不能用于冲销银行的坏账。从而,也就无法替代核心资本的功能。这正是巴塞尔委员会在规定资本充足率指标的同时,又单独规定核心资本充足率指标的初衷。从国外银行业的现状来看,他们更加看重核心资本充足率。统计数据显示,国外大银行的核心资本在全部资本中的占比高达70%左右。这充分表明,次级债券无论如何都不能替代核心资本的功能。
[编辑本段]次级债券计入资本金的要求
目前国际上次级债券多为商业银行所发行,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制定的《巴塞尔协议》是国际银行业公认的监管标准,在协议中规定的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必须至少达到8%,资本充足率=资本额/经风险加权的资产额。
要达到这一目标,一是通过增加资本金来提高分子值;二是通过调整资产组合,选择风险权数较小的资产或减少资产总规模来降低分母值。而要在短期内提高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最有效的做法就是通过补充资本金来提高资本充足率。根据该协议规定,银行资本金由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构成。一级资本即核心资本,由实收股本/普通股和公开储备构成;一级资本必须占银行资本总额的50%以上。二级资本也称附属资本,由非公开储备、资产重估储备、普通准备金、(债权/股权)混合资本工具和次级长期债券构成。由于清偿风险的存在,次级债券的信用评级要比同一发行体发行的高级债券低一到两个级别。
次级债券属于附属资本的范畴。作为附属资本,次级债券不得超过核心资本的50%,银行可以发行不超过其核心资本总额50%的次级债券和有偿还期的优先股,超出部分不能记入资本金。在利息和本金的偿付顺序上,次级债券位于高级债务之后、股权之前;次级债券的期限不得少于五年,且不能加速偿还;次级债券必须是未经担保的。次级债券在最后五年的存续期间内,其资本额须每年累计折扣(或摊提)20%,已摊销部分用于反映资本价值缩减情况且不能再作为银行资本金,其作用只相当于银行的高级负债,而高级负债的融资成本要低于次级债券。这就产生了一个所谓的利差支出,对于银行来说,可能会是一笔相当大的费用。为消除(部分消除)次级债券非资本处理带来的额外成本,市场上较为通用的次级债券工具结构为10年期债券5年内不可赎(10-Year Non-call 5-Year),并附有一个附加(Step_up)条款,具体情况为:10年期债券,前5年发行银行不得赎回,前5年结束后,银行有权购回该次级债券。如果届时银行放弃行使该权利,则在其余5年内,银行须对次级债券持有者支付较原定利率更高的票息。
对于发行银行来说,这一结构赋予它更大的选择权,在前5年到期时,银行行使赎回权可避免在剩余5年内资本摊销的发生,也消除了由此产生的利差成本。如果届时市场融资成本高于此类资本工具的发行成本,或银行难以在市场上筹集资本金,则银行也可选择不赎回该次级债券。对于投资者而言,附带优惠附加条款(Coupon Step-up)结构的债券通常意味着银行会在5年期的时候赎回该债券。这样,名义上10年期债券的实际期限变成了5年,迎合了多数投资者对期限较短、票息较高的债券的偏好。即使银行到时未将债券赎回,投资者也可享受更高的票息。
[编辑本段]次级债券的分类
作为附属资本的次级债券根据有无偿还期限还可分为高级附属资本(Upper TierⅡ)和低级附属资本(Lower TierⅡ)两类。
高级附属资本为无规定偿还期限、可累积的次级债券,具体包括可累积优先股、次级可转换债券和永久次级债券。低级附属资本指次级长期债务,包括普通的、无担保的、最初期限至少五年以上的次级债券资本工具和到期可赎回优先股。由于长期次级债券工具有固定偿还期限,而且除非银行倒闭清盘,长期次级债券工具是不能用来冲销损失的,因此,有必要对列入二级资本的此类债务进行数额限制。巴塞尔协议规定,长期次级债券最多只能相当于核心资本的50%,而且在最后的五年期间,须每年累计折扣(或摊提)20%,以反映资本价值缩减情况。在银行发生破产和清偿时,高级附属资本工具(Upper TierⅡ)的偿付次序位于高级债权人和低级附属资本工具持有人之后,且银行有权推迟支付此类资本工具的利息,并且可以无限期暂停支付所有本息,高级附属资本工具的最低期限为10年或为永久性。与此相对的是低级附属资本工具(Lower TierⅡ),在银行发生破产和清偿时,其偿付顺序仅仅位于高级债权人之后,此类资本工具的最低期限为5年。银行通常是在市场状况不适宜发行股票的时候发行低级附属资本工具,用以提高银行的资本充足率。
[编辑本段]次级债券在商业银行风险管理中的意义
