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辽宁省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的中心领导
毛泽
辽宁省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主任、党组书记
个人简历
1956年10月出生,现任辽宁省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主任、党组书记。曾任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副 局长,辽宁省审计厅常务副厅长、党组副书记,辽宁省计划生育委员会党组书记。税务师、会计师。
主要成果
高炜
辽宁省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 副主任
个人简历
1967年1月出生,现任辽宁省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毕业于沈阳农业大学农学专业,1989年参加工作,1991年加入中国共产党。1989年至今,先后任锦州市北镇县农委干部(下派锻炼)、省政府农村发展研究中心助理农经师、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助理农经师、研究实习员、助理研究员、副研究员、动态分析室副主任、动态分析室主任、综合研究处处长、农村发展研究处处长,其中,2001年—2006年在沈阳农业大学农业经济管理专业在职研究生学习,并获管理学博士学位,2010年11月任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主要成果
●《改革取向与制度创新——辽宁老工业基地振兴报告》获2003——2004年度辽宁省哲学社会科学成果一等奖。
刘晓丹
辽宁省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 副主任
个人简历
1965年5月出生,1987年参加工作,1986年加入中国共产党,在职研究生学历,经济学博士学位,教授研究员级高级会计师。主要成果
●主编《旅游饮食服务业新会计制度详解》(辽宁人民出版社)●专著《区域经济协调发展与区域经济一体化研究》(辽宁人民出版社) ●论文《积极财政政策应逐渐淡出》 ●论文《优化环境资源配置的中国公共政策创新》(国际管理与工程年会(EI和ISPT检索))●《将旅游业纳入国债转贷资金应用范畴势在必行》(受财政部委托)●《当今利用外资存在问题及改进意见》 (受国务院调研组委托)
朱 军
辽宁省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 副主任
个人简历
1963年8月出生,1985年毕业于东北工学院管理工程系,在职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研究员。主要成果
《辽宁省节能潜力与难点研究》、《辽宁“五点一线”沿海经济带实现持续发展的路径研究》、《对辽宁县域经济落后于山东的分析和思考》、《推进庄河整体开发,建设黄海北岸新大连》、《沈抚同城化行政管理体制设计研究》、《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辽宁沿海经济带问题研究》、《辽宁省中长期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研究与制定》等。
于 刚
辽宁省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 副巡视员
个人简历
于刚同志1956年10月出生,大学本科学历,中共党员,研究员职称。1975年8月参加工作。2002年后,先后任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财政金融研究室主任、社会发展研究处处长、服务业发展研究处处长。2011年11月任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副巡视员。
主要成果
●《辽宁省静态投入产出表编制与应用》获第二届辽宁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荣誉奖。●《关于鞍山本溪钢材市场状况的调查报告》获首届辽宁省政府直属机关实用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二等奖。●《改革取向与制度创新——辽宁老工业基地振兴报告》获辽宁省哲学社会科学成果一等奖。●《辽宁省“五点一线”沿海经济带产业布局与腹地经济互动发展战略与政策研究》获省哲学社会科学首届学术年会一等奖。●《深化辽宁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研究》获中国发展研究奖三等奖;辽宁省哲学社会科学成果奖二等奖。●《构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体系问题研究》获省科技进步奖二等奖。●《城市银行的发展道路——锦州银行调查报告》发省政府《参阅件》;获辽宁省优秀调研成果二等奖。●《提高辽宁高校服务社会能力问题研究》辽宁经济社会重点课题。●《辽宁民生发展报告(2008—2009)》,万卷出版公司,辽宁经济社会重大课题,获中国发展研究奖三等奖。
2. 政府债券的地方政府债券
地方政府债券(Local Treasury Bonds) ,指某一国家中有财政收入的地方政府地方公共机构发行的债券。地方政府债券一般用于交通、通讯、住宅、教育、医院和污水处理系统等地方性公共设施的建设。地方政府债券一般也是以当地政府的税收能力作为还本付息的担保。地方发债有两种模式,第一种为地方政府直接发债;第二种是中央发行国债,再转贷给地方,也就是中央发国债之后给地方用。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地方政府债券又被称为“市政债券”(Municipal Securities)。
地方政府债券又称地方债券,是由省、市、县、镇等地方政府发行的债券。发行这类债券的目的,是
