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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国债资金

发布时间:2021-03-05 10:19:38

1. 绿色债券和普通债券有什么区别都可以买吗

2. 为什么今年半年多了林业局还没打一次钱到护林员帐号

今年国情特殊,财政吃紧,请多包涵。等7月2日第二期特别国债发行,可能会好些吧。

3. 国债资金 检查组

7月9日至10日,由省林业厅基金管理中心主任方仁柱、副主任叶永钢等一行版4人组成的检查组,到凤阳权山管理处检查国债二期建设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检查组一行听取了管理处处长叶石玄仙关于工程建设及建设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汇报,并对财务资料和运作进行检查。通过检查,肯定了工程建设资金运作程序合理,账簿清楚,符合财务管理和国债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同时希望今后还要加强对资金的管理,保证资金合理使用,保证建设资金落实到位,严把质量关,加快工程进度。

4. 关于危险废物行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关于危险废物行业的各项优惠政策有以下几点:

第1点:防治固体废物加工利用行业污染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焚烧固体废物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2点:对于加工利用固体废物比较集中的地方,当地政府可根据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划定区域,建立固体废物加工小区,同时,应设有专门的管理机构和人员。对加工小区加强管理。

第3点:第七类进口固体废物定点加工利用单位如达不到第二条规定条件或倒买倒卖批文、货物或夹带走私物资的,一律暂停受理进口废物申请,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上级有关部门取消定点资格,其定点资格在每年的9月份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向全市相关经营企业公开招标。

第4点:各级政府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大对固体废物加工利用行业的管理力度,按照辖区范围实行层级负责制,把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纳入政府环境保护任期目标责任制和党政领导环境保护实绩考核中。

第5点: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依法办事,不得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否则,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4)林业国债资金扩展阅读:

危险废物行业的各项处理:

1、物理处理:物理处理是通过浓缩或相变化改变固体废物的结构使之成为便于运输、贮存、利用或处置的形态,包括压实、破碎、分选、增稠、吸附、萃取等方法。

2、化学处理:化学处理是采用化学方法破坏固体废物中的有害成分,从而达到无害化,或将其转变成为适于进一步处理、处置的形态。其目的在于改变处理物质的化学性质,从而减少它的危害性。这是危险废物最终处置前常用的预处理措施,其处理设备为常规的化工设备。

3、生物处理:生物处理是利用微生物分解固体废物中可降解的有机物,从而达到无害化或综合利用。生物处理方法包括好氧处理、厌氧处理和兼性厌氧处理。与化学处理方法相比,生物处理在经济上一般比较便宜应用普遍但处理过程所需时间长,处理效率不够稳定。

4、热处理:热处理是通过高温破坏和改变固体废物组成和结构,同时达到减容、无害化或综合利用的目的。其方法包括焚化、热解、湿式氧化以及焙烧、烧结等。

热值较高或毒性较大的废物采用焚烧处理工艺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回收焚烧余热用于综合利用和物化处理以及职工洗浴、生活等,减少处理成本和能源的浪费。

5、固化处理:固化处理是采用固化基材将废物固定或包覆,以降低其对环境的危害,是一种较安全地运输和处置废物的处理过程,主要用于有害废物和放射性废物,固化体的容积远比原废物的容积大。