(一)次级债券是补充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加速器
我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补充资本金的主要来源是每年的税后利润留成。但近年来,国有商业银行改制以及为国企改革承担的巨额成本使银行自身的经营效益不断下滑,自我补充资本金的能力削弱,资本充足率水平普遍偏低。为了达到巴塞尔资本协议8%的资本充足率要求,国家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1.下调四大银行所得税税率;2.财政部定向发行2700亿元的特别国债以筹资拨补四大银行的资本金;3.成立四家资产管理公司,接受四大银行相当一部分由于政策性贷款及在转轨期间形成的不良资产。这些措施提高了四大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增强了自我积累和核销不良资产的能力。但由于四大银行的资产规模增长速度远高于同期资本金的增幅,并且资产结构单一,风险权重较高的信贷资产占总资产的比重相当高,其中又存在大量不良贷款,尤其是被直接作为资本扣减项的呆账贷款的比例上升,因此,经过1998年注资达到的8%的水平后,资本充足率持续下跌,到2000年,四大银行的平均资本充足率仅仅达到5%,远低于同期国际上著名的大银行。从我国四大银行的资本结构来看(见下表)。
核心资本在银行的资本总额中占有绝大比例,为85.76%,附属资本占比是14.24%.即仅有按规定提取的三项普通准备金,既没有资产重估储备,也没有资本性债券。而从国际银行业的情况看,附属资本及扣除项占总资本的比重是比较高的,例如渣打银行为49.81%.单一性的资本结构不仅降低了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资本金充足率,难以达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要求,而且,这种资本结构表明了融资渠道的狭窄,不利于风险的分散,是我国商业银行脆弱性的体现。次级债券的发行拓宽了我国商业银行的资本金筹集渠道,有利于提高资本充足率,缓解银行经营的风险。
(二)发行次级债券是分流居民存款、降低挤提风险的需要
据统计,我国居民存款在2003年9月底已突破10万亿大关,个人、机构和企业的银行存款余额加总已达20万亿元,我国商业银行存在潜在挤提风险,特别是那些并没有得到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隐性担保的股份制银行更是如此。由于我国并未建立存款保险机构,一旦这些银行因经营失误而出现支付危机,则银行存在发生挤提的风险。
目前,银行业并未对内和对外完全开放,利率也未完全放开,所以,银行业的竞争还不是很强,挤提风险并未充分暴露。但是,我们应该未雨绸缪,提早采取措施来分流银行潜在的挤提风险。由于资本型金融债券期限都在5年以上,并且规定不得提前赎回,所以,金融债券负债基本上不存在挤提问题。如果将银行的一部分存款负债转换成金融债券负债,则一方面可大大降低银行尤其是股份制银行的挤提风险;另一方面,也可以丰富个人和机构的投资品种。
(三)通过发行次级债券来补充资本金也是国际大银行通用的做法
一方面,由于银行在一国经济中占有较特殊的地位,政府对其运营进行严格的监管,因此,金融债券的资信通常高于其他非金融机构债券,违约风险相对较小,具有较高的安全性。另一方面,虽然金融债券的利率通常低于一般的企业债券,但要高于国债和银行储蓄存款利率,因此在市场上金融债券也易于被投资者接受。由于近几年欧美、日本股市不景气,利率水平也普遍走低,所以一些大银行更愿意通过发行次级债券来补充资本金。
根据美林证券的分析,在国际大银行的资本结构中,普通股所占比重平均为69%,次级债券所占比重达到25%,优先股、少数股东权益和其他形式的资本占15%.1998年,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对十国集团的一些国际性业务较为活跃的大银行作了资本金构成的抽样调查,结果表明,附属资本中最重大的变化是次级债券份额的快速增长。到1998年底,德国、日本、瑞典次级债券占附属资本的比例已超过40%,英国该比例达50%,美国、法国、意大利、比利时这一比例约为70%,而在加拿大、卢森堡和荷兰,这一比例高达80%以上。美国最大的10家银行控股公司在1998年的资本金构成中,通过发行长期次级债券所筹集的附属资本大致为核心资本的40.6%.近几年,次级债券的发行在世界范围内仍呈现不断增长的趋势。
[编辑本段]次级债券发行中的定价问题
(一)次级债券定价——案例分析
