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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设置产业母基金股权架构

发布时间:2021-03-07 05:10:13

Ⅰ 创业公司的股权架构应该怎么分配

1、创始人持有公司30%以上的股权较为合适。A股上市规则规定,如果公司有一个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30%以上股权,可以认定公司有实际控制人。最大创始人持股比例大于其他联合创始人之和,可以避免出现两个创始人股权比例太过接近,对一件事情有不同意见时产生争议。


2、联合创始人和员工一起持股30%以上。这样的持股比例既能使联合创始人个人持股保持与创始人较大差距,也能让创始团队总体持股超过60%,保障对公司控制的主动权。


3、投资人股权占比30%-40%。除去创始人、联合创始人和核心员工持有的股权,剩下的为预留给投资人的股权。

(1)如何设置产业母基金股权架构扩展阅读:

股权结构有不同的分类。一般来讲,股权结构有两层含义:

第一个含义是指股权集中度

即前五大股东持股比例。从这个意义上讲,股权结构有三种类型:

一是股权高度集中,绝对控股股东一般拥有公司股份的50%以上,对公司拥有绝对控制权;

二是股权高度分散,公司没有大股东,所有权与经营权基本完全分离、单个股东所持股份的比例在10%以下。

三是公司拥有较大的相对控股股东,同时还拥有其他大股东,所持股份比例在10%与50%之间。

第二个含义则是股权构成

即各个不同背景的股东集团分别持有股份的多少。在我国,就是指国家股东、法人股东及社会公众股东的持股比例。从理论上讲,股权结构可以按企业剩余控制权和剩余收益索取权的分布状况与匹配方式来分类。

从这个角度,股权结构可以被区分为控制权不可竞争和控制权可竞争的股权结构两种类型。在控制权可竞争的情况下,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是相互匹配的,股东能够并且愿意对董事会和经理层实施有效控制;在控制权不可竞争的股权结构中,企业控股股东的控制地位是锁定的,对董事会和经理层的监督作用将被削弱。

股权结构是公司治理机制的基础,它决定了股东结构、股权集中程度以及大股东身份、导致股东行使权力的方式和效果有较大的区别,进而对公司治理模式的形成、运作及绩效有较大影响,换句话说股权结构与公司治理中的内部监督机制直接发生作用。

(一)股权结构对公司治理内部机制的影响

1、股权结构和股东大会

在控制权可竞争的股权结构模式中,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相互匹配,大股东就有动力去向经理层施加压力,促使其为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而努力。

而在控制权不可竞争的股权结构模式中,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不相匹配,控制股东手中掌握的是廉价投票权,它既无压力也无动力去实施监控,而只会利用手中的权利去实现自己的私利。

2、股权结构与董事会和监事会

股权结构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董事会的人选,在控制权可竞争的股权结构模式中,股东大会决定的董事会能够代表全体股东的利益;而在控制权不可竞争的股权结构模式中,由于占绝对控股地位的股东可以通过垄断董事会人选的决定权来获取对董事会的决定权。

因而在此股权结构模式下,中小股东的利益将不能得到保障。股权结构对监事会影响也如此。

3、股权结构与经理层

股权结构对经理层的影响在于是否在经理层存在代理权的竞争。一般认为,股权结构过于分散易造成“内部人控制”,从而代理权竞争机制无法发挥监督作用。

而在股权高度集中的情况下,经理层的任命被大股东所控制,从而也削弱了代理权的竞争性;相对而言,相对控股股东的存在比较有利于经理层在完全竞争的条件下进行更换。

总之在控制权可竞争的股权结构下,股东、董事(或监事)和经理层能各司其职,各行其能,形成健康的制衡关系,使公司治理的内部监控机制发挥出来;而在控制权不可竞争的股权结构下,则相反。

