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国债专项资金私人企业能用吗
国债专项基金私人企业能不能用?你看的是国家的是哪方面的专项基金?如果国家就是为了私人企业刺激小微经济发展而发行的专项资金,那当然就是投入到私人私人企业当中。
❷ 政府偿还国债有哪些资金来源
在财大师那边看到一个关于国债的文章,里面好像有提到过这个,看到楼主问这个问题,又去看了看,还真有!上面说政府偿还国债的主要资金开源来自于国家税收收入,其解析如下:
解析:政府偿还国债属于财政支出,财政收入是财政支出的基础,与支出主要资金来源相对应,所以政府偿还国债的主要资金来源是国家税收收入
大概是对的......吧,我觉得。
❸ 村卫生室国债项目补助资金如何支付
一)为规范村卫生室政策性补助资金的管理,确保资金及时、正确、足额划拨,稳定村医队伍,发挥资金效益,促进卫生事业健康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二)村医政策性补助资金主要包括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基本医疗服务补助、新农合门诊诊次总额预付资金等。
(三)对各类补助资金的兑付必须按照各项政策规定,实行严格考核。在阶段或年度考核结果未出来之前,实行“预付制”。各镇卫生院在收到卫生局拨付文件后,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将预付款项按局拨付文件要求预付给村卫生室。
(四)资金兑付实行银行转账,一律不许现金支付。
(五)镇卫生院对村医补助资金要按照政策规定造册。发放册要有明细科目,一式多份,各位村医、卫生院分别保存备查。预付款标明“预付”,年度兑付要有考核处罚“痕迹”。做到规范、正确、透明、公正。明细册要有卫生院院长、项目主管、出纳三人签字,同时要有村医领款签字确认。
(六)年终镇卫生院兑付给村医的总额必须与卫生局下拨的补助资金总额一分不差。
(七)镇卫生院要把卫生局拨付补助资金文件、预付(或考核兑付)明细表册、银行转账单以及相关考核资料按项目归类整理,归档备查
❹ 国债资金补助由谁监管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全省公安监管场所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省公安监管场所建设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公安“三基”(即抓基层、打基础、苦练基本功)工程建设工作要求,深入开展全省公安监管场所建设工作,有效解决我省公安监管场所硬件设施方面的突出问题,依法保障被监管人员的合法权益,省政府决定,自2008年至2010年集中力量对全省破旧公安监管场所进行彻底改造。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针,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为目标,以加强公安监管场所基础设施建设、依法保障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确保公安监管场所安全为重点,强力推进全省公安监管场所建设工作,确保全省社会大局稳定。
二、目标任务
通过三年努力,全省公安监管场所硬件基础设施破旧状况得到根本改善,具体目标任务:
(一)2008年,建设52个公安监管场所项目;
(二)2009年,建设56个公安监管场所项目;
(三)2010年,建设64个公安监管场所项目。
三、项目范围
根据各地上报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公安厅联合调研情况,按照“轻重缓急、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经研究,全省确定了172个硬件设施破旧、建设年代久远、安全隐患突出的公安监管场所为建设项目,制定了河南省2008-2010年公安监管场所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规划。
四、资金筹措
全省172个公安监管场所建设项目总投资7.65亿元。为确保建设资金落实到位,除争取中央国债资金安排0.6亿元外,地方需筹集建设资金 7.05亿元,由省、市、县(市、区)共同负担,其中:省补助资金2.8亿元,由省财政和省统筹基建各安排50%;市、县(市、区)政府安排资金4.25 亿元(含征地费用1.08亿元)。中央国债资金、省补助资金和市、县(市、区)政府资金同步安排,分三年到位。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差异,中央和省补助资金的分配实行区别对待政策,即2006年市本级人均财政收入超过1000元的郑州、洛阳、焦作3市市级公安监管场所建设资金由三市政府自筹解决,黄淮四市和南阳市市级公安监管场所建设资金中央和省补助60%,其他市级公安监管场所建设资金中央和省补助30%;2006年人均财政收入超过800元的 13个县(市、区)的18个公安监管场所建设资金由县(市、区)政府自筹解决,其余县(市、区)的公安监管场所建设资金中央和省补助70%。
五、组织领导
为确保全省公安监管场所建设工作顺利进行,省政府成立全省公安监管场所建设工作协调小组,副省长秦玉海任组长,省发展改革委主任张维宁、省财政厅厅长钱国玉、省公安厅副厅长吕宏跃为副组长。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此项活动的组织实施、工作落实和监督指导。办公室设在省公安厅(联系电话: 0371—65882975),省公安厅副厅长吕宏跃兼任办公室主任。各省辖市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协调指导此项工作的开展。
