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私募基金中的资产委托管理协议签署的双方是谁
第一 合伙企业整体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管理协议
第二 这样的情况按照私募基金管理法来操作
第三 祝福你工作顺利 事业发达 生活安康 家庭幸福
Ⅱ 对于股权投资基金与被投公司签署的投资协议,触发反摊薄条款时,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赞同你的意见,和我选择的一样
Ⅲ 有限合伙基金,贷款给一家房地产企业,基金通过收购股权,与开发商约定期限溢价回购,并签署了债务优先偿
这里存在诸多风险点和疑问点
首先,贷款给企业选择股权+回购的形式最好的是项目公司是一家崭新的公司,在贷款之前签署不新增对外借款协议,保管公司的印鉴,这样他就不能以公司的名义贷款,就不存在负债表外的隐性债务了;如果贷款的企业是一家有着经营历史,且有一定经营年限的公司,这里采用股权收购+回购的形式就存在一定的风险,股权收购贷款的这种方式好处在于,你以股东的身份参与公司管理,及对重大事项有管理能力,但一旦贷款人出现违约,甚至是无法还款,跑路等情况,你所签署的回购条款无法履约的情况下,你在未收购公司之前所产生的隐性债务问题就会暴露(因为你在未收购之前,贷款人可能已经以公司的名义进行贷款,但并没有写入资产负债表当中),你所收购的公司必须承担这些隐性债务。
其次,如果上述内容是后者,那么重点就是在收购之前要做好隐性债务的核查,收购事宜的澄清,以及签署相关具备排他,对赌等等的条款。重点是有目的、有针对性地进行并购前的隐形债务调查核实工作。调查核实可以采取以下三种具体的方法,这种调查核实可以由并购方自己进行,也可以委托他方进行,也可以要求被收购方出具真实有效的证明其隐形债务的证据,当然最好是委托律师进行调查核实。
调查了解近两年来被收购企业与其业务单位之间的业务往来,查明被收购企业有无违约行为,查明被收购企业的担保情况,及有无可能承担担保责任。
对被收购房企的交房情况,预售房的建设情况,是否项目无法按期交房,未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销售房产(卖楼花,团购),是否有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购买者提前预支商品房销售款,这些情况会否导致退房,造成隐性债务的增加。
及时用公告形式对外发布信息,通过社会反馈途径了解被并购企业的隐形债务问题。《公司法》第184条第3款规定:“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三次。”收购方应利用此条规定及时、有效地发布公告,以其向社会公开信息,将被并购企业的债务包括隐形债务问题作全面、详实的了解。
然后,收购时与对方协议预留部分并购费,在一定期限内(可规定为一年),被收购方如未承担被并购企业的隐形债务,则到期支付预留的并购费,如承担了隐形债务,则用预留的并购费承担。
最后,在采取以上措施后仍未及时发现隐形债务,在双方签署相关收购协议后,因被收购企业应承担的隐形债务数额很大,超过预留的并购费,则收购方应及时以重大误解或欺诈为由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宣告并购协议无效或撤销股权收购协议,避免经济损失。
作为有限合伙基金从事债类投资,因其没有金融牌照,载体本身就存在较大风险,关于隐性债务,一定要按照步骤,切切实实的做,排除隐性债务的管理风险,同时重点在实际抵押物上下工夫,比如价值,流动性等等。预留一段变现的空间,保证你能到期如约兑付给投资者。
Ⅳ 股权投资基金项目运营流程有哪些
一、项目收集
股权投资基金的项目主要有三个来源:
(1)依托创新证券投资银行业务、收购兼并业务、国际业务衍生出来的直接投资机会,具有贴近一级投资市场、退出渠道畅通、资金回收周期短以及投资回报丰厚等特点;
(2)与国内外股权投资机构结为策略联盟,实现信息共享,联合投资;
(3)跟踪和研究国内外新技术的发展趋势以及资本市场的动态,通过资料调研、项目库推荐、访问企业等方式寻找项目信息。
二、项目初审
投资经理在接到项目商业计划书或项目介绍后,对项目进行初步调查,提交初步调查报告、项目概况表,并对项目企业的投资价值提出初审意见。
项目初审包括书面初审与现场初审两个部分。股权投资基金对企业进行书面初审的主要方式是审阅企业的商业计划书或融资计划书,股权投资基金在审查企业的商业计划书之后,经判断如果符合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项目范围,将要求到企业现场实地走访,调研企业现实生产经营与运转状况,即现场初审。
三、项目立项
对通过初审的项目,通常由项目投资经理提交立项申请材料,经基金管理人立项委员会或其他程序批准立项,经批准的项目方可进行下一步工作。
四、签署投资备忘录
项目完成立项后,通常会与项目企业签署投资备忘录。投资备忘录,也称投资框架协议,或投资条款清单,通常由投资方提出,内容一般包括投资达成的条件、投资方建议的主要投资条款、保密条款以及排他性条款。
投资备忘录中的内容,除保密条款和排他性条款之外,主要作为投融资双方下一步协商的基础,对双方并无事实上的约束力。
五、尽职调查
立项批准并签署投资备忘录之后,项目投资经理、风险控制团队分别到项目企业独立展开尽职调查,并填写完成企业尽职调查报告、财务意见书、审计报告及风险控制报告等材料,尽职调查认为符合投资要求的企业与项目,项目投资经理编写完整的投资建议书。
六、投资决策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对投资项目行使投资决策权。投资决策委员会的设立应符合关联交易审查制度的要求,确保不存在利益冲突。通常,投资决策委员会由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的主要负责人、风险控制负责人、投资负责人和行业专家等组成。
七、签署投资协议
