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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债事件事件当事人

发布时间:2021-03-17 18:27:55

1.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全文

第一条 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第二条 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
第三条 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第四条 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条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条 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 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一方请求撤销合同的,应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五条关于一年除斥期间的规定。 对方当事人对撤销合同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合同被撤销,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撤销之日起计算。
第八条 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 管理人因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给付必要管理费用、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无因管理行为结束并且管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人之日起计算。 本人因不当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管理人及损害事实之日起计算。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二)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三)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四)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对方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签收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或者被授权主体;对方当事人为自然人的,签收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亲属或者被授权主体。
第十一条 权利人对同一债权中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剩余债权,但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债权的情形除外。
第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
第十三条 下列事项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一)申请仲裁;
(二)申请支付令;
(三)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
(四)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
(五)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
(六)申请强制执行;
(七)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
(八)在诉讼中主张抵销;
(九)其他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项。
第十四条 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其他依法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提出保护相应民事权利的请求,诉讼时效从提出请求之日起中断。
第十五条权利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从其报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断。 上述机关决定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立案、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刑事案件进入审理阶段,诉讼时效期间从刑事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十六条 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
第十七条 对于连带债权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权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对于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第十八条 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第十九条 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 债务承担情形下,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承认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务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起中断。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其他障碍”,诉讼时效中止: (一)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 (二)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三)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无法主张权利; (四)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主张权利的客观情形。
第二十一条 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 保证人未主张前述诉讼时效抗辩权,承担保证责任后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主债务人同意给付的情形除外。
第二十二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施行后,案件尚在一审或者二审阶段的,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人民法院进行再审时,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施行前本院作出的有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2. 1995年2月23日发生了什么事

1495年——查理八世进入那不勒斯并加冕自己为当地国王。
1799年——中国清朝乾隆帝的重臣和珅因贪污被嘉庆帝抄家后赐死于狱中。
1819年——西班牙和美国签订条约,以500万美元的价格将佛罗里达割让给美国。
1848年—— 法国“二月革命”爆发。
1876年——美国约翰·霍普金斯大学在马里兰州巴尔的摩创立。
1902年——科学家研究发现黄热病是由蚊子传播的。
1906年——洋教士杀中国知县激发南昌教案。
1911年——加拿大议会决定在英帝国范围内保持联邦制度。
1927年——上海工人举行第二次武装起义。
1945年——阿拉伯国家联盟成立。
1946年——中国共产党在解放战争时期在国民党统治区出版的报纸《解放》在北平(今北京)创刊。
1957年——美籍华人科学家李政道、杨振宁发现弱作用下宇称不守恒。
1958年——阿图罗-弗兰迪西成为阿根廷12年来第一个选举产生的总统。
1962年——中央下决心精兵简政。
1964年——我国与刚果建交。
1967年——苏哈托取代苏加诺成为印尼总统。
1973年——美国和中国同意在双方首都建立联络处。
1974年——巴基斯坦承认孟加拉国。
1974年——毛泽东提出“三个世界”的理论。
1980年——中国首次参加在新加坡举行的第22届奥运会亚洲区第3组预选赛。
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重新公布。
1983年——第二次全国党校工作会议在北京举行。
1984年——邓小平会见美国乔治城大学战略与国际问题研究中心代表团。
1986年——菲律宾二月革命,总统马科斯下台。
1990年——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协调委员会在北京成立。
1990年——纳尔逊·罗利赫拉赫拉·曼德拉被释放。
1991年——国家文物局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考古涉外工作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批准发布施行。这标志着中国考古工作正式对外开放。
1991年——苏联宣布伊拉克同意无条件全部从科威特撤军。
1993年——《香魂女》和《喜宴》在第43届柏林电影节共获金熊奖。
1993年——安理会决定设立审判前南战犯的国际法庭。
1993年——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在京成立,王立平任主席。
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正式施行。
1995年——北京市中级法院判决河北无极县邱氏鼠药案邱满囤败诉。
1996年——考古证实秦始皇陵兵马俑还有个神秘的第4号俑坑。
1999年——国务院总理朱镕基发布第260号国务院令,公布《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该办法经1999年1月14日国务院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
[编辑本段]出生
1403年——法国国王查理七世出生。
华盛顿总统1732年——第一任美国总统乔治·华盛顿出生。
1788年——德国哲学家阿尔都尔·叔本华出生。
1857年——德国实验物理学家海因里希·鲁道夫赫兹(Heinrich Rudolf Hertz)出生。
1920年——第七十七代“衍圣公”孔德成出生。
克隆羊多莉1972年——张德培出生, 二十世纪九十年代著名的网球选手。
1978年——陈思成出生,大陆歌手,演员。曾出演《士兵突击》等电影电视剧。
李珊珊同志1992年——中国女子体操队队员李珊珊。
1995年——王靖原
1997年——克隆羊多莉诞生。王靖原
[编辑本段]逝世
1875年——法国著名的巴比松派画家让-巴蒂斯·卡米耶·柯洛逝世。
1875年——英国卓越的地质学家、近代地质之父赖尔逝世。
1913年——隆裕太后病逝。
1983年——中国著名的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家孙冶方逝世。
1983年——中国著名京剧表演艺术家、侯派花脸创始人侯喜瑞逝世。
1989年——中国革命家、上将朱良才逝世。
1993年——中国诗人、教育家、德语文学专家、翻译家、中科院院士冯至逝世。

