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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债投资的计税基础

发布时间:2021-03-25 14:22:55

㈠ 资产计税基础和负债计税基础

1、资产计税基础

是指企业收回资产账面价值过程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自应税经济利益中抵扣的金额。即该项资产在未来使用或最终处置时,允许作为成本或费用于税前列支的金额。

资产的计税基础=未来可税前列支的金额

某一资产资产负债表日的计税基础=成本-以前期间已税前列支的金额

2、负债计税基础

是指负债的账面价值减去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

负债的计税基础=账面价值-未来可税前列支的金额

一般负债的确认和清偿不影响所得税的计算。

(1)国债投资的计税基础扩展阅读

固定资产

以各种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初始确认时入账价值基本上是被税法认可的,即取得时其账面价值一般等于计税基础。

固定资产在持有期间进行后续计量时,会计上的基本计量模式是“成本-累计折旧-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会计与税收处理的差异主要来自于折旧方法、折旧年限的不同以及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提取。

1、折旧方法、折旧年限产生的差异

2、因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产生的差异

账面价值=实际成本-会计累计折旧-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计税基础=实际成本-税法累计折旧

㈡ 国债利息收入的账面价值是而计税基础是

国债利息收入是免税的,其账面价值是等于计税基础的。
国债利息收入不属于资产也不属于负债,但是可以将其以负债的形式计算其计税基础,负债的计税基础=账面价值-未来可以抵扣的金额,国债利息是免税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税前扣除了,所以未来期间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为0,所以此时计税基础=账面价值。

㈢ 国债利息收入计税基础为什么等于账面价值

因为这个是永久差异,后续不确认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㈣ 有关资产的计税基础 有这么一句:如果有关的经济利益不纳税,则资产的计税基础即为其账面价值 怎么理解

2006年2月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成为新准则体系中实施难度最大的准则之一,该准则明确指出所得税会计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理念发生了重大变化,而计税基础与暂时性差异的确认则是关键所在。

一、确认计税基础

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要求企业的资产与负债分别根据会计准则与税法的不同要求进行计价,简称会计计价基础和税法计价基础。会计计价基础即账面价值,是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账面上确认的资产或负债的金额;税法计价基础即计税基础,是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根据税法规定,为计算应交所得税所确认的资产或负债的价值,也是申报所得税时该资产或负债的计税金额。

(一)确认资产计税基础资产的计税基础,是指企业收回资产账面价值过程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自应税经济利益中抵扣的金额。显然,资产的计税基础是税法允许未来抵税的资产价值,即未来不需要纳税的资产价值,即现在不能税前列支抵扣的金额,也是现在需要纳税的资产价值,可用以下公式表示:

资产的计税基础=未来可税前列支的金额=成本-以前或现在已税前列支的金额

具体确认资产计税基础时,应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1)资产计税基础等于账面价值。如果该资产所产生的未来经济利益不需纳税,则资产的计税基础就是其账面价值。通常情况下,资产取得时其入账价值与计税基础是相同的。(2)资产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不等。通常在资产的后续计量中因会计准则与税法规定的不同,可能造成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的差异。例如,各项资产如发生减值,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应当计提相关的减值准备,而税法规定企业提取的减值准备一般不能税前抵扣,只有在资产发生实质性损失时才允许税前扣除,由此就产生了资产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之间的不等。在资产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不等的情况中有一种特殊情况需引起注意,即资产的计税基础为0,主要在与某项资产相关的收入享受免税或按收付实现制征税时产生,则该资产的计税基础为0。例如,一项国债投资的应收利息的账面价值为20万元,根据税法规定该利息收入免税,则应收利息的计税基础为0。

㈤ 持有至到期的计税基础和账面价值之间的关系是怎样的如果将国债作为持有至到期的有什么不同。看书迷惑了

简单的说,持有至到期投资,不管是不是国债,不管是不是免税,记住这条:计税基础= 帐面价值 = 期末摊余成本 (不考虑减值的情况)。

对于国债来说,利息收入免税,当期的利息免税,以后的利息免税,所以,税法和会计对于这一部分利润的认定,会有一个差异,但是这个差异不是暂时性差异 (因为永远也不用交税),因为 帐面价值和计税基础的差额 等于暂时性差异(可抵扣 或 应纳税)。

(5)国债投资的计税基础扩展阅读:

持有至到期投资的摊余成本就是持有至到期投资的账面价值。

持有至到期投资为分期付息,一次还本债券投资:

借:应收利息(债券面值×票面利率)

贷:投资收益(持有至到期投资期初摊余成本×实际利率)

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差额,或借记)

此时,期末摊余成本=期初摊余成本(本金)-[现金流入(面值×票面利率)-实际利息(期初摊余成本×实际利率)]-已发生的资产减值损失,这里可以将期初摊余成本理解为本金,而每期的现金流入可以理解为包含了本金和利息两部分,其中“现金流入-实际利息”可以理解为本期收回的本金。