6、各种处理方法都有其优缺点和对不同废物的适用性,由于各危险废物所含组分、性质不同很难有统一模式。针对各废物的特性可选用适用性强的处理方法

5. 福建省林业厅(2004)108号具体内容

年福建省林业经济形势分析
2009-8-25 8:43:39 字体显示:大 中 小
福建省林业厅

2005年1月7日

2004年,全省各级林业部门认真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林业发展 建设绿色海峡西岸的决定》精神,按照政府工作报告、全省农业和农村工作会议的部署,举改革旗,走创新路,千方百计激活福建林业。全省森林资源培育加速推进,木竹材市场供求活跃,林产品加工业快速增长,林业经济运行保持良好的发展态势。
一、林业经济运行基本情况
(一)森林资源培育取得成效
营造林任务全面完成。2004年全省共完成造林更新总面积111.9万亩,占年度计划任务90万亩的124.3%,其中荒山造林25.8万亩,完成年计划的85.8%,迹地更新面积86.1万亩,完成年计划的143.6%。从今年造林更新的林种结构上看,全省营造用材林面积为85.5万亩,占总面积的76.4%;经济林8.5万亩,占7.6%;防护林17.6万亩,占15.7%。全省今年新封山育林面积达65.6万亩,占年计划的107.6%。林木种苗产量持续增长。2004年,全省完成大田育苗面积6342亩,同比增长35.5%,其中新育苗面积5298亩,占年计划的182.1%,同比增长25.7%,是历年来育苗进度最快的一年。全省完成幼林抚育面积106万亩,占年计划的105%;完成抚育间伐面积89.4万亩,占年计划的93.6%;全省经济林面积增加到1700万亩,总产值达90亿元;花卉种植面积18万亩,销售总额19亿元,出口额达1700万美元。
今年资源培育呈现四个显著特点:一是个私造林“火”。社会各界和私营业主投资造林积极性持续高涨。全省非公有制造林面积已经过半。2004年,非公有制造林面积达67.7万亩,同比增长39.4%,占全部造林更新总面积的比重已由上年的47.4%提高到60.5%。个私造林趋于规模化,主要采取联户、股份、租赁等形式集中连片造林,走集约经营的路子,出现了不少造林大户。如漳州市今年营造速丰林面积在500亩以上的大户有70片,面积达8万亩,其中千亩以上的有30片;宁德市造林在500亩以上的有20家,面积达1.5万亩。永安市由于租山造林积极性高涨,每亩林地年租金的招投标价格高达20多元。非公有制造林中营造速生丰产用材林的占57.3%,其中桉树为主要树种,造林面积23.9万亩,占速丰林面积的50.6%。二是速丰林建设“热”。全省共新造速丰林45.4万亩,占年计划的138.1%,比上年增长48.7%,占全部造林更新总面积的40.6%,比上年提高近13个百分点。三是企业办基地热情“高”。新造企业原料林30.8万亩,比上年增长34.5%。在企业原料林建设中,永林公司起龙头带动作用,今年新造原料林5.1万亩。福州人造板厂采取借贷委托林农栽培的形式,新造原料林基地1.5万亩。光泽沪千、建瓯丽瓯、浦城丽浦、青山纸业、将乐腾荣达、三明鸿伟木业、漳平木村、龙岩绿源、武平绿洲等纸板企业也都以各种形式积极营造原料林基地。四是阔叶树种“多”。新造林中阔叶林和针阔混交林达75万亩,占65%,其中木荷防火林带3750公里,乳源木莲、红锥等优良乡阔叶树种达8万亩。
(二)林业国债项目建设扎实推进
沿海防护林工程建设完成情况良好。2004年是我省实施沿海防护林体系四期工程建设的第四年,也是利用中央债券建设沿海防护林体系工程的第五年,我省以建设海峡西岸繁荣带、改善生态、防灾减灾、美化环境为目标,紧紧围绕中央国债建设项目,突出基干林带、老林带更新和红树林建设,狠抓落实,取得了较好成绩。全省中央国债项目资金共安排在24个县实施,据2003年度国债项目建设初验结果显示,完成沿海防护林国债造林面积14亩,占下达计划数14.9万亩的94.0%,其中阔叶树(含针阔混交林)面积13.2亩,占总面积的94.6%;封山育林完成8.1万亩,占计划数的88.2%。为认真抓好沿海防护林国债项目建设,我厅把它列入与省政府签订年度工作任务目标责任制中的一个考核内容。一些项目县也把建设任务分解到乡(镇),并作为乡镇领导的考核内容。同时,项目县林业主管部门切实履行职责,形成了局长亲自抓,分管局长具体抓,林业局各股室协调配合,营林部门共同抓好国债项目的管理机制。各项目县都认真做好造林规划和造林施工设计工作,并通过建立健全国债项目造林招投标、工程监理制度和实行有营造林工程施工单位资质的造林工程队造林等措施,国债项目建设工程化、规范化管理体系进一步得到完善,并步入规范化管理。在严格工程管理的同时,各地积极推广专业施工队造林,造林质量和成效明显提高。沿海防护林国债建设中也存在几点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工程招投标工作不够规范,有些项目县流于形式;二是重点骨干工程比重低,桉树面积比例偏大;三是重造林轻管护现象较为普遍。
种苗国债项目建设有新进展。截止2004年12月底,全省种苗工程国债项目共计完成投资8623万元,占1999-2004年已下达投资计划14271万元的60.4%,其中国债投资5061万元。其中1999-2001年下达的中央财政预算内专项(国债)投资的种苗工程建设项目均已基本完成国家下达的建设任务,等待验收;2002年下达的良种基地、采种基地建设项目已全面实施,多数项目基本建成;2003年下达计划项目均已完成初步设计,进入全面施工。2004年新下达计划项目尚未启动实施,正在编制初步设计。全省种苗国债建设项目中已有17个项目提交了竣工验收报告,其中2个项目进行了试点验收。从总体上看,全省种苗国债项目资金使用规范,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项目建设进展不平衡。部分建设单位建设进度滞后,没有按照批复的设计进行施工,配套资金未能及时足额到位;二是有的建设单位建设档案、技术资料等不完整,建设进度定期报告制度未很好执行;三是种苗投入仍显不足,尤其是林木良种基地建设具有“三分建、七分管”的特性,建设后的管理需要长期稳定的资金扶持,如果没有后续资金投入,必将影响项目建设成效。
(三)木材产销及林产加工业持续快速增长