3. 最高法院新颁布《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8年8月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二○○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
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8年8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0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8〕11号

为正确适用法律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第二条 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

第三条 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第四条 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条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条 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 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一方请求撤销合同的,应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五条关于一年除斥期间的规定。

对方当事人对撤销合同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合同被撤销,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撤销之日起计算。

第八条 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 管理人因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给付必要管理费用、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无因管理行为结束并且管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人之日起计算。

本人因不当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管理人及损害事实之日起计算。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二)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三)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四)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对方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签收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或者被授权主体;对方当事人为自然人的,签收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亲属或者被授权主体。

第十一条 权利人对同一债权中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剩余债权,但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债权的情形除外。

第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

第十三条 下列事项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一)申请仲裁;

(二)申请支付令;

(三)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

(四)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

(五)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

(六)申请强制执行;

(七)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

(八)在诉讼中主张抵销;

(九)其他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项。

第十四条 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其他依法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提出保护相应民事权利的请求,诉讼时效从提出请求之日起中断。

第十五条 权利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从其报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断。

上述机关决定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立案、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刑事案件进入审理阶段,诉讼时效期间从刑事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十六条 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

第十七条 对于连带债权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权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对于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第十八条 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第十九条 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

债务承担情形下,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承认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务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起中断。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其他障碍”,诉讼时效中止:

(一)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

(二)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三)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无法主张权利;

(四)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主张权利的客观情形。

第二十一条 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

保证人未主张前述诉讼时效抗辩权,承担保证责任后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主债务人同意给付的情形除外。

第二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施行后,案件尚在一审或者二审阶段的,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人民法院进行再审时,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施行前本院作出的有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4. 95年发生"3.27"国债期货风波事件为什么管金生会被捕

他被捕的官方理由是贪污受贿挪用公款,不是操纵市场,有的人(比如我)认专为的理由是因属为他触及了财政部的利益,才会被张冠李戴的罪名批捕,他的错误只有地点,你懂吧。管金生想要与进行内幕交易的对手对抗,即使中途成功了最终没有斗得过政策层面的力量,啷铛入狱。是不是和孙悟空很像呢?反抗英雄最终被压五指山下,悲情英雄。补充一下,据说327最终多头赚了70多亿,但中经开只赚到1亿,剩下的钱都被谁赚走了呢?答案是老鼠。谁能当老鼠呢?答案是能知道财政部内幕并很有实力的人,你猜是谁?