Ⅱ 股权投资母基金设立有哪些规定

股权投资母基金(private equity fund of funds,FOF)是以股权投资基金(private equity,PE)为主要投资对象的私募基金。
股权投资母基金的业务主要有三块:一级投资、二级投资和共同投资。
一级投资

一级投资(primary investment)是指FOF在PE募集的时候对PE进行的投资。FOF发展初期,主要就是从事PE的一级投资业务,一级投资业务是FOF的本源业务。
二级投资
二级投资(secondary investment)是指FOF在PE二级市场进行投资,主要有两种形式:购买存续PE的基金份额和(或)后续出资额;购买PE持有的所投组合公司的股权。
直接投资
直接投资(direct investment)是指FOF直接对公司股权进行投资。在实际操作中, FOF通常和它所投资的PE联合投资,而且FOF扮演者消极的角色,而让第一投资人,即PE来管理这项投资。
作为目前中国私募基金设立和运作的主要监管机构,国家发改委于2011年11月发布的《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2864号文"),将全国大小规模的股权投资基金均纳入备案监管的范畴,标志着中国首个全国性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规范的出台,这可以算是私募基金法律发展的又一个里程碑。

根据2864号文,所有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非公开交易企业股权投资业务的股权投资企业(包括以股权投资企业为投资对象的"股权投资母基金"),除已经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备案的创投企业和由一家机构独资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均须按照其规模是否达到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在国家发改委或省级备案管理部门进行备案。2864号文的相关指引则"建议"(在实践中实际上是"要求")所有新设的股权投资企业的单个投资人出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在目前的备案实践中,成功备案的"股权投资母基金"主要是专门设立用于投资某一特定基金的特殊目的载体(这与欧美FOF的概念相去甚远,不具有前述的市场化FOF三大功能),只要该"股权投资母基金"本身亦满足直投基金备案的要求,主要包括:(a)单个投资人出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b)投资者人数不超过50个(如投资者为非法人机构则需如直投基金一样打通核查),以及(c)不存在其他非法集资的情形。因此,目前的备案管理实际上具有实质性审查的性质。在2864号文要求所有股权投资企业均须进行备案的背景下,除了鼎晖、弘毅、中信产业之类知名的一线基金外,尚有至少数以千计的基金和其背后数以万计甚至十万计的投资人,由备案管理部门对数目如此众多的基金和投资人进行实质性的审查,将从人力资源和专业水平等方面对各级备案管理部门提出极大的挑战,也可能为相关备案官员提供寻租的空间。另外,备案管理部门目前并不对备案基金或对外出具任何"股权投资母基金"资格认定的证明,所以对于潜在投资人而言,除了基金本身的承诺保证外,无法确认该基金是否已被认定为2864号中的"股权投资母基金"。

Ⅲ 如何设置股权架构,更能吸引投资者

合伙人复尽量少,一般是制2-3个,4个就已经太多了,并且预留10%-20%的期权池。
股权分配上,如果是2个人,那么一定要有一个占股60%,另一个20%-30%;3个人的话,其中一人的股权须在50%以上,另外两人分别10%-20%最佳。如果是以外部融资为公司发展的驱动资本,切忌合伙人之间讲究兄弟情谊,平分股权,可以说是后患无穷,就算项目非常优秀,投资人看到这样不健康的股权也是不敢投的,如果要投肯定也会让创始团队先对股权进行合理整改的。

Ⅳ 如何设计母基金

母基金(PE FOF)与 FOF 不同,传统的 FOF 是指主要投资证券类的基金。PE FOF 与一般的专基金也不同,一般的基金主要考虑「募投管退」属四个环节,四个环节做好了,基金就成功了。而所谓母基金,主要是投资不同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一般基金)所募集的各种不同性质的基金。即通过对私募股权基金(PE)进行投资,从而对PE 投资的项目公司进行间接投资的基金。但母基金又离不开一般的基金,需要以一般基金为基础。

Ⅳ 如何做股权架构

根据你的提问,经股网在此给出以下回答:

在进行股权结构设计之前,应该清楚认识到股权结构不是简单的股权比例或投资比例,应该以股东股权比例为基础,通过对股东权利、股东会及董事会职权与表决程序等进行一系列调整后的股东权利结构体系。

一、股权比例、公司管理、公司决策

股权是一种基于投资而产生的所有权。公司管理权来源于股权或基于股权的授权。公司决策来源于股权,同时又影响公司管理的方向与规模。股东只要有投资,就会产生一定的决策权利,差别在于决策参与程度和影响力。

二、控股股东

取得决策权的股东是法律上的控股股东。取得控股股东的方式有两种:一是直接实际出资达百分之五十以上;二是直接实际出资没有达到百分之五十,但股权比例最大,再通过吸收关联公司股东、密切朋友股东、近亲属股东等形式,以联盟形式在公司形成控股局势。

三、表决权的取得

没能通过以上两种方式成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如何对公司进行控股呢?这种情况下,需要在公司成立之初时,在公司章程的起草方面下功夫,以此扩大己方的表决权数。要实现这个股权设计的目的,一般情况下是己方有一定的市场优势或技术优势或管理优势,通过这些优势弥补投资资金上的不足,来换取换取表决权。

四、股权的弱化或强化

股权的弱化或强化是出于对实际投资人的利益的保护,以及对吸引优秀人才的考虑。常规的股权设计遵循的是同等出资同等权利,但遇有隐名股东,干股等情况下,一旦有人诉求其完整股东权利或要求解散公司并要求分配剩余资产时,就会将公司推向危险的境地。因此,在实践中运用章程、股东合同等形式予以约束明确相关股东之间的权利取舍,才可以有效的避免今后产生纠纷。

五、表决程序

股东会与董事会是常见的公司重大事宜表决部门,但如何设计表决的形式及程序需要依据公司的实际情况而定。有些封闭式的公司规定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要求全体股东2/3的表决权通过才可以;有些公司对股东死亡后其继承人进入公司决策层及管理层的表决比例或时限作出特别限制。

股权结构设计主要是针对企业的投资人而言的,这自然也是他们应有的权利。在公司步入正轨,并一天天发展壮大的时候,人才是最迫切需要的资源。如何稳定员工、吸引优秀人才?导入股权激励方案是常用方法。

(一)、设计要素

成功的股权激励方案首先考虑企业的发展周期,选择适合企业的方法,然后才开始设计方案,而方案的设计主要着眼于六个关键因素。

1、激励对象

2、激励方式

3、员工持股总额及分配

4、股票来源

5、资金来源

6、退出机制

在设计股权激励时,对可能对公司造成的潜在的财务影响也应必要的估算,以帮助企业进行全面的判断。同时,股权激励也有一定的生命周期,在宏观环境、政策环境变化中应做出恰当的调整。例如,华为在早年为了激励员工和内部集资的需要,采用了给骨干发虚拟受限股的形式,而如今这种分红激励的人群和骨干开始逐渐错位。因此,广大中小公司在学习华为股票激励模式的同时,也要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做出合理化调整。而无论是股权结构还是股权激励,都是公司可持续发展的保障,在设计的时候更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谨慎地、科学地设置。

以上就是经股网根据你的提问给出的回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经股网,助力企业成为行业寡头。