银行次级债券的金融特性与一般债券及可转换债券具有明显差异。与一般的金融债券相比,发行一般债券的主要目的是为满足特定投资项目的资金需求,而发行次级债券的主要目的则是为弥补金融机构资本不足。正是由于次级债券具有某种资本特性,因此其在原始期限、偿付顺序、担保设置方面具有较多限制,并比一般金融债券的清偿风险要高出较多。因此,次级债券定价可首先类比“国开债”等金融债券,并按信用差别、受偿等级差别及流动性差别进行差别化定价。
自2003年以来,已有兴业银行、招商银行和浦东发展银行率先发行次级债券。其中兴业银行于2003年年底发行30亿元次级债券,期限为5年零一个月,采取浮动利率计息方式,年利率为一年定期存款利率加2.01%,当前年利率为3.99%,发行对象为3家保险公司及国家邮政储汇局;招商银行于2004年4月发行35亿元次级债券,期限为5年零一个月,每年固定利率为4.59%,发行对象为太平洋保险公司单一买家;浦东发展银行于2004年6月发行60亿元次级债券,期限同为5年零一个月,采取浮动利率计息方式,年利率为一年定期存款利率加2.62%,当前年利率为4.6%,发行对象为“中国人保”等8家机构。
从以上已有发行案例来看,次级债券期限集中在5年期的下限区间,发行利率则明显高于当期可比“国开债”。如“招商固息次级债券”的发行利率比期限略短“国开固息品种”的当月市场收益率要高出约80个基点,而“浦发浮息次级债券”的发行利率比稍前一月招标但期限更长的浮息品种04国开08要高出约110个基点,比同期定价发行并由建行江苏分行担保的10年期“长航浮息企业债”也要高出60余个基点。可见,商业银行不同信用水平次级债券的发行利率水平较高。预计银行次级债券的定价区间应在期限相近的“国开债”品种收益率基础上上浮100个基点左右,并视发行人的具体信用状况而有所差异,其总体高息特征将较为明显。
(二)次级债券定价还需考虑的因素在银行次级金融债发行条款设计与定价时,发行人需要考虑多方面因素,其中发行银行的财务状况、融资成本及资本充足是较为重要的。同时,次级金融债投资者对产品结构的喜好也是发行条款设计的关键。发行规模、发行频率、期限结构、赎回条款、目标市场、发行方式、利息结构等众多因素都对银行次级金融债定价产生影响。
此外,银行次级金融债的定价与其他信用产品相似,除利率风险外,信用风险的分析十分重要。从国际银行业的发展情况来看,银行业倒闭的事件时有发生,因此在定价时须将银行的信用风险考虑进去,还要考虑到次级债券的流动性风险及市场供求等因素。
[编辑本段]次级债券具备约束功能
次级债券的特性决定了其持有人会成为相对坚定的“银行看护者”,密切关注银行的风险状况,并通过市场机制对银行经营形成制约。
中国银监会发出了《关于将次级定期债务计入附属资本的通知》,决定增补中国商业银行的资本构成,将符合规定条件的次级定期债务(不得由银行或第三方提供担保,且不得超过银行核心资本的50%),计入银行附属资本。由于资本金融资渠道的限制,中国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普遍偏低,特别是在目前股市融资渠道不畅的情况下,对商业银行开放次级债券市场对于缓解中国商业银行资本不足、资本补充渠道单一的状况意义重大。
但同样值得我们关注的是,次级债券除可助银行业提高资本充足率之外,还具有明显的市场约束功能。
市场约束是《新巴塞尔协议》提出的新资本框架的三大支柱之一,主要是指存款人、债权人、银行股东和银行的交易对手等利益相关者会随时关注其利益所在银行的经营情况,并在其认为必要的时候采取一定的措施,影响与该银行有关的利率和资产价格,从而通过金融市场对该银行的经营产生约束作用。
我们知道,次级债券在银行破产清算时,其获得偿付的顺序是相当靠后的,仅排在银行的权益之前,风险非常大;而作为债券,其持有人只能获得发行条件载明的固定利息和本金金额,虽然其利息可能高于同等发行条件的高级债券,但毕竟是相对固定的。也就是说,次级债券持有人不可能分享银行的超额收益,但却承担了较大的违约风险。
次级债券的特性决定了其持有人会成为相对坚定的“银行看护者”,密切关注银行的风险状况,并通过市场机制对银行经营形成制约。
一、次级债券能够通过一级市场激励银行控制风险。次级债券的发行定价是直接与银行的风险相联系的,如果债券市场的投资者认为银行处于高风险状态,其要求的次级债券发行的风险补偿也会提高,发行条件也要苛刻,银行必须为次级债券支付更高的利息才能保证对投资者有足够的吸引力,这对银行的总体负债成本是不利的。
二、次级债券在二级市场的表现客观上对银行起到一种约束作用。次级债券持有人在该债券存续期间,都有最强烈的动机随时监督该银行的风险状况,一旦其持有人认为银行风险超过他们可接受的程度,他们就会毫不犹豫地抛售所持债券,该次级债券在市场上表现就很差,就会造成银行声誉的损失,使得该银行以后在市场中难于被投资者认同。这在客观上对银行也起到了一种约束作用。