㈥ 国债利息收入的计税基础是多少

1,纠正一下你的错误,国债利息是免税收入,不是不征税收入。
2,计税基础=未来税前扣除的金额。国债利息收入是免税收入,在税前需要调减的,是一种扣除,所以50元的利息未来可以扣除50元,账面价值就等于计税基础了。

㈦ 计税基础,概念不是很清楚

2006年2月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成为新准则体系中实施难度最大的准则之一,该准则明确指出所得税会计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理念发生了重大变化,而计税基础与暂时性差异的确认则是关键所在。

一、确认计税基础

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要求企业的资产与负债分别根据会计准则与税法的不同要求进行计价,简称会计计价基础和税法计价基础。会计计价基础即账面价值,是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账面上确认的资产或负债的金额;税法计价基础即计税基础,是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根据税法规定,为计算应交所得税所确认的资产或负债的价值,也是申报所得税时该资产或负债的计税金额。

(一)确认资产计税基础资产的计税基础,是指企业收回资产账面价值过程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自应税经济利益中抵扣的金额。显然,资产的计税基础是税法允许未来抵税的资产价值,即未来不需要纳税的资产价值,即现在不能税前列支抵扣的金额,也是现在需要纳税的资产价值,可用以下公式表示:

资产的计税基础=未来可税前列支的金额=成本-以前或现在已税前列支的金额

具体确认资产计税基础时,应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1)资产计税基础等于账面价值。如果该资产所产生的未来经济利益不需纳税,则资产的计税基础就是其账面价值。通常情况下,资产取得时其入账价值与计税基础是相同的。(2)资产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不等。通常在资产的后续计量中因会计准则与税法规定的不同,可能造成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的差异。例如,各项资产如发生减值,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应当计提相关的减值准备,而税法规定企业提取的减值准备一般不能税前抵扣,只有在资产发生实质性损失时才允许税前扣除,由此就产生了资产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之间的不等。在资产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不等的情况中有一种特殊情况需引起注意,即资产的计税基础为0,主要在与某项资产相关的收入享受免税或按收付实现制征税时产生,则该资产的计税基础为0。例如,一项国债投资的应收利息的账面价值为20万元,根据税法规定该利息收入免税,则应收利息的计税基础为0。

(二)确认负债计税基础负债的计税基础是指负债的账面价值减去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显然,负债的计税基础是税法规定未来不可以扣税的负债价值,也就是未来需要纳税的负债价值,或是现在不需要纳税的负债价值,或现在可以税前列支抵扣的金额。可用以下公式表示:

负债的计税基础=账面价值—未来可税前列支的金额

由于资产与负债本身就是一对含义相反的概念,因此资产计税基础与负债计税基础的含义在理解上也是相反的。具体确认负债计税基础时,应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1)负债计税基础等于账面价值。一般负债的确认和清偿并不影响所得税的计算,如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其他应交款等负债的确认和偿还,不会对当期损益和应纳税所得额产生影响,该负债引发的费用不允许抵扣未来的应纳税所得,即“计税基础=账面价值”。(2)负债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不等。某些情况下,负债的确认可能会涉及损益,进而影响不同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如某项负债引发的收入当前构成部分纳税所得,则负债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就会出现不等。与资产相似,在负债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不等的情况中也有一种特殊情况,即负债的计税基础为0,这往往是由于该类负债引发的费用允许抵扣未来的应纳税所得额引起的,所以其计税基础为0,这种情况通常发生在企业因或有事项确认的预计负债中。

二、确认暂时性差异

在上述资产计税基础与负债计税基础的确认与分析基础上,可引申出暂时性差异。暂时性差异是指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其计算公式为:

暂时性差异=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一资产或负债的计税基础

暂时性差异具有以下特点:第一,暂时性差异的计算值是一个累计值。由于资产或负债的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是累计的,暂时性差异也是一个累计值。暂时性差异在以后年度资产收回或负债清偿时,会产生应税利润或可抵扣金额,随时间推移会逐渐消除,即暂时性差异可以转回,且转回数与原发生数总额相同。第二,暂时性差异不同于时间性差异。时间性差异一定是暂时性差异,但暂时性差异并不都是时间性差异。暂时性差异按照其对未来期间应税金额的影响,分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三、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的确认

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是指在确定未来收回资产或清偿负债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将导致产生应税金额的暂时性差异。“应纳税”是指未来应纳税。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将导致使用或处置资产、偿付负债的未来期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的确定方法如下:

(1)资产类项目(资产账面价值>计税基础)。资产的确认,意味着该项资产的账面价值在未来期间将以流入企业的经济利益的形式收回。当该资产的账面价值超过其计税基础时,应税经济利益的金额也将超过计税时允许抵扣的金额,此差额在未来期间支付所产生的所得税义务构成一项递延所得税负债。当企业收回该资产的账面价值时,应税暂时性差异将转回,企业将获得应税利润,使得经济利益很可能以税款支付的方式流出企业。