为了筹措一定数量的资金用于满足市政建设、文化进步、公共安全、自然资源保护等方面的资金需要。美国的地方债券称市政债券,主要分两类:一类是以州和地方政府的税收为担保的普通债务债券,其资信级别较高,所筹资金通常用于教育、治安和防火等基本市政服务;另一类是以当地政府所建项目得到的收益来偿还本息的收入债券,政府不予担保。所筹资金主要用于建设收费公路、收费大学生宿舍、收费运输系统和灌溉系统等。日本的地方债券称地方债,其利息收入享受免税待遇,原则上不在交易所上市(东京都债除外)。地方债分公募地方债和私募地方债。英国的地方债券称地方当局债券,可以在伦敦证券交易所上市,地方当局发行债券的额度由英格兰银行(中央银行)负责控制。 在中国所谓地方债券,是相对国债而言,以地方政府为发债主体。不过我国债券业内也往往把地方企业发行的债券列为地方债券范畴。20世纪80年代末至90年代初, 许多地方政府为了筹集资金修路建桥,都曾经发行过地方债券。有的甚至是无息的,以支援国家建设的名义摊派给各单位,更有甚者就直接充当部分工资。但到了 1993年,这一行为被国务院制止了,原因乃是对地方政府承付的兑现能力有所怀疑。此后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28条,明确规定“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
中国的地方政府债券最早出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1981年恢复国债后地方债券就不见踪影了,1993年地方国债被国务院明确“叫停”,原因是“怀疑地方政府承付的兑现能力”。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预算法》第28条明确规定: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地方政府债券”的禁令一直保持至2009年。
3. 财政直管县市指什么
财政直管县,就是根据《中 共 中 央 国 务 院关于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国 务 院关于编制2009年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的通知》以及《中 共 中 央 国 务 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关于“推进‘省直管县’财政管理方式改革,充实内容和形式,加强县(市)财政管理”和“将粮食、油料、棉花、生猪生产大县全部纳入改革范围”的要求,实行省直接管理县财政改革试点,就是在政府间收支划分、转移支付、资金往来、预决算、年终结算等方面,省财政与市、县财政直接联系,开展相关业务工作。
(一)收支划分。在进一步理顺省与市、县支出责任的基础上,确定市、县财政各自的支出范围,市、县不得要求对方分担应属自身事权范围内的支出责任。按照规范的办法,合理划分省与市、县的收入范围。
(二)转移支付。转移支付、税收返还、所得税返还等由省直接核定并补助到市、县;专项拨款补助,由各市、县直接向省级财政等有关部门申请,由省级财政部门直接下达市、县。市级财政可通过省级财政继续对县给予转移支付。
(三)财政预决算。市、县统一按照省级财政部门有关要求,各自编制本级财政收支预算和年终决算。市级财政部门要按规定汇总市本级、所属各区及有关县预算,并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四)资金往来。建立省与市、县之间的财政资金直接往来关系,取消市与县之间日常的资金往来关系。省级财政直接确定各市、县的资金留解比例。各市、县金库按规定直接向省级金库报解财政库款。
(五)财政结算。年终各类结算事项一律由省级财政与各市、县财政直接办理,市、县之间如有结算事项,必须通过省级财政办理。各市、县举借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国债转贷资金等,直接向省级财政部门申请转贷及承诺偿还,未能按规定偿还的由省财政直接对市、县进行扣款。
4. 肥城是不是成为山东省的省管县
你好。2009年纳入省直接管理县(市)财政体制改革试点范围的20个县(市),其中涉及到泰安市的是宁阳县。
最主要的是,目前山东省管县还处在试点之中,而且最主要的是省管县的内容限于“财政”,还没有实现行政意义上的“省管县”。
如有需要,我可以把《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省直接管理县(市)财政体制改革试点的通知》发给你。
希望我的答案对你有所帮助,如有其它问题请继续提问或给我留言,我会尽力帮你解答。
附: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省直接管理县(市)财政体制改革试点的通知
鲁政发〔2009〕110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2号)和《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发〔2009〕14号)要求,决定从2009年起实行省直接管理县(市)财政体制改革试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行省直接管理县(市)财政体制改革试点的重要意义
实行省直接管理县(市)财政体制改革,是中央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是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意义重大,影响深远。推行省直接管理县(市)财政体制,有利于增强县域经济发展活力,促进县域经济加快发展;有利于规范财政分配关系,提高县(市)基本公共服务水平;有利于减少管理层次,节约行政成本,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有利于加强省级对县(市)的指导,加快县(市)财政改革步伐,提高县级财政管理水平;有利于推动经济社会管理创新,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各级、各部门一定要从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改革试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通力合作,密切配合,确保改革顺利实施。