可见,在当前商业银行监管亟待加强的形势下,次级债券的市场约束作用将形成对中国商业银行监管的有力补充。但由于目前中国银行业的透明度不高,信息披露不规范;债券市场发育还不成熟,发行量和交易量都没有形成规模;此外,国有独资银行缺乏有效的公司治理机制,银行的管理者业缺乏有效的约束和激励,这些方面都有可能削弱次级债券的市场约束作用。
❼ 什么是财政政策
财政政策是政府利用财政预算案,透过税收以及政府用于消费和投资的公共开支达到某些宏观经济目标的方法。财政政策(Fiscal
policyfskl
pɑlsi)。财政政策,是国家干预经济的主要政策之一。财政政策一般定义是:为促进就业水平提高,减轻经济波动,防止通货膨胀,实现稳定增长而对政府支出、税收和借债水平,所进行的选择或对政府收入和支出水平所作的决策。
财政政策是指国家,根据一定时期政治、经济、社会发展的任务而规定财政工作的指导原则,通过财政支出与税收政策来调节总需求。增加政府支出,可以刺激总需求,从而增加国民收入,反之则压抑总需求,减少国民收入。税收对国民收入是一种收缩性力量,因此,增加政府税收,可以抑制总需求从而减少国民收入,反之,则刺激总需求增加国民收入。财政政策指政府变动税收和支出,以便影响总需求进而影响就业和国民收入的政策。
❽ 三大国有银行基本面分析
就盈利能力来讲建设银行净资产收益率14.63%。工行银行净资产收益率12.03%,中国银行10.16,从数据来看,建设银行的盈利能力是最强的。
从服务上来看,很明显大多数人都认为中国银行是最好的,我也认为如此。
从国内业务竞争来看,工商银行网点多,人员多,加之在改制前的四大国有银行的职能,工商银行国内业务占居大头。不过这也是工行最大的弊端,机构臃肿,人员素质参差不齐。
从银行发展的趋势来看,跨国银行是银行发展方向,现在中国银行由于改制以前的职能使其已经迈出了一大步,远远在国内银行之前。且中国银行具有奥运概念。
综上所述,本人认为短期投资,势必看好建设银行,从长线发展来看,中国银行最具潜力。
❾ 求巴塞尔协议老版、新版全文,十分感谢
找对人了,我来回答。
巴塞尔委员会是1974年由十国集团中央银行行长倡议建立的,其成员包括十国集团中央银行和银行监管部门的代表。自成立以来,巴塞尔委员会制定了一系列重 要的银行监管规定,如1983年的银行国外机构的监管原则(又称巴塞尔协定,Basel Concordat)和1988年的巴塞尔资本协议(Basel Accord)。这些规定不具法律约束力,但十国集团监管部门一致同意在规定时间内在十国集团实施。经过一段时间的检验,鉴于其合理性、科学性和可操作 性,许多非十国集团监管部门也自愿地遵守了巴塞尔协定和资本协议,特别是那些国际金融参与度高的国家。1997年,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的问世是巴塞尔 委员会历史上又一项重大事件。核心原则是由巴塞尔委员会与一些非十国集团国家联合起草,得到世界各国监管机构的普遍赞同,并已构成国际社会普遍认可的银行 监管国际标准。至此,虽然巴塞尔委员会不是严格意义上的银行监管国际组织,但事实上已成为银行监管国际标准的制定者。
2002年10月1日,巴塞尔委员会发布了修改资本协议建议的最新版,同时开始新一轮调查(第三次定量影响测算,QIS3),评估该建议对全世界银行最低资本要求的可能影响。从 1975年9月第一个巴塞尔协议到1999年6月《新巴塞尔资本协议》(或称“新巴塞尔协议”)第一个征求意见稿的出台,再到2006年新协议的正式实施,时间跨度长达30年。几十年来,巴塞尔协议的内容不断丰富,所体现的监管思想也不断深化。
1 早期的巴塞尔协议
巴塞尔协议的出台源于前联邦德国Herstatt银行和美国富兰克林国民银行(Franklin National Bank)的倒闭。这是两家著名的国际性银行。它们的倒闭使监管机构在惊愕之余开始全面审视拥有广泛国际业务的银行监管问题。
从外部效应和信息的不对称来看,银行业务的特性决定了银行是一个高风险行业。其外部负效应不仅体现为债权 债务链条的断裂,从而给工商企业和社会公众带来巨大损失。而且这些又反过来造成银行体系的混乱,并殃及社会的稳定;信息的不对称对银行而言则是一把双刃 剑,它既可以掩盖银行储备不足和资产质量低下的窘迫,也可能因公信力的丧失而破产倒闭。银行困境的解脱取决于清偿能力尤其是流动性的大小。解决这一问题的 传统做法一是资产变现,二是市场介入,但是这两种做法的劣势非常明显。除了要损失大量的交易费用之 外,还要受到市场资金可供量的严格制约,从而产生巨大的市场风险。因此,各国中央银行一方面充当最终贷款人,在商业银行面临流动性危机时对其施以援手,另 一方面则推出存款保险制度,对受损公众进行补偿。这类亡羊补牢式的举措都是立足于银行的外围,没有对银行的经营过程提出根本性要求,因而不仅未能有效地遏 止银行的倒闭,反而可能增大了银行破产的风险,故而遭到经济学家的批评。由于最终贷款人的存在(最终贷款人通常以低于市场的利率放贷)以及存款保险制度的 建立,商业银行一方面有通过增加高风险投资转嫁保险成本、获取高额利润的欲望。另一方面也有扩大债务依存度的冲动和便利,破产风险因此不断累积。正是在这 样的背景下,发达国家以及由发达国家组成的巴塞尔委员会才逐步将银行的监管从外围修补转到内部调控,并对影响银行风险的主要因素进行详细的剖析。