商品材产销两旺。2004年,预计全省商品材生产526.3万立方米,销售522.7万立方米,分别比上年增长11.3%和11.2%。主要原因有:一是市场需求大。随着我省木材加工业的蓬勃发展,全省木材加工企业逐步增多,大规模的木材加工企业生产能力不断提高,对原材料需求量加大,推动了木材产销进度。二是利润空间增大。2004年,杉木、松木、薪炭材、枝桠材价格都有不同程度的提高。同时,林业税费调低,利润增加,刺激了木材生产经营者的积极性。以人造板生产为主的木材加工业增势明显。全省森林资源综合利用能力不断提高,人造板板种结构朝良性方向发展,尤其是以次小径材、薪炭材及木材生产加工的“三剩物”和毛竹为原料的纤维板、刨花板、细木工板、竹胶板加工发展迅速。2004年,全省人造板产量达266万立方米,比上年增长40%。松香产量3.8万吨,纸浆、纸及纸板产量108.7万吨,均比上年有较大幅度的提高。全年林业产业总产值预计达735亿元,比上年增长8%。
(四)竹业富民工程建设卓有成效。2004年,全省新增丰产竹林面积50万亩,使全省丰产竹林面积达350万亩。通过实施竹业开发工程,示范基地的竹山效益从原来的每亩300元普遍增加到800—900元,翻了两倍多。据测算,全省通过组织开通竹山道路后,由于生产成本降低,每亩竹山年可增收60-200元,仅此一项每年可为农民增收近亿元。2004年,全省预计毛竹材产量1.5亿根,鲜笋产量176万吨,新增笋竹加工企业近200多家,总数达到3400家,其中产值在1000万元以上的加工企业有100多家,全省竹业总产值预计突破100亿元。竹业在农村中的地位和作用更加突出。如政和县铁山乡高林村人口2030人,竹林面积1.37万亩,去年全村竹业产值600多万元,人均竹业纯收入2400元,占全村人均收入的2/3以上。竹山的大开发和笋竹加工业的大发展,消化和吸收了大量农村富余劳动力,有效促进了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和进步,竹业已成为各级政府的一项“德政工程”、“民心工程”,成为山区经济发展和发民致富奔小康的重要支柱产业,是我省解决“三农”问题的有效抓手。
(五)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进一步深入
全省林业系统把林改作为“一号工程”来抓,及时处理解决改革中遇到的历史遗留问题、国有林场经营区稳定等新情况、新问题,使改革在继续保持热度的情况下稳步推进。全省预计完成明晰产权的村数达9882个,占有改革任务村数的87.7%;已完成明晰产权面积7597万亩,占应改面积的89.5%;完成集体商品林林权登记面积6068万亩,占任务的72.3%,均已超额完成省委、省政府下达的任务。永安等林改基本完成的地方,还积极开展了森林资源流转、林权证抵押贷款、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等配套改革,推动了林改向纵深发展。各地为推进改革采取了一系列有效措施,并积极开展相关配套改革,巩固林改成果。尤溪县积极引导林农在自愿联合的基础上,成立护林防火联防协会,探索森林防火的新机制;永安市、浦城县开展了林权证抵押贷款业务,解决林农贷款难问题;光泽县通过“公司+基地+农户”模式,合作造林,收益共享,促进林业的发展;永安、尤溪、永泰等县(市)开展了不同类型的生态公益林限制性利用试点,探索既能增加林农收入,又能保护生态公益林的有效途径。随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深入,林农造林积极性持续高涨,护林自觉性明显提高,科技需求不断增加,林业经营水平逐步提高,木竹加工业快速发展,集体林业呈现出新的活力。
(六)森林防火和森林病虫害防治力度进一度加大
一是森林防火方面。2003年夏季以来,我省持续高温少雨,出现了百年不遇的特大干旱天气和历史罕见的高温气候,森林火险等级连续6个月居高不下,进入2004年春季后,全省各地旱情仍未缓解,多次形成森林火灾高发时段。2004年上半年全省森林火灾频繁发生,进入秋冬防以来,各地采取强化野外火源管理,建立基层护林联防组织等多种有效措施,森林火灾的发生起数、过火面积和受害面积分别比上年同期下降46%、38%和33%。但全省全年共发生森林火灾1114起,仍比上年增加596起,过火面积21457公顷,受害面积12988公顷,分别比上年增加13552.4公顷和8353.6公顷,森林火灾的发生率、过火率和受害率均大大高于往年,给全省森林资源造成极大损失。
二是森林病虫害防治方面。2004年,全省森林病虫害共发生552.3万亩,比上年增加193.3万亩,属偏重发生年份,其中病害发生44.6万亩,虫害发生507.7万亩,成灾面积21.9万亩。松树危险性病虫害中松突圆蚧发生165.5万亩,中重度发生80.7万亩;松材线虫病发生3.3万亩;萧氏松茎象发生101万亩。2004年,全省森林病虫害共防治370.8万亩,其中病害防治面积41.3万亩,虫害防治面积329.5万亩。松材线虫病防治面积3.3万亩,除治率达100%,松突圆蚧防治面积16.8万亩,占发生面积的10.2%。全省加大松突圆蚧天敌花角蚜小蜂的繁育和推广力度,继去年在福清市大往、南安市罗山林场、漳浦县祖马林林场等地小面积推广,放蜂1.1万多只基础上,今年又加大了放蜂力度,增加了36个放蜂点,放蜂共1.8万多只。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森林资源培育结构性矛盾较为突出。
森林资源是林业发展的基础。虽然我省森林覆盖率高居全国第一,但资源总量还不够大,质量还比较低,结构性矛盾还比较突出,可伐资源不足,特别是随着森林分类经营的实施,三分之一的林地划为生态公益林,无形中减少了采伐资源,进一步加剧了可伐资源与社会需求的矛盾,随着我省木竹加工产业的蓬勃发展,原料林不足的问题日益尖锐。
(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进展不平衡。