5. 有谁听过中国的证卷教父管金生拜托了各位 谢谢

管金生和“3.27”国债期货事件 如果说中国股市存在大鳄的话,那么当年万国证券(现在申银万国证券即由申银和万国两家证券公司合并而来)的总经理管金生无疑要算现在这些大鳄的鼻祖。管金生生在红旗下,喝过洋墨水,拥有比利时的两个硕士学位,当年在上海滩叱咤风云,被誉为“证券教父”,可如今管金生正在上海的牢狱中反省。 1995年2月23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发生了震惊中外的“327”国债事件,当事人之一的管金生由此身陷牢狱,另一当事人尉文渊被免掉上交所总经理的职务。事隔九载,尤其是在当前监管当局要求加强监管力度的情况下看看“327”事件,对我们认识中国股市,认识监管的重要性不无助益。 1992年12月28日,上海证券交易所首先向证券商自营推出了国债期货交易。但由于国债期货不对公众开放,交投极其清淡,并未引起投资者的兴趣。 1993年10月25日,上交所国债期货交易向社会公众开放。与此同时,北京商品交易所在期货交易所中率先推出国债期货交易。1994年至1995年春节前,国债期货飞速发展,全国开设国债期货的交易场所从两家陡然增加到14家(包括两个证券交易所、两个证券交易中心以及10个商品交易所)。由于股票市场的低迷和钢材、煤炭、食糖等大宗商品期货品种相继被暂停,大量资金云集国债期货市场尤其是上海证券交易所。1994年全国国债期货市场总成交量达2.8万亿元。 此时“327”事件发生了,327国债是指92年发行的三年期国债92(三),95年6月到期兑换。92---94年中国面临高通涨压力,银行储蓄存款利率不断调高,国家为了保证国债的顺利发行,对已经发行的国债实行保值贴补。保值贴补率由财政部根据通涨指数每月公布,因此,对通涨率及保值贴补率的不同预期,成了327国债期货品种的主要多空分歧。以上海万国证券为首的机构在“327”国债期货上作空,而以中经开为首的机构在此国债期货品种上作多。 当时虽然市场传言财政部将对“327”国债进行贴息,但在上海当惯老大的管金生就是不信这个邪。当然,管金生的分析不无道理:国家财政力量当时极其空虚,不太可能拿出这么大一笔钱来补贴“327”国债利率与市场利率的差,而且当时通胀局势已经得到初步控制。另一方面,由于长期身处证券市场,管金生对市场传闻的不相信是一种与生俱来的感觉。于是管金生出手,联合辽国发等一批机构在“327”国债期货和约上作空。 1995年2月23日,传言得到证实,财政部确实要对“327”国债进行贴息,此时的管金生已经在“327”国债期货上重仓持有空单。据说,当时管金生曾经要求上交所总经理尉文渊为万国证券的持仓多开敞口,但遭到尉文渊的拒绝。而尉文渊并不知道的是,管金生此时已经在“327”国债期货上超过规定持仓量很多。 按照比较演义的说法,面对中经开为首的机构借利好杀将过来,本来管金生还能勉强稳住阵脚,但此时万国证券的重要盟友辽国发突然翻空为多,联盟阵营的瓦解让空方始料不及,管金生面对巨额亏损,恶胆向边生,于是,在下午4:22分,管金生开始出手,短短的八分钟之内,万国证券抛出大量的卖单,最后一笔730万口的卖单让市场目瞪口呆(按照上交所的规定,国债期货交易1口为2万元面值的国债,730万口的卖单为1460亿元,而当时“327”国债总共有240亿元),据说,在最后8分钟内,万国证券共抛空“327”国债1056万口(共计2112亿元的国债)。“327”国债期货收盘时价格被打到147.40元。当日开仓的多头全线爆仓,万国证券由巨额亏损转为巨额盈利。但成交量的迅速放大并不能说明问题,关键是期货交易的保证金根本没有,一句话,是透支交易,但反映在期货价格上却成为当天的收盘价。 “327”国债期货事件事后被著名经济学家戴园晨称为“中国的巴林银行事件”。管金生的确胆大,胆大本身不是错误,关键是他在错误的时间,错误的地点实施了错误的行为,所以,管金生被捕。