二、实行省直接管理县(市)财政体制改革试点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创新财政管理方式,理顺省以下财政分配关系,更好地调动市县发展经济的积极性,推动市县政府加快职能转变,增强县乡财政保障能力,促进县域经济加快发展和城乡统筹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1.权责统一,科学规范。坚持财力与事权相统一,按照分税制财政体制要求,全面规范预算内外资金管理和分配事项,进一步理顺省以下政府间事权划分及财政分配关系。
2.协调推进,共同发展。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增强县域经济发展活力,提高中心城市经济发展能力,加强省级调控功能,推动全省统筹发展。
3.积极稳妥,有序实施。充分考虑我省省情,统筹兼顾各方面发展需要,积极稳妥推进改革试点。在充分试点基础上,不断完善改革方案,稳步扩大改革范围。
三、2009年省直接管理县(市)财政体制改革试点范围
2009年纳入省直接管理县(市)财政体制改革试点范围的20个县(市)为:商河县、高青县、莱阳市、安丘市、金乡县、泗水县、郯城县、平邑县、宁阳县、莘县、冠县、曹县、鄄城县、夏津县、庆云县、惠民县、阳信县、利津县、荣成市、莒县。
四、实行省直接管理县(市)财政体制改革试点的主要内容
(一)财政收入划分。按照收入属地划分原则,现行体制规定的中央和省级收入分享范围和比例不变,设区市不再参与分享直管县(市)的税收收入和各项非税收入,包括设区市在直管县(市)境内保留企业的收入。对跨地区生产经营企业缴纳税收,暂维持现行体制不变。对设区市因承担部分工作职能而应分享的非税收入,年终经设区市和直管县(市)财政局共同确认后,报省财政厅统一办理结算。
(二)财政支出责任界定。
1.省级要将财力性转移支付和专款补助单独核定下达到直管县(市),进一步加大帮扶力度,提高直管县(市)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
2.设区市要继续支持直管县(市)发展。对改革前设区市用自身财力安排给直管县(市)的补助,通过核定基数,保证直管县(市)的既得利益。设区市在改革前出台的对直管县(市)的帮扶政策,未到期的要继续执行。待政策到期后,省级再相应核定补助基数。改革后,设区市要从统筹区域发展的高度,继续支持直管县(市)发展。
3.对改革后设区市分享的直管县(市)非税收入,设区市按照承担的事权责任相应承担直管县(市)的支出。
4.直管县(市)要继续深化财政体制改革,进一步完善“乡财县管”体制,加快县乡政府职能转变,提高财政管理水平,积极调整优化支出结构,努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统筹辖区内各项社会事业发展。
(三)体制基数核定。本着“权责统一、共同协商、公平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主要依据改革基期年决算数据和相关政策等,合理确定省、市、县三级财政间的改革基数。体制基数核定内容,主要包括税收收入、各项税收返还、财力性补助、专款补助、体制性上解、经常性专项上解等。其中,设区市对直管县(市)的专款补助基数暂不划转,仍由设区市统筹用于对直管县(市)补助,但每年实际补助额不得少于核定的补助基数。具体基数核定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四)政府债权债务管理。
1.对改革前设区市举借的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人民银行专项借款、国债转贷资金,以及中央和省财政有偿资金等财政统借统还的债务,未到期的贷款协议、贷款担保等,不再重新办理手续。对上述债务,设区市、直管县(市)财政部门按照债权债务隶属关系,经双方共同确认签章后,上报省财政厅作为还款依据,分别按规定归还省财政。到期不按时归还的,由省财政直接对有关设区市、直管县(市)进行结算收回。对未核对清楚的债务,作为设区市债务处理。
2.对改革后设区市、直管县(市)经批准举借的财政统借统还的债务,分别由设区市、直管县(市)财政直接向省财政办理有关手续并承诺偿还,到期后不能按时偿还的,由省财政直接对设区市、直管县(市)进行结算收回。
3.设区市对县(市)的各项政府债权债务,比照上述原则办理。在实施改革过程中,设区市不得突击扣回直管县(市)欠设区市的债务。否则,一经查实,省级将通过年终结算收回并返还给直管县(市)。
(五)具体管理方式。
1.省财政直接核定直管县(市)的财政体制,设区市不得调整。一旦发现设区市出台任何集中直管县(市)财政收入或转嫁支出责任的行为,省级将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并通报批评。
2.省财政直接对直管县(市)办理财政结算。市财政对直管县(市)的专款补助等财政结算事项,年终经设区市和直管县(市)财政局共同确认后,报省财政厅统一办理划转。
3.直管县(市)直接向省级申报财政资金项目,省级财政资金直接测算、分配、下达到直管县(市)。
4.省财政直接核定直管县(市)的税收留用比例,直接对直管县(市)调度和拨付资金。
5.涉及非税收入等各类省财政政策性审批事项,直接审批到直管县(市)。
6.省财政召开的重要会议、发布的重要文件和信息,直接下达到直管县(市)。
7.按照现行行政管理体制,直管县(市)的财政预算、决算仍作为所属设区市财政总预算和决算的组成部分,汇总纳入设区市总预算和决算,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审议通过,并报省级备案。设区市要继续对直管县(市)财政工作进行指导、监督,继续负责直管县(市)收入任务完成情况考核和科学发展综合考核等工作,继续对直管县(市)开展各类财政专项业务评先评优、会计事务、财政监督和干部培训等工作,并负责省级委托的对县(市)的一般性工作事务。另外,目前实行市级统筹的各项政策,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等,继续按照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改革顺利推进。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指导协调和督促落实,适应改革要求,不断完善政策措施,抓好各项工作衔接,及时妥善解决改革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省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对改革后有关工作安排,要尽可能直接部署到直管县(市)。各设区市要从大局出发,全力配合省级做好各项改革工作。