全省78个林改县(市、区)中,明晰产权高于90%的有41个县,低于70%的有20个;林权登记进度高于80%的有22个县,低于50%的有20个县,后进面仍然不小。同时,一些地方为了赶进度,忽视了质量的把关,没有严格依法依规操作,把改革简单化,没有广泛发动群众参与改革,一卖(包)了之,改革受益面小,“耕者有其山”的要求没有充分落实。个别地方甚至“暗箱操作”、抬高门槛人为归大户。不少地方签订的合同不规范,材料不完整,档案管理混乱。这些问题给以后林业发展将埋下隐患。此外,随着改革的深入,一些地方前期改革不规范导致的卖青山、大户低价承包、山林纠纷等历史遗留问题逐渐暴露出来,引发了一系列的纠纷和矛盾,影响林区安定稳定。
(三)森林防火基础设施滞后,长效机制亟待建立。
除了持续干旱的不利气候条件这一主要因素外,造成森林火灾发生较严重的原因还有森林防火资金投入仍旧不足,防扑火装备不完善,设施简陋等。林业税费改革后,各级林业部门投入防火资金也有所下降。由于缺乏建设资金,森林防火阻隔带建设严重滞后,原有的林带长期得不到维护,不能发挥有效作用,有的甚至成为引发火灾的导火索。资金的短缺也使森林消防队伍力量较为薄弱,难以应对全省持续干旱条件下火险等级高、火险期长的严峻的森林防火形势。
(四)森林病虫害发生较重,防治难度加大。
2004年,全省森林病虫害大面积发生,马尾松毛虫、棉蝗在一些地方局部暴发成灾,尤其是危险性病虫有扩大蔓延之势,继三元、梅列相继发生松材线虫后,近期又在沙县发现了新疫点;沿海松突圆蚧扩散速度很快,2004年在长泰、诏安县发现了松突圆蚧新疫情;江西传入闽西的萧氏松茎象,已在南平、三明、龙岩三个设区市发现,分布面积达300多万亩,严重威胁了闽西森林资源安全。造成森林病虫害大面积发生的主要原因有:一是去年冬春期间气温偏高,给松毛虫造成了适宜的越冬环境,有利于松毛虫的生长发育,使虫口密度急剧上升,同时2004年3-4月为森林防火戒严期,严禁野外用火,贻误了白僵菌粉炮防治的最佳时机,导致松毛虫越冬代防治效果不理想,第一代大面积暴发。此外,我省大面积马尾松、毛竹纯林,森林生态系统自控能力差,抗病虫害能力弱,害虫容易暴发成灾。二是防治资金不足,造成往年防治不彻底,留有虫源地,给今年松毛虫大暴发留下隐患。沿海松突圆蚧治理配套资金落实不到位,治理任务不能及时完成,造成虫情进一步扩散蔓延。三是预防与监测措施不到位,资金不落实,基层病虫测报队伍严重弱化,导致监测不及时而成灾。
三、2005年全省林业发展初步思路和对策
2005年是我省加快林业发展,建设绿色海峡西岸的起步年。根据全省林业工作会议部署,结合当前林业形势发展要求,2005年林业发展主要思路是:围绕林改这一核心,突出资源培育和产业发展两大任务,强化资源保护、科技支撑和资金支持三项工作,努力推动林业跨越式发展。
(一)继续把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作为当前林业的核心工作来抓
重点抓好四个方面:一是抓后进促进度。对改革后进的市、县、村,拟进行单列,实行重点指导,重点督查。对林权登记发换工作在人力、物力、财力上实行重点倾斜,切实加快发换证工作进度。二是抓检查保质量。对改革正在进行的地方加大督查指导,对改革基本完成的地方,及时开展自查和验收,及时发现问题,纠正错误,保证质量。三是抓配套出成效。积极开展一系列综合配套改革,重点在培育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完善社会化服务体系、创新可持续发展保护体系和建立新型林业经营管理体制上进行探索,以解决林改到位后产权分散所带来的产品销售、资源保护、规模经营、社会化服务等一系列问题,推动传统林业向现代林业转变。四是抓难点求稳定。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和山林纠纷,维护林区社会的安定稳定。
(二)进一步加大资源培育步伐
重点抓好五项工作:一是抢抓时机完成冬明春造林任务。厅党组提出了2005年全省造林面积要翻一番,即达到200万亩的目标设想。当前,我省已进入了冬春造林的最佳季节,全省各地正在认真组织抓好造林工作。但从目前全省各地的造林地准备情况看,全省仅完成林地准备123万亩,占计划任务万亩的61.5%,其中整地挖穴面积仅44万亩,总体进度普遍偏慢。为切实加快进度,确保明年造林任务的完成,各地务必要贯彻落实好省政府下发的《关于切实抓好今冬明春造林工作的紧急通知》。一要落实责任。厅里还将开展造林督导,并对各地造林进度定期进行通报。二要落实政策。要大力宣传和落实好当前资源培育业的各项优惠政策,把群众造林育林的积极性引导好、保护好、发展好。三要落实林地。积极做好林地清理准备工作,一有下雨,及时动员组织上山造林。还要特别抓紧做好防火林带的林地准备工作,新造防火林带应重点安排在山脚田边、生态公益林及旅游景点周围、道路两侧及村旁坟旁等火源集中、森林火灾易发地段,防火林带宽度不少于10米。四要落实业主。结合林改,明确每一片山头地块的造林业主,不造无主林。五要落实种苗。要抓紧组织做好各地苗木供需的余缺调剂工作,加强造林苗木质量的管理,大力提倡使用良种壮苗,严格杜绝不合格苗木上山造林。二是继续引导和鼓励企业办基地。认真宣传落实《关于鼓励企业办工业原料林基地的若干意见》,把企业办基地作为今后造林的一个重要方向。当前重点指导大亚集团、金鹰集团在企业与林农双方自愿的基础上合作建设原料林基地。三是加快低产林改造和抚育间伐。为森林资源大培育,林分质量的大提高创造条件。四是抓好竹业和沿海防护林工作。以竹山道路、山地水利,中小径竹开发重点,不断提高竹林经营水平,促进农民增收。认真实施沿海防护林国债项目,抓好基干林带更新和加宽补齐。五是“青山挂白”治理工作。抓住春季造林的有利时机,继续开展“同三”线福州、宁德段及长乐机场专用线两侧一重山“青山挂白”治理。同时要精心组织“3.12”植树节的全民义务植树活动。
(三)加快建立森林防火长效机制
力争在野外火源管理、基层护林联防组织、生物防火林带建设及森林防火投入与火灾有偿扑救方面进行突破。今年计划新建防火林带8000公里,组建20支专业防火队伍。继续对森林火灾多发县和重点乡镇进行综合整治,使全省森林火灾与2004年相比有大幅度下降。
(四)加强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在抓好主要森林病虫害监测预报与防治的同时,突出防治危险性森林病虫害,特别是对松材线虫,要密切监测,发现一株,清除一株,目前当务之急是全力抓好沙县松材线虫的除治与疫情封锁工作。对松突圆蚧的防治,要加大林分改造和间伐力度,加快花角蚜小蜂繁育,采取营林、生物与化学防治相结合的措施,遏制松突圆蚧扩散蔓延。