6. 谁能解释一下3.27国债是怎么回事

1995年沪市的327国债期货事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在1993年10月25日向社会公众开放国债期货交易,最初,国债期货交易未被投资
者所认识,市场规模较小,行情波动也不大,1994年10月以后,中国人民银行提高3年期以上储蓄存
款利率和恢复存款保值贴补,国库券利率也同样保值贴补,保值贴补率的不确定性为炒作国债期货提供了
空间,大量机构投资者由股市转人债市,国债期货市场行情火爆,成交迭创新高,市场成交规模急速扩大。
多空双方对峙的焦点,始终是围绕对卫7国债期货品种至期价格的预测.
1992年3年期国库券到期的
基础价格已经确定,为票面价值100元加上3年合计利息28.50元(年息为9.50%),合计为
128.5”元。此外,其到期的预测价格还受到保值贴补率和是否加息的影响,市场对此看法不一。多空
双方在148元附近大规模建仓,327品种未平仓合约数量逐渐加大,市场潜伏的危机已经到了一触即发的
地步。1995年2月23日,空头主力上海万国证券公司在收市前8分钟内抛出1056万口卖单,这
一数字相当于327国债期货的本品——年国库券发行量的3倍多,并将327国债期货价位从150。30
元打压到147.50元,希望以此来减少其已持有的巨大空头头寸的亏损。这完全是一种蓄意违规
行为,为避免事态进一步扩大,上海证券交易所宣布最后8分钟交易无效,从2月27日开始休市,并组
织协议平仓。最后,上海万国证券公司等有关违规当事人受到严肃查处。1995年5月18日,鉴于我国
开放国债期货市场的条件尚未成熟,国务院决定暂停同债期货交易。

7. 民事案件诉讼时效规定

一、202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时效的最新规定
202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时效的最新规定为三年,但是如果其他法律有具体规定的话,就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二、法律依据
《民法典》(2021.1.1生效)
第一百八十八条 【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第二条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
第三条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第四条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条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条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一方请求撤销合同的,应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五条关于一年除斥期间的规定。
对方当事人对撤销合同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合同被撤销,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撤销之日起计算。
第八条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管理人因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给付必要管理费用、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无因管理行为结束并且管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人之日起计算。
本人因不当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管理人及损害事实之日起计算。
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二)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三)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四)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对方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签收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或者被授权主体;对方当事人为自然人的,签收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亲属或者被授权主体。
第十一条权利人对同一债权中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剩余债权,但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债权的情形除外。
第十二条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
第十三条下列事项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一)申请仲裁;
(二)申请支付令;
(三)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
(四)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
(五)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
(六)申请强制执行;
(七)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
(八)在诉讼中主张抵销;
(九)其他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项。
第十四条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其他依法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提出保护相应民事权利的请求,诉讼时效从提出请求之日起中断。
第十五条权利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从其报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断。
上述机关决定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立案、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刑事案件进入审理阶段,诉讼时效期间从刑事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十六条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
第十七条对于连带债权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权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对于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第十八条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第十九条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
债务承担情形下,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承认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务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起中断。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其他障碍”,诉讼时效中止:
(一)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
(二)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三)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无法主张权利;
(四)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主张权利的客观情形。
第二十一条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
保证人未主张前述诉讼时效抗辩权,承担保证责任后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主债务人同意给付的情形除外。
第二十二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施行后,案件尚在一审或者二审阶段的,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人民法院进行再审时,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施行前本院作出的有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8. 哪些人做期货坐牢了