Herstatt银行和富兰克林银行倒闭的第二年,即1975年9月,第一个巴塞尔协议出台。这个协议极为简单,核心内容就是针对国际性银行监管主体缺位的现实,突出强调了两点:1、任何银行的国外机构都不能逃避监管;2、母国和东道国应共同承担的职责。1983年5月,修改后的《巴塞尔协议》推出。这个协议基本上是前一个协议的具体化和明细化。比如明确了母国和东道国的监管责任和监督权力,分行、子行和合资银行的清偿能力、流动性、外汇活动及其头寸各由哪方负责等,由此体现“监督必须充分”的监管原则。两个巴塞尔协议因 此也就没有实质性差异:总体思路都是“股权原则为主,市场原则为辅;母国综合监督为主,东道国个别监督为辅”。但是两者对清偿能力等监管内容都只提出了抽 象的监管原则和职责分配,未能提出具体可行的监管标准。各国对国际银行业的监管都是各自为战、自成体系,充分监管的原则也就无从体现。
巴塞尔协议的 实质性进步体现在 1988年7月通过的《关于统一国际银行的资本计算和资本标准的报告》(简称《巴塞尔报告》)。该报告主要有四部分内容:1、资本的分类;2、风险权重的 计算标准;3、1992年资本与资产的标准比例和过渡期的实施安排;4、各国监管当局自由决定的范围。体现协议核心思想的是前两项。首先是资本的分类,也 就是将银行的资本划分为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两类,对各类资本按照各自不同的特点进行明确地界定。其次是风险权重的计算标准,报告根据资产类别、性质以及债 务主体的不同,将银行资产负债表的表内和表外项目划分为0%、20%、50%和100%四个风险档次。风险权重划分的目的是为衡量资本标准服务。有了风险权重,报告所确定的资本对风险资产8%(其中核心资本对风险资产的比重不低于4%)的标准目标比率才具有实实在在的意义。可见,《巴塞尔报告》的核心内容是资本的分类。也正因为如此,许多人直接就将《巴塞尔报告》称为规定资本充足率的报告。
《巴塞尔报告》反映出报告制定者监管思想的根本转变。首先是监管视角从银行体外转向银行体内。此前的协议都注重如何为银行的稳定经营创造良好的国内、国 际环境,强调政府的督促作用以及政府间的分工协作,对银行体本身尤其是对银行防范风险屏障的资本没有作出任何有实际意义和可行标准的要求。而《巴塞尔报 告》则直指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从资本标准及资产风险两个方面对银行提出明确要求,从而解脱了监管当局劳而无获或收获甚微的尴尬;其次,监管重心从 母国与东道国监管责权的分配转移到对银行资本充足性的监控。《巴塞尔报告》规定银行必须同时满足总资本和核心资本两个比例要求,总资本和核心资本都必须按 明确给定的标准计量和补充。这既是对以往经验教训的深刻总结,也表明报告真正抓住了事物的本质。第三,注重资本金监管机制的建设。资本金监管的生命力在于它突破了单纯追求资 本金数量规模的限制,建立了资本与风险两位一体的资本充足率监管机制。这表明报告的制定者真正认识到资本是防范风险、弥补风险损失的防线,因而必须将其与 风险的载体(即资产)有机相联。而资产的风险程度又与资产的性质相关。报告以不同的风险权重将不同风险的资产加以区分,使得同样规模的资产可以对应不同的 资本量,或者说同样的资本量可以保障不 同规模的资产。资本的保障能力随资产风险权重的不同而异,体现出报告的动态监管思想。针对以往银行通常以金融创新方式扩大表外业务以逃避资本监管的现象, 报告认识到监管表外资产的必要,因而首次将表外资产纳入监管。
尽管巴 塞尔委员会并不是一个超越成员国政府的监管机构,发布的文件也不具备法律效力,但各国的监管当局都愿意以报告的原则来约束本国的商业银行。
2 协议的补充完善
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金融国际化浪潮的涌动,金融领域的竞争尤其是跨国银行间的竞争日趋激烈,金融创新日新月异使银行业务趋于多样化和复杂化,银行经营 的国内、国际环境及经营条件发生了巨大变化,银行规避管制的水平和能力也大为提高。这使1988年制定的《巴塞尔报告》难以解决银行实践中出现的诸多新情 况、新问题。为应对这些挑战,巴塞尔委员会对报告进行了长时期、大面积的修改与补充。