6. 哪个基金投资农林业比较多,在基金网站上怎么筛选出这类基金呢

要看基金的投资组合。首先当然是看股票型基金的,开放式基金和封闭式基金中都有。要筛选出来和话,只能找哟,没捷径走吧呵呵。

7.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自02年失效后 现在辽宁省最新的占用林地补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2004年)

2005年08月日 09:48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2002年3月28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6月30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森林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省境内从事森林资源的保护、培育、利用、经营、管理以及改变森林生态环境的活动,必须遵守《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林业行政部门为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的林业工作。
乡(镇,下同)林业工作站负责本乡林业工作。未设林业工作站的乡,应设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林业工作。
第四条 林业建设实行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育采结合,永续利用的方针。应当科学管理、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快国土绿化,改善生态环境,发挥森林资源的多种效益。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森林的主导利用方向和生产经营目的,将森林资源划分为商品林和公益林。对商品林和公益林实行分类经营和分类管理。
商品林包括用材林、经济林和薪炭林;公益林包括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第六条 加强林业教育和科学研究工作,培养林业技术人才,提高林业科学技术水平,推广林业先进实用技术。
第七条 保护林农合法权益,依法减轻林农负担,禁止向林农违法收取税费和乱罚款,禁止向林农进行摊派和强行集资。
鼓励单位和个人造林、营林。保护承包造林、营林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承包造林、营林单位和个人依法享有的经营自主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二章 山林权属

第八条 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权属:
(一)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营造的林木,由营造单位经营并按照国家规定支配林木收益;
(二)集体所有制单位营造的林木,归该单位所有;
(三)合作营造的林木,归合作者共有,林地权属不变;
(四)承包造林的林木,归承包者所有,林地权属不变;
(五)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和自留山(滩)营造的林木,归个人所有,自留山(滩)的林地归集体所有,使用权长期不变;
(六)城镇居民在自有的房屋庭院内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
第九条 依法实行森林、林木、林地权属登记发证制度。对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按照下列规定登记发证:
(一)使用国家所有的跨市、县行政区域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使用者向共同的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权属;
(二)使用前项以外的国家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使用者向县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县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权属;
(三)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以及单位、个人所有的林木,由所有者向县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县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权属。
依法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改变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应由原登记机关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更换权属凭证。
第十条 发生林木、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争议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有利于保护和发展林业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乡以上人民政府申请处理。申请处理林木、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争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和有关确权资料。
在乡境内,个人与个人、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林木、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争议,由所在乡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在县境内,单位之间或者乡际之间发生的争议,由县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县际的争议,由市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市际的争议,由省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在林木、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争议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不得抢占有争议的林地。