"3.27"国债期货风波事件 新中国证券交易史上的重大事件——“327国债”事件。 1995年2月23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发生了震惊中外的“327”国债事件,当事人之一的管金生由此身陷牢狱,另一当事人尉文渊被免掉上交所总经理的职务。事隔九载,尤其是在当前监管当局要求加强监管力度的情况下看看“327”事件,对我们认识中国股市,认识监管的重要性不无助益。 1992年12月18日,上海证券交易所首先向证券商自营推出了国债期货交易。但由于国债期货不对公众开放,交投极其清淡,并未引起投资者的兴趣。 1993年10月25日,上交所国债期货交易向社会公众开放。与此同时,北京商品交易所在期货交易所中率先推出国债期货交易。1994年至1995年春节前,国债期货飞速发展,全国开设国债期货的交易场所从两家陡然增加到14家(包括两个证券交易所、两个证券交易中心以及10个商品交易所)。由于股票市场的低迷和钢材、煤炭、食糖等大宗商品期货品种相继被暂停,大量资金云集国债期货市场尤其是上海证券交易所。1994年全国国债期货市场总成交量达2.8万亿元。 此时“327”事件发生了,327国债是指92年发行的三年期国债92(三),95年6月到期兑换。92---94年中国面临高通涨压力,银行储蓄存款利率不断调高,国家为了保证国债的顺利发行,对已经发行的国债实行保值贴补。保值贴补率由财政部根据通涨指数每月公布,因此,对通涨率及保值贴补率的不同预期,成了327国债期货品种的主要多空分歧。以上海万国证券为首的机构在“327”国债期货上作空,而以中经开为首的机构在此国债期货品种上作多。 当时虽然市场传言财政部将对“327”国债进行贴息,但在上海当惯老大的管金生就是不信这个邪。当然,管金生的分析不无道理

9. 中国证监会的监管措施有哪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中国证监会依法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监管措施:

1、检查

检查是基金监管的重要措施,属于事中监管方式。检查可分为日常检查和年度检查,也可分为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是指基金监管机构的检查人员亲临基金机构业务场所,通过现场察看、听取汇报、查验资料等方式进行实地检查。

中国证监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并要求其报送有关的业务资料。

2、调查取证

查处基金违法案件是中国证监会的法定职责之一,而调查取证是查处基金违法案件的基础,是进行有效基金监管的保障。

3、限制交易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赋予中国证监会限制证券交易权。

中国证监会在调查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重大证券违法行为时,经中国证监会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限制被调查事件当事人的证券买卖,但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15个交易日;案情复杂的,可以延长15个交易日。

4、行政处罚

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的行政处罚措施主要包括: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改正、警告、暂停或者撤销基金从业资格、暂停或者撤销相关业务许可、责令停业等。

(9)国债事件事件当事人扩展阅读:

中国证监会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和拟订证券期货市场的方针政策、发展规划;起草证券期货市场的有关法律、法规,提出制定和修改的建议;制定有关证券期货市场监管的规章、规则和办法。

二、垂直领导全国证券期货监管机构,对证券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管;管理有关证券公司的领导班子和领导成员。

三、监管股票、可转换债券、证券公司债券和国务院确定由证监会负责的债券及其他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托管和结算;监管证券投资基金活动;批准企业债券的上市;监管上市国债和企业债券的交易活动。