第一,1991年11月,在认识到准备金对银行经营的重要性及其在不同条件下的性质差异后,重新详细定义了可计入银行资本用以计算资本充足率的普通准备金与坏帐准备金,以确保用于弥补未来不确定损失的准备金计入附属资本,而将那些用于弥补已确认损失的准备金排除在外。
第二,初步认识到除OECD成员国与非成员国之间存在国别风险之外,OECD成员国之间同样也存在国别风险,因而一改《巴塞尔报告》中对所有经合组织成 员国均确定零主权风险权重这一极其简单化的衡量方法,于1994年6月重新规定对OECD成员国资产的风险权重,并调低了墨西哥、土耳其、韩国等国家的信 用等级。
第三,作为金融快速国 际化的反映,开始提升对市场风险的认识。20世纪90年代以来,由于金融市场自由化速度的加快和国际银行业的迅速扩张,加上新技术的广泛运用,使得国际金 融市场间的联系空前紧密,世界金融形势错综复杂;随着衍生金融品种及其交易规模的迅猛增长,银行业越来越深地介入了衍生品种的交易,或是以资产证券化和控 股公司的形式来逃避资本金管制,并将信用风险转化为市场风险或操作风险,银行与金融市场的交互影响也越发显著。这使巴塞尔委员会认识到,尽管《巴塞尔报 告》的执行已经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银行的信用风险,但以金融衍生工具为主的市场风险却经常发生。这说明仅靠资本充足率已不足以充分防范金融风险。最典型的 案例是巴林银行。这家银行的资本充足率1993年底时远远超过8%,1995年1月还被认为是安全的,但到2月末,这家老牌银行便宣告破产。
鉴于这些情况,巴塞尔委员会在1995年4月对银行某些表外业务的风险权重进行了调整,并在1996年1月推出《资本协议关于市场风险的补充规定》。该规 定认识到,市场风险是因市场价格波动而导致表内外头寸损失的风险,包括交易帐户中受到利率影响的各类工具及股票所涉及的风险、银行的外汇风险和商品(如贵 金属等)风险,它们同样需要计提资本金来进行约束。
1997年7月 全面爆发的东南亚金融风暴更是引发了巴塞尔委员会对金融风险的全面而深入的思考。从巴林银行、大和银行的倒闭到东南亚的金融危机,人们看到,金融业存在的 问题不仅仅是信用风险或市场风险等单一风险的问题,而是由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外加操作风险互相交织、共同作用造成的。1997年9月推出的《有效银行监管 的核心原则》表明巴塞尔委员会已经确立了全面风险管理的理念。该文件共提出涉及到银行监管7个方面的25条核心原则。尽管这个文件主要解决监管原则问题, 未能提出更具操作性的监管办法和完整的计量模型,但它为此后巴塞尔协议的完善提供了一个具有实质性意义的监管框架,为新协议的全面深化留下了宽广的空间。新协议所重头推出并具有开创性内容的三大支柱:最低资本要求、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及市场约束,都在《核心原则》中形成了雏形。
4 新巴塞尔协议
巴塞尔委员会彻底修改资本协议的工作是从1998年开始的。1999年6月,巴塞尔委员会提出了以三大支柱——资本充足率、监管部门监督检查和市场纪律为主要特点的新资本监管框架草案第一稿,并广泛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
新 协议将对国际银行监管和许多银行的经营方式产生极为重要的影响。首先要指出,以三大要素(资本充足率、监管部门监督检查和市场纪律)为主要特点的新协议代 表了资本监管的发展趋势和方向。实践证明,单靠资本充足率无法保证单个银行乃至整个银行体系的稳定性。自从1988年资本协议问世以来,一些国家的监管部 门就已在不同程度上,同时使用这三项手段强化资本监管,以实现银行稳健经营的目标。然而,将三大要素有机结合在一起,并以监管规定的形式固定下来,要求监 管部门认真实施,这无疑是对成功监管经验的肯定,也是资本监管领域的一项重大突破。
与1988年资本协议所不同的是,从一开始巴塞尔委员会希望新协议的适用范围不仅局限于十国集团国家,尽管其侧重面仍是国家的“国际活跃银行 ”(internationally active banks)。巴塞尔委员会提出,新资本协议的各项基本原则普遍适用于全世界的所有银行,并预计非十集团国家的许多银行都将使用标准法计算最低资本要求。 此外,巴塞尔委员会还希望,经过一段时间,全世界所有的大银行都能遵守新协议。客观上看,新协议一旦问世,国际金融市场的参与者很可能会采用新协议来分析 各国银行的资本状况,而有关国际组织也会把新协议视为新的银行监管的国际标准,协助巴塞尔委员会在全球范围内推广新协议,并检查其实施情况。因此,发展中 国家需要认真研究新协议的影响。