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查同意进行投资的企业或项目,经法律顾问审核相关合同协议后,由授权代表与被投资方签署“增资协议”或“股权转让协议”等投资协议、“股东协议”或“合资协议”以及相关补充协议。
八、投资后管理
投资协议生效后,项目投资经理具体负责项目的跟踪管理,管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的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状况、重要合同等方面,以进行有效监控,更要利用自身的业务特长和社会关系网络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为企业提供增值服务,包括帮助企业规范运作、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供再融资服务、上市辅导及并购整合等,使企业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快速规范、成长、增值。
九、项目退出
项目退出是指当所投资的企业达到预定条件时,股权投资基金将投资的资本及时收回的过程。股权投资基金在项目立项时,就要为项目设计退出方式,然后随着项目进展及时修订。具体的退出方式包括上市转让或挂牌转让退出、股权转让退出、清算退出。
Ⅳ 上市公司与PE共同设立并购基金投资于某项目公司,但项目公司的股权中有1%属上市公司,什么作用
没作用,PE知道是啥吧,
可以简单理解为上市公司投资到该基金一部分钱,占比多少就获得投资标的多少股权呗。
如果您的问题得到解决,请给予采纳,投资类问题可以随时私信咨询我,谢谢!
Ⅵ 重庆道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怎么样
简介:重庆道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25日在重庆成立,是国资委与民企混合回制的金融资本企业。经营答范围为多元化母基金、股权投资、并购重组等,合作项目有成熟期投资项目、海外并购项目、非公开定向增发项目等。采用基金管理公司、封闭式母基金和开放式子基金三级运营模式道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5月4日已正式获得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颁发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证书。
法定代表人:吴远洪
成立时间:2014-04-25
注册资本:10000万人民币
工商注册号:500903000585556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地址:重庆市北部新区高新园星光大道80号D2-4-1
Ⅶ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成立需要签定哪些协议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公司设立方案
一、基金的架构
当前国内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要有三种组织架构:公司制、合伙制和信托制。本方案一并介绍该三种架构,并简要比较三种架构的特点。根据国际成功的经验和国内基金的发展趋势,我们建议优先选择合伙制架构。
(一)架构
1、架构一:公司制
公司制基金的投资者作为股东参与基金的投资、依法享有《公司法》规定的股东权利,并以其出资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基金管理人的存在可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以公司常设的董事身份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直接参与公司投资管理;另一种是以外部管理公司的身份接受基金委托进行投资管理。
2、架构二:有限合伙制
合伙制基金很少采用普通合伙企业形式,一般采用有限合伙形式。有限合伙制基金的投资人作为合伙人参与投资,依法享有合伙企业财产权。其中的普通合伙人代表基金对外行使民事权利,并对基金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投资者作为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基金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从国际行业实践来看,基金管理人一般不作为普通合伙人,而是接受普通合伙人的委托对基金投资进行管理,但两者一般具有关联关系。国内目前的实践则一般是基金管理人担任普通合伙人。
3、架构三:信托制
信托制基金由基金持有人作为委托人兼受益人出资设立信托,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信托合同作为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基金持有人的利益行使基金财产权,并承担相应的受托人责任。
(二)不同架构的比较
三种不同基金的架构之间在投资者权利、税收地位、信息披露、投资者规模限制、出资进度及责任承担等方面具有不同的特点。本方案仅简要介绍各架构在投资者权利和税收地位方面的差别。
1、投资者权利
一般而言,公司制下,基金的投资人不能干预基金的具体运营,但部分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投资委员会参与投资决策。有限合伙制下,基金管理人(普通合伙人)在基金运营中处于主导地位;有限合伙人部分可以通过投资委员会参与投资决策,但一般通过设立顾问委员会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进行监督。信托制下,投资人基本上难以干预到受托人(基金管理人)的投资决策。