Ⅵ 什么是母基金,母基金设立的关键问题与要点

分级指基的母基金相当于普通的指数基金,可以申购赎回,不直接在场内交易,但可分拆为两类子份额上市交易;A、B两类份额直接申购赎回,但基本均在场内上市交易(瑞福优先例外).A、B份额按比例配对,通常为1:1(也有4:6),A类份额每年获得约定收益,B类份额除了支付A类份额的约定收益(相当于融资成本)外,还承担剩余的损失或享受剩余的收益。
分级指基的模式,说到底是B类份额按比例向A类份额融资购买指数基金(如1:1),由于A份额拿约定收益(通常为6%~7%),净值基本在1~1.07元之间,B类份额承担市场波动,单位净值通常在下折和上折阀值间波动(通常为0.25元~2元左右).
由于A、B份额配比固定,B类份额的净值越低的时候,相当于融资的实际杠杆越高,反之越低。而对于投资杠杆指基的投资者而言,某种程度上是在追求杠杆倍数,杠杆倍数越高愿意支付更高溢价。
从A、B份额折溢价平衡角度,由于场内外套利机制存在,分级指基整体会保持场内外净值和价格平衡。若以1:1的比例来看,A类份额由于常是折价,B类份额溢价,假设A类份额折价0.1元,那么B类份额溢价0.1元。在B类的净值越低时,0.1元意味的溢价率也越高。
上折意味着杠杆倍数突然由低到高,溢价率会增高;下折意味着杠杆倍数骤然由高到低,溢价率会降低。不过,有一点不同,下折时杠杆指基的资产折算后仍全部为杠杆指基份额;上折时份额则不变,超出1元的份额转为母基金,将使得超出部分折算前享受的溢价消失。

Ⅶ 如何设立母基金

分级指基的母基金相当于普通的指数基金,可以申购赎回,不直接在场内交易,但可分拆为两类子份额上市交易;a、b两类份额直接申购赎回,但基本均在场内上市交易(瑞福优先例外).a、b份额按比例配对,通常为1:1(也有4:6),a类份额每年获得约定收益,b类份额除了支付a类份额的约定收益(相当于融资成本)外,还承担剩余的损失或享受剩余的收益。
分级指基的模式,说到底是b类份额按比例向a类份额融资购买指数基金(如1:1),由于a份额拿约定收益(通常为6%~7%),净值基本在1~1.07元之间,b类份额承担市场波动,单位净值通常在下折和上折阀值间波动(通常为0.25元~2元左右).
由于a、b份额配比固定,b类份额的净值越低的时候,相当于融资的实际杠杆越高,反之越低。而对于投资杠杆指基的投资者而言,某种程度上是在追求杠杆倍数,杠杆倍数越高愿意支付更高溢价。
从a、b份额折溢价平衡角度,由于场内外套利机制存在,分级指基整体会保持场内外净值和价格平衡。若以1:1的比例来看,a类份额由于常是折价,b类份额溢价,假设a类份额折价0.1元,那么b类份额溢价0.1元。在b类的净值越低时,0.1元意味的溢价率也越高。
上折意味着杠杆倍数突然由低到高,溢价率会增高;下折意味着杠杆倍数骤然由高到低,溢价率会降低。不过,有一点不同,下折时杠杆指基的资产折算后仍全部为杠杆指基份额;上折时份额则不变,超出1元的份额转为母基金,将使得超出部分折算前享受的溢价消失。

Ⅷ 请问产业引导基金也算是股权投资基金的一种吗

产业引导基金通常由地市级以上政府牵头,联合金融机构发起成立,以财政资金专为劣后,撬动民属间资金投入到高新技术产业中,引导高新行业发展。
政府产业引导基金,多数以股权的方式,少部分引导基金也可用债权方式投资。
从产业引导基金的结构和目的方面可以分为:
1、母基金+子基金的模式。母基金层面,很多地方的政府引导基金要求禁止财政资金作为劣后级,因此采用平行投资的架构,吸引大型金融机构参与,放大杠杆优势。
2、专项基金模式。
此模式,财政资金联合行业龙头、金融机构或其他社会资本共同设立、单层基金架构,重点支持特定行业或特定类型企业。这种单层有限合伙形式的模式较为多见。
3、国企牵头类。
最为常见是设定优先劣后级结构化设计,杠杆比例2:1到4:1不等,甚至更高。金融机构认购优先级,国企或指定主体出资认购劣后级,为优先级资金提供一部分安全垫。平行投资基金较少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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