第三章 植树造林

第十一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森林覆盖率目标,确定本地区的森林覆盖率目标,制定植树造林规划,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植树造林应当遵守造林技术规程,实行科学造林,加强对幼林的抚育和管护,提高林木的成活率。
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当年造林情况应当组织检查验收。干旱、半干旱地区造林成活率不足70%、其他地区不足85%的,不得计入年度造林完成面积。
干旱、半干旱地区,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三条 25度以上的坡地应当用于植树、种草。25度以上的坡耕地、林业用地内的开垦地应当退耕还林、种草。退耕还林应以森林分类经营为指导,全面规划,因地制宜,逐步实施。退耕还林后经林业主管部门检查核实的,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登记发证。
第十四条 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因地制宜地选用优质速生树种,发展珍贵树种,建立良种基地,培育良种壮苗,逐步实现林木良种化。
第十五条 县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森林资源状况,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划定封山育林区。
第十六条 对造林绿化实行部门和单位负责制。
铁路公路两旁、江河两岸、湖泊水库周围的有关主管部门是造林绿化的责任单位;工矿区、机关、学校用地,部队营区以及农场、牧场、渔场经营地区,各该单位是造林绿化的责任单位。
责任单位的造林绿化任务,由县人民政府下达责任通知书,予以确认。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搞好组织、协调、检查和验收工作。

第四章 森林经营管理

第十七条 商品林由经营者自主经营,允许定向培育,大力发展速生丰产林和短轮伐期的用材林;积极发展适销对路、名特优新品种的经济林。鼓励发展多种所有制形式的商品林。
公益林禁止进行商业性采伐,允许以保护、培育为目的的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林业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行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并组织社会力量共同建设、保护和管理。
公益林管理和补偿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八条 下列森林、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和林地的使用权可以采取依法转让或者依法将其作价入股以及作为合资、合作条件的方式进行森林资源的流转,但不得将林地改为非林地:
(一)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二)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
(三)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和其他林地使用权。
通过森林资源流转取得的森林、林木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以及林地使用权,可以再流转,也可以继承。
第十九条 下列森林资源不得流转:
(一)权属不清或者有争议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二)没有权属证书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三)国务院规定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允许变动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第二十条实行森林资源流转,必须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一条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编制的林业长远规划编制本级的林业长远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林业长远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林业发展总体目标;
(二)林种、树种结构调整规划;
(三)林业种苗生产建设规划;
(四)植树造林规划;
(五)森林资源保护利用规划;
(六)林业产业发展规划;
(七)森林病虫害防治和森林防火规划;
(八)其他需要纳入长远规划的项目。
林业长远规划的调整、修改,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二十二条 省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由省林业主管部门提出划分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其他防护林、特种用途林以及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由县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森林资源清查和划分林种的规定,提出划分方案,经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面积不得少于本行政区域森林面积的35%。
第二十三条 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对中幼龄林的抚育,促进林木生长;加速低产林改造,提高林分质量;严格执行森林经营技术规程。
第二十四条 现有蚕场应当实行集约化经营。对岩石裸露、沙化严重的蚕场,使用单位和个人必须停蚕育林。
开垦林地种植人参及其他中药材,其坡度不准超过25度,并应当采取水土保持措施,用后应当及时还林。
第二十五条 勘察设计、修筑工程设施、开采矿藏,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征用、占用林地的,按照国家规定向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用地单位需要采伐已经批准占用或者征用的林地上的林木的,应当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所伐林木归林权所有者所有。
第二十六条 征用、占用林地,应当支付林地、林木补偿费,向林业主管部门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
林地补偿费和林木补偿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另行确定。
第二十七条 征用、占用林地支付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比照《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中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八条 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有关规定支付林地、林木补偿费和森林植被恢复费。
临时占用林地不得超过两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和放置有碍林木生长和植被恢复的物质;占用期届满,用地单位和个人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维护自留山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稳定自留山政策。将自留山林木划为公益林的,应当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第五章 森林保护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护林防火组织,负责护林防火工作。有林地区的村民委员会和基层单位,应当订立护林公约,划定护林责任区,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护林员。护林员由县或者乡人民政府委任,并发给证书和标志。
每年2月至5月和10月至12月为全省森林防火期。3月15日至5月15日为森林防火戒严期。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自然条件,提前或者延后本地区森林防火期、防火戒严期。
第三十一条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负责森林病虫害防治和森林植物检疫工作。森林植物检疫对象,由省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疫区的划定和撤销,由省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二条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对不同地带的天然林、野生动物栖息繁殖的地区和其他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森林、林木和野生植物生长地区,提出划定自然保护区的意见,并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珍贵树木和具有特殊价值的野生植物资源,应当严格保护,未经省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采伐、采集、采挖、移植。
第三十三条 禁止毁坏林地、林木进行开垦、采石、采砂、挖土和以营利为目的采搂枯枝落叶破坏土壤覆盖层。禁止在新植未成林地、幼林地、特种用途林内和封山育林区内砍柴、放牧、放蚕。禁止扒剥活树皮、挖掘活树根。进入有林地区采集种子、药材和山货野果,必须保护好森林资源。未经批准禁止进入林区以营利为目的采集、收购树枝、树叶和珍贵树木种子。不得擅自移动、损坏林业标志和林区工程设施。

第六章 森林采伐更新

第三十四条 对森林和林木实行限额采伐。农垦、煤炭、城建、铁路、交通等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所有的森林和林木,由单位提出年森林采伐限额,经省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报省林业主管部门。其他所有的森林和林木,由县林业主管部门提出年森林采伐限额,经市林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报省林业主管部门。省林业主管部门对上报的年森林采伐限额进行汇总、平衡,提出全省森林采伐限额,经省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国务院批准。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树木,城镇居民采伐庭院内个人所有的树木以及非经人为采伐而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自然消耗的林木,不计入采伐限额。
第三十五条 采伐森林和林木,必须持林权证和《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文件,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凭证采伐;
(一)林业企业事业单位采伐其经营的森林和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核发采伐许可证;
(二)铁路、公路护路林和城镇建成区的林木的更新采伐,由其主管部门核发采伐许可证;
(三)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采伐所经营的森林和林木,由市或者县林业主管部门核发采伐许可证;
(四)集体所有制单位采伐自有的森林和林木,农村居民采伐承包山的林木,由县林业主管部门核发采伐许可证;
(五)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的林木,由县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人民政府优先发给采伐许可证。采伐自留山的商品林木,不受林龄限制。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一)森林、林木、林地的权属不清或者有争议的;
(二)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进行非抚育或者非更新性质采伐的;
(三)采伐封山育林期、封山育林区内林木的;
(四)上年度采伐后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或者不符合造林技术规程要求的;
(五)上年度发生重大滥伐案件、森林火灾或者大面积严重森林病虫害,未采取预防和改进措施的。
第三十七条 森林采伐更新,应保留合理的林种比例,树种比例和龄组比例。

