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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债利息收入暂时性差异

发布时间:2021-03-20 05:40:10

⑴ 确认国债利息收入同时确认的资产

选AD
B属于永久性差异.C可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就不产生差异

⑵ 建造合同收入 ,利息收入 ,接受捐赠 分别属于永久性差异还是暂时性差异

建造合同收入作为收入都是需要纳税的,只是由于会计和税务的计算归属不同的期间,造成了会计利润和应纳税所得额之间在不同期间的差异,属于暂时性差异。

国债的利息收入在税法上明确规定属于免税事项,但记入了会计利润,是不存在在未来某一期间税务还需要纳税,即未来某一期间将此差异转回的问题,这样的差异是永远存在的,故为永久性差异。

按照旧版企业会计准则,接受捐赠记入当期“资本公积”,增加的当期的所有者权益,是不增加当期会计利润的,但需要记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也就是说应纳税所得额是需要对会计利润进行纳税调增的,这样的差异也不存在在未来某一期间将此差异转回的问题,属于永久性差异。

需要说明的是,接受捐赠在新企业会计准则中是记入“营业外收入”的,也就是说新企业会计准则对于捐赠事项和应纳税所得额是不存在差异的。

⑶ 国债利息收入计税基础为什么等于账面价值它是免税收入不应该等于0吗

国债利息是永久性差异,所以不存在暂时性差异,无需计算计税基础。只在当年的应交所得税里,纳税调减,其他不用管。所得税费用=应交所得税+递延所得税费用。

⑷ 下面哪些不会产生暂时性差异1支付赞助费 2.国债利息收入 3.支付违反税法规定的罚款 4.支...

1、2、3、4不会产生暂时性的差异。这种都是永久性的差异。
5产生的是暂时性差异。

⑸ 企业提取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取得国债投资利息收入并存入银行,均可导致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产生。

1.甲企业于2006年12月10日取得A固定资产,原价为600万元,使用年限为10年,会计上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净残值为零。假定税法规定该类固定资产在计税时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计提折旧,净残值为0。2008年12月31日,企业估计该项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为420万元。则2008年12月31日,A固定资产账面价值高于计税基础的差额为( )万元。
A.43.2
B.36
C.32.4
D.29
选B
按直线法折旧:每年折旧额是600*10%=60万
按双倍余额递减法:折旧率是:2/10=20%,第一年折旧:120万,第二年折旧:96万
2008年12月31日,企业估计该项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为420万元,账面处理如下:
借:营业外支出 60万
贷: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60万
即:账面价值为480-60=420万
差额为:420-384=36万

⑹ 企业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应确认递延所得税,是对还有是错

国债利息根据税法规定是免税的,而会计对于这部分收益需要确认投资收益。两者产生的差异是永久性差异,不会随着时间的变化逐渐消失。因此,不会引起递延所得税资产增加.

收到利息时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贷:短期投资-债卷投资
投资收益-(利息)

⑺ 请问,国债利息收入,在期末调减应纳税所得额时,会产生暂时性差异吗

国债利息收入是免税收入, 产生的是永久性差异,不是暂时性差异。

国债利息根据税法规定是免税的,而会计对于这部分收益需要确认投资收益。两者产生的差异是永久性差异,不会随着时间的变化逐渐消失。因此,不会引起递延所得税资产增加。

收到利息时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贷:短期投资-债卷投资

投资收益-(利息)

(7)国债利息收入暂时性差异扩展阅读:

对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是一项已执行多年的政策,1992年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条例》(国务院令第95 号)第十二条规定,国库券的利息收入享受免税待遇。

现行内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也规定:“纳税人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从世界各国的情况来看,对国债的利息收入免税也是一项通行的做法,这主要是由于国债的利息完全是由国家财政资金支付的,如果对其征税,

一方面相当于对国家财政支付的利息通过征收所得税的方式再收回一部分,没有什么实际意义;另一方面将减少国债购买者最终得到的利息收入,不利于鼓励企业购买国债。

而且企业购买国债在取得利息收入的同时基本上没有对应的成本费用支出,因此对国债利息收入免税也不违背收入和成本费用的配比原则。因此,本法保留了这一政策,在第二十六条第一项中规定国债利息收入为免税收入。

⑻ 怎样判断税法与会计之间的差异是永久性的,还是暂时性的

现在不交,将来还是不交,就是永久性差异,例如国债利息收入,会计确认收入,税法不确认,形成永久性差异,直接调整应纳税所得额即可 现在不交,将来还是要交的,是暂时性差异,例如交易金融资产,上涨,会计确认损益,税法暂时不确认,在你出售的时候还是要确认的,我会计上认为应该交的税但是实际没有交,那么就是应纳税暂时性差异。(记住:会计认为该交的,但是没有交,所以是应纳税)从计税基础上来看,是会计账面的数额大于计税基础 借:所得税费用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还是交易性金融资产,下跌了,会计确认损益,赔了,但是税法不确认,那么形成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这里记住:会计认为不该交,但是实际交了,所以是可抵扣),这里相反,是会计基础小于计税基础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贷:所得税费用

⑼ 本期取得国债利息收益会不会引起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增加

国债利息根据税法规定是免税的,而会计对于这部分收益需要确认投资收益。两者产生的差异是永久性差异,不会随着时间的变化逐渐消失。因此,不会引起递延所得税资产增加。

⑽ 求问:为啥国债利息收入 非公益性捐赠支出 资产减值损失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会影响所得税 造成差异

国债利息收入会计上确认为投资收益,增加会计利润;按税法规定不需纳税;形成永久性差异。
非公益性捐赠支出会计上确认为营业外支出,减少会计利润;按税法规定不能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形成永久性差异。
资产减值损失会计上使用会计估计,按一定的会计政策在没有实际发生损失时计提,减少会计利润;按税法规定必须在实际形成损失时才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形成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在会计上根据资产公允价值变动状况增加利润;而税法规定只有在资产出售等情况下,实际投资收益确认时,才增加应纳税所得额,形成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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