四、监管上市公司及其按法律法规必须履行有关义务的股东的证券市场行为。

五、监管境内期货合约的上市、交易和结算;按规定监管境内机构从事境外期货业务。

10. 证券市场上类似“327国债期货事件”的重大事件有哪些,或者一些大公司或者个人在关于证券投资上的失败事件

1、最著名的逼仓典型——327国债 国债期货最早由上海证券交易于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推出,只向证券商自营开放,后来才向公众开放。进入一九九年、一九九五年达到其鼎盛期。也在其鼎盛期出现两个风险事件,“314”、 “ 327”国债期货事件,最引人注目的是“327”事件,有关当事人至今还在押中 随“327”国债贴息消息明朗及一九九五年二月二十三日财政部新债发行量消息公开,全国各地国债期货市场出现向上突破行情,上证所327合约空方主力在封盘失败后蓄意违规,十六点二十二分开始空方主力大量透支交易,将价格打压至147.50元收盘,327合约暴跌3.8元,当日开仓多头全线爆仓。事后有关方面宣布这个时段交易无效,并将蓄意违规者管金生逮捕入狱。国债期货严重透支交易是期货市场违规操纵最极端表现,是对整个市场的愚弄,为市场各方不难容忍,有关人员为此失出了沉重代价。 助长327事件发生的客观原因主要有两条: 一、泛用保证金制度,国债期货收取的保证金率仅为1%,过低的保证金助长了投机气氛也使每日无负债制度难于维持,市场结算风险骤然增大。 二、国债市场不具备开发期货品种的条件,市场化程度不够,没有利率市场化使期货成为竞猜贴补率的游戏,价格发现套期保值无从谈起。327事件直接触发监管者的神经,整个市场掀起加强风险管理之风,各项制度措施纷纷出台。 2. 顺势逼仓典型——粳米事件 粳米事件发生于一九九四年七月至十月间。当时粳米期货在上海粮油商品交易所上市交易,市场双方围绕国家宏观平抑粮价与自然灾害影响认识不同产生了严重的判断分歧,双方持仓不断扩大,出现期货价格上涨和多逼空迹象。 其间交易所出台过停市、限制持仓、强制性减仓等措施,但无法抑制因灾情加重带来的粮价上涨,当然交易所较宽松的最高价限制也助长了期价上涨。与其前采取措施带来的回落价相比,八月份粳米期货价格大多上涨200元/吨,以9503合约为例已上涨2400元/吨,而这年春节前后价格不过1900元/吨而已。九月初有关部门召开一系列平抑粮价会议,粳米期货曾出现价格连续四天跌板行情来,但上海粮交所公布缩小涨跌停板额至10元及取消最高限价消息下,粳米期价又出现连续涨停板现象。十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暂停粳米期货请示,粳米期价终于停盘,随即退出历史舞台。 粳米期货逼仓表面上看有基本面支持如灾情加重带来减产预期,但这种观点在当时并不得到认同,人们看到的是一种不切实际的预期上涨心理,这种心理助涨期货价也助涨了现货价,为了抑制这种心理漫延保持粮价在宏观调控下的稳定,有关方面采取关停措施。 3、一个并非例外的逼仓事件——棕榈油空逼多 历史上中国风险事件大多以多逼空方式出现,现货供应紧张及投机资本庞大常促使多逼仓局面形成,但是多逼仓又多以失败方式出现,原因在于中国是一个从计划经济转型到市场经济的国家,国家常运用其它手段对价格进行干预,使得多逼空容易遭遇政策风险。一九九五年发生的棕榈油事件却以空逼多的方式出现,决定这种逼仓形成的主要原因当然是现货供应充足及投机资本过小。 一九九五年三月,某券商资金凭一已之力与力量庞大的进口商在中商M506合约上展开对峙。当时基本面条件对多头是十分不利的,先不说国内外棕榈油市场行情有所回落,国内期货监管工作也以抑制通货膨胀、抑制过度投机为重点,在政策风险及不利的现货市场面前,多头只有一条路——平仓离场,现货套利优势及投机打压使得多头离场之途难上加难,以连续跌和扩大跌停方式使市场价格很快从9300元/吨下跌至7200元/吨。棕榈油506是空逼多典型。 这种局面形成的原因很多,有基本面方面的,也有市场主体结构单一方面的,仅靠一个投机大户是难于承提现货市场价格下跌带来的风险的,逆势操纵使风险累积加大,使自已不能全身而退,一个纯进口产品不利于期货市场正常运行也是重要原因。 