第七章 木材管理和运输

第三十八条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经营场所平面图以及固定场所证明、注册资金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经营负责人身份证明和经营木材来源证明等材料,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禁止经营、加工、收购无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
林区范围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第三十九条从林区运出木材,必须持有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木材运输证;运出采挖的林木,必须持有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采挖林木运输证明。木材运输证、采挖林木运输证明随货同行,一车一证,货证相符,全程有效。无木材运输证或者采挖林木运输证明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承运。
第四十条 设立木材检查站,必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任何部门不得擅自设立或者撤销木材检查站。木材检查站由所在地县林业主管部门管理。
木材检查站负责检查木材、树木、苗木、树皮运输,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运输和森林植物检疫情况。对未取得有效证件或者所运上述货物与证件不符的,有权制止。

第八章 林业投入

第四十一条 县以上财政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增加林业投入。林业投入包括下列各项资金:
(一)各级人民政府安排的林业扶持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安排的林业生产专项资金、基本建设资金、国债资金、政府承贷的世界银行贷款;
(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
(三)从木材销售收入中提取的育林基金;
(四)征占林地、林木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
(五)其他林业非税收入。
第四十二条 林业投入按现行财政体制,实行分级管理,专款专用。育林基金和其他非税收入必须纳入财政专户管理。
财政部门与林业主管部门按照政府林业发展计划统一对各项林业投入编制支出预算,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实行库款集中支付。
第四十三条 鼓励社会投资林业生产建设,实行林业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形式多样化、投资渠道社会化,投资者的利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十四条 对实行民族自治的地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林业生产投资和林业资金使用方面给予优惠。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一)砍伐有争议林木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砍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砍伐林木价值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二)扒剥活树皮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并按鲜树皮每25公斤折合1立方米木材计算,由林业主管部门处毁坏林木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收购活树皮的,比照此项规定予以处罚;
(三)以营利为目的采搂枯枝落叶破坏土壤覆盖层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毁坏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规定经营、加工、收购木材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经营、加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罚款;
(五)连续两年未完成造林绿化任务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逾期未完成的,处应完成而未完成造林绿化任务所需费用2倍以下罚款;对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六)在新植未成林地、幼林地、特种用途林内和封山育林区内砍柴、放牧、放蚕,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倍以上3倍以下的树木。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技术规程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七)未经批准采挖、移植非珍贵树木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盗伐或者滥伐林木的行为予以罚款;
(八)非法采集树枝、树叶,树根和珍贵树木种子,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倍以上3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非法收购树枝、树叶、树根和珍贵树木种子的,比照此项规定处理;
(九)无证或者使用伪造、涂改、过期的木材运输证明运输木材的,按照《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处罚。拒绝检查、强闯木材检查站的,比照《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从重处罚;
(十)非法流转森林资源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违反本办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侵占、挪用林业专项资金以及林地、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可以依法对违反森林病虫害防治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执法工作的需要,可以在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乡林业工作站、森林公安派出所、木材检查站、林政稽查队,以林业主管部门名义作出受委托范围的林业行政处罚。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1986年12月10日辽宁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1994年9月25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改的《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同时废止。

8. 国库支付中心是干什么的

国库支付中心职责:
一、预算指标及用款计划管理。接收国库司核批的部门用款计划和部门报送的下属单位的明细用款计划,复核部门预算指标、用款计划及下属单位的明细用款计划,监控部门预算指标及用款计划余额。
二、办理财政资金支付。接受并审核部门报送的财政直接支付申请,核定财政直接支付金额,开具财政直接支付指令;按用款计划下达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监督代理银行办理财政资金直接支付与财政资金授权支付业务。
三、监管非税收入收缴。配合国库司等有关部门确定非税收入收缴范围及收缴方式;监控执收票据的印制、发放、使用和核销;对执收单位和代理银行收入收缴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提供非税收入执行情况。
四、登记总分类账及明细账。处理收支结报并向国库司报送财政支出日报表及收入报表;登记收支总账、分类账和明细账;按期与国库司、预算单位和代理银行对账;进行有关收支信息统计分析。
五、管理各类账户。按统一制定的标准招标选择代理银行;办理有关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核销等事宜;监管各类账户使用范围。
六、国债发行和兑付管理。拟定季度国债发行计划和国债发行及兑付办法;组织国债发行招投标;编制国债发行、还本付息及费用预决算;经收国债发行款,核拨国债兑付资金及相关费用;跟踪市场信息,统计国债数据;提出国债发行与库款变动衔接的操作方案。
七、建设并维护收付管理信息系统。会同有关部门建设和完善收付管理信息系统;负责系统管理;监测系统安全;确定与部门、代理银行网上收支信息交换的范围和方式。
八、内部监督检查。制定收付系统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对财政支付机构和收付系统内部进行监督检查;受理预算单位及收款人投诉;对资金收付过程进行监测并对疑点问题进行核查。
九、配合国库司推进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配合国库司制定国库收支管理制度、确定改革试点范围、指导地方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等工作。
十、办理部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9. 中国环境污染问题的分析

1社会的发展人口的增多2了防治环境污染,我国相继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一系列法律。1983年,我国政府宣布把环境保护列为一项基本国策,提出在经济发展过程中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的战略方针。1994年,我国政府制定了今后中国环境保护工作的行动指南——《中国21世纪议程》,指出“通过高消耗追求经济数量增长和‘先污染后治理’的传统发展模式已不再适应当今和未来发展的要求,而必须努力寻求一条人口、经济、社会、环境和资源相互协调的、既能满足当代人的需要而又不对满足后代人需求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可持续发展的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府在防治环境污染方面做了许多方面的工作,诸如:成立环境保护部;颁布实施政策法规;制定科技标准;控制、治理污染;保护自然生态;进行环境评价;开展宣传教育;发展国际合作;进行环境监察等等。政府有关部门在防治环境污染方面也做了许多方面的工作,象财政部、化工部、国家海洋局、国务院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环境保护部等部门都颁发过相关法规和规章。例如:2006年6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91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有关环境污染犯罪行为,规定了
“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罚。再如:2008年2月6日国家环境保护部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副省级城市环境保护局,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解放军环境保护局颁发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加强防范应对雨雪冰冻灾害次生环境污染事故的紧急通知》;2008年5月13日环境保护部向各有关地区省环境保护(厅)局颁发了:《关于防范和应对地震灾害次生环境污染事件的通知》。为了做好环境污染的防治工作,我们每一个公民必须努力增强环境意识:一方面要清醒地认识到人类在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的过程中,往往对生态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另一方面要把这种认识转变为自己的实际行动,以“保护环境,人人有责”的态度积极参加各项环境保护活动,自觉培养保护环境的道德风尚。防治环境污染的措施很多,其中与生物科学密切相关的有利用生物净化来消除环境污染和发展绿色食品等。