2、税收地位
从税收地位来看,公司制基金存在双重纳税的缺点:基金作为公司需要缴纳公司所得税,但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及国家发改委有关规定的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享有一定的税收优惠;在收益以红利形式派发给投资者后,投资者还须缴纳收入所得税。合伙制和信托制的基金则不存在双重纳税问题,基金本身不是纳税主体,投资者在获得投资收益后才自行缴纳收入所得税;该等投资者是否享受创业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有待咨询当地税务部门。
(一)建议
从国际行业实践和国内发展趋势来看,有限合伙制是基金组织形式较为合适的选择。有限合伙制基金可以进行灵活有效的资产配置和运营管理,可以自动实现较为合理的利润分配模式,降低投资人的税赋,从而实现价值的最大化。因此,建议设立基金时优先考虑有限合伙制。
一、基金设立构想
从建立有限合伙制基金的设想出发,基金的设立可以按照以下步骤和结构进行:
(一)组建投资管理公司
投资管理公司应由主要发起人或其下属企业、当地较为知名的企业和未来基金的管理团队(两到三名资深专业人士构成)共同出资设立,注册资本最好有人民币3000万元,以符合国家发改委备案和享受税收优惠要求。管理公司设立后应报省级发改委备案。
投资管理公司将作为未来基金的普通合伙人(管理人)和作为未来基金的有限合伙人的其他投资人共同出资设立基金。
(二)设立基金
1、基金规模:人民币【】亿元左右,向特定投资人募集。可从小规模做起,做出成绩和声誉,以有利于以后募资、设立新基金,形成长期滚动发展。
2、出资方式:建议一次性出资。基金可采取承诺制和一次性出资。承诺制下,投资人一般先支付20%的认购资金,其他资金则根据普通合伙人的项目投资或缴纳管理费通知按比例缴付。一次性出资的,投资人则须在基金设立时一次性全额缴付认缴资金。一次性缴付的优点是保证基金资金立即到位,未来投资有资金保障;缺点是在当前经济形势下,投资人可能短缺资金。也可考虑采取折中方式:企业、机构投资者采取承诺制出资,个人投资者则一次性出资。
3、投资人:
(1)投资管理公司:可出资1-10%,并担任普通合伙人(基金管理人);
(2)主要发起人或其下属企业:出资3000万元或以上,以带动其他投资人投资;
(3)当地知名企业、机构或个人投资人;
(4)其他地区的投资人。
4、最低出资额:企业、机构:[500]万元;个人:[100]万元。
5、基金注册地:【北京】。
6、投资方向:【生态、休闲、高尚型】社区及房地产开发项目。
7、投资限制:面向全国,也可限定:省内的投资金额占基金规模不少过【50】%、但应低于【60】%;基金一般采取与其它投资人联合投资的方式,不谋求控股地位;单一项目的投资金额不超过基金规模的10%;单一行业的投资金额不超过基金规模的30%。
8、基金存续时间:【6】年,经合伙人同意最多延长【3】年。
9、退出方式:股权转让、上市、公司/原股东/管理层回购
10、普通合伙人(管理人):投资管理公司
11、投资决策委员会/管理团队:(投资管理公司其他股东和主要有限合伙人委派人士……….)。
12、顾问委员会:由主要投资人组成。
13、管理费用:为每年底基金资产净值的【2.5】%,按季度支付。
14、利益分成:采取“保底+分成”方式,即保证投资人一个固定的回报率(一般为10%),10%以上部分由投资人和管理人按照浮动比例分成。
15、信息披露:季度财务报告(未经审计);年度财务报告(审计)。
16、合伙人会议:年度会议。
二、工作计划
(一)政府支持:基金设立应争取政府,取得政府出台配套的优惠政策,包括但不限于拨备或安排配套资金(如当地政府也投资)、鼓励投资当地房地产项目、减免企业所得税、退还管理团队部分或全部个人所得税、政府登记(审批,如有)便利。
(二)设立投资管理公司:预核公司名称、公司章程、出资、验资、登记设立、向省级发改委备案。
(三)基金设立:制订招募基金计划、募集资金、签署认购协议及合伙人协议、设立基金、认缴资金按约定到位。
(四)投资:物色合格目标公司、内部投资决策、陆续向目标公司注入资金。
我们期待着发挥我们在私募股权投资方面的经验和智力优势,与投资人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与运作方面展开积极、有效的合作。
Ⅷ 私募股权基金协议签署时有哪些注意事项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法律风险,指私募股权投融资操作过程中相关专主体不懂法律规则、疏于法属律审查、逃避法律监管所造成的经济纠纷和涉诉给企业带来的潜在或己发生的重大经济损失。法律风险的原因通常包括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合同违约、侵权、怠于行使公司的法律权利等。具体风险内容如债务拖欠,合同诈骗,盲目担保,公司治理结构软化,监督乏力,投资不做法律可行性论证等。潜在的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不计其数。
私募包括两类,一是私募股权投资,一是私募证券投资。前者是指以非公开募集的方式投资于企业股权,它与股票的“公开发行”相对;后者是指将非公开募集的资金投资于证券二级市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与向广大投资者公开发行的“公募基金”(如开放式基金)相对。在我国新的《合伙企业法》于2007年6月1日实施前,“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由于它并不存在一个合法的实体,其法律地位是不明确的,但对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这样一种以非公开方式投资于企业股权的投资方式则是完全合法的。更多私募股权基金尽在悟空说出财经。