(2)负债类项目(负债账面价值<计税基础)。负债的确认,意味着该负债的账面价值在未来期间将通过含有经济利益的资源流出企业来清偿。当该负债的账面价值低于其计税基础时,经济资源在未来从企业流出的金额也将低于不允许抵扣的金额,此差额在未来期间支付所产生的所得税义务构成一项递延所得税负债。当企业清偿该负债的账面价值时,应税暂时性差异将转回,企业将获得应税利润,使得经济利益很可能以税款支付的方式流出企业。
常见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项目分析如下:

(1)资产类项目。一是应收利润、应收股利账面价值部分。税法规定,应收利润或股利按收付实现制征税,国债利息免税;同时,当被投资企业税率与投资企业税率一致时,也不征税,这就说明应收利润、应收股利其计税基础为0,账面价值构成一项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二是交易金融资产新公允价值高于原公允价值的调整部分。会计准则规定,交易性金融资产初始确认应按公允价值(原公允价值)计量,以后如公允价值发生变动,则应按变动后的公允价值(新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同时将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计入当期损益(投资收益);税法则规定按原公允价值计税,新公允价值(账面价值)与原公允价值(计税基础)的差额构成一项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三是持有到期投资(权益法),被投资企业权益增加调增的部分账面价值。会计准则规定,持有到期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时,根据被投资企业权益增加调增账面价值;而税法则以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因此,调增部分就构成一项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四是固定资产税法折旧大于会计折旧形成的差额部分。会计准则规定计提的会计折旧额(如直线法)小于按税法规定计提的折旧额(如加速折旧法),其差额构成一项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五是各类资产重估公允价值大于原账面价值的部分。这类资产包括存货、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在建工程等,会计准则规定,资产重估时应根据公允价值进行调整,而在计税时不作相应调整,公允价值大于原账面价值的差额部分构成一项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六是部分资产借款费用资本化部分。这部分资产主要是存货和在建工程。会计准则规定,凡符合借款费用资本化条件的固定资产、存货,将部分借款费用资本化后就增加了该类资产的账面价值,而计税时不作调整,因此,借款费用资本化部分就构成了一项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2)负债类项目。一是交易性金融负债税法摊余成本大于会计摊余成本的部分。按照会计准则规定计算的交易性金融负债的会计摊余成本(如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小于税法摊余成本(如采用直线法摊销),就会造成账面价值小于计税基础,从而构成一项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新公允价值低于原公允价值的调整部分与交易性金融资产相反。二是或有负债不能作为税收扣除项目的部分。如果或有负债不能够成为税收扣除项目,则不能扣除部分就构成一项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三是部分负债债务重组调整减少的部分账面价值。这类负债包括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长期负债等。四是企业根据债务重组协议调整减少了债务的账面价值,而计税时不作调整,由此形成一项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五是划为其他金融负债的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新公允价值低于原公允价值的调整部分。类似于交易性金融负债。

四、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确认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是指在确定未来收回资产或清偿负债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将产生可抵扣金额的暂时性差异。这里的“可抵扣”是指未来可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将导致使用或处置资产、偿付负债的未来期间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确定方法如下:

(1)资产类项目(资产账面价值<计税基础)。当该项资产的账面价值低于其计税基础时,应税经济利益的金额也将低于计税时允许抵扣的金额,此差额在未来期间作为费用扣除,减少应交所得税,从而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构成一项递延所得税资产。当企业收回该资产的账面价值时,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将转回,企业将获得抵扣。

(2)负债类项目(负债账面价值>计税基础)。当该负债的账面价值超过其计税基础时,资源从企业流出时,其部分或全部金额可以在晚于负债确认期间的某个期间确定应税利润时抵扣,相关所得税可以在未来期间收回,从而构成一项递延所得税资产。

常见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项目分析如下:

(1)资产类项目。一是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计提坏账准备大于年末该类项目合计金额的5‰的部分。税法规定,该类项目计提坏账准备为年末合计金额的5‰,若会计计提超过这一标准,其超过部分将构成一项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二是交易性金融资产新公允价值低于原公允价值的调整部分。三是持有到期投资(权益法)被投资企业权益减少调减的那部分账面价值。四是固定资产,税法折旧小于会计折旧形成的差额部分。五是各项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期末可变现净额或可收回金额小于账面价值的部分。

(2)负债类项目。一是交易性金融负债税法摊余成本小于会计摊余成本的部分。二是新公允价值高于原公允价值的调整部分。三是或有负债能作为税收扣除项目的部分。四是划为其他金融负债的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新公允价值高于原公允价值的调整部分。

㈧ 持有至到期投资的计税基础,怎么理解

持有至到期投资的计税基础就是持有至到期投资的摊余成本。(如果计提减值准备的,不包括准值准备)

㈨ 为什么国债的是免税的就可以说计税基础等于账面价值

计税基础=账面价值-未来期间按照税法规定可以抵扣的金额0之间的额
不就是账面价值=计税基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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