10.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的办法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2002年3月28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30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2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的决定第1次修正;根据2011年11月24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6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2次修正;根据2014年1月9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6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3次修正)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森林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省境内从事森林资源的保护、培育、利用、经营、管理以及改变森林生态环境的活动,必须遵守《森林法》、 《森林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林业行政部门为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的林业工作。
乡(镇,下同)林业工作站负责本乡林业工作。未设林业工作站的乡,应设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林业工作。
第四条 林业建设实行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育采结合,永续利用的方针。应当科学管理、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快国土绿化,改善生态环境,发挥森林资源的多种效益。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森林的主导利用方向和生产经营目的,将森林资源划分为商品林和公益林。对商品林和公益林实行分类经营和分类管理。
商品林包括用材林、经济林和薪炭林;公益林包括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第六条 加强林业教育和科学研究工作,培养林业技术人才,提高林业科学技术水平,推广林业先进实用技术。
第七条 保护林农合法权益,依法减轻林农负担,禁止向林农违法收取税费和乱罚款,禁止向林农进行摊派和强行集资。
鼓励单位和个人造林、营林。保护承包造林、营林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承包造林、营林单位和个人依法享有的经营自主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八条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权属:
(一)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营造的林木,由营造单位经营并按照国家规定支配林木收益;
(二)集体所有制单位营造的林木,归该单位所有;
(三)合作营造的林木,归合作者共有,林地权属不变;
(四)承包造林的林木,归承包者所有,林地权属不变;
(五)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和自留山(滩)营造的林木,归个人所有,自留山(滩)的林地归集体所有,使用权长期不变;
(六)城镇居民在自有的房屋庭院内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
第九条 依法实行森林、林木、林地权属登记发证制度。对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按照下列规定登记发证:
(一)使用国家所有的跨市、县行政区域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使用者向共同的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权属;
(二)使用前项以外的国家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使用者向县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县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权属;
(三)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以及单位、个人所有的林木,由所有者向县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县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权属。
依法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改变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应由原登记机关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更换权属凭证。
第十条 发生林木、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争议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有利于保护和发展林业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乡以上人民政府申请处理。申请处理林木、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争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和有关确权资料。
在乡境内,个人与个人、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林木、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争议,由所在乡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在县境内,单位之间或者乡际之间发生的争议,由县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县际的争议,由市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市际的争议,由省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在林木、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争议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不得抢占有争议的林地。 第十一条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森林覆盖率目标,确定本地区的森林覆盖率目标,制定植树造林规划,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植树造林应当遵守造林技术规程,实行科学造林,加强对幼林的抚育和管护,提高林木的成活率。
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当年造林情况应当组织检查验收。干旱、半干旱地区造林成活率不足70%、其他地区不足85%的,不得计入年度造林完成面积。
干旱、半干旱地区,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三条 25度以上的坡地应当用于植树、种草。25度以上的坡耕地、林业用地内的开垦地应当退耕还林、种草。退耕还林应以森林分类经营为指导,全面规划,因地制宜,逐步实施。退耕还林后经林业主管部门检查核实的,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登记发证。
第十四条 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因地制宜地选用优质速生树种,发展珍贵树种,建立良种基地,培育良种壮苗,逐步实现林木良种化。
第十五条 县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森林资源状况,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划定封山育林区。
第十六条 对造林绿化实行部门和单位负责制。
铁路公路两旁、江河两岸、湖泊水库周围的有关主管部门是造林绿化的责任单位;工矿区、机关、学校用地,部队营区以及农场、牧场、渔场经营地区,各该单位是造林绿化的责任单位。
责任单位的造林绿化任务,由县人民政府下达责任通知书,予以确认。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搞好组织、协调、检查和验收工作。 第十七条 商品林由经营者自主经营,允许定向培育,大力发展速生丰产林和短轮伐期的用材林;积极发展适销对路、名特优新品种的经济林。鼓励发展多种所有制形式的商品林。
公益林禁止进行商业性采伐,允许以保护、培育为目的的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林业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行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并组织社会力量共同建设、保护和管理。
公益林管理和补偿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八条 下列森林、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和林地的使用权可以采取依法转让或者依法将其作价入股以及作为合资、合作条件的方式进行森林资源的流转,但不得将林地改为非林地:
(一)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二)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
(三)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和其他林地使用权。
通过森林资源流转取得的森林、林木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以及林地使用权,可以再流转,也可以继承。
第十九条 下列森林资源不得流转:
(一)权属不清或者有争议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二)没有权属证书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三)国务院规定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允许变动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第二十条 实行森林资源流转,必须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一条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编制的林业长远规划编制本级的林业长远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林业长远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林业发展总体目标;
(二)林种、树种结构调整规划;
(三)林业种苗生产建设规划;
(四)植树造林规划;
(五)森林资源保护利用规划;
(六)林业产业发展规划;
(七)森林病虫害防治和森林防火规划;
(八)其他需要纳入长远规划的项目。
林业长远规划的调整、修改,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二十二条 省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由省林业主管部门提出划分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其他防护林、特种用途林以及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由县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森林资源清查和划分林种的规定,提出划分方案,经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面积不得少于本行政区域森林面积的35%。
第二十三条 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对中幼龄林的抚育,促进林木生长;加速低产林改造,提高林分质量;严格执行森林经营技术规程。
第二十四条 现有蚕场应当实行集约化经营。对岩石裸露、沙化严重的蚕场,使用单位和个人必须停蚕育林。
开垦林地种植人参及其他中药材,其坡度不准超过25度,并应当采取水土保持措施,用后应当及时还林。
第二十五 条勘察设计、修筑工程设施、开采矿藏,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征用、占用林地的,按照国家规定向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用地单位需要采伐已经批准占用或者征用的林地上的林木的,应当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所伐林木归林权所有者所有。
第二十六条 征用、占用林地,应当支付林地、林木补偿费,向林业主管部门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
林地补偿费和林木补偿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另行确定。
第二十七条 征用、占用林地支付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比照《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中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八条 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有关规定支付林地、林木补偿费和森林植被恢复费。
临时占用林地不得超过两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和放置有碍林木生长和植被恢复的物质;占用期届满,用地单位和个人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维护自留山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稳定自留山政策。将自留山林木划为公益林的,应当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护林防火组织,负责护林防火工作。有林地区的村民委员会和基层单位,应当订立护林公约,划定护林责任区,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护林员。护林员由县或者乡人民政府委任,并发给证书和标志。
每年2月至5月和10月至12月为全省森林防火期。3月15日至5月15日为森林防火戒严期。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自然条件,提前或者延后本地区森林防火期、防火戒严期。
第三十一条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负责森林病虫害防治和森林植物检疫工作。森林植物检疫对象,由省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疫区的划定和撤销,由省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二条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对不同地带的天然林、野生动物栖息繁殖的地区和其他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森林、林木和野生植物生长地区,提出划定自然保护区的意见,并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珍贵树木和具有特殊价值的野生植物资源,应当严格保护,未经省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采伐、采集、采挖、移植。
第三十三条 禁止毁坏林地、林木进行开垦、采石、采砂、挖土和以营利为目的采搂枯枝落叶破坏土壤覆盖层。禁止在新植未成林地、幼林地、特种用途林内和封山育林区内砍柴、放牧、放蚕。禁止扒剥活树皮、挖掘活树根。进入有林地区采集种子、药材和山货野果,必须保护好森林资源。未经批准禁止进入林区以营利为目的采集、收购树枝、树叶和珍贵树木种子。不得擅自移动、损坏林业标志和林区工程设施。 第三十四条 对森林和林木实行限额采伐。农垦、煤炭、城建、铁路、交通等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所有的森林和林木,由单位提出年森林采伐限额,经省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报省林业主管部门。其他所有的森林和林木,由县林业主管部门提出年森林采伐限额,经市林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报省林业主管部门。省林业主管部门对上报的年森林采伐限额进行汇总、平衡,提出全省森林采伐限额,经省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国务院批准。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树木,城镇居民采伐庭院内个人所有的树木以及非经人为采伐而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自然消耗的林木,不计入采伐限额。
第三十五条 采伐森林和林木,必须持林权证和《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文件,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凭证采伐;
(一)林业企业事业单位采伐其经营的森林和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核发采伐许可证;
(二)铁路、公路护路林和城镇建成区的林木的更新采伐,由其主管部门核发采伐许可证;
(三)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采伐所经营的森林和林木,由市或者县林业主管部门核发采伐许可证;
(四)集体所有制单位采伐自有的森林和林木,农村居民采伐承包山的林木,由县林业主管部门核发采伐许可证;
(五)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的林木,由县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人民政府优先发给采伐许可证。采伐自留山的商品林木,不受林龄限制。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一)森林、林木、林地的权属不清或者有争议的;
(二)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进行非抚育或者非更新性质采伐的;
(三)采伐封山育林期、封山育林区内林木的;
(四)上年度采伐后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或者不符合造林技术规程要求的;
(五)上年度发生重大滥伐案件、森林火灾或者大面积严重森林病虫害,未采取预防和改进措施的。
第三十七条 森林采伐更新,应保留合理的林种比例,树种比例和龄组比例。 第三十八条 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经营地址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经营负责人身份证明和经营木材合法来源证明等材料,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禁止经营、加工、收购无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
林区范围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第三十九条 从林区运出木材,必须持有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木材运输证;运出采挖的林木,必须持有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采挖林木运输证明。木材运输证、采挖林木运输证明随货同行,一车一证,货证相符,全程有效。无木材运输证或者采挖林木运输证明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承运。
第四十条 设立木材检查站,必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任何部门不得擅自设立或者撤销木材检查站。木材检查站由所在地县林业主管部门管理。
木材检查站负责检查木材、树木、苗木、树皮运输。对未取得有效证件或者所运上述货物与证件不符的,有权制止。 第四十一条 县以上财政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增加林业投入。林业投入包括下列各项资金:
(一)各级人民政府安排的林业扶持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安排的林业生产专项资金、基本建设资金、国债资金、政府承贷的世界银行贷款;
(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
(三)从木材销售收入中提取的育林基金;
(四)征占林地、林木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
(五)其他林业非税收入。
第四十二条 林业投入按现行财政体制,实行分级管理,专款专用。育林基金和其他非税收入必须纳入财政专户管理。
财政部门与林业主管部门按照政府林业发展计划统一对各项林业投入编制支出预算,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实行库款集中支付。
第四十三条 鼓励社会投资林业生产建设,实行林业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形式多样化、投资渠道社会化,投资者的利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十四条 对实行民族自治的地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林业生产投资和林业资金使用方面给予优惠。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一)砍伐有争议林木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砍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砍伐林木价值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二)扒剥活树皮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并按鲜树皮每25公斤折合1立方米木材计算,由林业主管部门处毁坏林木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收购活树皮的,比照此项规定予以处罚;
(三)以营利为目的采搂枯枝落叶破坏土壤覆盖层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毁坏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规定经营、加工、收购木材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经营、加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罚款;
(五)连续两年未完成造林绿化任务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逾期未完成的,处应完成而未完成造林绿化任务所需费用2倍以下罚款;对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六)在新植未成林地、幼林地、特种用途林内和封山育林区内砍柴、放牧、放蚕,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倍以上3倍以下的树木。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技术规程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依法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七)未经批准采挖、移植非珍贵树木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盗伐或者滥伐林木的行为予以罚款;
(八)非法采集树枝、树叶,树根和珍贵树木种子,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倍以上3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非法收购树枝、树叶、树根和珍贵树木种子的,比照此项规定处理;
(九)无证或者使用伪造、涂改、过期的木材运输证明运输木材的,按照《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处罚。拒绝检查、强闯木材检查站的,比照《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从重处罚;
(十)非法流转森林资源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违反本办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侵占、挪用林业专项资金以及林地、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可以依法对违反森林病虫害防治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执法工作的需要,可以在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乡林业工作站、森林公安派出所、木材检查站、林政稽查队,以林业主管部门名义作出受委托范围的林业行政处罚。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1986年12月10日辽宁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1994年9月25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改的《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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