与1988年资本协议相比,新资本协议的内容更广、更复杂。这是因为新协议力求把资本充足率与银行面临的主要 风险紧密地结合在一起,力求反映银行风险管理、监管实践的最新变化,并为尽量为发展水平不同的银行业和银行监管体系提供多项选择办法。应该说,银行监管制 度的复杂程度,完全是由银行体系本身的复杂程度所决定的。十国集团国家的银行将在规定时间内实施新协议。为确保其在国际竞争中的地位,非十国集团国家也会 力争在规定时间内全面实施新协议。同发达国家相比,发展中国家的市场发育程度和监管水平存在较大的差距,实施新协议的难度不可低估。在此,还必须提出,就 目前的方案来说,新协议首先是十国集团国家之间的协议,还没有充足考虑发展中国家的国情。
新资本协议提出了两种处理信用风险办法:标准法和内 部评级法。标准法以1988年资本协议为基础,采用外部评级机构确定风险权重,使用对象是复杂程度不高的银行。采用外部评级机构,应该说比原来以经合组织 国家为界限的分类办法更客观、更能反映实际风险水平。但对包括中国在内广大发展中国家来说,在相当大的程度上,使用该法的客观条件并不存在。发展中国家国 内的评级公司数量很少,也难以达到国际认可的标准;已获得评级的银行和企业数量有限;评级的成本较高,评出的结果也不一定客观可靠。若硬套标准法的规定,绝大多数企业的评级将低于BBB,风险权重为100%,甚至是150%(BB-以下的企业)。企业不会有参加评级的积极性,因为未评级企业的风险权重也不过是100%。此外,由于风险权重的提高和引入了操作风险的资本要求,采用这种方法自然会普遍提高银行的资本水平。
将内部评级法用于资本监管是新资本协议的核心内容。该方法继承了1996年市场风
三、借鉴意义
巴塞尔协议变化向我们展示了国际银行监管发展的最新趋势,这对于我们健全和完善市场经济下的银行监管可供借鉴。
1.充分考虑各行差别
巴塞尔协议十分注重监管制度的灵活性和针对性。巴塞尔委员会充分考虑了各个银行经营业务特点、风险管理能力以及技术水平等方面的差别,对有关风险的衡量和定量尽量避免整齐划一的方法,而是区别对待。我国正处于转轨时期市场化金融体系构建进程,国有银行、政策性银行、股份制银行、地方银行以及外资银行等在资本结构、经营状况和风险管理能力各异。这就要求我们在相关风险监管指标的制定和监管某些选择方面,要根据各个银行所处的具体情况,提出针对性强、灵活度大的方案,进行分类监管。
2.综合考虑各种风险
有关风险的范围在协议中不断扩充:从信用风险到市场风险,进而又涵盖了操作风险、法律风险、流动性风险以及名誉风险等其他风险。这是监管当局对日趋复杂的国际金融环境的必要应对,是走向全面而准确监管的步伐。在逐步融入国际金融大环境的中国银行业,面临的风险也不再仅限于信用风险,而是要迎接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等来自各方的考验。因此,在制定监管指标时应具有预见性,充分考虑到现阶段及今后一段时期内银行可能面临的各种信用风险、市场风险以及其他风险,为未来银行业经营环境的变化留有足够空间,不至于使监管法规陷入被动的境地。
3.建立内部风险模型
外部监管与银行内部风险管理相结合,监管者与被监管者的关系由对抗型向协作型的转变,是银行监管的一大趋势。内部风险模型的建立不仅是银行自身经营的必要,也是确保监管有效实施的重要保障。我国银行业风险管理与国际银行业相比十分落后,内部风险模型几乎处于空白阶段。因此,迫切需要制定有效的激励机制引导并配合商业银行建立自己的内部风险模型。
4.注重金融创新因素
金融创新既可能化解并降低银行经营中的风险,也可能使银行暴露出巨大的风险,甚至将其推入破产的困境。对金融创新产品的风险衡量与测定已经成为国际银行监管的重要课题。目前我国银行业有关的金融创新业务处于初级阶段,数量和品种有限,但是不应低估其业务推广的速度。应及早着手进行相关监管法规的制定。
5.强化市场约束作用
监管当局对银行的监管只是监管体系的一部分,作为视信用为生命的商业银行,必然十分重视其市场评价。市场约束是一服强大的监督力量。新框架首次纳入市场约束,反映了对市场约束力量的重视。转轨时期我国金融市场对商业银行的市场约束不强,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为了保证市场约束力量69充分发挥,应强化对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制皮的管理,对违反者的严厉惩治,应制定更为具体可行的方法,使银行处于严密的监管网络。
本文关键:巴塞尔协议的新框架与我国银行监管