六、实施步骤
此次全省公安监管场所建设工作期限为三年,自2008年3月28日开始,至2010年12月31日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008年3月28日—2008年4月10日)。各地要积极组织人员认真学习公安部、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关于加强全省公安“三基”工程建设的重要讲话和文件,深刻领会精神实质,提高思想认识。同时,根据本方案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细化工作要求,确定建设重点,明确责任目标。
(二)组织实施阶段(2008年4月11日—2010年9月30日)各地要结合实际,搞好调查摸底,进一步明确任务,突出重点,落实责任,认真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对已经审批立项正在建设的公安监管场所,要积极做好资金的落实,加强施工监督,确保工程质量;对即将动工建设的公安监管场所,要立足实际,认真做好建设前的选址、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招标施工和资金落实等工作。为加快全省公安监管场所建设工程进度,对于已列入省政府2009年、 2010年规划项目的单位,各地可先自行筹措资金,先期开工建设,待中央和省补助资金下达后,再凭招投标文件、建设施工合同、开工证、竣工证、房产证等有关建设资料,到当地财政部门核销资金。对于2005年、2007年监管场所特殊病区建设项目,中央资金已经补助到位的单位,各地要积极落实资金,按照建设标准,抓紧进行实施。同时,各地要不断加大对公安监管场所建设的检查督导工作力度,进一步完善监督和审计工作机制,及时协调和解决公安监管场所建设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建设任务的顺利实施。
(三)总结验收阶段(2010年10月1日—12月31日)。各地要对公安监管场所建设工作及时进行总结,注意发现典型和总结先进经验。要根据省政府公安监管场所建设目标责任书的要求,认真做好所辖公安监管场所建设项目的验收工作。省公安监管场所建设协调小组办公室要按照省政府和目标责任书的要求,具体负责对各省辖市公安监管场所建设项目的验收。对三年以来在公安监管场所建设中领导重视、措施有力、成绩突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对不能按期完成建设任务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公安监管场所是各级政府政权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是党委、政府巩固政权的政治工程,直接影响到党和政府的形象, 也是促进社会和谐的基础工程;不仅影响到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也影响到公安监管场所的安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公安监管场所“三基”工程建设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各地要将公安监管场所建设任务按照职责权限逐项明确落实到相关部门、单位和具体人,明确每项工作任务完成的时限,确保高标准、高质量按期完成建设任务。
(二)明确责任、加快进度。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沟通,密切配合。各级政府分管领导是公安监管场所建设的第一责任人, 各级公安局局长是公安监管场所建设的具体责任人。对于列入建设规划、急需新建和改扩建的公安监管场所用地,由所在市、县政府采取划拨方式供给,土建工程投资,按省政府确定的原则予以补助,不足部分或超出部分以及征地费、相关建设性收费由地方政府负责解决。发展改革、公安等部门要抓好公安监管场所建设项目的审核、申报、资金安排和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要抓好监管场所建设项目的具体实施和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要按工程进度及时拨付,并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建设规划部门要将监所建设纳入当地城市建设统一规划中;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国家土地使用有关要求,积极协助公安部门办理土地和建设用地等相关手续。各地要按照省政府的统一安排和部署,抓住机遇,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超前谋划,统筹安排,认真做好建设资金的落实,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加快工程进度,确保公安监管场所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