(二)简化工作程序,确保改革平稳过渡。为保障改革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对2009年涉及的设区市与直管县(市)收入体制变化,当年不再调整入库级次,年底省级通过财政结算,将设区市集中直管县(市)的收入增量上解省级,再返还给直管县(市)。对直管县(市)财政往来资金调度及其他财政性资金拨款方式等,2009年继续维持改革前管理体制。
(三)加大帮扶力度,促进市县共同发展。实行改革试点后,省级将继续完善财政转移支付补助政策,加大对直管县(市)帮扶力度。设区市要站在有利于区域经济发展的高度,继续支持和帮助直管县(市)发展。设区市调整对县(市)的财政体制,必须事先报省政府同意。直管县(市)政府要增强责任意识和机遇意识,强化科学发展观念,进一步解放思想、开拓创新、扎实工作,努力形成县域经济和城市经济统筹发展、协调共赢的良好局面。
以上政策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
二○○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5. 关中——天水经济区的政策措施
在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的同时,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做好规划组织实施。 加大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和基础设施、生态环境、重点项目、产业发展、公共服务等专项转移支付力度。将部分公益性项目的国债转贷资金逐步转为拨款。
在统筹考虑企业承受能力的基础上,适当提高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征收标准和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建立矿业企业矿区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的责任机制。从2009年起,中央在安排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支出时,加大对经济区矿产资源开发地区的生态环境治理恢复和发展的投入。
在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涉及的水源保护地区,对因水源保护造成的地方财政减收增支,中央和省级财政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给予一定的补助。 积极引进金融机构,大力发展地方金融机构。整合地方金融资源,积极推动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合并重组。推动发展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探索建立村镇银行和资金互助社。鼓励民营金融机构发展,支持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担保机构和典当公司。
创新融资方式。发展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发展中小民营企业贷款业务、农户小额信贷业务。积极发展企业债、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等债务融资工具。支持经济区内大型市政、城建企业发行节能环保、城市建设特别企业债券。 进一步加大政府投入力度。支持西安统筹科技资源改革示范基地建设,对先进制造业、高技术产业、现代农业高技术产业等基地建设给予必要的扶持。对经济区内公益性及以公益性为主的农村基础设施、生态环保、社会事业等领域的项目建设,逐步加大投入力度,取消或减少县及县以下资金配套。
优先布局重大建设项目。由国家审批或核准的水利、交通、生态环境、特色农业、航空航天、优势能源、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旅游等重点产业项目,优先在经济区布局。支持有市场、有效益的资源就地加工转化。
积极鼓励社会投资。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对区外企业特别是东部企业投资经济区特色优势产业、节能环保项目等,在项目审批、核准方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并给予税收、土地等方面的合理优惠。允许和鼓励民间资本在符合国家政策法规的条件下,通过参股、控股、兼并、收购等形式,参与国有企业资产重组。鼓励民间资本以独资或股份制形式成立各种非金融类投资公司。 积极探索建立城乡规划建设一体化体制,促进公共资源在城乡之间均衡配置、生产要素在城乡之间自由流动。优化城乡基础设施功能和布局,创新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体制。加快建立城乡统一的基本公共服务制度,支持统筹城乡公共服务示范区建设。支持构建城乡一体的基层公共科技服务体系,引导科技要素向农业和农村转移。探索建立有利于统筹城乡发展的行政管理体制,推进城乡社会管理一体化。
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经济区发展的指导、协调和支持,建立部省级联席会议制度。陕西省、甘肃省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互相配合,密切协作,及时沟通协调,抓好规划的落实。建立经济区城市间合作机制,共建共享基础设施,促进区域内经济发展和市场一体化。有关部门和地方要适时组织开展规划实施情况评估和修编,针对实施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规划重要内容及时调整,确保规划有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