三、操作风险国际案例比较
案例一:巴林银行。1995年2月英国中央银行英格兰银行宣布了一条消息:巴林银行不得继续从事交易活动并将申请资产清理。10天后,以1英镑的象征性价格被荷兰国际集团收购。巴林银行总损失为13亿美元;资本损失100%;从违规到灾难发生的时间为三年;违规内容是未经授权及隐匿的期权和期货交易、隐匿亏损;违规者为新加坡附属机构交易员;操作风险发生的原因在组织因素上,治理、管理、文化多元、沟通失败;在政策因素上,违反政策、不合规、职责不清;在人员因素上,雇员不当、雇主判断失误。
具体分析巴林银行倒闭的原因,首先,巴林银行没有将交易与清算业务分开,允许里森既作为首席交易员,又负责其交易的清算工作。在大多数银行,这两项业务是分立的。因为让一个交易员清算自己的交易会使其很容易隐瞒交易风险或亏掉的金钱。这是一种制度上的缺陷。其次,巴林银行的内部审计极其松散,在损失达到5,000万英镑时,巴林银行总部曾派人调查里森的账目,资产负债表也明显记录了这些亏损,但巴林银行高层对资产负债表反映出的问题视而不见,轻信了里森的谎言。里森假造花旗银行有5,000万英镑存款,也没有人去核实一下花旗银行的账目。监管不力不仅导致了巴林银行的倒闭,也使其3名高级管理人员受到法律惩处。
,《巴塞尔协议》的内容及精神也不可避免地影响着我国的金融监管。在这方面,作为“改革开放窗口”的特区走在了最前面。1993年5月25日,深圳市人民银行颁布了《深圳特区银行业资产风险监管暂行规定》,对设在深圳市的金融机构实行资产风险管理。因其与协议的基本精神一致,这一规定又被誉为我国银行业的“巴塞尔协议”。到了1994年2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对商业银行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通知》,同时发布《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暂行监控指标》和《关于资本成份和资产风险权数的暂行规定》,在全国范围内借鉴实施协议的标准。此外,协议的精神还体现在我国《商业银行法》第39条的规定中。
当然,对照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我国的有关规定仍存在一些不足:第一,资本项目组成规定得过于简单,现行规定的核心资本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而附属资本仅指贷款呆帐准备。第二,在确定资本构成的具体条件时,没有考虑到国有银行之外的股份制银行的实际需要,也没有为银行将来业务拓展后可能出现的新情况留下余地,甚至有些规定已因新法律的施行而失去了意义。第三,仅规定了对银行表内资产的测算,对表外项目缺乏应有的考虑,难以达到现代金融监管的要求,也未能完整地体现《巴塞尔协议》的精神。第四,贯彻协议标准的具体措施似显薄弱,更没能象美国那样在协议的基础上更进一步,提供更完善的安全保障。第五,个别规定,比如深圳市的规定,带有某些地区歧视的色彩。在确定风险权数时,对本地和外地企业采取了差别待遇,为向后者提供的贷款融资规定了较高的权数,这一方面限制了其本地银行资产的向外扩张,另一方面也明显违背了公平合理的基本原则,这种在地区之间设置资金壁垒的做法应当尽量避免。此外,现实中还有相当多银行的资本达不到协议或规定要求的水平,国家对此也相当重视,去年就曾专门采取降低存款准备金要求、发行国债转增资本的措施,以提高国有银行的资本充足率。
❿ 什么是混合资本债券
次级债券:
是指偿抄还次序优于公司股本权益、但低于公司一般债务的一种债务形式;
次级债里的“次级”,与银行贷款五级分类法(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里的“次级贷款”中的“次级”是完全不同的概念;
次级债券里的“次级”仅指其求偿权“次级”,并不代表其信用等级一定“次级”;
而五级分类法里的“次级”则是与“可疑”、“损失”一并划归为不良贷款的范围。
混合资本债券:
属于混合型证券(Hybrid Securities),是针对巴塞尔协议对于混合资本工具的要求而设计的一种债券形式,所募资金可计入银行附属资本;
商业银行可通过发行一定额度的混合资本债券,填补现有附属资本不足核心资本100%的差额部分;
巴塞尔协议按照资本质量及弥补损失的能力,将商业银行的资本划分为一级资本、二级资本和三级资本,其中二级资本又可以分为低二级资本和高二级资本;
混合资本债(混合资本工具)就是属于二级资本中的高二级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