(三)健全机制,加强督导。为确保公安监管场所建设工作的顺利实施,省政府将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不断建立和健全跟踪检查、全程监督、事后审计、评估验收工作机制,建立基层基础建设专项督查制度。同时,省政府将组织督察组,定期与不定期对全省公安监所建设情况进行全线跟踪检查和督察。对督察中发现行动迟缓、措施不力,弄虚作假,套取中央和省补资金,配套资金不到位,公安监管场所建设速度缓慢、工作没有效果的,省政府将予以通报批评。同时,按目标责任书要求,对工作失职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
❺ 国债专项资金的介绍
国债专项资金,是指1998年以来,中央政府为了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通过增发国债专项用于加大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投入的资金。国债专项资金分为两类:一类列入中央预算支出,用于中央建设和补助地方项目建设;一类转贷给地方政府和中央部门,用于地方和中央部项目建设,由地方政府和中央部门还本付息,不列入中央预算,也不作财政赤字处理。
❻ 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与国债有什么区别和联系
预算是将财政收支活动记载在收支分类表中,以反映政府活动的范围和方向,体现政府的政策意图。从程序上看,预算的编制是政府对财政收支的计划安排,预算的执行是财政资金的筹措和使用过程。预算外资金,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为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而收取、提取和安排使用的未纳入国家预算管理的各种财政性资金。
国债,又称公债,是政府举债的债务。具体是指政府在国内外发行债券或向外国政府和银行借款所形成的国家债务。
国债是财政资金的筹措的方式之一,筹集来的资金,财政就把它编制到财政预算内使用。比如,国家发行某项国债,其用途用于水利建设方面,那么就会把这笔钱编制到水利建设资金预算中。
❼ 国债专项资金的滞留国债专项资金
所谓滞留国债专项资金,是指有关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违反国债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没有按时足额将应拨付的国债专项资金拨付到项目建设单位。
保证国债资金及时足额到位是保证积极财政政策发挥作用的重要前提,如果国债专项资金不能及时足额到位,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就失去了其应有的意义。为此,财政部明确规定,各级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不得滞留资金。但是,基本建设资金的拨付,还有其特殊的要求,还要按基本建设程序、项目工程进度拨款,国债项目资金还要求按配套资金的到位情况同比例拨付。凡是不符合基本建设程序的,工程没有达到应有进度的,配套资金到位情况不好的,财政部门有权停拨或缓拨资金。因此,对资金拨付情况的检查,要与项目的前期准备情况、工程进展情况、配套资金到位情况联系起来综合考察,不能简单地看财政账户资金的滞留时间和数量。关键要看项目前期准备的各种材料和建设单位是否有滞留的资金。
❽ 国债与财政预算内资金的联系
预算是将财政收支活动记载在收支分类表中,以反映政府活动的范围和内方向,体现政府的政策意图容。从程序上看,预算的编制是政府对财政收支的计划安排,预算的执行是财政资金的筹措和使用过程。预算外资金,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为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而收取、提取和安排使用的未纳入国家预算管理的各种财政性资金。
国债,又称公债,是政府举债的债务。具体是指政府在国内外发行债券或向外国政府和银行借款所形成的国家债务。
国债是财政资金的筹措的方式之一,筹集来的资金,财政就把它编制到财政预算内使用。比如,国家发行某项国债,其用途用于水利建设方面,那么就会把这笔钱编制到水利建设资金预算中。
❾ 企业收到国债专项资金如何进行会计核算
解答 企业收到的国债专项资金一般通过“长期应付款”科目进行核算,相应的会计分录是:
借:银行存款
贷:长期应付款──国债专项资金补助
企业将资金投入相应的建设项目时,借记相应的资产、费用科目(如“在建工程”,“管理费用──技术改造支出”等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
建设项目结束后,如果相应的资产要回拔给国家,则相应的分录是:
借:长期应付款──国债专项资金补助
贷:固定资产/在建工程
如果是留在企业形成资本公积或者作为国家的一项出资,那相应的分录是:
借:长期应付款──国债专项资金补助
贷:资本公积──拨款转入 实收资本──国家投资
❿ 国债专项资金的拨付程序
国债专项资金拨款按现行基本建设预算内资金的拨付程序拨付,转贷地方的国债资金,按财政部《国债转贷地方政府管理办法》的规定拨付。具体程序是:
(一)省级财政总预算在国有商业银行开立一个转贷资金专户。财政部根据转贷协议和下达的转贷计划,将转贷资金分批拨付到各省开设的转贷资金专户。
(二)省级财政部门根据财政部下达的转贷资金使用计划,将转贷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项目主管部门或下级财政部门。
(三)项目主管部门和下级财政部门要及时将收到的国债转贷资金拨付到建设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