4、开处罚市场操纵者先例——“籼米事件” 籼米事件也称“金创”事件,将风险事件与期货经纪公司联系在一起,正突出事件的特殊性。“籼米事件”发生于一九九五年广联交易所。受国家宏观调控、夏粮丰收及交易所临时保证金政策影响,九五年十月,广联籼米9511合约回落至2750元/吨附近,市场多头不甘于被套,10月中旬,以广东金创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为主的多头,利用注册仓单较少的消息,强拉籼米9511合约期价,三个涨停板之后,期价又重回到至3050元/吨附近,持仓量剧增,随后受现货保值商抛压,期货在高位振荡,十月十九日市场价格仍维持在相对高位,且持仓量巨大,当天收盘交易所作出处罚多头三家违规会员的决定,此后行情逆转。十月二十四日广联所协议平仓,十一月二十日9511合约摘牌,收盘价为2301元/吨。 这次籼米事件开创了中国期货交易所在合约仍在交易中对违规操纵者进行处罚的先例。十月十九日交易所作出处罚决定,十一月三日中国证监会吊销广东金创期货经纪有限公司营业资格,它表明人们对市场操纵行为已经深恶痛绝。 在合约交易还在进行中对市场操纵作处罚,这对交易所的要求是很高的,既需要有勇气也需要有明确的判断方法,好在当时作出这种判断并不难,价格异动是一个重要指标,短时间上涨猛且缺乏基本面支持,其次多头持仓高度集中,有明目张胆操纵之表现。这次处罚正面影响是对市场操纵者造成威慑作用,整顿了市场秩序,但市场操纵也从显在走向隐蔽,集中操纵转向分仓操纵,查处难度有所加强。 5、成为逼仓经典的“天津红” 天津红于一九九四年九月在天津联合交易所上市。逼仓事件发生于507合约上,当时乘价格回落至3800元/吨附近之时,多头策划一轮逼仓行情,一方面大量收购现货,另一方面在期货上大量买入,一九九五年五月中旬507合约成交量、持仓量明显放大,六月初多头主力强拉价格,出现两个涨停板,价格涨至5151元/吨,随即交易所提高保证金以抑制过度投机,但仍然难于控制局面,最后只有通过终端停机和停市方式要求双方平仓来解决问题。 “天津红507事件”其典型性表现在几个方面,一、逼仓事件与国际市场逼仓定义完全一致,国际市场定义逼仓在可交割的现货较少的情况下,市场主力控制了现货,又在期货市场上大量买入,从而达到操纵期货谋取暴利目的,这种逼仓行为在国际市场上是违法的。天律红小豆逼仓手法与国际市场逼仓是一样的,而天律红小豆属于小品种,逼仓很容易发生。二、逼仓行为造成的价格异动十分明显,不考虑基本面影响的情形下出现两个涨停板,时间短获利空间大,显示出时间与空间不对称性,“逼”的意义突出,人们称这种逼仓为硬逼仓。或者因为这个特征表现具有严重的负面性,交易所采取强硬措施加以制止,从而导致后来逼仓行为特征发生变化,后来的逼仓显得温和些,不急迫的时间与空间尽可能对称,人们把后来逼仓叫做软逼仓,近期沪胶0407事件市场就视其为软逼仓,而有关方面却因为没有出现连续涨跌停否定其逼仓性质,不过需要指出的是不论硬逼仓还是软逼仓,其实质都是一样的,都是一种市场操纵、扭曲价格、谋取暴利的行为,多以符合国际市场逼仓定义为基本特征。 小品种特征加上交割交易制度不完善使红小豆逼仓事件接连不断发生。苏州商品交易所一九九五年六月一日推出红小豆期货,现货市场低迷及交割标准过低原因致使期货市场连创新低。但在苏交所宣布严禁陈豆、新豆掺杂交割及公布实际库存数量较少的情况下,期货出现了大涨,以9602合约为例在十二月仅一个月时间期货从3690元/吨涨至5325元/吨,不少空头套保者遭遇了爆仓命运。一九九六年一月在中国证监会要求头寸减仓和不得开出新仓的政策干预下及苏交所强行平仓政策作用下,期货发生逆转。三月八日证监会停止苏交所红小豆期货合约交易。 苏州红小豆事件使库存向天津转移。这时天联所却规定最大交割量为6万吨的政策。期价超跌和限量交割政策为另一轮逼仓行情创造了条件,九六年第一季度天津红小豆9609事件发生并立即受到中国证监会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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